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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安全知识竞赛问答题及答案篇一
作为煤矿公司管理单位的一名管理人员,必须从自身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一份全国煤矿安全知识竞赛重点试题【问答题】,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周期来压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1)通过矿压观测,准确判断周期来压的时间和位置,做好预测预报工作。(2)做好来压前的支护工作,保证支架的规格质量,保证一定的支护密度和支架稳定性。(3)合理缩小控顶距,以利于工作面维护。(4)保证直接顶垮落的质量。(5)保持工作面的推进速度。
2、采煤工作面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会出现哪些不利影响?
答:(1)浪费煤炭资源,使工作面回采率降低。(2)对于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丢失采空区内的煤炭易产生自然发火,引起矿井火灾。(3)会使由顶板、支架、底板构成的支护系统的刚度降低,引起支柱钻底或液压支架底座下陷等不利顶板管理的局面。
3、简述综采放顶煤技术的主要优缺点?
答:优点:(1)单产高;(2)效率高;(3)成本低;(4)巷道掘进量小;(5)减少了搬家倒面次数,节省了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和搬迁费用;(6)对煤层厚度变化及地质构造的适应强。
缺点:(1)煤损多;(2)易发火;(3)煤尘大;(4)瓦斯易积聚。
4、冲击地压是矿山压力显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哪些特点?
答:(1)冲击地压发生前一般没有明显预兆,事先无法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2)发生过程短暂,只有几秒、十几秒,但波及范围可达几千米、十几千米。(3)破坏性大,摧毁巷道,压坏支架,造成人员伤亡。
5、液压支架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其基本动作要求是什么?
答:(1)液压支架一般由顶梁、底座、立柱、推移装置、操纵控制装置和其它辅助装置组成。
(2)其基本动作要求:具备升、降、推、移。
答: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7、初次来压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1)适当缩小控顶距。(2)提高支护质量,增加初撑力和支架稳定性。(3)加强来压的预测预报,掌握老顶初次来压步距。(4)对某些特别坚硬顶板,采用深孔爆破强制放顶。
8、合理的支护方式必须满足哪些要求?
答:(1)有足够的作业空间,满足采煤、通风和行人的要求;(2)能有效地控制顶板,保证安全生产;(3)最低的材料消耗;(4)合理的支护密度。
9、液压支架顶梁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答:(1)承接顶板岩石的载荷。(2)反复支撑顶板,可对比较坚硬的顶板起到破碎作用。(3)为回采工作面提供足够的安全空间。
10、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时有哪些特点?
答:其特点有:(1)顶板下沉速度加快,下沉量加大延续时间长。(2)支架载荷剧增,折损增加。(3)支承压力增大片帮严重。(4)大面积垮落时产生较大的响声和冲击波冲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
11、液压支架安全阀的作用是什么?
答:(1)承载时立柱保持恒定工作阻力;(2)当顶板压力超过支架工作阻力时,使立柱工作腔的液体释放,不仅保证恒定工作阻力,同时起过载保护作用;(3)液体压力未达到额定释放压力时,为常闭,起密封作用。
答:滚筒采煤机按截割机构的数量分为单滚筒采煤机和双滚筒采煤机;按牵引方式分为钢丝绳牵引、锚链牵引和无链牵引;按牵引机构设置方式分为内牵引和外牵引;按牵引控制方式分为机械牵引、液压牵引和电牵引。
13、拆除与更换巷道支护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道的安全措施。
14、支撑掩护式支架的适用条件如何?
答:支撑掩护式支架适用范围很广,可用于各种顶板条件,尤其适用于中等稳定以上的顶板条件和大采高的条件。其缺点是:结构复杂,重量大,价格较贵。
15、初次放顶前要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1)进行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活动规律;(2)按工作面部位合理确定支护形式;(3)加强支护,提高支护质量,使支架具有“整体性”、“稳定性”、“坚固性”;(4)采取小进度多循环作业方式,加快工作面进度,以保持煤壁完整性,使之具有良好的支撑作用。
16、处理顶板事故时遵守哪些原则?
答:(1)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截堵的人数及可能所在位置,并分析抢救和处理条件,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2)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则应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向埋压或截堵区人员供给新鲜空气。(3)在处理过程中,必须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以向遇险人员处开掘专用小巷道。(4)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和监视顶板情况,加强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并注意检查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5)在抢救过程中遇有大块岩石,不许用爆破方法处理。如果威胁遇险人员,则可用千斤顶、橇棍等工具移动石块,救出遇险人员。
17、机采工作面设备配套的原则是什么?
答:(1)生产能力配套:工作面输送机的生产能力必须略大于采煤机的理论生产率;顺槽转载机和带式输送机的生产率又应大于工作面输送机的生产率。否则,采煤机割下的煤有可能运不出去。(2)移架速度与牵引速度配套:支架沿工作面长度的`追机速度(即移架速度)应能跟上采煤机的工作牵引速度。否则,采煤机后面的控顶面积将增大,易造成梁端顶板的冒落。(3)相关尺寸配套:采煤机依靠工作面输送机导向并在其上移动,而工作面输送机与液压支架又互为支点移架和推溜,因此三者的相关尺寸应能协调。
18、刮板输送机运转中发现什么情况,要立即发出停机信号停机?
答:(1)超负荷运转,发生闷车时。(2)刮板链出槽,漂链,掉链,跳齿时。(3)溜槽被拉开或者被提起时。(4)电气、机械部件温度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时。(5)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其油(液)质喷出时。(6)发现大木料、金属支柱、竹笆、顶网、大块煤矸等异物时。(7)运输巷转载机或下台刮板输送机停止时。(8)信号不明或发现有人在刮板输送机上时。
19、转载机伤人事故的措施有哪些?
答:预防转载机伤人事故的措施:①安装转载机架空部分的溜槽时,各节溜槽接头之间,应打木垛支撑这,不能用单根支柱支撑。待架空溜槽两侧挡煤板全部安装完确实稳固后,方可拆除木垛。②跨越转载机一定要先停机或走过桥。③在处理转载机机头故障时,一定要将搭接的带式输送机停电闭锁。④在处理被卡的刮板链时要停机,并挂警示牌。⑤严禁用转载机运送设备或物料。⑥在机尾处安装破碎机要加保护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20、《煤矿安全规程》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有什么规定?
答: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答:一般是先支后回、由下而上、由里往外的三角回柱法,对拉工作面及有中间巷的工作面,如煤层倾角较小,可由两头向中间回柱。此项工序在操作中最具危险性,因此,回柱放顶工作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1)回柱与支柱距离应不小于15m;(2)分段回柱距离应大于15m,端头处应打上隔离柱;(3)回柱地点以上5m、以下8m处与回柱无关人员禁止滞留;(4)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5)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6)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22、简述液压支架操作质量标准有哪些?
答:(1)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2)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50mm。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3)支架与输送机垂直误差小于±5°。(4)支架要垂直于顶底板,支架倾角小于±5°,与顶板接触严实,不许空顶,如有空顶必须背好顶板。(5)要及时移架,端面距最大值不大于340mm。(6)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7°。(7)支架完好,无漏液,不窜液,密封不失效。(8)支架编号管理,两端有单体柱的也要编号管理。(9)支架内无浮煤、浮矸堆积。活柱、柱缸上端平台和阀体无煤尘。(10)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23、为什么钻孔内水量突然增大时不能随意拔出钎子?
答:钻孔内水量突然增大说明前方存在水体,可能是裂隙导通水或钻孔直接钻透水体,此时必须停钻,然后由专业人员根据水压大小来决定是否需要拔出钎子,切不可随意操作。
简单,风流易于控制,通风机选型方便。所以,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高瓦斯的大型矿井多采用区域式通风。
少儿安全知识竞赛问答题及答案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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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经审查批准。(×)
3、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
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但是不能进行大量批发。(×)
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1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集体企业、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16、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监测管理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17、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18、矿山企业矿长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19、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20、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1、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可办理临时手续,临时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2、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23、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24、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25、矿山企业可以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26、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27、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和处理。(×)
28、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29、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30、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1、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2、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3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不一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即可上岗。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经省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34、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建筑安装、矿物开采等危险性作业的,部分是由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安全资格认证。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 )
35、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
36、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需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 )
37、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由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定、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
38、事故调查报告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经安监部门批复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39、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正职领导人和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不同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ⅹ)
4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43、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4、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4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向当事人收取适当的听证费用。(ⅹ)
46、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47、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49、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5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56、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7、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8、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59、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但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ⅹ)
6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6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62、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是企业的义务,政府没有这样的职责。( × )
63、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64、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则转移到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 )
6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6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6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68、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
6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70、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与之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并不违法。( × )
7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7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7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 )
7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7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7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但为了保证社会稳定不再向社会公布。( × )
7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7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
7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0、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可请求人民法院销案,不再继续赔偿。( × )
81、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 82、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83、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
8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后,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 8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因此,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金后,不得再向生产经营单位要求赔偿。( × )
86、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为了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
87、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
88、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
89、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政府负责筹集。( × )
9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91、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没必要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9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93、煤矿企业不论矿(井)多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 × )
9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9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
96、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发证情况不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 )
9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可以由培训机构依据自行编制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 )
98、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支付工资,但不必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
99、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
100、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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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安全知识竞赛问答题及答案篇三
答:(1)设备接地不良、漏电,照明没采用安全电压,发生触电事故;(2)旋转部位楔子、销子突出,没加防护罩,易绞缠人体;(3)清除铁屑无专用工具,操作者未戴护目镜,发生刺割事故及崩伤眼球;(4)加工细长杆轴料时尾部无防弯装置或托架,导致长料甩击伤人;(5)零部件装卡不牢,可飞出击伤人体;(6)防护网保险装置、防护栏、保护盖不全或维修不及时,造成绞伤、碾伤;(7)砂轮有裂纹或装卡不合规定,发生砂轮碎片伤人事故;(8)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易发生绞手事故。
(5)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3)防护栏杆:防工作台往复运动时伤人;
(4)保险装置和控制装置。
答:(1)禁止侧面磨削;(2)不准正面操作;(3)不准共同操作。
答:使用手锯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非作业时时要放松,以防在使用时锯条突然暴断伤人。
答:(1)木工作业场所必须清刨花、清木屑、清碎木;(2)刨花、木屑、碎木必须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场清。
答:(1)防止飞溅金属造成灼伤和火灾;(2)防止电弧光辐射对人体的危害;(3)防止某些有害气体中毒;(4)在焊接压力容器时,要防止焊接发生爆炸;(5)高空作业时,要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6)注意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答:(1)不是焊工不焊;(2)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3)不了解周围情况不焊;(4)不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不焊;(5)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焊;(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焊;(7)密闭或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焊;(8)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品不焊;(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焊;(10)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焊。
答: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和干粉灭火器。
答: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人体接触到有一定电压的带电体后,其各部分组织(如皮肤、心、脏、呼吸器官和神经系统等)不发生任何损害时,该电压称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最高不超过42伏。通过人体的直流安全电流不超过50ma,交流安全电流不超过10ma。
答:接地。
答:电流的大小,人体电阻,通电时间的长短,电流的频率,电压的高低,电流的途径,人体状况。
答:短路是指电气线路中相线与相线,相线与零线或大地,在未通过负载或电阻很小的情况下相碰,造成电气回路中电流大量增加的现象。短路电流使短路处甚至使整个电路过热,引起导线的绝缘层燃烧,并引燃周围的可燃物。
答:(1)使用有缺陷的电气设备,触及带电的破旧电线,触及未接地的电气设备及裸露线,开头,保险等;(2)无保护性的地线或地线质量不良;(3)非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器维修;(4)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便携式灯具;(5)缺少电气危险警告标志。
答:(1)存在可燃物质,包括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2);可燃物质与空气(或氧气)混合并且达到爆炸极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3)存在火源。
答:(1)禁止明火(包括吸烟);(2)防止静电积聚(引起静电火花);(3)防止摩擦、撞击(引起火花);(4)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引起电火花等。
答:(1)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2)安装泄压装置;(3)尽量把可能发生爆炸的设备设置在露天或敞开、半敞开式的建筑物内;(4)保证可能发生爆炸的厂房有足够的.泄压面积等。
答: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答: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