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遗产继承诉讼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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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6 00:00:00    小编:盖文哥聊职场

2025年遗产继承诉讼书(通用10篇)

小编:盖文哥聊职场

总结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总结应注重逻辑性和连贯性,要有明确的开头、主体和结尾。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更加出色的总结。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一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下: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二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方,二是答辩方。

就起诉方(原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好起诉状(起诉书)。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状纸”。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专门的诉讼用纸,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规范要求去写即可。但在写起诉书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写明诉讼请求;二是根据诉讼请求阐明诉讼事实和理由,事实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充分。就本案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未写清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又未达到充分,这就给自己以后的诉讼过程带来“后患”。

就被告方来说,对原告的起诉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自己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其次,要正确对待。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再次,就是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三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写明增加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经过、纠纷产生的原因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份。

申请人: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四

需要以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五)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七)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八)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九)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十)其他证据。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五

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什么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因此,当事人在告诉(起诉)时,一定要具体而又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哪些内容。一般来说,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的遗产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但是,由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起诉时要区别对待。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在起诉时,只考虑了一般情况,而忽略了特殊情况,即没有考虑双方当事人已经诉前就遗产继承问题达成了协议的客观情况;如果反悔而起诉,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明确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协议,同时提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遗产。

同时,要处理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职权主动干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与少又是相对的,必须针对不同案件作具体分析,还要考虑告多与诉讼费用的多少之间的关系问题。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六

在浙江省有一位林老先生,曾经捐资几十万元投入家乡的教育事业,是一位乐善好施的老人。9月,林老先生患肺癌住进了医院,可能意识到自已将不久于人世,考虑到自己先后结过两次婚,除了长子林某外,再婚妻子黄某又带来四个孩子,为避免家人日后的矛盾冲突,老人想出了用立遗嘱的办法来解决今后的矛盾。1910月15日,在医院的一间病房里,老人委托自己信任的律师戈某代写了一份遗嘱,并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对自己的遗嘱进行了公证;同时,在遗嘱公证书签名印证后又专门委托了两个人来执行这份遗嘱,一个是戈律师,另一个就是他们镇里面的书记。在这份遗嘱中处置了90年代初由林老先生和再婚妻子黄某共同经营、先后独资和与他人合资在内蒙古某地区兴建的两座煤矿。林老先生生前对自己的煤矿估价是200万元,于是,将内蒙古煤矿经营权以及200万元家产的一半留归现在的妻子黄某,而留给家乡长子林某的除了一幢房屋,只有20万元的现金。另外,林老先生在遗嘱中还承诺,自己死后由妻子黄某从自己剩余的遗产中再拿出23万元捐给家乡的某中学。

林老先生去世后,长子林某对遗嘱的内容不愿意承认。于是,他找到乡政府,以父亲的遗体作要挟,要继母黄某再分钱给他。在乡司法部门的调解下,林某和继母黄某在遗嘱的基础上又达成协议,黄某同意另外支付林某50万元,林某这才安葬了父亲。但黄某始终没有按照遗嘱将23万元捐给家乡某中学,主要理由是煤价下降,资产总额也随之下降,已经没有可供支付的钱了。

于是,某中学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遗赠款23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案件。当事人应该明确什么是遗嘱,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又应当如何执行等问题。所谓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遗嘱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不管采取什么形式立遗嘱,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样所立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一个遗嘱有效应该具备如下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

这里,当事人必须明确,只有遗嘱有效才涉及如何按照遗嘱的内容去执行的问题,如果遗嘱是无效的,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本案中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林老先生让其妻从余下的`遗产中拿出23万元捐给某中学,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遗赠。所谓遗赠,就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作为死者财产的保管人,其有义务履行遗嘱指定的内容,但必须是有财产可执行。如果遗产的保管人不履行义务,受遗赠人可以依法起诉,强制其履行。

如上所述,自然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中配偶的部分,立遗嘱人是没有权利进行处分的。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否则,就侵犯了配偶的个人的财产权。本案中,林老先生的这个遗嘱已经侵犯了他妻子的权益。林老先生在遗嘱中讲得很清楚,他们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创建的,他有权处理的只有自己那部分的财产(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不能超越这部分财产的界限来处分。因此,林老先生处分他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的内容是无效的,其妻有权利主张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如果他人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黄某如果考虑夫妻感情很好而尊重丈夫的遗愿也是可以的,法律不会主动干预。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林老先生的遗嘱已经公证了,作为林老先生的妻子,黄某有权申请公证机关撤销该公证遗嘱。公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确有错误,应该予以撤销。当然,林老先生的妻子也可以不申请撤销公证遗嘱而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遗嘱中处分自己财产的那部分内容无效。由于有确凿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人民法院对公证遗嘱可以不予采信。

林老先生去世后,其长子不承认遗嘱的效力。后来又经过乡司法部门主持调解,林老先生的妻子同意再支付50万元。假如林老先生的妻子不同意调解的话,林某能不能告诉呢?答案是不能。因为林老先生的遗嘱尽管内容上不合法,但其妻子已经认可了,因而是有效的。一个有效的遗嘱他人是不能改变的;而一旦改变就是对死者遗愿的改变,也是对其他遗嘱继承人权利的侵犯。

同时,应该看到,林老先生的长子是在以不给其父亲安葬为要挟的情况下与黄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所以,虽然黄某同意再给他50万元,但这种调解也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一种调解,作为一种处理问题的方法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种调解本身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站在符合事实、合乎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达成的。林某以不给老父亲下葬、给了钱以后再下葬作为条件,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胁迫。既然是胁迫,作为同意支付50万元的林老先生的妻子来说,她的意思表示就不真实了,因而,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某中学作为林老先生遗产的受遗赠人,当然有权取得遗嘱指定的财产23万元。作为林老先生遗产的保管人--他的妻子黄某,其在有遗产支付的情况下而拒绝支付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某中学可以依法起诉,要求黄某支付财产23万元。

作为被告,黄某以在执行了林老先生的遗嘱中给其长子20万元和一处房子的内容后,因煤价下降,资产总额也随之下降,已经没有可供支付的钱为由予以答辩,不能支付给某中学23万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没有遗产可供支付的,可以不支付;如果余下的遗产比遗嘱中指定的要少,能执行多少就执行多少,不足部分就不再执行了。就本案来说,如果黄某已经从林老先生个人财产中拿出了20万元给其长子,包括一处房子,然后才做了其他的安排;或者说由于煤炭贬值,最后财产已经所剩无几了,不到23万元,那么,这时她可以不付钱或余下的财产是多少就给多少。

此案中,林老先生的妻子黄某尽管提出了不能支付的理由,且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资产评估报告,表明自己的资产总额只剩下100多万元,无法兑现林老先生的遗愿。但由于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而且估价报告是她自己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所以,法院最终没有认可这份证据。这就是说,她想打赢这一官司,就必须拿出可靠的证据使法院采信。而实现的方式就是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估价,以确保其估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林老先生的妻子在自己提供给法院的证据被否认后,不仅没有提出重新估价的申请,而且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应该懂得一些法律常识,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愿望得以实现。本案中的林老先生虽然已经采取了遗嘱方式来防止可能产生的隐患,但由于律师和公证机关的失误,使他的遗愿未能如愿。

同时,作为林老先生的妻子,黄某由于一味忍耐或者说只看到“情”而忽视了“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再三被他人侵犯,不仅未能还了老伴林老先生的“情”--遗愿,而且自己还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得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黄某当初就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做到一切都依法办事,最终可能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使老伴的遗愿得以实现。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七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达成的分家协议无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价值_______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八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_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对父亲石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石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石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

二被告将石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石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石_______遗产清单1份。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产继承诉讼书篇十

被告玉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暂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还款___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底还款_________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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