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3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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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6 00:00:00    小编:B站经济金融一点通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3篇(通用)

小编:B站经济金融一点通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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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总结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形象,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县历年来高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辖区内2019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调研,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基本情况

(一)预防为主,加大欠薪摸排力度。积极开展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和年度书面审查等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欠薪动态,重点摸排了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下发了《关于报送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紧急通知》(青农民工组〔2019〕9号),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并将结果及时上报我局,现经排查,我县2016-2019年度负责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在建工程)共有86项。无拖欠工资项目(包括在建工程及未决算、审计项目)73项,尚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项目13项。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已支付50424.96万元,尚欠9628.82万元。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已支付12128.4万元,尚欠252.2万元,涉及306人。

(二)依法处理,清欠处置措施有力。截止目前,全县受理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共32起。其中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恶意欠薪案件4起,立案处理16起,涉及768名劳动者,涉及工资报酬1070万元;协调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16起,涉及劳动者237人,涉及工资报酬224万元。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初步形成。新出台《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阳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阳县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我县还成立了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工作站。同时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纳入对乡镇、开发区的年终绩效考核中,强化各单位责任意识。

二、当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建筑领域方面:我县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及预储金收缴、支付、使用及退还办法,实现工资保证金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健全了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效地防范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但仍有部分企业存在欠薪行为。根据县住建委摸排情况,目前共拖欠有239个班组,涉及5449人、拖欠工资9073万元。

经调研,我县建筑领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县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不强。二是建筑业总产值仍然过低。三是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大企业不强,小企业不精。四是建筑市场秩序还不规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串标围标、恶性竞争、压低压价、“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二)在工业企业方面:近年我县各类企业数量增长较快。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有逐渐增长的态势,且欠薪形式日趋多样化:

1.以支付生活费的方式支付工资的有3家;

2.不按月发放工资的有14家;

3.未经审批违规建设的厂房及附属工程拖欠工资的有4家,此类企业将工程自行发包给信誉较差的施工企业甚至是没有资质的个人,行业监管缺失,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问题,造成农民工追讨工资难度大,难以迅速有效解决。

4.往年拖欠工资没有完全解决,今年又新欠工资的有3家。

(三)在农业企业方面:该类企业用工量大、拖欠的欠款性质多样,无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难以变现,依法处理后仍然难以执行到位,维稳压力较大。

三、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存在的问题

1.案件办理时间长、程序多、效果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具有可诉性,在企业不提供明确的拖欠劳动者人数和劳动报酬数额,又不符合恶意欠薪条件的情况下,案件处理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有的企业采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拖延时间,此类案件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才能移送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欠薪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2.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上各单位有偏差,除第二条第二款“逃跑、藏匿的”比较明确,其他三款〔(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都难以界定。

四、意见和建议

(一)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1.突出时间节点,分类处置。贯彻落实好《关于印发池州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农工联席〔2019〕2号),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用三年左右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行动目标。

2.突出重点领域,有的放矢

对涉及人数多,拖欠工资数额巨大的建筑类企业,出现工资支付困难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行业监管职能作用,共同探索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该限期改正的限期改正,该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处罚的要从重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突出依法打击这个重要手段。一是充分发挥劳动监察手段,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解决,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二是强化运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三是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形成对欠薪行为的有力震慑。

(二)建立部门配合制度,各司其职

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欠薪案件,加强劳动仲裁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的作用;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住房、交通、水利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和审批管理,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合力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定期调度,注重维稳化解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特殊时间段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突发事件随时召开。参加的成员单位为政府办(法制办)、县维稳办、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有欠薪案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通报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就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专题研究。确保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不发生重大极端事件;涉嫌欠薪犯罪案件得到及时移送查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零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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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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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省级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土地整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财政出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改造提升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规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农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抄告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河北)对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一条统计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就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所占工程款比例、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内容作出约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内容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劳资专管员上岗前应接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规定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处理劳动纠纷能力。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等功能,预警工资支付隐患。

第二十九条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工资保证金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预警。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管理举措。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与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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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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