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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且优惠力度逐年加大,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体系研究,成为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近期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当前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贯彻落实进行了研究探讨,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会计的实际应用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高新企业 研發费用 税前扣除 研究探讨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将解决国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优惠政策执行不理想主要问题一企业技术开发费核算混乱与项目管理不规范,有利于国家创新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同时提升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核算理水平,并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强化财务管理,使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工作向更深的层次迈进
技术开发活动的多元性使财务费用科目增多,传统的管理模式证明,仅仅靠财务部门进行经费核算,往往是挂一漏千,已经不能全面地反映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的真实面貌。因此,以企业技术创新为龙头,建立以科研开发、经菅考核、人力资源、设备仪器、财务核算等“五位一体”的管理体系,通过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全面、正确、规范地反映在财务科目中,并依据企业核算的技术开发费,按照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实施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工作,使企业受益。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1.财务系统三维核算模式建立
在正确理解与认识研发费核算范围后,高新技术企业要对现有财务核算体系做相应的调整,并且建立三维核算体系,以便能够准确核算技术开发费。具体从以下三个步骤来调整:一是在财务系统中设置技术开发费核算科目与明细科目;二是在“技术开发费”科目下定义“部门核算”辅助核算项;三是在“技术开发费”科目下定义“专项核算”辅助核算项。
(1)会计科目的设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研发支出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企业内部的研发项目支出,应按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处理。企业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
对于技术开发费用(研发支出)进行如表1所示科目设置:
(2)定义技术开发费发生的成本中心(部门结构)。部门机构设置在“辅助管理系统”的“系统菜单”的系统设置。各个部门名称录入在“辅助管理系统”的“部门核算”菜单下的部门目录设置。
(3)建立科研开发项目结构及清单。在u8财务系统“辅助管理”子系统下的“项目管理”功能中建立开发项目的结构体系,并建立起科研开发项目清单,实现开发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共享同一项目结构体系。并对技术开发项目进行统一编码,方便管理和查找。
通过上述三个步骤的实施,在系统中建立起“会计科目一开发项目一部门”的三维网络结构核算体系,为技术开发费的核算、成本控制、创新的绩效评估建立了良好的控制体系结构。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管理
(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管理规范。每年10月由单位总工程师牵头,提出本单位下年度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由技术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分专业进行审查遴选后,列入公司技术创新计划。
(2)对技改项目中计算开发费用的挖掘。该类项目的预算不是整个项目的全部预算,而是其中属于技术开发内容的费用支出预算。
(3)产学研联合开发的项目管理。作为产学研联合开发的项目一般为企业中的重点研究项日,而这些重点项目的研究将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研究,研究的大多数是企业中共性的问题,这同一般性指导计划项目在管理上有所区别。因此,制定出台了企业《重大技术创新管理办法》,重点在资金上要给予扶持,人力、物力上要有保障,保证项目的按期、按既定目标完成。
(4)规范了项目立项前的项目管理。对于部分费用支出是属于技术开发项目,但是不能确定该项目是否立项。把这些活动归为“孵化项目”管理。如果后期论证准备立项时,把“孵化项目”核算下的费用结转到该项目下;如果后期经过论证不准备立项开展的项目,那么把前期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归在“孵亿项目”下。
(5)项目首席专家制度。技术创新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度。项目首席专家与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确定项目的标的、进度、技术水平、责任、奖惩等内容。在负责项目的技术活动的同时,负责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预算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开发费用统筹管理工作。
(6)项目日常管理员。该管理员主要负责平时项目的费用支出界定与核算统计,同时负责每月或者季度的项目技术开发费支出的汇总上报工作。
(7)合理科学的立项任务书。立项任务书是继项目凋研报告后,确定要实施一个项目的重要技术资料,合理科学的编制立项任务书是项目成功的一半。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项目研究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为完成技术指标研究的技术路线、方法、达到的技术水平等;二是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费用进行科学合理预算,要按照界定的技术开发费范围逐项进行预算。
3技术开发项目预算管理
按照技术开发费界定的范围进行项目预算,是实现企业税前加计抵扣税最基础的工作。
(1)对企业开发费核算范围进行了界定(见表2)。
(2)建立了适合加计扣除工作的预算流程。第一步,确定年度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第二步,项目负责人预算项目年度执行过程中需要的人工、采用研究机器清单以及其它的直接费用。第三步,各个单位科技项目管理人员或者财务人员把各个项目的公共费用以及其他直接费用预算到各个具体项目上。
(3)技术开发费各费用明细的预算。
①科研人工费。包括全职人员的人工费和非全职人员的人工费。全职人员中技术开发机构编制及人员工资、福利是在全部项目里面进行分摊的;技术开发项目全职人员人工费用分摊比例可以根据项目预算额大小为依据进行设置分摊比例,也可以用项目开展时间长短为依据进行设置分摊比例。
②科研仪器设备折旧。包括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折旧和非专用仪器设备折旧。其中,技术开发项目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折旧分摊比例可以根据项目预算额大小为依据进行设置分摊比例,也可以用项目开展时间长短为依据进行设置分摊比例。
③技术开发机构的管理费用。先确定研发组织机构范围,然后把各个相关部门上年度发生的部门管理费用进行汇总,确定科研机构办公费用比例,再根据项目开展时间来确定科研机构办公费用分摊比例,具体方法和折旧分摊一样。
④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其它的费用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科学的预算。
4.技术开发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①项目监督。技术部门对技术项目建立档案,对项目的进度情况、技术经济指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各单位每季通过集团公司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③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条件变化,可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调整项目应及时按程序进行立项和项目预算并报技术中心。终止项目要组织分析原因、写出报告报技术部门,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认后项目终止。
④为保证技术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财务部门必须按项目的进度和费用预算及时拨款,供应部门按项目计划保障设备、仪器及材料供应。
⑤技术开发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每半年由技术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承担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⑥项目完成后,由公司组织验收和评议。重大项目向上级申请组织技术鉴定。
(2)项目技术开发经费管理工作流程。
①科目设置。为适直技术开发费会计核算的需要,财务核算系统设置了四级科目的经费核算体系。四级科目为: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具体技术创新项目)→工资、材料费等明细科目。
②操作流程
材料:由施工单位出具领料单,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经营考核办加盖项目专用章后到供应部领料。经营考核办将领料单分项目统计设台账,报财务部、技术科汇总统计、核算。
相关人员工资、劳务费:由项目所属专业及单位提供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专业提供的人工情况分项目制作工资分析单,并将工资分析单盖章后交财务和技术部门统计、核算。
工资费用提取:财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工资单按规定提取、核算。
设备、设备租赁费、设备消耗电费、折旧费:又项目所属专业及单位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专业提供的资料分项目整理、并填制汇总表,并将汇总表签字、盖章后交财务和技术部门统计、核算。
其他费用:项目责任人审查、签字,由经办人员将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交财务、技术部门统计,由财务部加盖项目专用章后报销。
以上各类报表、清单、原始凭证必须在每月28日前报技术、财务部门。每月由科技创新小组组织“管理小组”有关人员,进行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发生费用统计、存档情况检查。对账、物、卡统计存档不齐全、不统一的专业部门及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考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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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醒: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2.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6.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同时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会计核算做为销售收入,属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该收入如前期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已作为计提基数,为了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前期已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部分)。
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不仅以下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5)一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职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的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7)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成本),都不算招待费。还比如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8)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等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8.注意区分业务招待费和正常支出
企业外聘专家为职工进行培训,如培训费合同中包含培训费用中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且该劳务发票中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应当取得劳务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如培训合同中包含培训费用中不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由企业负担,则“往来机票住宿费用”可以作为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专家培训费支出按照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
其中劳务发票由专家个人或企业去税务机关代开。
9.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业务招待费不得算在扣除标准内
即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顺序,先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数额,扣除后的发生额的60%扣除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抵为最后税前扣除数。
10.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作纳税调整,由于发生时未进入损益,应该不是发生时调整,二是在将来转固后计提折旧时调整(可复杂了)。
业务用餐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
根据常依办发(2002)46号“关于招待费报销申报规定”,为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结合本公司实际,就有关业务执行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如下:
一、用餐程序及标准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等需要安排就用餐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业务部门(人员)到综合办填写用餐申请单(必须注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综合办审核后分三种情况安排:
⑴客饭标准:5元/份,凭综合办发就餐券到食堂用餐。
⑵桌餐标准:20~30元/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部份另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指定餐馆(新园春酒家),凭综合办签发的用餐单用餐。
⑶确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签字后,由综合办转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就餐。就餐采取即时付清,报销凭证由使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办主任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财务价格部方能给予报销。
二、专项费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费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提出项目活动经费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所需费用的列支(会务、接待、住宿、差旅费、礼品、咨询费等),预算费用报告送综合办,由综合办交董事长审批后统一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事后立即补办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宜
1.来宾需住宿的,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由本公司负责报销的,一律由综合办负责(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
2.需赠送礼品的标准严格按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严禁任何个人用公款招待亲属、朋友,一经发现,按所花费用的三倍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4.凡在外用餐不办理用餐申请手续的(擅自在用餐饭店签字无效),一律由用餐人(或部门)自行承担。销售业务的用餐按销售承包额定数规定使用。
以上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一〕 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的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25%=62.5(万元)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中华会计网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
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假定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2009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50万元,假定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转账分录同例1题第4笔分录。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12(120/10)
贷:累计摊销12 3、计算2009年的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50-12×50%=34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44×25%=86(万元)
第二种方式: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会计核算时,按使用寿命进行平均摊销,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核算上享受了税收优惠。
1、2008年12月31日,将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20万元,按150%加计后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180(120×15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2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180- 120)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60万元,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18(180/10)
贷:累计摊销18 上述两种加计扣除方式,虽然形式上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每年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均是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50%的使用年限的平均值。前者是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扣除。后者是在会计核算时进行了加计扣除;
而纳税申报时就无须再进行调整。两种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结果是一样的。
〔案例二〕 2007年1月,某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部在分析国内外对某种新材料需求前景的基础上,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该种新材料的研发建议书。董事会研究后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如果研发成功,将给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董事会决定立项,并批准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
2007年该公司在该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研发费用262万元。其中技术调研论证费20万元,材料费100万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50万元,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20万元,研发期间发生会议费3万元,差旅费6万元,办公费2万元,研发人员培训费6万元,专家咨询费10万元,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20万元,计提的研发准备金25万元尚未实际发生。
2007年11月至12月,经过检测、评估,证明项目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可行的,项目完成后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完成该项目的开发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公司决定项目在2008年进入开发阶段。
2008年1-12月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其中新产品设计费50万元,材料费150万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15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5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5万元,研发使用燃料和动力费(水电费)40万元,新工艺规程制定费30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25万元。
该项目研发除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外,并于2007年申报省科技厅重大项目。2008年2月获得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100万元(一次性拨付),拨款当年全部使用。其中购置仪器设备70万元,用于该项目的研发,2008年4月投入使用,当年提取折旧费10万元;购买该项目使用的材料20万元;研发使用燃料和动力费用10万元。
注:2008年1-12月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中,包括以科技厅拨款支出100万元。
假定:2008年12月该项目按计划验收,项目研发成功,新产品2009年投放市场。该项目技术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其成本按10年摊销。
案例分析:
1、项目在2007年属于研究阶段,发生研发费用262万元。根据税法,以下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20万元,研发期间发生会议费3万元,差旅费6万元,办公费2万元,研发人员培训费6万元,专家咨询费10万元,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20万元,计提的研发准备金25万元尚未实际发生,合计92万元。加计扣除基数=262-92=170万元。加计扣除数=170×50%=85万元 会计处理 (1)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新材料-费用化支出-研发费用明细科目262万元 贷:相关科目262万元 (2)月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明细科目262万元 贷:研发支出-××新材料-费用化支出-明细科目262万元。
税务处理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后确认的加计扣除数85万元列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计扣除”栏。加计扣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1.25万元(85×25%)。
2、2008年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公司经评估证明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能性很大,本阶段发生研发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应当对本阶段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核算。
本阶段共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根据税法,以财政、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拨款开支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本项目收到科技拨款并支出100万元,其中购入仪器设备提取的折旧费10万元,购买该项目使用的材料20万元;研发使用燃料和动力费用10万元,共计40万元应从加计扣除基数中剔除。
会计处理 (1)2008年当年一性收到科技拨款1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属于资本性支出,3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等,属于收益性支出。
收到拨款: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30万元 购仪器设备:
借:专项应付款70万元 贷:银行存款70万元 借:固定资产70万元 贷:资本公积70万元 (2)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新材料-资本化支出-研发费用明细科目500万元 贷:相关科目500万元 (3)确认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新材料500万元 贷:研发支出-××新材料-资本化支出-研发费用明细科目500万元 (4)该无形资产10年直线分摊,每年分摊50万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50万元 贷:累计摊销50万元 税务处理 科技拨款经费开支产生的研发费用40万元应从加计扣除基数中剔除。从该无形资产开始摊销的2009年至摊销结束的年度内,每年加计摊销的基数=50-40/10=46万元,加计摊销数=46×50%=23万元。年度所得税汇算清激时,将确认的加计摊销数23万元列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计扣除”栏。加计扣除后每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5.75 万元(23×25%),10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57.5万元。
〔案例三〕 一、研究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1日,a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启动节能发光二极管集成灯管(项目编号rd01)研发项目。
(一)项目的研发内容 研发的节能发光二极管集成灯管由外壳体、印制电路板、多个发光二极管和通用电插口构成,其中印制电路板设于壳体内,多个发光二极管排列安装在印制电路板上,印制电路板连接通用电插口。该节能发光二极管集成灯管具有亮度高、光线均匀、使用方便、互换性强等特点。
(二)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 发光二极管的散热是本项目的关键技术问题之一。为了提高发光二极管的散热效果,在印制电路板背面设有散热装置,并在壳体基座上设置散热口。散热装置优选铝板,铝板贴在印制最贵板背面。
其次,运用配光软件进行电脑模拟配光,以及合理的二次光学设计,使得每颗led所发出的光都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也是本项目的关键技术问题之一。
(三)项目的技术创新点 1、本发明的发光二极管集成灯管,克服了单个发光二极管存在的不足,将多个发光二极管集合起来使用,具有发光亮度高且光线均匀等优点。
2、本发明的发光二极管集成灯管,采用通用的电插口,可与各种灯体配合使用,使用非常方便,可广泛用于各种灯具,例如台灯、壁灯、吸顶灯、栅栏灯或日常照明灯,尤其适用于台灯。
3、本发明的发光二极管集成灯管,可设计成各种美丽开关,或各种不同规格,包括灯管的功率、亮度或颜色等都可以做出不同规格,所以具有很好的观赏价值和装饰作用。
4、本发明的发光二极管集成灯管,灯管与灯体之间是可拆卸配合,本身也是可拆卸结构,当发光二极管烧坏时,只需要将已损坏了的发光二极灯管取下,换上新的发光二极管灯管,即可继续使用。或者只需将发光二极管灯管取下后,将灯壳打开,换上新的发光二极管,即可继续使用,无需换掉整个发光二极管的灯具,大节省了消费的使用成本,从而增加了消费者对发光二极管的使用价值的认可,加快了发光二极管的推广速度和推广力度。
(四)项目的研发进度计划 本项目于2008年1月1日启动,研发周期1年。根据项目计划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判断,2008年1-5月为研究阶段,2008年6-12月为开发阶段,于2008年12月申请到专利并交付使用,且开发阶段支出均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特别说明,这里假定该研究项目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条件,此章不再阐述研究开发项目的认定。另外,以下有关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金额均为假设数据,不再考虑数据的合理性问题。
二、研究开发项目的经济业务汇总 (-)研究阶段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汇总(2008年1-5月) 1、在研究阶段,总计采购五金材料80000元,led灯珠220000元,塑料50000元,其他材料3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64600元;本研发项目研究耗用五金材料计75000元,led灯珠200000元,塑料46000元,其他材料28000元。
2、在研究阶段,在职研发人员应付工资总计280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38000元,代扣个人社会保险费22000元,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40000元,实付工资18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应计提、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50000元,代扣税费12000元,实付劳务费38000元。
3、在研究阶段,计提在职研发人员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43000元和住房公积金40000元;代付社会保险费65000(其中单位负担43000元,个人负担22000元)和住房公积金80000元(其中单位负担40000元,个人负担40000元)。
4、在研究阶段,购买该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费2000元,支付产品模具和五金模具的设计费50000元,在职研发人员培训费3000元、会议费2500元和差旅费3500元。
5、1月,购买专门用于该研发项目的仪器48000元,采取一次计入研发成本费用的会计政策,但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管理,以后不再提取折旧费。
6、1月,研发中心购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一台,价款330000元,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10年,月折旧额2612.50元,本研究期间(即2月ˉ5月)共提取折旧费10450元,本研发项目使用该设备,该设备还可用侧研发项目。
7、1月,分别租赁仪器、设备各-台,每月租金分别是l200元和l800元,租期1年。本研究期间共计支付租金l5000元(1200×5+1800×5),以银行存款支付。
8、在研究阶段,除以上仪器、设备外,以前年度购买并用于本研发项目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分别为6800和9500元;
研发中心办公楼折旧费为12000元。
9、在研究阶段,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1300元。
10、2月,收到地方政府部门对该研发项目的无偿资助款l00000元。
11、地研究阶段,该项目用于研究试验的产品模具和塑料模具的制造费(包含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间接费等)总计78000元,并假设该批模具只用于该项目的研究。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归集核算模具的制造费用,模具制造成本的核算和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相同,可根据其用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成本”或“在建工程”等成本帐户核算。
12、在研究阶段,用于本研究开发项目的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为9000元。
13、结转研究阶段的费用化支出于管理费用账户。
(二)开发阶段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汇总(2008年6-12月) 14、在开发阶段,支付产品模具和五金模具的改进设计费7000元,在职研发人员会议费2800元和差旅费4000元。
15、在开发阶段,该项目用于试生产的产品模具和塑料模具的制造费(包含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间接费等)总计620000元,假设该批模具只用于该项目的开发。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归集核算模具的制造费用,模具制造成本的核算和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相同,可根据其用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在建工程”等成本账户核算。
16、在开发阶段,总计采购五金材料130000元,led灯珠260000元,塑料100000元,其他材料57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9299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本研发项目试生产耗用五金材料计132000元,led灯珠270000元,塑料102000元,其他材料58000元。
17、在开发阶段,在职研发人员应付工资总计392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53000元,代扣个人社会保险费30800元,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56000元,实付工资252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应计提、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80000元,代扣税费14000元,实付劳务费66000元。
18、在开发阶段,计提在职研发人员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60200元和住房公积金56000元;代付社会保险费91000元(其中单位负担60200元,个人负担30800元)和住房公积金112000元(其中单位负担56000元,个人负担56000元). 19、1月所购设备计提折旧费18287.50元(2612.50×7)。
20、在开发阶段,1月所租赁仪器、设备共计支付租金21000元(1200×7+1800×7),以银行存款支付。
21、在开发阶段,除以上仪器、设备外,以前年度购买并用于本研发项目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分别为9520元和13300元;研发中心办公楼折旧费16800元。
22、在开发阶段,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1800元。
23、以现金支付试制产品的检验费800元。
24、在开发阶段,用于本研究开发项目的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为12600元。
25、本研发项目验收合格,以银行存款支付评审验收费8000元,专利申请费1000元。
26、12月,该项目完工形成专利权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
27、12月,直线法摊销该专利权,假设摊销年限为10年。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 (-)会计上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快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核算(2008年1-5月)根据前述经济业务编制以下会计分录(编号规则:“业务编号+分录号”如1-1表示第1笔业务的第1笔会计分录,依此类推):1-1:采购研发材料:
借:原材料 —五金材料 80000 —led灯珠 220000 —塑料 50000 —其他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600 贷:银行存款 44600 1-2:研究耗用材料: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原料费-材料 349000 贷:原材料-五金材料 75000 —led灯珠 200000 —塑料 46000 —其他材料 28000 2-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工薪 2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80000 2-2:支付在职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8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22000 -住房公积金 40000 银行存款 180000 2-3: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_人工费-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5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0 2-4: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12000 银行存款 38000 3-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社会保险费 43000 研发支出-r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_住房公积金 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3000 -住房公积金 40000 3-2:代付在职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 43000 住房公积金 40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22000 住房公积金 40000 贷:银行存款 145000 4-1:支付研发活动的其他费用: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2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模具设计费50000 研发支出-r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培训 费 3000 研发支出-r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会议费 2500 研发支出_r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差旅费 3500 贷:银行存款 61000 5-1:购买研发用仪器: 借:固定资产 48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 5-2:摊销仪器费(采取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政策):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费48000 贷:累计折|日 48000 6-1:购买研发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 330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0 6-2: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1_费用化支出_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10450 贷:累计折旧 10450 7-1:支付研发用的租赁仪器、设备的租金: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租赁 6000 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租 9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8-1:计提研发用的仪器、设备、办公房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折旧费6800 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_设备折旧 9500 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房屋折 12000 贷:累计折旧 28300 9-1:支付研发设备维修费: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维修费 1300 贷:库存现金 1300 10-1:收到本研发项目的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管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0000 11-1:用于研究实验的模具制造费: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中间试验费等费-模具制造费 780000 贷:库存商品/周转材料或/固定资产-模具 780000 12-1:研发用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借: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9000 贷:累计摊销 9000 13-1:会计期末,结转费用化支出(结转数据见表6-1):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 1715050 贷:研发支出-rd01-费用化支出 1715050 (三)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核算(2008年6-12月) 14-1:支付开发活动的其他费用: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模具设计费 7000 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会议费 2800 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差旅费 4000 贷:银行存款 13800 15-1:用于开发试验的模具制造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等费—模具制造费 620000 贷:库存产品/周转材料/固定资产—模具 620000 16-1: 采购开发试验用材料, 借:原材料-五金材料 130000 -led灯珠 260000 塑料 100000 其他材料 57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2990 贷:银行存款 639990 16-2:开发试验耗用材料: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一原料费—材料 562000 贷:原材料-五金材料 132000 -led灯珠 270000 -塑料 102000 -其他材料 58000 17-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工薪 39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92000 17-2:支付在职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9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3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30800 -住房公积金 56000 银行存款 252200 17-3: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00 17-4: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14000 银行存款 66000 18-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社会保险费 60200 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住房公积金 5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60200 -住房公积金 56000 18-2:代付在职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60200 -住房公积金 56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30800 —住房公积金 56000 贷:银行存款 203000 19-1: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18287.50 贷:累计折旧 18287.50 20-1:支付研发用的租赁仪器、设备租金;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租赁费 8400 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租赁费12600 贷:银行存款 21000 21-1:计提研发用的仪器、设备、办公房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折旧费9520 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13300 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房屋折旧费 16800 贷:累计折旧 39620 22-1:支付研发设备维修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维修费1800 贷:库存现金 1800 23-1:支付试制产品检验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等-试制产品检验费 800 贷:库存现金 800 24-1:研发用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12600 25-1:支付评审验收费和专利费:
借: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研发成果费-评审验收费 8000 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研发成果费-专利申请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26-1:该专利权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结转数据见表6-2):
借:无形资产-自创专利权 1887107.50 贷:研发支出-rd01-资本化支出 1887107.50 27-1:该自创专利权2008年12月的摊销额:
借:管理费用(1887107.50/10/12)
15725.90 (四)登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明细帐限于篇幅,这里仅登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如表6-1所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如表6-2所示)明细帐,其他明细帐略。
(五)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报 根据以上资料,rd01研发项目2008年度研发费用总计3602157.50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715050元,资本化支出1887107.50元。资本化支出于2008年12月形成无形资产,且12月摊销该自创专利权15725.90元,因此2008年12月月末该自创专利技术的帐面价值为1871381.60元(1887107.50-15725.90元)。
那么,2008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报中的列报就分别为:费用化支出1715050元,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反映;
资本化支出1887107.50元,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反映1871381.60元,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反映1572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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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 2008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明细账 内容在案例三有关表格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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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 2008年度“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明细账 (内容在案例三有关表格文件内)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法确认 (一)税法上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内容 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税法上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特别说明,以上八个方面只是计算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内容,它们非常强调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也是便于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和分辨。而其他从会计角度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在所得税税前100%扣除。
(二)a公司rd01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对费用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扣除标准,允许据实扣除,但加计扣除部分,必须以本办法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内容为标准进行计算;
同样对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开发过程中该自创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与会计确认标准相同,其摊销额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开始,按税收年限计算的摊销额允许据实扣除,但加计摊销50%的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也应以本办法限定的研究费用支出内容为标准进行计算。
1、费用化处理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根据前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可知,以下费用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但在其满足所得税加计扣除标准的条件下,可据实100%扣除。
(1)2-3: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50000元;
(2)3-1:支付在职研究开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43000元和住房公积金40000元;
(3)4-1:支付在职研发人员其他直接费中的培训费3000元、会议费2500元和差旅费3500无;
(4)5-2:购入食品采取一次计入成本费用48000元(依据:2006年1月1日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但不可再享受加计扣除)。
(5)8-1:计提的研发房屋折旧费12000元;
(6)9-1:支付的研发设备维修费1300元。
综上,不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究开发费用为203300元,其他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集表(已记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除外)如表6-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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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 rd0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内容在案例三有关表格文件内)
2、资本化处理可以加计摊销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根据述前“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可知,发下资本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摊销50%的优惠,但可据实100%摊销:
(1)14-1:支付在职研发人员其他直接费中的会议费2800元和差旅费4000元;
(2)17-3: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80000元;
(3)18-1:支付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60200元和住房公积金56000元;
(4)21-1:计提的研发房屋折旧费16800元;
(5)22-1:支付的研发设备维修费1800元;
(6)23-1:支付试制产品的检验费800元;
(7)25-1:支付的专利权申请费1000元 综上,rd01项目的不可加计摊销的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费用为223400元,其他可加计摊销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研究开发费用)如表6-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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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 rd01研发项目可加计摊销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内容在案例三有关表格文件内)
(三)a公司rd01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年度纳税金额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12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基于本案例是按年度设计的各类支出内容,这里就仅阐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年度纳税申报问题。
根据前述的相关计算,a公司rd01项目在2008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3602157.5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715050次,在满足所得税扣除标准条件下,允许据实扣除;
资本化支出1887107.50元,在未形成无形资产前不允许扣除。另一方面,在资本化支出中,2008年12月摊销额为15725.90元,允许扎实扣除;
且以后年度以此计算的摊销额也一样可据实扣除。
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费用化支出1715050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20300元,再减去财政拨款100000元,允许加诸扣除的费用化研究开发费用为705875元[(1715-203300-100000)×50%];
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1887107.5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223400元[(1887107.5-223400)×50%],2008年度加计摊销额为6932.11元(831853.75/10/12×1)。
因此,a公司2008年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70585元,允许加计摊销金额为6932.11元,按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78201.78元[(705875+6932.11) ×25%];
自创无形资产的未加计摊销完的部分,在以后的剩余摊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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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按合同约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后付跨期租赁费可以预提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未设定是否取得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且出租方未收租金,无须开具发票,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可以预提费用。
六、固定资产未取得全额发票可暂按合同金额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七、预提土地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不能税前扣除
(一)预提土地增值税,是房企财务会计账务处理惯例。从企业财税实务处理角度看,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一般会先概算出整体项目土地增值税之后,确定税负率,再根据当期结转收入计算预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这部分计提的税金就会反映到会计报表中的应缴未缴数额当中。开发商报表预提土地增值税所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按照会计上配比和谨慎性原则进行预提。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预提土地增值税,如果并没有实际缴纳,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在税法规定的限缴期内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但不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上可以或有事项处理,但税法上是不承认或有事项的,企业所得税法只确认实际发生的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整,即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预提已缴的土地增值税,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八、以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
一般而言,计提的预提费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如预提坏账损失、预提保险费、预提租金、预提修理费用、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等。但是,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以上六种税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预提费用,虽然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纳税人需要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另外,特别提示房企纳税人的是,虽然税法有规定可以预提费用的情形,但对已经发生并付款的费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则不得税前扣除。之前年度计提已扣除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对应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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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案例:
答案:
(1)a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万元×5‰=500元
a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300元×60%=180元
a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300元-180元=120元
(2)b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万元×5‰=500元
b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1000元×60%=600元
b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000元-500元=500元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