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优秀(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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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7 00:00:00    小编:我大侄子呢

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优秀(九篇)

小编:我大侄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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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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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和2018-2022 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自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质量 2006 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为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发挥了重 要作用,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为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同时伴随着近年来中央深入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要求,2015 年,中央修订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贯彻了中央最新精神,吸收了改革创新成果,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是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遵循。《条例》更加凸显干部教育培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课程教材等基础建设,更加强调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它的颁布实施,对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贯彻落实《干部教育条例》的总体情况 中央《干部教育条例》和省委《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县结合县域实际,迅速行动,在全县干部队伍中掀起学习高潮,并认真制定贯彻意见,通过深入宣传、加大培训、强化管理等措施,使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1、及时汇报,争取县委支持。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干部教育条例》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就贯彻《干部教育条例》提出具体工作意见,专题向县委常 委会进行汇报,积极争取县委的支持,从资金、人员等方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两年来,我县在县财政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先后安排干部教育专项经费近百万元,并为县委党校等干教机构安排专项资金 100 余万元。

2、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学习。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全文认真学习《干部教育条例》全文,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增强抓好新形势下干部培训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县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通知》,要求全县各单位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干部教育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按照《干部教育条例》要求,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县共下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辅导》、《干部教育条例》单行本等资料 3000 余本(份) 3、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针对当前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一是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来,我县在完成中央、省、市干部调训的同时,还举办各类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 102 期,共培训各类人员 13425 人次。二是科学制定规划,明确干教任务。根据中央、省市精神,在《**县“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文件,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要求各级各单位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机制、途径、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加大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不断提 高干部素质,实现培训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近年来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情况 近些年来,我县按照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结合全县实际,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为目标,以提高全县干部的执政能力为核心,通过整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资源,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力度,全面落实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有效的提高了党政干部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1、领导重视,加强干部教育的宏观管理。县委高度重视干部教育的宏观管理,为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我们针对干部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和培训原则、培训的方式、方法及干部培训的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

2、合理分工,确保干部培训职责明确、切合实际。我们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对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制定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的宏观计划,重点抓好中央、省、市干部调训和全县主体班的培训;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县干部的理论学习、宣传等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组织实施;县委党校负责党校各培训班的教学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每年都要对全县干部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和调研,确定下一年度干部培训的目标、任务。由于各单位分工具体、职责明确、切合实际,为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 提供了组织保障。

3、重点突出,干部综合素质普遍提升。在培训对象方面,我们坚持以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基层党建干部和紧缺型专业人才为重点,按照“重点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优先培训、年轻干部加强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的原则抓好干部教育培训。据统计,五年来,全县共举办各类培训班 237 个,其中主体班 21 个,共培训干部 32800 人次,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实现了干部五年轮训一次的要求。通过培训,广大干部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得到普遍提升。

三、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做法 《干部教育条例》实施以来,我县以此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以创建学习型机关和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本县干部队伍素质现状和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核心,积极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全面积极推进全县各级干部的能力素质建设。在立足于抓好各类常规性培训的同时,不断改进、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整合干部教育培训资源,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1、强化管理,严把部门办班审批关。近些年来,我县按照制定的办班计划申报、审批备案等管理制度,严把办班 审批关。一是严格实行办班计划申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举办培训班的,年初必须将办班计划统一报县委组织部,经县干教领导小组和县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方能纳入年度干部教育计划。在审批年初干教计划过程中,我们本着“能并则并”的原则,较好地防止了多头培训、重复培训的现象发生。

二是严格实行办班审批备案制度。已纳入计划的培训班在办班前,必须报组织部备案;凡办班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对特殊情况确需办班的,先由办班单位报归口管理单位和分管县级领导审批,经县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班,并填好《**县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审批(备案)登记表》报组织部干部二室备案。同时,审批备案制度对办班收费进行了严格规范。各办班单位必须凭县委组织部的批复函和县物价局下达的收费许可才能举办收费培训,有效地杜绝了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

2、强能提质,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模式。我们以提高素质和能力为重点,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课程开发的针对性、适应性和超前性,加大培训内容的开发和更新力度。培训内容在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技能教育的同时,充分体现“按需施教”原则,即办学单位必须树立以学员为主的指导思想,办班前先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不同培训对象最想学什么,最缺什么,然后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调研选题进行充分细致的论证,使课程内容能针对干部级别、行业等差别和中心工作的发展需要,分别实施培训,避免出现“上 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的一般化教学。培训结束时,我们还组织学员对授课老师的授课质量进行测评打分,凡考核测评达不到标准的教师歇岗锻炼,直至提出申请并经考核合格才能重新上岗。

3、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干部教育培训经费。针对以往由于干训经费保障不到位导致基层干部参训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今年我县将主体班的培训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按照年初制定的干部培训计划,培训经费共计 80 万元,其中村支书、村主任班 45 万元,科干班、青干班 35 万元。今后,培训经费随着县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具体操作办法就是根据县委年初制定的干训规划,由县委组织部对纳入预算范围的班次严格把关,对培训的人数、时间进行严格审核,然后向县财政局出具详实的培训费列支情况,由县财政局将培训费拨付给县委党校。

4、严格把关,狠抓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估和管理。一是认真落实双层面的考核评估。即在干训工作考评过程中,坚持做到一手抓参训干部个人培训效果的考评,一手抓相关单位送训干部情况的考评。对于参训对象个体考评,把其培训的效果与本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严密挂钩;对培训不合格,拿不到合格证书者以及不按照组织安排参训者,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对业务素质较低,长期不接受培训者,不得晋职晋级。对于送训单位,把其是否按要求落实干训任务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责任制考核兑现。二是加强主体班封闭教育管理。对于科级干部培训班、 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等主体班,我们一律实行全封闭管理,要求学员所在单位在学员入学前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学员入学后一律在党校食宿、学习,严禁学员擅自离校从事与党校学习培训无关的事务。在办班过程中,组织部都派员全程跟班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学员的思想动态、学习表现、学识水平等多方面的情况,确保了学员能安心在校学习,有效地保证了教育培训的效果。三是实行参训人员培训通报制度。点名调训人员和分配名额调训干部,都必须按时报到学习。无特殊原因并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我们予以通报批语。点名调训的直接通报到个人、分配名额调训的通报到单位。

5、强化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我们始终坚持干部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三不”原则:一是现职领导干部任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训的,一般不异动;二是年轻干部未经党校脱产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般不能提拔使用;三是在对拟选拔任用干部进行资格预审时,把其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对学历教育没有达到一定要求的,一般不予提拔任用。如在的乡镇人大政府换届中,有三名干部因学历没有达到相应要求就未提拔。

6、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近些年来,我县为落实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在政策上为强化干部培训,突出党校的办班主体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制定了科学详细的培训计划。在出台的-干部教育规划中,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都结合县域实际,对全县的 干教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明确了每 5 年将全县各级各类干部轮训一次的总体目标,严明了“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要求。其次,突出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强调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各类班次的举办,都应经县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且“必须归口到党校进行,由党校和部门联合举办”,从而强化了党校在办班资格、培训地点、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某单位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和2018-2022 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自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 局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2018-2022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我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开展了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2018 年以来,以思想主题培训、中心组集中培训、党支部日常培训、干部赴外培训、远程教育培训、部门业务培训为重点,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改进教学方法、探索管理模式、增强培训效果,努力为推进全市税收事业高 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截至目前,我局共举办各类培训班**期次,培训党员干部****余人次, 其中:培训处科级领导干部**余人次,干部脱产培训达到《规划》量化指标。网络培训***人次,其中:处科级领导干部**人次,网络培训率达到 100%,每人每年学时数平均**小时;科级以下干部网络培训率达**%,每人每年培训学时数平均为**学时。

二、主要举措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筹划设计。做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培训重点。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中心工作在哪里、干部培训就跟进到哪里”,“发展的主战场在哪里、干部培训的中心就在哪里”的工作思路整体谋划,紧紧围绕思想、党性党风党纪、党史新中国发展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力素质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内容开展常态化学习教育和培训,着力引导干部增强忧患意识、使命意识,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突出干部需求。注重带着问题、带着课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干部需求。突出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把组织需求、岗位需要与个人需求有机统一起来。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干部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量身定制差异化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确定主体班次,科学合理的设计培训课题,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需什么、讲什么”。

三是突出行业特色。聚焦税收中心工作,围绕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税收服务、个人所得税改革等重点任务,开展一系列以“问需求优服务”为主题的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依托高校培训、专题讲座、集中轮训、巡回宣讲、在线学习等形式方法,培训行业的带头人和明白人。

(二)坚持精准培训,提升培训实效。

一是请进来教。针对我局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通过借助“外脑”搭建高端知识讲座平台,邀请知名专家教授,围绕党的理论、经济发展、税收体制改革、税务文化建设等内容举办高端讲座*期,培训党员干部***余人次;举办十*中全会精神轮训班一期,围绕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举办培训班一期,累计培训干部***余人次。

二是走出去学。通过依托名校的教学资源优势,感受名校深厚的文化底蕴、鲜明的办学特色、浓郁的学习氛围,拓宽干部眼界思路。先后组织选派**名科级干部赴江西井冈山干部学院参加培训。围绕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组织干部**余人次赴**县、**市考察 4 批次。

三是结对子带。坚持以老带新、结对互学,全面开展推广“师徒制”工作,通过师傅“言传、身教、帮带”徒弟的形式,帮助全系统广大干部尽快熟悉、掌握新单位、新岗位的业务和技能,尽快做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积极采取“精英带团队”的方式,不断培养和挖掘青年干部的创新力和学习力;通过开设“税收讲堂”“专家答疑”等形式,不断提升青年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以强化管理为重。规范的制度必须通过严明的管理落实到位。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纪律,严格落实不准在校外食宿、不准迟到早退,不准不交作业、不准无故缺课、不准接受宴请等“八个不准”。对违反管理规定、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学员或督促诫勉,或限时整改,或予以劝退。真正把学员当做学员,通过加强过程管理激发参训人员学习热情、端正学习态度,让干部教育培训回归本源。

(四)与干部考评挂钩。对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在线学习等情况建立学习档案,对学习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既看干部理论学习的收获,更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既看学员在学习期间的表现,更看学习效果发挥作用情况。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考察干部、发现干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渠道,培训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职务晋升挂钩,参加培训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不能评先选优,不能提拔晋升,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的良好导向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深入。部分单位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不够,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单位借口经费紧张、工作忙,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少数干部满足于已有的知识与经验,感觉不到本领恐慌的压力,缺乏推动工作的责任心和上进心,认为参加培训只是“认认人,养养神,学两词”,学习不积极,不主动,不扎实等等,影响了培训的实效。

二是监管手段还不够有力。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效果的监管手段还不够有力,有时候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强调自觉遵守纪律的多,监督检查的少,未能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参学人员所学的知识技能进行测评,对受训后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

三是激励措施还不够有效。虽然我区坚持干部教育情况与干部考评挂钩,取得一定成效,但对于少数干部,尤其是有“船到码头车到岸”的思想的干部触动仍不够深入,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宣传。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利用网站、工作简报、工作例会、理论学习等多种形式,在全区上下营造学习《规定》的浓厚氛围。并把《规定》作为每次干部教育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规定动作,让学员以实际行动自觉遵守《规定》。

二是严格管理。进一步严肃干部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凡是缺课时间超过总课时十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发给结业证书。对于不服从调学安排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给予纪律处分。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实行组织部门派员跟班学习、考察制度,培训结束时,要对学员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培训档案。

三是有效激励。一要丰富内部激励措施,延伸培训内涵,拓宽培训层面,使素质培训与能力培训相结合,在培训方式上变传统的教师讲课、学员听课为情景式教学、案例式教学、 研讨互动式教学,激发学习热情;二要强化外部激励措施,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党政干部必须切实经过固定期限以上的培训,否则不予研究;尽快建立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制度,把“述学、评学、考学”贯穿到干部的述职、评议、考核等管理环节中来;将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

2020 年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2018-2022 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2018[-]2022 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干部培训的新路子,对全县各级干部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素质支撑。根据开展中期评估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现将自查评估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以来,我县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中心组集中培训、党支部日常培训、科级干部轮训、党校主体班培训、干部赴外培训、高端讲坛、流动宣讲、远程教育培训、部门业务培训为载体,扎实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改进教学方法、探索管理模式、增强培训效果。我县现有在职干部职工****人,其中处级干部**人,科级及以下干部***人,非公务员基层干部***人,专业技术人员****人,工勤人员***人。截止目前,共举办各类培训班***期次,培训党员干部*****余人次,其中:培训处级领导干部***余人次,干部脱产培训达到《规划》量化指标。网络培训***人次,其中:处级领导干部**人次,处级干部网络培训率达到 100[%],每人每年学时数平均**小时;科级及以下干部网络培训率达**[%],每人每年培训 学时数平均为**学时。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始终站在长远发展、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看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一是坚持统抓统管。成立由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党(工)委和有关部门成立相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现,建起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网络。县财政每年预算***万元的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也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预算,提供好紧实的财力保障。

二是科学制定培训规划。立足本县实际,科学研究制订了《***县 2018 年—2022 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出台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贯穿全过程。同时,紧密联系我县当前改革和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注重干部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注重对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知识、领导方法和现代管理知识技能的学习。三是构筑打造三级阵地。通过加强县委组织全区性培训、各职能部门各系统开展业务培训,来进一步构筑县级阵地;通过加强镇(办)党校建设,构筑镇级阵地;通过加强村社区党员电 教室的建设,构筑村、社区级阵地。注意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设施和其他方面的优势,努力构建起县委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各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覆盖县、镇(办)、村(社区)三级网络式的“大培训“格局。

(二)聚焦中心工作,提升质量效益。一是突出培训重点。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中心工作在哪里、干部培训就跟进到哪里“,“发展的主战场在哪里、干部培训的中心就在哪里“的工作思路谋划干部教育培训。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坚持集中培训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注重完善培训体系,加强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专业化能力培训以及综合知识培训,使之做到既懂经济又懂政治、既懂业务又懂党务、既懂专业又懂管理。二是突出干部需求。注重带着问题、带着课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干部需求。突出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把组织需求、岗位需要与个人需求有机统一起来。

(三)是用制度规范保障。区委组织部对照规定结合*区实际,对现行的干部教育相关规章制度逐条进行了深入梳理,完善了学员考勤制度、请假销假制度、学习管理制度,新制定了学习反馈制度、学风考核制度、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等。通过制度的完善,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制度的规范,让学员自觉主动贯彻规定精神,把精力集 中在学习培训本身,真正做到我想学、我要学、我在学。

三是以强化管理为重。规范的制度必须通过严明的管理落实到位。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纪律,严格落实不准在校外食宿、不准迟到早退,不准不交作业、不准无故缺课、不准接受宴请等“八个不准”。对违反管理规定、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学员或督促诫勉,或限时整改,或予以劝退。真正把学员当做学员,通过加强过程管理激发参训人员学习热情、端正学习态度,让干部教育培训回归本源。

(四)与干部考评挂钩。对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在线学习等情况建立学习档案,对学习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既看干部理论学习的收获,更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既看学员在学习期间的表现,更看学习效果发挥作用情况。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考察干部、发现干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渠道,培训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职务晋升挂钩,参加培训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不能评先选优,不能提拔晋升,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的良好导向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深入。部分单位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不够,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单位借口经费紧张、工作忙,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少数干部满足于已有的知识与经验,感觉不到本领恐慌的压力,缺乏推动工作的责任心和上进心,认为参加培训只是“认认人,养养神,学两词”,学习不积极,不主动,不扎实等等,影 响了培训的实效。

二是监管手段还不够有力。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效果的监管手段还不够有力,有时候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强调自觉遵守纪律的多,监督检查的少,未能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参学人员所学的知识技能进行测评,对受训后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

三是激励措施还不够有效。虽然我区坚持干部教育情况与干部考评挂钩,取得一定成效,但对于少数干部,尤其是有“船到码头车到岸”的思想的干部触动仍不够深入,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宣传。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利用网站、工作简报、工作例会、理论学习等多种形式,在全区上下营造学习《规定》的浓厚氛围。并把《规定》作为每次干部教育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规定动作,让学员以实际行动自觉遵守《规定》。

二是严格管理。进一步严肃干部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凡是缺课时间超过总课时十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发给结业证书。对于不服从调学安排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给予纪律处分。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实行组织部门派员跟班学习、考察制度,培训结束时,要对学员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培训档案。

三是有效激励。一要丰富内部激励措施,延伸培训内涵,拓宽培训层面,使素质培训与能力培训相结合,在培训方式上 变传统的教师讲课、学员听课为情景式教学、案例式教学、研讨互动式教学,激发学习热情;二要强化外部激励措施,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党政干部必须切实经过固定期限以上的培训,否则不予研究;尽快建立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制度,把“述学、评学、考学”贯穿到干部的述职、评议、考核等管理环节中来;将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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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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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加强集团公司纪律作风建设,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根据集团公司2021年党风廉政宣教月活动的安排,今天我为大家讲一次廉政专题党课。本次党课的题目是《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今天的党课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部分是近年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是如何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的具体做法。

一、分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古往今来,人们崇尚清廉,都把清正廉洁看成是一种美德,一种境界,一种社会追求。消极腐败现象是与这种传统美德水火不容的。近些年来,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监督越来越严格。2018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这是实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力促进我国反腐工作。2021年x月x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这是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今天我们重点来解读和分析一下《条例》。

(一)《条例》与监察法的关系。《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x章,共x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条例》的重大意义

1、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年x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监委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原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反渎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使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各级纪委监委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

《条例》第五章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x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条例》是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2、《条例》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推动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部署,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制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新的更高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梳理,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监察法规中予以固定。

这充分说明,《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3、《条例》完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重要保障。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随着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为实操性强的内容,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条例》共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此外,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百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

面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监察体制制度优势,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

《条例》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

与此同时,监察管辖制度也得到了完善,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随着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增强改革主动性,落实好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二、近年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1、xx市办理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交办件“虚整改”“真销号”问题。

2016年和2018年,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先后对x开展环保督查和“回头看”,期间多次收到反映xx市护城河、莫愁湖污染问题的群众举报,并作为重点交办件交由xx市办理。xx市组织专班进行调查核实,并明确了相关单位进行整改。2020年x月,媒体曝光xx市护城河劣质水体直接排入镜月湖,破坏x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含镜月湖)生态环境,且护城河污染依然存在。经调查,xx市在办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关于护城河、莫愁湖污染问题中,相关部门和人员未按照整治方案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整治工作,作出已完成整改的虚假报告,相关领导未审核把关,将未完成和未实施的整改措施予以上报。2021年x月,xx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xx连同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xx市住建局护城河管理办公室负责人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xx市住建局副局长xx、副局长xx、建设科负责人xx、办公室工作人员xxx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另有x名县级干部、x名科级干部受到组织处理。

2、xx工业园原党委书记xx违规设立“小金库”、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等问题。

2017年x月至2018年x月,xx任xx镇党委书记期间,以违规收取企业资金不入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用于违规发放招商引资奖金、违规公款接待等。xx还存在违规收受私营企业主礼金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xx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xx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科长xx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2020年x月,xx带队出差时,擅自改变行程到相关景点旅游,违规报销正常差旅费用之外费用。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4、xx市教育局旧口办事处主任xx等人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8年至2019年期间,xx市教育局旧口办事处共领取xx市财政拨付的校车补贴奖励资金x万元。xx安排分管财务工作的旧口办事处督导员xx直接将该款用于发放办事处包点人员安全督查下乡补助等开支。2021年x月,xx市教育局分别给予xx、xx警告处分。

5、xx市xx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xx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

2020年x月,xx住院治疗期间,其妻代收下级看望礼金。xx还存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等问题。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xx市xx县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xx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20xx年x月x日,xx向xx镇纪委填报《婚丧喜庆事宜办理事前申报单》,拟为其父举办80岁生日宴,并承诺仅邀请亲属参加。x月x日宴席当天,xx接受“三亲”范围以外人员赴宴并违规收受礼金x元。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xx市xx市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xx,党支部委员、财经委员xx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xx村村委会多次请xx进行挖机施工作业。2020年x月x日,xx在与xx、xx等人核算完相关工程量后,宴请xx、xx及xx村部分人员。20xx年x月,xx、xx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xx市xx区xx镇司法所原所长xx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6年x月和2017年x月,时任xx区司法局子xx镇司法所所长xx违规公款购买水果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其本人及单位职工,共花费x元。此外,xx还存在违规公款购买烟酒用于公务接待等违规违纪问题。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xx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副局长xx、办公室主任xx违规使用空白公函问题。

2017年至2020年,xx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多次使用空白公函,以虚列事由和人数的方式,冲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费用。xx负领导责任,xx负直接责任。xx、xx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xx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四级主任科员xx虚报公务接待费用问题。

2020年x月,xx利用负责单位公务接待职务便利,在报销正常公务接待费用时违规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x元。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退赔。

上述x起典型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的案例,有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虚假汇报工作落实情况,有的违规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的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用于公款旅游,有的虚列开支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接待,有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有的违规操办婚丧事宜,这些都是“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表现,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心存侥幸、挖空心思、顶风违纪,上述人员均受到了严肃处理。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以案促学、以案促改,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三、如何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的具体做法。

在《条例》出台后,势必会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更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才能增强自身免疫力,方能经受得住权利的考验,时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廉洁自律,清正为民。如何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造一支廉洁正直、骁勇善战的的x干部队伍,擦亮清廉x的廉洁品牌,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与领导和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在思想境界上,要强化四种意识。

第一,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发展壮大,就是因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需要我们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一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入党没有什么便宜可占,当官没有什么特权可享,只能是为人民多做工作。这是一切共产党人的思想和行为准则。部分领导干部腐败都在理想信念这个关口上出了问题。原x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别必雄、原xx市委书记xx就是活生生的案例,因理想信念上的缺失,导致了两人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又造成了他们方向上的迷失,致使他们的政治鉴别力和判断力出现了根本的错误,与党离心离德,最后锒铛入狱。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自己入党时的誓言,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必须增强群众意识。权力观问题,说到底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感情问题,是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自觉摆正群众的位置。增进与群众的感情,与群众同甘共苦,绝不可与民争利。要牢牢记住党和人民是鱼和水的关系,增强群众意识,就是要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准则,把造福百姓作为自身价值的最大体现,把实现群众的愿望作为自己的最大责任,切实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

第三,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信任,组织交付的重托。作为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承担起“经营企业、发展企业、壮大企业”的沉重担子。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有位”,又要“有为”,在正确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勇于承担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导责任、量质并重的工作责任、文明诚信的社会责任、政令畅通的政治责任、与时俱进的发展责任。

第四,必须增强自律意识。做官用权,拍板决策,造福社会,是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但我们应当看到,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挥”之不慎可能会伤及自己;
权力是一把炽热的火,“燃”之不察可以将自己焚毁。任何一个腐败分子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往往是从一个“小节”问题开始的。如果我们的自律意识不强,对“小节”问题总是不在乎,任其发展,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自我失控、腐败毕生的案例比比皆是。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身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权力、地位和名利看得淡一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认认真真干事。

(二)在道德修养上,要做到“五慎”

第一要慎初。我国古代哲学家老子说过:“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廉洁自律、拒腐防变,以慎初最重要。纵观腐败分子发展变化的轨迹,很多人曾经有光荣的过去,有过显赫的成绩,做过一些有益的事情,但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淡化了自律意识,面对灯红酒绿,权、钱、色的诱惑,对自己搞下不为例,在矛盾侥幸的复杂心态驱使下迈出第一步而不能自已,一步步的陷入罪恶的深渊,成为人民的罪人,为历史所唾弃。

第二要慎独。《礼记•中庸》记载:“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所谓慎独,就是在别人不能看见的时候,能慎重行事;
在别人不能听到的时候,能保持清醒。不要认为隐蔽和微小的过失就可以去做,应当在一个人独处的情况下更加谨慎、自我约束。新时期的党员,面对各种思潮的冲击和诱惑,更应坚定党的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只有如此,才会有慎独的品格,达到慎独的境界。

第三要慎友。古人说:与善人交,如入兰芝之室,久而不闻其香;
与恶人交,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现在社会上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获取个人的某种利益,千方百计予以套近乎,称兄道弟,跑前跑后,踩断门槛。在温情脉脉的面纱后,在温良恭俭的言辞间,隐藏着他们叵测的目的。而有的党员干部则对此丧失了政治警觉,和所谓的哥们儿一起超越了党的原则,结果把自己拉下了水。

第四要慎言。是否口无遮拦是鉴别党员干部政治上成熟与不成熟、政治敏锐性强与不强、境界层次高与不高的一个重要标志。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讲话,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不分场合、不分对象的说一些有悖于党中央精神的话,对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滥发议论,把社会上妄加猜测的东西和互联网上所谓的“内部消息”及“顺口溜”当做谈资说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公开场合一定要言必适时、言必适情、言必适度,做到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党的形象的事坚决不做。

第五要慎好。一个人有点爱好是正常的,领导干部也不例外,我们提倡培养高尚的爱好。但是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兴趣、爱好、习惯不能恣情放纵,而应当把它与官德修养联系起来。对有利于官德修养的则育之,介于有利与不利之间的则节之。领导干部对自己的爱好如果不善节制,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不法之徒腐蚀领导干部的缺口,我们的领导干部对此务必要高度警觉。

(三)在实际行动上,要把好“三关”

第一,把好家庭廉政关,收好家庭廉洁“港湾”。家庭是拒腐防变的一道重要防线,也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在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每个人都在追求家庭的幸福和美满,那么家庭幸福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幸福既要有安全感,也要有快乐!没有安全感,不快乐,即使有了一切也是徒劳。对金钱财富的获取要取之有道,光明正大,如果企图利用手中的权利捞好处,肯定会犯错误,这样的幸福是短暂的、虚幻的是假象,到最后幸福也会毁在金钱的手里。如果真心关爱家人,想让家人过的幸福,就要对家庭负起责任,就要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把好重点岗位关,树立廉洁新形象。

(1)把好定岗定人关。重要关键岗位人员是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对涉及到人、财、物的工作岗位确定为重要关键岗位。根据岗位的工作人的性质、任务不同,明确重要关键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开展防营私舞弊、预防腐败风险点排查等廉洁工作,防微杜渐,将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

(2)把好学习考试关。认真落实纪委监察委组织的学习计划,组织重点关键岗位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按照党风廉政宣教月的要求,针对性开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研学活动,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全面领会精神实质,推动贯彻落实。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重要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看清现实,禁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不要有攀比心理。参加考试,检验巩固学习效果,确保学有所成、学有所改。

(3)把好业绩考核关。党员干部是否廉洁自律,也会充分反应在工作业绩上。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只有一心扑在工作上,心里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是代表单位履行职能,不是为个人谋私利,才能做权应为企业谋发展,才能干出骄人业绩。集团公司目前正在按照《中共xx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xx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全集团公司各级经理层开展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的决定》要求,分层分级稳步推进任期制契约化签约,正是强化业绩考核的重大举措。通过这项制度的落实,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保持“拼抢实”状态,激发“争抢转”精神,在业绩考核中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三,把好廉政监督管,构筑监督防线。

(1)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监督与被监督是矛盾统一的,党内没有可以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抵制监督就是他们走向堕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例如原x省应急管理厅厅长xx,脱离监督时间一长,脑子里根本就没有党的纪律和法规。掌权者一旦成为脱缰野马,迟早会掉进悬崖。作为重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和普通干部一样,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也要认识到监督本身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保护,是干部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要热情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2)端正接受监督的态度。个别同志由于缺乏严于律己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尊重、甚至是看成整人。有时候做一个批评和自我批评,就算是对自己的监督。这种心理和态度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干部的健康成长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如果不能正确对待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改正自己的问题,捂着疮疤不让揭,讳疾忌医,最终会导致自己在纪律和法律面前追悔莫及。

(3)营造接受监督的环境。要营造一种监督有理、监督有功的氛围。面对赞誉,我们不能迷失方向,而应该深入到敢于真心实意的监督自己、直言不讳的批评自己的干部和群众中去。鼓励他们发表不同意见,提出不同看法,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营造一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听到真话,才能看到实情,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免疫力。

最后,我衷心的希望大家能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理想信念,实现人生价值。这里我再用四句话,与同志们共勉。

第一句,政治上跟党走。就是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清醒,经得起任何风浪的考验。

第二句,经济上莫伸手。信守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禁得住金钱与物质利益的各种考验,做到不突破红线,不向上攀比,不心存侥幸。

第三句,作风上解民忧。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上,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保持高尚的情操,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形象。远离灯红酒绿的诱惑,严守思想道德防线。

第四句,工作上争上游。以事业充实人生,以事业实现价值,以事业凝聚人心,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为实现“百年企业民爆旗舰”的企业愿景奋斗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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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加强集团公司纪律作风建设,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根据集团公司2021年党风廉政宣教月活动的安排,今天我为大家讲一次廉政专题党课。本次党课的题目是《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今天的党课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部分是近年来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是如何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的具体做法。

古往今来,人们崇尚清廉,都把清正廉洁看成是一种美德,一种境界,一种社会追求。消极腐败现象是与这种传统美德水火不容的。近些年来,党***惩治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监督越来越严格。2018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这是实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力促进我国反腐工作。2021年x月x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这是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今天我们重点来解读和分析一下《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x章,共x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纪委国家监委自觉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坚强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和*********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

***纪委国家监委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各级纪委监委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

《条例》第五章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x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党的***四中、五中***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条例》是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推动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纪委国家监委在党***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部署,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制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新的更高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梳理,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监察法规中予以固定。

这充分说明,《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随着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为实操性强的内容,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条例》共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此外,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百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

面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监察体制制度优势,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

《条例》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

与此同时,监察管辖制度也得到了完善,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

******纪委五次***要求,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随着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增强改革主动性,落实好***部署的改革任务,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1、xx市办理***环保督察重点交办件“虚整改”“真销号”问题。

2016年和2018年,***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先后对x开展环保督查和“回头看”,期间多次收到反映xx市护城河、莫愁湖污染问题的群众举报,并作为重点交办件交由xx市办理。xx市组织专班进行调查核实,并明确了相关单位进行整改。2020年x月,媒体曝光xx市护城河劣质水体直接排入镜月湖,破坏x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含镜月湖)生态环境,且护城河污染依然存在。经调查,xx市在办理***环保督察组交办的关于护城河、莫愁湖污染问题中,相关部门和人员未按照整治方案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整治工作,作出已完成整改的虚假报告,相关领导未审核把关,将未完成和未实施的整改措施予以上报。2021年x月,xx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xx连同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xx市住建局护城河管理办公室负责人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xx市住建局副局长xx、副局长xx、建设科负责人xx、办公室工作人员xxx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另有x名县级干部、x名科级干部受到组织处理。

2、xx工业园原党委书记xx违规设立“小金库”、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等问题。

2017年x月至2018年x月,xx任xx镇党委书记期间,以违规收取企业资金不入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用于违规发放招商引资奖金、违规公款接待等。xx还存在违规收受私营企业主礼金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xx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xx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科长xx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2020年x月,xx带队出差时,擅自改变行程到相关景点旅游,违规报销正常差旅费用之外费用。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4、xx市教育局旧口办事处主任xx等人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8年至2019年期间,xx市教育局旧口办事处共领取xx市财政拨付的校车补贴奖励资金x万元。xx安排分管财务工作的旧口办事处督导员xx直接将该款用于发放办事处包点人员安全督查下乡补助等开支。2021年x月,xx市教育局分别给予xx、xx警告处分。

5、xx市xx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xx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

2020年x月,xx住院治疗期间,其妻代收下级看望礼金。xx还存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等问题。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xx市xx县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xx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20xx年x月x日,xx向xx镇纪委填报《婚丧喜庆事宜办理事前申报单》,拟为其父举办80岁生日宴,并承诺仅邀请亲属参加。x月x日宴席当天,xx接受“三亲”范围以外人员赴宴并违规收受礼金x元。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xx市xx市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xx,党支部委员、财经委员xx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xx村村委会多次请xx进行挖机施工作业。2020年x月x日,xx在与xx、xx等人核算完相关工程量后,宴请xx、xx及xx村部分人员。20xx年x月,xx、xx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xx市xx区xx镇司法所原所长xx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6年x月和2017年x月,时任xx区司法局子xx镇司法所所长xx违规公款购买水果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其本人及单位职工,共花费x元。此外,xx还存在违规公款购买烟酒用于公务接待等违规违纪问题。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xx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副局长xx、办公室主任xx违规使用空白公函问题。

2017年至2020年,xx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多次使用空白公函,以虚列事由和人数的方式,冲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费用。xx负领导责任,xx负直接责任。xx、xx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xx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四级主任科员xx虚报公务接待费用问题。

2020年x月,xx利用负责单位公务接待职务便利,在报销正常公务接待费用时违规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x元。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退赔。

上述x起典型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的案例,有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虚假汇报工作落实情况,有的违规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的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用于公款旅游,有的虚列开支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接待,有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有的违规操办婚丧事宜,这些都是“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表现,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心存侥幸、挖空心思、顶风违纪,上述人员均受到了严肃处理。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以案促学、以案促改,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在《条例》出台后,势必会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以及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更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才能增强自身免疫力,方能经受得住权利的考验,时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廉洁自律,清正为民。如何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造一支廉洁正直、骁勇善战的的x干部队伍,擦亮清廉x的廉洁品牌,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与领导和同志们共同探讨。

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发展壮大,就是因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需要我们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一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入党没有什么便宜可占,当官没有什么特权可享,只能是为人民多做工作。这是一切***人的思想和行为准则。部分领导干部腐败都在理想信念这个关口上出了问题。原x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别必雄、原xx市委书记xx就是活生生的案例,因理想信念上的缺失,导致了两人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又造成了他们方向上的迷失,致使他们的政治鉴别力和判断力出现了根本的错误,与党离心离德,最后锒铛入狱。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自己入党时的誓言,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权力观问题,说到底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感情问题,是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自觉摆正群众的位置。增进与群众的感情,与群众同甘共苦,绝不可与民争利。要牢牢记住党和人民是鱼和水的关系,增强群众意识,就是要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准则,把造福百姓作为自身价值的最大体现,把实现群众的愿望作为自己的最大责任,切实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

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信任,组织交付的重托。作为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承担起“经营企业、发展企业、壮大企业”的沉重担子。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有位”,又要“有为”,在正确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勇于承担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导责任、量质并重的工作责任、文明诚信的社会责任、政令畅通的政治责任、与时俱进的发展责任。

做官用权,拍板决策,造福社会,是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但我们应当看到,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挥”之不慎可能会伤及自己;权力是一把炽热的火,“燃”之不察可以将自己焚毁。任何一个腐败分子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往往是从一个“小节”问题开始的。如果我们的自律意识不强,对“小节”问题总是不在乎,任其发展,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自我失控、腐败毕生的案例比比皆是。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身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权力、地位和名利看得淡一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认认真真干事。

我国古代哲学家老子说过:“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廉洁自律、拒腐防变,以慎初最重要。纵观腐败分子发展变化的轨迹,很多人曾经有光荣的过去,有过显赫的成绩,做过一些有益的事情,但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淡化了自律意识,面对灯红酒绿,权、钱、色的诱惑,对自己搞下不为例,在矛盾侥幸的复杂心态驱使下迈出第一步而不能自已,一步步的陷入罪恶的深渊,成为人民的罪人,为历史所唾弃。

《礼记•中庸》记载:“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所谓慎独,就是在别人不能看见的时候,能慎重行事;在别人不能听到的时候,能保持清醒。不要认为隐蔽和微小的过失就可以去做,应当在一个人独处的情况下更加谨慎、自我约束。新时期的党员,面对各种思潮的冲击和诱惑,更应坚定党的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只有如此,才会有慎独的品格,达到慎独的境界。

古人说:与善人交,如入兰芝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恶人交,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现在社会上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获取个人的某种利益,千方百计予以套近乎,称兄道弟,跑前跑后,踩断门槛。在温情脉脉的面纱后,在温良恭俭的言辞间,隐藏着他们叵测的目的。而有的党员干部则对此丧失了政治警觉,和所谓的哥们儿一起超越了党的原则,结果把自己拉下了水。

是否口无遮拦是鉴别党员干部政治上成熟与不成熟、政治敏锐性强与不强、境界层次高与不高的一个重要标志。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讲话,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不分场合、不分对象的说一些有悖于党***精神的话,对党***和上级党委的决策滥发议论,把社会上妄加猜测的东西和互联网上所谓的“内部消息”及“顺口溜”当做谈资说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公开场合一定要言必适时、言必适情、言必适度,做到与党***不一致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党的形象的事坚决不做。

一个人有点爱好是正常的,领导干部也不例外,我们提倡培养高尚的爱好。但是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兴趣、爱好、习惯不能恣情放纵,而应当把它与官德修养联系起来。对有利于官德修养的则育之,介于有利与不利之间的则节之。领导干部对自己的爱好如果不善节制,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不法之徒腐蚀领导干部的缺口,我们的领导干部对此务必要高度警觉。

第一,把好家庭廉政关,收好家庭廉洁“港湾”。家庭是拒腐防变的一道重要防线,也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在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每个人都在追求家庭的幸福和美满,那么家庭幸福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幸福既要有安全感,也要有快乐!没有安全感,不快乐,即使有了一切也是徒劳。对金钱财富的获取要取之有道,光明正大,如果企图利用手中的权利捞好处,肯定会犯错误,这样的幸福是短暂的、虚幻的是假象,到最后幸福也会毁在金钱的手里。如果真心关爱家人,想让家人过的幸福,就要对家庭负起责任,就要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重要关键岗位人员是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对涉及到人、财、物的工作岗位确定为重要关键岗位。根据岗位的工作人的性质、任务不同,明确重要关键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开展防营私舞弊、预防腐败风险点排查等廉洁工作,防微杜渐,将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

认真落实纪委监察委组织的学习计划,组织重点关键岗位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按照党风廉政宣教月的要求,针对性开展党章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研学活动,重点学习《******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全面领会精神实质,推动贯彻落实。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重要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看清现实,禁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不要有攀比心理。参加考试,检验巩固学习效果,确保学有所成、学有所改。

党员干部是否廉洁自律,也会充分反应在工作业绩上。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只有一心扑在工作上,心里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是代表单位履行职能,不是为个人谋私利,才能做权应为企业谋发展,才能干出骄人业绩。集团公司目前正在按照《***xx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xx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全集团公司各级经理层开展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的决定》要求,分层分级稳步推进任期制契约化签约,正是强化业绩考核的重大举措。通过这项制度的落实,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保持“拼抢实”状态,激发“争抢转”精神,在业绩考核中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监督与被监督是矛盾统一的,党内没有可以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抵制监督就是他们走向堕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例如原x省应急管理厅厅长xx,脱离监督时间一长,脑子里根本就没有党的纪律和法规。掌权者一旦成为脱缰野马,迟早会掉进悬崖。作为重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和普通干部一样,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也要认识到监督本身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保护,是干部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要热情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个别同志由于缺乏严于律己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尊重、甚至是看成整人。有时候做一个批评和自我批评,就算是对自己的监督。这种心理和态度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干部的健康成长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如果不能正确对待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改正自己的问题,捂着疮疤不让揭,讳疾忌医,最终会导致自己在纪律和法律面前追悔莫及。

要营造一种监督有理、监督有功的氛围。面对赞誉,我们不能迷失方向,而应该深入到敢于真心实意的监督自己、直言不讳的批评自己的干部和群众中去。鼓励他们发表不同意见,提出不同看法,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营造一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听到真话,才能看到实情,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免疫力。

最后,我衷心的希望大家能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理想信念,实现人生价值。这里我再用四句话,与同志们共勉。

就是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清醒,经得起任何风浪的考验。

信守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禁得住金钱与物质利益的各种考验,做到不突破红线,不向上攀比,不心存侥幸。

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上,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保持高尚的情操,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形象。远离灯红酒绿的诱惑,严守思想道德防线。

以事业充实人生,以事业实现价值,以事业凝聚人心,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为实现“百年企业民爆旗舰”的企业愿景奋斗终身。

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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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分为9章,共287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条例》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职责的“指挥棒”,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在实践中落实《条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学习,我的体会有三点,总的来说,就是“三个强化”。

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对于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很有必要,其意义在于“一个重要保障、一个重要举措、一个重大成果”。《条例》的制定,对于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了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
《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条例》的重大意义,为我们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我们在充分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要把意义所蕴含的丰富内涵转化为一种责任和担当,用实际工作成效检验《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第5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明白职责所在,使命所在,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到,使命责任召唤担当。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一定要有担当。要把担当体现在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上。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和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监察监督职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要履行好这份职责,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坚持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思维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的各项工作中。强化法治意识就是要重程序、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处置过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责任范围,严格履行形式审核、集体审议、审批反馈等程序,完善具体工作流程,促进工作程序规范化,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条例》第251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同时,也要接受各方对自己的监督,权力受到约束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从《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278条明确了11种行为,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同时,对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监督和约束,必须强化思想淬炼,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政治素质,才能真正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

《条例》在第2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10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251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担负着“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应当在讲政治上带好头作表率,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敢于斗争就是要坚守党性原则、坚持真理公理。善于斗争,就是在面对隐蔽复杂的腐败时,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斗争本领。我们要在实践中锤炼“斗罢艰险再出发”的气魄和意志,在斗争中深化学习、破解难题、创新工作。要有壮士断腕、铁腕反腐的勇气,要有不计个人得失、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一名新时期优秀的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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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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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关于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篇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按照贵部转发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春组通32号),我镇结合实际,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情况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后,我镇非常重视,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利用党委会、中心组学习日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到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是我们党关于建立和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的基本规章,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努力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19年5月以来,我镇共提拔了13名股级以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严格按照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实绩、充分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的程序进行,把住了选人用人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杜绝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化现象,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的干部是比较满意的,对提拔的干部是认可的。

二、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情况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我镇对学习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特别强调了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等重点的学习。为保证学习效果,我镇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召开镇党委会,镇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熟悉了内容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做好干部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二是召开镇工作会议,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要求镇机关各办公室提高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重要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抓紧抓好;
三是要求人事干部在自身学好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办公室学习的监督检查。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加深了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的认识,做到了班子成员掌握干部任用条例、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

三、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
近年来,我镇认真落实了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格掌握不走样,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遵守不变通,严格执行了民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职等程序,落实了任前公示制,进一步加强了组织监督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达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目的。一是严把四关。资格审查关,预提干部必须经过人事、监察部门的资格审察;
民主测评关,民主测评票达不到50%的党组不予讨论;
党委会讨论关,班子成员每人一票,从高到低决定人选;
全程监督关,选拔任用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保证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二是严格程序。从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任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严格民主。把干部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凡是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的一律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四是严格监督。我们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每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将全过程置于全体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选拔任用工作公开透明、严密有序,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自查自纠
我镇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在干部任用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任前公示制度,从而增强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透明度,完善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和制度。群众普遍反映选出的干部政治业务素质高、群众基础好,选拔干部是比较公正的,群众是满意的,从而在镇机关内部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创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营造了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任用干部的氛围。我镇高度重视对直属单位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镇组织部门每年都对新提拔的干部信息资料进行认真的建档、审查,收到良好的效果,没有出现群众反映选人用人上失察、不公正的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我镇在学习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仍存在着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把握不细的问题;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适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及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特点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对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工作上,顾虑比较多,力度不够大;
三是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还存在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强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步伐。

三是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篇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中共中央今年三月颁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的具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它不仅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宝;
也是广大干部获得受教育的权利的保护伞;
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的思想政治保证;
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现结合我市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条例》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正处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需要一大批德才兼备、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带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艰苦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我市的情况看,我市属鄂西北山区,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观念陈旧、经济发展缓慢,其中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人才。人才缺乏制约了经济发展。因经济落后,外来人才不愿来,现有的人才留不住,不仅专业技术人才留不住,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也在不断流失。人才的流失原因也很多,其中也与干部教育有一定的关系,组织上放松了对这些人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放弃了对理想报负的追求,不愿意过艰苦日子,哪条件待遇好就往哪里去,“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市一中、市医院这几年年都有人才流失的现象,特别是市一中,这所中学的教师大都是从本市各学校选拔的教学尖子,这些老师不负众望,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学生,考上大学的学生人数在全十堰市名列第一,在全省也是屈指可数的,成为湖北省名校之一。一所人才济济的中学,在2019年这一年夏季,一次走了8位老师,一度影响了教学。在领导层,先后有乡镇党委书记、局长辞官下海。若是我们加强了各方面的工作,包括干部教育工作,就可以尽可能减少人才流失的现象。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由于放松对这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他们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争名夺利,追求物本文来源于质生活,贪图享受,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结果走向了末路。我市目前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黄金时期,如何来保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造就一大批人才势在必行。除了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外,不失时机的培养引进一批人才外,更重要的是加速提高现有人才培养。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顺利实施“xx”规划,丹江口市也不例外,全市正在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质干部人才队伍,特别能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善于治国理政的领导人才。《条例》的出台,使干部教育工作有法可依,也是推动干部教育工作的动力,同时,也是压力,只要有了动力和压力的,有法律作保障,干部教育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绩。只要我们从事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大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一定能完成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只要在工作中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办法和制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一定能与经济发展与时俱进。

二、《条例》为干部教育培训指明了方向。

《条例》的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回顾我市干部教育工作,过去我市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每年都要研究制定来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特别在制定培训课程时,总感到顾虑重重,政治思想教育是不是还要搞?其它还要开设什么课,这些都是我们工作中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握大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少,除开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一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等课程外,我们外聘市委宣传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政治理论工作者讲国际形势、反腐倡廉等,加大广大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教育;
请法律工作者讲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
请经济工作者讲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等,提高广大干部的经济管理能力;
请长期在市委从事制定政策的文职人员,长期从事文学创作的同志讲公文写作、文学欣赏与创作,以提高广大干部的公文写作能力和文化艺术创作能力。这样做对吗?我们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为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使学员学有所获,我们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调查研究,在走访中,一部分同志讲,每次学习都学马列脱离工作实际;
有的讲,要学一些对工作有实用价值的东西等。我们根据不同人的反映,作了分析研究,又对课程进行了一些调整,采取了菜单式的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决定开设什么课程,如我们对任职干部培训班,在开设的课程上重讲政治理论、党规党法、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管理和机关管理等。在初任培训中,我们除要开设马列理论政治教育课外,重讲政策法规、公文写作等。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过去每次培训请假旷课的学员多,上课注意力不集中、东张西望、说闲话的多,愿往后排坐的多。现在课堂情况有了很大转变,请假缺课的少了,上课说话的少了,每次上课都很早抢前排座位,怕坐到后面影响学习。除此之外,下课带着问题围着老师请教,自己掏钱复印教师讲稿。通过学习《条例》,我们肯定了自己的做法,同时也认识到了工作中的不足,有待于今后不断改进。

三、《条例》为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制约手段。

《条例》明确规定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既是干部的权力,也是干部的义务。在过去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我们遇到为调训某个人,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止被调训的同志参加学习,被调训的同志拿领导没有办法,而组织人事部门对不参加学习的人也没有办法。处理没参加学习的同志,缺乏法律依据;
处理单位某个领导,轻描淡写的批评不起多大的作用,反而会更加不支持教育培训工作。现在有了《条例》,单位领导不按《条例》办事,组织人事部门可依照《条例》在提拔职务和年终考核等问题给予制约。《条例》既是干部个人参加培训的“护身符”,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的锐利武器。

四、《条例》是推动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

《条例》将是推动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强有力的动力。首先体现在教育培训经费有了着落。干部教育难,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培训资金难落实。过去出台的政策都要求各级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际执行的很少,并被个别部门挤占挪用,真正用到教育培训工作上很少,甚至没有。各单位为了完成培训任务,大都是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节约列支的。人多单位大的可以,人少单位小的就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尽管我市在过去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每次调训报到率都在90%以上,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对被调训单位领导和被调训人员做的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分不开的,否则,是不可能的。《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利于减轻单位负担,改善办学条件,使每个干部都有受教育的权力,使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和负担,一心一意的搞好教学研究和培训管理工作。

《条例》还对教学机构、师资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这对教学机构、教师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听到了很多反映,如学校教学条件差,在生活上学校以盈利为目的,克扣学员生活费;
住宿脏乱差,教室无教学设备,坐在后排的学员听不见、看不见;
在教学质量上,教师一次备课管几年很少变动,临场发挥的少,照本宣课的多,讲课生动活泼的少,死板、呆板的多。为开展好干部教育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有的参加过一次学习的同本文来源于志就不愿意第二次参加学习了,有的甚至直接提出批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向教学部门提合理化建议,有的得到改进和采纳,如重新装修了学员宿舍、教室;
个别教室添置了投影仪等。为鼓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采取了由学员参与评老师,学员结业时背靠背投票;
另外,也有一些课题请聘教师授课;
年底教师的奖金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员投票和讲课学时多少而确定,得满意票多的,讲课学时多的年底奖金也高。这种办法也极大的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现在的教学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条例》的出台,给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带来了勃勃生机,首先是经费得到了保证,再者给教育改革撑了腰、壮了胆,学校有压力、教师有压力,迫使教学部门必须走改革发展这条路,促进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从总的情况来看,中共中央出台的《条例》是我国几十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结晶,也是我国各项事业逐步走向法制社会的一个新亮点,它将为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干部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轨道,促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篇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大规模培训干部是新形势下中央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2019年,我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盛市委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牢固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必要手段,着眼于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开拓创新,多措并举,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一年来,区委十分重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始终把它当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做到措施有力,工作到位。

一是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在职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培养”的新思路。详征博纳,几易其稿,起草了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干部培训的任务、目标、内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还注意区分层次,对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提出不同的要求。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区委专门开会研究决定拨出专款用于解决师资、教材等方面的费用。先后拨出专款6万元,保证教育培训计划的全面实施。

二是领导带头学,干部自觉学。区委始终坚持每月一至二天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xx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领导科学和现代科学知识等。区委领导不仅自己带头学,还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为全区科级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了3个专题的理论辅导讲座,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区委领导的带动下,全区干部提高了学习的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不仅努力学习政治理论,而且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各种业务知识,一年来全区共有35名干部参加了各种函授学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80%以上。

三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首先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机构,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安排、全面管理,宣传、纪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借助盛市委党校作为主要的培训基地,齐抓共管,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第二,严格执行学习登记和考勤制度。要求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坚持每周半天的学习制度,并建立学习登记簿,对学习的内容和人员进行登记,区委组织部同宣传部不定期地进行研究、检查、汇报、指导、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三,明确工作任务,把干部培训工作纳入部门每年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奖励、晋升级别、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区分层次,突出重点
在干部的教育培训中,我们注意针对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安排不同的学习内容,提出不同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一是区分层次,抓好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处级领导干部主要是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的落实,同时做好上级机关举办培训班的选送工作。一年来,共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24次,选送处级干部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培训班30人次;
科级干部主要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强化政治理论教育,提高理论素养,一年来,共举办科级干部理论业务培训班6期,受训人数达1100人次。对于其他干部,则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或举办专题讲座、播放电教片等方法进行,以此强化教育培训的效果,一年来,共举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期,选送干部到省外或本省市培训学习80多人次。

二是突出重点,保证培训质量。首先,重点抓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的培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在强化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同时,我们还注意引导中青年干部到艰苦地方去接受实践锻炼。一年来共选调78名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参加农村奔小康工作队,抽调一批中青年干部深入基层第一线参加各种专项工作,让他们在艰苦环境经受考验和磨练,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一年来,共培养选拔24名35岁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走上科级领导岗位,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了科级领导班子的结构,并对新提拔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岗位培训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其次,重点抓好政治理论的培训。坚持不懈地组织广大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入浅出理解精神实质,教育广大干部讲政治、讲大局、讲正气,把握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尝政治观点,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同时,积极组织和引导干部学习法律、电子政务等各方面知识,通过举办讲座对干部进行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较好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敬岗爱业精神。

三、改进方法,注重实效
在教育培训中,我们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培训途径,不断改进培训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在注重培训实效上下功夫。

一是坚持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采取多种途径,灵活多样地进行教育培训。在抓好干部集中培训的同时,注意引导广大干部坚持在职自学各种理论业务知识,在全区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单位还充分利用阅览室、电教室等教育阵地,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和观摩,取得较好的效果。区委组织部一年来共下发各种学习资料3000多册。

二是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党的xx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及时组织全体干部收看电视转播,学习报刊上发表的有关传达xx届四中全会精神重要文章,认清形势,鼓舞斗志,以xx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我们的全面工作;
在党风廉政教育月中,主要是安排两个条例的学习,利用电教片正反典型的教育,并抓好专题知识测试。经过开展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增强了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中,举办6期电子政务培训班,参加600多人次。在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广大组工干部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更加认真、刻苦和负责的态度和精神,为全区党员干部树立了新的榜样。

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在干部教育培训中,我们始终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坚持学习理论与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学以致用,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区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有各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经济形势分析会,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分析能力和决策水平。区委还要求全区350名科级以上干部每人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1篇理论研讨文章,参加全区理论研讨会。各级领导干部确实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不断创新,努力进龋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培训基地的建设力度不够,因各种条件限制和经费的原因,至今未能建立干部培训中心;
二是对干部培训工作改革力度不足,开展课题研究较少。

针对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要以“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全体干部的头脑,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要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干部理论学习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改革的精神,与时俱进,确保全面完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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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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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下面达达文档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

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

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及《监察法》的意义不仅为了自律更为了用好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公民权利既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以自我意志办事;一方面,新生代行政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很高,对当前法律体系的缺陷怨念很深。

而行政工作中最棘手的往往是“法律打架”。法制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完善统一的法制是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法制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精神统一,代表着一个有序治理的社会,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体现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只有法制统一,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统一的行为准则。当然拥有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后,作为公职人员,我们更应把握法律的精髓所在“公正”。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x月x日至x日,我参加了委机关组织的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线上专题培训班,对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提高了政治认识、工作修养和执纪能力。

深学悟透,强化责任担当。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条例》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职责的“指挥棒”,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就是要系统学,逐条逐字研读,必须学深悟透,绝不能有丝毫的偏差,绝不能一知半解。只有通过对原文原义的深学深悟才能把握《条例》的精髓和要义,才能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做到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学习《条例》必须达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强化担当必须树立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坚定贯彻,做好执纪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条例》中明确提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这就要求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的同时,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牢牢守住政治纪律底线,坚定执行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依照《条例》要求,学以致用,为扎好制度的笼子贡献自己应尽的职责力量。

通过《条例》的学习,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立足新起点,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监督精准覆盖到每一名监督对象,全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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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七

各位党员干部,大家好,今天由我来跟大家讲授《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今天我给大家讲述的内容共三块,第一块内容是《条例》制定的背景及意义,第二块内容是《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块内容是《条例》的贯彻执行。

大家知道《监察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20号正式颁布实施,它是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那么学习贯彻《条例》,我们首先要了解《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同时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

那么如何体现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第一个意义。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那么《条例》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纪检监察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梳理,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做好协调衔接,实现监察工作制度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比如《条例》与刑法的衔接,体现在《条例》将刑法中明确的关于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的职务犯罪罪名纳入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再比如《条例》根据刑法有关从宽处罚的规定,对《监察法》第31条、第32条有关从宽处罚的条款,比如什么是自动投案,什么是立功进行了细化,这个是《条例》与刑法的衔接。

再比如《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主要体现在证据的衔接,比如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比如《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条例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条例》与《民法典》的衔接体现在《条例》对民法典规定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整合,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财产权的保护等等。这些表明了《条例》它是一部有助于实现监察工作制度体系化、科学化的一个制度集成,这是第二个意义。

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集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于一体。监察法的条款数量比较少,条款抽象性比较强。那么在具体的实施中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同时在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说监察对象的界定,比如说如何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比如说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有效衔接等等,这些都是新情况新问题。

那么《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满足各级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了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利于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谁来监督纪委?面对谁来监督纪委这一重大的问题,这一时代之问,制定《条例》对这一个时代之问作出了回应。《条例》设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一章,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理、规则、制度。同时《条例》第四章、第五章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运行程序,而且《条例》还有一章是法律责任,就是对监察机关及人员违反监察法和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这些都体现了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这个主动担当,也体现了《条例》的问题意识,那么有助于严格规范监察权的行使,有助于有效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二块内容,《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287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第一章总则,在总则这一章规定了《条例》立法的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还有工作任务。那么总则它是管总的,那么对于分则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总的规定。所以我们学习《条例》,首先要对总则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认真地学习,学好了总则,那么对于分则的学习会更容易,而且更有体系性,这是第一板块。

第二板块,从第二章至第八章。那么第二板块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是监察权限,第五章是监察程序,第六章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是法律责任。那么在第二板块也就是《条例》的分则这一块,我们可以看到它主要是规范了监察机关是什么,监察机关有哪些权限,监察机关的权限如何行使,还有监察机关如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那么最后两张就是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权利的一个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这是第二板块。

第三板块就是第九章附则。那么这一章主要是规定《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生效日期。我们知道《条例》是2021年9月20号颁布实施的,是颁布实施这一天就开始生效,所以它的生效的日期是2021年9月20号。这是对《条例》整个内容的一个简单的梳理。

今天我们主要介绍以下几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

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章总则。总则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坚持民主集中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那么首先我们看一看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条例》的第二条做了规定。那么在这一条里边,首先强调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做到在坚持“两个维护”方面、坚定“四个自信”方面要做表率,这样才能够形成更好的示范效应,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在第二条强调的。第二方面内容是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我们讲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这句话不是空泛的,而是体现在监察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比如我们后面要讲监察措施的实施,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这里边就包括有的措施要报同级党委审批。再比如我们讲监察机关立案、初核、审理、包括处置都需要经过同级党委的审批,要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党的领导在监察工作方面它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

那么我们看《条例》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的政治原则落实落细,实现政治逻辑和法规逻辑的有机统一。

第一,首先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后面我们会讲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二,监察执法的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刚刚讲的监察措施的实施、监察调查、监察审理都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既报告过程也报告结果。第三就是坚持党的管理和监督。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就包括党的监督,而且党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是排在第一位的,是首要的。

总则的第二个内容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在《条例》的第三条做了规定。我们知道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何为中国特色,其中最大的一个中国特色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那么对《监察法》第二条、《条例》第三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三个内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我们知道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三者并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三者是贯通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现在已经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这句话的意思我理解,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中,都应当要体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措施。要将惩治、制度建设教育融为一体,一体发力,要将监督融入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的贯彻和落实。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始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这要求我们要不断的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如何有机贯通、如何衔接,我们要探索更好的、更多的体制机制和平台。我们还要通过一体推进“三不”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那么《条例》为了贯彻一体推进“三不”这一政策方针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方略,规定,一是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二是要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不断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比如《条例》分则里面讲了,监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诫勉、教育、谈话,这些都是第一种行为。这体现了一种教育,体现了不想腐。再比如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之后,应当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这个体现的是不能腐的制度建设。当然《条例》大部分内容是对监察机关权限的行使,那么监察机关权限的行使,赋予监察机关强大的权力,这个是为了实现反腐败的权威高效,是为了更好的进行腐败的惩治,这当然体现了不敢腐的惩戒这一要求。

第四,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在《条例》的第七条。为什么我们要将这个保障监察对象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来规定,是因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是监察法治化、监察文明化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总书记在讲话中专门点到了监察机关,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这同样也体现了监察工作与民法典的实施密切相关。民法典规定了大量的民事权利。监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当然应当要保护民事权利,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同时监察机关还要监督其他公权力机关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要在执纪执法中尊重保障《民法典》赋予的相关权利。这项权利包括财产权、知情权等等。

同时《条例》在分则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规定在讯问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合理的休息、饮食的权利。在讯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相关的权利及义务。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这个是对知情权的保障。还有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后,要告知被留置人的家属及单位,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方面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要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比如《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对企业采取调查的时候,应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对涉企业财产进行搜查扣押的时候,要不能够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经营。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采取留置措施,要创造条件,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能够有效的参与公司的集体决策、公司的相关的商务活动。这个其实就是避免留置或者说立案审查调查,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个内容就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相关的国家赔偿做了规定,但是不够细化,《条例》在这一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规定监察机关如果在履行职责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的,那么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比如对一个被调查人做了错误的留置,或者最后经调查发现被调查人不符合留置的条件,做了撤案的规定,那么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国家提出国家赔偿,这个我认为是《条例》一个最大的亮点。

第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

《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条例》里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二是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三是规定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意见,依法办理。

那么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这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个是对《监察法》有关条款的细化和丰富。《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采取重要的取证措施的时候,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那么怎么样留存备查?也就是说录音录像不能够随案移送,录音录像又是对证据收集方式以及证据本身的一个很好的呈现载体。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为了体现严格要求,为了更好的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一次《条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体现了监察法治化的一个精神。

同时这一次《条例》还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要求监察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个同样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同时也体现了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相关事项的配合。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助于对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证明,是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使这一改革精神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一个具体的体现。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职责。第二章共27条,分4节,规定了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今天我主要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二监察监督职责,三监察调查职责。那么监察处置职责由于跟监察程序、处置程序有很多内容具有相关性,因此对于监察处置职责,我在监察程序这一章再做详细的介绍。

第一块内容,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关于双重领导体制的第一个内容。

第二,如何实现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条例》里面做了规定。第一,下级监委对上级监委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委反映。二是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做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监委予以纠正。

这两个规定有利于上级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是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第二个内容,关于监察监督职责。在这一章的第二节有详细的规定。主要有4块内容,一是强化政治监督。监察机关它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首要的监督职责是政治监督。何谓政治监督?就是监察机关对其他机关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方面做的如何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政治监督,有利于确保党中央的政令畅通,有助于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习近平总书记的两个核心地位,是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职责体现。通过强化政治监督,有助于确保各权利主体有效的行使权力、正确的行使权力,确保权力真正的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这是强化政治监督。

二是做深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是一种非常好的预防性权力监督措施,它有助于防止公职人员从好同志突然成为阶下囚。有的公职人员由于在犯小错误的时候没有受到日常监督,等到犯了大错误以后,才真正感受到监督力量的存在,而此时悔之晚矣,对于国家、对于他的家庭都是重大的损失。所以做好做深日常监督,是一种有效预防权力腐败、减少权力腐败造成损失的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那么日常监督的方式,包括参与相关的会议,在相关会议上列席、调研,还包括提醒谈话,还包括用好第一种形态,这些等等都属于做深日常监督的方法和举措。

第三是专项监督。专项监督是监察机关对专项工作开展的监督。比如说对于粮食安全、对于金融领域、对于相关的重要的专项工作开展了专项监督,它具有机动性和很强的针对性。

第四,以案促改。以案促改就是案子查处以后,通过分析案发的原因,来查办涉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来推进制度的完善、整改。那么以案促改,它是属于不能腐的范畴。但同时,以案促改它也是实现敢腐、不能腐、以至于不想腐三者有机贯通衔接的一个重要的举措。

第三个内容监察调查。监察调查是监察机关三项职责之一,监察机关有三项职责,监督职责、调查职责、处置职责。

那么监察调查这里边首先要明确监察机关可以对哪些行为进行调查,对哪些案件进行调查,对哪些罪名进行调查,《条例》都有详细的规定。我们看《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那么通过这一条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机关可以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类案件进行调查,同时还可以通过这一条规定知道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等7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作为调查的重点。换言之,监察机关调查的重点是贪污贿赂等7类违法和犯罪行为,但是这并不代表监察机关只能对这7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那么《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规范了职能管辖,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避免出现管辖真空。

那么通过《监察法》第11条,我们知道监察机关可以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职务违法的概念。职务违法概念,在《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详细规定,它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具体有4个方面,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那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有关联也有区别。广义上的职务违法,包括职务犯罪,那么《条例》里面讲的职违法它是一种狭义的职务违法,它是不同于职务犯罪的职务违法,他是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那么在很多情形下,职务违法他与职务犯罪是一种层次性关系,比如说滥用职权,他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可能只是构成滥用职权违法。再比如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权收受他人礼金,为他人谋利。如果金额只有几千元,那么他是公职人员,那么这个行为构成了职务违法。如果金额较大,比如说超过了3万,那么这个时候可能就构成受贿罪。所以说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很多情形下,它是一种层次性关系。

职务违法,第一,职务违法具有“职务相关性”。如果说一个公职人员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跟他的职务没有相关性,比如说一个公职人员实施了吸毒、赌博,这个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跟职务没有关联性,这个不属于职务违法。

第二,职务违法必然具有“违法性”。如果他不具有违法性,那就不是职务违法。

第三,职务违法是具有“应受处罚性”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一个公职人员实施一个行为,尽管是具有职务相关性,也具有违法性,但是情节轻微,达不到应受处罚性,那么这个时候就不构成职务违法。这个其实我们对犯罪的理解也是一样,有的行为他违反了刑法,但是他由于不具有处罚性,情节轻微,那么这个时候是可以不构成犯罪。

监察调查的第二方面就是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监察机关可以对7类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或者说这7类是监察机关调查的重点。那么到底监察机关对哪些职务犯罪,或者说对哪些罪名可以管辖呢?《监察法》没有规定,《条例》里面这次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管辖的罪名涉及101个。当然这里我们需要注意,这101个并不是其他机关就无法管,这里需要分三类。

首先第一类是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罪名。所谓专属管辖的罪名是对于这些罪名只有监察机关具有管辖权,其他机关都无权管辖。这些罪名主要包括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这些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这是第一类。

第二类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什么叫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就是这一类罪名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要求,可以是公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公职人员。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的犯罪,那么就应该是由监察机关来管。反之如果是非公职人员实施的罪,那么就是由公安机关管。

比如我们知道一个常见的罪就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他的犯罪主体它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就完全不是公职人员,有的公职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说村干部在管理集体事务中侵占了资金,那么村干部属于公职人员,在管理集体事务中,他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说并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这个时候他侵占集体资金,它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那么这个罪由于他的实施主体是村干部,那么应当由监察机关来管辖。那么反之,如果是一个村民在集体事务中侵占了资金,那么这个村民他并不是公职人员,那么这个时候他实施的职务侵占罪就是由公安机关管,再比如说民营企业,普通员工侵占了企业的资金,那么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这时候当然是由公安机关管,所以这就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

第三类就是监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共管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罪名,可以侦查。那么这里面,监察机关对于这个罪名管辖的条件有2个,一个是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第二它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刑事诉讼法他用的词是可以侦查,可以侦查并不代表它必然是由监察机关来管辖。这样的情况下,监察机关同样有权来管辖。但是为了便利性,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罪名是由监察机关管。那么如果说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他同时实施了罪名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还有他又实施了贪污贿赂等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罪名。

那么这个时候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是由监察机关来管,当然这个时候两个机关可以进行沟通,但对于这种互市案件,由于它具有相关的罪名,涉及到职务犯罪,常见的职务犯罪。那么这个时候是由监察机关管比较适宜。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下)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三章共17条,分2节,逐项细化了《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的范围,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监察对象。《条例》严格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一根本标准,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了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对有的监察对象难以界定的问题,同时明确对单位违法的处理原则,为有效推进监察全覆盖提供更完善的制度支撑。

监察对象,我们知道《监察法》第15条一共是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那么这6类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一直是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

那么《条例》这一次根据实践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了细化。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权授予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活动和行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国家机关依法委托?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委托给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监察对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他一共分为三类。第一类,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第二类,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第三类,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那么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它的范围界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它是不是属于国有企业。那么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也包括控股、参股公司,那么这是第一个标准,我们去看。第二个标准就是要看特定的人员他是不是在国有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第三个标准,我们对于有的人员,我们还要看他的委派单位是不是具有特定性,比如说它是不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提名、推荐、任命、批准,是不是履行了这些程序?或者说它是不是由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管理职责。一般要从这三个标准来看。

我们知道如果说假设国有企业一名开车的司机,他不具有编制,也不从事管理职责,也不是由国有独资、全资或者说党组织任命的,那么他尽管在国有企业工作,但并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所以面对一个被调查人或者说面对一个特定的人员,他是不是公职人员,我们要回到《条例》,要看他是不是从事了公务,要看他的委派单位是谁,要看他所属的单位的性质是什么,综合这些标准来考量。

第三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法》规定的上述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那么什么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的;第二,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

第四类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从事管理的具体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第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第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村干部他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说他在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个时候他的身份是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在从事集体事务中,他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属于公职人员。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公职人员的范围大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类监察对象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那么《条例》对什么是其他依法履行工作人员做了细化。第一,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第二,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借调人员、实习工作人员以及警务辅助人员等聘用人员。第三,根据监督执法工作实践的需要,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同样明确了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等三个具体的判断标准。

第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人员。

第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关于监察对象《条例》有一个特色,就是它同时规定了单位违法的处理规则,在规定的第四十四条。我们知道《政务处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那么《条例》与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做了衔接,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个内容,管辖。管辖,我们讲的监察机关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级别管辖。他是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他跟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属地管辖不一样。比如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是对中管干部进行审查调查,省纪委监委是对省管干部进行审查调查,这是分级管辖。分级管辖它其实体现的是党管干部原则,有利于实现党对反腐败、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那么级别管辖里面还要涉及对非公职人员如何管辖。非公职人员由于他没有所谓的干部管理权限,这个时候是按属地管辖还是按什么?由于非公职人员他实施的罪名一般都跟公职人员实施罪名具有关联性,所以对非公职人员的管辖,一般是按照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管辖一同管辖。比如说受贿人他是省管干部,那么像这个受贿人行贿的非公职人员,对他的调查应当是由省纪委监委一并管辖,这是管辖中的对非公职人员的管辖。

管辖中还涉及到一个对“双管干部”如何管辖。什么是双管干部?是指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干部的组织关系在地方,一般表现为一些央企在地方工作的干部,那么他的管理权限在央企,但他的工作关系或者他的组织关系在地方。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他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如何管辖?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这个时候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来管辖,当然主管部门可以跟地方监委联合调查。地方监委如果要对该“双管干部”进行管辖,进行调查,应当要告知该干部的主管部门同意。这是关于对“双管干部”的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监察权限这一章共114条,分15节,是整个《条例》中条款最多的。

前两节对采取监察措施需要遵循的共性要求和监察机关证据规则做了规定,强调对监察措施的审批监管,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节至第十五节分别针对各项监察措施的特点,对监察措施适用情形、工作要求、文书手续、告知义务以及与公安等机关的协作配合等事项做了全面规范,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

第一个内容,采取监察措施的一般要求。

采取监察措施的总体原则。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一,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第二,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第三,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出具、送达法律文书。这一条如何理解?比如说什么叫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监察机关在采取搜查措施的时候,搜查的次数、搜查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经过审批之后重复搜查,任意的扩大搜查范围。

再比如冻结具有相应的期限,留置具有相应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比如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时候,如果审批的期限是三个月,那么如果要超过三个月,需要再次审批,再次审批的期限最长也只有三个月,也就是说留置的期限最长只有六个月。

监察措施的适用阶段。

第五十五条,根据这一条,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也就是立案前可以采取八种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技术调查措施、限制出境措施。那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可以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为什么做这种规定?这主要是从反腐败权威高效的目的来考虑。因为监察机关立案之后,被调查人一般都已到案,对他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已无必要。而在立案前,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出境,阻碍调查的进行,这个时候根据需要有必要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立案前为了防止被调查人与相关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这个时候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以获得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了解被调查人相关的动向。所以综合这些考虑,《条例》规定在立案前也就是初步核实阶段,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决定采取这两种调查措施。

立案以后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或决定采取的监察措施是七种,分别是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那么这7种措施在立案前不能采取。

第二个内容,监察调查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里边主要讲两个内容,第一个是证据种类。根据《条例》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这八种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8种。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八种。但是《条例》里规定的八种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差异在哪?《条例》里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涉及被调查人的陈述、供述、辩解,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原因何在?因为监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被调查人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期间,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可能只涉嫌职务违法违纪。

《条例》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这里我们可以对照《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条例》里边加了这么一点,就是监察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收集证据材料,经过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同样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背后的法理是什么?就是《条例》它是对《监察法》的细化。那么依据《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当然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这一条是将《条例》有关证据的规定跟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定做了衔接,所以它可以视为是一个证据衔接条款。

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的第二个内容就是差异化的违法犯罪证据标准。《条例》规定职务违法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从文字上我们可以看出来,职务违法案件的证据标准要低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这背后的法理是职务违法它的法律后果没有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重的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即便是没有判处死刑也有可能剥夺人身自由并处罚金,而职务违法的法律后果最严重的是开除公职。那么由于职务违法的法律后果没有职务犯罪法律后果严重,那么在证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违法方面,它的证明标准就相应的要低,而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因此证明标准要相应的高。这样为了更好的减少错案的发生,因为职务犯罪法律后果严重,一旦发生错误,代价成本更高,因此它的证明标准应当相应更高,以避免错判。

基于这种考虑,所以《条例》规定职务违法的证据标准要低于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这样有利于开展职务违法调查,避免因证据标准过高而不利于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这实际上体现了对公职人员全面监督、严格监督的内在要求。

第三个内容,监察措施适用的具体要求。第四章监察权限这一章,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决定采取的15项调查措施的实施,包括程序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这里面我重点讲一讲谈话、讯问、询问措施的实施程序。谈话、讯问、询问这三种调查措施有个共性,都是属于收集言辞证据的调查措施。

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谈话、讯问、询问前应当如实告知被谈话人、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并让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证人签字。谈话、讯问、询问期间应当依法依照程序要保障被调查人、涉案人员、证人合理的休息、饮食。谈话、讯问、询问要遵守相应的时间和时长。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一次讯问的时长最长不得超过6小时。期间要保障被讯问人合理的休息、饮食。对于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对其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10小时。谈话、讯问、询问的时间不得在晚上10点之后进行,也不得在凌晨00:00~6:00这期间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结束以后,应当让被调查人、涉案人员、证人签字按手印。被调查人、涉案人员、证人拒绝按手印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作出相应说明。在采取这几个措施期间,要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是关于这三个措施的实施程序及要求。我这里做了简要的介绍。那么其他措施我在这里不再详细的介绍,这个属于监察机关调查方面的程序规定,内容比较多,希望大家在平时可以再看一看,对于这些程序我们做简单的了解即可。

第五章,监察程序。监察程序一共分为7个,第一个程序线索处置,第二个程序初步核实,第三个程序立案,第四调查,之后审理,审理结束以后处置,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整个流程一般通常划分为以上七个程序。

首先线索处置。关于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做了规定,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等方式处理。那么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同,这一次《条例》将谈话、函询分开来写,作为不同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理由就是谈话、函询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线索处置方式,应当分别来写,用顿号。那么之前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它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写,那么这一次对监督执纪规则中相关规定做了更改。那么以后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方面,应当以《条例》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关于函询的程序。函询的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说纪检监察机关以办公厅或办公室的名义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那么应当要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的同级党委、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函询一般要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函询由被函询人写完以后,被函询人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要签字,这是对于函询的一般程序。

如果说是对退休人员函询怎么处理?《条例》做了规定,对退休人员函询,按照在职公职人员函询规定办理。对于被函询人退休前是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函询在职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由已退休的主要负责人直接回复监察机关,不需要由现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个程序初步核实。明确对于初步核实阶段发现新问题线索的,应当经审批纳入原初核方案开展核查。也就是说如果在和之前确立的是对被调查人涉嫌受贿罪进行初步核实,但在初步核实阶段发现其还有涉嫌贪污罪的线索,那么这个时候不需要再次履行初步核实的审批程序,而是可以直接将这一新的问题线索经过审批纳入之前的初核方案,一并开展核查。

第三,立案。立案,我们要知道,纪检监察机关它是合署办公,那么立案的类型包括党纪立案、政务立案。实践中有时候可以是党纪政务同时立案,也可以是先党纪立案、后政务立案,党纪和政务立案它的相关的文书不一样。立案还有特殊的立案制度。特殊立案制度比如说我们一般讲立案是对人立案,但实践中我们也可以以事立案。比如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安全事故,这里边涉及到公职人员可能实施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究竟是谁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是否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在这个事故发生之后并不能够马上的清楚,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以事立案。那么以事立案之后再发现有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这个时候不需要再对其进行立案,直接可以根据调查结果经过审批作出处分决定,这是以事立案。

那么特殊立案还有一种情形是说,对于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也就是说这个时候还需要再次立案,对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相关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最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特殊立案的第三种就是对于检察院、法院移送的不起诉决定判决书,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不用再调查核实,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调查,调查里面就讲一个内容,就是完善了调查期限制度。《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调查期限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一个方面,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必须在一年以内结案。

另一方面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那么他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在留置措施解除以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留置期限是六个月,一般要在一年半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留置实施之后一年半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经过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最长的办案期限可以是两年。

第三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告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个程序审理。审理就讲一个内容,就是关于审理谈话。审理谈话制度设置的目的,其实就是体现了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助于发现真相,有助于监督制约调查部门,有助于避免错案。审理谈话可以发现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也可以发现相关的证据,比如通过与被调查人涉案人员谈话,对方提出了新的证据;也可能会纠正调查部门在调查中存在的错误。

因此审理谈话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审理部门对调查部门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也是保障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一个制度、举措。

那么什么时候应当审理谈话?《条例》做了明确规定。第一,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拟移送起诉的,这种时候必须审理谈话;第二,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第三,被调查人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材料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第四,被调查人要求向案件审理人员当面陈述的;第五,其他有必要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情形。

第六,处置。处置里边重点讲撤销案件程序。那么《条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撤销案件的程序。一是对《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撤案标准进行了完善,即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时候,这个时候可以依法撤销案件。这一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也是一个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法治反腐,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体现。我们既有立案程序,也有撤销案件程序,有入罪的,可能也有出罪的可能,这就是实事求是,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在监察工作中的体现,这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这是第一方面的内容。

第二方面建立了撤销案件的报备制度。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撤销案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报送备案报告。报送备案报告不是审批,它是一个备案,是一个告知,其实也是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在撤销案件方面的一个监督。

第三是明确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撤案程序、文书规范和工作要求。

撤销案件程序里边第四个内容就是规定了撤销案以后重新立案制度。他的条件是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重要事实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认为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调查。这句话的意思如何理解?比如说一个被调查人他是因为涉嫌受贿罪被立案,最后因为没有证据撤案了,那么撤案以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他涉嫌受贿罪,那么这个时候可以再次立案,或者有证据证明他涉嫌贪污罪,这时候同样可以对他再次立案,这个同样也是实事求是原则的体现。

处置里边第二个内容就是关于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处置。《条例》贯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积极回应实践需求,对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处置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一个是完善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依法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等处理方式,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这一条规定其实明确了监察机关对于行贿人可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权限。当然对于行贿人不予移送,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程序。比如说犯罪情节轻微、行贿又有重大的立功、配合调查、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等等,这些是监察机关对其不予移送的条件,同时不予移送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那么对行贿人不予移送并不代表对他不予以处罚,这个《条例》做了相应的规定,就是综合了其他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方面的一些措施,包括联合惩戒方面的措施。所以《条例》规定对于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比如可以建立行贿人黑名单,这些都是在刑事处罚之外的其他的惩戒措施,那么由此就形成了对行贿人体系化、综合性的惩戒体系,这样。有利于织密法律的笼子,有利于实现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

关于涉案单位和人员处置第三个内容就是明确对于非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处理。对于行贿人,我们可以对他的行贿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这样就能够让行贿人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利,这样其实有利于加大对行贿人的这种惩罚的力度,加大行贿的成本,减少或者说铲除行贿的收益。

第三个内容就是关于涉案财物追缴的处置。一是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银行等机构、单位予以协助,为监察机关有效开展追缴提供了制度支撑。这个其实体现了监察权行使的时候,要具有足够的权威性,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个内容就是明确了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等值(价值)追缴”为例外。这句话怎么理解?比如说一个受贿人他受贿了300万,那么最后这300万都被他挥霍了,那么能不能说他的财物挥霍了,就不能对他进行财产的追缴。那么《条例》规定,这个时候可以对他拥有的合法财产进行等值的追缴,也就是说可以从他合法财产中追缴等值的300万元来折抵他挥霍的300万元的违法所得。这样体现了追缴涉案财物的严肃性,加大了对违法行为这个惩戒力度,降低或者说铲除了违法收益,加大了违法的成本,有利于实现不敢腐的制度威慑。

好,这是关于第二块内容,刚刚我们做了介绍。

那么最后一块内容就是如何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天下之事最难的是法的执行,而不是立法,也就是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那么《条例》我们讲它的内容非常丰富,我们学习《条例》是第一步,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那么贯彻落实《条例》第一就是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学习和宣传这是抓好《条例》的基础,是第一步。

同时第二步就是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这个主要是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及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条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折不扣的执行,不能搞变通,打折。

第三是要从严从实加强监督和约束,就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要严格加强监督和约束。要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其违纪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甚至包括刑事责任,这样就能体现监督制度的权威性。

第四就是要扎实推进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这一块更多的是针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就是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已有的与《条例》规定不符的、冲突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立改废”工作,确保法规体系的协同性、体系性。

好。今天就是我对这门课的讲授,谢谢大家。

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八

《条例》共9章287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第一章总则,在总则这一章规定了《条例》立法的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还有工作任务。那么总则它是管总的,那么对于分则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总的规定。所以我们学习《条例》,首先要对总则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认真地学习,学好了总则,那么对于分则的学习会更容易,而且更有体系性,这是第一板块。

第二板块,从第二章至第八章。那么第二板块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是监察权限,第五章是监察程序,第六章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是法律责任。那么在第二板块也就是《条例》的分则这一块,我们可以看到它主要是规范了监察机关是什么,监察机关有哪些权限,监察机关的权限如何行使,还有监察机关如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那么最后两张就是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权利的一个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这是第二板块。

第三板块就是第九章附则。那么这一章主要是规定《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生效日期。我们知道《条例》是20xx年9月20号颁布实施的,是颁布实施这一天就开始生效,所以它的生效的日期是20xx年9月20号。这是对《条例》整个内容的一个简单的梳理。

今天我们主要介绍以下几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

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章总则。总则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坚持民主集中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那么首先我们看一看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条例》的第二条做了规定。那么在这一条里边,首先强调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做到在坚持“两个维护”方面、坚定“四个自信”方面要做表率,这样才能够形成更好的示范效应,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在第二条强调的。第二方面内容是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我们讲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这句话不是空泛的,而是体现在监察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比如我们后面要讲监察措施的实施,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这里边就包括有的措施要报同级党委审批。再比如我们讲监察机关立案、初核、审理、包括处置都需要经过同级党委的审批,要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党的领导在监察工作方面它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

那么我们看《条例》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的政治原则落实落细,实现政治逻辑和法规逻辑的有机统一。

第一,首先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后面我们会讲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二,监察执法的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刚刚讲的监察措施的实施、监察调查、监察审理都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既报告过程也报告结果。第三就是坚持党的管理和监督。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就包括党的监督,而且党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是排在第一位的,是首要的。

总则的第二个内容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在《条例》的第三条做了规定。我们知道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何为中国特色,其中最大的一个中国特色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那么对《监察法》第二条、《条例》第三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三个内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我们知道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三者并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三者是贯通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现在已经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这句话的意思我理解,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中,都应当要体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措施。要将惩治、制度建设教育融为一体,一体发力,要将监督融入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的贯彻和落实。

20xx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始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这要求我们要不断的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如何有机贯通、如何衔接,我们要探索更好的、更多的体制机制和平台。我们还要通过一体推进“三不”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那么《条例》为了贯彻一体推进“三不”这一政策方针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方略,规定,一是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二是要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不断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比如《条例》分则里面讲了,监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诫勉、教育、谈话,这些都是第一种行为。这体现了一种教育,体现了不想腐。再比如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之后,应当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这个体现的是不能腐的制度建设。当然《条例》大部分内容是对监察机关权限的行使,那么监察机关权限的行使,赋予监察机关强大的权力,这个是为了实现反腐败的权威高效,是为了更好的进行腐败的惩治,这当然体现了不敢腐的惩戒这一要求。

第四,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在《条例》的第七条。为什么我们要将这个保障监察对象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来规定,是因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是监察法治化、监察文明化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总书记在讲话中专门点到了监察机关,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这同样也体现了监察工作与民法典的实施密切相关。民法典规定了大量的民事权利。监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当然应当要保护民事权利,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同时监察机关还要监督其他公权力机关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要在执纪执法中尊重保障《民法典》赋予的相关权利。这项权利包括财产权、知情权等等。

同时《条例》在分则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规定在讯问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合理的休息、饮食的权利。在讯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相关的权利及义务。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这个是对知情权的保障。还有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后,要告知被留置人的家属及单位,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方面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要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比如《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对企业采取调查的时候,应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对涉企业财产进行搜查扣押的时候,要不能够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经营。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采取留置措施,要创造条件,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能够有效的参与公司的集体决策、公司的相关的商务活动。这个其实就是避免留置或者说立案审查调查,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个内容就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相关的国家赔偿做了规定,但是不够细化,《条例》在这一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规定监察机关如果在履行职责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的,那么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比如对一个被调查人做了错误的留置,或者最后经调查发现被调查人不符合留置的条件,做了撤案的规定,那么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国家提出国家赔偿,这个我认为是《条例》一个最大的亮点。

第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

《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条例》里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二是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三是规定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意见,依法办理。

那么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这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个是对《监察法》有关条款的细化和丰富。《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采取重要的取证措施的时候,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那么怎么样留存备查?也就是说录音录像不能够随案移送,录音录像又是对证据收集方式以及证据本身的一个很好的呈现载体。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为了体现严格要求,为了更好的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一次《条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体现了监察法治化的一个精神。

同时这一次《条例》还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要求监察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个同样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同时也体现了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相关事项的配合。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助于对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证明,是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使这一改革精神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一个具体的体现。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职责。第二章共27条,分4节,规定了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今天我主要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二监察监督职责,三监察调查职责。那么监察处置职责由于跟监察程序、处置程序有很多内容具有相关性,因此对于监察处置职责,我在监察程序这一章再做详细的介绍。

第一块内容,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关于双重领导体制的第一个内容。

第二,如何实现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条例》里面做了规定。第一,下级监委对上级监委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委反映。二是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做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监委予以纠正。

这两个规定有利于上级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是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第二个内容,关于监察监督职责。在这一章的第二节有详细的规定。主要有4块内容,一是强化政治监督。监察机关它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首要的监督职责是政治监督。何谓政治监督?就是监察机关对其他机关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方面做的如何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政治监督,有利于确保党中央的政令畅通,有助于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习近平总书记的两个核心地位,是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职责体现。通过强化政治监督,有助于确保各权利主体有效的行使权力、正确的行使权力,确保权力真正的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这是强化政治监督。

二是做深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是一种非常好的预防性权力监督措施,它有助于防止公职人员从好同志突然成为阶下囚。有的公职人员由于在犯小错误的时候没有受到日常监督,等到犯了大错误以后,才真正感受到监督力量的存在,而此时悔之晚矣,对于国家、对于他的家庭都是重大的损失。所以做好做深日常监督,是一种有效预防权力腐败、减少权力腐败造成损失的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那么日常监督的方式,包括参与相关的会议,在相关会议上列席、调研,还包括提醒谈话,还包括用好第一种形态,这些等等都属于做深日常监督的方法和举措。

第三是专项监督。专项监督是监察机关对专项工作开展的监督。比如说对于粮食安全、对于金融领域、对于相关的重要的专项工作开展了专项监督,它具有机动性和很强的针对性。

第四,以案促改。以案促改就是案子查处以后,通过分析案发的原因,来查办涉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来推进制度的完善、整改。那么以案促改,它是属于不能腐的范畴。但同时,以案促改它也是实现敢腐、不能腐、以至于不想腐三者有机贯通衔接的一个重要的举措。

第三个内容监察调查。监察调查是监察机关三项职责之一,监察机关有三项职责,监督职责、调查职责、处置职责。

那么监察调查这里边首先要明确监察机关可以对哪些行为进行调查,对哪些案件进行调查,对哪些罪名进行调查,《条例》都有详细的规定。我们看《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那么通过这一条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机关可以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类案件进行调查,同时还可以通过这一条规定知道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等7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作为调查的重点。换言之,监察机关调查的重点是贪污贿赂等7类违法和犯罪行为,但是这并不代表监察机关只能对这7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那么《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规范了职能管辖,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避免出现管辖真空。

那么通过《监察法》第11条,我们知道监察机关可以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职务违法的概念。职务违法概念,在《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详细规定,它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具体有4个方面,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那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有关联也有区别。广义上的职务违法,包括职务犯罪,那么《条例》里面讲的职违法它是一种狭义的职务违法,它是不同于职务犯罪的职务违法,他是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那么在很多情形下,职务违法他与职务犯罪是一种层次性关系,比如说滥用职权,他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可能只是构成滥用职权违法。再比如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权收受他人礼金,为他人谋利。如果金额只有几千元,那么他是公职人员,那么这个行为构成了职务违法。如果金额较大,比如说超过了3万,那么这个时候可能就构成受贿罪。所以说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很多情形下,它是一种层次性关系。

职务违法,第一,职务违法具有“职务相关性”。如果说一个公职人员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跟他的职务没有相关性,比如说一个公职人员实施了吸毒、赌博,这个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跟职务没有关联性,这个不属于职务违法。

第二,职务违法必然具有“违法性”。如果他不具有违法性,那就不是职务违法。

第三,职务违法是具有“应受处罚性”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一个公职人员实施一个行为,尽管是具有职务相关性,也具有违法性,但是情节轻微,达不到应受处罚性,那么这个时候就不构成职务违法。这个其实我们对犯罪的理解也是一样,有的行为他违反了刑法,但是他由于不具有处罚性,情节轻微,那么这个时候是可以不构成犯罪。

监察调查的第二方面就是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监察机关可以对7类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或者说这7类是监察机关调查的重点。那么到底监察机关对哪些职务犯罪,或者说对哪些罪名可以管辖呢?《监察法》没有规定,《条例》里面这次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管辖的罪名涉及101个。当然这里我们需要注意,这101个并不是其他机关就无法管,这里需要分三类。

首先第一类是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罪名。所谓专属管辖的罪名是对于这些罪名只有监察机关具有管辖权,其他机关都无权管辖。这些罪名主要包括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这些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这是第一类。

第二类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什么叫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就是这一类罪名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要求,可以是公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公职人员。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的犯罪,那么就应该是由监察机关来管。反之如果是非公职人员实施的罪,那么就是由公安机关管。

比如我们知道一个常见的罪就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他的犯罪主体它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就完全不是公职人员,有的公职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说村干部在管理集体事务中侵占了资金,那么村干部属于公职人员,在管理集体事务中,他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说并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这个时候他侵占集体资金,它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那么这个罪由于他的实施主体是村干部,那么应当由监察机关来管辖。那么反之,如果是一个村民在集体事务中侵占了资金,那么这个村民他并不是公职人员,那么这个时候他实施的职务侵占罪就是由公安机关管,再比如说民营企业,普通员工侵占了企业的资金,那么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这时候当然是由公安机关管,所以这就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

第三类就是监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共管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罪名,可以侦查。那么这里面,监察机关对于这个罪名管辖的条件有2个,一个是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第二它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刑事诉讼法他用的词是可以侦查,可以侦查并不代表它必然是由监察机关来管辖。这样的情况下,监察机关同样有权来管辖。但是为了便利性,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罪名是由监察机关管。那么如果说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他同时实施了罪名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还有他又实施了贪污贿赂等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罪名。

那么这个时候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是由监察机关来管,当然这个时候两个机关可以进行沟通,但对于这种互市案件,由于它具有相关的罪名,涉及到职务犯罪,常见的职务犯罪。那么这个时候是由监察机关管比较适宜。

监察法实施条例培训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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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关于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中期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和2018—2022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自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科学谋划部署,确保方向正方案实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干部培训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关键位置。自2018年起,xx书记先后主持召开xx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动员部署会、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安排部署干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二是全面安排部署。局党组着眼于推进全盘工作深入开展,研究部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布局、发展路径和具体举措。2018年x月,局党组印发《x党党组2019年工作要点》(x发〔201〕号),提出xx项主要工作、xx项举措方法、xx项具体任务,明确了需研究的重大事项xx项、需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xx项、需举办的重要活动xx项,确保以点带面统筹协调推进干部培训各项工作任务。2019年x月,xx书记召开全市xx局系统干部培训推进会,研究讨论、安排部署2019年xx系统干部培训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三是强化指导督办。局党组制定印发任务督办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处(室)和完成时限。指导各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抓好xx系统干部培训工作。通过按期督办、现场调研、实地检查、台账管理、工作简报等形式,压紧压实各单位、处(室)工作职责,有序有力、压茬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按照xx安排部署,开展干部培训工作专项督察,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纠正偏差,确保全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加速向前推进。工作方式方法不多。一是精准教育培训推进不实。个别领导和单位要么什么都教育、什么都培训,不关注广大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是否理解,要么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熟悉程度随意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既不精也不细。二是教育培训方式创新不够。过于注重集中学习、主题教育,忽略日常和平时工作,“一阵风”式教育培训现象依然存在,教育培训中中单纯讲理论、看条文,导致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不高。

(二)把握“三个贴近”,优化培训内容。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干部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培训内容,使之既有系统性又有灵活性。一是贴近干部思想。把提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举办x期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以党性党纪、党史国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为重点开展常态化学习教育,着力解决对党忠诚、政治可靠的根本问题。二是贴近工作实际。突出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把组织需求、岗位需要与个人需求有机统一起来。近年来,广泛征求干部意见建设,开设了领导科学、经济知识、公文写作、电子政务、法律知识、社交礼仪等课程,强化了对干部业务技能培训,帮助干部有效提高了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三是贴近岗位急需。着眼“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需什么、讲什么”,科学合理的设计培训课题。先后组织重点项目现场考察、农村社会调研等形式多样的情景教学,同时邀请部分领导及专家学者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内容进行专题教学,进一步开阔思路视野,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拓宽“三个渠道”,提升培训实效。一是请进来“教”。注重优化整合师资力量,通过借助“外脑”搭建高端知识讲座平台。xx年以来,先后邀请省委党校*、*、*等位知名专家教授,举办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高端讲座x期,培训干部*余人次。二是走出去“学”。采取参观见学、入校培训等方式,拓宽干部眼界思路。两年来,先后选派x名处科级干部参加全国性高层次培训x期,选派科以下干部*人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培训*期;
组织干部*余人次赴*县、*市考察2批次,着力增强履职能力。三是挖潜力“训”。一方面变“固定式”培训为“流动式”培训,制定“一表两单”学习计划,即制定每月2次的中心组学习会课程表,每半月1次的双休日讲座学习单,每周一次的支部学习通知单。另一方面通过选派干部“上挂”、“下挂”、“外挂”等方式,到上级部门、基层单位及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先后选派x名科级干部分别挂职锻炼;
选派x名干部到上级业务部门代培、 x名后备干部到贫困村挂职任第一书记,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实践锻炼,促进干部开阔眼界,增长才干。

(四)严把“三个关口”,加强培训管控。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抓好培训的过程管理,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四落实”。一是严把严把培训计划。根据人少事多、工学矛盾突出实际,加强总体把关统筹,各级举办培训班要提前备案,统筹安排,使培训时间错开、培训内容不重复、培训师资、物质不浪费。同时,加强培训形式的灵活性,力求多办班、办短班、办小班,促使学习、工作相结合,两不误,相互促进。二是严把培训纪律。进一步明确了办公室对干部教育培训的主管地位,加强了宏观管理,遏制了滥办班现象,同时严肃了干部培训考勤纪律,坚持学员请假审批制、定期点名制、考勤情况通报制、培训效果考评制等管理制度,从而大大提高了培训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使培训班的学习、纪律、作风和生活秩序井然,培训质量和效果逐步提高。三是严把培训考评。按照规定严格进行考核,重点对平时表现、守纪情况、调研报告、理论考试等内容。二是科学制定规划,明确干教任务。根据中央、省市精神,在《**县“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文件,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要求各级各单位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机制、途径、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加大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培训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五)突出精准指导。针对县直机关单位党员,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邀请县内外优质师资上门培训,党员交替轮训,目前,各级党组织已组织培训**场次,培训党员**人次。针对农村党员,开展“万名党员进党校”全员培训工程,乡镇普遍轮训,年初以来,乡镇层面培训农村党员**余人次。鼓励乡镇利用远程教育视频会议系统直播培训,提高培训的即时性和广泛性。扎实开展“双结对”,县直单位党支部和农村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余次,互帮互学、共同提升。针对流动党员,先后组建流动党员党委**个,党总支**个,党支部**个,吸纳在册流动党员**余名。每月10-15日为流动党员集中学习日,党组织通过qq群、微信群等提前下发学习内容,流动党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开展学习、参加讨论并进行签到。针对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加强园区党建工作,理顺组织隶属关系,对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务干部加强业务指导,提升规范管理能力。加大督促指导,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入企业、进单位指导做好党员干部教育工作。针对离退休老党员,通过征订党报党刊、送学送书上门、组织座谈会、观摩家乡发展、参观党性基地等方式让离退休老党员感受组织温暖。利用“双结对”活动,县直机关支部结对帮扶农村离退休老党员,帮助老党员感受时代发展,增强党性修养。

(六)融入日常教育。党日常态促学。“5·10”主题党日已成常态,每月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时事政治、先进典型事迹等下发专项通知,组织基层党支部学习,以领导干部带学、支部书记领学、党员交流研学、学习强国比学、红色视频活学、志愿帮扶践学等形式,增强学习吸引力、实效性。远程教育广学。有效利用全县**个基层远程教育站点,每月组织好党员集中观看学习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按照“三簿一册”规范管理制度,不定期抽查督导,保证学习效果。依托**电视台开办专题栏目,适时播出优秀党员典型事迹。基层党建月补学。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围绕“十个一”活动,结合自身实际,用好“主题党日”,完成规定动作,选好自选动作,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营造浓厚氛围。“十个一”活动,既一次“党课开讲啦”评选比赛、一次“讲党课、送党课”活动、一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习、一次“党员支部双承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一次重温誓词仪式、一次“红色关爱”行动、一次“七一”评选表彰活动、一次互佩党徽仪式、一次“红色影视展播”活动、一次畅谈发展座谈会。各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余次,参与党员**万人。

二、近年来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情况
近些年来,我县按照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结合全县实际,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为目标,以提高全县干部的执政能力为核心,通过整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资源,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力度,全面落实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有效的提高了党政干部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1、领导重视,加强干部教育的宏观管理。县委高度重视干部教育的宏观管理,为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我们针对干部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和培训原则、培训的方式、方法及干部培训的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

2、合理分工,确保干部培训职责明确、切合实际。我们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对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制定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的宏观计划,重点抓好中央、省、市干部调训和全县主体班的培训;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县干部的理论学习、宣传等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组织实施;县委党校负责党校各培训班的教学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每年都要对全县干部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和调研,确定下一年度干部培训的目标、任务。由于各单位分工具体、职责明确、切合实际,为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

3、重点突出,干部综合素质普遍提升。在培训对象方面,我们坚持以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基层党建干部和紧缺型专业人才为重点,按照“重点干部重点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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