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因果关系议论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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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思考和反思的方式,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总结时要注意文字表达和语法规范,避免拼写错误和语法错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申请人:xxx,男,xx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xxxx村。手机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1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村吴公巷x号。手机号码:xxxx。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xxx在医院治疗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被申请人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到医院治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疗自身疾病非事故引起,所产生的费用不属申请人就本事故的理赔范围,理由如下:
格检查时也发现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而癫痫记载是在2014年12月份,相差多达4个月之久,完全可以推断被申请人伤情与原告无关,上述的其他疾病也与原告无关。被申请人只是借着本次交通事故一并进行治疗和检查。
综上,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的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4、在罪恶中游泳的人,必将在悲哀中沉没。——英国。
6、运动的规律就是因果的规律。——(印)辨喜。
8、原因是不显露的,但结果却大家知道。——意大利。
9、原因明显地残存于原因所发生的结果中。——柏格森。
10、有什么样的征兆,就有什么样的事端。——(古罗马)西塞罗。
1、人的知识和人的力量这两件东西是结合为一体的;工作的失败都起于对因果关系的无知。
2、科学研究能破除迷信,因为它鼓励人们根据因果关系来思考和观察事物。
3、因果链并不是直接从事实导向事实,而是从事实导向认知,再从认知到事实。
4、然因果关系,至复赜而难理;一果或出数因,一因或产数果;或潜伏而易代乃显,或反动而别证始明。5、诚则灵!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因果不可不信。
6、人世间,云谲波诡,因果错综。只有能做到“尽人事而听天命”,一个人才能永远保持心情的平衡。
7、所谓命运,并不是在因果法的范畴之外,不过是一种在更深刻的法上的因果的现象的表现。
8、人与人之间已无所谓单纯的清浊、强弱、枯荣,大家都变成了一个自然过程,渐次分担着不同的基调,每一个基调间互为因果又互相惩罚,互相陌生又互相嘲弄,断断续续接成所谓人生。
9、一切烦恼业障本来空寂,一切因果皆如梦幻,无三界可出,无菩提可求。人与非人,性相平等,大道虚旷,绝思绝虑。
10、知谨言慎行,便不错因果而无挂碍。
11、在人的一生,有些细微之事,本身毫无意义可言,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事过境迁之后,回顾其因果关系,却发现其影响之大,殊可惊人。
12、这个世上,胜者生,而败者亡,在世事的胜负面前,生与死不过是必然的因果。
13、付出多少,得到多少,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因果法则。回报也许无法立刻得到,却可能会在不经意间,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出现。
14、其实你只是看上去很努力,骗别人容易,骗自己更容易,只是,骗这个世界的因果,有点难。
15、政治、军事、外交都是没有善恶是非的,只有利害关系。
4、幸福不是奖赏,而是结果;苦难不是惩罚,而是报应。——英格索尔。
5、无风不起尘埃,无祸不起事端。——蒙古。
6、蛋未孵先别数小鸡。——英国。
7、树叶沙沙响,必定有风来。——捷克斯洛伐克。
8、事情一开始,就要想到它的结果。——日本。
9、人人都承认,任何事物只要存在,就有它所以存在的原因。——(英)休谟。
10、你有一天将遭遇的灾祸是你某一段时间疏懒的报应。——法国。
11、你既种下一颗恶的种子,就休想获得善的果实。——伊朗。
13、没有因就没有果。——(印)迦那陀。
14、没有火星不起大火。——法国。
15、没且件事是由一种原因引起的,而总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汉姆生。
16、果与因之间的均衡极大,所以很难将原因视为结果的“生身父母”。——柏格森。
17、恶行结不出善果,污水当不了镜子。——意大利。
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请求事项:.申请贵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腰部损伤(活动度丧失10%评定为十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若有因果关系,请鉴定损害参与度比例。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被告及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原告主张: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3、重度骨质疏松、阵发性心房颤动。申请人认为:重度骨质疏松是一种慢性、陈旧性疾病,并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且原告提交的早年门诊病历显示,早已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故申请人认为原告损伤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肢体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若有因果关系,请鉴定参与度比例。同时申请人要求派人参加全部鉴定过程。
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
1、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一物质决定意识,意识的内容来自客观世界。
2、望梅止渴一一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一人的知识构成不同,对同一对象的反映和理解也会不同。
3、先入为主一一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受其原有知识结构的影响。因地制宣;因势利导;因材施教;量体裁衣;对症下药;随机应变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掩耳盗铃;画饼充饥一一主观感觉决定客观存在,否认事物的客观存在。画蛇添足一一人们应如实反映客观事物,不能主观、任意地加以歪曲。
5、闭门造车一一做事主观,不从实际出发。听天由命;生死有命,富贵在天一一主观决定客观的唯心主义世界观。
6、好高莺远一一不切实际地追求过高过远的目标,主客观相脱离。郑人买履;按图索骥;即郭学步;对牛弹琴;生吞活剥;削足适履;照本宣科一一—做事情死板、教条,不从实际出发,不顾事物矛盾的特殊性,生搬硬套。
7、抱薪救火;扬汤止沸;饮鸠止渴——不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对待,必然事与愿违。户枢不蠢,流水不腐一一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
8、种瓜得瓜,种立得豆一一物质的运动有其客观规律;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杞人忧天一一否认物质运动规律的客观性;片面地看问题。
9、刻舟求剑一一—否认物质是运动的,不懂得绝对静止的事物是没有的。方生方死;朝令夕改一一否认事物的稳定和相对静止。
10、高瞻远瞩一一要善于从整体上看问题。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一一如果不从整体和长远方面看问题,局部关系也难处理好。
11、继往开来一一事物在时间上的联系。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一一深入调查实际,全面分析情况,才能获胜。
12、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天外有天,山外有山;蜡蝉捕蝉,黄雀在后;点唇齿相依;唇亡齿寒一一—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无风不起浪、根深叶茂一一事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13、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坐井观天一一只见部分,不见整体,用形而上学的孤立的点看问题。必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一一无视联系的客观性,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
14、盲人摸象一一凭片面的了解或局部经验来判断事物,以偏概全。喜鹊叫喜,乌鸦叫丧一一否认事物联系的客观性。
15、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一一从事物的整体和大局出发,才能看清事物本身。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一部分对整体有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6、沧海桑田;斗转星移;物竞天择一一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除旧布新;推陈出新;吐故纳新;弃旧图新;新陈代谢一一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我们要促进和支持新生事物的发展。
17、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一一事物是变化发展的,不能用静止的观点看问题。欲速则不达一一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18、星星之火,可以撩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一一新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最终能战胜旧事物。以卵击石;撞臂挡车;多行不义必自毙一一与社会发展规律或人民群众的利益背道而驰,必然会自取灭亡。
19、抱残守缺;因循守旧一一思想保守,用形而上学的静止的观点看问题。讳疾忌医一一回避和掩盖矛盾,否认矛盾的客观存在。
20、物极必反;否极泰来;乐极生悲;因祸得福一一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吃一整,长一智;失败是成功之母一一矛盾双方相互转化,从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
21、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居安思危一一要善于从矛盾的转化方面来看问题。教学相长一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22、满招损,兼受益;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一一事物矛盾双方相互转化,但这种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一一坚持两分法,全面地看问题,反对一点论。
23、放之四海而皆准一一真理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人与人不同,花有百样红一一矛盾的特殊性。
24、同病异治,异病闰治一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见微知著;一叶知秋;万变不离其宗一一矛盾的特殊性不能离开矛盾的普遍性。
25、张冠李戴;良莠不分;指鹿为马一一抹杀事物矛盾的特点,混淆事物的不同性质。白马非马一一—割裂事物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以矛盾的特殊性来否认矛盾的普遍性。
26、画龙点睛;提纲契领;纲举目张——一看问题、做事情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顽一一既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又不能忽略次要矛盾。
27、舍本求末;本末倒置一一办事情抓不住重点,颠倒主次矛盾关系。隔靴搔痒一一没有抓住事物的关键(主要矛盾)。
28、白壁微瑕一一看问题要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一叶障目,不见泰出一一看问题要分清主流和支流,否则就不能认清事物的性质,得出错误的结论。
29、凿壁偷光一一事物发展的根原因在于内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南橘北枳;名师出高徒一一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重要条件。
30、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水滴石穿;防微杜渐;循序渐进一一事。
【论文摘耍】原因是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结果是因素相互作用的效应及其痕迹。借鉴“因果结构观”,文章从动态的角度观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予以了新的诠释。
一般而言,在法律上研究因果关系,最终都是为确定行为人在法第一文库网律上是否承担责任服务的,本文探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拟在归责的意义上!在对因果关系有新的取舍的条件下,以新的视角观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观法律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或理论,无论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之一,还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归责原则之一,还是认为因果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只是确立了负责任的基础,在有些情况下才成为确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他们都未强调过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在确定法律责任时的重要影响。本文将把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作为一重要因素来论述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解!同时不能不研究一个因素相互作用的动态的过程,并且无法不将司法者的主观渗透作为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来考察。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当中!由司法者,广义的司。
法律性,即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被法律予以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司法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法律价值进行评判、选择和定案。动态性!即它是一个寻找、筛选、定性的过程!这是与本文的特定视角,动态的观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一致的,主观渗透性。即它首先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因为其意志及价值取向被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之中,其次体现了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因为是他在具体的执行,便不可避免地掺杂其认识+意志+价值取向等因素。
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的。以上两方面正体现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换言之,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包含两层意思。因果关系的法律标准是客观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的,实际上,这正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表现。可见,虽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主观渗透性,但它并不否定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问题。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指导“但是却试图放大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之间的有机联。
系!我们认为,这正是对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的弥补,所谓弥补。就不是要将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取代,事实上也无法取代。因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是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会成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之外的另一个要件,因为我们所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是研究角度不同的结果,是不同标准下的产物!从根本上说。我们再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是欲提供一个研究问题的新视角新角度,它是另一个角度下的产物。
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
治,将司法者的认识因素作为其一构成因素,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修订版)[m]法律出版社。
[4]王天思!因果结构论――兼评哥本哈根学派的因果观[j]中国社会科学,1991,(1)。
[5]侯国云!将哲学上因果关系应用到刑法中来需注意的问题[j]法学评论,(4)。
1.免疫,我们所说的免疫其实就是通过人工的手段让家禽免受疫病的感染和侵袭,主要手段:通过给种鸡接种疫苗而提高后代的母源抗体水平和被动抗感染的能力,也有一种是通过人工注射高免血清和卵黄抗体来实现的;通过给商品肉鸡接种疫苗而提高机体的抗体水平和主动抗感染能力;说白了,我们习惯于讲的免疫手段其实就是“预防接种”。
2.抑制,受一些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的影响,导致机体被动和主动免疫能力的降低或缺失,表现在免疫效果不好(免疫保护率降低、免疫失败)。
3.免疫抑制病,就肉鸡来讲,很多的疫病如:马立克氏病、白血病、网状内皮增生症、传染性法氏囊炎、呼肠弧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因子感染、禽流感等等都具备明显的免疫抑制作用,是目前被大家公认的“免疫抑制病”。其实更准确地去看,任何疫病甚至包括一些非传染性的疾病都能导致机体抵抗力下降并影响到正常的免疫应答和免疫力的发挥,算不算免疫抑制病啊?从广义上来讲,我看也是应该包括在内的。
4.影响免疫效果的因素,除了一些能导致免疫抑制的因素之外,更多的还在于与免疫本身密切相关的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免疫程序(初次免疫建立免疫反应和免疫记忆;后续次免疫建立免疫效应)、免疫方法(个体免疫效果要比群体免疫效果可靠;粘膜免疫能提高局部抗感染能力比如点眼、滴鼻;体液免疫能激活全身体液免疫系统;细胞免疫能促使免疫细胞分化并产生独特的抗感染能力等)、疫苗选择(疫苗的毒力、剂型都对免疫接种效果影响很大)、疫苗用量(剂量不足和剂量过大都对免疫不利)、免疫途径(目前规模化肉鸡养殖主要采用气雾、点眼、滴鼻、饮水、注射等免疫接种途径)、免疫时机(鸡群健康的时候对免疫有保障、气雾免疫需要暂时关闭通风系统应选择凉爽的时候进行、饮水免疫在空腹的时候效果好一点、注射免疫也是在空腹和凉爽的时候应激会小一些)等等。
6.非特异性免疫力的综合提升,非特异免疫力是机体的综合抗感染屏障,营养、环境、饲养密度、饲养方式、健康状况、管理水平等密切相关,这对机体整个免疫系统的发育和成熟都至关重要。
7.特异性免疫的特异性研究,要重点关注疫苗病毒与流行毒株的一致性,要关注疫苗毒株的毒力(弱毒、中毒、强毒对不同病原在不同环境下的不同鸡群免疫效果是不一样的),要关注联苗之间各毒株的相互影响,要关注油苗的病原培养、灭活、乳化、甲醛是否超标等等,特异性免疫是针对性很强的,流行什么疫情、选择什么疫苗、采取什么方法等都至关重要。生物安全与动物保健,免疫接种和免疫只是生物安全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动物保健的内容很多,必须结合消毒(控制传染源)、隔离(切断传播途径控制早期感染)、加强饲养管理(保护易感动物的核心是提供舒适的生存生长环境)、以及一些目前比较流行的使用酶制剂、微生态制剂、酸化剂、中药等做法对动物保健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赵德峰)。
【正文】。
导致法律因果关系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一样。法律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法律上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际上,根据现代非线性系统科学分维分型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法律因果关系而言,要真正认识她,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过去人们往往习惯于质点思维,对考察对象的细粒性把握不够,以致无法深入、准确的认识事物。从人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来看,各种理论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分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符合某一个维度或层次的事实,但大家争论不休,很难统一意见。或许我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或许我们正在犯类似“瞎子摸象”的错误。
四维统一理论——尝试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多维多层解读。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本文尝试以刑事法律因果关系为考察对象,从四个维度或层次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解读。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
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属于规范实践范畴。
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事实结果。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从事实的维度看,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为必然联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笔者以为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联系,而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这可以从哲学联系和发展的几个基本环节来论证:
基本环节。
一、原因和结果。
在哲学上首先要把原因与因素区别开来。原因,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原来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如何理解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传统教科书认为:“每一种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另外的事物或现象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叫因果关系。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主义哲学》71页)。这里传统教科书是将原因理解为某种因素。
随着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原因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系统,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在这里原因是指原来的全部因素(包括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她不是仅仅用某种或者某些现象就能涵盖的。哲学因果联系并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即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哲学因果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时序性的普遍联系。
区别原因与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哲学因果性,有利于澄清因为原因与因素不分而造成对因果联系不同理解的种种争议。例如有利于认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对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们接受“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这种观点,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必然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等当性。如果我们认为“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把某种或某些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应称之为因素的现象而当作“原因”,那么这个应称之为“因素”的所谓“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性联系,也不具有等当性。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重点是探索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的关系,当一个损害事实后果产生,必须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时人们就要寻找和分析产生损害事实后果的相关行为(作为、不作为)因素。
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全面把握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法律因果关系从事实层面上看是危害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具有等当性,也不具有必然性。
基本环节。
二、必然性与偶然性。
必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向。必然性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的地位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必然性的特点是确定性。
偶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并非是不可避免地必定发生的而是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向。
必然性与偶然性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两种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与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果一定要在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找出必然性或偶然性,那么也只能找出偶然性。例如:从危害事实后果考察,一个年轻人被罪犯谋杀死亡,这个年轻人死亡具有偶然性,从正常情况看,一个人从出生,成长至壮年,最后衰老死亡,这是一个客观规律,具有必然性。年轻人被谋杀属于偶然事件,其死亡具有偶然性。
基本环节。
三、可能与现实。
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没有必然性,却与可能性有关。可能和现实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两个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可能性是现实事物包含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相对于现实性来说,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某种可能。现实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
从危害行为考察,罪犯谋杀年轻人,年轻人可能死亡、可能幸存。危害行为导致的结果有种种可能性。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
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联系,涉及到两个方面: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评价,和对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与评价。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关系属于评价主体主观层面的因果关系,由于评价主体的立场、观点、角度不同,对客观事实对象的认定往往不同。如何科学正确评价认定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法律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与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现实的法律事实后果,分析行为因素是否有可能产生法律事实后果。可能性风险是归责的基础,没有增加危害风险的可能性不追责。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一是否增加产生损害后果风险的可能性,二是否具有直接相关性。这两个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容易判断,但第二个标准却很难判断,与评价主体的主观性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想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活动中完全排除主观性,往往是不会成功的。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归责层面的法律因果关系是规范、事实、评价三个层面因果关系的统一。
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结果。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其次要正确认识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第三要在主观上科学评价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到违法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认定评价(风险性、直接相关性),和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评价(违法性)。
最后在规范、事实、评价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1、有时候会突然特别想离开北京,哪怕它是我从小长大的地方,我却从才不觉得它是属于我的。好像从有个人意志开始,就深深的觉得我不属于这里吧。因为一直向往一个无风、温暖的地方,所以总在无助时想要离开。
2、有很多天没有做过梦了,都快要忘记做梦的感觉了,原本我爱着每一个自己做过的梦,现在连这些也没有了。我从来没做过噩梦,所以特别想知道做恶梦的'感觉。
3、因为天晴了,所以我今天晒被子。
4、因为阿婆是我们的朋友,所以我们有困难就找她。
5、因为张老师讲课非常生动,所以我最愿意听他讲课。
6、我从不知道孤独是什么,是不是没有人陪你游戏,还是没有人与你交谈就叫孤独。我在孤独中长大,有很多时候家里只有我一个人啊,小时候还曾经连电视也不爱看了,一个人坐在沙发上干嚎。所以现在特别贪求一个人在家的时光。
7、我们有困难就找阿婆,是因为她是我们的朋友。
8、因为下雪了,所以路上的行人很少。
9、因为时间不等人,所以我们要珍惜时间。
10、人之所以痛苦,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
11、因为我的学习成绩有了进步,所以老师表扬了我。
12、在生活中,一定要让自己沉默起来,因为沉默的自己才不至于表现肤浅,也才能得到他人的信任。还要乐观些,因为乐观的自己才有可能使内心充满阳光,让生活的气氛显得更加轻松。
13、因为诸葛亮有才干,所以周瑜妒忌诸葛亮。
14、因为小明太调皮了,所以老师今天没有给他发小红花。
15、我最愿听张老师讲课,是因为他讲课非常生动。
16、我没有去上课是因为我病了。
17、正因为诸葛亮三天就交出十万支箭,所以周瑜自叹不如诸葛亮。
18、因为早上没吃的缘故,所以今天还没到放学我就饿了。
19、因为他看起来令人生畏,所以人们常说他凛然不可侵犯。
20、老师表扬我了,是因为我学习成绩有了进步。
文档为doc格式。
1.一切诸果,皆从因起,一切诸报,皆从业起。
2.因为天晴了,所以我今天晒被子。
3.严于自律:不能成为自己本身之主人者,将永远成不了他周围任何事物的主人。自律是完全拥有自己的内心并将其导向他所希望的目标的惟一正确的途径。
4.•她试图用手扼住我的喉咙,只可惜我恰好对上他的双眸。
5.一切有为法,尽是因缘合和,缘起时起,缘尽还无,不外如是。
6.因为我考试得了100分,所以爸爸奖励我去游乐场。
7.因为我拥有梦想,所以一直在努力。
8.一切恩爱会,无常难得久;生世多畏惧,命危于晨露。
9.你可以拥有爱,但不要坚持,因为分离是不可避免的。
10.罢了,征求不了太多的声音。这世间万物,都随缘起而来、缘落而去罢。因果报应而已。
11.我最愿听张老师讲课,是因为他讲课非常生动。
12.当一个小小的心念变成成为行为时,便能成了习惯;从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决定你一生的成败。
13.知幻即离,不作方便,离幻即觉,亦无渐次。
14.笑着面对,不去埋怨。悠然,随心,随性,随缘。
15.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
16.若欲求佛但求心,只这心心心是佛。
17.有些事情,我们明知是错的,却还要坚持,因为不甘心;有些人,我们明明知道是爱,却也想放弃,因为没有结局;有时候,我们知道已经没有办法了,但还是继续前进,因为习惯。
18.•无论你追求什么,都种下了因,而想要收获那个果,就必然需要朝着目标前进。因太多,果太少。那么就必然遭遇竞争。不是人吃人,就是人踩人,无一例外。”
19.失去金钱的人损失甚少,失去健康的人损失极多,失去勇气的人损失一切。
20.终日不离一切事,不被诸境惑,名自在人。
21.没有因就没有果。
22.正因为诸葛亮三天就交出十万支箭,所以周瑜自叹不如诸葛亮。
23.世间事不必争,一切都是因果。
24.事情一开始,就要想到它的结果。
25.为明天做准备的最好方法就是集中你所有智慧,所有的热忱,把今天的工作做得尽善尽美,这就是你能应付未来的唯一方法。
26.因为快乐就存在于细微的情节之中,细小到让人熟视无睹,所以快乐的片断往往被我们忽略。
27.因为原因是独特的,已形成结果的一部分,而且与结果同时形成,既决定结果,又为结果所决定。
28.•来吧,看看我能得到什么。
29.世间万物皆空。唯其空,便能包容万物。
30.由爱故生忧,由爱故生怖,若离于爱者,无忧亦无怖。
31.你为什么在同一个瓶子里装毒药?心还是一样,你何必满有烦恼呢。
32.不见一切法,乃名得道;不解一切法,乃名解法。
33.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真假推理题的考查方式比较固定,因此,相对的解题技巧比较成熟,只要考生学会了相应的技巧,并且加以练习,那么国考中的真假推理题一定可以迎刃而解。真假推理题一般在题干中给出4至5个简单命题,然后告诉考生这几个命题中只有一个命题为真,或者只有一个为假,最后问四个选项中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碰到此类出题形式的真假推理题,首先要做的是确定这几个命题中到底是只有一个为真,还是只有一个为假,又或是两真两假的情况。再根据这个已知信息,从几个给出的命题中找出矛盾关系。所谓矛盾关系就是两者对立,只能一真一假。找到矛盾关系之后,既可确定这已知的一真或是一假必然出现在这对矛盾关系中。于是可以判断除矛盾关系外的几个命题一定为真或者一定为假。最后根据真假信息来确定答案。
以上方法是解真假推理题的一个非常常用的技巧,接下来结合几个真题实例来详细讲解这种方法的运用。
经验分享:虽然自己在这帖子里给大家发了很多感慨,但我更想跟大家说的是自己在整个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的经验的以及自己能够成功的考上的捷径。首先就是自己的阅读速度比别人的快考试过程中的优势自然不必说,平时的学习效率才是关键,其实很多人不是真的不会做,90%的人都是时间不够用,要是给足够的时间,估计很多人能够做出大部分的题。公务员考试这种选人的方式第一就是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就是考思维,第三考决策力(包括轻重缓急的决策)。非常多的人输就输在时间上,我是特别注重效率的。第一,复习过程中绝对的高效率,各种资料习题都要涉及多遍;第二,答题高效率,包括读题速度和答题速度都高效。我复习过程中,阅读和背诵的能力非常强,读一份一万字的资料,一般人可能要二十分钟,我只需要两分钟左右,读的次数多,记住自然快很多。包括做题也一样,读题和读材料的速度也很快,一般一份试卷,读题的时间一般人可能要花掉二十几分钟,我统计过,我最多不超过3分钟,这样就比别人多出20几分钟,这在考试中是非常不得了的。论坛有个帖子专门介绍速读的,叫做“得速读者得行测”,我就是看了这个才接触了速读,也因为速读,才获得了笔试的好成绩。其实,不只是行测,速读对申论的帮助更大,特别是那些密密麻麻的资料,看见都让人晕倒。学了速读之后,感觉有再多的书都不怕了。而且,速读对思维和材料组织的能力都大有提高,个人总结,拥有这个技能,基本上成功一半,剩下的就是靠自己学多少的问题了。平时要多训练自己一眼看多个字的习惯,慢慢的加快速度,尽可能的培养自己这样的习惯。当然,有经济条件的同学,千万不要吝啬,花点小钱在自己的未来上是最值得的,多少年来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现在既然势在必得,就不要在乎这一刻。建议有条件的同学到这里用这个软件训练速读,大概30个小时就能练出比较厉害的快速阅读的能力,这是给我帮助非常大的学习技巧,极力的推荐给大家.(给做了超链接,按住键盘左下角ctrl键,然后鼠标左键点击本行文字)。
【例1】桌上有四个杯子,每个杯子都写着一句话,第一个:“所有的杯子里都有啤酒”;第二个:“本杯中有可乐”;第三杯“本杯中没有咖啡”;第四个“有些杯子中没有啤酒”。
【解析】c。拿到这样一道题,先要看题目中给出的已知信息,即“只有一个为真话”。再从题干的四句话中寻找矛盾关系:第一句话:所有的杯子里都有啤酒,第四句话:有些杯子中没有啤酒。这两句是相互矛盾的关系,也就是意味着这两句话一真一假。又因为已知信息只有一个真话,真话又在这两句矛盾关系中,因此,剩下的第二句话和第三句话一定都为假。于是将二三两句话否定之后,就成了两句真话:第二个杯子中没有可乐,第三个杯子中有咖啡。最后,查看四个选项,c选项正确。
【例2】甲、乙、丙和丁是同班同学。甲说:“我班同学都是团员。”乙说:“丁不是团员。”丙说:“我班有人不是团员。”丁说:“乙也不是团员。”
【解析】a。首先看到“只有一个人说假话”,再寻找矛盾关系:甲说:“我班同学都是团员。”丙说:“我班有人不是团员。”这两个是矛盾关系,于是一定是一真一假。因此,剩下的乙和定说的话一定都是真话,也就是说班里面丁不是团员,乙也不是团员。又因为甲说班上同学都是团员,所以甲说的是假话。故这道题目最终选择a选项。
以上解题技巧的关键是找出矛盾关系,只要矛盾关系确定下来,那么就可以判断剩下的命题的真假,利用剩下命题的真假关系去确定选项的真假。
1.指的是通过一些的前提来论证从而推断出某个结论。2.基本原则:头脑清空原则(按人家来,不要按自己的来)。
题设为真原则(人家题设说的是绝对不可怀疑的)。
形式统一原则3.解题步骤:(1)看问题,定题型;
(2)看题目,做简化;(3)据技巧,得答案。
4.演绎推理的分类:(1)论证类——加强论证型——减弱论证型(2)结论类。
——形式推理结论类:侧重规则的考察——日常推理结论类:侧重脉络的考察。
(一)形式推理结论类。
1.分类:有真有假型;翻译推理型(强调对于肯定确定信息的认识);排列组合型(匹配型的题型);集合运算型(很像数学的一种题型)2.有真有假型:
(1)首先看矛盾;其次看包容;然后看反对;最后带题中(实在不行就代入排。
除法)。
否a。
a且b:其矛盾关系为。
否(a且b)即否a或否b。
a或b:其矛盾关系为。
否(a或b)即否a且否b。
a能够推出b:其矛盾关系为。
a且否b。
所有:其矛盾关系为。
有的不。
必然:其矛盾关系为。
可能不。
——能用在很多地方,不光是在这里。比如说在后来的削弱关系中,矛盾是最强的削弱关系。
——构成矛盾关系的主体一定相同,这是观察矛盾关系的一个重要判断指标。(3)包容关系:
——当不能发现矛盾关系时,我们就要看包容关系,即寻找看几个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包容。
——即要寻找包容关系,几个关系如果为包容关系,则他们同时为真或为假(这和矛盾关系刚好相反),然后根据题目中的真假结论来得出其他几个关系的真假,从而得出相应的最后答案。
——若a能推出b:则包容关系为若a为真则b为真+若b为假则a为假。
只有一真,则a必为假——即“一真前假”
只有一假,则b必为真——即“一假后真”
——所有:则包容关系是能够推出某人、有的a且b:则包容关系是能过推出a(b)、a或者b(4)反对关系:
——对于两个“有的”的反对关系,“必有一真”;
对于两个“所有”的反对关系,“必有一假”;
(5)当题目中有多真多假时,可以利用矛盾或包容或反对关系将其转化为一个真或假再解。3.翻译推理型:
(1)可分为全真判断型(重在判断,几个词之间的关系);全真推理型(重在推理,几个半句之间的关系)两种类型;他们的前提是所有的条件都是全真的即全真完全的,不同于有真有假型。(2)全真判断型:
——所有(凡是)s都是p:翻译为。
s能推出p;
所有(凡是)s不是p:翻译为。
s能推出非p;
没有s是p:翻译为。
p能够推出非s;
没有s不是p:翻译为s能够推出p;
不是s都是p:翻译为非s能够推出p;
不是s都不是p:翻译为非s能够推出非p=p能够推出s;
——也可以通过花图来进行区分,不过最好还是记住上述六种翻译结论,常使用箭头+经常使用逆否命题。
——三段论:
a能推出b,b能推出c,则a能推出c(但要注意a能够推出c,b能推出c,a和b之间不一定有必然的关系)。
——一定要注意:
“有的”、“一些”等词语的翻译中,要注意严谨,比如说能推出有的投资者不支持沿海工业的发展,并不一定等同于有的投资者支持沿海工业的发展。
另外,“有的”、“一些”等词语的翻译中不存在逆否命题,它存在的是以下这种情况:两者之间存在交集,即至少存在一个人即是„又是„,换言之有的a能推出b;同样有的b也能推出a,有以下几种情况:
——判断中的否定关系:(“并非”)。
并非所有a都是b等价于有的a不是b;
并非有的a是b等价于所有a都不是b;“遇到并非,则所有变成有的,是变成不是,有的变成所有”。
——判断中的等价关系:
所有的a都不是b等价于所有的b都不是a;
有的a是b等价于有的b是a;
——判断中的推出关系:
所有的a都是b可以推出有的a是b(在根据上面的结论可以,有的b是a)根据往年的题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有的a都是b,所有的a都是c,即a能推出b,a能推出c,则可以推出有的b是c、有的c是b)。
某个人的行为可以推出有的人的行为,但无法推出所有人的行为;(3)全真推理型:
——重在推理分句之间的关系,有以下四种情况:
充分条件(第一个条件能推出第二个条件)。
必要条件(第二个条件能推出第一个条件)选言命题(第一个条件或第二个条件)联言命题(第一个条件且第二个条件)。
——全真推理型和全真判断型只是侧重点不一样,推理等套路都一样,用箭头,并且全真推理型中很少会有“有的”,而都是“所有”之类。
如果„„那么„„;只要„„就„。
„;凡是/所有„„都„„;为了„„一定/必须„„;
只有„„才;„„才„„;除非p否则不q;
选言命题:或者p,或者q(p或q),可翻译为非p即q;非q即p;
至少有一个„„联言命题:p且q;
这是一个确定的命题,要么全对要么全错,不同于上述三类不确定的命题;
——如果p能推出q,则:
p能推出q,即等价于非p或q非q能推出非p;
否定p或肯定q推不出什么必然的联系,要加“可能”。
——在全真推理中,要优先考虑确定性的信息;
如果题干没有确定肯定信息的话,也就是说确定的信息都在答案中,那就要善于找出信息,即如果得出a推出c,c又推出非a,则可以得到a推出非a,即得到非a这样一个确定肯定的信息。(4)总结:
答案的主语(变相的给予确定信息);
4.组合排列型:
(1)主要考察的是匹配的问题;网上搜索15道逻辑经典试题,其中很多为此类。
(2)方法:观察题干和答案的信息。如果答案的信息比较充分,那么使用排除法比较简单;如果题干的信息比较充分,使用相应的方法:
——图表或图形法,辅助我们记忆,便于匹配。
——选项充分排除找。当题干信息量不大而选项的信息充分的时候,可以使用此法。(3)总结:
——题干充分用图表(信息最大优先原则)——选项充分排除找(特殊信息优先原则)。
——有确定信息的以确定信息优先;信息量大的以信息量大的优先;5.集合计算型:
(1)很像数学类的题型,并不需要太复杂的运算,只需要理清关系,常见的是对比较(两者、三者、多者之间的比较)和补集的考察,即分为不等式和集合两类。
(2)不等式类(比较):
——简单不等式,即单个不等式比较。
——复杂不等式,即多个不等式比较。要善于进行简单的运算。
简单结论:女生比男生多,不及格的比及格的多,则不及格的女生比及格的男生多;
(3)集合类(补集):
——对补集的考察:即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推导其补集即相反的部分,然后对比答案选项,从而排除得出正确答案。——集合之间的包容关系:看是否会重叠。
(二)日常推理结论类。
1.形式推理结论类题目会标出非常清晰的脉络结构,有很多关联性的词语,如果„就„等,相对来说比较形式。而日常推理结论类是把逻辑关系相对隐晦的隐含在句子中,可以退出„„无法退出„„2.原则:主体一致原则(保证论述的主体一致)。
无关概念排除(在论述的时候不要引入新的概念)。
优先可能论断(当决定性的论断和可能性的论断放在一起时,优选可能性的论断+慎选宏观论断、比较论断即有修饰性的词语)。
因果联系看清(要理清因果联系,有求异、求同、共变)3.无法推出则可以直接看答案回归到题干中进行排除确定正确答案4.绝对数字不能用来证明,但是比例却可以用来证明。
(三)事件排序类。
1.事件排序的本质:两件事情的顺序关系。
2.步骤:
(1)分段(首先看能否能某些标准进行分类)。
(2)首尾特征明显(可以从选项中来观察;优选选项;)。
紧邻特征明显(可以通过相同词汇来观察)。
(3)答案补全(验证下看时候正确)。
(四)论证类演绎推理类1.分为两种题型:加强论证型。
削弱论证型2.加强论证型:
(1)分为:支持(一句话的加强就被称为支持)。
假设(两句话构成的,构建两者之间的联系)(2)把整个题目抽象为一句话,两句话。
(3)支持:(一句话)。
——弱支持:再说一遍;举个例子。
——强支持:(通过比较得到的结论)旁人不灵;没我不行(4)假设:(两句话)。
——弱假设:原因解释(解释某种矛盾;原因需要文中找)。
——强假设:搭设桥梁(在两句话之间搭设桥梁,如a推b,a推c,则需要搭设一个b推c这样一个桥梁;如果a和b,则需要搭设一个a推b这样一个桥梁;如果a推b,b,则需要搭设一个a这样一个桥梁)3.削弱推理型:
(1)加强相当于补洞,而削弱相当于找出漏洞;
(2)分为两种:形式推理(在形式上寻找对结论的否定)。
日常推理(削弱的是脉络之间的因果关系)(3)形式推理(即加强的反面)。
——一个结论:a,则非a,就对其削弱了。
——一个前提和一个结论:a推出b,则非a(否定前提,注意这时要尽量全部否定)。
就对其削弱了。
则a且非b(不必然存在联系,举个反例)。
——注意,a且非b是要比非a的削弱力度强,因为它和a推出b是矛盾关系。
——他因:是在因果联系中对是否是唯一的原因进行质疑,分为求同和求异„„它的形式是:摆出一个现象,得出一个原因。
——因果倒置:主要运用在共变的过程中,关系是反的。
(5)注意削弱推理题型中的形式推理和日常推理是不一样的,在形式推理中,a是绝对能推出b的,即a是b唯一的原因;而在日常推理中,不一定是唯一原因。
因果关系一词本是哲学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刑法上也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定型性,它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中外学者发表了诸多的专著和论文,然而至今为止,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纷争并未停止,这也就导致了无论是在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还是审判时间中遇到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家总是迷惑不解,其实在应用中因果关系还是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本文作者就是想通过对中外各界对刑法因过关系判断标准的阐述中为大家理出一条思路。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笼统的概念,它是指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了对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我们必须确立判断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中外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事实上都是为了明确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本文作者就从中国刑法学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阐述:。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研究的影响,形成了同前苏联相类似的以哲学因果关系作指导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亦称相当说、适当条件说、相当原因说、定型的因果关系说、一般观察说或一般化说。该说主张,因果关系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其行为发生该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认为”相当”的场合,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以什么范围的情况为经验判断的基础,该说又进一步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或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凡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因果联系事实,不论社会上一般人是否能能认识到,皆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行为后所发生的结果能否遇见为标准,做出客观的判断。凡是一般人已经遇见或可能遇见某种行为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判例中引入了人的认识能力,因而出现了对相当因果关系的批评。认为将因果关系的有无取决于行为人与一般人认识的有无,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矛盾。实际上这种指责并不完全符合实际。虽然它确实以一般经验作为决定刑法因果关系有无的标准,但这种经验是人们对于客观的因果规律的主观反映,因而其基本内容仍然是客观的因果规律,并非无客观根据的主观臆造。
英美法系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双层次原因学说,并对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原因是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的,由”but-for”公式来表达,即无a即无b,事实的原因及其广泛,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仅当作一个事实问题来把握难以完成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使命。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还应当从刑法角度加以判断,使之真正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的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分离,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解决提供了基础。通过本文对刑法因果关系作一简单的介绍,希望读者可以在头脑中对因果关系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在学习中形成一条清晰的学习脉络,因为作者明白无论研究的学问多么高深,都需要有扎实且清晰的基本功做基础。
因果报应,是在佛家偈语中出现最多的话语,仿佛与现在快速发展的社会没有什么关系,人们都在乐此不疲的赚钱,忘记了还有比赚钱更重要的,仿佛终极人一生的意义就是赚了多少钱,住上了多么大的房子,开上了多贵的车,每天吃的是什么。
我们最早接触因果关系的时候就是小学时学的造句,因为···所以···,那时候就知道因为之前怎样,所以之后怎样,那时候的句子这样写,也只是最浅显的因果,当时也没有那种深层理解的能力,只是想着快点快速写完作业就好,因为我写完作业了,所以我就可以出去玩了,直至后来不用造句了,这些东西也就忘记了。
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外界事物的认知开始有了变化,我真正认识到因果的时候就是高中时,那时候我在想,为什么我会这么平凡,世界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慢慢的我就明白了,因为我之前的不努力导致我现在的平凡,而这个世界是现在这个样子是因为之前是那个样子。
这一次的学习给了我新的震撼,新的认识,之前的因果只是在我的自身,只是想着通过现在改变以后,再怎么远,也逃不过自身的范围。看了《超越轮回》才知道,现在得到的果不仅仅是因为之前做了什么,而是不管有意无意不管什么时候做的事,甚至是上辈子做的事,都和现在有关系,我们是现在这个样子,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如果一味的抱怨,而不悔改,只会种下更恶的因,然后收到更恶的果,陷入到死循环之中。
在佛家因果轮回理论中,因:是主因;缘:是助缘;机:通“积”意;果:是结果。因无缘,则不果,机不投,因不果。因果,因机缘果之简称,时机不到,因缘不生,因不受缘,有缘无份,如此使然。“机”之源来:木应天地因缘感召,得天之气,积阳之温,化地之水,聚土之尘,累积木几,曲直向上,执著生“机",通天会地,修木高尚,至成机会。故曰: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即是如此。轮回;是流转之意。轮回的原因就存在于十二缘其中。佛教认为主要是因为十二缘中的无明引起的,无明就是对事物的本来面目的无知,由于无知就产生了“行”,各种不同的“行”会产生不同的业力,正是因为业力的存在,才为轮回的进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我们常常会说“我觉得”、“我认为”、等这样的话,这就是由痴愚、贪爱、瞠恚三毒构成的每时每刻的我执。我执是可以被“慈悲”和“智慧”所打败的。脱离轮回、超越轮回的工具是戒、定、慧三学。戒,指的就是防范和禁止身心的过失,断除一切让你轮回于业海的行为,包括起心动念。只要我们培养一颗善良的种子,有道德的基础和一定的持戒和自我规范的,改变每一个当下,放下当下的爱与执着,改变以往的生活态度,学会控制自己的习性。
李志睿。
2014年10月29日。
最新因果关系的议论文(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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