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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调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篇一
为进一步摸清失地农民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近期,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我县失地农民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以来,我县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局统一征收了771.6亩耕地。
(二)按照村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2亩统计,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我县目前共有失地农民617人。
1、自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至2003年省政府[2003]11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前,我县共有失地农民272人。其中18周岁以下75人;18—男59、女54周岁的105人;男60、女55周岁以上的92人。
2、自2003年省政府[2003]115号文件下发之日至2005年5月31日,我县共有失地农民345人。其中18周岁以下111人;18—男59、女54周岁的156人;男60、女55周岁以上的78人。
(三)我县失地农民失地后就业的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335人,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86人。
1、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的在册人员,均列入保障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确定,并予以公示。
2、保障形式。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社会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我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确定,以确保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原则,保障标准不低于最低社会保障线。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二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缴费对象属农民身份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农转非”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城市低保;就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扩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实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3、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是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里面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县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农村养老保险处,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但由于政策不够完善、财政比较困难及各方面认识不足等原因,我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施。
(二)截止今年5月31日,我县失地农民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68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有366人。其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31人,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最高的17元,最低的0.4元。
(一)各方面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对社会保障不不甚了解。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心里较虚,担心以后没有退路。有些农民尽管目前生活还过得去,但由于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二是村集体没有认识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生怕出资有去无回。三是地方财政困难,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失地农民就业非常困难。一是就业岗位有限,失地农民就业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的冲击,就业岗位越来越激烈。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大多数失地农民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行业,如装卸工、建筑业等。
(三)医疗、教育没有保障。医疗、教育支出大,部分农民不堪重负。调查农户中大多数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医疗占有很大的开支;有的两个小孩同时在上学,读中专、大专、大学的开支更大,农民靠本身的收入很难维持,更没有资金为自己参加技术培训。
随着城市化建设力度的加大,土地征用仍然不可避免,失地农民队伍将越来越大,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关注失地农民问题。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开发建设,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尽快建立完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而且制度建设基本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作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引导农民从土地补偿资金中拿出一点,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除此之外,还应在补偿和分配上予以保障,一是退休年龄段农民因其已基本丧失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二是应考虑土地增值部分农民也有权享受,要探索新路子,逐步实现让失地农民以多种方式比较持久地参与被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二)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一是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二是对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三)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加市场化就业。对吸纳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数量的二、三产业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对失地农民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消化失地农民、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为主而兴办的二、三产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
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调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篇二
近年来,我市掀起新一轮开发热,征地拆迁项目增多,规模扩大、范围拓宽,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已形成一个社会群体,他们的生存保障问题解决不了,就进入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随着城市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市广大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存、养老问题,保管好他们的“养命钱”,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的失地农民的养老制度平台,为政府分忧解难?最关键的问题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覆盖面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岗前培训存在缺陷。
根据衡阳市失地农民的现状,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参照雁峰区情况,目前共有被征地农民9980人,截止2010年12月底,共有参保人数1600人(基本养老保险972人,养老生活保障628人),按2009年缴费标准(实缴41904元),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一次性缴28495元,享受政府8年补贴13409元,退休待遇为418.7元/月;按2010年缴费标准(实缴49032元),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33342元,享受政府补贴15690元,退休待遇为447.04元/月。
二、增强失地农民的参保意识
被征地农民在不断增多,但参保比例却非常小,必须不断增加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一是加强宣传和引导,让失地农民从依赖土地生存、依赖政府救济的惯性思维转变到自主就业、自找出路的积极意识,使其适应由“纯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角色转换。二是社保机构和基层政府,要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向失地农民宣传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作用及重要性,提高农民自我保障的认知度;加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增强透明度。
三、提高失地农民的退休待遇
根据衡政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政府8年补贴,退休待遇与城镇居民相同。而有些村组征地所得的钱只够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参保,家里就没有多余的资金用来开资,只能靠每月的退休工资来维持生计。按2010年的缴费标准,退休费只有447元每月,实在难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建议是否可以增加补贴年限或者提高失地农民退休待遇。
偿费收取不一样,建议统一规范土地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甚至可以取消土地补偿费的征收,给失地农民以真正的实惠。
五、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力度
一是安臵就业。对失地农民实行“开发性安臵”,即以土地换就业。推荐失地农民到用地企业就业,鼓励用地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多招收失地农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二是自谋职业。免费为全征地户办理农转非手续,建立全征地户的劳动力档案,统一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培训力度,广泛与省内外用人单位的联系,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三是自主创业。应该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支持他们发挥农业生产技能,继续从事种养业,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解决生活出路。建立失地农民创业援助制度,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让他们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推广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体系
体扶持、政府支持和社会各方筹资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的失地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对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进行补助。
七、拓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2007年7月24日以前征地的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到现行的养老保障政策,他们本来征地的补偿标准较低,又不能按现行的政策参加养老保障,这对他们极不公平。建议不分时间限制,只要符合参保条件,都可参保。
八、完善失地农民8年补贴操作办法
失地农民社保工作刚启动时是让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先享受8年补贴参保,年底由各县市区社保局与市劳动局结算,现市劳动局规定必须先补贴到位才能参保,建议参照以前办法,让有意愿参保的失地农民先享受8年补贴参保,之后再由县市区社保局与市劳动局进行结算。
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调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篇三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民只有循序从土地剥离出来,才能提高生活质量,才能加快现代化的步伐。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部分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城市化有利于农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应认识到,农民失去土地之时,便是政府引导农民建立长久生活基础的“历史性时刻”。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必须做好补偿工作。更要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问题。为此,我们做了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分布和农民收入情况。到2003年底,奎文区共有人口33.9万人,城镇人口27.4万人,农村人口6.5万人。其中,城中无地村15个,人均0.2亩以下的村11个,0.2亩至0.5亩的村14个,0.5亩至1亩的村12个,1亩以上的村13个。钢厂工业园区共有12个村,6652人,劳动力3463人,人均耕地面积均在1.4亩以上。2003年全区农村经济收入32.5亿元,其中来自一产的3.9亿元,占11.8%;来自二产的18.1亿元,占55.7%;来自三产的10.5亿元,占32.5%。全区农民人均收入3878元,其中工资性收入1774元,占45.7%;经营性收入1467元,占37.8%;农业收入636元,占16.5%。农民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村22个,最多的为潍州路街道杨家村,人均5371元;在3000元以下的14个村,最少的为钢厂工业园孙家村,人均2700元。
(二)农村劳动力就业现状。近年来,我区把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民就业通盘考虑,城乡统筹,优劣互补,在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街道企业、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纳农民就业的主渠道,不断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从而形成了城乡一体,工农一体的大就业格局,促进了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
到2003年底,全区共有城镇从业人口89935人,农村劳动力34101人,其中,年龄在20岁以下的占28%,20—40岁的占32%,40—60岁的占40%。从事传统农业的0.77万人,占23.3%;在企业打工的1.28万人,占38.8%;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0.78万人,占23.6%;无业的0.44万人,占13.3%。无地村中,从村集体积累、村办企业效益等方面综合看,就业情况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部分近郊村、城中村的村办集体企业效益比较好,村中80%—9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在本村企业工作,其余外出打工或在本村自谋职业。这些村就业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基本上无农村劳动力失业问题,生活安宁,社会稳定。如广文街道李家村,廿里堡街道南屯、廿里堡村,大虞街道东庄村等。广文街道李家村发挥集体经济优势,对自愿参与本村企业就工的村民实现全部就业。南屯村依托金宝集团公司安置本村1300名村民,占全村劳动力的73.7%。大虞街道东庄村结合旧村改造,腾出黄金地段联合开发建设了早春园市场和沿街商业房,提供就业岗位300多个。据统计,全区在本村就工的农民达5980人,占全部劳动力的18%。
第二层面。部分近郊村,村办企业少,农村劳动力只有30%左右在村办企业工作,其他在外打工或自谋职业,大部分家庭比较富裕,就业压力不大。
第三层面。大部分远郊村、小部分近郊村无村办企业或村办企业效益不佳,部分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或自谋职业,还有部分无业,就业压力大。如广文街道东上虞村、廿里堡街道范家村、大虞街道刘家村等。
(三)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情况。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分类指导,采取不同的投保办法,对村集体经济条件好的村,象廿里堡街道北王村,采取村集体投保,村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对村集体经济比较好的村,如北苑街道沙窝村、丁家,潍州路街道丁家道口村等,采取农民个人缴费与村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村里统一组织为适龄农民办理;对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村民收入较好的村,如樱桃园街道西樱、樱南村,组织村民自己投保。目前,全区共有3979名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占农村人口的6.4%,其中无地农民2100人左右。二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年来,立足区情实际,我们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逐步将街村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提高了社会保险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保障作用。同时,与经贸局、外经贸局联合下发了《奎文区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好应保尽保。到目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已经达到3711人。三是依靠村集体发放福利和老年生活补助金等方式解决。村里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主要依靠土地补偿金和村办集体企业收入。同就业情况相同,根据土地补偿金多少和企业效益好差,发放福利待遇也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土地补偿金多或村办企业效益好的,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待遇就高。大虞街道东庄村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村民实行了退休,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生活费,节日期间发放面粉、食油等生活补助品,并且对村民住房及水、电、暖等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助。第二层面。村集体企业效益一般或有部分集体积累,也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广文街道中上虞村,每月给村民发100元生活补助费,一年发两次面粉。第三层面。村集体企业效益差或没有企业,集体资金积累又不多,大部分村民基本上没有福利和补助金,只给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3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资金有限,这部分资金积累一旦用完,则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也无着落。
二、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解决农民转市民的关键。从目前情况看,失地农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认为就业仍然是村和集体的事,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在调查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有些村领导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成村与村民的共识。
一是保障覆盖面窄。目前我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全区大多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没有解决。二是保障数额偏低。目前我区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大多数参保农民都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数额偏少的问题,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目前我区大多数村已无土地,但这部分村的村民多数还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生活补助少。由于村集体企业少或效益不佳,许多村资金积累不多,仅靠有限集体积累来对村民或仅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生活补助,且补助额度偏低。四是失业农民依然存在。农村无地后,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但有相当一部分中老年村民无业在家,仅依靠村积累或土地补偿金进行生活补助也难以维持长久。
由于上述现实问题的存在,加上我区8个街道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街道的村经济发展也不一样,对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了一定困难。如广文街道东上虞村负债大于资产,村里也没有集体企业,村民主要靠外出打工和做小生意维持生活。如果参加农村社会保险,集体难以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有的村村民有愿望、集体也有愿望,如广文街道中上虞村,村集体有部分积累,但是不愿一下子拿出很多的资金为村民缴纳保险费。村民的经济水平也不一样,有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收入较高,不在乎参不参加保险,甚至不愿参加。有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仅能保障基本生活和子女上学,也无力参加保险,造成了两极分化的问题。
(三)就业安置困难。 从我区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将不断增大。从无业农民情况看,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失业比率比较高。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四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五是失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
(四)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
(一)保障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街道核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
(二)保障形式。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1.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根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我区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与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2.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实际测算标准(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组成,政府出资部分也一并记入(记贩利率同上)。在其未就业时,可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从征地安置补助费留存中解决;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不再享受生活费补助;因年龄偏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就业的人员,在到达养老年龄时,可享受与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专户亦与之相衔接。缴费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3.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16周岁以下),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4、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建立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三)资金筹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四)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失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总抓手,不断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村办集体企业安置就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
1.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因此,要继续依托失地劳动力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2.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二)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1、培训方式。采取定单培训和意向培训的方式进行。定单培训即针对用工企业所需用工条件,对征地农民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培训后由企业负责安置就业。意向培训即根据农民的技能需求和就业愿望有选择性地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后组织参加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2、资金筹集。采取从征地调节资金中留存一部分、村集体出一部分的办法解决,保证有充足的培训经费。
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培训经费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农民培训要求联系培训单位,与单位协商所需费用,并印制成培训券发放到农民手中,由农民持券参加培训。具体办法是:对现安置在村办企业中的劳动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一次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现从事个体或失业农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的必要条件。
(三)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并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新办企业安置失地农民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村改居后的公益性岗位、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村劳动力,尤其是4050人员,并同时享受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四)健全完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调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篇四
摘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促使许多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使得他们成为一个边缘体,由于法律上的一些欠缺: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土地征收法律规范的滞后、程序不完善、补偿标准较低。使得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日益严峻。因此,我们不但要试图解决以上问题还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风险预警措施与争端解决机制。
一、失地农民的概念
失地农民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成非农业用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我们给其一个特殊的称谓—失地农民。
是当失去土地时,他们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但是现行的补偿很难解决他们长期的基本生活问题。因此,我们现在必须试图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减缓失地农民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从而在导致在实际中,国家机关以“公共利益需要”作为不当征地的最好理由,把公共利益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中,所有市场主体的商业投资也看作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频繁使用征收手段。但是,土地被征收后,具体怎样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正是由于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明,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随意性过大,出现农民本不应该失去土地却失去土地;也导致土地征收中出现不规范的情形增多,进而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规范滞后,损害农民的权益
1、土地产权法律制度的不足。首先,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法律界定不明。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不是农村土地权益的主体,但是对于谁来代表农民拥有这些土地所有权,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些土地所有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程序。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我们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受到很大的限制。土地处置权自始至终没有赋予农民。由于农民没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土地流转时受到严格约束和限制,使得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
平”。这种规定并没有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也不考虑土地征收后地价的上涨,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处理,不符合政治经济学原理:级差地租由土地肥沃程度、地理位置、劳动生产率等几个因素决定,平均年产值反映了土地的肥沃程度,但是对于士地的地理位置、劳动生产率都不能明确反映。
(三)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的不完善
1、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缺少被征收人参与程序。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也就是说,他们是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对自身权利被公权力剥夺的决策过程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由于在土地征收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
2、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者的司法保护不足,缺乏救济程序。从我国情况来看,司法部门对理论界的这种征收批准不具有可诉性的认识表示认同,表现在人民法院在受案上一直把征收批准的决定的起诉拒之门外。
(四)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较低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在在实践中,这个标准是偏低的。再加之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冗长,关联部门多、涉及的金额大、存在管理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也没有及时将补偿款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等等。
一、综合素质低,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失地往往意味着失业,更无法奢谈维系未来的生活。三是发展权,在基本生存和维系生活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就更没有发展可言。其次,农民失地后他们的生活方式发生根本变化,货币大幅增加,生活成本上升造成他们的压力很大,保障问题十分突出。
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
(一)严格政府责任,明确“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建立行政监督 具体列举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直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并列入国家计划的集资建设项目;能源、交通、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国防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社会福利事业;各级国家机关建筑用地。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应仅限于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理由。但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是无法列举完的,这就导致很难避免形式上打着“公共利益需要”的牌子为“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或者,先以“公共利益需要”用途征收,而后改变用途。因此,还应有相应的行政监督机制来配套。
(二)规范征地程序 提高补偿标准
1、征地要有严格限制。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和保护可耕地资源。首先国家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有产权、集体产权、私有产权应该有平等地位;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并且应对公共利益有明确的解释和严格的界限,政府不能运用征地权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
2、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目前的不足%10到不低于%30。
3、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补偿。要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从制度上做长远安排。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经济发展及政府宏观政策等因素,体现被征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价值和损失,而且还考虑农民再就业成本、物价上涨引起的风险成本以及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和潜在收益。
应当进一步加快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期解决当前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土地产权主体,即土地归属,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归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集体产权是个笼统的概念,不能使农民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出现了多元主体并存的局面。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集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在不同程度上它们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这必然造成征地行为发生时多元利益主体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并可能损害农民利益,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基层政府增加农民负担、侵犯农民权益的依据。
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给农民和国有土地拥有者以及城市其它土地拥有者同等的权利,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的土地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1、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及既不享有农民的土地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最低生活保障是全体国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社会保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有益探索,制定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采取村集体统一支付或者是由村集体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的方式,合理负担,将失地农民逐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切实防止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就医问题,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农民得实惠”的原则,采取“利益吸引、连锁牵引、政策导引、管理指引”的方法,积极组织引导失地农民自愿参保,有效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
(五)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原则,《劳动法》专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领域的法律制度也日渐丰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也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迄今为止也没有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专门予以明确,只有在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中零星地有所体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范围有限,缺乏较强的约束力,这种法律体系设置是不健全的。
1、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用以识别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以及检测、控制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处理不当而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的基本要素,机制中关于要素标准的分析判断可以是显性,也可以是隐性,但都可能诱发一些不利的偶发事件甚至导致群体性的、突发性的、暴力性的动荡。
2、要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一开始就具备了权利救济的角色,面对不好的权利救济结果,失地农民还需要进行二次救济,二次救济的过程其实就是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一般而言,主要包括司法控诉权和行政申诉权的行使,这也是对他们获得社会保障权利所采取的最后保护。以弥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整为目标,将配套政策与法律制度共同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实施,强化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这必定能够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参考文献:
[2]、韩中山,姜志钱.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05(7)
[3]、王大高.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6)
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调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篇五
为进一步摸清失地农民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近期,开发区组织土地管理办公室、安置办公室及相关分管领导等人员,对开发区范围内失地农民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3年启动建设以来,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已统一征收了土地13279.157亩,涉及失地农民1661户2426人。开发区失地农民失地后就业的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约占总人数的30%,大部分没有正式工作,但因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款补偿到位及时,人均都在10万元以上,暂时没有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二、失地农民安置情况
一是规划建设移民小区8处,总占地面积2459.2亩,已完成建筑面积21.4万平方米,现已安置767户。二是为新区15个社共办理社保1008人,其中整体加入社保且以交纳社保金的493人,一次性交款后到达法定年龄且已领社保工资的256人,一次性交款后现未到达法定年龄未领社保工资的259人。三是为新区内150多名失地农民办理了园林环卫工人临时聘用申请登记手续,已分批安排20余名失地农民从事园林环卫工作。四是低保暂没人申请。五是商业用地安置已规划选址,正在积极进行设计工作,争取明年年初开工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
(一)各方面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对社会保障不不甚了解。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心里较虚,担心以后没有退路。有些农民尽管目前住上了小二楼,生活比较好,但由于没有正式工作,收入不稳定,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二是有的失地农民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生怕出资有去无回。
(二)失地农民就业非常困难。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很多没有长远打算,且近年得到政府补偿较多,近期生活无忧,又爱好喝酒不愿意吃苦,所以很多都是整天坐吃山空,令人担忧。有的想找工作的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大多数失地农民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行业,如装卸工、建筑业等。
(三)医疗、教育没有保障。医疗、教育支出大,部分农民不堪重负。调查农户中大多数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医疗占有很大的开支;有的两个小孩同时在上学,读中专、大专、大学的开支更大,农民靠本身的收入很难维持,更没有资金为自己参加技术培训。
四、有关建议
随着城市化建设力度的加大,土地征用仍然不可避免,失地农民队伍将越来越大,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关注失地农民问题。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开发建设,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尽快建立完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而且制度建设基本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作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引导农民从土地补偿资金中拿出一点,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除此之外,还应在补偿和分配上予以保障,一是退休年龄段农民因其已基本丧失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二是应考虑土地增值部分农民也有权享受,要探索新路子,逐步实现让失地农民以多种方式比较持久地参与被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二)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一是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二是对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调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分布和农民收入情况。到2003年底,奎文区共有人口33.9万人,城镇人口27.4万人,农村人口6.5万人。其中,城中无地村15个,人均0.2亩以下的村11个,0.2亩至0.5亩的村14个,0.5亩至1亩的村12个,1亩以上的村13个。钢厂工业园区共有12个村,6652人,劳动力3463人,人均耕地面积均在1.4亩以上。2003年全区农村经济收入32.5亿元,其中来自一产的3.9亿元,占11.8%;
来自二产的18.1亿元,占55.7%;
来自三产的10.5亿元,占32.5%。全区农民人均收入3878元,其中工资性收入1774元,占45.7%;
经营性收入1467元,占37.8%;
农业收入636元,占16.5%。农民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村22个,最多的为潍州路街道杨家村,人均5371元;
在3000元以下的14个村,最少的为钢厂工业园孙家村,人均2700元。
(二)农村劳动力就业现状。近年来,我区把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民就业通盘考虑,城乡统筹,优劣互补,在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街道企业、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纳农民就业的主渠道,不断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从而形成了城乡一体,工农一体的大就业格局,促进了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
到2003年底,全区共有城镇从业人口89935人,农村劳动力34101人,其中,年龄在20岁以下的占28%,20—40岁的占32%,40—60岁的占40%。从事传统农业的0.77万人,占23.3%;
在企业打工的1.28万人,占38.8%;
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0.78万人,占23.6%;
无业的0.44万人,占13.3%。无地村中,从村集体积累、村办企业效益等方面综合看,就业情况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部分近郊村、城中村的村办集体企业效益比较好,村中80%—9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在本村企业工作,其余外出打工或在本村自谋职业。这些村就业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基本上无农村劳动力失业问题,生活安宁,社会稳定。如广文街道李家村,廿里堡街道南屯、廿里堡村,大虞街道东庄村等。广文街道李家村发挥集体经济优势,对自愿参与本村企业就工的村民实现全部就业。南屯村依托金宝集团公司安置本村1300名村民,占全村劳动力的73.7%。大虞街道东庄村结合旧村改造,腾出黄金地段联合开发建设了早春园市场和沿街商业房,提供就业岗位300多个。据统计,全区在本村就工的农民达5980人,占全部劳动力的18%。
第二层面。部分近郊村,村办企业少,农村劳动力只有30%左右在村办企业工作,其他在外打工或自谋职业,大部分家庭比较富裕,就业压力不大。
第三层面。大部分远郊村、小部分近郊村无村办企业或村办企业效益不佳,部分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或自谋职业,还有部分无业,就业压力大。如广文街道东上虞村、廿里堡街道范家村、大虞街道刘家村等。
(三)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情况。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分类指导,采取不同的投保办法,对村集体经济条件好的村,象廿里堡街道北王村,采取村集体投保,村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对村集体经济比较好的村,如北苑街道沙窝村、丁家,潍州路街道丁家道口村等,采取农民个人缴费与村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村里统一组织为适龄农民办理;
对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村民收入较好的村,如樱桃园街道西樱、樱南村,组织村民自己投保。目前,全区共有3979名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占农村人口的6.4%,其中无地农民2100人左右。二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年来,立足区情实际,我们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逐步将街村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提高了社会保险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保障作用。同时,与经贸局、外经贸局联合下发了《奎文区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好应保尽保。到目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已经达到3711人。三是依靠村集体发放福利和老年生活补助金等方式解决。村里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主要依靠土地补偿金和村办集体企业收入。同就业情况相同,根据土地补偿金多少和企业效益好差,发放福利待遇也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土地补偿金多或村办企业效益好的,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待遇就高。大虞街道东庄村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村民实行了退休,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生活费,节日期间发放面粉、食油等生活补助品,并且对村民住房及水、电、暖等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助。第二层面。村集体企业效益一般或有部分集体积累,也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广文街道中上虞村,每月给村民发100元生活补助费,一年发两次面粉。第三层面。村集体企业效益差或没有企业,集体资金积累又不多,大部分村民基本上没有福利和补助金,只给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3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资金有限,这部分资金积累一旦用完,则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也无着落。
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解决农民转市民的关键。从目前情况看,失地农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认为就业仍然是村和集体的事,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在调查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有些村领导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成村与村民的共识。
一是保障覆盖面窄。目前我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全区大多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没有解决。二是保障数额偏低。目前我区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大多数参保农民都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数额偏少的问题,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目前我区大多数村已无土地,但这部分村的村民多数还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生活补助少。由于村集体企业少或效益不佳,许多村资金积累不多,仅靠有限集体积累来对村民或仅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生活补助,且补助额度偏低。四是失业农民依然存在。农村无地后,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但有相当一部分中老年村民无业在家,仅依靠村积累或土地补偿金进行生活补助也难以维持长久。
由于上述现实问题的存在,加上我区8个街道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街道的村经济发展也不一样,对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了一定困难。如广文街道东上虞村负债大于资产,村里也没有集体企业,村民主要靠外出打工和做小生意维持生活。如果参加农村社会保险,集体难以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有的村村民有愿望、集体也有愿望,如广文街道中上虞村,村集体有部分积累,但是不愿一下子拿出很多的资金为村民缴纳保险费。村民的经济水平也不一样,有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收入较高,不在乎参不参加保险,甚至不愿参加。有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仅能保障基本生活和子女上学,也无力参加保险,造成了两极分化的问题。
(三)就业安置困难。
从我区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将不断增大。从无业农民情况看,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失业比率比较高。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四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五是失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
(四)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研究解决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问题,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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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调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篇七
一、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1、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的在册人员,均列入保障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确定,并予以公示。
2、保障形式。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社会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我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确定,以确保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原则,保障标准不低于最低社会保障线。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二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缴费对象属农民身份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农转非”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城市低保;就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扩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实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3、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是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县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农村养老保险处,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但由于政策不够完善、财政比较困难及各方面认识不足等原因,我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施。
(二)截止xx月xx日,我县失地农民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xx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有x人。其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xx人,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最高的xx元,最低的x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各方面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对社会保障不不甚了解。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心里较虚,担心以后没有退路。有些农民尽管目前生活还过得去,但由于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二是村集体没有认识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生怕出资有去无回。三是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失地农民就业非常困难。一是就业岗位有限,失地农民就业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的冲击,就业岗位越来越激烈。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大多数失地农民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行业,如装卸工、建筑业等。
(三)医疗、教育没有保障。医疗、教育支出大,部分农民不堪重负。调查农户中大多数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医疗占有很大的开支;有的两个小孩同时在上学,读中专、大专、大学的开支更大,农民靠本身的收入很难维持,更没有资金为自己参加技术培训。
三、有关建议
随着城市化建设力度的加大,土地征用仍然不可避免,失地农民队伍将越来越大,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关注失地农民问题。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开发建设,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尽快建立完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而且制度建设基本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作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引导农民从土地补偿资金中拿出一点,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除此之外,还应在补偿和分配上予以保障,一是退休年龄段农民因其已基本丧失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二是应考虑土地增值部分农民也有权享受,要探索新路子,逐步实现让失地农民以多种方式比较持久地参与被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二)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一是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二是对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三)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加市场化就业。对吸纳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数量的二、三产业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对失地农民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消化失地农民、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为主而兴办的二、三产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
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调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篇八
情况调研报告
一、市本级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抚州市本级征收土地面积为8793.26亩,被征地人数9658人,已认定失地农民身份人数为7744人,参保6971人。据调查,失地农民主要生产生活来源为外出务工、领取养老保险两种方式,领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为1435人,占参保人数的20.59%。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1、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参照其他兄弟市的做法,我市出台了《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操作办法》,为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稳妥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2、被征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形式(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偿和办理失地农民社保。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村小组村民,可按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 1 策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就办理社保个人应缴纳的社保金,由政府补助15年个人应缴纳的60%,个人缴纳40%。
三、各个单位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中的职责
按照标准明确、村民自决、政府审核、阳光运作的原则,坚持以户为单位认定,以村小组为单位申报,规范执行“三审核二公示”的程序,即:先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小组全体户主会议初审,初审后把名册报村民委员会讨论二度审核,二审后在小组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册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公安、土管、财政、农业部门共同三度审核,三审无异议后,将名单在村组再公示,公示后名单送交国土部门,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国土、财政、人社和农业等部门联合会审,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颁发失地农民证,并报政府备案。
四、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情况
我市严格按照省政府[2015]81号文件要求,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8%以及单独预留每亩6000元用于养老保险费补贴,仍不足的通过争取上级奖励资金、当地财政补贴或其他渠道解决。
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到位。成立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和会审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被征地农民身份最终确认、参保等工作。
二是保障起点高。按照与省级统筹接轨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而未采取地方统筹的办法,大大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是补贴政策激励性强。核定了财政补贴年限,建立动态补助机制,有助于提高中青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是选择适应性强。提供了养老补助和基本养老保险两种保障模式供选择,较好地适应了参保人员的差异性需求。
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个性问题众多,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难
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明确保障对象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开展的基础。由于涉及征地项目的时间跨度很长,历史遗留问题很多,相关基础材料不全,文件难以覆盖众多个性化问题较多,导致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面临诸多矛盾,首先是保障人数和口径难认定。国土、农业和统计等部门对土地面积的认定界定标准和数量不一致,使得人均土地难以确定,另外,各村组在征地和安置办法上差异较大,很多村组在征地后实行剩余土地的再调整,因而究竟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村组为单位来认定保障人数难以确定。再次是被 征地农民身份难认定。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涉及征地项目跨度时间长,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前后的户籍身份变动频繁复杂,大量由于婚嫁、参军、上学等发生的户籍迁移变动,有些出现了以村为单位整体农转非的情况;另外,很多地方的征地项目是分步推进,在多次征地后才达到“人均0.3亩以下”的标准,所以,在认定失地农民参保对象方面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2、工作机制运行不畅,部门协调尚需磨合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涉及财政、国土、人保、农业、城建规划、房管(拆迁)和公安等部门和县、乡(镇)、村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务必要有一套科学分工、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工作机制的运行顺畅程度是影响当前此项工作进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从当前此项工作推进情况来看,部分县(区)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之间衔接不顺、配合不力等问题,特别是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的职责分工存在意见分歧,致使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客观上形成了对参保工作的制约,造成有些县(区)参保工作进展迟缓,难以实质性启动。
3、配套补贴资金需求大,财政筹资有压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启动涵盖1999年以来的被征地的农民,人员基数庞大,特别对于市本级、临川、南丰等参保人数较多地区,如按照市本级由财政补助60%的应缴养老 保险费,连续补助15年的模式,不仅启动时一次性补贴资金需求庞大,而且后续资金需求量也很大,仅靠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提取8%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很难满足参保人员的补助需求,各级财政均面临较大的压力,成为影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启动的瓶颈之一。
4、参保年龄结构偏老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农村的社会保障基础比较薄弱,被征地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险意识还较淡薄,特别是距离退休年龄较长的人员,自我保障的意识不强,从目前已启动的地方来看,距离退休年龄15年之内的占已参保人员的绝大多数,特别是已达退休年龄的人数众多。与此同时,很多年轻的被征地农民还在等待观望,导致被征地农民群体的参保年龄结构偏老,可持续发展能力亟待增强。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1、强化领导,增强意识,提高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自觉性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是一项考量社会管理智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部门的密切配合、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真正做到上下齐心、部门齐力,此项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作为一项涉及部门众多、具体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一个职责明确、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是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必要条件,应尽快形成一套国土部门认定身份、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财政筹集和拨付补贴资金”的顺畅的运行流程,在各个环节认真把关,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全面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复杂性,并且尚未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具体实施方案可以参照执行,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应充分汲取兄弟市县的已有经验、审慎调研、科学设计制度,合理界定保障对象,科学确定保障形式,努力实现保障水平、群众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的有机统一。
4、拓宽渠道,科学预算,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保障性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一定要坚持以被征地农民自筹为主体,政府财政补助为辅,村集体经济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合理利用资金,确保资金的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