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质量安全承诺书 质量安全承诺书多方盖章(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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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质量安全承诺书质量安全承诺书多方盖章篇一
;摘 要: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公布实施后,食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依然存在监管部门多变、保障机制缺失、安全保障职能不清等问题,影响着当前食盐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构建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需要完善食盐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构建食盐质量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健全食盐质量监管体系。
关键词:
专营 食盐质量 安全保障机制
盐为“百味之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商品。2016国务院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标志着历经十多年酝酿的盐业体制改革终于启动。从2017年起,食盐价格由市场说了算,食盐生产企业能够进入销售市场,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经营。区域限制的取消和市场价格的放开释放了我国食盐市场的活力,但也给各地食盐质量安全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新形势下的食盐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食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现状
在《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前,食盐专营背景下食盐质量、食盐安全监督和食盐企业单一商业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盐产业的发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公布实施后,食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初步建立起来,但由于我国食盐长期的专营历史背景,现阶段食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依然存在监管部门多变、保障机制缺失、安全保障职能不清等问题,影响着当前食盐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一)监管部门多变和保障机制缺失
食盐质量安全保障监管部门多变和保障机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食盐专营背景下政府和企业之间没有职能分割。在《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前,食盐产业一般为行政部门主管,一家独大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二是食盐专营背景下销售渠道较为单一。在传统的食盐专营背景下,食盐生产企业必须由地方盐务局分配生产计划。這种计划容易诱发权钱交易等寻租行为,并容易滋生官僚腐败。三是食盐专营背景下食盐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限制措施被减弱。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多变,各级政府的轻工业部门、工信部门、发改委等都承担过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且在原有食盐专营背景下形成的盐业公司和盐务局,在《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前,既拥有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执法权、管理权,又是经销商,很容易诱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不作为、少作为和懒作为等不良行为的出现。
(二)安全保障职能和职责不够清晰
食盐质量安全保障职能和职责不够清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具体的食盐监管条例办法和多品种盐的行业标准,以及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的具体规定等,造成食盐安全监管不到位,甚至在某些领域形成了执法真空和漏洞,同时在某些领域则存在重复、交叉执法问题。二是食盐质量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缺少公开、透明的食盐质量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公众缺乏了解和获取相关权威信息的途径和渠道。三是食盐监管工作人员数量相对不足,监管的环节涉及生产、运输、储藏、销售和消费等,工作任务重且责任重大,难免出现真空状态,食盐质量和安全存在隐患。
二、后专营时代食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困境
(一)质量安全保障面临制度化困境
一方面,后专营时代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面临着许可证注册制度化的困境。根据国家《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计划安排,2018年1月1日起,已有指定盐业生产企业及批发企业可以按照新规则申请批准食盐经营许可证,但在食盐企业如何根据许可证的范围许可开展对应的业务活动等方面《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不够清晰。另一方面,后专营时代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面临着限制活动标准化的困境。在将盐类质量的管理功能和安全性转移到市场监督部门的情况下,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沿用实体经济活动主体的监督方法,而当前我国各地区尚未针对食盐经营主体出台统一的监管限制标准和具体的制度机制安排,食盐经营企业受制于地域差异的影响,针对不同的市场准入限制必然无法统一自身标准,这不利于食盐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质量安全保障面临系统化困境
首先,不同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还不成熟。盐产业改革后,市场监督的难度会进一步增加。市场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食盐专营企业,食盐交易场所也会出现更为多样化的趋势。因此,后专营时代食盐质量安全保障将面临市场上食盐多品种和多品牌的特性,如不能将不同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部门信息联动机制系统化,不利于当前形势下食盐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其次,不同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数据库的质量不高。目前,不同地区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信息共享不畅通,部分食盐经营企业或个人食盐市场主要以区民小区、小食杂店为主,尚未进入超市等主渠道。由于不同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不畅通,容易造成针对这些食盐经营单位的安全质量监管的空白区。
最后,不同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部门之间的监管平台开发的一致性不够。在《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前,我国各级政府和不同地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在网络平台的开发和基于线上监管平台的建设上规模不一,层次各异,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部工作面临着线上工作和线下实际问题的处理不相符合的困境。在《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公布实施后,有关食盐经营的商务活动企业既有境内各个地区的食盐企业也有可能面临境外食盐企业的竞争。因此,食盐质量安全保障监管平台的建立,应能够适用于解决我国不同地区和不同食盐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问题,摒弃针对各个地区和部门之间自身食盐安全监管需求而进行线上平台搭建的低效行为。
三、构建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举措
(一)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健全长效机制
构建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需要形成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系统的“统一战线”。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等要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信息互动和共享、形成食盐安全管理的系统的“统一战线”。各部门在形成食盐安全管理的系统的“统一战线”的同时,还要注重明确部门之间的差异性,厘清不同部门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差异化的职责和要求。各司其职、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多措并举,以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为抓手,建立其系统的各有侧重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构建食盐质量风险评估机制
构建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需要构建食盐质量风险评估机制。各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照自身部门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构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食盐质量风险评估机制。具体而言,市县一级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范围内食盐质量的抽样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一级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抽检监督检查和对下一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同时委托专业的食盐检测机构对市场上的实验产品进行抽检和科学性的检测。各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食盐质量抽检结果,针对食盐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将在食盐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失信的食盐经营企业作为管理和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向,将食盐质量安全问题防范在萌芽状态。
(三)严厉查处食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构建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需要严厉查处食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中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以及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质量安全隐患。此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及餐饮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等终端用户行为,对违法开展食盐批发活动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食盐质量安全领域宣传教育
构建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需要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用盐安全常识,倡导“科学、品质、安全”的用盐消费理念,要督促食盐经营者主动接受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识别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能力,并积极配合盐业行业主管部门防范工业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为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可采取对食品安全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组织其学习《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通报食盐违法经营典型案例。商超食品安全负责人现场签订食盐经营及质量安全管理承诺书,承诺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和下架不合格食盐产品。
后专营时代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保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为此应通过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健全长效机制、构建食盐质量风险评估机制、严厉查处食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领域宣传教育,构建后专营时代我国食盐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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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企业是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本企业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条件等持续保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15天内向质监沣东新城分局申报。
三、本企业严格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各项指标和相应规定的要求,保证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四、本企业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要进行出厂检验,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设备定期检定;检验员定期培训;做好并保管好检验记录。
五、本企业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无污染,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备、库房保持整洁干净;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明,上岗时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并进行定期培训。
六、本企业承诺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添加剂使用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项制度,并如实记录制度的运行情况。
七、本企业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添加剂应符合
国家标准规定;原辅材料进厂要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生产加工;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级的原料生产加工。
八、本企业的产品标签内容真实、清晰,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标注,不利用产品标签欺诈、误导消费者。
九、本承诺在企业显著位置张贴,使广大员工众所周知。
承诺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食盐质量安全承诺书质量安全承诺书多方盖章篇三
;2020年xx县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重点工作部署,确保全县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有效打击食盐经营违法行为,保障全县人民吃上“安全盐、放心盐”,我局决定自2020年5月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全面排查、严格监管、促进整改、标本兼治”原则,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把保障食盐安全放置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企业责任,发挥社会监督,加强科普宣传,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食盐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通过深入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食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盐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我县食盐经营秩序,切实提升我县食盐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整治重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无证生产、批发、经营食盐行为; 2.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假劣食盐,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行为; 3.食盐批发企业违反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采用签订委托代理、虛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的方式,违规开展食盐转代批活动; 4.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违规购进食盐的行为; 5.不符合食品标签标示规定、碘含量不符合湖南规定的食盐; 6.食盐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按溯源要求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是否按规定执行索票索证和记录等制度; 7.食盐批发经营单位的食盐存放仓库、配送车辆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三)整治范围 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副食店;各大商超、卖场;各餐饮、食品加工企业和个人;各类大中型厂矿企业、大中小(含幼儿园)学校食堂等。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于2020年5月开始,12月结束,历时7个月。专项整治总体分为宣传部署、集中整治、总结规范三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5月) 1.认真部署。各基层分局、执法队,根据省、市局的安排,结合我局明确的执法办案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食盐专项行动。
2.建档立卡。各基层分局、执法队要进一步摸清全县食盐批发(含外省进入)经营模式、食盐销售终端网点等情况的底数,并建立健全有关台账,再报送盐务监管股存档。
3.强化宣传。各基层分局、执法队,要将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与开展《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相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监管水平。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1月20日) 1.开展食盐销售环节安全大整治。按照执法办案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力量对食盐销售环节的重点乡镇,重点市场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备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综合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假冒伪劣食盐案件多发地区,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
2.开展食盐使用环节安全大整顿。在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食盐零售网点进行全面巡查的同时,重点对宾馆酒店、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饮食摊点、建筑工地等单位的食堂和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严防严控群体性亚硝酸盐误食中毒事件发生。
3.做好行刑衔接。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有关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做到重拳出击,依法打击。
4.开展督促检查。各基层分局、执法队要按要求每月25前报送2020年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情况(见附件)及月度工作小结,报至县局盐务监管股。
(三)总结规范阶段(11月21日-12月15日) 各基层分局、执法队要建立健全有关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巩固规范提高,并及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2020年12月12日前报送给盐务监管股;由盐务监管股对我局在全县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盐务监管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确保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县局成立了由局长黄友仁任组长,副局长吴进旺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盐务监管股具体负责全县食盐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查督办、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切实履职,依法打击。
各基层分局、执法队要结合实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批发经营、销售、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查处,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食盐用盐安全。
(三)上下协调,有效防控。
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基层分局、执法队要加强信息互通和报告,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盐务监管股报送相关情况,方便及时对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对大要案进行现场指导;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交流,及时有效防控食盐安全风险,确保全县食盐质量安全。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食盐整治工作中的成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依规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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