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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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王 利
本书的体系构思:
1、导论
a、基本理论: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犯罪行了结构的发展变化。
b、类型理论:犯罪类型理论、、不同动机的犯罪、、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不同年龄与性别的犯罪心理、、智能犯罪心理、、群体犯罪心理、、过失犯罪心理、、变态犯罪心理。
第一章 导 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1、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的心理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
1、研究哪些人:犯罪人;一般犯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监管教职犯罪的人员。
2、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的任务和作用
二、犯罪心理学的作用
1、有助于了解犯罪问题
2、可以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3、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活动的水平
4、有助于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
1、观察法:客观观察法、自我观察法
2、调查法
3、实验法
4、心理测验法
5、归因法
5、案例分析法
6、经营总结法
7、数量统计法
(一)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 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
1、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三)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现状
第二章 犯罪心理结构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犯罪心理结构的概述
1、概述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第二节 犯罪心理结构的组成部分
1、犯罪心理结构的总体模式(相互作用模式、偏常认识主导模式、多层次多纬度模式)
2、犯罪心理结构的亚结构
(1)动力结构(、畸形的观念系统、强烈、畸变的需要、犯罪动机、不良的兴趣)(2)调节结构(偏倾的自我意识、扭曲的道德意识、错误的法律意识)(3)特征结构(气质、性格、能力)
(1)犯罪人的心理状态(2)犯罪人的潜意识
第三节
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及形态变化
1、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
(1)故意犯罪心理结构、过失犯罪心理结构
2、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态变化
(1)潜在的形态(2)恶变的形态(3)衰落的形态
第三章 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变化
教学目的与要求:
一、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因素 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因素:
1、主体因素:
1、生理因素:年龄、性别、神经类型、异常生物学。
2、心理因素:个性倾向性、性格结构缺陷、控制系统缺陷、个性异常。
3、行为因素:错误的活动、不良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有害的行为习惯、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
2、主体外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
a)大社会环境因素: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精神环境、法制
环境。
b)小社会环境因素: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工作环境、居住环境、人际
交往、职业条件。
2、自然环境因素:地域、季节、时间、自然灾害。
3、情景因素:侵害对象、现场其他人、现场条件和气氛、机遇。
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因素
犯罪行为发生因素:
方式和时机已定、作案工具。
2、、犯罪行为情景因素:侵害对象的存在、有害的现场条件和气氛、不存在第三者的威胁。
1、含义
2、要点
犯罪综合动因要点: 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动态性
(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与区别
1、特殊模式
(1)渐变型:原发型、继发型(2)突变型(3)基于型
2、特殊模式(1)习惯性(2)朦胧型(3)变态型
1犯罪前:自我辩解、犯罪决意形成形态、等待发展时机的焦虑状态
1影响犯罪动机变化的条件:主体因素、客观因素、动机冲突
1、犯罪心理结构的强化:强化的条件、、强化的特征、、强化的阶段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1、按一定原则或标准、将犯罪现象的某些共同性质、特点所作的不同分类就是犯罪类型。
2、研究犯罪类型的必要性
4.有利于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
三、划分犯罪类型的基本观点 1.明确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
第二节 各种各样的犯罪类型理论
二、犯罪人分类
第三节 多元统一类型理论
7.犯罪行为实体形态标准 8.犯罪行为方式标准 9.精神状态标准
第五章 不同动机的的犯罪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物欲型动机犯罪
一、物欲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物欲型动机犯罪,又成利欲型动机犯罪货贪利型动机犯罪,是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或者为了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行为。
(一)心理特征
1、明显的利己主义倾向
2、畸形的向乐观
3、膨胀的物质占有欲
4、强烈的虚荣心
5、意志薄弱
6、不良行为习惯
二、物欲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
2、作案手段的技能性
3、作案习惯的顽固性
三、几种主要的物欲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盗窃犯罪人的心里特征
1、错误、消极的认识特征
2、恐惧与兴奋并存的情绪特征
3、相对简单的动机构成
4、熟练的盗窃技能
5、不良的性格与习惯
6、侥幸心理严重
1、野蛮的英雄观
2、暴躁、兴奋的性质
3、复杂的动机特征
1、高自我评价的认识特征
2、虚伪性与狡猾性的个性倾向
3、高冒险性的个性特征
4、稳定的情绪特征
5、形成一定的诈骗习惯
(四)贪污、受贿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1、错误的社会心理
2、复杂的动机冲突
3、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
4、职务优越感
(五)毒品违法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1、吸毒者的心理特征 ⑴动机简单
第二节 性欲型动机犯罪
一、性欲型动机犯罪概述
性欲型动机犯罪:又称淫乱型动机犯罪,是指以淫乐型动机作为主要犯罪动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或以性行为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犯罪行为。
二、性欲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
1、诱发性犯罪的信息泛滥
2、性道德规范教育的薄弱
3、恋爱、婚姻、性生活方面的障碍
三、性欲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1、歪曲的性意识、性观念
2、腐朽的人生观与世界观
3、犯罪动机特征
⑴ 满足性欲⑵ 侵犯的欲望 ⑶ 报复 ⑷ 好奇、追求刺激
4、情绪情感特征: ⑴ 情绪不稳定 ⑵ 情感方面缺乏修养
5、消极的意志品质
6、利用被害人的心理
(二)行为特征
1、作案方式的差异性
2、作案手段的复杂性
3、犯罪行为的残忍性
第三节 情绪型动机犯罪
一、情绪型动机的概念
1、情绪型动机的概念
二、情绪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1、异常的自尊心水平
3、挫折耐受力差
(二)行为特征
1、盲目性
2、冲动性
3、戏虐性
4、情绪性
5、残暴性
三、几种主要的情绪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几种主要的情绪动机犯罪
1、反社会情感的犯罪
2、挫折情绪状态的犯罪
3、激情犯罪
4、应激状态的犯罪
5、消极心境的犯罪
第四节
信仰型动机犯罪
一、信仰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信仰型动机犯罪:是对某种主义、思想、宗教、或学说的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此作为新年来支配其犯罪行为。
(一)政治信仰型
1、严重的反社会认识
2、强烈的反社会情感
3、意志特征的两级性
4、动机的反社会性
(二)封建迷信信仰型
1、错误的认识
2、情绪情感的狂热性
3、坚定的犯罪意志
4、动机的荒谬性
二、信仰型动机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一)政治信仰性
1、行为实施方法的智能性
2、行为方式的集团性
3、犯罪行为的狡猾性
4、犯罪行为的预谋性
5、犯罪行为的疯狂性
6、犯罪行为的模仿性
(二)封建迷信信仰型
1、犯罪行为的迷信色彩
2、犯罪行为的公开性
3、犯罪行为的狂暴性
第五节 集合型动机犯罪
一、概念及常见类型
(一)集合型动机犯罪:是物欲型动机犯罪、情绪型动机犯罪、性欲型动机犯罪和信仰型动机犯罪等的复合或综合,它的产生及其心理、行为特征是十分复杂的。
(二)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罪兼一般刑事犯罪
2、强奸兼杀人犯罪
3、盗窃、抢劫兼杀人犯罪
4、盗窃、抢劫兼强奸犯罪
5、盗窃、聚众斗殴团伙犯罪
二、集合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1、动机斗争的复杂性
2、犯罪体验的综合性
3、反社会个性进一步发展
三、集合型动机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特征
2、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特点
3、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犯罪之间的关系
4、犯罪的组织形式
5、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我国少年犯罪的概况
一、我国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1、少年作案成员绝对数成倍增长
2、少年犯罪率上升
3、少年犯罪占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上升
二、我国少年犯罪特点
1、最多的犯罪类型为抢劫、抢夺、盗窃、杀人、伤害、强奸
2、模仿成人作案,性质趋于严重
3、流窜犯罪比较严重
4、团伙犯罪突出
5、犯罪前主要是农民、辍学无业者和学生
6、低学历者多
7、有劣迹史的多
8、犯罪年龄有降低的趋势
9、无明确动机的犯罪占一定比例
10、重新犯罪率高
第二节 少年期社会化过程的矛盾与犯罪
一、少年期社会化过程中的矛盾
(一)生理发育与心里发展的矛盾
1、精力过剩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
2、好动好奇与分辨是非能力差的矛盾
3、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的矛盾
4、性机能发育成熟与性道德、性法制观念缺乏的矛盾
(二)心理结构内部各因素间的矛盾
1、认识与情感的矛盾
2、认识与行为的矛盾
3、情感与意志行为的矛盾
4、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的矛盾
5、自我意识的矛盾
(三)少年主体与客体现实的矛盾
1、辨别能力和抵制能力差与不良社会影响的矛盾
2、个人需求与客观可能性的矛盾
3、独立性意向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
4、追求理想与客观条件的矛盾
第三节 犯罪少年的心理特点与行为特征
一、犯罪少年的心理特点
(一)认识特点
1、错误的人生观
2、法制观念的欠缺
3、不成熟的认知结构
(二)情感特点
1、情绪体验的原始性、低级性
2、情绪的易激动性和外露性
3、情感的极你稳定性
4、自尊感与自卑感的并存性
5、情感的冷酷性
(三)意志特点
1、明显的两极性
2、冒险性
3、易受暗示性
(四)动机特点
1、动机内容的多样性
2、贪婪性动机最为突出
3、犯罪动机产生的情景性
4、强烈的情绪性
5、无意识动机比较显著
6、不稳定性
(五)个性特点
1、智力特点
2、神经(气质)类型特点
3、性格特点
二、犯罪少年的行为特征
1、模仿性
2、冲动性
3、凶残性
4、结伙性
5、互感性
6、戏虐性
7、易变性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女性犯罪概述
一、女性犯罪
(一)女性犯罪的基本情况
1、犯罪率:女性犯罪再整体犯罪中大约占10%到20%,年龄分布在中年层次,在犯罪经历上,年龄也较晚,多集中在36岁至40岁之间。
2、犯罪人分类:冲突型;权力型;消极遵从型
(二)影响女性犯罪的因素
1、生理因素与犯罪
3、犯罪的社会心理因素
一、个性犯罪
(一)个性倾向性特征
1、需要
2、动机
(二)个性心理特征:性格特征;能力特征
二、认知特征
三、情感特征
1、丰富、细腻
2、情绪波动性
四、意志特征:
1、意志受情绪影响大,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
2、行为易受环境及其他人的暗示。
五、行为特征
从属性、欺骗性、冲动性、性色彩、自私性、非体力性
第三节
一、心理特征
1、情感依附
2、自我显示
3、拜金主义意识
4、贪图安逸
5、愚昧无知的需要
6、异常的心里状态
二、行为特征
1、色情诱惑
2、谎言欺骗
3、男女合谋
一、女性性犯罪动机
1、纵欲型动机
2、玩乐型动机
3、性爱至上的犯罪动机
4、逞能型动机
5、好奇心动机
二、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
三、异常的性爱心理
四、强烈的依附心理
第八章 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
一、初犯和偶犯的区别
1、年龄差异
2、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差异
二、初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1、激烈的动机冲突
2、认知特征
⑴ 认识水平较低 ⑵ 认识内容错误
3、犯罪技能不熟练
4、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
⑴ 犯罪前——侥幸心理
⑵ 犯罪中——恐惧心理占优势
⑶ 犯罪后——惊恐、心虚、悔罪、自暴自弃
5、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⑴ 良性转化⑵ 恶性发展
(二)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的预谋性
2、犯罪行为的幼稚性
3、作案手段简单
4、共同犯罪较多
三、偶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1、不合理的需要
2、动机产生的瞬时性
3、偏执的性格特征
4、意志的两级性
5、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⑴ 紧张⑵ 恐惧⑶ 兴奋
二、行为特征
1、冲动性
2、盲目性
3、偶发性
4、单独性
5、简单性
第二节 惯犯和累犯的心理
一、惯犯的经验
1、作案的经验
2、参加诉讼的经验
3、被监禁的经验
4、重返社会的经验
二、惯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1、畸变的需要结构
2、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3、动机斗争不明显
4、情绪情感特点
⑴ 情绪活动稳定
⑵ 情感低级
5、典型的犯罪性格
6、意志的两级性
7、能力特征
⑴ 必要的生活技能
⑵ 犯罪技能熟练
8、犯罪定型
(二)行为特征
1、习惯性
2、行为计划的周密性
3、类似性
4、狡诈性
5、连续性
6、残忍性
7、坚决性
三、累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1、需要特征
⑴ 贪婪的物欲
⑵ 畸变的性欲
⑶ 低级的交往需要
2、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3、动机特征
⑴ 再犯时动机斗争由强趋弱 ⑵ 犯罪“合理化”
4、情绪情感特征
⑴ 情绪:比初犯冷酷;比初犯谨慎
⑵ 情感:自私感;无同情和怜悯心
5、意志特征
6、能力特征
7、法制观念
8、性格特征
(二)行为特征
1、流窜作案
2、犯罪行为的谨慎性
3、犯罪行为的残忍性
4、善结团伙、犯罪多方向性发展
一、西方学者对职业犯罪的理解
(一)两种观点
1、犯罪是职业犯罪人的专门职业
2、职业犯罪人是一些经历过特殊“社会化”的犯罪人
(一)心理特征
1、动机特征
⑴ 动机产生的自觉性
⑵ 动机产生的无意识性
2、双重性格特征
(二)行为特征
1、严密性
2、残酷性
3、多方向性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概述
一、智能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智能犯罪是指在现代高科技条件下,行为人借助计算机等高科技工具和先进技术,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二)智能犯罪的特点
1、高犯罪黑数
2、犯罪形式多样
3、计算机犯罪低龄化
4、物欲型动机居多
5、侦查与取证困难
6、犯罪人矫正不易
二、智能犯罪的原因
1、技术的两重性
2、科技管理漏洞
3、网络生活影响
4、法律的缺陷
第二节
一、认识特征:
智能犯罪人可以说是高智商的人,一般受过高等教育,掌握新技术快,因此,他们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用脑子去挣钱,或仅仅是糕点恶作剧,甚至是行侠仗义,替天行道,不如杀人、抢劫、强奸的呢高丽犯罪凶狠,而且无本万利或者损人不利己。
二、情感特征
智能犯罪人的情感往往带有比较强烈的反社会色彩,尽管有时他们自己不这么认为,他们对技术的追求往往出于非常狭隘的目的。
三、意志特征
很多智能犯罪人,对技术的追去是十分执著的,无论是纯科学技术,还是犯罪技术。如米特尼克的粒子在当代并非个别,他至今还是许多黑客的偶像和楷模。
四、个性特征
智能犯罪人的个性特征是非常复杂的,因为他们往往是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非法的活动。他们又比较明显的自我中心的意识,希望以自己的意愿任意行事,甚至妄想改造世界。
第三节
智能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一、隐蔽性
很多智能犯罪都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利用生物、医学技术实施的智能犯罪,常常是在封闭的实验室进行的,其内容的学术难度是一般人无法了解行为的性质,很多科研机构本身就是高度保密的单位,因此,此类犯罪不容易被揭露。
二、欺骗性
智能犯罪人作案手段方式上有相当大的欺骗性,有的智能犯罪人利用伪造的单据虚构不存在的交易,向金融机构和大公司诈骗巨额资金等等。
三、破坏性
形形色色的职能犯罪带有破坏首先是经济上的巨额损失,例如1996年4月到10月间,俄罗斯的一名计算机专家和5名同伙通过计算机网络就直接窃走可美国花旗银行的资金共计1000万美元。
四、感染性
这个主要是体现在网络时代,人们之间的通讯间建设起传统的邮局来传递邮件,而更多地依赖于互联网,这样,很多病毒就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进行传播,而且一台电脑染上病毒,病毒就会自动复制,并向所有联网的电脑进行扩散。
五、易变形
这个主要是在犯罪与司法机关的斗争上面,它们之间的斗争就像猫和老鼠的游戏一样,很多狡猾的职能犯罪人在作案事无不小心翼翼,一有情况,他们就会改头换面,毁灭罪证,以求保护自己,不少智能犯罪是利用合法的场所和程序进行犯罪活动的。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一、群体犯罪的概念
1、群体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通过相互交往,在犯罪目的一致或暂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2、群体犯罪的类型:
按不同标准,可作以下分类:
(1)以群体的组织形态分--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集群犯罪。
(2)以群体成员间心理接触分--事先有通谋、事先无通谋、无通谋,但有共同越轨行为的群体犯罪。
(3)以实施犯罪种类多少分--单一类型、多种类型。
(4)以犯罪恶性程度分--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恶性案件、一般刑事案件。
3、群体犯罪心理 :犯罪群体或落后群体,副文化群体中,个人的与群体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于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
我们对这一概念可从三方面来理解:
(1)群体犯罪心理是一种共同心理倾向;
(2)群体犯罪心理的核心是同一的犯罪目的;
(3)群体犯罪心理是个体犯罪心理的集中反映。)
(1)内在因素(①交往与互动;②模仿与暗示;③合群与需要;④代偿与互补。)
(2)外在环境因素(①社会结构不稳定;②社会供需矛盾;③社会压力负效应;④不良的榜样作用;⑤犯罪机遇增多。)
(1)相同与相似性;(2)相异与互补性;(3)群体效应与互动性。
第二节
一、团伙犯罪: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
二、产生团伙犯罪的原因
(2)文化原因。封建色彩的帮派文化,与具有享乐主义色彩的西方文化相结合构成犯罪副文化。它既是滋生不良团伙的文化氛围,又是团伙犯罪的精神支柱与动力。
(3)心理原因。青少年有强烈的合群倾向。不合理的需要,导致不良心理的形成。
三、团伙犯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1、心理特征:
(1)团伙意识的整合作用;
(2)团伙情感的感染作用;
(3)暗示与模仿的诱发作用;
(4)权威与服从的统制作用;
2、行为特征:
(1)纠合性和易变性;
(2)盲目性和冒险性;
(3)野蛮性和残忍性;
(4)腐蚀性和传染性。
第三节
一、集群犯罪:集群犯罪是一种人们在激烈互动中自发产生的、无指导、无明确目的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约束的,由众多人的狂热行为导致的犯罪。
二、集群犯罪的特点和类型特点:
(1)集群犯罪人员较多,彼此不相识,偶然集合在一起;
(2)整体上说,绝大多数成员间是无组织联系的,是乌合之众;
(3)多数成员间无预谋和通谋,具有情境性和情绪性色彩。
集群犯罪的类型
(1)足球场暴力事件;(2)街头暴力事件;
(3)哄抢与经济上的闹事事件;(4)政治**或骚乱事件。
三、集群犯罪发生的心理和社会原因是什么?
(1)社会矛盾的积聚和社会心理的躁动;
(2)法制观念淡薄;
(3)求发泄与求表现;
(4)对传播媒介中消极因素的模仿;
(5)人口密集等客观条件;
四、集群犯罪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1)个性丧失,以集群行为为中心;
(2)个人缺乏判断力,失去自制力;
(3)受暗示性增强。
(二)行为特点:
(1)自发性;(2)犯热性;(3)非常规性;(4)短暂性。
第四节
(1)走私与贩毒犯罪组织;
(2)独霸一方的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
(3)贩卖人口犯罪组织;
(4)开设赌场,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组织;
(5)制造贩卖淫秽黄色书刊的犯罪组织;
(6)盗窃、窝赃、销赃的犯罪组织。
二、有组织犯罪的心理特征是什么
(1)恶性膨胀的金钱欲;
(2)帮派思想与副文化氛围;
(3)严格的规范与等级观念;
(4)相似的动机与强烈的归属意识;
(5)互感性与互动性。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概述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1、以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为标准,犯罪分为哪两类?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2、什么叫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是过失犯罪。
3、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主要心理差异是什么?
(1)从法学的角度看: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四方面的差异:
a、社会危害性比较,主观客观结合看,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b、主体和主观方面比较,两者有别;
c、客体和客观方面比较,过失犯罪侵害的只是物质客体而故意犯罪侵害的可以是物质客体,也可以是非物质客体。
d、刑事责任比较,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
(2)从心理学上看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心里和行为上有三方面差异:
a、心理结构的形式的内容不同;
b、心理状态不同;
c、心理机制不同。
第二节 影响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
一、情境因素
1、自然方面的意外情境
2、社会方面的意外情境
二、舆论因素
三、工具因素
1、使用熟练工具
2、使用陈旧工具
3、使用高科技工具
四、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因素
不良的心理因素是导致过失犯罪的直接动因。
(1)态度。对人对事态度不端正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不良态度有:①不负责任的态度;②对抗态度;③傲慢和固执态度;④自私态度。
(2)思维与认知不正确;
(3)注意涣散与分心;
(4)情绪变化不正常;
(5)性格气质中的不良因素;
(6)智能与经验,智能低,经验不足;
(7)记忆缺陷与失误;(8)无意识因素。意识状态模糊。
第三节 过失犯罪行为的机制
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可以分为两种:(1)疏忽大意过失;(2)过于自信过失。而二者的心理历程和机制是不同的。
一、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1)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
(2)没有预见和疏忽大意;
(3)错误决策与危害行为的实施;
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
(1)已经预见和轻信能够避免。
(2)错误决策与危害行为的实施。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一、变态心理概念
1、变态心理就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表现为某种程度地丧失了辨别能力或控制能力。
2、变态心理的判断标准
3、变态心理的常见类别
二、变态心理的形成原因
1、变态心理的生物基础
2、心理因素在变态心理产生中的作用
3、心理变态的社会文化根源
第二节 人格障碍与犯罪
一、人格障碍概述
1、变态心理包括的范围很广,我们常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变态心理是指精神病、性心理障碍、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狭义的变态心理指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又叫变态人格,是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状态,是以性格为核心,包括素质、气质、智能等个人能力与心理特征,突出的表现为情感和意志明显偏离正常,这类人往往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难以适应社会生活。
2、人格障碍的成因和犯罪特点是什么?
(一)成因可归为两类:
(1)生物学因素。遗传是人格形成的物质基础。一些病理生理因素、生物器质性因素等对人格障碍形成也有一定影响。
(2)环境因素。家庭因素起重要作用,学校教育缺陷,朋友间的不良模仿、传媒的误导等,都容易造成儿童社会化的缺陷,从而形成人格障碍。
(二)犯罪特点:(1)一般带有偶然性;(2)违法目的不明显;(3)自我保护性差;(4)作案多是攻击型、爆发型;(5)性格非常顽固,持续、不断犯罪;(6)犯罪一般单独进行。
3、人格障碍犯罪有哪些类型
偏执型、分裂型、情感型、强迫型、癔症型、爆发型、孱弱型、社会疏隔型、幼稚型、怪癖型、轻佻型、反社会型。
(人格障碍犯罪,常是混合型人格障碍犯罪,就是说,几种类型兼有之。)
7、智能障碍犯罪有什么特点
(1)动机动稚、单纯、对后果缺乏考虑;
(2)作案对象和目标有选择,作案条件选择不严格、多有冲动性、公开粗暴,易被当场抓获。
(3)单独作案多。
(4)案后对后果有所领会,多愿悔改,抵触情绪者少。
8、精神病的成因及其犯罪特点
(一)成因:(1)生物学因素,包括遗传、病理、躯体等因素。(2)心理学因素,包括病前个性特征、精神因素等。
(二)犯罪特点:
(1)动机不明或离奇;
(2)危害行为往往极端残忍而不符合情理;
(3)作案无预谋和计划,常常冲动性、单独作案,缺乏自我保护。
一、人格障碍概述
二、人格障碍与犯罪
1、人格障碍者犯罪的基本特点
第三节 性变态与犯罪
一、性变态概述
性变态又叫性倒错,性偏离和性心理障碍,是指性心理和性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表现为性爱对象、性身份、性目的或满足性欲方式异常。
(一)成因
成因是:(1)生物学因素;(2)心理学因素;(3)社会文化因素。
(二)性变态有哪些类型?
同性恋、恋童癖、近亲相奸癖、恋物癖、恋尸癖、异装癖、露阴窥阴癖、摩擦癖、口淫、性虐癖与受虐癖。
二、犯罪特点:
(1)作案有预谋、计划,对侵害对象有选择;
(2)有自我保护能力,常掩饰罪行,逃避打击;
(3)作案模式较固定,并系列作案;
(4)作案手段凶残,特别是性施虐狂更突出;
(5)缺乏罪责感,焦虑感,往往被抓后容易供认交待问题。
第四节 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精神病概述
1、精神病的概念:是一种心理机能完全紊乱的精神疾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变态状态。
2、精神疾病患者的变态心理特征
二、精神病与违法犯罪
1、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特点:行为无法自控;动机模糊或难于理解;手段极其残忍、凶狠。
(5)脑外伤精神病与犯罪行为
京城徐广才色情杀人狂案例剖析
徐广义,男,30岁,汉族,北京某工厂工人,1987年至1990年在北京站、永定门火车站,以帮助买火车票、联系住处,找工作等方式将外地女青年骗至京郊偏僻处施暴强奸杀害,共作案11起,7名女青年被施暴强奸杀死,2名被施暴强奸杀成重伤,1名被强暴强奸。1990年4月3日晚该犯正在作案时,被蹲点守侯的公安侦察人员当场捉获,最后1名被害人遇救。徐犯强奸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已处死刑。
一、徐广才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色情杀人狂案件 徐广才奸杀妇女系列性作案的特点与方式,充分证明了他是一个典型的性虐待——先奸后杀类型的色情杀人狂者。性变态者的犯罪是一种特殊性的犯罪,所谓特殊,就是此类犯罪人是在其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实施暴虐行为的,具有其一定的怪癖的行为模式特点。它与正常人道德败坏导致的性犯罪有若干不同点。因此,正常人对此类犯罪行为往往难以理解。徐案的作案手段行为方式基本一致。一是从北京站、丰台、永定门火车站将事主骗到野外夜间作案;二是作案对象都是外地来京或离京有难处的女青年;三是利用为单刃刀片作凶器捅刺奸杀;四是皆从被害人的残状中获得最大的性变态的心理满足。五是杀人恶魔系列性连续作案,相隔数月便出动,得手后便消失在人海之中。
二、徐广才性变态心理的形成与发展
徐犯性心理变态并非偶然。徐出生于1959年,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在他未成年之时,父母相继离世,由其姐抚养成人。家境的贫寒和父母的早逝,使他形成了较强的自卑和心灵的孤寂冷僻。1978年高中毕业下乡插队,1980年分配到北京某厂,1984年调作库房保管员。这个期间,工作悠闲,他结交了几个有劣迹的男男女女,男女之间的风流韵事便成为他们闲聊的话题,渐渐地使他如醉如痴,随之又发展对个体书摊上那些淫秽色情书刊读得入迷,在性的方面陷入歧途,越陷越深,对性欲要求极为强烈。他是1984年经人介绍与本厂一女工结婚的,并生有一子。他对他的妻子,用从各种渠道听来的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向他妻子发泄,以获得变态的性满足,以至发展到用绳子把妻子的手脚捆绑起来发泄性欲。这时他性虐待癖的变态心理已经形成。性虐待心理的极端发展即施虐色情杀人。徐的性施虐行为先是在其妻子身上表现出来,而后则发展至顶峰,成为色情杀人狂者。徐犯1987年1月第一次作案,当其向受害女工猛捅两刀,见到那血淋淋残状,随即激发起一种“莫名”的高度性快感,正说明了这一点。其对第五名被害女青年某某的奸杀过程,也说明了其作案模式:1987年8月13日在永定门站售票厅买了一张火车票,刚走出大厅,被徐犯选为猎获目标,立即凑上去跟她搭讪,当他得知女孩深圳来,买票要到上海打工,又得知她没带身份证,想托他帮帮忙找家旅店时,正中其下怀。徐假惺惺地说,你今天真幸运,碰上我这个热心肠的人,他骑车带着姑娘一直往南过了洋桥,马家堡来到一处菜棚,姑娘疑惑地说,这不是旅馆。这时他掏出刀子狞笑着说,管它是哪,你跟我走,不然我杀了你!姑娘问,你想干什么?他说,要你和你身上的钱。姑娘吓哭了,求他放过她,并说我现在来例假„„姑娘哭着抱着一棵树,这时罪犯举刀向她腹部捅了雨刀,硬把她拖进菜棚,施暴强奸后杀死,残状惨不忍睹。徐犯在审讯中对所有罪恶供认不讳。他在交代中说:我不知道为什么,看了书上的描写和画报上的画面,我老想占有,老想征服,我的欲望特强,老婆有病满足不了我,我就想到外面发泄,这事让我兴奋,我控制不住了,就壮着胆试试,后来见没人报案,我的胆就大了。开始女的反抗我扎她,后来我感觉在那 种情况下特刺激,把她们扎出血来,再割他们„„我也想杀完10个人后不再干了,可我像着了魔上瘾一样,一到晚上就想出去杀人„„。性变态只在性心理这一点是异常的,而在其他方面的心态则是正常的。在审讯中,他的交待也说明了这点。他在回答作案时间时说:一般都在晚上8点钟以后,行人少、警察少,干这事不易被发现,在回答作案时的衣着时说:为了使对方信任,我晚上出去时穿的都比较干净大方,皮鞋也擦的很亮。在回答为什么选择火车站作案时说:火车站外地人多,离郊区近,交通警察少,可以骑车带她。在回答他是怎样选择受害人时说:年轻有点色的外地女孩子,她们没有生活经验,容易上当。另外,外地姑娘人生地不熟好骗,特别是那些来京打工和路过北京的,她们买不到车票想有人帮忙,农村女孩子又有占小便宜的毛病,不愿住旅馆,我借口帮助他们买到车票,提供住的地方,有时还请她们吃顿饭,这样他们便不怀疑了„。在回答他是如何行骗说:物色单身提包的女青年后,我主动上前搭话,先跟她聊天,大致了解她们的情况后,以提供住宿、买车票、介绍工作、陪着逛北京等为诱饵,骗她上钩。他的这种并不高明的假仁慈的嘴脸和花言巧话,却叫那么多姑娘上当受骗,残遭暴虐伤害。
三、性变态虐待狂犯罪案件的特点:
1、色情杀人狂者是一种严重的性心理障碍。既不属于一般的道德败坏,也不嘱于精神病。它有性变态的难以自控的性的异常冲动性,又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因此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2、色情杀人狂者连续性系列作案,且有其一定的行为模式。他们以某些怪癖的行为模式渲泄、满足其变态的性欲,对于残杀异性的血淋淋的残状,不仅没有厌恶感,反而能激发最大的快感。
3、其施用暴力的目的不同于心理正常的性犯罪者。常态心理性犯罪残害对方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对方就范,杀人是为了灭口。色情杀人狂则不同,其施行暴力虐待、杀害、奸尸、切割是作为满足变态性欲的行业方式。
4、色情杀人狂的施虐行为与其性满足相联系,把被害人的痛苦和残状作为其获得性快感、性高潮的前提条件。其满足感的强度甚至超过常态的性生活,比常态性行为更能引起他们的乐趣。
5、色情杀人狂的行为动机与常态心理性犯罪不同。后者是为了用非法手段满足其常态性要求,而前者则是为了满足其带有异常性冲动的性变态心理的需要,所以往往正常人对其动机无法理解。
6、色情杀人狂只对陌生人行凶,对自己的熟人、友人不动手,而常态心理性犯罪其侵害对象不论是陌生人还熟人、友人皆为之。
7、色情杀人狂犯罪者无羞耻心、悔恨感和犯罪自责感,往往残害他人不觉后悔,缺乏焦虑,自行其乐,并为自己的作为作出自以为是的辨护。
8、色情杀人狂者往往性格内向、沉默寡言,有许多患者的表现像女人的性格,如怕羞等。
9、色情杀人狂者一般都要从死者身上拿点什么,特别是与性有关的物件或切割身体的某部分。
10、施虐色情杀人狂者同一切性变态者一样,除了在性心理方面的异常外,其他方面完全与正常人一样。
第十三章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及对策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判过程中的心理,刑罚心理,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和方法,以及我们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心理品质。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心理及对策
一、被告人在作案前后的反侦查心理及表现
被告人常用的反侦查手段主要有:
1、伪造作案时间。往往采取制造没作案时间的假象和串供作伪证,企以扰乱侦查思路。
3、伪装个体形象特征。
4、毁灭处理赃证;
5、伪装积极;
6、串供和谎供。
二、要识别反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应具备的心理品质?
1、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要具有质疑能力。
三、被缉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什么心理状态:
1、自首心理;
2、潜逃心理;
3、对抗心理。
四、对缉捕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的政策
对准备潜逃和对抗缉捕的嫌疑人要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 对潜逃的嫌疑人要掌握其自身的特点、社会经验、个人能力社会关系以及嫌疑人潜逃地的环境、民俗民情,以便准确作出有关判断。
对对抗缉捕的犯罪嫌疑人则要分析其对抗心理和缉捕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策。
五、被跟踪、守候的犯罪嫌疑人有什么心理特点?
这类嫌疑人被跟踪时心理表现是:
(1)多疑。其紧张心理无法抑制,所以特别谨慎。
(2)试探。他们往往用些反侦查的试探心理,检测是否被人跟踪。
(3)急欲脱离被监控的心理。这时会使出种种狡猾手法。
(4)侥幸自慰。自以为得意,行为人较放肆,认为无人跟踪,此时其活动易暴露。
六、被采取不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被拘传时,是试图减轻罪类,争取从宽处理;
2、被监视住所时,一是急躁,二是沮丧;
3、取保候审者,其心态与被监视住所者相同;
4、拘留、逮捕者心理是:孤独感、紧张、压抑、抵触、悔恨交织。
七、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的常见的心理状态及其心理发展变化
(1)畏罪;(2)侥幸;(3)恐慌;(4)悲观;(5)戒备;(6)抵触。
2、在整个讯问的过程中,立即交代问题或者始终不交化罪行的,都属于少数,大多数是处于以下心理变化过程,即: 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供述罪行。
(初审)(拒供、谎供、翻供)
第二节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与对策
1、开庭过程中,被告表现的心理是:
①差耻。
②共同犯罪者在开庭时见面后,则会产生不同的心理效应,攻守同盟或相互揭露。
③紧张。
④忏悔。
⑤矛盾。
2、庭辩
①侥幸心理。
②抗拒。
③狡辩。
④对公诉词产生敬畏感。
⑤对律师的辩护会产生满意或埋怨的心态。
⑥对证人的陈述,会产生欣喜或仇视感。
3、宣判后
判决宣布后,被告人会出现不同的心理反应:
①情绪稳定。
②抵触。
③悔恨。
第三节
刑罚心理
一是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用刑罚,防止他有再犯罪。
二是一般预防,通过惩罚犯罪,儆戒和教育社会上有犯罪可能的人,不要犯罪。
一、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
1、刑罚对犯罪人心里的正效应:畏惧刑罚;痛苦效应;感激效应;预防效应。
2、刑罚对犯罪人心里的负效应:不畏惧刑罚;抵触。
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心理效应。
通过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惩罚犯罪,能充分显示专政的力量,造成犯罪分子对刑罚的畏惧,另外,能儆戒有违法劣迹的人,同时,打击犯罪活动,能弘扬正气,鼓舞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犯罪心理预测,就是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及发生犯罪行为。
三、我国古代有哪些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1)家庭预防。
a、勤劳;b、节俭;c、谦谨。
(2)社会交往预防。强调环境对人的潜移默化作用。
(3)早期教育的心理预防功能。
(4)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
(5)修身自强。
第二节
1、直观型预测;
2、因素分析型预测;
3、指数评估型预测。
二、预测技术:
资料的收集---因素的选择---因素数量化—制定预测表
三、预测适用范围:初犯可能性预测;再犯可能性预测;再犯罪预测方法
第三节
犯罪心理预防 一、一般犯罪心理预防的内容和原则
1、内容:①人际关系变化。
②物质需要的变化。
③精神状态变化。
④性心理表现异常。
2、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主体外因素的预防。排除和减少主体外环环境中的消极因素。(2)主体因素的预防。防止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
二、特殊心理预防的内容和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
2、动之以情原则
3、晓之以理原则
4、言传身教原则
5、正面激励原则
6、加强管理原则
第十五章 犯罪心理矫治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概述
一、什么是罪犯
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依法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其他附加刑,并交付执行的犯罪人。
罪犯心理是在犯罪人心理的基础上,经受讯问、审判以及被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等外界刺激,其个性心理逐渐发生为化而形成的。
(1)犯罪人的心理结构是产生罪犯心理的前提和基础;
(2)拘押候审期间的强烈刺激使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发生量的变化;
(3)监禁服刑生活是罪犯心理形成的最后环节。
当犯罪人被交给监所等执行部门,被安置到监狱等接受入监教育时,罪犯心理结构在这种特殊环境的刺激下最终形成。
第二节
广义的心理诊断,是指用心理学的方法和技术,对被测试的心理状态和人格特点作出推断。罪犯心理诊断:罪犯心理诊断是指通过对犯罪的社会化过程,犯罪经历的考察,并运用心理测量等技术,对其人格特征及促成犯罪行为的心理障碍与缺陷,有无病理上之异常等作出检查与判断,为实施分管分教方针和矫正治疗提供依据的活动过程。
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是指在掌握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特征的基础上,运用监狱常规矫正手段,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使其在出狱后能自觉抑制不良的心理冲动,成为守法的公民。
1、心理测验法
2、调查法
3、观察法
4、综合分析法
三、罪犯心理档案的建立
1、罪犯的基本情况
2、罪犯心理测试结果及诊断结论
3、罪犯心理矫治方案
4、心里矫治实施情况记载
第三节
1、内容:罪犯的偏常认知结构;心理不适应问题;变态心理;心理危机干预。
2、形式:电话咨询;门诊咨询;现场咨询;书信咨询。
(一)一般程序:
1、初级阶段:了解情况、建立关系
2、中期阶段:诊断分析,帮助指导
3、后期阶段:逐渐结束,检查巩固
(二)技术:倾听技术;影响对方的技术,观察的技术
第四节
犯罪心理治疗就是对正在监狱服刑的有心理疾病的罪犯进行帮助的过程。
二、罪犯心理治疗的方法
1、精神分析疗法
2、行为矫治法
3、理性情绪疗法
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材料类
年级:11级
姓名:马健
学号:119024484
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所以,实施行为的客观情况总是表现着人的一定的心理态度。犯罪活动也是一样,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支配,否则就不称其为犯罪。这就说明,任何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完成的,大学生违法犯罪也不例外。
一、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一)主体因素
1、个体的心理因素
指个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不良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倾向性因素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犯罪行为人通过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2、个体的不良行为因素
指违法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结构,使不良心理结构得到加强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
(二)主体外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
(1)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水平还比较低,有些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较差。违法犯罪大学生片面地看重社会上的诸如收入差距、分配不公、贪污腐败、不正之风等消极因素,致使他们产生金钱能改变一切、权力能支配一切等错误思想。
(2)随着对外开放,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没落、低级趣味的东西也随之而入,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严重地侵蚀和毒害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灵,成为诱发他们违法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3)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以及有些政府机关对社 会丑恶现象打击不力,也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
2、家庭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养成他们任性、自私和对物质的强烈占有欲。也有的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采取粗暴简单的方式,使其在心理上潜藏着粗野、好斗、对立的不良情绪,这些都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不良的影响。
(2)家庭关系不和、父母离异、或是家庭成员有恶习,都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3、学校环境因素。
(1)有些高校只重视对大学生的知识传授,而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使部分大学生形成了不正常的道德观、人生观、理想观。
(2)有些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形式单
一、内容枯燥、流于形式,造成部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较低。(3)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到位,有时虽然挂了一个心理咨询与教育的招 牌,但流于形式、根本不能疏导大学生的心理障碍,化解心理疾患。
(4)校园文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文化娱乐活动多年不变、品味较低,根本引不起大学生的兴趣,不能把大学生从一些不健康的活动中吸引过来,不能消除他们的生理、心理疲劳。
(5)有些高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还存在漏洞,对学生管理不严,赏罚不明,不能形成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6)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待加强,没有形成学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致使一些不良现象在学校里还有生存之地。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以及发生犯罪行为。
(一)主体外因素的预防
1、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风气
(1)政府应当在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保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坚定不移地进行反腐倡廉工作,使人们生活在安定的政治环境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经济环境中,防止大学生形成信仰型犯罪心理、物欲型犯罪心理。
(2)净化文化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禁止传播并取缔各种诲淫诲盗和宣传暴力的读物及视听材料,防止大学生萌生性犯罪和盗窃、抢劫的犯罪心理。
(3)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2、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
(1)开展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培养青年大学生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必须在社会活动和集体生活中进行,大学生在接受外界影响的同时也给予外界以影响,在这过程中,逐渐地使个体的言论、情感、行为等方面同化于社会上正确的舆论。因此,从道德方面预防犯罪,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和积极因素,针对大学生的特殊情况,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使他们分清丑与美和善与恶。要使他们生活在道德舆论与榜样行为的力量较强的集体中,以增强积极的影响,削弱消极的因素。
(2)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制教育,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课、讲座、橱窗等形式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在法制教育中,要从诱发因素抓起,从不良心理需要抓起,教育大学生自觉纠正和防止个人需求中的不合理倾向,变不正常的心理需求为合理、高尚的需要。(3)开展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学校各部门、领导、老师都要重视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工作,要做大学生的朋友,缩小师生之间的心理差距,增进理解与沟通,消除逆反心理。
(4)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大学生一般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过程,社会阅历较浅,加上是同时代青年中的佼佼者,优越感强烈,往往难以承受挫折的打击,所以很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要使他们认识到人生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要有从失败中重新站起来的勇气与力量,要用自信去迎接人生中的坎坷。
(5)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学校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把维持校园良好秩序与积极向上的校园风气作为一项大事来抓,以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要加强对校内商业摊点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杜绝”黄、赌、毒“,对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做到防患于未然。
3、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是培养子女个性品质的基础,家长的道德品行对子女的榜样力量是巨大而深刻的。作为学生家长,除了给子女好榜样外,还应积极配合社会、学校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既要关心子女在校的生活、学习,也应该与学校、老师密切配合,加强对子女的品德教育,不能认为只要成绩好就行了。要多与子女谈心,重视他们的心理、情绪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化解。要营造一个充满爱的家庭氛围,使子女充分享受到爱的温暖。但爱要适度,不能溺爱。对于违法的大学生,家长要进行跟踪教育,帮助他们做好思想转化工作,消除他们的尚未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二)主体因素的预防
1、自我预防原则。如何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以及出现心理失调时怎样恢复心理平衡,是个体进行犯罪心理自我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2、防微杜渐原则。一是个体要进行犯罪心理的自我预防,避免做那些极微小的损人利已之事,如果曾有过这样的行为,就应警惕不再犯类似错误,防止积小过为大过;二是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切实关心大学生的成长,对他们的错误应当及时指出,并进行正确的引导。
3、持之以恒原则。一是进行自我预防的大学生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防止自己产生不良的心理品质,不能时松时紧,短时的放松即有可能让有毒病因乘虚而入;二是家长和老师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应常抓不懈,防止因一时的疏忽而酿成终身的痛苦。因为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固定,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对事物的辨别力低,优劣难分。
4、导之以行原则。即引导大学生把对道德和法制的认识、情感变成行动,在活动和交往中,不断消除不良的行为习惯,养成和巩固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和锻炼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坚持正确方向的意志力。只有当良好的品质转变成经常自觉的行为习惯时,犯罪的心理预防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如果只是心中所想,不能落实到实际,那么对社会规范的遵守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一课 绪论
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从我国1983年打黑的效果看,尽管国家不断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犯罪仍然有增无减。
二、97刑法修改增加了许多罪名,且现在国家不断加重部分犯罪的刑法,但犯罪仍屡禁不止。
三、刑事案件中,再犯率相当高,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中,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占相当大的比重。
四、近年来,我国重大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张君案、邱兴华案、马家爵案等。这说明,刑罚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仅寄希望于通过刑罚,将犯罪人实施惩罚并不足以犯罪。除施用必要的刑罚外,我们还必须反思,我们的社会到底怎样了,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犯罪,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学当然就应运而生。
就犯罪学而言,犯罪学主要从犯罪的生物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角度探讨犯罪,如天生犯罪人、学习理论等。只有弄清楚了犯罪的原因,针对犯罪的原因进行综合治理,该改变社会政策的修改社会政策,该修订刑事政策的修订刑事政策。以期从跟上治理犯罪。
犯罪心理学是从心理学上探讨犯罪发生的原因,亦即,犯罪心理是怎样形成的、怎样变化的,犯罪心理形成、变化的规律是怎样的,犯罪心理与一般人的心理有何区别,不同类型犯罪的心理有何区别,针对这些心理状况,我们应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这就是我们这学期所要学习的犯罪心理学。
例如,河南杨案,云南大学马家爵案。
(必须指出的是,犯罪心理学不是算命,不要有同学下课后再我算命。)
(一)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 1.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且应受惩罚的行为。
刑法学是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探讨犯罪,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具体而言,危害行为除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亦即危害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
2.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以危害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类生活的安宁的破坏为判断的唯一标准。犯罪学中的犯罪既要探讨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发生的原因、预防及表现形态,还要探讨那些没有被立法规定为犯罪,但行为已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及虽被规定为犯罪,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的危害行为。
(1)学界关于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的观点
相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保持一致,否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两门学科犯罪概念的一致性,并不影响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研究重点的不同。
不同说
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2)相同说的缺陷 首先,相同说限制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将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的范围限定为与刑法学犯罪的范围相同将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心理。然而,犯罪心理学主要是探讨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以便于预防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应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放之于超过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之中,如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青少年的犯罪、精神病的犯罪等。只有扩大犯罪心理研究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其次,混淆了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功能。刑法学是规范科学,立法只有对实施有罪过,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施以刑罚,才能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否则,刑罚将是强人所难。
但犯罪心理学是探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科学,通过研究犯罪心理生成的原因,生成的规律,并予以矫治从而预防犯罪。矫治越提前,矫治越早,预防犯罪的效果就越好。在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之前,很难判断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为更好地预防犯罪,犯罪心理的矫治只有提前,凡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人的心理都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矫治的对象。如,犯罪心理的预测与预防都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而,凡是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人的主观心理都属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范畴,不管这些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基于刑法学和犯罪学功能的不同,两者所指称的犯罪亦有所不同。
(3)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是一致的 首先,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有利于扩大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使犯罪心理学能针对更大范围内犯罪心理进行矫治,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
其次,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相吻合。几乎所有的犯罪心理学著作除研究刑法意义犯罪心理的矫治外,还研究诸如青少年犯罪的矫治、精神病犯罪心理的矫治等。这种研究犯罪的范围是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范围是相同的。
(二)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心理概念
1.犯罪心理的学说概况(1)狭义说
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的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认识、情感和意志的活动规律,以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
(2)广义说
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罪犯通过教育改造而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
(3)与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相适应,犯罪心理应指广义的犯罪心理。
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 2 行为表现,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3.结论
我们主张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事实上,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实践科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服务于预防犯罪的司法实践,否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就成了空洞的说教,失去了实践的价值。狭义犯罪心理学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及其表现,不探讨预防、矫治犯罪心理的问题,丧失了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相反,广义论不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还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问题,犯罪心理活动的研究就是为了探寻犯罪心理活动的规律,进而为犯罪心理的矫治服务。从这个角度上说,广义说具有可取性。
(一)学说介绍 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2.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其研究的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等内容作为其研究对象。
3.作者的观点——相对广义说
(一)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三)有关预防犯罪的心理学问题
我认为,犯罪心理学主要是研究以下内容:
(一)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例如,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外因。
(二)犯罪心理的差异:例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心理的年龄差异;犯罪心理的性别差异;犯罪心理的经历差异;犯罪心理的组织差异。
(三)犯罪心理的类型。例如,毒品犯罪心理、财产犯罪心理、暴力犯罪心理等。
(四)犯罪心理的预防与矫治。
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就是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只有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才能针对该原因实施针对性的矫正,以预防犯罪。因此,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犯罪心理学从多个角度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生理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社会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仅找到犯罪行为产生的源头,犯罪心理在形成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还必须进一步探明犯罪心理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变化的规律,只有找到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才能针对该规律对症下药。
揭示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不仅包括一般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也包括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的规律;不仅要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还要研究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即犯罪心理在怎样的条件下向良性的方向转化,在怎样的条件下向恶性的方向转化等。
(三)针对犯罪心理的特点和规律,探索犯罪的对策。从根本上说,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和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都是为探索犯罪心理的对策服务的。犯罪的对策既包括打击犯罪的实践,如侦查、审讯等活动的对策,也包括预测、预防和矫正的对策。例如现实中运用得较多的犯罪心理画像。
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心理学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不同 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客观的自然物,而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心理、精神,心理是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
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为客观的物质;而人的心理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具有精神的属性,具有灵性。人生活在社会中,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人的心理并不是铁板一块,也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受自身的心理状态、周边的环境的影响等不断变化。
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
人的心理并不完全是由生理因素决定,除了生理因素以外,人的心理还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了人的心理变化。但也不能决对说某种心理变化完全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抑或生理因素决定的,毋宁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影响心理的因素是多元的。
4.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
心理活动具有隐藏性,不易观察,我们不能用仪器扫面观察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身体动作的变化推断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心理内容获取的间接性表明了心理测量的非精确性。
5.研究过程的互动性
以研究者的思维审视被研究者的心理时,被研究者也会以自己的心理审视研究者,如此,研究者的心理与被研究者的心理就产生一个互动的过程,这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静止性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互动性决定了研究者在研究被研究者的心理时,总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偏差,而不可能完全吻合。
总结:不能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标准要求心理学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能以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非实验性、非精确性否定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盖然性,经验性与科学性。
(二)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指导原则
1.客观性原则 通过对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三者之间内在关系的考察,我们尅客观地研究各种犯罪心理现象。
2.系统性原则
(1)犯罪心理现象具有整体性,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
(2)犯罪心理现象具有动态性,应在发展中研究犯罪心理现象;
(3)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环境适应行,要注意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3.个性观原则
4.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 5.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6.伦理性原则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1.调查法
2.个案追踪研究法 3.心理测验法 4.比较研究法
5.准实验研究法
6.坚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发现概率
7.着重发现犯罪心理的特殊规律以求实用的原则。
第二课
有关犯罪原因的流派
一、知识背景介绍
中世纪刑法的改革,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19世纪末古典犯罪学派面临的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诞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人物及思想。
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
二、犯罪生物学派
(一)犯罪生物学派产生的社会背景
1.哲学实证主义的产生。新的自然科学理论的影响,如达尔文的进化论,神经科学的产生等。
2.古典犯罪学派的缺陷。不能解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青少年犯罪、惯犯、累犯等。
(二)犯罪生物学派前期的主要犯罪的思想 1.龙勃罗梭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隔代遗传的变异所致,是隔代遗传性使个体退化到了低级的原始人类的必然结构。他将犯罪分为:冲动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天生犯罪人。2.菲利 他认为,犯罪是生物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他将犯罪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惯犯、偶犯和情感犯罪人。
加罗法洛区分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罪触犯了人的两种基本感情:怜悯之心,即避免给他人造成痛苦之心;正直之心,即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之心。也即自然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怜悯和正直的违反。自然犯是一种不能产生利他主义感觉的、处于低劣发展状态的人。
(三)犯罪生物学派的发展 1.体型说
这种学说认为,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从返社会;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性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说
这种观点认为,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解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这种观点还认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的攻击性,消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性欲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3.染色体说
这种观点主张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4.脑电波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四)生物学派的优点与不足 1.优点
(1)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否定犯罪的生物学因素是片面的。
(2)犯罪生物学派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研究方法是可取的,对推动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功不可没。
2.不足
把犯罪的原因完全归结为生物学的因素,忽视社会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具有片面性。
三、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
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李斯特和菲利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为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基础的是法国犯罪学家加布里•塔尔德和爱米尔•迪尔凯姆。
1.人与人的关系越密切,即彼此间距离越近、交往越频繁,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
2.模仿具有方向性。在每个社会里都是上行下效,因此,模仿从社会上层向下层漫延,由城市向农村扩展。
3.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并存时,一般新的行为将取代旧的行为。但在例外情况下,两种或更多的行为方式有可能并存。
(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1.犯罪是无法消灭的正常社会现象
首先,社会没有力量去将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情感转化为同情或赞许,即使转化,也仅是一种形式而已。由于犯罪的原因依然存在,当前被标定为犯罪的种种行为不再出现,社会也必然把新的行为方式列入犯罪范畴中去。
其次,由于个人所处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强迫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有同一道德是不可能的。
2.犯罪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现象 首先,犯罪个人独创精神的体现,是道德意识进化的先导。
其次,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反应是增强集体观念和促进社会整体化的因素。3.犯罪是社会规范调整失效的产物。
(三)差别交往理论
差别交往理论是1939年由萨瑟兰提出的,核心思想是:正是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也即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在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存在着一种犯罪定义。由于与犯罪模式的联系,通过各种过程(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不容易犯罪。差别交往理论并不认为和犯罪人的直接交往或学习特定的犯罪行为是人们犯罪的必要条件,最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合法的说法给行为所下的定义。
差别交往理论被归结为九个原则。
(四)亚文化理论
亚文化作为一种为一定社会群体所遵从的社会性的行为和价值体系,虽然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却相对独立于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和行为体系而存在。生活在亚文化中的群体一方面分享着主导文明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同时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
1.违法亚文化论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促成了违法青少年采取这种与社会相对抗的行为方式。违法行为不是为了获取物质财富,对人对物一般并不具有超出暴力之外的经济目的,而是旨在谋求在同龄人中的地位和声望,因为中产阶级社会拒绝给予社会下层青少年地位。
2.不同机会论
当社会下层青年取得合法地实现目标的机会被封锁,在经受多次挫折后还是达不到为社会所标榜的生活目标和理想时,他们就试探性地选择了非法手段,并逐渐发展成为以违法犯罪为生。
(五)标签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违反它们就会构成越轨行为的规则来创造越轨行为,并且将这些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人,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根据这种观点,越轨行为不是个人实施的行为的特性,而是他人将规则和制裁适用于犯罪人的结果。越轨者是被成功贴上了标签的人;越轨行为就是人们如此标定的行为。
那些获得这样标签的人,越轨者就常常成为了他的主要身份。他不再被简单地当做其原来的身份。由于越轨者获得了一个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公开的污名,社会排斥与疏远也随之而来。
(六)社会控制论
这种观点认为,驱使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个人人性的一个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犯罪的问题。人民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民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抑制和控制人民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
四、精神分析理论
(一)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 1.意识和潜意识
人的潜意识中的本能和欲望是按照追求享乐的原则行事的,即只进行能够获得快乐的活动而不管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婴儿的生活与行为就是这样。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教育和习惯的影响,人逐渐了解了社会规范和禁忌,明白只有对本能冲动进行一定克制才能适应社会生活,否则不但得不到快乐,反而会得到痛苦的结果,这就是现实原则的意义,即要按照现实社会的要求活动。
(二)弗洛伊德后期理论
人格结构或心理结构
弗洛伊德认为,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是由三部分组成的:
1.本我。它是指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是按照快乐原则活动的,它要求立即满足肉体的需要。
2.自我。它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把本我的意象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相配对的意识。自我是受现实原则控制的,它的很大能量被消耗在对本我的引导和控制上,它既力求使本我获得满足,又尽可能引导本我按社会准许的方法表现出来,避免本我的任意表现引起痛苦。3.超我。它是指道德化了的自我。如果人格中仅有本我与自我,那么个人就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即当处于一种需求状态时,他就会从合适的环境对象中寻求能直接满足需要的对象。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人格结构中还有更复杂的成分在起作用,这就是超我。超我是人格道德的维护者,是儿童在早期对父母的奖赏和惩罚所体现的观念的内化,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
阿德勒
他认为,人人都有一种羡慕别人、战胜别人、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当这种动机因受到本身条件以及外界的阻碍而不能获得适当的满足时,就会在个人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卑感或自卑情结,犯罪就是个人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
有自卑感的人,一方面自我评价低,觉得自己不如别人,另一方面又极力掩饰缺陷,试图通过补偿活动超越别人,追求优越。因此,在人的生活中充满了遭受挫折、产生自卑与追求优越的矛盾冲突,克服自我和追求优越成为生活的基本事实。为了克服自卑感,就会采取补偿行为,使自己能克服低劣和自卑,成为众人注目的中心,成为优于别人的人。
艾希霍恩 他认为,少年教养院中的许多儿童和少年都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由于超我没有得到发展,使得他们不能控制本我的表现,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童年时代的方式追求本我的满足,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
初生的婴儿是一种不合群动物,在幼年时,儿童受本能欲望的支配,按照快乐原则追求本我的满足。这样现象在幼儿身上是正常的,但如果不改变,持续到儿童时期就会导致不合群现象。教养的任务就是让青少年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对父母,特别是对父母中的与其同性别的一方产生信任和感情依恋时,才能对他们产生认同,把父母的人格特点溶入自己的人格中去。
4.儿童对父母一方的依恋产生固着现象。5.家庭对儿童的过分宠爱、娇惯。
6.家庭教育不一致。7.情感回归现象。希利
他认为,少年犯罪行为是儿童和少年在寻求解决心理冲突的方法的过程中所做的尝试;是儿童和少年寻求满足一些内心需求,减轻自己的内心紧张的过程的组成部分;是儿童和少年进行适应性尝试的一个部分。
随着儿童逐渐长达,他们产生了获得自我肯定和摆脱家庭限制的机会的需求。如果儿童和少年的上述需求总是得不到适当满足,他们自己进行的满足上述需求的活动不断受到家庭成员和其他方面的干扰,他们就会经常产生挫折感,就会出现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和情绪问题。
这些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会转变成强烈的追求满足的行为冲动,不断促使儿童、少年进行种种尝试性行为,以便直接满足其需求,或者使其需求得到替代性的满足。当儿童和少年体验到的情绪紊乱过于深刻并且长期积累,或者解决情绪紊乱的方式是任意性的、社会不允许的方式时,他们的尝试性行为就会构成少年犯罪。
希利和布朗把儿童、少年的这些尝试性行为分为七类:
1.回避性尝试行为
2.获得替代性、补偿性满足的尝试行为。
3.增强或努力支持被不适当感或自卑感伤害的自我的尝试性行为。4.向父母和他人表示复仇愿望的尝试性行为。5.获得最大限度的自我满足的尝试性行为。
6.使受到阻扰的本能性需求获得满足的尝试性行为。7.克服罪恶感的尝试性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 犯罪原因多元性理论
台湾学者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种社会因素所导致,也不是某一学科或某种理论能够胜任解释的,而是由多种个体和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只能由多种学科和理论以整合的方式予以剖析。
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受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三方面因素,总体而言,在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中,社会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
林山田认为,犯罪乃是由外在与内在的因素,即遗传与环境的因素,交错影响而成的人类行为。他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很多因素组合而成的一种“情况聚合”,这种情况聚合可以分为促进犯罪的情况聚合与阻止犯罪的情况聚合。
蔡墩铭认为,个人所以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这个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异。人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影响,但绝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格的形成来自于多项因素,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的形成受制于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其他社会团体关系以及学校教育、集体训练或社会风俗,从而人格之形成实由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之结果。
大陆学者的观点
一、内外因素论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应从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方面去归纳。外在因素主要是指主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客观存在,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家庭不良环境、学校教育中的不良因素;内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内因,指主体自身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包括特殊的认识结构、不良的个性品质等。
二、动力因素论
这种观点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提出外因是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动力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定型的动力因素等。
潜在的动力因素,是个体在早期的生活经历中,因受到父母的不良教育和家庭中的不良气氛影响所形成的,它是促成犯罪心理产生的潜在因素。
转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外界不良刺激在与主体消极的主观因素相互作用时,会发生心理和活动方向的转向。
激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包括需要因素、认知因素、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等。
发展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向深层次转化的动力因素,例如个类强化因素,同伙的教唆、讲理、威胁、挫折情景因素。
定性的动力因素,是指导致犯罪心理趋于定型化的各类动力因素。
这种观点认为,几方面的动力因素层次,既有先后次序,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阶段性。
三、系统模式论
有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的宏观模式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在探讨该问题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不良社会意识的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是文化环境系统。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第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的不良心理结构,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的学习方式。
四、多因素论
这种理论认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包括社会学因素与生物学因素,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外因和内因,以及它们自身的基础和发展趋势。
五、聚合效应论
该观点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两部分。犯罪原因和犯罪因素应当有所区别,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们与个体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而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则是指它们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成为犯罪心理的原因,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导致犯罪的心理出现。
六、综合动力论 这种理论认为,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动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系统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的冲动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七、综合动因论
这种观点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殊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之中。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作用的 10 结果。该理论将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
主体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状况、心理和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主体外因素,是指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景因素。
作者的观点:
个体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外在诱因和主体内在因素。外在诱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诱导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内在动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主体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主体的生理条件和心理因素。
犯罪的各种诱因和动因并不是均衡地作用于每一个人。换言之,在不同的犯罪主体身上,各种诱因和动因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第三课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外部因素
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并不仅仅受生物因素的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主体外的环境因素有关,这些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家庭因素、教育文化因素等。
一、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一)犯罪的时间特征 1.犯罪的钟点特征
有研究表明,抢劫、盗窃,一般发生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以20点至24点最多。谋杀、伤害等针对人身的犯罪,也在晚上10点至12点最多,占16%。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六小时中发案率高达45%,而在凌晨4点至中午12点的八小时中的发案率仅有1/4。
也有研究表明,扒窃、过失致人死亡等在白天发生较多。如扒窃,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这是人们上下班的交通拥挤时间,此时在公交车站、车内、商店中及大街上等扒窃活动最多;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12点至17点,其次是上午9点至12点。这与上下班的交通拥挤,及下午时间司机精神疲惫不无关系。
2.犯罪的日期特征
在一年四季中,随着气候的变化,犯罪也呈现出一些规律性。大体而言,对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等犯罪,其发案率的最高峰时期往往在秋季至冬季,而针对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以及强奸、猥亵等性犯罪,则在春季至夏季期间最多。
(二)犯罪的地域特征 1.不同区域犯罪现象的特点
气温高的地区比寒冷地区的暴力性犯罪多;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济活动频繁地区的财产犯罪比暴力犯罪多;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如车站、码头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多;工矿地区等针对人身的犯罪较多;甚至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贫富程度也对犯罪种类和犯罪率都有影响。
2.犯罪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犯罪的差异表现在:
(1)从犯罪数量上看,尽管农村有些犯罪比城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等罪),但是,城市的犯罪率普遍比农村高。
11(1)城市中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因素相对较多;(2)城市中传统的社会控制思想相对较弱。
二、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的缺陷 1.缺损家庭
2.贫困家庭
3.有不道德、违法或犯罪成员的家庭 4.不和睦的家庭
(二)家庭教育的缺陷 家庭教育缺陷的表现
1.过于严格,如拒绝、敌对、过分干涉、支配、期望过高等。2.过于宽纵、如溺爱、过分保护、放任、不关心等。3.差别对待,如偏爱。
4.方法缺乏一贯性,如矛盾、不一致、反复无常等。
三、犯罪的学校教育因素
1.不良学校教育会诱发少年犯罪的产生,这种诱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使学生产生挫折感。
(2)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和满足感。(3)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2.一些学校教育的缺陷
一些研究发现,大多数少年犯罪人的学校适应情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表现为智力迟滞,学习成绩差,经常逃学,不喜欢学校和老师,为了逃避不满意的学习而经常退学等。另一些研究发现,少年犯罪与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有关。学习成绩差使学生感到自渐形秽,甚至灰心丧气,为了摆脱自卑感,就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在班上建立地位。学习能力差的学生自我评价低,挫折忍耐力差,这样的学生特别容易与别人发生冲突。
(2)教育体制存在缺陷(3)教育监督管理简单化
在一些学校中,存在着教育管理不当的问题,不当的教育方法如单纯的惩罚式、填鸭式单一灌输等,不但容易引起教育者的反感,收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反抗心理,对老师和学校的教育进行反抗。
缺乏诚信教育
对学生理想信念教育长期以来存在严重的形式化、授课内容单一,缺乏吸引力。
四、犯罪的不良文化特征
(一)由多元文化的冲击形成的不良文化
(二)大众传播媒介中不良因素的诱导
学界对传播媒介中暴力和色情内容对儿同青少年影响的观点:
1.宣泄说。这种观点认为,观看暴力节目可以减轻观看者主观感觉到的紧张,疏导观众内心的侵犯性。这一观点没有得到实证的支持。
2.抑制论。这种观点认为,电影、电视等传媒中的暴力描写、表演会使观看者的心理上产生种种顾虑,从而减轻现实生活中暴力行为的发生。该观点没有得到实践的证明。
3.刺激论。这种观点认为,传媒中的暴力行为对实际生活的攻击行为、攻击情绪具有刺激作用。攻击行为、暴力犯罪的不断增加都与传媒中对暴力行为的描述有关。
4.适应论。这种观点认为,大众传媒中大量描写暴力将会影响、削弱观众感情方面的反应能力,使观众感情上的敏感性变得迟钝,导致人们较容易地接受攻击行为及其观念。
大多数学者认为,传媒中关于暴力行为的报道、描述只会刺激儿童和青少年的侵犯性。因为,儿童和未成年的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间,往往控制能力较差,模仿力较强,加上法制观念较弱,很容易在暴力报道的影响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亚文化
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犯罪亚群体的反社会性。
2.维系犯罪亚群体和同化群体成员的作用 3.提供心理支持的作用。
第四课 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
一、犯罪者的需要
(一)需要的概念
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应。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需要激发人去行动,使人朝向一定的方向、追求一定的对象,以求得自身的满足。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他所引起的活动就越强烈。可以说,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人的需要也是在活动中不断产生和发展的。
(二)需要的种类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分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三)犯罪者的需要特征
二、犯罪动机
(一)动机的基本理论
动机一般是指,引起个体活动,维持已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 13 内在作用。
动机包括3点含义:
1.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动机只是一种促使行为活动发生的内在作用。
2.动机不但具有内在的促动作用,而且在促动之后,对个体行为活动还有导向作用和维持作用。
3.个体某种行为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通常视能够达到目的而定。
有观点认为,人之所以会被激起作出某种举动,是因为他们出于对某一特定情景的看法或思想。人的个性,包括目的、愿望、担忧,连同各种环境因素,如与目的的接近、目的的价值等一起决定着人将作何举动。
也有观点认为,人具有某种行为倾向完全取决于先前这种行为和刺激因强化而建立的牢固联系。
(二)动机与需要
动机的产生的条件包括两类: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在的诱因或刺激。需要和诱因所起的作用不同:需要起推的作用;诱因起拉的作用。
动机的发展过程:需要——意象——愿望——动机
需要在主观上常以意向和愿望被体验着,模糊意识到的、未分化的需要叫意向。明确地意识到并想实现的需要叫愿望。如果愿望仅停留在头脑里,不把它付诸实际行动,那么这种需要还不能成为活动的动因。处于静态的需要,还不是动机。只有当愿望或需要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时,需要才成为活动的动机。
(四)犯罪动机的作用 1.激发作用
2.指向作用
3.维持和调解作用
(五)犯罪动机的分类
1.情境性动机和预谋性动机
2.意识到的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动机
3.主导性动机和从属性动机
4.贪利性动机、报复性动机、性动机、恐惧动机、好奇动机等。
(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联系:
1.产生的原因相同。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
2.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的影响。3.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
1.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2.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隐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3.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不一致。
5.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
(六)犯罪动机的形成
犯罪动机的冲突模式:双趋式冲突、双避式冲突、趋避式冲突
(七)犯罪动机的转化
1.犯罪动机转化的方式
(1)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主体因素
生理状况的变化,个性的影响,犯罪经验的影响、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共同作案人的变化。
(2)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客观因素
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变化、被害人态度的变化、突发的障碍因素
三、犯罪者的智力特征
(一)智力包含以下三方面的能力:
(二)智力与犯罪 现在的研究表明:
1.总体来说,不应将智力不发展水平视作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2.严重犯罪的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平均比一般为违法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要低。3.犯有强奸罪的青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较差,犯奸幼罪更差。
人们倾向于认为,智力的高低可能影响到犯罪的类型、作案方式以及侵害对象的差异,并在犯罪后的心理感受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四、犯罪者的气质
(一)气质的概念
气质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
(二)气质与犯罪
气质只表明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不涉及心理活动的方向和内容。每一种气质类型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因此,气质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任何一种气质类型都不能决定一个人智力发展的水平,更不能决定其品德的高低。当然也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
但是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理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的 15 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
五、犯罪者的情绪、意志特征
(一)情绪的概念和分类
情绪是人对反映内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态度体验、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形式、外部表现并且总是伴有植物性神经系统的生理反应。
情绪的产生是以客观事物和对象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为中介的。根据情绪体验的特点可以把情绪分为激情、应激和心境等基本形态。
1.激情
激情是一种持续时间短、表现剧烈、自我控制力减弱的情绪。
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给予完全不同的解释,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其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往往只能指向引起激情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到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动完全受激情的支配,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动,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动的意义及后果,完全关注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
(1)第一阶段,意识控制减弱,不由自主地离开一切无关的,甚至在实际上很重要的东西。
(2)第二阶段,人常常失去意志的监督,发生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3)第三阶段,在激情爆发后,这时会出现安静和某种程度的疲劳现象,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季度疲乏、精力衰竭等。
2.应激
应激是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下引起的情绪状态。在不寻常的紧张状况下人体会把各种资源(首先是内分泌资源)都动员起来,以应付紧张的局面,这时所产生的复杂的生理和心理反应都属于应激状态。
3.心境
心境是一种比较持久的、微弱的、影响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情绪状态。
(二)不良情绪与犯罪
1.不良情绪的积累易导致犯罪行为
(三)情绪障碍与犯罪
(四)犯罪者的一致特征 1.行为目的选择的反社会性 2.缺乏自制力
六、犯罪者的性格特征
(一)性格概念
性格是一个人在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一个人对现实的各种态度在相似的情景中不断出现,并在认识、情感和意志活动的反映机构里保存、巩固下来,便构成了每个人所特有的态度体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通过不断地重复而习惯化了的行为举止。这些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就构成了人的性格。
(二)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研究发现,犯罪行为与不良性格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不良性格引起的,不良性格仅是造成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
七、犯罪者的自我意识
(一)自我意识的概念
自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各种身心状态的意识。
(二)自我的分类
从结构形式上看,自我意识表现为具有认知的、情绪的和意志的形式。属于认知形式有: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观念等,统称为自我认识。
属于情绪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卑等,统称为自我体验,自我体验主要涉及我是否满意自己,我是否悦纳自己等问题。
属于意志形式的有:自主、自立、自制、自强、自信等,统称为自我控制,自我控制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活动的调解,自己对待他人和自己态度的调解等。从内容上看,自我意识又可分为,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和心理自我。
就自我认识中的自我观念来看,又可分为,现实自我、投射自我、理想自我。
(三)自我意识障碍与犯罪
自我意识障碍是指个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躯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的一种精神病症状。
一、故意犯罪心理
(一)故意犯罪心理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行为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的分类:
即时的故意与预谋故意;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二)犯罪决意阶段的心理表现 犯罪决意是由犯罪动机所推动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并非即刻就可以达到目的,其中还有一个过程。犯罪人是否将以行为去实现其动机,主要取决于是否已有决定的犯罪意志,即是否已形成犯罪的决意。
1、犯罪决意的三种形式
(1)预谋犯罪决意(2)机会犯罪的决意
(3)冲动犯罪的决意
2、故意犯罪决意过程的心理表现(1)犯意的出现
17(2)动机的选择
(3)经验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3、故意犯罪的心理防卫机制(1)心理防卫的概念 所谓心理防卫,是指一种自寻理由或采取某种行为使自己摆脱某种心理状态困扰的心理活动。
(2)故意犯罪人心理防卫的形式
犯罪的合理化:就是行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实属迫不得已,借以减轻或消除内心的犹豫和顾虑,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进行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之后亦少为罪责所恐惧和苦恼。
投射:是指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过程或行为的趋势归咎于他人,认为自己之所以犯罪或应当犯罪是他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存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掩饰:犯罪人自寻各种理由,自我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罪过或罪过不严重。
转移:犯罪人将自己决意犯罪或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情绪,有意识地转移到其他方面,以获得紧张心情的减轻或消除,以便使自己能在犯罪活动中和案后进入轻松的心境,保持情绪上的稳定。
(三)实施犯罪阶段的心理表现
(3)促成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的外界因素刺激
绝望和愤怒 冷静
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的因素十分复杂多样,但就其心理实质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因某种顾虑被迫放弃。
厌倦
1、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1)犯罪未遂的心理实质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 18 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客观原因,也包括主管原因。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造成犯罪未遂的原因有以下几类基本情况:
第一,外界的障碍和阻力,即客观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声。
第二,自身行为能力的欠缺,即犯罪人自己身体方面的原因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再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声。
第三,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即行为人由于对外界事物认识上出现偏差,导致出现了违背犯罪人主观意志的结果。
(2)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懊恼 悔恨 愤怒
恐惧
2、犯罪未遂状态的心理(1)满足(2)弛缓
(3)精神紧张、联想混乱(4)悔悟(5)犹豫
(五)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方式既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又受着客观环境及犯罪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同时,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的不断变化,还会迫使犯罪人相应地改变预定的行为方式。
1、制约犯罪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1)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观环境及条件
(3)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条件
(一)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我国刑法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节过的,是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第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性; 第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不同心理特征
共同之处:
第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而实际上行为人过高第估计了自己的力量或客观有利的条件,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发生了也不违背其意愿。
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确实具有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而间接故意则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
1、决意不当
2、过失与注意义务的违反(1)预见危害的注意义务
(2)避免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
3、过失与意识状态不佳
4、过失与行为态度
(三)过失犯罪的认识特征
1、过失犯罪与认识
2、错觉与过失行为
(四)注意与过失犯罪
1、注意概述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所谓注意的指向,就是在同一时间内,把心理活动有选择地指向于一定对象,而同时离开其余对象。集中注意的对象是注意的中心,其余对象或出于注意的边缘,或处于注意范围之外。
注意的分类(1)无意注意
20(2)有意注意
(3)习惯注意
2、不注意与认识错误
当人们已认识到某种危险因素的存在与发展,必然会引起注意;而当认识错误,未能意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时,注意就不会引起,从而形成不注意。
3、不注意与判断错误
行为人如对危险结果有所预见,但经判断认为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主观上自然不会重视,因而对可能发生的结果,于是多不会引起有意注意,判断时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代替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知觉,或成为知觉以外的逻辑补充。
5、过失犯罪与其他心理因素(1)过失与智能(2)过失与情感
一、概述
(一)犯罪率方面的年龄差异
3、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男性犯罪的高发年龄:
就男性犯罪高发年龄阶段看,现代西方几个国家的情形大致如下: 日本30
2025年犯罪心理学语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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