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记叙文修改建议(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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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不做人事的猕猴唐

最新记叙文修改建议(精选18篇)

小编:不做人事的猕猴唐

总结是对过去所做的努力和付出的一个回顾,也是对自己成长的一种认知。总结是我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间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努力和培养,下面是一些建议和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一

3.二十一世纪是城市的世纪,二十一世纪也是海洋的世纪。

4.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

5.站在蓝色海岸的前沿,开启一个新的地产时代。

6.东南门户海湾之心。

7.海峡西岸生态人居休闲商务区。

8.让所有财富的目光聚集钟宅湾,这里每一天都在创造历史。

9.上海a座(科维大厦):创富人生的黄金眼。

10.掘金上海!创富人生!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二

20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20部分修改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笔者认为,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以下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

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

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3、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是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所增加的一种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在适用中应明确电子数据是以电子介质存储的信息为特征,凡具备这一特征,无论其输出形式为打印文件还是视听资料,均属电子数据,应依电子数据的谁规则进行审查判断。

二、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成果。

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过于原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多部司法解释来明确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关程序问题,司法解释的出台很好地指导了审判实践,有力地补充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过于原则这一缺陷。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多处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成果:

1、明确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关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1991年民事诉讼法乃至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均没有作出正面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所涉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这种依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缺陷的方式,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有鉴于此,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当事人对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2、明确简易程序简便传唤、送达、审理。简易程序的核心在于通过简化审理流程,尽快审结案件。这里的简华审理流程主要包括对开庭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简化、送达法律文书的简易、开庭审理的简化及裁判文书等几个方面。对此,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只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但并未就送达法律文书、开庭审理以及裁判文书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本次修改,吸收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成果,在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

3、明确了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具体情形。证人提供证言,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考虑到证人的特殊情况,应允许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等形式作证,但对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针对此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规定了五种情形属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参照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整理归纳为了四种情形在第七十三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采纳了社会各界意见,完善了相关程序。

1991年民事诉讼法已实施了二十年时间,民事审判工作任务和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民事诉讼法中一些制度已不能适用当前审判工作要求,亟须予以完善。近年来,诉讼法学者、民事领域的法官及相关法律工作者都从各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为此,本次修改采纳了社会各界意见,完善了相关诉讼程序。

1、督促程序回归督促本义。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督促程序,对于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债权制度、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加快民事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因制度设计原因,原有法律没有异议审查规定,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否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异议,督促程序就予以终结,支付令自动失效,债权人还需另行向法院起诉,没有真正起到督促的效果。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滥用异议权、审查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借机拖延诉讼、不完全按法定程序办案等现象。鉴于此,本次修改对督促程序予以了完善,在程序上使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相衔接,规定一旦支付令失效的,可以将督促程序直接转为诉讼程序,但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

2、协议管辖尊重意思自治。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近年来,不断有学者们提出我国协议管辖的规定过于狭窄,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应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同时应扩大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应限于合同案件。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学界观点,对协议管辖作了如下修改:1、协议管辖的案件不限于合同纠纷,同样适用侵权之诉;2、协议管辖约定的法院不限于修改前的五个地点,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约定管辖。

3、小额诉讼避免正义迟到。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我国是否实行小额诉讼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普遍认为在当前司法公信力逐渐上升的法治环境下,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实施一审终审将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不至于使权利人的诉讼时间拉长。为此,本次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笔者认为,在适用小额诉讼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争议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简易程序,因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小额诉讼的.“小额”如何确定。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将金额确定为5000元,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法律的超前性与稳定性,最终确定为各地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标准,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具体数额进行确定,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非私营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该数额。三、小额诉讼是否适用确认之诉及变更之诉。小额诉讼以金额为界定标准,适用给付之诉是没有疑问的,但对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是否适用不太明确。笔者认为,小额诉讼实施初期,各项配套程序尚未形成,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不宜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金钱给付之诉。

四、确保了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今天,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各类部门法的制定,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法律之间、法律本身条文之间的协调性。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也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两类特别程序案件,与相关法律相衔接。此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增加这两个程序主要是为了与已生效并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及《物权法》相衔接。《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司法确认的相关程序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司法确认的程序及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吸收和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增加了司法确认效力案件的内容,从诉讼层面上为司法确认程序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是,《物权法》作为一部实体法泽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并未有规定,为了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明确法定化,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此方面的内容。

2、修改证据种类,确保三大诉讼证据的统一。随着科学的发展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理论界对证据的分类有了更加科学的认识。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中就对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过修改,其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同时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样对证据作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完善。作这样修改,一方面体现了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对证据分类及界定更加科学,另一方面也能使不同诉讼法之间证据界定的统一性。

3、删去相关章节,确保内外统一。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本次修改将该编的涉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及涉外财产保全的相关条文予以删去,统一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规则及财产保全制度。实现了对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也使得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体例上更为简洁、清晰,更便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把握。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三

九色鹿这篇课文我很是喜欢,老师的教法也让我耳目一新。最近一直在备课《九色鹿》,我也很关注着两篇课文,那就谈谈我最近两次听到的公开课《九色鹿》。

在一个月前的一次,去七一三所俱乐部听课,省内的优质课,听到了贺晓喻老师他们信阳选送的课《九色鹿》。那天是盛华老师执教的。再说课的时候她谈到:“尊重学生,以学定教。整合预设,以第八段为主,使课堂教学最优化。”

在课前谈话时,她和学生交流:“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互相交换,你手中有几个苹果呢?”学生答道:“一个!”师再问:“你有一个想法,我有一个想法,我们交换,你有几个想法呢?”生答:“两个!”“为什么呢?”“我们每个人都有想法,放在一起,就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那么就让我们大胆的交流我们的想法吧!”分析品读之初,她要求学生复习第一课时的内容,请两个学生上来听写生字词:恩将仇报,知恩图报,背信弃义,见利忘义。分列于黑板的两侧,接下来作为她的板书使用。听写之后让学生使用这四个词语概括文章的大意。学生通过这个环节能够尝试着复述故事的梗概。这个环节设计的有些意思,但是我又觉得是不是不妥?第一课时完成的师生字词与初读,最终目标是复述课文,放在这里是不是过早呢?不过我们可以体会出教者的意向,一个是想检查学生对课文的熟知情况,另一个是通过学生读对整个故事的把握而自然过渡到她要重点讲的部分——第八自然段。之后教师要求学生自由朗读第一道地物自然段,找出给自己留下印象深刻的内容是什么。生用课文中相应的句子指出了:体会到了九色鹿的山梁,体会到了调达对九色鹿真诚的感激。针对感激,教师对这段他们的对话进行了指导。并且要求学生谈谈:假如你是调达,你会怎么起誓?学生的表现很精彩,有的说:我绝不会说出你的住处,否则天打雷劈!有的说:我对天发誓,如果我说出去就会不得好死!但是在这里我想,我们的学生是不是眼光有些狭隘了,是不是内心有些~孩子们的嘴巴里面怎么都是毒咒呢?有些不寒而栗了。老师接下来又指引学生体会九色鹿的美丽与勇敢,并且分角色来朗读一至五段。

老师说:“调达真的这样做了吗?”话锋一转就来到了第六与第七自然段。

老师:调达看到皇榜的表现是什么?

学生:调达想也没想对九色鹿的起誓。

老师:面对九色鹿的救命之恩,调达前后如何?男女生分别读。

学生体会调达的前后不一,过渡到捉九色鹿的场面,自然。

老师:默读课文第八自然段,用记号标上最精彩的句子,在旁边简单写写自己的体会。

学生:默读课文做标记。动手写写自己的话。

老师:读完之后,你体会到了什么?

学生:竟然。镇静。

在这里,学生和老师对整个故事中的任务进行了分析,九色鹿,调达,皇帝~。

最后,教师收集了一些关于诚信的名言,要求学生朗读。

在作业超市中请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作业来做。

对于这节课,老师对于学生的朗读做的还是很扎实的,但是文似看山不喜平,总认为作为一篇观摩课似乎归于平淡了些。比较起昨天的课来说,我认为魏忠莉老师的课做的更自然些,更精彩些。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四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向企业献计献策,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以实际行动改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产节约,增效节支,改进服务工作。

二、适用范围。

xx集团所有员工。

三、名词解释。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具有建议性和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四、合理化建议的管理组织。

为了能够及时并有效的处理合理化建议,集团成立合理化建议审定委员会(详见《合理化建议审定委员会名单》),职责如下:

(一)合理化建议审定委员会。

1.研究、制定合理化建议评审标准、原则及奖励方案。

2.

3.对所提交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确认其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的影响程度。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过程跟踪,并对实施后产生的结果进行效益评估。

(二)企业管理部。

2.

3.负责跟进,监督被采纳的合理化提案实施、调整过程。负责反馈相关结果给合理化建议提报人。

五、合理化建议主要内容:

(一)合理化建议原则:

1、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企业(或本系统)原有的方案、措施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2、可行性:是指建议者所提出的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

3、效益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合理化建议标准:

1、合理化建议有效内容:

1.1提高技术工艺,生产流程等工作效率方面的改善意见;

1.2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的有效建议;

1.3促进营销市场开拓及增加销售业绩的有效建议;

1.4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手段的引进及管理创新的改进建议;

1.5有关经营,生产安全范围方面的有效建议;

1.6企业未来发展规划与经营方面的有效建议;

2、以下内容不视为有效内容:

2.1抱怨、投诉、无实质性内容的;

2.2对于工资、福利方面的要求;

2.3无具体实施方案,不可执行,不可操作的内容;

2.4正在改善的问题;

2.5已被采用或已有的重复建议(但有更好方法或产生的效果更佳的除外)。

2.6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应该做的事项以及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等。

3、有效标准。

3.1通过指定途径进行投递的。

3.2投递内容包含:姓名,所在企业名称,职位(职务),提出建议,提出原因,解决方案(详见《合理化建议申请评审表》)。

(三)合理化建议的提报程序。

1、提报途径:

1.1邮寄方式:通过信件的方式直接邮寄给xxxxxxx。

1.2邮寄地址:xxxxxxxxx。

1.3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至xxxxxx。

1.4qq方式:发送内容至xxxxxx。

1.5电话/短信:致电(或发送短信)至xxxxxxxx。

2、提报时间:每月20日前(注:20日前视为当月提交,20日后则视为下月提交)。

(四)合理化建议的实施流程。

1、提报人向所在分(子)公司的综合部申请《合理化建议申请评审表》,并按照规。

范填写相关内容,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企业管理部或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进行提报。如提报人不便使用网络途径提报,也可致电或发送短信至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进行整理确认后,再进行提报。因个人原因不能以规范表格方式进行提报的,所提报内容也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填写。

2、企业管理部于每月20日后进行当月所收到合理化提案的整理,分类,并将汇总的各类建议呈报给审委会进行评估。

3、审委会应在接收到提案的当月月底前组织召开评估会议。对呈报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估与定级,并给出评估报告。对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的实施过程及实施后的改善情况,需负责跟进、评估改善的结果。确认无法实施的提案也必须书面说明充分理由,并反馈结果给企业管理部。

(五)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为了表示对员工参与改善工作的支持和鼓励,集团将对经过评定的合理化建议方案给予奖励,按照合理化建议重要性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分为五级,奖励金额不以现金形式发放,集团将统一将提报人所获奖金等额充值到员工vip卡中,奖励标准如下:

2、其他奖励。

2.1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员工将在企业内刊予以通报表扬。

2.2作为员工晋级评定,优秀员工评选的条件之一。

3、奖励办法:

3.1重复提案符合奖励规定的,只对最先1名提案人奖励(以发送时间为依据)。

3.2奖励额度只对应提案(以提案署名名单为依据),原则只对提案个人奖励,如多人提出并被采纳实施的提案,其奖金额度由多名提案人平均分配。

六、附则。

1、本方案经集团总裁批准发布执行,由合理化建议审委会负责修订、修改并解释。

2、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七、附件。

1、《合理化建议申请评审表》。

2、《合理化建议评估管理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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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叙文修改建议篇五

青春是一首永不停歇的歌,奏响着热情与梦想的节奏。近期,我有幸观看了一场音乐会,主题正是“青春之歌”。这场音乐会带给了我深刻的感悟和启迪,让我对青春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青春之歌”的心得体会,并提出一些建议来使我们的青春更加美好。首先,青春是一段岁月的序曲,为我们奏响了人生的第一支旋律。

青春的旋律充满了活力与热情,是一首充满自信与勇气的乐章。正如音乐会现场所展现的那样,年轻的演奏者们用自己精湛的技艺和满腔的激情为观众奏响了一曲曲动人的旋律。他们在舞台上展现出的自信和勇敢,让我深受鼓舞。这启示我们,青春是一段追求梦想与逐美的岁月,我们应该怀揣勇气和自信,敢于追求自己的梦想,勇敢地面对挑战和困难,用激情和热忱奏响我们青春的旋律。

其次,青春之歌承载着我们的梦想与希望,为我们引领航程。音乐会上,演奏者们每个人在演奏时都投入了全部的情感,他们犹如那颗闪亮的星,点亮了每一个青春的角落。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的青春,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梦想和希望。我们的梦想可以是成为一名医生、科学家、艺术家或者是一位发明家。不管是什么样的梦想,我们都需要用行动去追求它,用坚持来实现它。青春之歌告诉我们,梦想是指引我们前行的指南针,让我们勇往直前,不断超越自我。

然而,在青春之歌的旋律中,也有着一些难忘与挫折。音乐会的节目安排了一些平衡的曲目,既有高亢激昂的乐章,也有深沉内敛的旋律。这令我明白,青春不仅有辉煌与成功,也有失落与挫折。在追逐梦想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但这些都是成长的催化剂,锻造我们坚韧不拔的品质。所以,在青春之歌的旋律中,我们要学会接纳和拥抱失败,从中吸取教训,不断地前进。

青春是一首反复唱响的歌,它的旋律会一次又一次地回荡在我们心中。青春之歌告诉我们,人生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它独特的美妙,我们要学会珍惜和把握。无论是年少轻狂的青春,还是温暖恬静的熟年,每一段时光都有它独特的价值。所以,我们要用心去感受每一个当下,用爱去拥抱每一个人,用感恩的心去珍惜每一个瞬间。

最后,青春之歌告诉我们要坚持自我,不被外界的声音所左右。在音乐会结束后,我与一位乐迷进行了交流,他告诉我他一直在追求音乐梦想,虽然遇到了很多困难和质疑,但他从未放弃。他告诉我:“不要被别人的眼光所左右,只有坚守自己内心的那份执着,才能奏响属于自己的青春之歌。”这位乐迷的话让我深受启示。我们要坚信自己的才华与潜力,不被外界的评价所左右。只有坚守内心的梦想,勇敢追求自己的热爱,才能奏响独特的青春之歌。

综上所述,观看“青春之歌”音乐会让我深刻认识到青春的内涵与价值。青春是一首美妙的乐章,奏响着自信与勇气、梦想与希望、坚韧与珍惜的旋律。为了让我们的青春更加美好,我建议我们应该怀揣自信与勇气,积极追逐梦想;面对困难与挫折,保持坚韧与乐观的态度;珍惜每一个瞬间,拥抱每一段时光;坚持自我,勇敢追求内心的执着。让我们一起奏响这首属于我们的青春之歌!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六

近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倪慧芳在代表民盟中央的发言中建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夯实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加大对司法体制改革协同性的研究和推进,修改完善法检两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

倪慧芳直言,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利影响:一是崇尚法治、树立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三是基层司法人员的总体素质有待提高。此外,由于司法职业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基层司法人才流失严重,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以及司法公正、高效与权威产生了严重影响。

倪慧芳提出,应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奠定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妥善审理各类事关民生案件。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采取措施,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减轻群众的诉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夯实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加大对司法体制改革协同性的研究和推进,修改完善法检两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使之与法检两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措施配套,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权“去地方化”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按照司法程序公正原则,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的权责界限;加大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相互监督制约,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强化司法公正的人才基础。司法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是高素质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应进一步推进司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格规范司法官准入门槛,完善司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官队伍。采取可行措施,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供行之有效的职业保障。探索从法学教师、专家学者和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进一步扩大司法官来源的渠道;探索延长优秀司法官退休年龄并逐步提高司法官职业待遇。

声明:;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觉侵权,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多谢!

[检察官法修改建议]。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七

青春,是人生最宝贵的时光,也是充满激情和活力的年华。而“青春之歌”更是象征着青春的芳华时期。近期,我有幸欣赏了由XX作曲、XX演唱的《青春之歌》音乐会。这场音乐会让我感受到了青春的力量和美好,也使我对青春有了更深的体会。下面,我将就此与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青春之歌让我明确了青春是一种态度。听着朗朗上口的旋律,看着舞台上那些年轻人充满激情的演唱,我感受到了他们对于青春的热爱和追求。这种热情激励着他们不畏艰难,奋发向前。正是因为他们对青春的态度,才能迎接挑战,战胜困难。而在观摩他们的表演中,我也不禁思考起自己对于青春的态度。作为一个青年,我应该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态度,勇敢拥抱未来,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奋斗。

其次,青春之歌让我明白了青春是一段独特的经历。面对舞台上那些年轻人的热情奔放,我感受到了他们青春的活力和朝气。他们用歌声和舞蹈表达着心中对梦想和爱的热望。这段时间,正是他们独有的、只属于青春的宝贵经历,也是他们对未来充满希冀的美好时光。而对于我来说,青春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是我独自面对各种挑战和困惑的时期。每一个人的青春都是独一无二的,我们应该珍惜并充分发挥出属于自己的潜力,去追逐那属于自己的梦想。

再次,青春之歌让我触动了内心最柔软的地方。在音乐会中,我看到了许多动人的场景和听到了许多感人的歌曲。一首《青春的花朵》让我想起了那些年我们追逐理想,追求自由的场景。一首《我的中国心》让我想起了祖国的伟大和辉煌。每一首歌曲都勾起了内心最柔软的情感,让我流连忘返。这些歌曲的歌词和旋律都充满了青春的力量和正能量,使我深刻感受到了青春的美好。在我心中,青春之歌是激励自己前行的动力,也是支撑自己坚持梦想的精神力量。

最后,青春之歌让我明确了青春是需要努力争取的。音乐会中,年轻人们用他们的才华和努力演绎了一场精彩的表演。他们没有靠运气和偶然,而是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练习,付出了大量的努力。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才有了今天的成果。这让我深刻意识到,青春之美不仅仅是年轻,更是需要我们去努力争取的。我们应该不畏艰难,坚持不懈地追逐自己的梦想,为自己的人生奋斗。

综上所述,青春之歌让我对青春有了更深的体会和认识。青春是一种态度,是一段独特的经历,是一种内心最柔软的触动,也是需要我们努力争取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青春之歌,我们应该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珍惜自己的青春时光,努力追逐梦想,用青春的力量去创造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八

xx总:

您好!

就贵公司目前提供的方案,经我司讨论统一意见如下。现以书面形式反映给贵司,请贵司考虑并修改。

一、b栋单元现局部厅作二层处理。中空面积太小,建议改大。中空及楼梯的空间效果请研究。

二、每个单元建议保证有五个卧房(包括工人房),并含有两个主人套房。公共卫生间不能做暗厕。

三、每栋楼设两部900公斤的高速梯。两电梯距离不能太远,以便住户选最快到的那台。

四、a栋单元保姆房建议设在首层,取消保姆通道及楼梯。

五、空中别墅的大阳台,种植绿色观赏植物。建议在阳台设计处理或功能设施配置上考虑如何防止夏季台风、冬季北风对它的损害。

致敬!

##房地产公司

#年#月#日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九

青春,是每个人生命中最美好、最快乐的阶段。在这段漫长而又短暂的时光里,我们经历了成长、追求梦想、收获友谊和爱情。而电影《青春之歌》,就如同一首写给青春的赞歌,深深触动了我的内心。通过这部电影,我得到了很多启发和体会,让我更加珍惜和感悟青春的真谛。

首先,电影中的主人公们向我展现了追求梦想的勇气和毅力。无论是富家子弟还是贫穷的劳动者,他们都有着自己的梦想,不被外界的眼光和评价所束缚。他们努力奋斗,用自己的行动向世界证明自己的存在和价值。这正是青春精神所在,我们年轻人应该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和对梦想的追求,毫不退缩地追逐自己的梦想。

其次,在青春的道路上,我们需要珍惜友情和展现真挚的情感。电影中的主人公们敢于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和内心的感受,他们用友谊和爱情温暖着彼此的心灵。在这个浮躁的社会里,友情和亲情显得越来越稀缺。电影提醒我们,在青春的岁月中,我们不能忽视身边真心对待我们的朋友和亲人,要时刻保持真诚和感恩的心态。

第三,生活中的失败和挫折并不可怕。电影中的角色都曾经历了各种挫折和失败,但他们并没有因此放弃对梦想的追求。相反,他们从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重新振作起来,更加坚定地向前迈进。这让我深刻意识到,生活中的失败是人生路上的一种必经之路,只有勇于面对并从中学习,才能不断成长,最终实现自己的目标。

第四,电影中的青年们用音乐和表演艺术来表达自己的梦想和情感。音乐和艺术作为一种文化的载体,能够深入人心,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共鸣。我被电影中青年们的热情和才华所感染,也被他们对艺术的敬畏和对表演的真诚所打动。青春是一个充满创造力和无限可能的阶段,我们应该用自己对艺术的热爱和追求,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艺术精品。

最后,电影《青春之歌》通过真实的情感和精彩的音乐,让我更加明白了青春的真谛。青春不仅仅是人生的一段时光,更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在这个时期里,我们应该拥有勇气和激情,用自己的努力去书写一段精彩的人生。与人为善,追求梦想,珍惜友情,接受失败,用才华和热爱去创造,这就是《青春之歌》给予我的宝贵经验和启示。

总之,在青春之歌的旋律中,我们每个人都是主角,我们都有自己的梦想和追求。而只有敢于追逐梦想,敢于面对挫折,敢于用真诚和热情去对待身边的人和事,我们才能在青春的时光里放飞心灵,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绚丽人生。青春之歌如此美妙动人,我们更应用行动的力量,去谱写出我们自己的青春之歌。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

在备考过程中要多准备例子,并把它们一一写下来,进行分类。一个例子往往可以应对好几个同类的题目,这样做是效率最高的办法。

2.万事开头难,迈出第一步。

我们都害怕写作文,想到要练习写一整篇文章,往往就没有了信心。其实我们可以从练习写作开头段,然后设计文章的提纲开始。写开头段能够让我们以轻松一点的心情着手gre写作的准备,并且迅速了解所有的题目,因为gre的题目数量是固定的。

3.储备积极词汇,用时得心应手。

从备考的开始就要着手增加workingvocabulary,当然也包含词组,成语。平时背的词汇往往只是看到它能知道其中文的某个翻译意思,但是我们却不能灵活运用这些词汇进行表达,更不用说在短暂的gre写作考试时间内用它们遣词造句了。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一

3.远东大厦:花小公司的钱,做大公司的事。

4.未来城:无可挑战的优势无可限量的空间。

5.绿地集团:居住问题的答疑者,舒适生活的提案人。

6.茶马驿栈:精明置业时机享受附加值财富最大化。

7.雪山下的世外桃源茶马古道上千年清泉之乡。

8.金地格林春岸:城市精英的梦想家园。

9.繁华与宁静共存,阔绰身份不显自露。

10.建筑覆盖率仅20%,令视野更为广阔。

11.占据最佳景观位置,用高度提炼生活。

12.完美演绎自然精髓,谱写古城新篇章。

13.创新房型推陈出新,阔气空间彰显不凡。

14.365天的贴身护卫,阔度管理以您为尊。

15.金地格林小城:心无界,身无界。

16.春光永驻童话之城。

17.我的家,我的天下。

18.东渡国际:梦想建筑,建筑梦想。

19.齐鲁置业:传承经典,创新生活。

20.比天空更宽广的是人的思想。

21.创新远见生活。

22.嘉德中央公园:一群绝不妥协的居住理想家完成一座改变你对住宅想象的超越作品。

23.极至的资源整合丰富住家的生活内涵。

24.苛求的建造细节提升住家的生活品质。

25.地段优势,就是永恒价值优势。

26.设计优势,就是生活质量优势。

27.景观优势,就是生命健康优势。

28.管理优势,就是生活品味优势。

29.空中华尔兹:自然而来的气质,华尔兹的生活等级。

30.享受,没有不可逾越的极限。

31.所谓完美的习惯,是舒适空间的心情定格!

32.临江花园:经典生活品质。

33.风景中的舞台。

34.美林别墅:源欧美经典纯自然空间。

35.住原味别墅赏园林艺术。

36.淡雅怡景温馨自然。

37.钱江时代:核心时代,核心生活。

38.核心位置创意空间优雅规划人文景观财富未来。

39.城市精神,自然风景,渗透私人空间。

40.泰达时尚广场:是球场更是剧场。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二

从国外混业经营的现实看,事实上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和从事某一金融专业领域的子公司分业经营是并存的。如何把握好控股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度,就成为修改这条法规的前提。应该看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一个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投资银行的综合性控股公司,但是具体到某一项业务来说,则通常是由其控股的某一家子公司专门经营。通过确立集团和公司二者边界的划分,实现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之间有统有分的合理定位。各公司主体之间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上的防火墙,责任明确。为鼓励这类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可考虑在政策上给予持扶,如集团合并纳税。但集团内各公司主体在法律上是不同主体。

2、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股票的分类问题。

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应明确把证券交易所这一章修改为证券交易场所,并在资本市场场所的形式上明确分为两种类型,把挂牌交易的股票和场外交易的股份同时纳入监管体系。同时,在场外交易场所里,也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的场外交易规则,借鉴海外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交易体系的监管规范,使得“精品店”和“百货店”同时发展。证券法应对这两类资本市场都进行规范。这个法律的制定至少应该在未来五年内发挥一定的效用。

在证券法第三章中,只规定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采用公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事实上,这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深交所的恢复发行及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必然形成,交易制度也必然要从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改变为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与做市商交易制度并存的格局。因此,证券法修改应该把做市商交易制度写入法规,为未来五年多元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填充交易制度的空白奠定法律基础。

4、关于股票的品种问题。

尽管我们对流通股跟非流通股的设立和转让还难以规范,但这个问题如果是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的话,那么在这一法规中,至少对于非流通股的性质、界定和转让方式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并逐步过渡。此外,a股、b股和h股的分类、设立、转让的场所及形式,在现有的证券法中也没做任何分类界定。因此,我们也应该在法规上对这类股票给予明确,使人们对中国的证券品种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5、关于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证券法第五章中,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过于笼统。既明确了交易所采用会员制,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收益由会员共同享受;同时又规定交易所的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命。到底交易所目前是会员制的社团法人,还是具有由国家行政法调节的国有制的事业单位法人?目前并不明确。因此,我们应对此条款进行较大调整。首先应明确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采用会员制,是一个会员制的非盈利的社团法人,会员的代表大会应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交易所总经理的任免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由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今后在上市挂牌交易审批中应以证券交易所为主,监管部门为辅。只有这样,才能从体制和组织上解决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制和主管体制划分不明,责权利关系划分不清的'现状。同时,应在证券法中承认,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目标模式。

6、改革现行证券发行中的发审委审核制度。

首先,改变现行由证券监管部门直接任命的做法,而是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投资人协会等众多的社会和民间组织推荐。其次,取消发审委的投票通过制度,每一个发审委委员对于申请公司的审核都应该表达明确的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及意见,这些意见以书面意见为主,并在证监会备案。在招股说明书颁发时作为备查文件,允许投资人查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作为判断依据。第三,对于发审委应有明确的评价制度。每个发审委签署的意见都应在证监会备案,并随时供投资人查阅,同时,作为考评发审委水平的标准。如果一个发审委批准上市的公司多次发生问题,就应取消这个发审委的资格,同时对于高素质的发审委,应该提供较高的薪酬、津贴。

7、对于股票交易中非法操纵市场和股价者的约束和规范。

具体应区分:一是合规的股市机构投资人、大户和违法操纵市场者的划分。二是违法操纵者和做市商概念的区分。目前,对股市交易中非法操纵股价和市场者与合法的机构及大户加以明晰划分,已刻不容缓。

8、增加允许外资证券机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条款。

qfii已进入中国市场,但证券法中还没有关于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作证券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准入和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必须在证券法修改中,增加有关涉外证券机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和法规。

刘纪鹏。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三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释义】。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本条规定了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的几种情况:(1)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精神,申请人可以要求开始执行,当然也可以要求暂停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这时应当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这牵涉到继承和执行标的权利义务承受问题,所以在继承人继承权利和义务前,应当中止;(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与前款相似,只有明确了权利义务承受人才能继续执行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比如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事项不明需要裁定补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和再审的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标的与正在审理的另一案件有关联需要等待另一案件审结,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等等。

附: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诉讼法。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四

从国外混业经营的现实看,事实上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和从事某一金融专业领域的子公司分业经营是并存的。如何把握好控股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度,就成为修改这条法规的前提。应该看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一个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投资银行的综合性控股公司,但是具体到某一项业务来说,则通常是由其控股的某一家子公司专门经营。通过确立集团和公司二者边界的划分,实现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之间有统有分的合理定位。各公司主体之间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上的防火墙,责任明确。为鼓励这类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可考虑在政策上给予持扶,如集团合并纳税。但集团内各公司主体在法律上是不同主体。

2、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股票的分类问题。

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应明确把证券交易所这一章修改为证券交易场所,并在资本市场场所的形式上明确分为两种类型,把挂牌交易的股票和场外交易的股份同时纳入监管体系。同时,在场外交易场所里,也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的场外交易规则,借鉴海外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交易体系的监管规范,使得“精品店”和“百货店”同时发展。证券法应对这两类资本市场都进行规范。这个法律的制定至少应该在未来五年内发挥一定的效用。

在证券法第三章中,只规定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采用公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事实上,这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深交所的恢复发行及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必然形成,交易制度也必然要从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改变为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与做市商交易制度并存的格局。因此,证券法修改应该把做市商交易制度写入法规,为未来五年多元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填充交易制度的空白奠定法律基础。

4、关于股票的品种问题。

尽管我们对流通股跟非流通股的设立和转让还难以规范,但这个问题如果是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的话,那么在这一法规中,至少对于非流通股的性质、界定和转让方式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并逐步过渡。此外,a股、b股和h股的分类、设立、转让的场所及形式,在现有的证券法中也没做任何分类界定。因此,我们也应该在法规上对这类股票给予明确,使人们对中国的证券品种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5、关于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证券法第五章中,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过于笼统。既明确了交易所采用会员制,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收益由会员共同享受;同时又规定交易所的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命。到底交易所目前是会员制的社团法人,还是具有由国家行政法调节的国有制的事业单位法人?目前并不明确。因此,我们应对此条款进行较大调整。首先应明确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采用会员制,是一个会员制的非盈利的社团法人,会员的代表大会应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交易所总经理的任免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由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今后在上市挂牌交易审批中应以证券交易所为主,监管部门为辅。只有这样,才能从体制和组织上解决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制和主管体制划分不明,责权利关系划分不清的现状。同时,应在证券法中承认,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目标模式。

[1][2]。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五

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普遍存在原则性规定较多,相对细化、程序化规定较少,致使包括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对法条理解不同、部分条款存在各种缺陷、不足的现象。下面笔者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的几个问题,提出法律实务过程中的建议:

一、笔者首先反对征求意见稿中删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由于国民整体素质较低,包括遵守基本的交通规则有的人士都做不到;相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劳动者受到机动车事故后受到的伤害比较大,如果完全由劳动者来承担这种伤害结局不堪设想。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一条款进行修改,更大程度地将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进行分离。笔者建议对该条款作以下修改: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及时报警。如发生肇事者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职工受伤事实、确认肇事者逃逸后,职工的伤情视同工伤,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费用后,有权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劳动者以欺骗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交管部门作出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肇事者逃逸认定后,与肇事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获得相关的赔偿。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经调查核实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并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河南张海超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的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办理工伤认定的情况在立法上加以明确。笔者建议增加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劳动者不能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用人单位拒绝提交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可能涉及的职业病范围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者诊断为职业病的,该诊断与原职工离职后工作的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岗位无关联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和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在离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该诊断与劳动者离职后工作的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岗位无关联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劳动者工作过的多个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均没有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诊断为职业病后,除现在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实该职业病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无关联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三、目前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相关企业未缴社会保险的查处,主要依靠职工的举报,没有举报即使明知有的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主动去查处。甚至有的单位经社会保险机构许可,到目前为止没有缴齐五种社会保险。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失职或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是导致社会保险未全面普及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追究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责任的同时,更要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笔者建议在现阶段实行劳动者申报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后,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前由劳动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网站申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其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到劳动者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并责成用人单位缴纳(补缴)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失职没有查处的,发生工伤的责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另外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应当采取惩罚性赔偿。即: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获得两倍的工伤待遇赔偿。

四、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这一类纠纷比较普遍,因而应立法加以明确。

五、司法实践中对工伤职工拒绝对伤情进行复查鉴定是否停止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必要的争议,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应对工伤职工拒绝进行复查鉴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专门的规定。

六、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金额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金额有相同、重叠、不同之处,建议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后对于两者之间相同、重叠、不同的项目作出专门的解释,便于劳动者提起诉讼时正确适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诉讼。

七、工伤事故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是否享受双重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纠纷较多,理论上对此也有较多的争议。在本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应当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享受双重待遇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增加以下条款:

工伤事故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劳动者应当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索赔金额、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补齐。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不得向第三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但无承担能力或者第三人在侵权后下落不明,在劳动者作出不向第三人进行后期追偿的书面承诺情况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对第三人行为是否为故意或者过失作出初步认定,该认定不能作为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理由。

工伤职工有证据证实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而不是过失,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工伤职工可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获得其它民事赔偿,该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它民事赔偿项目。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而不是过失,可在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提起民事诉讼。该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依法要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全部工伤待遇。

工伤事故的第三人包括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也包括其他第三人。

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视为在本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事故,适用上述规定。

八、《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规定立法的原意在于缩短工伤职工争取工伤待遇的时间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模式推广风险较大。笔者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就必然存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也参与其中。这种诉讼的结果可能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出现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追求胜诉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工伤职工利益的情况。

劳动者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劳动者无直接证据证实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可在两个方面进行确认:

一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这类纠纷应终局裁决,一方面可以扼制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另一方面可以缩短工伤职工获得工伤待遇的时效。

二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裁决,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裁定一方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提供与工伤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查处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较短,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不能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应在立法时对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行为如何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作出明确地解决途径。笔者建议增加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劳动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五年内,工伤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责任。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纠纷后,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申请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依法作出裁决。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六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

[1][2][3][4]。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七

3.情趣不在于奢华,在于精彩。

4.生活有了美感才值得思考……。

5.玫瑰庄园:山地生态,健康人生。

6.卓越地段,超大社区。

7.一种完整且完善的环境,像原生一样和谐。

8.原生景象自然天成。

9.人本理念精品建筑。

10.知名物业智能安防。

11.诚信为本实力铸造。

12.比华利山庄:海岸生活――引领世界的生活方式。

13.海岸生活――22公里的奢华。

14.海岸生活――高尚人生的序曲。

15.海岸生活――人与自然的融合。

16.苹果二十二院街:人文自然现代。

17.铺的蔓伸。

18.荣和山水美地:让世界向往的故乡。

19.香港时代:时代精英开拓未来。

20.领衔建筑,彰显尊贵。

21.绿地崴廉公寓:金桥40万平方米德国音乐艺术生活。

22.汇都国际:昆明都心,城市引擎。

23.财富之都风情之都梦幻之都文化之都商贸之都。

24.西部首座巨型商业之城。

25.颠峰商圈的原动力,缔造西部财富新领地。

26.新江湾城:绿色生态港国际智慧城。

27.新江湾城,一座承载上海新梦想的城区。

28.上海城投,全心以赴。

29.建设知识型,生态型花园城区。

30.风和日丽:入住准现楼,升值在望。

31.湾区大户,空中花园。

32.大格局下的西海岸。

33.市中心:市中心少数人的专属。

34.颠峰珍贵市中心的稀世名宅。

35.正中心城市颠峰领地。

36.颠峰勾勒稀世名宅。

37.繁华不落幕的居家风景。

38.地利皇者尽得先机。

39.稀世经典180席。

40.阳光国际公寓:阳光金桥来自纽约的生活蓝本。

记叙文修改建议篇十八

《九色鹿》是苏教版第8册的一篇课文,这是一篇民间故事。写九色鹿救了一个落水人,落水人发誓永不说出九色鹿的住处。但在金钱面前,落水人背信弃义,出卖了九色鹿,最后受到了惩罚。课文情节生动,语言浅显易懂,学生比较喜欢。教学中,笔者依据中年级学生的心理特点,遵循在“语文实践中培养学生语文能力”的理念,围绕“三维目标”设计教学步骤 ,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学设计如下:

一、激趣导入  ,诱发期待。

1、同学们,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篇新的课文——《九色鹿》。(师板书课题,生齐读一遍)。

2、板书课题后,激趣:你们见过九色鹿吗?为什么叫九色鹿呢?听过关于它的故事吗?我们学习了课文后便知道了。下面请大家认真读课文。

二、初读课文,整体感知。

1、学生自由读课文,注意读准生字,读顺句子。

2、同桌互读,互相纠正朗读偏差。

3、指名读课文,其他同学评价订正。

4、指名用一两句说说课文主要讲了一个什么故事。

三、综合实践,深化理解。

1、读读:认真读课文,难读的句子多读几遍,小组内可分角色朗读。

2、查查:通过查字典或联系上下文,重点理解“纵身、泄露、知恩图报、千恩万谢、背信弃义、恩将仇报、滥杀无辜”等词语的意思。

3、提提:提出读课文时遇到的疑难问题。

4、议议:在学习小组内讨论交流自读时的体会以及对同学提出的疑难问题的看法。

5、想想:文中哪些词可以用来形容调达?为什么说调达是一个灵魂肮脏的小人?回读课文让学生联系全文内容理解。

6、说说:让学生练习复述课文。复述前,让学生再读两遍课文,重点、难点部分多读几遍。鼓励学生多用文中的语言,并适当展开想像,先同桌练说,再在全班交流。

7、演演:排演课本剧《九色鹿》。排演时,可让学生不受课文限制,灵活地增加一些语句和动作,使课本剧更活泼,吸引人。可让学生分组表演,比一下哪组演得好,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兴趣。

四、研读评价,总结升华。

2、从学习表达的角度再读课文,说说文中哪些地方运用了对比的表达方式?

通过讨论交流,让学生进一步体会到九色鹿见义勇为的精神及调达见利忘义,恩将仇报的卑鄙灵魂。

五、课外实践,拓展延伸。

1、把美丽的九色鹿及山林中的美景画下来,看谁画的画最美。

2、在班队活动课上举办“民间故事会”,把自己搜集的民间故事讲给同学们听,展示自己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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