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九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04-03 00:00:00    小编:向上遴选

最新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九篇)

小编:向上遴选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一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

制定召回计划;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二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三

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

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

2、立即通报公司;

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四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2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3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4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五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六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七

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

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

2、立即通报公司;

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八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我x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制定严重质量问题食品召回办法。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并已出厂销售的,应予以召回。

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企业生产的食品:

㈡丧失食品使用用途;

㈢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

四、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

五、企业主动召回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食品,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六、发现其源头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召回建议,企业不召回的责令其召回,拒不执行的,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公告召回。

七、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当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公告。

八、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食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维护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生产商、经销商身上流着“道德的血液”,还需要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共识这也是源品汇追溯系统整个完整体系的关键核心,通过对整个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并且建立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好预防工作。由此,食品“召回”制度将成为食品安全的一把“利剑”,保证食品安全问题迎刃而解。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态蔓延恶化,避免导致更多伤害,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体现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然而,这一充满善意、以人为本的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未能落地。

再好的制度也要落实才有实际效果和意义,因而维护制度的刚性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若食品出现严重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立即实施召回。

召回制度的实施,的确能给企业施加压力,使他们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在成本、利润等诸多因素权衡下,难免会有企业铤而走险,就如在面对企业故意拖上一段时间等问题,食品“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再行动,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轻,执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等。这样的做法将会严重影响谢哦飞着的消费权益和生命安全。为此,维护食品安全,成为现在的重要事情。

学校食品召回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musicolet
2025-08-21
BBC英语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最新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九篇) 文件夹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