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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一
一. 请假首先需经各小组负责人处报备、申请
二. 经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则到行政部报备、申请
三. 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并交行政部
五. 管理层请假需向上级主管报备、申请
六. 各部门原则上一天只允许有一个同事请假、超出一人则扣罚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50元/累加翻倍(奖金无则补助里扣除)(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需向**报备、未报备按本规定处理)
八. 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九. 本通知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行政部
2015/12/5
为严肃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行,特此规范请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凡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外出开会、学习、科研出差或参加学校派出的各类公务活动,必须办理填写请假条并履行请假手续,。
2、病假、计划生育假等必须出示市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
3、教师因事、因病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要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以便安排调整工作。
4、除特殊情况外,凡用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办请假一律无效。
5、任何人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口头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一概作旷工处理。
二、批准权限及请假期间的待遇
1. 凡科研项目出差者需呈报主管科研的院长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凡教学项目出差者需呈报主管教学的院长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确需调课者要向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调课手续。其他事由的请假需呈报院长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2.教职工各类别请假的期限及相关待遇遵照《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规定》;女教师一学期不承担计划内教学任务者产假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三、销假及校、院开会请假制度
1.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相应批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按旷工对待。
2.校、学院开会、学院集体活动(院工会组织的纯旅游活动除外)事前在网上公布开会(活动)的时间、地点,到会者严格考勤签到制度,如上课或出公差需事前向主管院长请假,上课课时由教务办公室严格核对,事假和无故缺席者每次扣发教学补助100元。
希望全院教职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真正树立起良好的师表形象,做好我院的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
工商管理学院请假条
为严格执行学校纪律,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勤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条 学校从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不按时到校注册上课者(已履行请假手续者除外)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各系可以对本系组织的活动制定考勤规定。
第四条 迟到:未经请假,在学校规定开始上课后进入课堂、大会开始后进入会场或其它统一组织的'活动开始后到场者均为迟到。
第五条 早退:未到学校规定下课时间无故离开课堂、大会未宣布散会或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未结束而无故离去者为早退。
第六条 旷课:凡规定考勤的项目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十五分钟以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缺旷一学时计算。由此类推,旷课累计结果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请病假,还须持校医务室或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所在系办公室备案;五天以内(含五天)由班主任签注意见报系审批;五天以上由班主任、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注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原则上学生请假不超过15天,超过15天不参加教学活动者需由教务处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学生请假获批准后,开始计算实际请假天数。返校后须立即到班主任及相关审批部门凭有效证明进行销假。不按时销假或不按规定履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各班考勤须明确专人负责。上课由任课教师和班级考勤员共同考勤,其余均由班级考勤员与班主任分别考勤。
第九条 凡旷课数达到10节以上者,各系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审核并在系上公示后加盖系公章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审核后,会同学生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班考勤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考勤,凡徇私舞弊者作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须根据此规定制定符合本系特点并易于实际操作管理的考勤管理规定,报学院备案。关于早操、课外活动等由各系自行组织的活动的考勤制度由各系拟定,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二
为严格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院学生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不得与正常教学秩序冲突。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3.行政秘书兼辅导员不得向学生提供内容未填写完整的请假单(含未填写请假时间、学生未签字等)。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给任课教师。超过五个工作日不给予补假。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需在请假单上注明与家长确认的情况。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补假者需要提前向辅导员说明原因,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情况。学生于假期满之后,至辅导员处补办请假单,病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事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请假单》需加盖院系请假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十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三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四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文明管理、规范管理,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全系统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炎热季节7月—9月下午15:00—18:00)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二、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因公、因私两种,请假范围包括本市境内和出华阴市境。因公请假包括本单位及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股组级干部请假3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植保站、执法大队、农机公司单位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四、基层单位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须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组织部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
五、机关副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经组织部签署意见,经主管副同意后由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
六、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因急事不能到单位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假条,假满到岗时应向假条备案单位报告并销假。
七、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员外出离开华阴市境内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八、所有工作人员产假、婚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员按本单位计划执行;股组级干部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机关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轮休,并按干部权限报告备案。
九、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十、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一例扣发本单位主要领导100元,同一个人发生2次以上,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并扣减单位年度考核总分10分,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年风险奖励基金。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期间(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双休日),如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上班(除病假外)。所有领导干部在休假期必须保障通讯畅通。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中心研究决定,制定餐饮中心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因事因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需要续假,在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应打电话告知部门主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帮助办理续假手续,销假时补办相关手续。
三天以内(含三天),工作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请假,须经部门主任同意,中心批准,人力资源备案。员工请假三天,到期未归的,所在部门及时上报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所有外地务工人员请假离开本地至外地须报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人力资源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至人力资源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两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事假
1、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提前请假,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
2、事假一天,扣事假当月计薪日日工资一天。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三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四天,加起来共7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结婚期间一次性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做事假处理。
(四)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
(五)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餐饮管理服务中心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五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
4、教职工请假半天(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说明,一天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人员交待清楚。不经同意,教师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意外情况而准时到校,在上班前通知校,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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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第一条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探亲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明确的`"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第三条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四条出国探亲按出国人员探亲规定办理。
第五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二)婚假
第六条教职工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婚假三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程假。
第七条自开结婚证明时,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条再婚假三天。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第十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满三个月流产,第一次流产,给产假三十天;孕期在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未上环进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三天,按产假对待。
第十二条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四)哺乳假
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其所在单位可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十五天(限十四岁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症,酌情处理。
(五)丧假
第十六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凡按探亲待遇处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时,一般不准予事假。
第十九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七)病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可准予请病假,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达半天的,记半天病假,半天以上的,按实际时间记病假。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院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不作病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二、批假权限
事处签字后,财务处依据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三天至七天的,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各单位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产假、婚假、丧假,均由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出境,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表(病假、产假等除外),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自行离开者,从批准之日算请假,批准前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一般应提前三天向有关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才能续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满后延假的,按事假对待。凡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准,即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假满返校后,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销假,并按时上班,不销假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凡无故旷工十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统计本单位人员的请假出勤情况,于每月初的三天内汇总后报人事处,将假条、病假证明及入院出院证明附后。各单位负责人要督促做好考勤工作,人事处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勤人员责任。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六
15. 洪智生产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须由全体被考勤人员签字后上报生产部存档,生产部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16. 就餐时间:
2) 白班员工:早上7:50前必须到生产区本部门现场开早会,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时间按照办公室规定执行。生产部随时抽查,无特殊情况违规,给予50元/次的处罚!
17. 此补充管理规定即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生产部全体员工,解释权归生产部。
生产部
2012年1月9日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管理,进一步监督制约和规范学生的日常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详细内容请见附录)
(二),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假时必须提供医院证明(如病历等),否则不予批假。请假时因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出示医院证明,可在请假当天除外的二天之内补交医院证明或其复印件,超过两天未补交医院证明者请假视为无效并被秘书处警告,警告,并通过自律委员会监督公示。
(三),因参加学校、学院或其他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经相关人员核实后予以批假,否则不予批假。
第三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严格按照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视为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请假要带上等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如果帮同学代办要带上该同学的证件。
第五条 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若有重要事务必须请假时,不论时间长短,要上报校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同意之后方可请假。
第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两天一律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一)自己打印好请假条并按格式正确填写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不清楚怎么填写可到办公室咨询值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向值班人员讲明情况并索要请假条,每张1毛钱)
(二)携带请假条到办公室9#101,由分团委书记签字盖章后,将存根裁剪交给值班人员并在批假登记表上登记,然后请假人携带假条交给任课老师即可。(一般情况请假一天需要娄玮老师签字盖章,一天以内一律不予签字只盖章,值班人员不得代签)
第八条
(一)自己打印好请假条并按格式正确填写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携带请假条到北区综合楼5楼办公室505,由党委副书记签字并盖章后,将存根裁剪交给9#101值班人员存档并在批假登记表上登记,然后请假人携带假条交给任课老师即可。
第九条 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当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若本人无法到场,则由班长支书代为办理请假条并亲自打电话给班主任说明情况。
第十条 学生在假期满后无法到校,必须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亲自打电打电话向老师或分团委书记解释原因,获批方行。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模仿辅导员或书记笔迹,复制假条,偷盖印章等作假行为,一旦被发现,将给予作假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十四条 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准。
第十五条 请假条模板如果各班级群共享中没有,请班长支书到班支群共享中下载新版请假条模板然后上传到本班群共享中。
第十六条 班级因集体活动参加人数超过5人以上,由班级负责人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来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若需请多堂课的假时,只须办理一张假条,并自行将办理好的假条复印后交给多位老师。早点到需请假时请交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一般而言,否则予以休学。
第十九条 本请假制度至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分团委所有。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七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八
一、凡在校期间,因病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参与课堂学习及有关集体活动需离开学校的同学必须请假,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凡需请假离开学校的同学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单,上面必须写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去向、联系地址或电话,有班主任或校务值班干部同意请假的签名并由家长接送,其它老师签字无效。出校门时请假条需交门卫留存。
三、住宿生请假离开学校,还需持请假条到学生公寓寝室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离开。
四、凡在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相关手续的同学,门卫拒绝放行;若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或混出校门,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学分制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 军训期间,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由各分院(部)学工办批准,各分院(部)学工办要控制请假时间、请假人数,原则上只准批假半天/次,累计批假不得超过3天,请假4天(含4天)以上要补训。
2 因病请假须持本校医务室开出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假期满后应立即参加训练,未愈者须续开医疗诊断证明,否则按旷课论处。
3 因事请假须持家长信函,并与家长电话联系确认后办理请假手续。
4 轻病号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坚持参加军训或到训练场观看其它学生训练。
5 不请假擅自离开连队一律按旷课论处,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 总则: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办法》,为培养龙茗学生组织性、纪律性。预防学生意外事故,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特制定《上海市龙茗中学学生请假管理条例》。
第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准时参加学校各种集会和各类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二条:学生请假须持有“龙茗中学学生请假单”,请假单从班主任处领取。无重要或特殊情况的不得请假;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手续不全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活动的,须持医生证明或家长的报告单到班主任或政教处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经班主任同意后,并报教育教学管理部批准存档;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可由本人或家长提出报告,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否则不予以休学。
第六条:学生上学迟到或外出一律在传达室登记。迟到或早退3次者,作旷课一节论处;未经批准请假的,一律作旷课处理。
第七条:无故旷课,经教育屡教不改者。根据《龙茗中学学生管理条例》予以处分。
二、请假条件
1.学生家中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学生参与,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方可回家。
2.学生因病在校无法妥善治疗,须回家就诊的,由医务室出具证明。
3.平时有突发事情(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出操、上课等等,由班主任老师审核(病假另凭医务室假条)后,方可请假。
4.其他特殊情况。
三、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假条中应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病假凭就医证明或校医开具证明),然后先由班主任审批(如班主任不在,由代班老师或年级组长审批,事后向班主任汇报),如有必要再交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2.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先请假,批准后再休息,并由家长带领离校。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其他同学办理审批手续,如无法当时提出申请,必须事后补假,但必须由家长签字。
3.批准后,各班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假条,凡是病假,卫生委员必须每天向医务室上报情况。
4.学生假满回校后,须向原批假人或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后仍不能回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
1、早操、晚自习的请假条应及时交学生管理处存档。
2、请假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班级负责人收齐后统一上交学生管理处以免丢失,过时间的.假条一律作废。
3、请假条应注明请假的学生姓名、班级、起止时间、原因及项目(早操、早自习、课间操、晚自习),长假应注明并说明情况,长假时间为一周一清。对书写不详、不明的假条一律按照作废处理。
4、班主任要加强请假条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以免丢失,杜绝乱发假
5给寝室管理老师(住宿生交,非住宿生不交,班主任掌握),缺一不可。
6、关于宿舍方面的假条应按时送交宿舍管-理-员处存档。晚上不能住宿的同学,将假条在当天下午放学前上交-班主任。早操不能参加者,在早操期间必须一律离开宿舍。
7、因病需要回宿舍休息的,必须要向班主任请假并开据请假条,如没有请假条的不许进入宿舍内,如有特殊情况一时找不到班主任时要向主任等老师请假并开据请假条,事后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说明情况。
8、因事或因病要外出校门时,应凭班主任开据的请假条交门卫室后方可放行,如有特殊情况一时找不到班主任时要向主任等老师请假并开据请假条,事后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说明情况。一但发现不合格的假条应双倍扣班级量化管理分数。
9、检查早操、早自习、晚自习人数的人员应由学生会组织如实填写各班人数及表内的各项内容。
10、纪律检查人员应记录好违纪学生姓名和班级以便查对,并及时上报给学校政教处。
11、早操、课间操、晚自习人数由各班班主任、负责同学及时上报
学校,如有人数变动应及时核对更改,如不更改一律按上次人数计算。
12.各班班主任老师、负责同学应及时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核对本班人数及纪律情况。
阜阳市颍河中学
2012-8-20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机关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一、旷工
按下列情况之一旷工
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休假者,各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者。
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打架、斗殴至伤不上班者。
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其它应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另加罚款100元;旷工予以开除。
二、病假
员工因病休假,填写病假申请表,出示区级以上医院病假通知书,经部门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到人事部方可生效。
急诊:员工如遇到紧急病情,可在自己居住的附近医院就诊,急诊在三小时内通知部门经理,24小时内病假请明交到部门,填写病假申请表。
病假证明不得由他人代交或邮寄(病假证明中注明发烧和不能行走的病例除外)。
如无开病假证明者,将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病假一天扣当天工资。
病假超过五天(含五天)自动离职。
三、事假
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须提前二天向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来不及到公司请假时,应用电话通知部门,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其它假
如丧假、婚假等等,根据本人情况领导研究酌情处理。申请方法:向部门申报及主管总经理审批。
五、请假及请假天数审批权限
请假:各种假期不论时间长短(病假除外)一律填写“请假申请表”,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效。
请假天数审批权限
部门经理有权批假一天,二天以上报总监批准。
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
休假有关规定
员工休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办公室(人事部)备案,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休假,报主管总经理审批后生效,报办公室备案。
休有薪假一律一次提取使用,不允许零星提龋
员工休假期满后,须主动到本部门和办公室(人事部)销假,否则超期部分以旷工论处。
所有请假方式必须以书面材料于第一时间内报人事部。
每人每月一天假,无请半天假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