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模板七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04-01 00:00:00    小编:安心嘻嘻嘻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模板七篇)

小编:安心嘻嘻嘻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篇一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总之用人单位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决定与员工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员工不能胜任原来以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员工没有通过试用期的或者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篇二

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县乡村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____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生产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需要,在___岗位,承担生产任务。

第三条生产条件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日工作制,每日小时制,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乙方_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__元,乙方负担__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施⒆灾吻、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或参加社会招工考试已被录取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①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

②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元。

2.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元。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情况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

7.其他需约定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__元,赔偿金——元。

1.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逢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篇三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1、 根据有关规定, 经协商甲、 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 6 个月,自 止。

3、工作岗位:

4、工资报酬:

5、劳动纪律:

各种规章制度。

6、协议期限: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7、协议变更:协议期内双方可以另行协议变更。

8、本协议签字即生效。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

二、略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篇四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篇五

以前,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不少于50万元。新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门槛,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的前置条件也有所增加。以前劳务派遣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而新的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以后申请注册劳务派遣企业,要先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于这三种工作岗位并没有明晰的定义。有些企业就钻了空子,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新《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种岗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认定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临时性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这其实在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劳务派遣工、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存在三方合同关系,由谁来实施,谁来负责就成了推诿扯皮的理由。

新《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了同工同酬的权利,并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学校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聘请乙方 同志做临时工,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种:

具体工作:

每天工作8小时,每日工资_______ 元,月工资_______元(按23.5天计),包括基本工资及有关福利补贴,不包括加班及部门创收分配。

劳动保护用品按工种参照院工人劳保待遇发给。工伤者有医生证明经本校医生建议、报学校领导审批,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个月以上一至六个月内发给2二资。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法规办理。事假或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连续1 5天不出勤,视自动离岗,解除合约。其他具体规定按临工管理规定执行。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付押金100元(可分三个月从工资中扣)。

乙方应遵纪守法,服从领导,积极工作,合同期内一般不能解除合约,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约,乙方应退回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他学校的物品,办理离校手续,领回押金。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有违法违约行为,甲方可提前解除合约,押金不退。甲方如因实际情况需解除合约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退回押金给乙方。甲方如有违约行为,则双倍返还押金给乙方。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用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

学校或人事处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篇七

;

摘 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也是企业一直十分关注这部法律的原因。因为《劳动合同法》秉承的是“向劳动者倾斜,向弱势者倾斜”的法治精神。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预示着劳动者的“春天”到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意味着“严冬”的来临。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上,而且还体现在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以及用工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具体而言,在新的法律模式下,企业的告知义务、履行法律程序的义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等各方面的义务都大大增加;
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辞退劳动者将变得越来越难,违法用工、违法辞退劳动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这些深度影响都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将成为企业劳动用工的底线,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将成为企业最大挑战,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必须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注重劳动用工的精细化操作。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

一、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机制

新法规定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机制包括两种情况。

(一)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补充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主要是指口头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明,劳动报酬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是没有集体合同的或者集体合同对此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的补充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双方重新协商;
二是协商不成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是集体合同也未作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二、拖欠劳动报酬的惩罚机制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因为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这里说的“欠薪”应当包括“无故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两种情况。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付薪日期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符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的扣减,即为克扣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克扣工资的行为。对于“无故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的赔偿金。

三、劳动者追讨欠薪的绿色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musicolet
2025-08-21
BBC英语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