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制度(模板15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04-06 00:00:00    小编:一颗冰栗子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模板15篇)

小编:一颗冰栗子

生活是一本开卷的书,总结是我们在其中不断做笔记的重要方式。写总结时要注重围绕主题进行,避免过多的细节和无关内容。以下是大师级人物总结的人生智慧,与大家分享。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一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内各股(室)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1

名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股(室)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股(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股(室)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上级行政机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股(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股(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股(室)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二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体育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本局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公开的体育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体育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各级保密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体育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体育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体育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体育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免于公开”、“须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体育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15。

3

1

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做好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明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站、室),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各股(站、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股(站、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不同股(站、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九条各股(站、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六条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将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如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五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四、保密审查工作由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五、街道保密员对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六、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七、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八、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九、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根据《保密法》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十二、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十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七)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十五、收到申请的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十六、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的保密范围确定其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十七、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十八、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七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委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八

制定学生纪律规章条例是维护良好的学风,维护英杰教育培训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决大多数同学利益的有效手段。

一、迟到1次罚做10道数学练习题,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严重迟到一次罚10道数学练习题及抄写1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

二、未完成作业者每次罚抄写2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

三、每旷课1次罚抄写2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次日交于班主任检查;连续旷课3次者学校将通知其家长。

上课纪律条例细则:

者,按旷课一次处理。

2、上课前没有及时备好绘画工具,并在大家已经动笔开始上课时影响画室安静者,按迟到一次处理。

3、上课时大声喧哗、聊天、走动等并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如接电话、发手机短信、玩游戏等按一级违纪处理。如有学生在上课时间里被任课老师发现有对外使用手机影响学习者,老师有权暂时收缴手机一天。

4、在上课时间有外出上网吧,逛街,谈恋爱者按三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5、无故装病旷课一天以上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三级违纪处理。

6、没有任何请示无故离开画室一天以上或夜不归宿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没有任何请示无故离开画室三天以上或夜不归宿多次者按三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7、不尊敬老师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8、同学间打架、斗殴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三级违纪处理。

9、不允许学生在画室内吃饭、吃零食等(每发现一次罚10张速写练习),要保持画室卫生。

10、坚决不允许学生在画室内吸烟(每发现一次罚10张速写练习)。

11、每天放学后值日生必须按照画室要求按时值日,如值日不合格者,罚值日一周;

12、学生必须爱惜画室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照价加倍赔偿;

13、个人画具按规定摆放整齐,作业、习作当日取走,否则按垃圾处理;

14、画室窗台上不得放置任何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垃圾处理;

15、学生不准随便带走画室物品、范画,一经发现,按盗窃论处。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4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收到申请的科室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

5

7

个工作日。

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三条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局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局机关、下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十

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是五原县教育局严格审批,允许办学,并具有教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学校、民办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各位学生学好乐器的同时,也希望和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决定进一步规范、强化安全管理。特与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拟定以下责任。

1、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长音琴行不负责接送学生。

2、正课时间最长为60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长音琴行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如有特殊情况长音琴行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

4、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

5、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

6、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

7、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

8、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

9、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

10、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1、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

12、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

13、请自觉缴纳学费,如继续学习下期课程,须在本期最后一节课缴交下期学费。

14、在长音琴行购买的`所有乐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务(免费上门调试、安装、保养等)。非本琴行购置的乐器不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调试费用。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十一

制定学生纪律规章条例是维护良好的学风,维护英杰教育培训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决大多数同学利益的有效手段。

一、迟到1次罚做10道数学练习题,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严重迟到一次罚10道数学练习题及抄写1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

二、未完成作业者每次罚抄写2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

三、每旷课1次罚抄写2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次日交于班主任检查;连续旷课3次者学校将通知其家长。

上课纪律条例细则:

者,按旷课一次处理。

2、上课前没有及时备好绘画工具,并在大家已经动笔开始上课时影响画室安静者,按迟到一次处理。

3、上课时大声喧哗、聊天、走动等并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如接电话、发手机短信、玩游戏等按一级违纪处理。如有学生在上课时间里被任课老师发现有对外使用手机影响学习者,老师有权暂时收缴手机一天。

4、在上课时间有外出上网吧,逛街,谈恋爱者按三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5、无故装病旷课一天以上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三级违纪处理。

6、没有任何请示无故离开画室一天以上或夜不归宿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没有任何请示无故离开画室三天以上或夜不归宿多次者按三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7、不尊敬老师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8、同学间打架、斗殴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三级违纪处理。

9、不允许学生在画室内吃饭、吃零食等(每发现一次罚10张速写练习),要保持画室卫生。

10、坚决不允许学生在画室内吸烟(每发现一次罚10张速写练习)。

11、每天放学后值日生必须按照画室要求按时值日,如值日不合格者,罚值日一周;

12、学生必须爱惜画室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照价加倍赔偿;

13、个人画具按规定摆放整齐,作业、习作当日取走,否则按垃圾处理;

14、画室窗台上不得放置任何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垃圾处理;

15、学生不准随便带走画室物品、范画,一经发现,按盗窃论处。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十二

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本培训的若干意见》和永嘉教师进修学校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负责人,校本培训组织机构和专人负责,相关科室主任成员的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领导、协调工作。

2、学校科研处作为校本培训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3、学校其他科室应配合校本培训。

4、校本培训的档案有专门收集、整理和归类存档。

1、每次集中培训各位教师应签到。

2、在校本培训期间,如有事需提前请假。

3、按要求做好培训记录。

1、校长办公室做好教师校本培训出勤记录,作为认定学时依据。

2、教师培训结束后上交相关记录表、册、学习心得、成果集以及其他作业认定培训学时。

3、每学年末进行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先进教师的评选。

4、校本培训考核合格者按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学时。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为大家整理的12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以下不属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的是。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十三

一、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学校献计献策,共谋学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工会法》、《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要求,指导帮助教职工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学校工会应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教职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三、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要通过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教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制度,工会有权协调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进行纠正。

四、学校要以加强师德建设为中心,努力提高教职工素质,建设“四有”教职工队伍。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教职工自我教育活动,通过灵活多样、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树立忠于职守、勤奋努力的敬业精神。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教职工情操,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

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

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并明确。

1

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

(

)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

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

)

虽未标识。

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

(

)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

)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

)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

)

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

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

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

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

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

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

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业务股室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在进行保密审查时。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

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

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

可以向政务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股室违反有关规定。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造成泄密事件的。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自即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篇十五

(1)参考总部提供的课程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安排,包括平时班和寒暑班,协调推广部进行招生。

(2)针对不同班级,选派合适的教师进行授课,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将教学效果做到最好。

2、教师管:

(1)根据教学需要,按照教师的考核标准招聘教师,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培训中心的教学要求、方法、教学步骤,尽快胜任教学工作。

(2)从教师中选拔教学骨干,培养使其成为课长,协助自己的工作;

(3)协调教师调课,开具代课通知单给代课教师;

(5)按照各项指标审核授课教师,并参照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填写《20xx年教师考核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授课教师。

(1)钻研教材。

教学主管首先要吃透教材,把握好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理念和原则,建构教材的教学框架。给授课教师讲解,使其对整套书、每册书的编写理念和优势、不足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2)集体备课。

在周二组织教师备课,确定一单元的教学目标,细化到每课的教学目标:单词、句型、日常对话、歌曲、韵文。针对本周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适宜的教学方法。

(3)说课、评课。

(4)审批教案。

(5)看课、评课。

(6)教研活动。

(7)教学资源。

教学主管平时注意教学资源的积累,如游戏归类、教具制作、分类、课前热身及韵文、儿歌的.搜集和整理、教学理论的提升、课堂管理、教学技巧、汇总教学资料,共同提高教学水平。

(8)教学沙龙。

组织授课教师参加每月一次的教学沙龙,确定学习研讨的内容。认真填写《教学沙龙记录表》。

(9)demo课及活动。

组织教师定期策划并举办demo课及教学公开课,协调学校的招生及宣传工作。

少儿英语培训制度是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的基础,需要培训学校良好的去制定执行,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个规范性的制度,才会引导学校走在正确的办学道路上,而不是全部都是向钱看的。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musicolet
2025-08-21
BBC英语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