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4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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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篇一
;摘要: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进行研究,并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认为在使用传统的补偿模式之外,还可以考虑分期货币补偿与技能补偿模式等多种补偿模式,同时确立参与型土地征收程序等方案,以期为与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参考。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土地管理法》第44-47条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做了较为简单的规定,近年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不断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暴露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较为明显,成为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制约了振兴乡村、生态文明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此,有必要从多方面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检视,既保障城镇化发展,又能绿水青山常在。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提及要坚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控制土地流失;要加强农田的基本设施建设,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与利用效益。城市化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各类农用地的减少,因此保留优质耕地、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去填补征地所带来的空缺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所需要兼顾的重要方面。
我国2010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大陆总人口达13.4亿人次,是一个人口超级大国,而维持大量人口的食物需求则离不开对土地的需求。《土地管理法》第1条也明确提出要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但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对于土地资源的浪费达到惊人的程度,圈地行为屡禁不止。很多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达到商业开发的目的,如建设工业区,开发房地产等项目。
1.2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标准不一
目前,各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传统的“产值倍数法”,即按照不同的地类年产值乘以相应倍数计算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第二种补偿方式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来确定补偿价格,这种补偿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未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大部分地区对于地上附着物的大致划分有果树类作物,花卉、苗木类作物,中药药材类,堡坎、大棚等设施及其他附着物,并对这些作物是否可移植具体补偿分为移植补偿与征收补偿两种,再根据种植经营手续是否合法按照果园种植行间距标准计算补偿费。由于地上附着物种类繁多,补偿标准不一,补偿方式不定,产生了很多农民抢种等现象。但是,由于土地价值不仅仅是受到自然因素等影响,还更多的是交通、区域、规划以及投资目的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虽然统一年产值与片区综合定价两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始终没有消除地方政府对集体土地价格主导地位的烙印,片区补偿标准在也体现出相邻地区补偿水平差距大,不同地同价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出新矛盾。
1.3 补偿模式单一和农民征收补偿信息滞后
但是各地在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时,为避免矛盾采用最直接的货币补偿方法,虽然这种补偿方式能切实将土地补偿费手对手的交到农民群众手中,保障了失地农民生活,但从长远看来这种补偿方式过于简单,不利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进,也无法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需求。而且该方法虽然简单实用但最关键的点便是政府资金是否到位,而经济落后本就是该地区的主要矛盾,这种面对面的补偿方式一旦出现波折,被征地农民的不满情绪便会毫无缓冲的宣泄出来。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非市场化条件下,无论是产值倍数法还是片区综合定价都是由政府主导定价,对于这种政府征收并且政府制定补偿标准的行为,农民只有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才能得知具体的征地补偿细节,根本无法参与到征地决定和补偿决定的过程中。
总体来讲,大多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补偿标准低,补偿信息不透明,同地不同价等问题,远达不到“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长远目标。差距巨大的补偿价格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农户心理不满,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2.1 指导方针的缺失和公共利益的过度消费
《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指导方针,在各地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也基本是简单提及“依法”“阳关”等指导方针,但征收工作指导方针却很难达到法律中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政府工作基本原则与法律原则相同,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具体规范和概念的基礎与本源。对于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乡、镇、社区来说,对相关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站在何种角度去看待农民对于土地征收工作产生的抵触情绪,然后去调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达到完成工作。
根据《宪法》规定,只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土地,但在土地公有制以及土地以及市场的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非市场化条件下,土地征收行为难以进行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区分。现实中因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也只能动用土地征收权别无他法。各地征地用途主要用于交通建设、工业园、房地产开发等。交通的发达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建设属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也符合群众需要与公共利益。但工业园与房地产建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工业建设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和建设工业园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在很多农村地区属于原始环境状态保存比较好的地区,过多的工业园建设是否符合正确的发展路径,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才能使土地所有权从农村集体手中流向国家。在土地公有制以及土地以及市场的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非市场化条件下,无论是产值倍数法还是片区综合定价都是由政府主导定价,对于这种政府征收并且政府制定补偿标准的行为,是否能有效地保证被征地农民权益不得而知。同时,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金与土地市场价格悬殊,被征地农民失地却没有得到等价值的补偿,这无异于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能享有权益。地方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这其中的利益牵扯导致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水平难以提高。
2.3 征地和补偿程序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新探索做了框架式的探索,部分地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不少研究创造出许多补偿方式,例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社会保险安置等。但是很多地方在在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时,为避免矛盾和减少工作量,都是采用最直接的货币补偿方法,该方法虽然简单实用但最关键的点便是政府资金是否到位,而经济落后本就是该地区的主要矛盾,这种面对面的补偿方式一旦出现波折,被征地农民的不满情绪便会毫无缓冲的宣泄出来。
同时,集体土体征收具有强制性,这种影响到农民基本权益的土地资源重新分配的权力是需要严格的程序来进行制衡,可是征地补偿程序并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征收补偿程序主要依照的法律规定有《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是这样笼统的规定给土地征收权留下了空间。而且规定的批准程序和公告程序,都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对于被征地农民根本无法参与其中。虽然为了完善征地程序,我国先后出台了的《征收土地公告》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听证程序流于形式,而农民也大多采取上访、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同时由于征地程序采取“两公告一登记”,这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产生行政资源的浪费,加大了征地工作量。
3.1 集体土地征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正确界定定公共利益
粮食的储备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在中国迅猛的城市化发展大战略下,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而大量的征收集体土地势必将会对粮食的补充产生影响,而科学征地使得粮食补给的稳定正是取得战略胜利的保障。对此,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地征收集体土地,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严格区分商业利益的建设用地的取得与公共利益建设用地的征收等行为。科学征收,应做到“一评估、二公告、三取得农民同意、四征收”,做到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相互结合。
要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由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的利益,为其谋生是基础,为其发展更重要,在实现地区经济与建设发展同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宪法》《物权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实施土地征收的条件是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属于公共利益事项做了列举,但事实上是很难界定“公共利益”一词,对此,引入比例原则来衡量。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权时,要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的均衡,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因此将比例原则纳入集体土地征收中,则在土地征收时便能够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与采取土地征收方式而被侵害相对人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比例原则的纳入更多的是考虑到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一方过于强势,而被征地农民过于弱势的地位,并且被征地农民缺乏合法手段去阻止征收行为。因此,在征收原则中加入比例原则,让政府在征收之初就开始思考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损问题、平衡双方的利益。
集体土地征收是市场经濟中,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市场土地价格为基准也是应有之意。将土地征收价格交于市场定,农民一是可以清楚的知道在当前市场的土地价格,增加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透明度,二是可以制约政府主导土地征收价格的作用,防止征收价格定价的不科学,有效防止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三是政府将定价权交于土地市场后,可以防止个别农民坐地起价,采取不合理的手段阻碍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利益之间的取舍,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只要是其合法利益都必须给于同等的保护,这才符合法治原则。“公正补偿”原则,它以补偿财产的减少为前提,考虑被剥夺的权利以合法方式使用时具有的现实财产价值,强调补偿标准的客观性,不以被征收人当前的生活状态为依据,这使得私人不会因为公共利益作出特别牺牲而承担不合理的负担。对此,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也明确了公平、合理地补偿标准。
同时,结合公正补偿原则和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应考虑一下几种补偿标准为补充:一是最低补偿标准。除需要将集体土地补偿价格标准交与规范的土地市场规定之外,还应当采用将补偿作为基准标准和最低保障,允许被征地权利人证明其实际损害超过标准而申请按实际损害补偿。同时在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时既应当要完善区块划分,又要统一区块内按不同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分类分级的完善,土地分级评估标准应当公开,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农民利益。最低补偿标准从土地被征收人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保障了农民的各项利益。二是非法定补偿金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但上述补偿费用就算是全部交于市场评估,但由于不可预知的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农民权力势必会受到伤害,而又由于市场定价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农民有很大程度上会吃亏。考虑到农民在征收中处于弱势地位,可以给予适当非法定补偿金补偿,如积极参与征收奖励金,补助金,市场波动救助金等,这些补偿金可以很大程度上补偿被征收人的损失,有效减少抗争。但同时,要细化补偿金救助范围,在相应法律规定或地方行政规章中专设补偿金篇章,防止行政资源的浪费。
3.3 确立参与式的补偿程序和多样化的补偿模式以保障农民利益
一是分期货币补偿模式。一次性货币补偿模式改为分期货币补偿模式,将补偿款统一进行管理,按年或月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款,并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或社会经济发展予以适当调整。这种模式既保证了征收补偿款的保值增值,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短期与长期生活水平不会下降。
二是技能培养模式。针对大部分征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低、没有专业技能的情况,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政府应当在征收工作开展之时,免费开设特设课程,同时在征地工作开展之际告知被征地农民,让农民自主选择,这样既提高了农民的文化水平,又增强了专业技能的培训,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了有效条件,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这及免除了失地后农民的后顾之忧,又能够满足当前城市一些行业劳动力不足,专业人员不足的现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征收补偿程序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是否,且考虑到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农民直接参与程序更加有助于监督政府行为。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保障农民有效参与到征地补偿程序。
一是被征地农民全程参与监督。公告登记是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利害关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通过后采用“两公告一登记”方法公告被征收人。农民时代都依赖土地生存,是土地的主人,考虑到农民的知情权,在拟征地公告程序前,将拟征收土地相关的事实提前告知当事人。当地方政府有牵扯到集体土地方面的发展规划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农民由全体农民选举出几名代表全程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在期间,农民代表可以表达出自己的心声,与政府共同商量制定出公平、合理、符合实际的补偿方案,随后将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考虑到部分农户可能受文化限制不了解具体政策,还可以由政府工作人员与农民代表共同组织一个说明会,向被征地农民进行讲解,两次公告农民代表与全体被征地农户全程参与,双层监督,这也使得征地工作更加透明。
二是简化听证程序,专家参与听证。听证程序是政府落实民主决策、合理行政的重要程序,能有效避免政府可能的不当土地征收行为,但不能因此过度地阻碍正常征地工作。因此建议改“两公告为一公告”避免公告内容重复繁琐,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听证,一方面提高被征地农民对当前土地征收补偿价格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提高征地补偿方案的透明度,提高听证会的专业性与可操作性。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度不断加快,农民的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各地征地上访案件逐年增多。同时,民以食为天,食物来源于土地,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匮乏的国家,土地资源变得更加重要,发展与征地问题之间的矛盾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和和谐发展。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振兴乡村战略,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18条提出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第47条和第48条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做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这些举措无疑为以后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提供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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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的情形。”它是宪法授予政府的一项特殊权力,不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为条件,只要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就可以取得被征收的土地。从土地征收特征上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强制性地改变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以被征地者获得公平补偿为前提的。
土地征收补偿指国家征收土地时依法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给予土地征收相对人一定货币、实物或其他替代物以弥补损失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的归属
土地征收并出让的过程中土地价值明显上升,那么土地增值利益的归属究竟如何界定,即该土地使用权收益应补偿给谁,这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增值必须实行“涨价归公”原则。并认为,我国土地征收不仅是一个土地产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也是一个土地用途由农业利用转变为非农开发的过程,它会带来被征收土地资产的巨额增值。这种土地用途变化产生的土地增值,和原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投资与劳动没有任何关系,是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用途管制的结果。“土地的这种增值,是一种用途变换性增值,其投资来源于国家和整个社会,因而这种增值所体现的收益,自然而然的应当回归于国家和社会。” 在全国政协经济组的小组讨论上,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表示:“城市化过程并不是房主自己创造的价值,因此城市拆迁补偿不应按市场价进行。”这一论调一时曾引起社会舆-论轰动。当然,也有学者不同意此观点,认为“这一观点忽略了农地之主对土地增值有一项重要贡献,那就是‘放弃’农地的使用权。放弃一项权利,要付出代价,必须通过产权加以合理界定和补偿。”所以,涨价不归公才是商品市场中的普遍现象,价格的变动及其利益分享应由产权来决定。按照交易各方觉得“值得”的原则成交,资源配置才有效率。
地租ⅱ是由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具体到土地征收过程中,级差地租ⅰ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因此,在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当然,土地增殖全由被征收人享有也不合理。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增值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开发建设带来的,政府须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政府应享有一部分土地增值。在获取方式上,政府可以通过开征土地增值税分享此部分的份额,“而不应依据‘土地涨价归公’理论,事先否定通过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来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但我国目前尚无计算土地征收后土地增值的法律依据和详细规则。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增值税,可参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算,最好是根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增值的特殊性,由国家另行制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增值税条例。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估价方法
在房地产估价中,估价方法即为估价技术路线,技术路线体现估价的思路和设计过程。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是指导整个房地产估价过程的技术思路,是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估价的技术路线首先要解决的基本事项包括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其中最关键、最具有法律因素的就是估价时点。
1. 土地征收补偿的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是指与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根据土地征收补偿估价的特点,笔者认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估价时点应分别考虑补偿财产构成因素时点和补偿财产价格计算时点。
应受补偿财产的结构包括物质因素(如地上和地下的附着物等)和法律因素(如租赁权、他物权等),这些因素是在计算补偿费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这些因素是经常变动的,所以必须选定某一固定日期作为计算财产结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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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篇三
到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并没有就拆迁程序、补偿原则、公民和法人的实际利益如何救济等现实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拆迁普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安置补偿基础,即“拆一还一”,这是目前比较公平的一种计算补偿的标准。
关于江苏泰州京泰路南延拆迁安置补偿的疑问
300,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而农村的实际情况是有的人家的老房子是危房已无法住人不得不翻新,或者是孩子大了要结婚,没有新房也无法结婚,不得不新盖楼房,当时又拿不到产权证,但盖房子是经村里认可的(当时村里让办手续都办好手续的)。
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篇四
乙方:上海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条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2、该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属于甲方,包括该地块内原有道路、河流面积及周边道路控制区。拟用于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3、该地块相邻地块(以下简称集资建房地块),位置及四至详见附件一,甲方将用于村镇改造集资建房、集中安置该地块的动迁村民。
第二条土地补偿费
1、补偿费标准: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
前述补偿费标准已含因征地及动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等的补偿费、村民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村民住宅除外)的补偿费、税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税费等所有费用(含存入土地征用专项账户费用)。
2、补偿费总额:按土地面积6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______元计算,补偿费总额为______万元,该费用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3、村民及企业动迁安置补偿事宜,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4、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乙方无需再因该地块的征用而向甲方或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含该土地上的村民、企业)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1、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方案,该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乙方根据发展规划,分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每宗土地征用批复下达后三个月内,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标准和每宗土地批准征用的面积结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乙方按结算值一次性支付甲方。
2、乙方在支付第一宗土地补偿费用的同时,直接扣除已支付甲方的部分补偿费______万元后将余款支付甲方,并由甲方记入乙方已付款帐目。
3、甲方收款的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合法发票。
该地块由集体土地征用(收)、转用审批以及变更为国有土地、该地块规划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用地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协助。办理过程中政府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办理期限,双方再行协商。
第五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积极申请该地块由政府招拍挂方式(以下统称挂牌)出让交易等手续。甲方应及时提供资料、手续。
2、甲方如与土地储备部门签订涉及该地块的协议的,须征得乙方同意。需与土地储备部门商谈涉及收购、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的事宜,甲方现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为独家全权代理人与土地储备部门商谈,补偿标准高于或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土地储备部门支付的收购该地块的全部收购、补偿等费用,全部归乙方。
第六条土地动迁及净地交付
2、甲方在动迁腾地过程中,征用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动迁、村民安置及其他相关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现有承包合同,甲方负责解除、终止,因此而产生的责任、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3、该地块净地交付乙方前,甲方保证与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有关的债务问题已解决完毕,税费、水、电等已全部结清。甲方应当在交付净地前全部缴清,否则乙方可代缴并自应支付甲方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村民的动迁补偿安置
1、原则:甲方负责村民住宅、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的企业厂房动迁工作。村民住宅,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安置用房不足时以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动迁合法用地用房的企业,以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乙方负责非本村人员在该地块开办企业的动迁,甲方给予协助,动迁补偿费由乙方承担。
3、集中安置:
甲方负责出资并建设村民及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企业的动迁房,动迁地块由甲方另行选定,不在本协议约定的68.5万平方米内。
4、其他:
(1)甲方负责做好该地块上的动迁村民、企业及房屋、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的调查摸底工作、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冻结户口及建筑物。摸底工作必须在乙方监督下进行,摸底结果必须经乙方认可。甲方保证摸底结果的准确性,如因不准确而增加动迁费用或动迁时间、难度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及时提供该地块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土地、房屋产权证明,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八条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甲方。甲方保证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事宜签订本协议。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有关村民、企业支付补偿费用,保证按政府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乙方支付的补偿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应给付村民的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补偿等补偿费,以及办理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已包含在前述单价中,甲方负责支付给村民,乙方不再负责支付。
3、甲方负责直接发放村民补偿款,核实并发放村民果树补偿款,办理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负责安置村民就业及解决相关事宜。
第九条其他
1、如果国务院及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改变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乙方支付甲方补偿费标准不变,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不再向土地部门交纳任何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2、乙方开发的住宅小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如乙方负责招聘该小区物业负责绿化、清洁卫生等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村民。
3、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将本协议项下之乙方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办理完毕集体土地征用(收)、转用审批以及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手续或规划手续的,或甲方逾期交付地块的,每逾期一日,均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违约金,逾期达九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负责退还乙方因本协议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支付给乙方______万元作为补偿。
2、乙方如未能按协议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应付补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
3、甲、乙双方如未履行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项下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甲方保证本协议已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人:______
乙方:上海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