2025年沪发改价管 沪价管 4号(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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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麦田里的程序员

2025年沪发改价管 沪价管 4号(5篇)

小编:麦田里的程序员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沪发改价管 沪价管 4号篇一

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

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沪发改价管 沪价管 4号篇二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

定额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0 12:27 【关闭】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

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

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

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

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

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同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应接受价格部门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审。

五、建立收费标准联动机制

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与铜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铜价每波动一个百分点,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同向调整0.36个百分点。其中,铜价以上海有色网1#铜为计价标的。

当铜价连续12个月平均上下波动超过30%时,启动收费标准联动机制,联动周期不小于一年。联动调整由市电力公司根据铜价变化情况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联动机制只考虑铜价波动因素,铜价之外的人工成本等其他因素,由电

力公司自行消化。

六、其他事项

1、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对农业排灌泵站、非经营性的残疾人学校、社会福利院和养老院等单位实行优惠,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收费按照规定标准的90%执行。

2、提供开关站站本体的用户,由市电力公司给予适当补偿,其中,35千伏开关站站本体补偿标准为每座130万元,10千伏开关站站本体补偿标准为每座100万元;利用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已建开关站或排管(按实投资建设)的用户,由市电力公司给予适当优惠,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根据实际利用情况,按照规定标准的90%或95%执行。

3、加快业扩工程施工建设,确保用户按时接电。其中,10千伏用户有掘路的业扩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无掘路的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35千伏用户业扩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80个工作日。业扩工程供电方案答复和用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查时间期限严格按照电力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市电力公司需使用标准化工程设计,严格控制设备材料质量,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推行工程全过程监理,加强工程竣工质监验收,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切实确保业扩工程质量。

5、随着本市电网结构和电源布局的合理化,将根据全市供电半径等因素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缴纳工程费用的业扩项目

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请市电力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发改价管 沪价管 4号篇三

鲁价费发[2001]301号

日期:2001-09-20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1990]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项(1000亩)以上(含 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经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 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不易计算的,济南、青岛市区按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5.6元,其他城市(县城)按4.2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监督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大、中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的)按1.4‰收取;

2、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以上的)按1..75‰收取;

3、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驻地城市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执行。

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工业、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质量,其质量监督费按大型工程不超过1.05‰,中、小型工程不超过1.4‰收取。

5、对已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大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0.5‰收取;中小型项目及其他工业、民用工程在不超老祖宗0.7‰收取。

6、对不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7、各市、县(市)工程 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5%上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3%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七)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降为2.10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降为0.7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八)工商部门收取的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最低收1.4元。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未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的交易人,不得按鲁价费发

[2000]150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和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文件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各市要将贯彻情况于11月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沪发改价管 沪价管 4号篇四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鲁价费发[2001]29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以鲁财规[200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行为规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开展的业务培训,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具有强制性,仍作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收费单位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收费单位应凭批准的相应文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授权的评奖活动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下列培训和服务,凡收取费用的,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

(二)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三)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展位费;组织文化、艺术、技能等比赛收取的评审(参赛)费。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下列服务收取费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开展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

(二)公开出版的刊物、书籍向订阅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三)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或幻灯片等服务收取费用;

(四)提供复印、打字、资料等服务收取费用;

(五)从事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性活动收取费用。

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具有以上二、三条收费行为的,均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到相应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收费单化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年审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要按照上述规定变更收费票据。凡属于第二、三条规定范围的收费,必须在201)1年12月1日前列同级财政部门缴销过去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改用税务发票。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316号)和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333号)同时废止。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税局

沪发改价管 沪价管 4号篇五

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格,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价格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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