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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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对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几乎包揽了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险的工作。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保险;
对策
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具有农村户口但受雇于城镇其他个人、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从事非农职业或以非农为主要职业,并将收入用于农村家庭的新兴社会阶层。农民工在城市里大多从事脏、累、险的重体力劳动。所以更容易受到工伤的侵害。保障农民工合法的劳动权益和安全权益,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难题之一。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
我国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绝大多数覆盖,尽管如此,这一数字与我国庞大的农民工基数相比,仍不容乐观。
1.工伤认定、处理程序复杂
一旦认定工伤,其处理费用将由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因此认定必须慎重。所以国家规定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一个工伤案件处理三四年不足为奇,拖得农民工苦不堪言。
2.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伤认定有法律空白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问题是这些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家属如何得到救济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家政人員、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未被纳入。这意味着,一旦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待遇和相关费用将由单位负责。家政人员根本无法获得工伤待遇。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而当时我国建设资金匮乏,却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必然采取限制措施控制城市人口规模,二元户籍制度由此产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也属正常。
2.业主过度的追求经济利益
盈利是业主的追求目标之一。现实中,一些业主往往单纯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一种简单的办法就是降低成本,包括人工工资在内的费用支出。这必然就会减少甚至减除农民工各种保障费用的必要开支,农民工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3.农民工文化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淡漠
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了解甚少。在他们眼中,只要发工资,有无保险,签不签合同均为所谓,在遇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长久以来,由于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使得长久以来城镇工伤保险制度未将农民工纳入在内。但自2004年1月1日以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以后,这一局面似有改变。但由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建构所存在的滞后性使得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时仍不尽人意。
三、对策与建议
在整个社会中的认识城市和谐发展的一个举措就是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之中。“安全大于天。”社会保障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安全。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以人为本”理念现阶段在我国农民工身上的体现。这不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工作的风险负担和缓解企业工伤矛盾,从而减少职工与企业的尖锐对立,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实行无论国有企业、个体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准入制工伤保险作为国家推行的强制险,企业必须无条件为职工缴纳。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法〔2006〕5号文)明确要求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可以让企业或个体企业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时,必须出具工伤保险参保预交押金,如果企业正常生产后不缴纳的,从该预付押金费用中扣除。
由于工伤发生后,要经过认定、鉴定、仲裁、诉讼等一系列环节,一个案件拖延四五年是常见的事。且仲裁是法院审理的必经程序,而法院在审理时又重新认定证据,造成了时间的拖延。在我们国家可以借鉴劳动争议处理比较完善的德国制度,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劳动法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4.强化政府的监督与执法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政府要强化监督执法职能,针对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开展专项定期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不整改者,给予重罚。同时,也可以利用民间维权组织的力量参与政府的执法监督。保证使用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
5.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自由转移制度
相关热词搜索:;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3‟13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省注册在甘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对于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流动性较大的矿山、建筑施工等企业,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缴费方式缴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和辞退农民工,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 跨统筹地区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注销手续。
第八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工伤认定申请人也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第十条 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原则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的费用计发基数,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执行,计发年限从农民工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计算至省统计局公布的当期平均寿命。
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当期平均寿命。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条 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后,解除劳动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因工伤残一至四级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以工伤农民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24个月,二级伤残的22个月,三级伤残的20个月,四级伤残的18个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调查核实,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工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本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从学习上来看,孩子们好学,求新,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上进心。美术课、科学课、信息课孩子们很喜欢,充分给了他们动手、思考的空间。而数学、语文反倒认为是为了完成任务,总认为老师所讲的都会做,课堂是为了那些学习有困难的同学准备的,互帮互助的氛围还不够浓。学习上他们的问题就是缺乏正确的方法引导。所以表现出来的是作业涂改现象严重,书写不整齐,错题不更正,把作业当作完成任务。课堂纪律差,注意力不集中,不会倾听他人讲话,不善于思考,总之是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一到考试,马虎、粗心成了他们的通病。对于以上现象,作老师的只能通力配合、以预防、教育为主,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制止,对男、女生经常进行分别谈话,教育男孩子大度,女孩子学会温柔。要求学生手机在校必须关闭,只限放学时与家长沟通,如果您的孩子做不到这一点,请家长不要给他配手机。
另外还有些不好的学习习惯:
1、作业质量不高,书写欠工整,涂改涂画痕迹太多;
2、阅读无选择,从书中汲取的营养成分不多;
3、作文无创新,拿来主义依赖思想很严重;
4、做事拖拉,经常迟交或忘带作业,答题速度慢等;
对策:
①指导孩子科学安排时间、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②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孩子创设良好的语言表达环境;
③规范课外阅读,引导孩子正确选择书籍,养成不动笔墨不看书的好习惯;
④加大奖励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孩子对待作业的态度;
⑤作文教学质大于量,少写多改,少指导多评价,鼓励大胆创新。
2025年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模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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