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GMP问题(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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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问题篇一
质量管理是一个全面、全方位的管理。全面质量管理要靠完善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必要的资源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完成。而质量管理体系最完整的表达形式就是一个组织的文件体系,体现在gmp实施上,那就是gmp文件系统。
gmp文件体系统不仅是药企运作的文字依据,也是企业提供给外部质量审计或认证的证明。同时,为企业的质量改进提供了原始依据,也为人员培训及操作评价打下基础。
通过建立与实施gmp文件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由“人治”到“法制”的转型,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活动“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可以追踪”。从而避免混淆,污染和差错。
gmp文件体系从形式上分为指令性文件与记录两大类。前者称为标准,后者则为实施或执行标准的结果。
指令性文件是标准文件,用以描述完成一项工作的程序。它分为: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
管理标准(smp):是以“事”为主要对象,包括了管理制度及所有通用性的管理程序,一般不涉及技术性和操作性细节,是非特异性规程。如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以及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生产、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自检等管理管程。
在gmp管理标准中一定要要明确公司的质量目标和方针,确定组织机构中每个部门/岗位各自的职责权限、工作关系及“交流”方式。以充分体现和发挥不同层次管理者(副总、总监、经理、主管、车间工段长和组长)的“领导作用”,明确处理每一类事物的方针和原则。
管理标准对确保gmp有效实施相当关键。如果岗位职责不明确,就会出现对工作相互推诿的现象。如果横向与纵向的工作关系及“交流”方式不明确,就会导致混乱,各行其事。这就根本谈不上“质量管理体系”,所建立的“gmp文件体系”也如同一堆废纸,中看不中用。
能够制订与执行好管理标准,就能做到“方针政策明确,职责清晰”。技术标准(ts):是以“物”为主要对象,只为某一具体东西(如产品)所用,是特异性规程。如质量标准、产品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确认与验证方案及报告等。
就gmp文件系统中的技术标准来讲,除了物料与成品等严格执行已有相关标准外,还应把重点放在工艺规程与“注册工艺”一致性上,以及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的合理性与“强制性”上。
虽然目前大多国内企业的产品(尤其是中成药)由于前期研发工作的不严谨,导致了按照注册时的工艺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生产工艺与注册工艺必须保证一致是gmp法规要求,因此,企业必须加强产品工艺研究,通过再注册等合法手段加以解决。
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是企业制定的,必须使其科学、可行,既能确保最终成品出厂是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又不增加生产成本(质量标准的过度严格,必然增加生产的难度和生产成本)。
能够制定与执行好技术标准,就可实现“有法可依”。操作标准(sop):是以“人”的工作为对象,也叫工作标准。用来从技术性和可行性细节上指导员工如何去完成具体的一件事或进行一项操作。如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各种设备操作、清洁及维护保养操作规程等。
就gmp文件系统中的操作标准来讲,重点要确保符合gmp要求、符合工艺与各种技术参数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能制定与执行好操作标准,就为“按章办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三类指令性文件(标准)中,管理标准是保证,技术标准是基础,操作标准是关键。
记录是历史性文件,用以描述或证明按照指令性文件(标准)完成了什么工作以及完成的情况。它可确保整个企业从管理到操作对gmp的实施都处于“有案可查”的状态,为发现问题后的原因分析与处理改进、责任追究与奖惩提供了依据。
实施记录可分为:过程记录(如岗位操作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工程设备维修记录及各种台帐等)、凭证(如标示物料、设备与操作间等状态的单、证、卡、牌等)或报告(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各种趋势分析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以及各种检验报告等)。
虽然由于每家制药企业的规模、产品、人员素质、设施设备水平各不相同,致使质量管理体系的gmp文件体系也不尽相同。但只要在文件制定方面,能够达到“一切行为有标准;一切行为有记录;一切行为有监控;一切行为可追溯”的要求,在文件执行方面,只要所有员工能真正做到“写你所做、做你所写、记你所做、纠你所错、持续改进”,就一定会把gmp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一)原则
良好的文件(含记录)是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gmp的基本要素。没有文件化的gmp—质量保证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就很难保证,也无法证明企业能够持续生产出质量可靠的药品。因此,新版gmp第一百五十条对gmp文件的重要性做出了定位,并突出强调了要有“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同样,在第十四章附则的 “gmp术语含义”对文件的解释中,再次加以明确(见第三百一十二条-三十四),旨在突出这些文件的正确制定与严格执行对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合格具有极其关键的影响,务必加以重视。
新版gmp对文件管理的系统性与严谨性做出了要求,明确指出企业应建立一个文件管理规程,强调了质量管理部门具有对gmp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的义务和责任(见第一百五十一条)。
建立一个用以指导如何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的指导性文件,对文件管理至关重要。它应能反映出各部门在文件管理中的职责范围和如何进行跨部门间的合作,以保证文件系统的严谨性与唯一性。如果对文件管理工作规定不合理或缺乏规定,那所制定的文件从形式上就很难符合gmp文件管理的要求,在实际的跨部门运行中也难以执行。另外,对质量部门必须审核gmp文件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所制定文件的“合规性”。
新版gmp第一百五十二条为新增条款,强调了gmp相关技术文件(如产品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的内容应与药品生产许可及注册资料保持一致,并提出可对产品质量信息追溯的要求。
为了避免企业内部由于文件的不统一(如已撤销不用的文件、新旧的文件同时存在于工作现场等)而造成混乱,必须建立一个有关“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的操作规程来进行管理(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这就需要做到对文件“运作”的流程概念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其中,“起草”即拟定初稿,是文件从无到有的第一步。“修订”是对已有文件中内容的修正、更新或完善。“审核”是对所起草或修订文件的再“核对”。一般分为技术性审核与法规符合性审核两个方面。“批准”是对文件的最终同意发放执行的确认与认可。“替换”是对使用的现行文件因破损等原因而进行的更换。“撤销”是文件停止使用而进行的“收回”。“复制”是对原版签发文件的复印,以分发给相关执行部门。“保管”对文件的保存与管理。“销毁”是为防止混淆而对收回或非现行版文件进行的破坏性处理。而且,文件的“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行为均要有记录来加以证明。另外在实际执行中,企业还应注意文件批准后在实施前的培训并记录。
与98版相比,新版gmp在要求对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需适当人员签名的基础上,增加了需“注明日期”的要求(见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来讲,与操作及检验有关的文件均要经过验证。在此特别强调:需经过确认与验证方可生效实施的文件(如工艺规程、清洁操作规程及设备操作规程等),起草日期不得在确认与验证方案之后,审核与批准日期不得在确认与验证报告批准之前,这事关文件真实性问题,日期是不可以随便写的。
文件的起草应该由文件使用与执行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来完成。
尤其是操作标准(sop)的起草,它是工作流程的反映,应当详细描述到操作可以被实施的程度方可指导执行者的操作,只有那些将来要使用这些sop的人员才对这个工作流程熟悉,才最有资格去起草sop。只有如实记录下按照sop操作后的结果,才能了解到操作的实际情况。
因此,如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应该由最熟悉、最专业的研发人员、生产人员和qc人员来起草。例如在验证方案中, 安装确认(iq)主要涉及维护,设备/工程部门最熟悉、最专业,运行确认(oq)主要涉及操作,生产部门最熟悉、最专业,性能确认(pq)工艺验证(pv)主要涉及生产和取样,生产部门和qc最熟悉、最专业,应当由他们来起草.新版gmp第一百五十一条强调了质量管理部需审核“本规范相关文件”。可见,质量管理部门只是充当文件审核或批准者,只需确保文件有人写,并且得到执行,确保不出现污染、混淆和混批等问题,使人员失误最低即可。很多企业都会犯这样的错误:sop、工艺规程、验证方案报告都由qa起草。
在具体的gmp文件“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实施过程中,一般遵循以下方式办理:文件的起草与修订人一般由文件使用部门中既懂专业技术又有丰富实际操作经验精英来担任,由他们出具初稿。文件审核人由使用部门的经理、主管副总从专业技术角度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核;质量管理部门qa人员、经理或质量负责人从gmp等法规的角度进行“合规性”审核。文件批准人除按照gmp有明确指定性要求执行外,可按企业自已的规定执行。
文件修订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因法规标准(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药典》等)变化引发的系统性修订;二是因相关变更或某个(或某些)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错误或不妥之处而引发的修订。均需由举证人/部门提出文件变更申请,按变更流程执行。
对于文件的分发、替换/撤销、复制、保管、销毁等工作,可按企业的《文件管理操作规程》由质量部指定的文件管理人员与各部门指定的文件分管人员负责办理。
所有经过批准文件的复制由质量管理部文件管理员按分发部门数量复印,加盖“受控章”后分发到相关部门。原版签字文件由质量部归档保管。
在撤销不再执行的文件或用经修订文件替换原文件时,要同时收回旧版文件,以避免操作现场出现不再执行或过期的文件,收回的文件要及时进行销毁处理。文件分发后各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培训。
在进行文件的“分发、撤销、复制、销毁”时,一定要及时填写相应的记录。
新版gmp要求文件要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并强调了文字内容要“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见第一百五十五条)。
其中,文件的“题目”应能清楚交待文件的内容与主题;文件的“种类”用以明确文件的归属类别。“目的”用以明示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文件,这个文件想要解决什么问题或达到什么效果。文件的“编号”用于确保文件具有“唯一性”、不重复,使各部门用于多方面管理的诸多文件系统条理化和系统化。文件的“版本号”用以表明文件的修订次数。另外,许多企业在文件里写明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及 “职责”,即需要哪些人或部门参与,参与者或部门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或参与哪些活动。
与98版相比,新版gmp新增了对文件存放的具体的要求,即“分类存放”(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以便于在实际工作时随时查阅。同时,新增了对文件复制质量控制的专门要求(见第一百五十七条),即在原版文件复制时,所复制的文件要绝对无误,文字清晰可辨。
出于对“文件系统进行维护”的目的,新版gmp提出了要对文件定期进行审核、修订,以及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出现在工作现场,防止被误用的要求(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GMP问题篇二
新版gmp发布 cfda解答十三大焦点问题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使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有关情况,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解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原卫生部79号令,报请国务院同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通知规定2015年底前全部药品生产企业应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中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根据实施规划过渡期的有关要求,2013年12月31日是企业可以执行98版药品gmp生产无菌药品的最后期限,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停止生产。
二、无菌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情况如何?
答:我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计1319家,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870家提出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申请,占全部企业总数的66%;其中855家已完成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并公告的企业有796家,占全部企业数量的60.3%。
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药品产能和品种能否满足我国药品市场供应? 答:按2012年我国药品市场需求估算,目前我国已通过的新修订gmp认证企业的无菌药品4种主要剂型的总体产能已达160%,完全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从品种分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收载无菌药品171个,全部都有已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版)及临床常用药品分别收载无菌药品629个和563个,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别可以生产其中的621个和556个,均占98.7%。目前尚未覆盖的个别品种,也已完成了产品储备。总体来看,能够有效保证药品市场供应。据近几年统计,正常情况下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种(包括各种剂型)出现供应短缺现象,如甲巯咪唑、人凝血因子ⅷ、蛇毒抗血清等都是由原料、价格、市场等原因造成的,与新修订药品gmp的推行并无内在联系。
四、如何界定停产?停产后企业能否继续申请认证?此前生产的产品后能否继续销售? 答:为了准确界定停产行为,考虑到部分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公告》中明确,以完成最终包装为标志来确定停产行为,即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尚未完成检验的,可继续进行检验工作,合格后予以放行,允许其继续上市销售。疫苗类产品按要求需要进行批签发,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并送批签发的疫苗产品,在批签发合格后仍可上市销售。
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也就是说在2014年仍会有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陆续上市。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认证现场检查并进行公示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待取得新《药品gmp证书》后产品方可销售。
企业停产以后,如完成gmp改造,可以继续申请认证。对于放弃认证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品种技术转让、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
五、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对于我国医药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答:新修订药品gmp充分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等国际先进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要求有了较大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强调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强调药品生产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更加有效地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新修订药品gmp的稳步实施,为医药产业的优胜劣汰、兼并重组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部分规模小、效益差、产品无市场、质量管理水平落后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出局。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市场占主导的优势企业也利用本次机会,调整了品种布局,提升了产业集中度。以大容量注射剂为例,我国排名前5位的生产企业,已占有全国市场近50%的份额。新修订药品gmp有效促进了我国制药工业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我国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160家企业的450个原料药、103家企业的143个制剂品种通过国外药品gmp认证检查。2013年10月9日,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的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预认证,首次进入国际采购目录,具有里程碑意义。
六、2014年1月1日后,未通过认证企业的停产是否会对行业造成冲击?
答:根据统计,全国制药五百强企业中涉及注射剂生产的仅有22家未申请新修订药品gmp认证。100强中99家已经通过,仅剩的1家也已提交认证申请。
新修订药品gmp是技术要求的提升,更是产业发展到新阶段市场做出的选择。不过,我们对于尚在改造暂时停产的企业并没有关闭认证的大门。只要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将继续组织认证检查,通过认证后可以恢复生产。
七、在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过程中是如何保证认证检查工作质量的?
答:在新修订药品gmp整个实施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及时颁布相关附件和认证检查指南,修订原有质量手册及34个程序文件,并新增4个文件,从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药品gmp认证检查。
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和纪律培训,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2011年首先培训了117名检查组长,然后培训了163名骨干检查员,后期对600名检查员进行了新修订gmp相关培训。2012年、2013年采用多种形式陆续对长期从事检查工作的550名药品gmp检查员进行再培训,包括无菌理论学习与现场操作结合、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举办8期疫苗专项培训、世界卫生组织派专家对我国检查员的检查进行观察检查和教学检查等方式,确保了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检查能力。
药品检查质量体系不断完善。2011年初,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的评估。2012年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通过iso9000认证,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专家的好评。
明确检查认证的技术标准和纪律要求。对认证检查的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对认证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执行标准和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下一步总局将采取什么措施监督未通过认证企业确保停产措施到位? 答:下一步总局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凡是未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请各地立即通知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一律按《公告》要求停止药品生产活动。
各地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应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停产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同时要密切关注停产企业状况,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各地要对应停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密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公告》要求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九、为什么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准则,是药品生产必须遵循的重要技术标准,已成为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参与药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标准。药品gmp对药品生产中原辅料采购和检验、生产投料、制剂加工、质量检验、仓储保存及产品出厂放行等生产全过程的条件和方法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从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
我国在1988年开始逐步推行药品gmp。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和依法实施,在2004年7月1日实现了所有药品均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生产的目标。通过实施药品gmp,我国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原有药品gmp已颁布实施10多年,受当时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所限,其中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制度存在缺失,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可控的目标要求,在理念、制度和标准上已经落后于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药品gmp标准。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药品生产更加规范、质量更加可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必须对我国药品gmp进行修订并推动实施。
十、新修订药品gmp的特点是什么?
答:此次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5年启动,本着公开透明、从国情出发、优先提高质量管理和人员素质的原则,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实际,并针对我国药品质量现状和以往药品质量事件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药品gmp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更加注重质量管理的细节,篇幅内容由原来的88条增加至313条。新修订药品gmp相比原有药品gmp,标准要求更高,内容更加全面,制度和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基本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
新修订药品gmp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二是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明确将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三是细化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提高了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标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药品gmp的空气净化a、b、c、d分级标准,并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同时,按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对厂房设施的设计提出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等方面也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一系列新制度。引入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方面,增加了如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十一、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新修订药品gmp,一方面可以全面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强化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从而推动医药产业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同时有利于,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和与国际接轨,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十二、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规划是什么?
答:新修订药品gmp发布实施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2月,就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规划。规划充分考虑了企业升级改造的过渡时间和品种风险因素,确定了分两个阶段实施的计划。一是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二是除无菌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届时,未在规定时限达到要求的企业(车间),不得再继续生产药品。
十三、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促进措施有哪些?
答:针对实施初期出现的部分地区推进慢,企业等待观望等状况,实施进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无菌药品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部从药品技术转让、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以及鼓励兼并重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
2013年2月和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做好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过渡期间企业文号转移等工作,连续下发相关通知,鼓励企业药品技术有序流动,推动新修订药品gmp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又发布了新修订药品gmp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在新旧车间衔接、注册现场核查与药品gmp检查衔接等方面出台多项制度和措施,保证了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GMP问题篇三
新版gmp问题解答
(二)来源:安徽省药监局网站
洁净区的消毒一直是困扰使用方的难题,采用何种消毒剂比较合适?
答:在选择一种消毒剂时,首先要了解消毒剂的性质,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没有一种消毒剂是完全理想的。目前大多数企业采用甲醛熏蒸的方式,缺点是对人员的毒性大,残留量比较难测试。
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的喷雾方式(vhp),干雾或者蒸汽。灭菌效果可以验证,残留量容易测试。
是不是意味着一定要清洗完毕就马上烘干?采用空调加大通风干燥方式是否符合此条?
答:物品应该在清洗后干燥,干燥后再存放。干燥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烘干、通风等方式,不推荐采取空调加大通风干燥方式,空调加大通风干燥方式耗时长,干燥效果不理想。
清洗完毕的设备应及时干燥,以防止微生物滋生以及水或溶剂、清洁剂对设备的腐蚀、氧化,干燥一般采用烘干、压缩空气吹干的方式。通过通风的方式干燥,应考虑干燥的时间较长造成的不良影响。
化验室的仪器维修后是否要进行重新验证?如hplc(高效液相色谱)更换氘灯或电路板、修理进样器。
答:需要重新确认。
维修、更换关键部件需要针对影响部分重新确认。更换氘灯需要校验;换电路板视其功能而定,如果是主板需要确认;修理进样器需进行功能测试和校验。
称量间是否可放置多个物料?
答:原则是只可以放置一种物料。未开始称量的物料可以在称量间外指定区域短暂放置。称量时应逐个物料分别称量,称量完成后应按产品将不同物料集中存放。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答:a.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b.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c.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d.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e.检验方法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
答:a.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b.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c.其他需要收回的。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怎样管理?
答: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当严格管理
a.专人保管。b.有专柜或专库存放。c.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只有满足什么条件才允许制剂产品返工处理?
答:1.不影响产品质量 2.符合相应质量标准 3.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 4.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
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目标是零污染,应当遵循的要求是什么?
答:a.灌装数量少于5000支时,不得检出污染品。
b.灌装数量在5000至10000支时:
(1)有1支污染,需调查,可考虑重复试验;(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进行再试验。c.灌装数量超过10000支时:
(1)有1支污染,需调查;
(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进行再试验。
d.发生任何微生物污染时,均应当进行调查偏差批次产品放行前必须完成哪些工作?
答:1)根本原因调查清楚; 2)根据根本原因已经制定了纠正和预防措施; 3)产品质量影响评估已经完成。
规范中没有提及“消毒剂轮换”,是否说消毒剂可以不轮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虽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没有强制规定消毒剂必须轮换使用,但实际上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更为科学的要求。企业以往通常是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剂轮换,而对消毒剂轮换使用对洁净区消毒的效果不做研究。新修订药品gmp要求企业对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进而确定不少于一类的消毒剂如何使用,最终确保消毒剂在洁净区内的消毒有效性。
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 进行动态监测?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条件一致不会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所取样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我们无菌车间要进行厂房改造,因为面积受限,工器具灭菌设备只能安装 一台湿热灭菌柜,无法安装干热灭菌柜,是否可以?
干热灭菌柜的主要作用是去除工器具内表面的热原(内毒素),仅进行湿热灭菌只能完成灭菌,而无法进行热原(内毒素)的去除或降低。降低热原(内毒素)水平有化学法、稀释法等多种方法,在无干热灭菌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方法和设备设施,并经过验证或确认,证明该去除热原(内毒素)方法和设备设施的科学合理。
我公司已对物料的供应商进行审计,是否可直接采用供应商报告作为物料 的放行依据(鉴别项自己做)?
供应商审计并不能代替进厂的物料检验和放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产品的特性和工艺的要求等制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放行。对入厂的物料进行全项检验还是部分检验,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物料在产品中的作用、供应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决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用于制剂生产的物料,则不可以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仅当物料的生产企业与使用物料的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运输过程无被篡改、假冒、替换、变质等质量风险,企业可考虑直接采用物料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作为放行依据,但鉴别项目必须由接收企业自己完成。
用于原料药生产的物料,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二原料药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他项目的测试”。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第十六条还规定,“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他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
规范要求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这里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是哪个部门的人?我们目前是质量部门的人员,是否是有授权书并经过培训上岗资质即可,而不只 是由qa或只是由qc执行取样?
取样是质量控制的活动之一,应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取样。经授权的取样人员应当是质量部门人员,可以是qa人员,也可以是qc人员。
取样的关键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取样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及使样品具有代表性,这需要对取样操作人员进行较为完整的培训及考核。无论是qa还是qc人员负责取样,都要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企业允许其从事取样操作的授权。
规范要求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请问保存时限有何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培训记录的保存时限未作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定保存时限。建议长期保存,至少应留存至员工离开企业时其参与生产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以保证企业能够对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进行相关调查。
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生产多个固体制剂品种。每次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由质量管理部门来最终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由生产人员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 认。这样做是否可以?还是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仅规定了需要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并在下次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确认,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实际工作中,企业由于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不同而对清场工作的风险划分等级不同。有些企业赋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后的清场情况监督或复核以及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的职责,有些企业的这些职责则全部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还有一部分企业将生产前、生产后的清场确认或复核分别交给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确定由哪个部门进行清场情况的确认。但是,无论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些职责,企业均应保证清场的效果。
制剂使用的原料有专家建议一般是按照100%投料,如果特殊情况也可适当提高投料量,但不要超过标示量的上限
产品的生产处方应当与注册申报的相一致。本问题中,微克级的主药成分在生产中易被活性炭吸附和过滤耗损,从而在生产过程中增加生产处方中的主药投料量,以这种方式来控制产品的标识量很不科学。企业应针对活性炭和过滤器对该药品的吸附情形进行研究,也可考虑重新研究生产工艺,但最终必须按法规要求进行相关注册申报(补充申请)更改药品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
对于灭菌降解幅度数大的药品,说明该药品的热稳定性较差,应考虑其降解物质是否会对药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并进行研究,不可以简单增加其生产处方的投料量解决产品的含量问题。
总之,企业应在产品前期研究过程中确定大生产的生产处方,如:工艺中是否被吸附,或者是否需要折干折纯投料等等。一般来说,在生产处方和工艺不变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如处方工艺有变化,应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审批或备案工作。有些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生产计划部门会将小幅提高计划批量的投料量,来确保成品批量满足市场需求。例如,计划生产1万片,投料时按照1.02万片的生产处方投料,这是可以的。
我公司仅有一个地址,但生产品种较多,受权人可以转受权给其他人吗(长期或短期)?如果是委托生产,受权人可以转受权给受托方质量人员吗?
受权人可以转受权给其他人。但是企业必须对转受权人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和确认工作,以确保其知识和能力,并能有效履行产品放行职责。
在委托生产中,委托方质量受权人不可以转授权给受托方质量人员。产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检验人员须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是不是药企的qc只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就能上岗,不再需要经过药检或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检验人员提出了要求: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该规范没有强制规定企业的检验人员需经过药检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其注重的是培训的有效性,企业应确保培训后检验人员检验的准确性。企业可采取理论培训、实践培训、或者师傅带徒弟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但必须注意,培训和考核仅仅是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手段。
我们生产最终灭菌的大容量注射剂,从配制到灭菌的时限,工艺规程描述为不超过12小时,但实际工作中最多也超不过8小时,那么,12小时的时限是否必须要通过验证?8小时的时限也是否必须要通过验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灭菌工艺的有效性不仅与灭菌参数有关,还与待灭菌物品的微生物负荷量有关。建立间隔时间控制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负荷量,使灭菌工艺能够达到相应的效果。
药液的微生物负荷量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企业根据灭菌工艺能力确定可接受的最大微生物负荷量之后,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贮存条件考察、建立并控制药液从配制至灭菌的时间,以控制微生物负荷量在可接受的最大范围之内。
问题中工艺规程规定的时限应当是经过验证的。如果最长的12小时时限已经过验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将时限缩短至8小时可不再验证。
原料药生产所用原料是否也必须每批留样?其留样时间如何确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明确要求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并对留样作出了详细要求,而对于原料药则没有详细规定,但在第十二条
(七)中明确规定: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原辅料留样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追溯性,一旦上市或未上市产品出现问题,企业能够从物料角度查找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因此,企业还是应当根据其对成品质量影响的情形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是否留样、如何留样并形成操作规程。一般而言,原料药生产所用的起始物料、对原料药质量有直接或关键影响的那些关键物料均应当留样。
检验方法确认和检验方法验证的区别是什么?哪些检验方法或在何种情况下,要做“检验方法确认”?我公司常年生产成品的检验均采用药典方法,是需要做检验方法验证,还是需要做检验方法确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确认和检验方法验证的区别,但无论是方法确认还是验证,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一般说来,检验方法的验证是证明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相应物料或产品检验要求。制定质量标准、采用新的检验方法、或已有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变更之时需要验证该检验方法对该物料或产品的适用性。
检验方法的确认是证明通过已验证的方法进行产品测试的实验室条件适合于该物料或产品检验的过程。经验证的检验方法或药典等法定标准收载的检验方法,在实验室批准使用该方法前或当实验人员或实验仪器发生变化后需要进行检验方法的确认,确保该测试条件下与原先的检验结果一致。
采取药典方法,企业在第一次使用时应当进行检验方法确认。但如果这个法定检验方法已经在实验室成功实施了较长时间,且实施过程中未发现该检验方法不适用,则企业不再需要进行方法的确认。应当注意,并非所有检验都需要进行确认,一些通用的检验方法如:ph值测定、干燥失重、炽灼残渣等可根据情况无需确认。
原辅料和内包装材料的留样时间不超过有效期吗?如果产品放行后二年已超过有效期,是不是只需留样到有效期?
关于物料的留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规定: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原辅料留样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追溯性,一旦上市或未上市产品出现问题,企业能够从物料角度查找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问题中的留样如果超出了有效期,由于时间的原因物料性质可能发生了变化,难以达到留样的目的。此时,留样的期限可以相应进行调整,即可只留样到有效期。
有些包装材料没有有效期,如何进行操作?有些原辅料也没有有效期,只
注明复验期是否可以?
有效期和复验期的确定均依据稳定性试验考察数据而制定。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
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材料没有有效期的情形,企业应在供应商审计过程中关注内包材生产商的稳定性考察、留样数据及其历史经验知识,为制定内包材的复验期提供支持。必要时,可要求内包材生产商对内包材进行相关考察,结合考察数据制定有效期或复验期。
对于外包材,药品生产企业关心的往往是包装的牢固程度,以及颜色、字迹等信息,包材生产商往往没有更多的技术数据,企业可根据历史经验,自行设定相应的有效期或复验期。
对于没有有效期的原辅料,企业应根据物料性质、储存条件、用途、使用的历史情况来决定该物料的复验期。原辅料复验期原则上应该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根据企业对物料的使用历史经验和相关知识来确定。
我公司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结果表明工艺和产品都很稳定,是否还需要进行产品工艺的再验证?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是用来确认工艺是否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是否适用的。做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能够使企业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
验证是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工艺验证是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再验证,以及再验证的周期确定为多少,均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由此确定再验证工作计划进行的时间。总之,无论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结果如何,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均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以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对于有电子签名日期的自动打印记录、图谱,是否还需要手工签注姓名和日期?例如hplc系统,其系统进入、图谱打印均有权限控制,并经过了确认,该hplc图谱还必须手签名吗?
如果企业的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系统均经过了相关验证,能够保证电子记录及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并有每次修改的记录及安全措施。同时,企业将以上这些内容形成了文件化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可以不需要操作人员再用手工签注姓名和日期。但是,复核人员进行复核时,仍应进行手工签名,并签署日期。
如果企业无法完成以上工作,无法达到电子签名的控制要求,不能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和唯一性,则必须要采取手工签名等相应的措施。
自动打印的记录纸为光感性材料,过一段时间后打印内容会变淡,甚至消失,此类原始记录是否可复印后再一同附在批记录中?
药品生产企业的记录应当有一定的保存时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如果由于记录形式的原因而导致不易保存,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达到保存期限的要求。本问题中打印内容变淡,甚至消失,很多时候是油墨的问题,有机材质的油墨不稳定,其本身易氧化导致字迹发生变化,可以改变使用的油墨进行打印记录。问题中所提出的“原始记录复印后再一同附在批记录中”的方式也是记录保存的一种有效控制措施。
我公司批准的供应商,印刷包材实样/稿样、取样、有效期,均有独立的文件或清单,如独立的经批准供应商清单,独立的印刷包材实样、样稿管理,独立的取样管理文件等。这些内容是否还必须在质量标准中体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质量标准的依据;经批准的供应商;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药品gmp对物料质量标准的内容进行要求是为了确保质量标准的可应用性。如果这些信息均有独立的文件或清单,形成了相应的书面文件,并经过了批准,则企业可以在相应的质量标准中参引这些文件或清单,而不必再将这些文件或清单的内容重新编写到质量标准之中。
清洁验证过程中,如果清洁方法、使用的清洁剂、清洁周期等所有条件均
未改变,还需要做再验证吗?
清洁验证的目的是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关键的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如果影响清洁效果的任何因素都没有发生变化,清洁验证能够持续证明清洁效果得到保证,可以不需进行再验证。但是,随着生产批次的增加、生产设备的损耗、人员或物料的更替等等的变化,生产条件可能会发生迁移,因此原有的清洁方法是否持续有效需要进行重新确认。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定期确认清洁的有效性,确认清洁验证是否保持了持续的验证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物料平衡计算必须是每道工序吗?如输液的流水生产线,在灌装时,机器读取的灌装数并不十分精确,我们可否在生产结束后,即包装成品后进行本批次产品的最终物料平衡,一批次只计算一次可以吗?
物料平衡计算考查的就是生产工序的物料平衡。工艺规程应包括生产操作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工艺规程还应当包括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
计算物料平衡的目的是确认每道工序没有发生混淆、差错。物料平衡是否合理,能够反映企业的生产是否正常,如有偏差能及早发现,并及时处理。尽管新修订gmp没有强制要求每步工序都应进行物料平衡,但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管理情况,确定哪些步骤应当计算物料平衡,以及物料平衡的限度。
以问题中的大输液为例,如果仅在生产结束后,即包装成品后进行本批次产品的最终物料平衡,不计算灌装工序的物料平衡,则很可能无法发现灌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后续的标签等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也难以计算,最终可能无法确保产品质量。对于该问题的情形,企业应当对灌装机的计数设备进行维修调试并进行确认,使其可以帮助该工序完成物料平衡。
我公司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未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是否允许?
gmp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自行编制物料批号。企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要有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还要有接收时设定的批号,目的是使物料有唯一性的标识。如果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批号,可能会存在标识并非唯一,存在不易追溯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坚持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应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确保每一批物料的唯一性,避免混淆。
由于生产车间改造,我公司正在重新进行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的验证。以前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的pq是连续监测21天水质符合要求即可,现是这样执行是否还可以?
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的pq应当分为3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都可以是21天或30天,期间进行密集监控,这主要是考虑系统最初开始运行时的功能情况,确认现有sop能确保水的质量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如果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pq数据表明水系统运行稳定,一般情况下,第三个阶段还应持续进行一年时间,以进一步证明水系统的长期稳定性。
我公司所用说明书是整箱包装,但每箱内有6个用牛皮纸包装的小包装,根据生产部门领料单,我们拆箱发放小的包装后,仓库会剩余部分未打开的小包装,这算是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必须用密闭包装容器进行包装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药品gmp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混淆、差错的风险,说明书的储运过程也是如此。从问题描述来看,企业的说明书最小包装为牛皮纸小包装,并且发放时是按照该最小包装进行发放的,如果该最小包装上清晰的标示出了说明书的规格、批号等相关信息,能够避免与其他说明书的混淆和差错,则可以采用非密闭容器进行储运。如果该最小包装不能被清晰标示,则应当将其采用密闭容器进行包装储运。
(未完,待续)
GMP问题篇四
gmp认证之厂房 “制药厂洁净室洁净区环境监测各类问题分享”
1.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用紫外线定期消毒等是否就可以了?若不行,应该用什么方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企业应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而没有强制要求消毒的方式方法。紫外线消毒效果的影响因素较多,如紫外线波长、强度、照射时间、水层厚度等,不易控制,可作为消毒的辅助手段。
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的消毒有多重方式,例如:纯化水系统可采用巴氏消毒或纯蒸汽灭菌,注射用水可采用纯蒸汽灭菌或过热水灭菌等。而紫外线仅仅是辅助的方式,可以延长消毒周期,但其效果十分有限。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设备情况以及消毒周期来确定具体的消毒和灭菌方式,并对其进行充分的验证。但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仅仅采用紫外线定期消毒这一种方式。
2.洁净区监控,半球型摄像头每次清洗清洁不干净,而且死角清洗不等,非常不卫生环保,请问有什好的清洁方法?
采用洁净区专用摄像头。它是专门为药厂、电子厂、医院手术室、食品厂等的洁净区/无菌室/无尘车间开发的专用网络摄像头。该摄像头可以无缝嵌入彩钢板安装,纯平圆形外表面与彩钢板平齐,无卫生死角,易清洁易消毒。洁净区专用摄像头可对关键工序、关键岗位进行24小时的定点监控。该摄像头与维远泰克opcmes软件结合使用可实现洁净区监测报警事件与视频片段关联。洁净区作为制药企业的生产场所,对环境、着装、人员流动等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单个半球型摄像头无法全面的监控洁净室人员的操作,更无法对重要设备的运行状态、操作过程进行实时定点监控。如何实现洁净区远程非现场的重点岗位、关键设备的定点实时监控?
要实现洁净区操作间的多点监控,现有技术条件下,需要增加洁净室的监控摄像头的数量。半球型摄像头安装于天花板,安装位置过高,清理不方便,同时存在卫生死角,加大了洁净室清洁和验收的工作量。
洁净区嵌入式专用摄像头解决了该项难题。洁净区嵌入式专用摄像头安装于洁净区彩钢板墙体上,通过嵌入彩钢板的方式安装,安装高度距离天花板约 40-60cm。该摄像头平面为纯平面板,嵌入彩钢板后,摄像头平面与彩钢板平面平齐,在利用墙擦清洁墙面的同时实现了摄像头的清洁。同时,摄像头的纯平面板零卫生死角,不存在清理不到位的情况。3.药品生产企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环境参数的监测标准与依据是什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未明确规定洁净室的技术标准,例如: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那么第三方在对洁净室进行洁净度级别检测确认时应采用何种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储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企业应结合产品和工艺特点确定洁净区的温度和湿度范围。
关于洁净室技术标准,我国有多个国标均有所涉及,如:《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2010)等。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的检测方法可参考gb/t16292-2010、gb/t16293-2010、gb/t16294-2010等国标。
4.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5.原料药专用生产设备(单一品种)在进行清洁验证时,是否还需要检测活性成分的残留量?按目测残留无可见物料为标准是否可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单一品种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专用设备的清洁验证,从风险的角度看,专用设备上的活性成分残留对后续生产产品质量影响不大。清洁验证的重点在于确认是否存在相关杂质(降解产物、反应物)的残留,该残留是否能够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如果为生产单一品种的专用设备,应综合评估原料药(或中间体)在相关设备上的性质,是否有高活性的杂质产生、该杂质在本清洁方式下残留的标准能否达到等。通常情况下,清洁验证需要通过取样检测的方式来证明,不能仅以目测无可见残留为指标。
目测残留无可见物料通常作为每次清洁行为之后的检测标准。
6.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条件一致不会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所取样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GMP问题篇五
2010年版gmp修改解读
邓海根-作为中国gmp资深专家,原无锡华瑞制药的质量部负责人,从上个世纪80年代无锡华瑞的建厂开始就在推动中国gmp的历程,他接受了《医药经济报》的专访。
新版gmp的修订背景,他对本报记者说,国际上近二三十年内,药品监管标准一体化的趋势明显加速,药品注册是药品质量保证的源头,1990年欧盟、日本、美国创建ich人用药品技术标准国际协调会,这样,形成了先进工业国的“三驾马车”来决定国际认可的注册申报资料的格式和指导原则。
邓海根认为,我国制药行业吸纳了国际注册的先进经验,正在不断取得进展,至于gmp与注册,只是药品生命周期的两个不同段阶,两者密不可分,顺应全球经济及时代的发展,走国际化的道路,这是必然的选择。
“世贸组织成员国2001年正式接纳中国入世,who的标准是国际药品贸易的„游戏规则,遗憾的是,我国药品监管的标准低于who的要求,企业出口产品需要自行努力,同时符合我国及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
在邓海根看来,总体上说,新版gmp标准是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产物,它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我国药品科学监管的道路上迈开了一大步。因此,这次gmp的修订,将具有里程碑意义。
亮点一:强化质量风险管理 《医药经济报》: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新版gmp的最大变化是注重软件,尤其是对于制药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质量受权人写入了新版gmp,质量受权人在企业生产环节的职责是什么? 邓海根:在who2007版gmp的提法中,药品放行受权人(authorizedperson,ap)系指由国家药品监管机构认可的,负有确保每批药品已按该国的法律、法规生产、检验和批准放行责任的人员。
而欧盟用qualifiedperson(qp)来表述这一有法定特殊职责和素质要求的人员。qp是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2001/83/ec号法令的要求,who的gmp是建议性的,由各个成员国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方能正式采用,who提出ap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换言之,who的成员有权根据本国的国情,来决定本国的药品监管模式和法律文件。
美国并无这样的制度。英国是先有人做此项工作,然后再按欧盟的要求设置这样的人员。中国实施who的要求,也需要由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性文件,试点的用意也可能在此。新版gmp中,质量受权人主要履行产品放行审核的职责,为确保能做好此项工作,质量受权人要了解需放行产品的质量投诉、稳定性考察、召回、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情况,参与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部分工作。因此,质量受权人在企业中受质量管理负责人的领导,但在小型企业中,质量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受权人。
新版gmp之所以规定质量受权人仅履行产品放行审核的职责,原因是期望制药企业加强对上市药品的全面审核,对上市药品的质量最后再把一道关,但无意对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架构作重大的改变。《医药经济报》:风险管理首次写入我国gmp规范,新版gmp在“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及内容上,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进行评估,这对于制药业的良性影响体现在哪里? 邓海根:2005年11月9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发布了质量风险管理(ich-q9)指南文件,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认为这个文件将制药行业的质量管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随着ich-q9的发布,fda和欧盟、who都在力推建设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系统,藉以促进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质量风险管理,即根据产品质量的风险,特别是对患者的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安排,摆脱平均分摊资源的不合理状态。换言之,ichq9及fda的倡议,基本点是科学管理,是消除无效投资,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制药行业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今年1月,由北京大学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翻译,并由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美国专家的专著《药品注册批准前检查》,这本著作是美国药品监管法规核心理念的概述。在该专著中提到:“fda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为应用新的和创新方法的企业打开了一扇大门。”
现在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改进他们的质量管理程序,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的同时,降低成本,并缩短产品上市所需的时间。fda倡议的最终目的是鼓励企业采用合理的科学原理和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管理药品生产中的危害。在成功地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以后,企业最终将能取消那些对确保药品安全性或质量无意义的生产控制。风险管理说到底是科学管理加持续改进,强调的是前瞻性的预防行为以及对问题根本原因的调查和持续改进(capa),从而保证决策的恰当性与有效性,以避免盲目性,获得“控制损失,创造价值”的双重效果。
风险管理是衡量企业能否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要素之一,我国新版gmp适时引入这个现代概念和要求,对企业质量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对制药企业而言,对药品实施质量风险管理既是责任也是义务,这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更是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使命要求。亮点二: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 《医药经济报》:新版gmp新增了对于委托生产的要求,请问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会对本土制药企业的委托加工带来什么影响? 邓海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是社会最大限度充分利用资源的一种商业模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这种商业模式在国际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也是降低药品生产成本的一种方式。我国目前尽管也有一些法规的规定,但不够全面,特别是委托检验如何按gmp的要求管理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新版gmp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从技术层面上作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与国际上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它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国药品的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行为,从而确保上市产品的质量。《医药经济报》:现在不少已经通过欧盟cgmp的本土企业在为跨国企业做oem,新版gmp关于委托加工的条款并未涉及到核心技术保护,请问这是否会对委托方造成不利? 邓海根:oem通俗说来,接受委托生产的企业要能原汁原味地生产出首创/品牌产品。委托需要有商务及技术合作协议,现实地说,高科技、高利润、高要求的产品通常在国内是不会被委托的。新版gmp中有关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要求,只解决如何按gmp要求规范进行委托的问题,不涉及知识产权,也不涉及哪些产品的生产或检验可以委托这类政策性问题。
亮点三:无菌生产要求大幅提高 《医药经济报》:经过数次修订的新版gmp虽仍未揭开面纱,但提高管理标准特别是无菌生产方面的要求已经明确,相比98版有很大提高。新版gmp包括厂房的设计理念和无菌管理理念都在发生变化,那么,新版gmp对无菌药品的要求具体都有哪些提高? 邓海根:98版修订标准中,无菌药品附录的篇幅约为1500字,新版gmp征求意见稿无菌药品的附录为1万多字,要求确实有质的提高,大体说来有以下方面: 1)洁净区环境取who2007无菌药品的标准,按iso14644-1的标准划分,这与欧盟相一致,虽然who并无欧盟及fda那样对无菌生产的环境有微粒连续监控的要求,但它在第十条中要求:a级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这与欧盟的标准是十分接近的。微生物一般大小在1m左右,控制了产品暴露的环境微粒,也就大大地降低了微生物污染的风险。2)增加了隔离操作技术的要求(第四章)。3)增加了吹灌封技术的要求(第五章)。
增加的这两章既是国际上的通用要求,也是国内现实的需要,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正采用这类技术,有必要对此作出相关的规定。
4)强化了培养基灌装的要求,采用了who、欧盟及fda相同的控制要求。5)强化了无菌生产的轧盖环境保护要求。
6)最终灭菌前,要求对生物负荷,即微生物污染水平进行测试。
7)采纳了国际上公认的灭菌标准,流通蒸汽处理不再被视作最终灭菌,而是who2010无菌药品7.4中所提到的弥补除菌过滤法不足的热处理手段。
8)明确规定了各种灭菌方式(如湿热灭菌、干热灭菌、辐射灭菌、环氧乙烷灭菌)的相应管理要求。
《医药经济报》:据您所知,中国目前在无菌药品生产领域,与国际领先水平的差距在哪里?国内制药企业全行业的无菌改造会不会有难度? 邓海根:国内无菌药品与国际的差距主要在人的理念,换言之是人才不足,由此影响设计、硬件改造及管理软件。国内设备的制造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与国际水平仍有较大差距。由于我国早已在网上公布了gmp征求意见稿,相当一部分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已完成了改造,我个人认为,这对可最终灭菌产品的影响还不是很大。影响大的是全无菌操作的车间/企业,因为国内标准不配套,可能会有误区,设计不合理,或留的余地过大,以致影响日常运行的成本。在gmp标准变更时,出现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这类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实施新版药品gmp,是药品监管的一件大事,也是制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新版药品gmp的出台恰逢其时,这标志着我国药品生产即将进入更为科学、系统的崭新时代,新版药品gmp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制药行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药品生产集中度,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的保障能力,必将对我国整个制药行业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实施新版药品gmp的意义,可用新起点、新理念、新高度概括。
为什么说新版药品gmp是我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的新起点?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制药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的制药行业相比,我国的制药行业至今仍然相对落后。中国是制药大国,但还不是制药强国。修订药品gmp,不仅有助于我国制药企业建立起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更好地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而且有助于我国制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医药行业多、小、散、低的格局,这是我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的崭新起点。
新版药品gmp的有效实施,必将对所有的药品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上带来脱胎换骨式的改变,必将有助于改善中国药品质量的形象。同时,也必将有力提升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出我国制药行业的生产优势,顺应国际上制药产业发展趋势,抓住发展机遇,让更多质优价廉的中国药品出口到更多国家和地区,最终为我国制药行业由仿制转为创新奠定基础。
新版药品gmp的新理念新在哪里?
新版药品gmp适时引入了当代国际上质量管理的新理念。如质量风险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等新理念,将引导我国制药企业实施药品gmp必须以科学和风险管理为基础,这对国内制药行业而言,是理念上的全新突破。
以质量风险管理为例,药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并不是简单地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所能发现的,因此,新版药品gmp引入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推行的质量风险管理的理念,并在诸多条款中要求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彻底摒弃了“质量是检验出来的”、“药品检验合格即可放行”的陈旧、落后观念。
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例,新版药品gmp明确要求制药企业应当建立全面的、系统的、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必须配置足够的资源,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同时还强调了包括法人、企业负责人在内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这使得制药企业的质量管理更为全面、深入,这既是对“质量管理或实施药品gmp仅仅是质量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的错误观念的极大否定,更是对“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落实,体现了制度化管理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为何说新版药品gmp体现出新高度?
新版药品gmp对我国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版药品gmp修订过程中,参照了who以及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标准,除了吸纳质量管理体系、质量风险管理等新理念外,还借鉴了国际上在厂房设备管理、生产管理、供应商管理、文件管理、质量受权人、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变更控制、偏差管理、整改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药品模拟召回等方面的先进管理和实践经验,引入了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这都有助于制药企业及时发现质量风险或产品质量缺陷,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实施新版药品gmp,对我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记者:业内期待已久的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新版药品gmp)已正式颁布了。您认为颁布、实施新版药品gmp的意义是什么?
孙咸泽:党中央和国务院一向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声誉,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而目前我国药品生产环节深层次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药品生产和产品质量等因素引发的突发不良事件的风险依然存在。建立最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是深化食品药品安全整治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修订药品gmp工作与我国人民的用药安全息息相关,与国家的声誉息息相关。
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我国现行的药品gmp已施行达10年之久,无论在标准内容上,还是在生产质量管理理念上均与国际先进的药品gmp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药品gmp还在不断发展,who对其药品gmp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技术标准;美国药品gmp在现场检查中又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欧盟不断丰富其条款内容。与国际先进的药品gmp相比,我国现行药品gmp在条款内容上过于原则,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偏重于对生产硬件的要求,软件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缺乏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化学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有4700多家,在总体上呈现出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修订我国药品gmp、提高药品gmp实施水平,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兼并重组、做大作强,进一步调整企业布局,净化医药市场,防止恶性竞争,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与药品gmp的国际标准接轨,加快我国药品生产获得国际认可、药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步伐。
记者:实际上,新版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6年就开始启动了。历经这么长时间的修改,我们着重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补充、完善?新版gmp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孙咸泽:在新版药品gmp修订过程中,我们注重借鉴和吸收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借鉴与适度前瞻相结合,体现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程管理的理念。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机构与人员”一章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比如,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现行的大专以上提高到本科以上,规定需要具备的相关管理经验并明确了关键人员的职责。
二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是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构成的完整系统。新版药品gmp在“总则”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三是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
为规范文件体系的管理,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新版药品gmp分门别类对主要文件(如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等)的编写、复制以及发放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
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在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洁净度标准方面与who标准(1992年修订)存在一定的差距,药品生产环境的无菌要求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确保无菌药品的质量安全,新版药品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这样无论是新建企业设计厂房还是现有企业改造车间,都应当考虑厂房布局的合理性和设备设施的匹配性。
第三,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
质量风险管理是美国fda和欧盟都在推动和实施的一种全新理念,新版药品gmp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四,强调了与药品注册和药品召回等其他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药品gmp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如:企业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进行生产,按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注册批准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其来源也必须与注册批准一致,只有符合注册批准各项要求的药品才可放行销售等。
新版药品gmp还注重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已上市药品,同时细化了召回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等。
新版药品gmp包括基本要求和附录,目前已完成了无菌药品附录等5个附录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将于近期发布,以后还将陆续制定和发布相关附录。
记者:您能详细介绍一下质量受权人有关情况吗?
孙咸泽:质量受权人来自于欧盟的管理经验,是企业内部负责质量监督、产品放行的专业人员,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干预。新修订的药品gmp首次提出质量受权人概念,并将质量受权人纳入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09年开始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先后在血液制品、疫苗、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新版药品gmp将该制度予以明确,意味着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应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着企业主管质量的副总、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设置和职责如何划分的不同意见,考虑到质量受权人制度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协调关系,故新版药品gmp对质量受权人只明确其管理生产质量的独立地位以及相关的职责,其他具体要求将另行研究确定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