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试内容篇一
【答案】c。《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交付50万不符合20%限额的规定,超出部分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应当返还50q-20=70万,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d。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他三项都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担保。
【答案】c。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选择定金责任条款时.违约金不需要考虑。当选择了违约金条款时,应当将原先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交付人,然后才以违约金的形式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乙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了.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即甲要求其承担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则必须放弃违约金的约定责任.此时只能获得20万的返还。但如果要求其承担违约金责任.则有权要求乙先返还10万的定金。然后让乙承担15万的违约金责任.此时共需要返还25万给甲。
【答案】c。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a错误,留置的应当是动产。b错误。留置物首先是被留置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质押是约定的转移占有。留置是法定的转移占有。d选项错误。留置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议处理留置物,这也是实现留置权的重要手段。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因此c选项正确。
【答案】d。《物权法》规定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另外在建的船舶和航空器也可以抵押,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抵押.但土地的所有权不可抵押。d项被法院扣押的车辆不能进行抵押。
【答案】c。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2011—5)根据《物权法》不适合用于质押财产的()。
a.汇票
b.仓单
c.建设用地
d.应付款
【答案】c。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题中建设用地属于不动产,不能移交占有。
【答案】c。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给付15万定金符合有关规定,同时违约责任是补偿性责任,损失的12万已由返还的定金所包括,因此最多可获得定金的双倍返还即30万。
【答案】d。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a错误。《担保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b错误。由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c错误。以汇票作为抵押财产的,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a.当事人签字
b.合同备案
c.定金实际交付
d.主合同成立
【答案】a、b、d。《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本题选a、b、d。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试内容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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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试内容篇三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物,以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其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其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在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包括扶养、赡养、继承、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是专属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与方式
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必须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二)债权人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如下两方面:
2、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于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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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试内容篇四
标准答案:a, b, e
解 析: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 对违约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b.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c.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d.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
e.违约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d.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e.侵害的是当事人现实的债权
标准答案:b, c, d
解 析: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点是:
①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②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③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试内容篇五
《建筑工程》是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科目之一,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要了解科目的考试考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备考,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相关法规高频考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新建建筑节能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一、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支护与降水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5.现场外电防护工程;地下供电、供气、通风、管线及毗邻建筑物防护工程。
6.脚手架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各类工具式脚手架和卸料平台)。
7.塔吊、施工电梯安拆工程。
8.起重吊装工程。
9.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试内容篇六
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试内容篇七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递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求
承诺应当以退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时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所谓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