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500字 保护历史文物倡议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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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30 00:00:00    小编:安心嘻嘻嘻

最新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500字 保护历史文物倡议书优质(5篇)

小编:安心嘻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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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正确格式篇一

论文摘要:基于对中国与西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对比分析,期望以国际上先进的保护经验作为参照来认识自身的不足,使我国能吸取经验,并根据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方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写到:“老建筑对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它们,街道和地区的发展就会失去活力”“老建筑对街道和街区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种必需,人们离不开他们提供的方便和亲近的人际关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同时也是城市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1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道路。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人们对历史保护的认识水平还普遍很低,尤其是某些城市领导者的认识还有些欠缺与模糊。尽管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发现一些古镇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进行保护,但是,有些地方仍然把保护历史环境看成是经济发展的障碍,因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将保护纳入地方建设的规划中;某些城市把文化遗产仅作为吸引大量游客的资本,旅游业的不恰当与过度开发和管理不善引起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不利于保护的现象,都源于没有以全面、长远的观点来看待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而对环境发展的策略造成误导,致使一些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等文化遗产继续遭受着人为的破坏。虽然目前可持续发展的呼声日高,但理论的探讨却并未用以指导政策的制定。目前虽有许多专家不懈地为保护振臂高呼,尚且不能有效扼止破坏的强势,如若保护不主动,其后果可想而知。另外,还有些操作中的问题。

从现状分析,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出现许多问题,主要是:1)认识上的问题,人们普遍不能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部分城市的决策者。2)方法策略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政府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3)管理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部门不清。中央部门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文管会、房地局之间互相责权不明,由此产生政出多门、矛盾百出等问题。4)规划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5)技术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

1)保护方法。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宪章》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关于新、旧建筑的关系,西方虽然经常运用对比的手法,但大体上仍以协调为主。这种协调并非追求建筑风格的完全统一,而在于建筑形体之间的相互搭配,体量和比例的有机组合以及良好的空间关系。

2)保护观念。许多欧洲国家在战后都经历了为解决住房短缺而进行的大规模重建时期,以及为改善内城环境而进行的大规模城市改造时期。这种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原有社会结构被破坏,城市中心活力丧失,城市风貌变得呆板、单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对城市历史遗产都开始采取一种比先前更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即强调适度发展,限制再开发,希望通过鼓励人们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护旧城风貌;在增强旅游业活力的同时,重视开发本土市场。

3)保护制度。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在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使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和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在这样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下,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成为具体的保护参与,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各个种类和层次的保护机构以及部分纳入了法制轨道的监督与咨询机制。比立法、诉讼等强制手段更为有效的则是恰当的引导,做好有关法制与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利用经济手段来调动保护的积极性并保证规划意图的实现。

1)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2)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严格完整的法律约束体系,严惩破坏法律的各种行为和个人。法律条文中对奖惩的规定要明确,可操作性强。3)建立多层次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尽可能使各种保护对象都能纳入保护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监督。4)加强技术实力,提高保护规划技术方法,培养高素质的规划人才,加强对保护规划的研究,使其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从而得到有效的技术保证。5)提高城市管理者对保护的认识,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使城市管理获得更好的权利保障。

4在保护内容方面的调整

1)从单一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到历史环境的保护,从有形的物质环境的保护到无形的文化保护。2)保护目标从原来的历史留存到价值重现,加深对遗产的认识和利用。3)在保护方法方面,从原来的专业保护到综合保护,保护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和加深。

5结语

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正确格式篇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同时又具有本身的特点与规划层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四条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

盛京城保护范围是清时期沈阳城外城(八关)以内的区域,位于惠工街、联合路、东边城街、南关路、青年大街以内。

满铁附属地保护范围是满铁附属地发展的核心区,东至和平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南五马路,北至北七马路。

商埠地保护范围是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运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马路。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铁西工人村等。

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顺城街、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以内的区域。

慈恩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南至富教巷和般若寺巷、北至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西至大南街。

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至长大铁路、东至和平大街、中山路沿线南北各一个街区以及沈阳站、中山广场周边地区。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东至肇工街、南至南十一西路、西至重工街、北至南十西路。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沈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人文景观,未纳入保护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符合保护条件的,依法实施规划控制。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不得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建成的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规划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未经评估,或者未通过评估的,不得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

(四)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历史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依法拆除的国有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在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前,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重要历史遗址等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著名村镇的历史文化进行挖掘和整理,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

石佛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和铁西、大东等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和研究,通过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方式,做好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体现沈阳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予以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地的故事传说、地方戏曲、传统工艺、民间手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调整保护规划的;

(二)擅自批准拆除、改建、扩建、迁移历史建筑的;

(三)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各类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洛阳、西安、北京、南京、开封等。

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遥等。

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济南、承德等。

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苏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敦煌、丽江、拉萨等。

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义等。

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镇、榆林、自贡等。

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正确格式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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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景德镇是一座千年古镇、世界瓷都,街坊纵横成趣、产业承古塑今,蕴藏了我国历史上最辉煌、最灿烂、最能代表和反映中华陶瓷文明成就的大批历史文化。但是,在追求经济发展的今天,如何协调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如何保护历史留给我们的文化魁宝,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景德镇;
历史文化;
价值;
措施

中圖分类号:h030 文献标识码:a

一、景德镇历史文化及其价值分析

景德镇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千年陶瓷古镇,历史遗留的瓷土釉矿、作坊窑房、瓷厂里弄随处可见。据2014年底数据统计,景德镇瓷业文化大遗址片区规模约20.87平方公里;
全市不可移动文物770处,其中古遗址81处,古墓葬9处,古建筑476处,石窟时刻16处,近现代重要历史古迹188处;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43处(国家级9处,省级7处、市级110处、县级117处);
国有博物馆6家、民办博物馆13家。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1处,历史文化名村2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5处。

(一)景德镇丰富的历史文化

历史文化,广义上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可以分为有形的历史文化和无形的历史文化。景德镇因瓷而闻名于世,千年窑火的神韵铸就了景德镇辉煌的历史,以陶瓷文化为核心的历史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1.景德镇市有形的历史文化

景德镇因瓷器享誉全球,围绕着制瓷、烧瓷、售瓷等环节形成了景德镇独特的城市街区文化、建筑风格文化、古窑遗址文化等丰富的有形的历史文化。

(1)城市街区文化

景德镇的街区在整体格局上有“陶舍重重依岸开,舟帆日日蔽江来”的特点,其城市格局是沿河建窑、因窑成市。据史料记载,在景德镇当时的瓷器街上“绝妙花瓷动四方,十里长街半窑户”,“两旁瓷店张列,无器不有,悉零收贩户整治摆售,亦有精粗上中下之分”。这都充分描述了景德镇当年因瓷兴盛而繁荣的街区文化景象。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的景德镇老城区已经没有了当年的繁荣和喧嚣,只留下一座座的古墙残砖,一条条狭窄里弄。也正是这些古墙残砖和狭窄里弄形成了现在的景德镇错落有致的老城街区文化,也正是它们能够印证世界瓷都当年的繁荣景象,也正是它们记载了千年古镇的苍老记忆。景德镇现有的街区文化主要有:御窑厂历史文化街区、三闾庙历史文化街区、方家弄历史文化街区、葡萄架历史文化街区、富强上弄历史文化街区、陈家弄历史文化街区、刘家弄历史文化街区。

(2)城市古建筑风格文化

景德镇的城市古建筑风格也是建立在陶瓷文化的基础上的,以陶瓷业建筑类型作为主体,涵盖了许多与瓷业相关的建筑,如现在成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御窑厂古建筑群,以及窑房、坯房、瓷行、水碓房等,这些古建筑共同构成了世界瓷都的古建筑风格文化。御窑厂建筑群是景德镇古建筑中等级较高的建筑,风格较为质朴和实用,在城市建筑风格中比较有代表性。“陶有窑,窑有户,工有作,作有家,陶有所资各行”,景德镇的建筑布局随瓷而就,城中建筑都较为简单和注重实用功能,沿河密布水碓房密布,城内是各种作坊和窑房。新中国成立以后,许多老作坊、窑房、民居被改造成现代陶瓷工业厂房,也就是景德镇比较出名的“十大瓷厂”。

(3)陶瓷古窑遗址文化

景德镇是中国乃至世界唯一的因陶瓷成名的城市,陶瓷文化历经千年而留存,这千年的陶瓷文化之源就在一些只剩下残次片的古窑址当中。景德镇现有的古窑址主要:盘龙岗古窑址、龙珠阁古窑址、五代的胜梅亭窑,石虎湾窑,黄泥头窑等;
宋代的湖田窑、湘湖窑、南市街窑、柳家湾窑等;
明代的龙江窑、青窑等。

2.景德镇市无形的历史文化

无形的历史文化主要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诸如语言、戏剧、音乐、舞蹈、宗教、神话、礼仪、习惯、风俗、节庆、手工艺等不能够固化的人类财富。

景德镇以陶瓷文化为核心形成了种类繁多的无形的历史文化,这些无形的历史文化很多申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国家级的项目有:景德镇传统瓷窑作坊营造技艺、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
省级的项目有:浮梁工夫红茶制作技艺、荷塘手工竹编技艺、传统薄胎瓷制作技艺、传统斗彩瓷制作技艺、传统粉彩瓷制作技艺;
市级的项目有:浮梁县碱水粑制作技艺、传统瓷业语言词汇、传统珐琅彩瓷制作技艺、传统特种工艺瓷制作技艺、传统釉里红瓷烧制技艺、景德镇剪纸艺术、瑶里传统釉果制作技艺、传统水碓营造技艺、传统陶瓷雕刻技艺、传统没骨彩绘制技艺、乐平长寿面“五福临门”制作技艺、鹅湖镇楚冈五谷丰收灯等。

(二)景德镇历史文化的价值分析

千年古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是难以估量,且无可替代的,它不仅向世人较完整地呈现了古代瓷业遗迹及以此为载体,蕴含于其中的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见证了曾生活于此的人们的生活点滴,传承着人们生活习俗与社会风貌状态。

1.科学价值

集传统居住、陶瓷作坊、水运商贸于一体的独特城市风格的景德镇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属于“特殊职能型”城市的杰出代表。研究它历史文化对于研究我国以传统手工业为中心的城市发展史、手工业发展史、资本主义初期的社会经济史、陶瓷文化史以及对外贸易史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2.艺术价值

3.经济价值

景德镇在陶瓷方面独有的文化遗产,包括陶瓷制作发展历史、各类古陶瓷遗址、陶瓷制作技艺和陶瓷人生产生活习俗等,这些构成了景德镇发展陶瓷文化产业的优势资源,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这些丰富的与陶瓷相关的优势文化资源不仅可以吸引各地游客带来人文旅游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大力发展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开拓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間。

二、景德镇历史文化保护的现实困境

有一篇关于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保护文化遗产纪实的文章,其中这样写道:“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承载着这个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代表着这个国家悠久历史文化的‘根与‘魂。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就是守护民族和国家过去的辉煌、今天的资源、未来的希望。”景德镇拥有丰富的代表着悠久历史文化的“根”与“魂”,但是如何守护好这些过去的辉煌、今天的资源呢?现实中遭遇着许多的困境。

(一)城镇扩张下历史文化保护的困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展现出来的是活生生的建筑物栉次鳞比、拔地而起,是具体的拆迁、改造、增容。城镇的扩展给历史文化保护带来了困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农村地区大拆大建,简单用城市元素与风格取代传统民居和田园风光,导致乡土特色和民俗文化流失,很多文化遗产被破坏和遗弃,留下了太多惨痛的教训。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缺失,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的古遗址、古建筑、民居,文化街区、古村落,或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或落寞伫立,情势堪怜。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迅速流失、传承悠远的历史文脉被粗暴割裂,千姿百态的城市个性逐渐消遁,这导致我们整个的社会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的落脚点,失去了文化土壤的支撑。

景德镇历史文化保护的理念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历史文化的意识不高。在景德镇城市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关人员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不强使得本应受到保护的古迹被拆除或者疏于管理,造成了许多珍贵的历史遗迹被严重破坏,城市的整体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的破怀;
二是文化保护的理念落后,很多的历史文化保护都是围绕着经济开发而进行的。在古老的历史街区中,打着保护和发展旅游的旗号,大肆拆旧建新,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而珍贵的古迹没有真正将加以保护。在历史街区保护中还存在静态保护、片面单一保护、破坏性建设等历史文化保护观念,不利于历史街区合理有效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领导对保护历史文化意识的提高,认识到了城市的历史文化对城市经济建设、城市环境建设和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带动作用,从而把对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纳入城市管理优先考虑的议事日程,采取了一些举措,着力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制定了一些保护历史文化的条例。但是在具体的历史文化保护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不足,建筑规划部门、文物保护部门以及一些科研机构之间缺乏统一有效的长期合作,导致一些基础建设与文物保护系统相分离,多数遗址拥有多重身份,存在交叉管理问题。因此,景德镇的历史文化保护在机构协调和相关制度建设的路上还任重而道远。

千年不断的窑火,铸就了景德镇辉煌的陶瓷成就。景德镇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古窑遗址,但是如何更好的在保护中挖掘各类遗址文化,存在技术上的困境。近年来,国内诸多著名考古学家、文物保护专家及历史学家等针对历史文化遗址,特别是针对古遗址的保护提出了许多规范措施,但是由于其大多数学术成果仅仅局限于理论层次,并未用于具体的文化保护中,很多科研工作落后于实践,导致更多的关键问题并没有实际解决。同时由于缺乏科学的发掘保护以及规范有序的科研管理,导致科学技术的力量无法在历史文化古迹的实践中发挥支撑作用,进而陷入历史文化保护的技术困境中。

景德镇随处可见的古窑址、老作坊青砖绿苔难掩昔日荣光,历史文化街区、坎坷巷弄烙印着岁月沧桑,各种精美绝伦的制瓷技艺展现着瓷都形象。正是这些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让千年瓷都熠熠生辉,让世人记住了景德镇。我们需要将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更好的加以保护,让历史文脉更加源远流长。

(一)开辟新区,保护老城区的整体风貌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快速的人口增长、城市规模扩大、交通拥堵,导致已经处于饱和状态的景德镇老城区各项城市功能及结构形态的合理性受到巨大威胁,如果任由其发展,老城区的道路红线必将越拓越宽,更多带着历史印记的苍老建筑就因为阻碍城市现代化的发展而被拆除,而新建的宽阔道路和建造更高的建筑就必然会吸引更为庞大的人群集聚,城市肌理就会被割裂,城市的整体风貌特质也难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开辟新区,将城市现代化的新区与古城在空间布局和空间发展模式的层面上相对分离,才能够为古城历史文化的整体特色保护创造先决条件。

在开辟新区,发展城市建设过程中不仅仅要注重新老城区的区位问题,还必须关注新老城区之间的关联性,寻找在城市空间形态、城市功能、交通组织等方面的过渡或关联轴线。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要力求在新老城区之间建立良好的过渡与连接;
在发扬城市历史文化层面上努力以历史推动发展,以发展营造新的历史感,以促进新老城区的和谐发展。

(二)引导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

在景德镇历史文化的保护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加强对整体历史文化相关职能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法规和制度;
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实现间接扶持,吸引民间闲置资金,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产业,直接推动符合保护精神原则的经营项目,确保产业布局朝着有利于历史文化增量性保护的方向发展。

在无形历史文化法规建设方面,要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景德镇历史文化中,许多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未见诸文字及其它载体,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特别是一些特殊陶瓷的生产技艺、流程、配方等,这些都应该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通过编制景德镇历史文化读本、开展陶瓷文化宣传月、举办各类陶瓷技艺大赛等形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各项历史文化活动中来,提高他们对景德镇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关于景德镇历史文化相关的活动课程,从小培养学生对千年古镇、世界瓷都灿烂历史文化的自豪感,并在学习中提高他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

政府相关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组织一些热爱历史文化、熟知景德镇陶瓷文化历史、懂得各类古建筑建造知识的民众,随时监督老城区古建筑的修复、重建、整治工作,不仅能够保证修护整治的原真性,达到修旧如旧的目的,在具体的参与过程中,还可以增强广大民众的存在感,提高他们保护景德镇历史文化的责任感。

政府要引导相关单位加强文化研究方面的交流,增强文化保护的技术实力,提高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技术方法,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保护和规划人才,加强对文化保护规划的研究,使其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从而得到有效的技术保障。景德镇高效和科研机构密集,陶瓷研究方面有较强的科研阵容和雄厚的实力,政府应该支持对外学术交流,有计划的支持某些学科,如古陶瓷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学科建设,争取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高级别会议和国际性学术交流,为景德镇的历史文化保护集聚优秀人才和高端技术。

经费不足,是景德镇历史文化保护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许多珍贵的瓷业遗存,因缺乏经费,以致生存状况堪忧。景德镇虽然在全国乃至世界名声很大,但是它是一个没有经济支柱产业的中小城市,政府的财政力量有限,因此需要创新历史文化保护资金的投入机制,可以以补贴、贷款、税费减免等经济手段来鼓励民间的保护行为和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

通过吸收民间资本,采取公私合营、共同管理的方式来增强资金保障,能够更好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国家5a级景区的古窑民俗博览区就是该模式下的成功案例,政府相关部门和民营企业家进行合作,吸收了民间的资本,对古窑民俗博览区进行保护和利用,建立了手工制瓷传承基地和生产线,以遗养遗,既解决了经费问题又发展和继承了物质和非物质双重遗产。

(三)区别对待——分类保护历史文化

在景德镇历史文化的具体保护中,要区分有形的历史文化和无形的历史文化,并通过系统梳理各种文化的特征,结合具体的实际分类加以合理的保护。

景德镇目前的历史文化街区都有居民实际使用和居住,但是各项基础设施破败不堪,在对其进行整体保护、修复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小规模的动态更新,以协调居民的生活和街区文化保护的关系,但这些小规模的动态更新必须建立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控制要求下,以确保保护的思想和行为在国家整体保护体系之内,不可以违背相关保护原则,造成不协调统一的结果。

在具体的保护和更新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保存历史真实性、保护整体风貌、保持活力促进繁荣、居民参与、循序渐进等原则。维护和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风貌;
各项修建活动都应以环境整治、建筑修缮及内部更新为主;
修建内容必须服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文物建筑相适应,使得街区表现厚重的历史感;
小规模动态更新的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
整治景德镇历史街区周边的环境,拆除或改造与历史街区文化不协调的违章建筑。

(2)城市古建筑文化:在整体性和协调性的基础上重点修缮

景德镇是一座拥有一千多年历史文化底蕴的城市,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各个年代的时代特征,对于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必须予以充分保护以延续历史文脉为原则,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保护与更新,重点修缮一些因时代久远而变得沧桑落败的古建筑。用来修缮古建筑的材料也最好是在一些乡村搜集的完全破坏了的古建筑中的原料,尽可能减少现代建筑材料的使用,以确保被修葺的古建筑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3)古窑遗址文化:建立古窑遗址文化主题公园

针对景德镇古窑遗址文化的保护,可以在通过先进技术保护古窑遗址原貌的基础上,建立遗址文化主题公园,将它作为展示陶瓷历史风貌的重要载体,是集陶瓷文化传承与市民休闲旅游于一体的秀美景观。如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景德镇御窑厂,整个遗址公园形成“一心、一环、一线”的景观结构。其中,“一心”即御窑公园核心遗址区,包括明代窑场遗址区、考古发掘动态区、官署遗迹區、御窑文化休闲区。“一环”即围绕御窑厂公园核心区,东为公园配套工程,包括新建御窑遗址博物馆、御窑陶瓷研究中心、御窑陶瓷考古中心,以点、线相连形成御窑核心区外环。“一线”即西线昌江流域,可以留住景德镇历史上制瓷原料、燃料和产品输出的记忆。

景德镇丰富的无形历史文化都需要具体的传承人来传播和继承,在具体的保护中,一方面要帮助传承人寻找生产性场所,通过生产经营、文化旅游事业等途径,提升该行业的收入和社会认可度,扩大传承人队伍;
另一方面要将这些传承人的技艺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2)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将无形历史文化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仅可以及时挽救一些濒临消失的历史文化,还可以让社会大众更加重视景德镇的无形历史文化,在申报世界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提升景德镇的陶瓷历史文化品牌和知名度,为非物质文化传承提供条件和土壤,扩大传承的范围,进一步保障传承环境。

参考文献:

(本文审稿 罗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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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正确格式篇四

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载体,是在当今城市化建设中必须保护的对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同时又具有本身的特点与规划层次。下文是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土地、市政市容管理、公安、商贸、教育、旅游、侨务、宗教、地方史志、党史、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投入。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

第八条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对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留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建筑和设施,由市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予以改造或拆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十六条 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省人民政府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核定,海口骑楼建筑街区和府城传统建筑街区为历史文化街区。

海口骑楼建筑街区位于长堤路以南,龙华路以东,和平路以西,解放西路和文明中路以北,主要是得胜沙路、博爱路、中山路、新华路、长堤路等老街。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是以文庄路、忠介路为东西轴线,中山路为南北轴线组成的错位“十”字型街道,主要是北胜街、绣衣坊、马鞍街、达士巷、鼓楼街、忠介路、福地巷等街道。

第十八条 对海口市历史文化街区采取“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级保护的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保护规划,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特色街巷两侧的建筑高度,改造或拆建的建筑物的总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并保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的建筑格局;建设控制地带内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

保护和适度恢复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内的古城墙、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传统街巷格局、历史地名及传统市井文化氛围。

第二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修复改造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建设单位在办理修复改造危旧房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

历史文化街区内危旧房屋修复改造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计划生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人口规模,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进行业态调整,逐步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社会功能转换,使其成为观赏、休闲、度假和商业服务的文化旅游休闲场所。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一般建筑物的保护,按照专项保护规划和本条例第四、第五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近现代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及构筑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

历史建筑的分类标准和分类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维护修缮标准,负责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维护修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对维护、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从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予以资助,或者采取依法置换历史建筑产权等方式予以保护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将历史建筑出售或者捐赠给国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五)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具有特别重大历史价值的政治经济文化重要活动场所、历史上外国重要机构在海口长驻地等重要历史遗址(迹),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并创造条件予以恢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重要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

第五章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备案,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集中体现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海瑞墓、丘浚故居、丘浚墓、五公祠、中共琼崖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秀英炮台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重点保护,合理利用。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遵守不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迁移或拆除活动的除外。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拆除或搬迁。

第三十八条 公民、非文物单位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代表性纪念建筑的,使用权人应当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复,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防水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开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完整和安全。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他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四十一条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传统手工技能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

第四十三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十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海南椰雕、龙塘民间雕刻艺术等传统美术项目;

(二)琼剧、公仔戏、海南斋戏等传统戏曲项目;

(三)海南八音器乐等传统音乐项目;

(五)麒麟舞、海南狮舞、海口虎舞、海口龙舞等传统舞蹈项目;

(六)海南军坡节、府城元宵换花节等民俗项目;

(七)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以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第四十七条 市文化、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等特点,对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全面记录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对传承人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从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适当资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传承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文化、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前款所规定的传承义务的,由市文化、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市文化、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艺术工艺进行挖掘、整理,允许私人开设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

第五十条 市文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支持名、老艺人传徒授艺。鼓励和支持通过节日、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五十一条 利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四)不按照本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等活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或者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或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场所保护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洛阳、西安、北京、南京、开封等。

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遥等。

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济南、承德等。

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苏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敦煌、丽江、拉萨等。

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义等。

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镇、榆林、自贡等。

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保护历史文化倡议书正确格式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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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多重路径与方法
1引言
中国城市规划正处在多规合一的发展时期,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保护区论保护的措施,忽略了保护区与城市空间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阻碍了二者之间历史文化脉络格局的交融,使得保护与发展出现失衡现象;
由于城市历史文化的多样性,导致工作中各部门间频频发生纠纷,管理不善、过度开发、商业化严重等问题也随之产生;
名城保护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往往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相互脱节,不能很好的发挥指导作用。本文以历史文化名城济宁为例,探讨多重视角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路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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