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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篇一
1、自查阶段(12月9日—12月20日)
由各单位对照相关办法和规定,对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考核自查报告提交集团对口部(室),将考核指标快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提交集团企管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
2、专项考核与重点工作认定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由集团各分管领导牵头,各部(室)组织实施专项考核及对口重点工作的认定,于12月31日前将考核、认定情况反馈集团企管部。
3、预兑现核定阶段(20xx年1月20日前)
4、业绩考核指标提交阶段(20xx年4月底前)
各单位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汇算清缴结果等,将业绩考核指标送审表及书面支撑材料提交集团企管部。
5、结果评定阶段(20xx年5月底前)
考核工作小组汇总考核结果,参考内审评价意见,提请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兑现。
1、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要针对考核要求和评价标准,围绕考核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各单位要对重点工作完成结果逐项自评,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对口部(室)要结合日常督查跟踪情况逐项认定完成结果。
2、考核指标快报和审计后考核指标送审表应按考核办法要求进行计算,提供详细计算过程,并分别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形式提交。涉及指标调增调减的,须详细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认定时可不予采纳。
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篇二
中央企业要按照新修订业绩考核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发展实际,抓紧修订完善本企业内部考核制度,更加精准、科学、有效地发挥业绩考核的功能作用。一要科学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合理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认真梳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企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二要准确把握业绩考核的主攻方向,着力引导企业加快打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速处置“僵尸企业”,不断提质增效升级。三要坚持增活力与强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考核激励约束。建立健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工资总额“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完善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机制,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四要抓好董事会职责的落实。董事会既要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认真行权履责;又要加强对经理层的考核,与经理层签订业绩合同,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
中央企业要牢固树立稳增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和骨干作用,紧紧围绕“力争中央企业20xx年经济效益实现恢复性增长、第五任期实现平稳增长”总体目标,加强形势研判,坚持稳中求进、自我加压,按照考核目标分档管理要求,积极合理地确定本企业20xx年度和20xx-20xx年任期(第五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努力追求“步步高”。有条件、有余力的企业,要聚焦优势、抢抓机遇,力争加快发展、多作贡献;有困难的企业,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全力遏制下滑势头;政策性减利因素较多的企业,要立足自身、深入挖潜,多向管理要效益。
国资委将业绩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挂钩,中央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原则上应与财务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效益目标同口径保持一致。
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细化分解业绩考核目标,强化执行过程监控。要深入开展价值诊断,探索经济增加值监测直观化、跟踪常态化,努力实现与会计报表体系相衔接、与管理流程相对应、与过程管控相连接。要及时掌握关键业绩指标的序时进度,认真做好20xx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预评估,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考核目标任务。
中央企业要严格对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20xx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xx〕88号)和业绩责任书,认真核实20xx年度和20xx-20xx年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细致梳理影响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和特殊事项,及时报送总结分析报告。认真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查摆不足,明确经营业绩提升路径和业绩考核工作整改措施。
中央企业要按照时间节点向国资委(综合局)报送以下材料:20xx年2月20日前报送20xx年度、20xx-20xx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告;4月20日前报送20xx年度、20xx-20xx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测试评价)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7月15日前报送20xx年度上半年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报告;11月15日前报送20xx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预评估报告和业绩考核工作总结(具体要求参见附件)。
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篇三
各系:
一、考核形式
各系成立3~5人组成的班主任考核小组,由各系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负责本系班主任考核工作。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汇报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分学生评议、系考核小组评议两个方面。考核实施评分制,分别由所带班级学生、系考核小组对各班班主任进行考核评分,其中学生评分占60%,系考核小组评分占40%,考核得分为两部分得分之和,满分100分。
二、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2、6月16日前,班主任分别在系班主任考核会及班会上进行自我工作总结,分别由本班学生、系考核小组根据班主任岗位职责、工作总结对班主任进行评分; 3、6月20日前,系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班主任考核等级,考核结果报学工处备案,并通知班主任。
4、6月30日前,学工处根据各系的评选结果,组织院级优秀班主任评选工作,对优秀班主任进行表彰。
三、考核内容
班主任工作考核分为学生思想教育、学风建设、素质教育、学生日常管理等四个项目,各项目内再划分具体考核指标。
1、学生思想教育
(2)进行校纪校规等行为规范教育情况;
(3)组织本班学生开展社会服务与实践活动情况。
2、学风建设
(3)不及格率;
(4)课堂听课情况;
(5)学生上课情况;
(6)学生考试作弊情况。
3、素质教育
(1)各类文化素质教育活动获奖情况;
(2)体育比赛获奖情况;
(3)班级活动开展情况;
(4)各类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5)本班学生参加系部及学院活动情况;
(6)班级特色活动。
4、学生日常管理
(1)文明卫生宿舍数;
(2)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3)早操出勤率;
(4)学生违纪处分情况(不含因考试作弊处分);
(5)组织机构及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6)处理典型或突发事件的效果和经验;
(7)提交工作建议及撰写研究论文情况。
四、考核等级
班主任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价等级。优秀班主任分院、系两级,院级优秀班主任由系部推荐,学院评定并表彰,占全院班主任总数的10%左右。系级优秀班主任由系部评定并表彰,系级优秀班主任比例不超过20%,由各系自行表彰。
校“十佳班级”班主任、校级优秀班主任、省市级及其以上先进班级或优秀团支部的班主任可直接确定为下一学年的学院优秀班主任。积极探索班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发表学生教育管理论文者每篇加2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1)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2)一学年1/3以上例会不参加者;(3)一学年召开班会少于4次(含4次)者;(4)一学年听课少于5次者;(5)一学年下宿舍少于5次者;(6)因教育管理因素,造成学生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班风、学风严重溃散,造成学生成绩下降,不及格率特别高和受学业警告人数特别多者;(7)办事不公,造成学生强烈不满,经查属实者。
学工处
2011年6月9日
注:请对班主任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针对不同的内容,选择评价等级,在相应的等级中打“√”。不同等级代表的参考分数:a:90分b:80分c:70分d:60分e:50分。
注:请对班主任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针对不同的内容,选择评价等级,在相应的等级中打“√”。不同等级代表的参考分数:a:90分b:80分c:70分d:60分e:50分。
班主任考核工作系部评议表
90分b:80分c:70分d:60分e:50分。
各系(部)、班主任:
2017-2017学年即将结束,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班主任队伍建设,全面评价班主任工作,激励班主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根据《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外聘班主任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学生工作计划5-6月份在全院开展2017—2017学年度班主任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班主任和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的主要依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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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篇四
1、按照《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规划》(济国资考评[20xx]80号)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家工作组。专家组人员构成共7人,选出组长、副组长两人,负责召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审核认定工作。
2、专家考核工作组,参与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考评、论证、复核并提出有关考核意见。
3、专家考核工作组成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根据考核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介绍,对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咨询。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结束后,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按规定时间向市国资委和企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市国资委依据专项审计结论提交专家组论证、审定,最后由市国资委综合评定打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参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须将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的材料(见附件)报送市国资委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