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细则最新修订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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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5 00:00:00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细则最新修订通用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细则修订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8.09.18,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细则修订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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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也是企业一直十分关注这部法律的原因。因为《劳动合同法》秉承的是“向劳动者倾斜,向弱势者倾斜”的法治精神。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预示着劳动者的“春天”到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意味着“严冬”的来临。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上,而且还体现在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以及用工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具体而言,在新的法律模式下,企业的告知义务、履行法律程序的义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等各方面的义务都大大增加;
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辞退劳动者将变得越来越难,违法用工、违法辞退劳动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这些深度影响都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将成为企业劳动用工的底线,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将成为企业最大挑战,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必须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注重劳动用工的精细化操作。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

一、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机制

新法规定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机制包括两种情况。

(一)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补充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主要是指口头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明,劳动报酬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是没有集体合同的或者集体合同对此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的补充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双方重新协商;
二是协商不成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是集体合同也未作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二、拖欠劳动报酬的惩罚机制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因为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这里说的“欠薪”应当包括“无故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两种情况。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付薪日期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符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的扣减,即为克扣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克扣工资的行为。对于“无故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的赔偿金。

三、劳动者追讨欠薪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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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细则修订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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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1、合同期限

乙方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正式工作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满上半学期(_____)满下半学期(_____)满一学年(_____)

2、工作岗位

乙方工作日为每周______至该周_____或次周______。(特殊情况除外)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小时(包括就餐时间)。

乙方每月至少休息______日。

三、工资款项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乙方的工资待遇也不同。乙方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____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乙方正式工资:每月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工资发放时间:每月_______日为发薪日。

四、工作、工资相关事宜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其他相关设施用具。

2、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或经过相关餐饮的培训,并知悉餐饮工作的规章制度,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3、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4、甲方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5、乙方正确履行本合同并遵守了甲方规章制度,无违约行为的,工资依合同约定发放。

6、鉴于学校餐厅的特殊性,甲方可依据所在学校师生的就餐时间以及每日或每周工作量要求乙方加班或提前上岗,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

五、工伤与非工伤相关事宜

1、乙方在工作时间或收尾工作时,因意外发生烧伤、烫伤、切伤、刮伤等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伤害时,甲方承担全部费用;若乙方受伤情节严重,则甲方按当地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2、乙方在工作时间或收尾工作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的烧伤、烫伤、切伤、刮伤等伤害,根据情况,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乙方在上下班期间因操作不当或其他行为,致使餐厅发生火灾、煤气爆炸等重大事件,造成的甲方或学校的一切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4、乙方在上下班期间,发生感冒、流感、风寒等常见性或季节性疾病,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身承担。或乙方在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等情况,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定期到相关部门检查身体,若乙方因病不能再从事本行业,应及时通知甲方。若乙方隐瞒病情或没有定期到相关部门检查身体,在上下班期间发生晕倒、低血糖、脑梗等突发性疾病或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身承担,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在上下班期间,发生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劳动纪律

1、遵守甲方或学校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按时按质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4、爱护甲方和学校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

七、合同的相关事宜

1、甲方因特殊原因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

(1)、甲方发现乙方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甲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利益重大损失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需裁减人员时;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细则修订篇四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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