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蔬菜大棚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位于前郭县镇南村的三栋蔬菜大棚出租给乙方作为培植树苗使用。
二、合同期限自2012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价格,年租金为元,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结算。
四、甲乙双方以承包合同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只能按约定的用途(培植树苗)使用大棚,不得用于其它。
六、若因国家、政府或开发商征地,本合同提前终止,剩余租金不返还,乙方将无条件撤出,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损失补偿(包括青苗、树苗、地上附着物等一切补偿)。
七、承包期间,如遇大风雪,乙方应及时清积雪,因积雪堆压造成大棚倒塌,乙方应承担大棚修复的一切费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阜宁县东沟镇东崔村民委员会
乙方:阜宁县涌祥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为发展农场蔬菜生产,增强种植户经营蔬菜大棚的责任心,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增加种植户经济收入,根据《蔬菜大棚基地承包实施方案》,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大棚的地点和数量
甲方将坐落在东崔村八组的新建大棚基地的栋钢骨架大棚承包给乙方。土地、大棚、机井及其配套设施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收益权,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和买卖。
第二条 合同承包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自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第三条 承包费、保证金、折旧费交纳时间及办法
农场有偿提供棚膜,按三年折旧,每年收取三分之一折旧费,即每栋大棚每年折旧元,共维修费及预交电费按大棚数量均摊,及时足额上交基地管理人员。
合同签订时乙方每栋大棚交纳合同保证金1500元,共600000 元。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甲方无偿提供有机肥;
4、甲方统一购进优良种子和苗木,并无偿提供乙方。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服从甲方统一制定的指导价格,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5、合同履行期满,乙方应将大棚、棚膜等配套设施如数归还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3、合同期间,乙方保持甲方提供的大棚、机井、棚膜等配套设施的完好无损,如丢失、损坏,应据实赔偿。甲方提供的大棚、机井、棚膜等配套设施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条款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利。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手印):
2012年 02月 01日
甲方:
乙方:
1、承包限期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承包费金额:每年每座大棚应缴承包费 3000(叁仟圆整)元整。
3、交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租金20000元其余6月份之前付清。
4、甲方蔬菜大棚位于化德县白音特拉乡蔬菜基地。
5、大棚仅限于种植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他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要承包的大棚应加以保护,在承包期限内大棚的一切维修都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自然灾害)。
7、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回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不予退回。
9、乙方承包大棚后在生产种植中浇灌所使用的水电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10、甲方不插手乙方关于经营销售的任何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当作备案备案。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有限期限为承包期限。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联 系 人方式:
甲方:
乙方:
1、承包限期为2年,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2、费用:乙方负责大棚所有费用,包括租地费、电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乙方交纳承包保证金每座大棚伍百元。等合同解除后,如大棚完好无损,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有破坏,由乙方负责修理,否则扣除其保证金。
3、大棚仅限于种植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他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大棚,强制拆除其他建筑物,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要承包的大棚应加以保护,在承包期限内大棚的一切维修都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自然灾害)。
7、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回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不予退回。
9、乙方承包大棚后在生产种植中浇灌所使用的水电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10、甲方不插手乙方关于经营销售的任何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当作备案备案。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有限期限为承包期限。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方式: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后,甲方将位于蔬菜大棚承包给乙方,平等协商,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一、承包限期为年月日止。
二、承包费金额:每年每座大棚应缴承包费 元整。
三、订金: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订金 元( 整)。
四、租赁付款方式:乙方在租赁期内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交付下一年度租赁费。
五、租赁大棚仅限于种植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他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后方可按改进方案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相应的赔付。
七、租赁大棚上现有草苫、棉被在 年 月 日前后由乙方负责拆卸、保存、使用,在保证合理的折旧情况下,租赁结束后乙方必须如数交还给甲方;租赁大棚现用塑料膜在 年塑料膜,租赁结束后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收回塑料膜。
八、根据实际需求,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一间,乙方须按年加纳房屋租赁费,支付方式同第四条规定。
九、乙方灌溉、生活等用电费用自行负责,由甲方负责安装相应电表,电费实行月结月清,每月底乙方应及时缴纳,出现缓缴或恶意拖欠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电,并按每日1%比例追缴滞纳金。
十、乙方对租赁的大棚应加以保护,在承包期限内大棚的一切维修都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自然灾害)。
十一、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回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不予退回。
十二、本着合作共赢关系,甲方对乙方种植的作物有优先收购权利,收购价乙方应按同期批发价格执行。
赁费外还应按租赁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金。在租赁期第二三年(本合同到期后再续约,如甲方终止合同原因按第二三年条款执行),甲方根据乙方种植实际支付相应青苗费,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各种使用物料未到场(如大棚膜、肥料等),甲方不予赔付;如乙方使用物料已进场,甲方对乙方新换的塑料膜按 比例进行赔付,已使用的肥料按作物生长季节前 月30%,后 月15%予以赔付。②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合同,也需要提前一个月向乙方说明,甲方除扣除乙方第三条订金外,如造成甲方不能完成同时期种植,乙方应该根据实际,赔付甲方损失。
十四、如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棚体损失,乙方不负责赔付。 十五、合同结束后,对甲方出租大棚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再协商制定。
十六、如没有特殊原因,第三条保证金在合同结束或甲方原因终止时由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如需续约乙方须重新缴纳保证金。
十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当作备案。
十九、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有限期限为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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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传真: 传真:
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