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房屋拆迁诉讼时效几年 拆迁房屋诉讼五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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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00:00:00    小编:职场小咸鱼

2025年房屋拆迁诉讼时效几年 拆迁房屋诉讼五篇(汇总)

小编:职场小咸鱼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拆迁纠纷诉状民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时效篇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δ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拆迁纠纷诉状民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时效篇二

住址:

电话: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女___由被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年___月______相识,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_____年与前夫离婚并带一____(男/女)孩,现年___岁。双方结婚后于____年____月份生育一___(子/女)。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好逸恶劳、嗜好赌博、沾花捻草的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屡有对感情的不忠的行为,经常与异性约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加之原告在_____工作,被告在_____工作,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原告无法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及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在一起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拒绝离婚。

由于原告工作收入不稳定,还抚养与前夫生育之子,并且被告也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女____,为了婚生子女___拥有舒适的生活环境,原告同意婚生子女___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现有共同财产为婚后购置的一些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详见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夫妻共同财产清单_____份

拆迁纠纷诉状民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时效篇三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______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____县_____的一套面积为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______号,交房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_____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______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拆迁纠纷诉状民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时效篇四

近年来,房屋拆迁纠纷时有发生,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x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x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x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x年12月至x年6月按8.81元/㎡计算,x年7月至x年6月按元10.07/㎡,x年后按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x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暴干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x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法院,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7-8

申诉人自然情况及住所

被申诉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申诉事项:

申诉人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请求:

1、改判驳回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2、改判被申诉人承担原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下详述之。

一、本案相关事实经过。

x年 月 日,申诉人通过法院公开拍卖竞得位于诉争房产,并签署了编号的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且经过厦门市工商局鉴证,申诉人于 年 月 日向拍卖公司付清相应的拍卖佣金及费用。

上述司法拍卖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至于拍卖的标的为诉争房产的使用权,只能证明开元制衣厂亦仅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申诉人基于上述确认书完全受让厦门市开元区开元制衣厂原对诉争房产享有的全部权益。

x年 月 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以开执字第977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债权抵偿拍卖款并裁定将诉争房产过户给申诉人。

x年 月 日, 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以 开执字 号民事裁定书中已将厂房抵给 为由,认定 开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将诉争房产另行处理错误,并裁定撤销开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

x年 月 日,开元区检察院以开执 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判决书已被撤销则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错误为由,建议开元区法院纠正。x年 月 日,开元法院作出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开执字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判决书已被撤销,则该裁定错误,并裁定撤销该裁定;但是以开执字 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的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却保留了下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开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被撤消,()开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就没有了相应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它凭什么保存下来?!

此后,申诉人只得以实际使用人身份占有诉争房产。后来因建设用地需要,诉争房产中有一角约六分之一的面积在红线内,应予拆迁,被申诉人作为拆迁人就与申诉人联系整栋诉争房产的拆迁事宜,但被申诉人并不认可申诉人作为厂房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身份,其通过思明法院执行庭的介入,公告通知责令申诉人在20xx年 月 日前搬出,否则将强制执行。基于这种情况也为了配合拆迁工作,申诉人才以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该身份双方在原审开庭时均明确承认,是实际使用人并非使用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该协议仅能适用于实际使用人与拆迁公司的纠纷,但申诉人作为实际使用人与拆迁公司并无纠纷。

后来,申诉人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于x年 月 日作出厦民监字第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申诉人竞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不存在过户问题,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的撤销过户的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可见,厦门市中级法院认定申诉人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原审法院亦已经对申诉人就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的事实予以了认定)。

此后,申诉人向拆迁公司发函提出就整栋房屋的合法拆迁和补偿事宜,但至今未得到处理。

二、申诉人未能基于诉争房产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诉人无权要求申诉人退出诉争房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

(一)申诉人未能以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诉人无权要求申诉人移交诉争房产。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的争议是厂房的使用权人与拆迁公司间的纠纷。如前所述,因为拆迁公司与思明法院当时并不认可申诉人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身份,为此申诉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已明确申诉人所购的是使用权,申诉人的使用权人身份至此才得以明确;但申诉人未以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协议,因此也就没有相关的约定来约束双方间的行为。为此,申诉人向拆迁公司发函提出就整栋房屋的合法拆迁和补偿事宜,可至今被申诉人不予处理,而把责任推给思明法院叫我找思明法院处理,而思明法院要求申诉人找被申诉人处理。

对此申诉人认为:思明法院作为提存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决定补偿款项的多寡,而拆迁公司则负有与被拆迁当事人(使用权人至少算是被拆迁的一方当事人吧)签订补偿协议的义务;就算该厂房的补偿款项已经提存,被申诉人也应当就使用权人该赔多少钱发函给思明法院,申诉人才好去找思明法院领取。但被申诉人不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试图蒙骗法院,将与实际使用人(地位等同租户)签订的协议来代替房屋使用权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协议,起诉申诉人要把房屋腾空让他们拆除。其不思解决老百姓的实质问题,却玩弄小花样来蒙骗司法,其行为让人齿冷!

但原审法院却居然让其蒙混过关,一个很简单的道理都不明白:假如甲个人先与乙签订一份合同;两个月后甲成为丙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后乙就主张说其与丙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理由是甲现在是双重身份,既代表个人又代表公司,这能成立吗?!!

因此,因申诉人未以诉争房产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协议,被申诉人没有任何理由要求申诉人移交上述诉争房产。

(二)即使将补偿协议视作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就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因为该协议部分条款本身无效,被申诉人仍然不得主张申诉人移交诉争房产。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拆迁款由思明法院处理的约定无效。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争议属民事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无权迳行干涉民事生活、直接主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上述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确定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以及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均为被申诉人职责所系,思明区法院根本就不具备确定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及补偿款的职权。 年 月 日申诉人直接致函思明法院请求发放补偿款,但该院要求申诉人找被申诉人处理,这直接证实了申诉人的上述分析。

第二,即使补偿协议第一条有效,申诉人依然得以行使抗辩权。

补偿协议第一条规定“……相关拆迁补偿款提存至思明法院、由法院处理”。在该条规定项下,思明法院为提存机构,从合同法第104条可以得出结论:提存机构是作为保管人而存在。本案中,处理拆迁款的处理应由被申诉人指令提存机构进行,此为被申诉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合同附随义务。前已述之,在补偿协议签署后,经申诉人多方申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 月 日作出厦民监字第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释明申诉人竞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不存在过户问题,指明了申诉人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基于此,申诉人多次要求被申诉人确认申诉人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但被申诉人一直拒绝履行补偿协议项下的附随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申诉人得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退出诉争房产。

总之,被申诉人未与申诉人就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补偿问题达成相应的拆迁协议。无权要求申诉人退出诉争房产。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直接导致作出了错误判决。

申诉人对这个厂房,申诉人原来可以占有、使用、出租、收益甚至还可以将使用权转卖获利,现在被申诉人居然一分钱都不给就要拆除厂房,天底下哪有这种道理!

尊敬的检察官,望借您之力给申诉人一个公正的答案。

此致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年 月 日

拆迁纠纷诉状民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时效篇五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判准原、被告三人将共同所有之坐落_______区_____街____号房屋十四间半、________胡同_____号房屋六间(总计二十间半)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

被告_____系原告之兄,_____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二十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遗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__________胡同___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__________街_____号北房二间;被告_____分得__________街北_____号楼房七间半,被告_____之夫_____(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_____学所有份额已由被告人_____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和修缮之义务。_____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被告_____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

综上所述,讼争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原告已年过花甲,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为了不给子孙后代遗留房产纠纷,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实属违法悖理。为此,诉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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