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股权质押风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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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篇一
股权质押典当与风险防范
——南平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姚世民
一、简单介绍本公司典当业务发展背景与现状
目前,股权质押典当业务,在闽北除本公司和邵武汇弘典当行有受理,还有南平工行也受过理过,在其他省,如重庆典当行、江苏典当行、浙江典当行、天津典当行都有受理过、其他省的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也有受理过,一般都是要求100%股权质押。一般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受理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质押,且质押登记在证券机构。
本公司是2006年起开展股权质押典当业务的,是受到邵武市汇弘典当行江总的启发,同时借鉴学习邵武汇弘典当行、江苏典当行、天津典当行等典当行的股权质押典当业务经验,在有关典当、法律专家的指导下,在当地工商部门的支持下,逐步形成完善一套股权质押典当、股权质押担保的做法。累计发放股权质押典当贷款4000多万元,无一笔风险,无一笔逾期。股权质押的方式一种是作为当物担保,另一种是作为附加担保,股权质押对象,资信较好的商贸企业、生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与作用
(一)股权的含义:传统的说法:股权是股东的出资而应有的权益,这比较笼统的说法。但有的人认为股权是虚的,这话不完全正确,因为优良的股权是有资产价值的,虽然股权不像房产、设备等一样是个具体特征属性的财产,但股权是一种资产、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含债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即股东的投资权益,享有收益分配(分红)权利、股权派生权益、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分享资产增值的权益、剩余资产。股权价值有优劣之分,优质股权的净资产是正数,且大于负债总额;劣质股权的净资产小于负债总额,甚至是负数。劣质股权是不能抵押的。股权价值会随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政策环境及其他有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买卖,有自由处分权;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只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后,先股东优先购买,之后方可对外转让,没有自由处分权。
注: 股权是指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
(二)股权质押的含义:指质押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为质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财产权利质押的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主要是净资产的质押,不是负债的质押,如负债大于净资产的股权就没有质押的价值。
(三)股权质押的作用
一是担保借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当户的还款压力和意识。
二是处置股权的手续简便、效率高,处置成本费用底低,基本无需缴税、缴费,只要买卖双方无异议,其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当天可办完。无需像处置房地产那样手续繁琐,过户时间长,且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税。
三是防止股权质押后,质押人擅自转让股权,变更股东,转移或逃废典当债务。
三、股权质押的种类
(一)从公司类型上分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质押登记在证券机构,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质押登记在当地的工商部门。
(二)从质押的股权数量上分为:公司部分或单个股权质押和公司100%(全部)股权质押。
(三)从公司发展阶段分为:公司创建期间的股权质押,公司发展阶段的股权质押。
四、股权质押典当的条件
(一)信誉条件:质押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无不良的信用记录,信用意识强。最好有获得银行的信用等级。无涉及诉讼案件。
(二)固定资产条件:拥有自己的土地或房产,处交通便利位置,且抵押率在50%以下。租用的房地产不予受理。
(三)财务指标条件:(1)负债率在50%以下,且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总额(含或有负债),说明有质押的股权是净资产部分,而不是负债。(2)当年盈利,且营业利润率在8%以上,净资产利润率在5%以上,说明企业发展及效益良好;(3)流动比率大于150%,说明企业短期有一定的偿债能力。(4)存货周转速度均大于5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流动性越强),销售收入现金回笼一般在80%以上,说明资金回笼正常,应收帐款小;(5)经营生产性净现金流大于零,说明现金流正常。(6)实收资本真实,无抽逃现象,说明企业资本实力真实。(7)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负债总额是法人的不得超过本公司的50%,是自然人的不得才过入股资金的30%。
注:负债率:负债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就是净资产,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含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期利润、未分配利润。
流动比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公式…………
负债率大于50%说明负债大于净资产,股权值为负数,故无质押的股权价值!
(四)管理条件:企业内部的软硬件管理规范、有序,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完善,有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企业发展有潜力、前景看好,产品有市场,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原料来源,不属国家政策限制的项目。
(五)股权自身条件:具有可转让性,可质押登记,无司法限制,且股东不宜超过10人(以便处置)。
不能质押的股权:一是被司法锁定的或已经质押或正在转让的;二是负债大于净资产的;三是法人有纠纷或涉及诉讼的;四是法人经营的是国家政策限制的项目;五是亏损企业;六是资信不良的企业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七是有价无市的。
五、股权估价方法与折当率
(一)股权估价方法
股权估价或评估主要是对净资产的估价,且以其净资产的现行市场转让价为评估依据,参考质押人的知名度、品牌信誉度(如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银行信誉企业、产品著名商标等)。
理论上有以下四种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二)股权折当率
在确定折当率,原则上:一是当金不应超过净资产与负债总额的差额的20%,二是当金不超过固定资产剩余价值的20%(扣除抵押后的剩余价值)。信誉较好,还款来源宽裕,信誉意识较强的质押人,当金可控制在净资产与负债总额的差额的30%以内,同时控制在固定资产剩余价值的30%以内。
六、股权质押典当质押人应提交的材料(针对邵武讲述情况予以补充)
(一)法人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已年检)、组织代码证、资质等级证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
2、当地工商局出具质押人当月《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3、银行出具的质押人《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4、质权人上年审计报告和当年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必要时提供明细帐
5、质押人销售合同
6、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权属凭证(如房地产、设备、其他股权等)
7、质押人股权证、股权登记簿(如无,自作)
8、净资产清单表(各项固定资产、债权、投资、存货、存款)。
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发票、总平图、用的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8、属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提交当地外经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个人资料
1、各股东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婚姻情况证明及户口簿
2、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财产登记表(栏目要求说明,见其表)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财产登记表《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基本要素说明)
(三)质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股权质押典当程序((针对邵武讲述情况予以补充)
(一)客户申请并提交其材料
(二)当前调查
由2名业务员按以下流程要求完成当前调查工作。
1、审查股权质押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合规(原件与复印机是否一致,相关材料的要素是否一致,是否合规、合符条件)。
2、实地查看质押人的生产经营现状、固定资产情况,与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销售人员、生产工人等相关人员有关情况。
3、将申请材料与实物相核实、与明细帐及有关原始凭证相核实,确保材料及担保物(含当物)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向质押人的下游客户、上游客户、施工企业、担保公司及有关部门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了解电费及其缴纳信用情况、税费缴纳情况)。
5、了解质押人现金流是否正常,资金链的循环是否存在既将断裂或已经断裂现象。
6、向有关渠道了解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负债情况,特别是有无社会民间借款情况,有无拆东墙补西墙问题,涉及或将要涉及债务诉讼案件。
7、股权估价及其风险评估(自行评估或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如不符合股权典当条 件的,告知客户;如符合股权典当条件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8、质押人填写《股权典当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财产清单表》
9、与客户商谈风险控制措施、初定折当率及当金数额。
10、业务员据上述调查评估情况,提出是否给予典当借款,借款多少,当期多长、折当率多少的书面意见,提交业务部负责人审核。
(三)当时审查
由业务审核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流程要求完成当时审查工作。
1、审查业务员提交质押人的股权质押典当的申请材料和调查意见予以审核。
2、审核原件与复印机的内容是否完善、一致、有效、合符规定。
3、审核当物及附加担保物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股权质押典当是否符合条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并能落实。
5、业务部负责人根据业务法规及业务规定,对业务员的调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典当借款,借款多少,当期多少、折当率多少等书面意见。并将此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主管审批,当金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提交审贷小组或董事会研究决策。之后交业务员办理。
注:股权质押典当的当期在3个月以内为宜,优质企业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签订合同文件
由业务员按照以下流程要求完成文件的签章工作。
1、当面(不宜委托签订)签订合同附件(如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注意其内容完整要求)、股权证、股权登记簿、承诺书、绝当处置委托书、收款收据(要求改用正式发票)、转款函,属开发商的还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优先受偿权承诺书)。见附件文本。
2、当面(不宜委托签订)签订《典当借款合同》(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此签章确认)、《股权质押合同》、《附加担保合同》(如设备抵押、货物抵押、剩余价值抵押、应收帐款质押等)。注意:合同条款应与《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规定一致,规范合法、完善。见《合同文本》。
3、签订《当票》(待资金到位后确定其当期、金额),注意填写当票上的实付金额,以防纠纷。上海有的典当行(如东方典当行)、江苏金藤典当行在实付金额栏目上不填。
(五)股权质押及附加担保抵(质)押登记
由业务员会同质押人按照以下流程要求完成登记工作。
现有的(2008年10月1日以前)的登记办法:是通过公司新章程登记备案的形式将股权质押锁定,在新章程中明确股权为借款而担保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解除质押锁定,不等变更股权、不得对外借款及担保等(否则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如需对外借款,应优先偿还质权人债务,并在工商电脑系统网上予以登记备案锁定,工商局向质权人出具“股权质押锁定函”。
向工商部门所提交股权质押锁定的材料:(1)质押人及质权人申请股权质押登记锁定的报告,(2)质押人、质权人业执照,(3)质押人、质权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质押人股东会决议,(5)新章程,(6)《公司备案申请表》,(7)质押人、质权人出具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其股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一般在2个小时内完成。
1、持有关材料(按今年10月1日实行的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应提交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书、股东名册或股权凭证、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登记(必要时,将质权人的有关风险控制权利修改在章程上,并进行工商备案,如不能质押登记、转让的,终止其受理,并将情况告知质押人),领取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2、持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附加担保的抵(质)押登记。
(六)放款
1、在放款前,向当户(质押人)收取综合费,向当户开具综合费收款凭证(正式发票)。
2、按照当户的《转款函》,将当金转入当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七)当后跟踪检查,监控风险
1、每月对当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关注其资金链循环情况,发现风险及时补救,确保当金安全。
2、在当期届满前10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当户筹措资金,按时做好还款准备。当户需要续当的,符合续当条件的,经质权人同意,应在当期届满前办好续当手续。
(八)赎当或续当
1、赎当的,当户向质权人还清当金,结清费息。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解押)手续,归还当户有关证件。
2、续当的,结清当期费息及续当费息,与当户当面签订《续当借款承诺书》及续当凭证
3、如绝当,依《物权法》及合约,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方式处置当物、附加担保物,向担保人追偿,清偿当金及费息。
以上流程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
八、股权质押典当风险的防范
(一)股权质押典当风险的类型。什么是风险?简单说是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客观上说,经营货币业务都有风险的,典当行也是经营货币业务的,但不是有风险的业务就不能做,关键是风险是否可控制。所谓的风险可控就是通过跟踪监管及其他防范措施、借款人或担保人能用现金流还款的,或是通过处置抵押、质押担保物能实现债权的。因此,股权质押典当有风险,关键要控制其风险,且要全过程控制。
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是其价值的不可控性或不确定性。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型:一是股权高估的风险。因人为因素高估股权,或评估股权不合理,如绝当,处置股权价款不足低偿当金及费息,而易造成典当损失。二是股权有价无市的风险。未正确、客观对股权的市场变现能力进行评估,表面上或帐面上股权有价值,但市场变现能力差。如绝当,难以处置变现,而形成呆帐损失。三是股权减值的风险。股权质押后,未对质押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监控或有效控制,致使出资人的负债增加(借款负债增加或担保的或有负债增加),负债率增加,以致负债大于净资产,负债率超过50%,质押物价值不足,如绝当,处置股权价款不足以偿还当金及费息,而形成部分呆帐损失。四是股权贬值的风险。因质押人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企业陷入困境,步履艰难,导致经营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使质押股权由净资产为负债质押,丧失当物价值,造成绝当损失。
(二)把关好股权质押的核查环节是防范其风险的第一关。
略………………………………..(三)严格把握股权质押的条件
略…
(四)按流程要求,规范操作。
略…
(五)落实当后跟踪检查工作。略…
(六)附加担保,强化风险控制。略…
(七)掌管证件,控制负债。略…
(八)应用心理学,控制风险。略…
(九)建立股权处置变现的绿色通道。略…
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
如何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篇二
案例三:股权质押合同
主要法律问题:
(1)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2)股权质押的设立
(3)股权质押的风险
基本案情:
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大华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70%和30%。2002年6月大华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出由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份作为质押。银行分别与大华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向大华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借款。双方对股份出质在股东名册上作了记录。2003年6月借款合同到期,大华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大华公司亏损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a公司质押的股份也严重贬值。银行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所为a公司的代理人。
法理分析和诉讼策略:
1、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
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2、对不同性质的股权,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办理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本案中a公司以大华公司股权出质,已经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股权质押是有效的。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二审均支持了本所观点,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法律风险防范:
实践中,以股权出质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应该注意的是,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而且,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因此,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如何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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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有哪些
大家可能都有发现如今的贷款事业正蒸蒸日上。到处都能看到有关贷款的小广告。从几千的小额贷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大额贷款,各种类型都应由尽有。贷款的方式也是多元化,可以拿房屋抵押贷款,也可以是用股权质押贷款,还有很多其它类型的抵押贷方式。那么,?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都有哪些呢?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又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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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
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
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最根本还是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但与一般质押物价值预见性强的特点不同的是,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价格极其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的股权价格由于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响,波动性很大。另外,股票质押后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及当质押标的所在企业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时,借款人的经济行为、质押标的所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等都会影响股权价格。所以说,股权价值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违背,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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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
我国法律以登记做为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看似严格但缺乏安全性。《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上市公司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双方除了要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外,还应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双方之间股权质押关系的发生同样除了有书面合同之外,还需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虽然是一种公示方法,但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查询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登记记录。所以这种公示方法是有局限性的。
另外,由于质押登记并非冻结,出质人在出质后仍可能将股票转让,其对质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保障将大大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3条第3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这既没有向中介机构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也没有要求出质人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银行对质押登记后的非法变更也就难以监管,而且发生诉讼时举证困难。若出质人违背诚信原则,私自将登记事项予以删改,然后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重新质押,就会严重威胁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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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实现风险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可采用三种方式: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出质股权、依法变卖出质股权。
其中折价清偿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债权已到清偿期后订立折价协议,而不能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拥有,因此质权实现的效果与事后谈判的能力息息相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折价协议。由于质权人并不占有质物,就不能采取直接拍卖或者直接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于是只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做的效果一般较差。
另外,质权实现时所牵涉的法律问题繁多,比如:股东优先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结果等种种银行不可控制的干扰都会影响到股权最终能否实现与最终实现的效果。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由于我国的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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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1、谨慎选择质押物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
建议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来发放贷款。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为原则。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为维护债权行权益,银行不应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
(1)pt、st类上市公司;
(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
赢了网(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我国《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出质,”
(3)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押股权如果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质押股权如果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
赢了网 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
(4)质押股权如果是发起人法人股,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出质;但如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质,应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质押无效。
(6)严格审查股权取得的途径,对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
(7)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以防止股权被再次质押或转让。为稳妥起见,银行在放款之前还应聘请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所有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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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确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怎样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一个关键问题。
这也是目前制约非流通股质押推行的难点。从目前看。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可以有: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市价调整法和收益法等。市价调整法是通过对非流通股股权的历史交易价格的时间因素修正、市场变化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调整,最终确定评估价值。这是一种简单的评估方法,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地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法人股拍卖市场,因此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收益法是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是为了获利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评估,其结果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股权的内在价值,但评估时由于受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这一方法的实用性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在实践中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评估方法是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这一方法是选择“每股净资产”这样一个能够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内在价值的参数,通过对它的一系列调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后的每股净资产和质押股权评估值。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拟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赢了网 相信现在大家都有所了解了,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同时,大家应该对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有所了解,其主要存在四类风险,分别是质押物选择的风险、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实现风险,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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