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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概念的范畴篇一
陶瓷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粹,是悠悠五千多年中华文化的重要的表现,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流变与发展,才形成了我们现在的陶瓷文化。本文所阐释的就是陶瓷文化的概念与特征。
陶瓷;文化;概念;特征
中国的制造陶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纪元前4500年左右,陶瓷发展史是中华民族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陶瓷分为陶和瓷两个部分,陶瓷的发展经历了相当漫长的一段历史,才达到现在这样一种至臻完善的境界。陶瓷艺术是技术与艺术相结合的典范。
陶瓷艺术装饰以其精美的图案、丰富的色彩、独特的工艺、精湛的制作技艺、奇特的创意以及全新的观念,形成了独特的以工艺绘画为基础的陶瓷文化。中国陶瓷艺术是陶与瓷的文化。中国传统陶瓷具有较强的装饰功效,装饰类型形式有刻镂、堆贴、模印、釉色、化妆土、彩绘六大类型。早在仰韶文化的时候,我们的各种丰富的图案就已经出现在陶器上了。这是最早的先民们对于美的感受,是他们对生活中美的表达。在西安半坡遗址出土一件绘有精美的人面和鱼纹的彩陶盆就可以算得上是新石器时代彩陶中的精品。原是先民就已经有了对大自然的.敏锐的观察力,他们观察大自然中的线条,对自然之物给予一定的描绘,就形成了陶器上花纹繁密的景象。而陶瓷分为陶和瓷就表现在,如果胎体没有致密烧结的粘土和瓷石制品,就是陶,如果在陶上施上了釉,就称为“釉陶”。而经高温烧成、胎体烧结程度较为致密、釉色品质优良的粘土或瓷石制品称为“瓷器”,所以陶瓷的结合是这么来的。
中国的陶瓷的发展历史,几乎贯穿了中华文化的发展历程,商周时期开始,陶器就开始反应当时人们丰富多彩的生活,通过简易的纹饰表现出来,略显粗糙的技艺,却形成了博大的中华陶瓷文化。真正到了瓷器的时代的时候,是在魏晋南北朝。隋代烧制的白瓷,改变了青瓷一统天下的局面,以邢窑白瓷最为有名,有“类雪”之誉,开创了“南青北白”新格局。汉唐时期算是达到一个高峰,它更多的反应那个时代生活的同时,也表现着汉唐时期人们的审美,陶瓷从实用性,上升到装饰性,这就是一次陶瓷历史上陶瓷文化的美学的进步。汉唐时期的陶瓷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汉唐时代的人文精神。
宋、元时期的瓷器在美学和工艺上又达到了另一个高度。宋代是中国美学发展的顶峰时期,是中国传统美学境界最高的时代,这一时期,钧、汝、官、哥、定五大窑所取得的卓越成就,使中国在人类制瓷中上登峰造极。陶瓷开始真正的表达一个时代的精神,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元青花,是在此时期颇具盛名的陶瓷艺术品。明清时期时期制瓷技术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其中永乐年间的白瓷颇负盛名。宣德年间的青花瓷达到了完美无缺的地步。明朝在高温单色釉方面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祭红见于成化,鲜红夺目,祭蓝以氧化钴为色料,蓝色纯正。清代的瓷器在画工上开始吸取西方绘画的画工。雍正、乾隆时期彩釉瓷发展最快,或清丽或富丽。
陶瓷文化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明显的工艺美术特点,但是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民俗艺术。从陶瓷的发展历史能够看出,它是具有浓厚的民俗文化特色,广泛地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人民的社会生活、世态人情与审美追求。追求幸福、和谐、圆满是中国人最大的特色,这样的特色表现在艺术的很多领域。所以从现代很多博物馆所存有的瓷器看来,其很多都表现了一种民俗文化,例如嫁娶之事,丧葬之事,我们都能够看到陶瓷的身影,所以它已经植入到我们的民俗文化之中。在绘画艺术上多手工绘画,表达一种祥和,安顺的场景,所以细腻的龙凤图案,或者表现某种祥瑞图案时常能够在瓷器上看到。
在陶瓷艺术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陶瓷文化无不渗透着一种中国特色的人文精神。陶瓷艺术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在绘画上,都在表达着中国人的人文精神。陶瓷艺术装饰都反映了中国人文画历史性影响,形成了中国陶瓷装饰特有的艺术风格。陶瓷文化发展到现在的中国,甚至全世界,它除了是更多的生活所必需品,更是一种精神上的产品,抑或说是文化上的产品。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陶瓷,甚至全世界其它国家的人也离不开陶瓷,当前它已经成为一种商品,但是纯手工工艺的陶瓷品仍然是一种艺术的表现,作为陶瓷文化之都的景德镇,成立有专门的陶瓷学院,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尝试去画瓷器,仿古瓷器工艺已经越来越少,但是正是因为其工艺的稀有,才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去探索学习。
总体上而言,陶瓷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精华,它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意蕴,滋养着世世代代的中国人,至今陶瓷文化还是中国同其它国家文化交流必然存在的一种文化样式。
陶瓷文化是优秀的中华文化传统,它经过世世代代的流变与发展,才形成现在这样一种丰富的陶瓷文化形态。
文化概念的范畴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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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大家庭,由56个民族组成;中华传统大文化,由56个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传承数千年而历久弥新。因为它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它对形成和巩固中国多民族和合一体的政治局面,对形成和丰富中华民族精神,对激励中华儿女维护民族独立、反抗外来侵略,对推动中国发展进步,对促进中国社会关系平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华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中华优秀文化的重大意义和时代价值,把文化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的高度和国家战略的新层面。
为更好地阐释和弘扬中华文化,白朝蓉先生就“中华大文化与北方少数民族的血脉渊源”这一问题展开思考和研究,本刊特将白先生的研究成果分三期刊发,以飨读者。
什么是“文化”?这是一个非常模糊与多义的词语。长期以来学界并无一致的界定。由于文化概念的模糊性与巨大的包容性,就出现了“一切皆文化”的广义概念。它的内涵广泛而又广义,它的外延无边而又无沿。文化的全部意义都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活、工作和活动中,以及大大小小的事情里。举手投足是文化,待人接物是文化;企业形象是文化,机关作风是文化;艺术创新是文化,弘扬传统是文化;饮酒喝茶是文化,服装头饰也是文化;新潮方式是文化,古老风俗也是文化;婚丧嫁娶是文化,生老病死也是文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可见“文化”既有多向性又有多面性,既有物质性又有精神性,既有固态性又有动态性,既有过去时也有现在时和未来时,既有好也有坏,既有文雅的也有粗俗的,既有先进的也有落后的。
且看《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釋:“文化——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也有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狭义的“文化”概念,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的知识”。以上是我国现今对“文化”最权威的表述。
那么文化中的“文”是什么?《易经》说:“物相杂,故曰文。”其意是说多种样子、多种事物集中在一起,花花绿绿,这就是“文”。《礼记》也称:“五色成文。”即各种颜色都聚集在一起就是“文”。当然,它也有章法,不是胡乱堆放在一起,所以有“文章”之说。《易经》中还说:“天行健,地势坤。”(原文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健”是强劲,“坤”是和顺。天和地在不停地运动,天强劲了,地和顺了,大地上的万物,也包括人类都要求“顺”。因为从自然界来说,天地之间,一切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们有各自的运行规律,人类也必须遵循这些规律,这就是必须要“顺”,顺其自然,道法自然。这样中国就找到了“文”这个字来表示,“文”即美好和谐之义。“化”则是化和、化解之义。有许多事情,只要一“化”就能解。
下面再就“文明”“精神”“精神文明”三个概念作简要介绍。
什么是“文明”?《辞海》对文明的定义有二:①犹言文化,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②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相对。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是文化的高级状态,是文化的结晶体,是高贵的同义语。文化是文明的初级形态,原生态,只有经过提炼的固化的成分才是文明。文化是动词,反映人类社会进步的过程;文明是名词,表现人类社会发展的成果。
“精神”——《辞海》解释为“指人的意识、思维、心理和活力”。而“精神文明”呢?《辞海》说是“人类社会文明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和科学文化等”。中国文化满载中国精神。精神是文化的高地,是文化的灵魂,是一个民族的性格、一个国家的品质、一个社会的素质。1991年,红旗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权威大书就叫《中国精神》,内容非常丰富,资料翔实,集中国历朝历代民族精粹之大成,是难得的一本珍贵宝典。
人类通过劳动创造了财富,也创造了文化。创造文化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标志。文化是思想的温床,是人们体现价值观、世界观、方法论生成的土壤。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有专家概括: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总和就是文化。国家有兴衰,政权有更迭,社会有进退,唯有文化的印记长久存在。文化就像影子一样,与人类永远随行,只要阳光普照。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记忆,记忆是一个民族的根。文化惜根,但也求变,忌讳老套与复制、模仿与抄袭。没有创新,就会失去文化的生命。先进文化尊古而不守旧,继承同时创新,与时俱进,与世同行,在推陈出新中建立扬弃的机能,在吐故纳新中形成自觉的品格。文化可以坚守,但不能保守。没有继承,容易走偏;没有创新,就会在旧的沉沦中制造新的沉沦。因此,优秀文化可以风流但不可以下流,可以通俗但不可以庸俗,可以融合但不可以迎合。
文化有诸多的载体。文学、美术、音乐、戏剧、舞蹈、雕塑、器物、影视、文献等都是文化的形态;社会制度、伦理道德、经济成就、科技成果、人文风俗等是文化的内涵;典籍、建筑、遗址、纪念物等是文化的遗产。比如1600多年前的敦煌莫高窟,2200多年前的长沙马王堆帛书,2500多年前的曾侯乙编钟,3300多年前的殷墟司马鼎和甲骨文,4800多年前的三星堆铜人像,5400多年前的良渚玉器,6700多年前的赤峰红山文化遗址,7000多年前的河姆渡稻谷和仰韶彩陶……这些丰富的文化遗产既是中华文化的足迹,更是人类历史的丰碑。
世界各地的文化,差异天成,多种多样,异彩纷呈。自古以来,文化因交流而丰富,因交融而共生,但也有因自身脆弱而遭到被外来文化吞食、同化乃至灭绝的厄运。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国、古印度、古埃及和古巴比伦,曾次第而生、比肩问鼎。结果如何呢?发源于两河(西亚的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现今伊拉克境内),先后多次被外族占领,古巴比伦文化的青芽,在多次交战中不复存在;发源于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帝国,也是先后遭外强入侵,后被阿拉伯文化同化,古埃及文明在交锋中失落了;发源于恒河流域的古印度王国,先后被多种宗教势力侵占和聚居,后来又长期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古印度文明逐渐淡出,殖民文化占了上风。只有中华古文明的笑靥不曾失落,虽然也有过凄惨,甚至痛苦,但这条文明长河活水始终流淌激荡,生机无限。究其原因就是中华文化有强大的“五力”:融合力、吸引力、消化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典型事例就是把从印度传来的佛教文化,经过“引进、结合、融化”三部曲,变成中国的佛教。
纵观历史,中国对外来文化的态度总体上讲是积极主动的。中国对外来文化的包容,显示了中国文化强大的整合功能,也展示了中国文化的开放、大度和自信。但必须明白:文化传统不等于传统文化,只有经过洗礼、提炼和珍遗才是明珠。不能厚古薄今,也不能厚今薄古;不能照古人的葫芦画今天的瓢,也不能用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太阳;不要把昔日的裹脚布当旗帜去张扬,也不要把曾经的长辫子当作尾巴来取乐!
讲中国文化,不能忽略了汉字。汉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有将近4000年可考的历史。对周边各民族及日本、韩国等多国,均有较深远的影响。汉字的构造、使用和传承,处处体现出传统的文化思想与文化品格。比如汉字的象形字、会意字和形声字等的结构,就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如“仁”字,即人+二=仁。孔子思想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仁”字。孔子说“仁者爱人”。我理解,二人就是指自己和他人,二人交往,就产生了人际关系,而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仁”。像對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就是爱人,即仁。仁爱之心,不是现代人理解的“爱人是夫妻”。孔子曰仁,孟子曰取义,老子曰道德,庄周(庄子)讲逍遥,后来又将“义、礼、智、信”与“仁”并提谓之“五常”。再如“明”字,左日右月,加起来大放光明。这种象形文字的一字多义现象,在拼音文字中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一百多年以前,美国语言学家范尼诺萨就撰文力挺汉字,认为因其象形的具象性,更能记录和反映人的思想过程,因而也最适合诗歌和文学创作。现在世界上学汉文、写汉字的人越来越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华文化的软实力,日益凸现于世界文化之巅!
1.共同的“龙”图腾:龙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图腾,后又演化为华夏的象征、帝王的化身。龙文化源远流长,根深叶茂。考古发现证明,北方少数民族和中原汉族一样,都十分崇拜龙,都是龙的传人。上世纪80年代,在北方草原地区、距今8000多年前的赤峰兴隆洼文化查海遗址的中心部分,赫然出现了一条长1.97米、宽1.82米,用石块堆塑的龙的形象。据专家考证,此龙距今7000多年,比距今6000年的河南濮阳城西水坡发现的用蚌壳堆塑的龙的形象早出1000年。最具代表性的还有闻名遐迩的“华夏第一龙”——1977年出土的赤峰红山文化三星他拉玉雕龙。它玉体光洁圆润,呈弯钩状,酷似英文字母“c”的造型,距今5000多年。其工艺之精美,令中外考古界震惊不已。
2.共同的先祖母泥塑像:1983年发现于北方草原红山文化西辽河流域的牛河梁女神庙,则破解了我国没有女神像的谜团。这座女神庙是考古界发现的中国最早的神庙,其女神像是亿万炎黄子孙第一次看到的5000年前用泥土塑造的先祖母形象。正是由于女神像的存在,才使得中华文明的曙光提前了1000多年。
3.共同的先祖父陶塑人像:2012年在赤峰敖汉旗境内的兴隆沟遗址,惊现一尊红山文化最大最完整的整体史前陶塑男性人像,这是我们5000年前的先祖父形象,真是无独有偶,令人拍案叫绝。
责任编辑: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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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概念的范畴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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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文化史导论》(1994年6月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15年8月)一书,是钱穆先生第一部系统论述其对中国文化看法的著作,从弁言部分出发,首先论述了“文明”和“文化”两辞的不同、自然环境产生的三种文化类型的中西比较概说以及文化的三种特性,本文从弁言中关于“文明”和“文化”的概念讨论出发,探讨中西关于“文明”“文化”的不同看法。
关键词:文化;文明;探讨
一、“文化”、“文明”的定义的讨论
既然是论述文化史,首先应清楚其定义,在弁言中,钱穆先生给出的解释是:“文明”、“文化”两辞,皆自西方迻译而来。此二语应有别,而国人每多混用。大体文明文化,皆指人类群体生活言。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传播与接受,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1]。在附录中,对于文化的定义,有更为详实的解释:普通我们说文化,是指人类的生活;人类各方面各种样的生活总括汇和起来,就叫它做文化。但此所谓各方面各种样的生活,并不专指一时性的平铺而言,必将长时间的绵延性加进去。譬如一人的生活,加进长时间的绵延,那就是生命。一国家一民族各方面各种样的生活,加进绵延不断的时间演进,历史演进,便成所谓“文化”。因此文化也就是此国家民族的“生命”。如果一个国家民族没有了文化,那就等于没有了生命。因此凡所谓文化,必定有一段时间上的绵延精神。换言之,凡文化,必有它的传统的历史意义。故我们说文化,并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在这平面的、大的空间,各方面各种样的生活再经历过时间的绵延性,那就是民族整个的生命,也就是那个民族的文化[2]。在钱穆先生的另一本著作《中华文化十二讲》中对于“文化”的概念也有类似的解释:一般讲文化的都认为文化就是人生,但此所谓“人生”,并不指我们个人的人生,而是指的“群体”的人生。人生是多方面的,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名族一个成群的大团体所包有的多方面的生活,综合起来称人生,也就是文化[3]。
信心。
二、西方论著中关于“文明”“文化”概念的理解
塞缪尔·亨廷顿先生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10年1月)一书可以用来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虽然两本书的成书时代存在差别、主题各异,但是共同点却在于双方除了本身面对的问题之外,都处在一个世界背景有变化冲击的时期,同时这种冲击和自身因素相互影响,因此,书中所总结的一些关于“文明”“文化”概念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西方是如何定义“文化”和“文明”的。书中提到,文明和文化都涉及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它们都包括“价值观、准则、体制和在一个既定社会中历代人赋予了头等重要性的思维模式”。对于布罗代尔来说,文明是“一个空间,一个‘文化领域’”,是“文化特征和现象的一个集合”。沃勒斯坦把文明定义为“世界观、习俗、结构和文化(物质文化和高层文化)的特殊联结。它形成了某种历史总和,并与这一现象的其他变种(即使不总是同时)共存”。根据道森的看法,文明“是一个特定民族发挥其文化创造力的一个特定的原始过程”的产物,而对于涂尔干和毛斯来说。它是“一种包围着一定数量的民族的道德环境,每一个民族文化都只是整体的一个特殊形式”。在施本格勒看来,文明是“文化不可避免的命运……是一种发达的人类能够达到的一些最外部的和人为的状态……是一个从形成到成熟的结局”。文化实际上是所有文明定义的共同主题[5]。文明是包容广泛的,即,如果不涉及全面的文明,它们的任何构成单位都不能被充分理解。汤因比认为,文明“包含着不被其他文明所理解的东西”。一个文明是一个最广泛的文化实体[6]。文明是对人最高的文化归类,是人们文化认同的最广范围,人类以此与其他物种相区别。文明终有终结,但又生存得非常长久;它们演变着,调整着,而且是人类最持久的结合,是“极其长久的现实”。它们的“独特性和特殊性”是“它们长期的历史延续性。事实上,文明是所有史话中最长的史话”[7]。笔者第一次看到这些论述时,认为翻译出现了问题,这里的“文明”和“文化”两个词语应该对调,与之前所理解的文明的物质性相反,这些论述所强调的应该是文化,但是再次阅读后,笔者发现,这不是翻译问题造成笔者理解错误,而是笔者对“文明”这个概念只是停留在“物质性”的理解上,“文明”的概念同样具有其特性,其独特性、时间性、广泛性和“文化”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这种观点也与钱穆先生观念相同,“文化”“文明”离不开民族、历史持续性。
有学者认为,文化就像是精神感染或寄生虫,而人类就是毫不知情的宿主。寄生虫或病毒就是这样住在宿主体内,繁殖、传播,从一个宿主到另一个宿主,夺取养分,让宿主衰弱,又是甚至丧命。只要宿主能够活着让寄生虫继续繁衍,寄生虫就很少关心宿主的情形。至于文化,其实也是以这种方式寄生在人类的心中。它们从一个宿主传播到另一个宿主,有时候让宿主变得衰弱,有时候甚至让宿主丧命。这个直接将文化比作寄生虫的观点其实很形象,寄生虫在传播时,从一个宿主到另一个宿主,这个过程它并不关心宿主本身的情况,文化在传播时也一样,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中国古代王朝的更迭变化来看,每一朝代的开始,统治者均会颁布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措施,他们虽然分散但又是一个整体,因为随着统治的延续,这些措施其实是在不断的发展,进而形成文化,而文化所包含内容的广泛性对于统治所产生的影响最为直接和具体,影响着王朝的方方面面,不利于王朝统治的内容自然会遭到严肃镇压、斩断,可是按照寄生关系的思路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文化的发展并不完全受统治者所控制,或许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改变,起到了反作用,到了一定程度就无法被镇压和斩断了,最终造成王朝积重难返的局面,等待王朝的就是覆灭;但是,即使王朝覆灭了,属于这个王朝的文化却留下了,在下一个王朝中继续“寄生”着,吸收新王朝新的活力。但有一点需要注意,不同于尤瓦尔· 赫拉利所表达的观点,虽然文化的这种传播导致了宿主的死亡,在王朝的更替过程中,文化作为“寄生者”可以说是在吸收新王朝所注入的活力,可是文化中总有一部分一直在绵延不断,而另一部分则逐渐淹没在了历史的长河中,绵延不断的那部分文化可以说不由文化本身的发展所控制了,而是由受到其影响者或者说人类群体所选择,或许文化本身的发展并不重视人类的福祉,可是最后发展的结果还是有很大一部分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文化传播了下来,这也符合文化学中一条重要的规律,即“认同”和“适应”,那么从这种角度出发,迷因学的表述似乎并不能完全站住脚,毕竟在人类发展繁衍的岁月中,人类以及时间绵延(或者说历史)的选择充满了变化性和不可控性,人类自然会去选择有利于本身发展的内容,相应的文化发展过程中也就保留了有利于人类福祉的内容。
三、结语
“文化”和“文明”两个词,本身就是两个容量很大的词汇,有广泛的含义,有时还存在着互换的现象,例如,在《美国传统英语词典》中,文化的几个释义要么直接就是文明,要么与文明词条上的释义基本一样,因此从这两个概念产生出了各式各样的理解,虽然中西方在解释自身文化以及文明概念时,存在着差异,也正是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体现了中西方文化各自的特点;但是除了差异之外,也存在着相似之处,上文引用的观点相互联系和区别,简单的解释了这个问题。
在面对世界发生冲突、文化相互碰撞的大背景下,不论是中方或是西方都表达出了对自身文化和发展的忧虑,在充斥着各种要与中国传统文化割裂的言论中,钱穆先生的著作显示着他对中国文化的信心,坚实有力的论据为读者展现出中国文化是如何一步步凝成的,证明了文化的不可割裂性;在继承和发扬文化的过程中,不能只看到自身文化深刻、精华的一面,“文化”似乎不能单纯的用好或者坏来区别,但迷因学中的文化“寄生”观念确实也说明了文化中本身就存在着并不利和悲观的一面,但是人类终究可以进行选择,可以选择利于自身福祉的内容,同时可以选择在面对自身文化以及其他文化时,都能以客觀、平静的态度继承和发展、吸收和摒弃。
参考文献:
[3]钱穆《中华文化十二讲》,九州出版社,2012年2月,第3页.
[4]钱穆《中华文化十二讲》,九州出版社,2012年2月,第7页.
[6][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21页.
[7][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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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概念的范畴篇四
在1998年wto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该工作组把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出售、传递的一种活动,但是它并没有给出电子商务的范畴,这个定义提到了“货物”和“服务”。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电子商务概念范畴及国际规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998年wto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该工作组把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出售、传递的一种活动,但是它并没有给出电子商务的范畴,这个定义提到了“货物”和“服务”。在该工作组的工作计划和《电子商务宣言》发布之后,wto的各个委员会,包括服务贸易委员会、货物贸易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等都对给各自领域的贸易规则在电子商务情况下的适用进行了梳理,他们的观点也都是把电子商务看成一种电子传输方式,认为过去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规则还仍然适用于电子传输方式。像wto更多谈到的是技术中立原则,不管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实现,只看它的实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出了一个电子商务的示范法,它事实上也运用了一个更广泛的定义,认为只要是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商务活动都算电子商务的范畴,实际上也是从工具角度进行的定义。还有相关的一些定义,比如美国最早提出“数字产品”的定义,tpp规则第十四章(电子商务章节)对“数字产品”进行了定义:数字产品指为商业销售或分销之目的生产,并且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他数字编码产品。也提到了电子方式的传输。
因此,从以往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定义的研究来讲,我们不是把“电子商务”的范畴定义为网购,而是把它放在一个更广泛的范畴来讨论,具体可分为三类:适用货物贸易规则的货物贸易、免征关税的电子传输、适用服务贸易规则的服务贸易,其中电子传输到底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现在还没有定论,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第三类“服务”通过电子传输方式进行的服务,这个“服务”包含了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还有更广泛的内容。
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属于货物贸易或是服务贸易一直是争议的问题。在多个协定中都声明,在电子商务章节的这些条款,不代表缔约方对于电子交付或通过电子传输进行的数字产品贸易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立场。有可能它兼顾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规则,同时也有自己的新的规则。它现在最主要的成型的规制就是1998年wto《电子商务宣言》中提到的“免征关税”,之后过几年wto会延续一次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实践,如2015年的内罗毕部长会议决定,维持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直到2017年下一届部长会议。
电子商务涉及的服务贸易规则包括电信服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搜索、社交网站等互联网服务、网络基础设施等)、计算机相关服务(在线软件、saas等);广告服务(互联网广告)、分销服务、金融服务、新闻出版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
2016年9月29日,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定义了“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互联网+”涉及的领域可能都不可以涵盖“数字经济”所说的范畴,数字经济可能是未来我们经济的大发展方向,或者是大的时代背景。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3年《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产品和服务”。如果我们把电子商务的范围看成之前所说的三类,我们可以把数字贸易与广义的电子商务做一定程度上的等同。
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最初,wto将电子商务视为利用“电子化的传输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仍适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规则,主要的国际规则包括: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认证、无纸贸易等;如今,随着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新的国际规则相继产生,包括数据流动、本地设施、数据保护、开放网络等。
电子传输免征关税。1998年wto电子商务宣言中提到“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但2015年wto各成员方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时效性产生了分歧。发达国家如美国建议永久性地免除关税,而一些国家同意继续延期免关税,还有一些国家认为这个问题还不成熟。此外,关于“什么是电子传输”的界定也并明确,例如tpp的电子商务章节中将“电子传输”定义为以电磁或光电方式的传输,这里专门指出“包括电子化传输的内容”。因此什么是electronic transmissions、电子传输的内容是什么,以及随着3d打印技术成熟制造业转化为数字产品传输我们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在电子商务涉及关税问题的国际规则中有待明确。
跨境数据流动。跨境数据范围涉及个人信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信息。我们需要考虑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关系,像征信、地图管理条例都有成型的把数据留存在本国境内的立法,《网安法》第37条也有跨境数据流动条款,它界定了关键基础设施和某些领域重要数据是以存储在境内为原则,确需跨境传输的,要进行评估。wto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中也有电信服务提供者的跨境传送的规定,但是它更多指先有直接投资再有数据传输的条款,和现在提到的“数据跨境传输”有一定不同。因此,一般例外包括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机密性,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进入和使用要求每一成员国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可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在其境内或跨境传送信息,包括此类服务提供者的公司内部通信,以及使用在任何成员领土内的数据库所包含的或以机器可读形式存储的信息。
本地设施/本地存在/本地内容。本地设施要求使用东道国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要求将设置于其领土之内作为从事经营的前提条件,本地存在要求服务提供者在东道国领土内设立或任何形式的企业、或成为居民,本地内容要求将数据存储在数据来源国本国的数据中心。2013年以后,全球对于监控和安全的焦虑促进数据本地化立法数量大大增加,各国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阻止信息被发送到国外,在数据跨境传送时要求数据主体的事先同意,要求将信息复制在本地储存,对于数据的出口征税等。
源代码。tpp14.17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将要求转移或获得另一缔约方的人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领土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的条件。其所规定的软件限于大众市场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不包括关键基础设施所使用的软件。需要区分大众市场与关键基础设施。
文化概念的范畴篇五
狭义的文化--社会意识形态(如思想、道德、风尚、宗教、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学术等)
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和制度
构组合而成的全部食事的总和 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哲学
三、人类的食事活
社会食生产管理与组织
仪,社会食生活管理与组织
食事象:人类食事或与之相关的各种行为、现象
食思想:人们的食认识、知识、观念、理论
食惯制:习惯、风俗、传统等
第二节 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理论基础
1、饮食文化理论的四大原则
“为医者,当晓病源,如其所犯,以食治之。
食疗不愈,然后命药” --孙思邈
“食饮必稽于本草”,“饮膳为养生之首务” --忽思慧《饮膳正要》
的核心原则 “唯在火候,善均五味”--段成式《酉阳杂俎》
儒家的“中庸之道” “和” 五味同五行相对应--如何调
“中庸之道”--调的目的,和:和谐,
其实质:持中,协调,适度,节制。
古典美学追求的最高境界
四、孔孟食道:
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
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 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 --《论语》
“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
” --《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孟子》
2、民族饮食文化的五大特性
一、食物原料选取的广泛性:幅员辽阔的国土
在“吃”的压力和引力作用下对可食原料的广泛开发
朱橚《救荒本草》上层社会的求珍猎奇
二、进食选择的丰富性: 与食物原料广泛性互为因果、相互促进
“手工操作,经验把握”西餐工业化模式规范中餐手工操作的探索
有限原料和简陋条件下的经验操作
都是食料、食品通有无和食文化认识融会的渠道
“中华食文化圈” --中华本土食文化与周边国家食文化的彼此通融
第三节 中国饮食文化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其发展
1、中国饮食文化的研究内容
等的学问
域
储藏保鲜等
以上各项都可从史的角度研究
2、中国饮食文化研究的发展
历史上滞后的饮食文化研究:
近代至20世纪中叶的国内饮食文化研究
海外的中国饮食文化研究热潮方兴未艾的中国饮食文化研究
中国饮食文化的研究趋势:
科学安全 功能有效的食品对食生活的重新审视
学术研究与现实民生紧密衔接、食品生产与食品文化紧密结合的研究新趋势
第二章 中国饮食文化的发展和食物的变迁
第一节 中国饮食文化的发展
二、新石器时代:种植业:神农氏; 养殖业:伏羲氏;
制陶业:炊具和容器; 鼎、鬲、灶;蒸锅的发明--甑 盐业发明
三、夏商周时代:中国饮食文化的成形时期,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步发展
以谷物蔬菜为主食。
春秋战国时期的主食有:稷(五谷之长)、黍、麦、 菽(豆类,主要是
黄豆、黑豆)、麻、稻、菰米(水生植物茭白的种子, 黑色,雕胡饭)
糖--枣、栗、饴、蜜、甘草、甘蔗
食物的保鲜和贮藏 --冰窖、井藏、熏烤、风干
四、汉代:中国饮食文化的丰富时期
传入一些烹调方法,如炸油饼、胡饼(即芝麻烧饼)
豆腐的发明东汉发明植物油、南北朝以后植物油的品种增加
宋代城市饮食休闲行业的发达 苏东坡对饮食文化的贡献
南宋时期南食与北食的融合
饮食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主食菰米的消逝;麻退出主食行列改用榨油;
豆类不再作主食而成为菜肴; 北方黄河流域小麦的比例大幅增加;
明代又一次外来食品的大规模引进(马铃薯,甘薯、辣椒等);满汉全席
七、现代:饮食文化百家齐放;各种菜系争相夺艳;西方饮食文化的引入;
多元化的发展
第二节 中国食物的历史变迁
构成了可与洋面包媲美的体系
面粉食品--包子:起源与馒头的历史密切相关,都以发酵面做成;
蒸包”;传统面食中还有烧饼、油饼、油条、麻花,面线等
炸; 卤、炸酱、麻酱、担担面;刀削面、抻面??
面粉食品:传统面食中还有烧饼、油饼、油条、麻花,面线等
的食物; 饭的种类很多,主要有蒸、煮、焖三大类
大米食品--粥:“粥”与“饭”同样古老,都始见于《礼记》
粥是全国性的重要食品,尤其适合于解暑热及老年人食用等
“糕”字最早出现于唐; “糗”、“饵”、“粉”、“糍”
豆粉等为原料,杂用糖、蜜、果料等做成
著名的大米食品还有元宵、粽子等
截然不同的特色;包括蔬菜、肉类、鱼类、豆类、禽蛋类及调味品等
蔬菜制品:中国是世界上蔬菜资源最丰富的.国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知的常见蔬菜种类
达130多种,原产于我国的有60种以上
丰富的蔬菜资源,为中国人制作蔬菜食品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文化概念的范畴篇六
;
据学者研究,“文化”是一个来自于西方的含义极广的概念。
在我国古汉语中,“文化”本义是指“文治”与“教化”,与今天使用的文化概念相去甚远。
我们今天使用的“文化”(culture)一词是个舶来品,是19世纪末通过日文转译从西方引进的。大致有内涵不同的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中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即精神文化。
在我国的重要理论著作和政治文献中,有关“文化”的使用情况大致如下:
在时间维度和历史意义上,人类的诞生标志着“文化”的出现,因为文化是人类的创造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而在猿没有进化成为人类之前,一般来说“文化”是不存在的。
在哲学意义上,唯物主义把世界分为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两大范畴,“文化”总体上属于精神世界和人类文明范畴,物质世界中由人类创造的那部分也应当属于文化范畴。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更为具体、层次更低的文化概念分类法。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是: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和民族事务,管理对外事务。在这里,“文化”与教育、科学、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相区别,“文化工作”与国务院负责的其他诸多工作相区别,主要是一种工作领域和职责的具体分工。
在现行国家机构的设置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文化”的某种定位。例如,2008年公布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从目前“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于文化概念的理解来看,我国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领导和管理文化工作相关的主要机构,应当包括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国研室、新闻办、档案局、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外专局、邮政局、文物局、国家语委、自然科学基金会,等等,而不仅仅是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从文化概念的内涵来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总体上把文化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来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两个文明”意义上,由于精神文明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内容,因此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重合的任务相对较少;而在“三个文明”意义上,由于政治文明建设被分列出来,因此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总体上是重合的,只是它们的话语表述方式、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任务的侧重点等方面有所不同。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范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成效明显;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公民素质明显提高;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繁荣发展的人才保障更加有力。
由上可见,在我国主流话语体系中,“文化”概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化概念具有多义性,没有绝对固定、一成不变的文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参照系、不同条件下,文化概念具有不同的涵义;二是文化概念具有相对性,在一个金字塔结构下,文化概念的外延越大、层级就越高,外延越小、层级就越低;三是文化概念具有可变性,它的内涵、表现形式、排列顺序、主导形态等,随着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观念的变更和现实需要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不断发展变化。
从文化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从法治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文化”为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统治形态。两个角度相辅相成、殊途同归。所谓法治(rule of law),是指具有至高权威和平等对待的良法善治。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统治和管理国家的一整套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设施;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指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从深层次来看,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一种生活方式。“法治应当是由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包容的连续体,是道德判断与普遍规范约束的结合……法治的意义在于它是各种制度、文化和普通公民的信念体系的一个属性。这里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关于‘法治是一种文化’的观念。”因为,“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一套机构制度,也不只是制定一部宪法一套法律。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许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美]詹姆斯·l.吉布森,[南非]阿曼达·古斯:《新生的南非民主政体对法治的支持》,载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组织编译并出版的《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8年5月,15-2期,第38~39页)
基于对文化和法治的一般理解,可以把法治文化作出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广义地讲,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地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
广义的法治文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法律的理论学说。包括什么是法律(如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是自然法则,是正义理性,是神或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范规则体系,是具体行动行为,是政治统治工具手段,等等)、法律本质、法律功能、法律关系、法律来源以及法律与国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宗教、法律与政党、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意识形态、法律与文化等的关系。
2关于法治的原则。例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示的法治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司法独立;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美国法学家朗·富勒(lon )把道德和法律紧密联系起来,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法律的普遍性(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法律应当公布,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法不得溯及既往,应当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官方行为应与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
3关于法治的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秩序、安全、和谐、宪政等等。正如法律有“善法”与“恶法”之分一样,法治所凭借之“法”当然也不会例外。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进行统治,是法治文化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不能设想根据任何法律进行的统治都是正义的、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德国人民在第三帝国时期也许曾处于法律制度统治下,然而,这是一种很多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认为在许多方面令人憎恶的法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791页)前南非推行种族隔离而适用未经审判即定罪的一些条款,都是以法治的名义进行的。我国“文化大革命”时发生的许多暴行,则是依据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施行的。历史一再证明,法治既可以正向价值为取向,充分维护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宪政,保障人民福祉的实现,也可以负向价值为归依,把法律变成推行专制、人治、维护特权和私有制度的工具,甚至成为实行法西斯专政的手段。因此,实行法治、建立法治国家,必须有理性的价值导向,而理念层面的法治所要解决的,正是法治价值的合理选择与定位问题。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法律文化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百度,百科名片:法律文化,2012年3月11日访问)两者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法治文化具有显著的否定人治、倡导民主、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维护自由平等的价值特征;而法律文化则是一个并无明显价值判断的中性概念。人类社会有法律就有法律文化现象,它只是表明了法律文化与道德文化、习俗文化等其他规范性文化现象的不同,既不必然地表达出与人治文化、专制文化等现象的本质区别,也不必然地表达出与人权文化、平等理念、法治原则、分权制衡等价值的内在联系。
4关于法治的认知。诸如罪有应得、杀人偿命、信守契约、借债还钱,不杀人放火、不抢劫盗窃、不坑蒙拐骗、不欺行霸市、不缺斤少两等。这是社会成员基于社会道德、宗教规训、传统习俗等而对法律、法律价值、法治以及守法、违法、犯罪、惩罚等法律行为规范及其后果的原始认识和朴素理解,是一个国家法治文化最广泛、最普遍、最原生态的社会道义基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基础地位。
二是作为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法治机制等,是法治文化的基本制度载体和重要存在方式,是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得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制度平台和重要保障。作为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主要包括宪法制度、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守法制度,以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司法判例、法律解释等。例如,西方国家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制度,我国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如,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宪法与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划分为公法、私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成文的判例法是主要法律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主要法律形式等。
三是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那么,法治的实现在于信仰。对社会而言,法治不仅是主流价值和理论观念,也不仅是制度规范和司法机器,更重要的它是一种社会信仰、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对待法治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如对于一般社会成员来说,他们为什么要守法?守法是自觉自愿行为还是被迫行为?自觉守法或者被迫守法的文化机理和原因是什么?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主客观因素是什么?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他们为什么要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什么必须依法办事?为什么不能滥用公权力,不能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司法腐败、卖官鬻爵?他们为什么会发生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对于公司、企业、商人等来说,他们为什么必须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平等竞争、公平交易、依法纳税?为什么会发生缺斤少两、制假贩假、偷税漏税、合同诈骗、走私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所有这些行为方式和社会现象,都与法治文化的有无、真假、多少、强弱等有关。尤其需要追问的是,在什么条件下法治才能被人们所真正信仰,才会内化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才能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生根开花结果……?正如钱穆先生所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钱穆:《文化学大义》,(台北)台湾中正书局印行,1981年,第3页)
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灵魂和理论先导,它引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方向,决定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作用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速度和质量,正所谓“法治文化有多远,法治建设就能走多远”。但是,对于一个历史上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的真正形成,既需要长期的民主政治文化积淀、法治思想启蒙、法律知识传播和法制宣传教育,也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土壤,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渐进、艰苦曲折和进退交织的历史过程。
作为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干、平台和躯体,它支撑着法治文化的摩天大厦,构建起法治帝国的国家机器,带动着法治精神文明和社会法治行为向前发展。相对于精神文明和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渐进性而言,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建设在一定条件下则具有较强的构建性,可以通过革命、变法、改革或其他人为方式加快实现。因此,对于一个要加快实现现代化的赶超型发展中国家而言,高度重视并把法治的制度建设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大力发展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是激进主义法治文化发展模式的一条重要路径。
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基础和实现形式,它把法治思想理论的指引和法律制度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社会成员,把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和秩序构建实践于每一种法律关系,把纸面的法律变成为生活中的法律和行动,从而切实具体地推动着法治文明的进步。然而,一个人口众多、封建文化影响深刻、市场经济落后、理性文化缺失、民主政治欠发达的国家,要把先进文明的法治文化思想付诸自觉行动,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精神信仰,必然是一个长期、艰难甚至痛苦的过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除上述之外,对于法治文化,还可以从主体、载体、历史等维度来理解其丰富内涵。
1法治文化的主体:人——个人、群体(如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老年人、青少年、消费者、残疾人、妇女、军人等)、民族、人民;机构——执政党机关、参政党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武装力量机关等等;单位——工厂、公司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法治文化的主体归根结底是人,是以人为中心、由人所创造、为人所支配、被人所享有的文化,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文化。
2法治文化的载体:直接载体,如法律文本、法院、法庭、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法袍(“穿上法袍,有一种职业上的尊严感……身穿法袍,承担的是‘上帝’的角色,辨明是非,判断罪错,施以制裁,加以刑罚,掌握他人之生命自由,评定争议的财产归属,其功能虽在判断,意义却非同凡响。”张建伟:《法律文化视野里的法庭衣着》,2012年2月3日《人民法院报》)、法槌、法律文书、监狱、囚犯等;间接载体,如广播、电影、电视、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作品,报刊、书籍、网络、电话、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出版社、书店等。法治文化的载体是当下法治文化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和形式,它多种多样,不断变化发展,使抽象的法治精神、法治灵魂、法治理念等具象化、显性化、现实化,成为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现实存在。
3法治文化的历史:所有与法律有关的历史遗存、事件和故事等,都可能成为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治文化。例如,我国历史上留下来的图腾、宗庙、祠堂、县衙、县太爷、诉状、师爷、惊堂木、刑具、刑罚(如十恶不赦、五马分尸、凌迟、斩立决等)、法律文书如判词、牢房、卖身契、法律典籍(如秦朝《田律》、汉朝《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历史事件(如李悝变法、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公车上书、戊戌变法等)、历史故事(如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铡美案等),等等。
三、中国语境下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区别
如前所述,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而文化法制则是一个国家有关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体制、文化权利、文化活动、文化教育等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在法治社会中,文化法制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在专制社会中,文化法制往往成为人治文化、独裁文化、神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我国封建文化法制中关于“莫须有”、“腹诽罪”、“文字狱”、“焚书坑儒”等做法,西方中世纪文化法制中的“思想犯罪”、“信奉异教罪”、“有罪推定”、“割喉刑”等。
第一,“法治”不同于“法制”,两者在价值取向、基本内涵、主要原则、实践要求等方面有着重要区别。所以我国学者认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法学界把“法制”改为“法治”,这意义重大的一字之改,用了20年的时间。
第二,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研究重点不同。法治文化的重点在于“文化”,主要从文化意义、文化属性和文化特征等方面来研究和解释国家法治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等基本问题。法治文化概念下的“文化”,主要是一种视角、方法和侧重点,是把法治现象置于文化学而非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来研究;而法治文化概念下的“法治”,主要是一种从文化学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的对象(有法治的地方,就有或者应当有法治文化),假如法治这个对象不变,但由于观察它的学科视角和研究它的学科方法的不同(如政治学关注政治统治及其合法性,经济学关注产权关系和经济效益,社会学关注阶层划分和社会矛盾),可能得出不同的看法甚至全新的认识。
文化法制的重点在于“法制”,是以文化建设为中心并为之服务的法制,主要强调文化法制与经济法制、政治法制、社会法制、军事法制、行政法制、环境法制等领域法制建设的区别与联系,着重从法制的角度来研究解决文化建设中的政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保障等问题。例如,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家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确定各类文化主体的性质、地位和功能,确定各类文化活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确定各类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和服务的体制机制,确定国家对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引导,调整文化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沈春耀:《加强文化法制建设》,2011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
第三,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同。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专制文化、神治文化、非法治文化等相对立或者相区别的文化范式,在价值取向上,它强调法律统治而否定人治,强调民主而否定专制,强调人权自由平等而否定神权、皇权和特权,强调监督制衡而否定集权独裁,崇尚自觉守法而否定违法犯罪……。文化法制是一个与经济法制、政治法制、社会法制、行政法制等相区别的法制领域,这些法制领域的价值取向是共同的,但与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相比,文化法制不一定必然地排斥人治、否定特权、制约权力、维护民主和保障人权,不一定能够在文化领域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第四,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态不同。法治文化的存在形态,主要是思想观念和理论学术的历史描述总结、现实感受评判、未来分析预测,是历史与现实相观照、应然与实然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联系的一种文化样式和学理描述;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态,主要是对文化建设中的法制问题的现实观照,是立足于国家法制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完善和法制调控实效的一种政府行为和治理方式。
加强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建设,在立法层面上,需要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以解决电影市场发育不健全,电影票价偏高,普通群众看不起电影等问题;制定图书馆法,以解决图书馆的设立和设施建设、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保障等问题;制定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以解决广播电视传输业务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运行、广播电视传输设施保护、促进“三网融合”的双向准入制度等问题;健全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博物馆条例,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上,需要按照行政和司法规律,进一步坚持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加强文化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深化改革文化管理体制,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规范文化活动,打击侵害文化市场、侵害文化权益等行为,为文化繁荣发展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更重要的是,应当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文化法制建设融入法治文化建设的大系统、大战略之中,而不能用文化法制建设替代或者弱化法治文化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六五”普法的决定,都强调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建设,更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全体公民来说,就是应当不断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养成学法、崇法、遵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坚决清除和改造非法治文化。当前,在我国不同程度存在着非法治文化现象,其主要表现有: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信关系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以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甚至违反法律获利致富为荣,以遵法守法为蠢,例如笑贫不笑娼,不违法难致富等;在某些群体中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制假贩假、偷工减料以及暴力抗法、贿赂拉拢等所谓“非法经验”颇有市场;非法治的观念谚语通过某些影视文学作品、街谈巷议等渠道不断复制传播,例如法不责众(法不罚众),偷书不算偷,有钱能使鬼推磨,“不拿白不拿、不打白不打”,见钱不捡是傻瓜,不知者不为罪,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砍头不过碗口大个疤,20年后又一条好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等等。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就是应当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质,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决反对和清除各种人治文化。当前,在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人治文化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权大于法,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领导人说的话、看法或观点就是“法”;对司法个案“批条子”、“打招呼”、“作指示”,随意干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朝令夕改,法律无稳定性、规范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用政策、文件、命令等取代法律规范,使国家法律和制度形同虚设;把法治当作对付群众和他人的工具,依(以)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己;以以权谋私为荣,以依法办事为傻,权力不受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腐败;崇尚行政手段、长官意志和命令方式,轻视甚至放弃法治原则、法律手段、法律制度和民主法治方式;官本位,推崇特权享受,轻视人权保障,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应当使其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牢固树立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依法监督的法治观念,牢固树立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
(本文责任编辑卢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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