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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篇一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17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2年—2017年期间,格宜煤矿花大沟井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格宜煤矿花大沟井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的领域,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煤炭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煤炭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17年,煤矿企业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5%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7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 ——到2017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17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
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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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各级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
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落实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根据煤矿的发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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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煤炭)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煤炉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2—2017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7年—2017年期间, 泸县长沙庙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泸县长沙庙煤矿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
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17年,煤矿企业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5%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
——到2017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17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落实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根据煤矿的发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要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煤炭)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煤炉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煤矿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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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
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煤矿〔2017〕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
规章,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加强全省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关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二、全面推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机构。
全省所有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组长必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设置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领导担任,应分别明确技术、安全、通风、机电、劳资、财务、工会等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应职责,同时配备不少于2名(上一级公司不少于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定》中要求的14项制度。
(二)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煤矿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要提交《规定》中要求的10项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并由其上一级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煤矿所在地监察分局申报。自2017年7月1日起,煤矿未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各监察分局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本通知发文之后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告和设计可自行编制),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应的报告和设计进行评审;之前已批准的在建项目要补充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备查。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派员进行监督核查。
(四)着力抓好粉尘危害治理工作。
煤矿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监测人员及设备,按《规定》选择和布置监测采样点,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不得组织生产;采煤、掘进机作业必须使用内外喷雾,且内外喷雾压力要符合规定;综采综掘工作面推广应用泡沫抑尘技术;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前后要采取降尘措施,爆破时要采用高压喷雾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装煤(岩)时要洒水降尘;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要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井下转载点要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同时加强煤层注水、锚喷支护防尘、装煤及运输防尘等措施进行防尘降尘。
(五)扎实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安监培训〔2017〕2号文)要求,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情况等内容。
(六)完善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煤矿企业要依法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要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制定、落实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保
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包括转岗)、在岗期间、离岗时(包括关闭、分立、合并、解散、破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要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督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和个人体检报告,并书面告知劳动者签字确认。煤矿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报告,并依法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置。
三、全面推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专(兼)职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仪器,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要将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促进一体化监管监察执法常态化。要突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等工作;开展专项治理、粉尘防治攻坚战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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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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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因此,对矿井防尘的基本原则是:降低产尘量,防止矿尘变化成有危害的悬浮物。
一、尘肺病害与综合防尘
1、尘肺病危害
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表明:矿尘是一种极为有害的物质,能刺激人的呼吸系统,使呼吸道发炎并增发呼吸失调的机率,井下职工长期吸入含有矿尘的空气引起的肺部纤维增生性疾病,也就是患了尘肺病。
矿尘肺病平均患病率为6.33%,国有地方煤矿尘肺平均患病率为8.11%,全国有些行业各种尘肺病例数处于增长的趋势,其中煤矿行业尤为明显。2017年,煤炭行业尘肺病总数达到25万人左右,这个数字不含乡镇煤矿工人的尘肺发病,一大批工人将丧失劳动力,势必造成矿工的短缺,直接影响煤矿的发展,也给患者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2、综合防尘的认识
由此可见,能否搞好本煤矿的综合防尘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矿工的身体健康和保护矿工劳动积极性,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声誉和社会企业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对于粉尘如果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煤矿井下粉尘就会日益增多,尘肺病患者也会越来越多,粉尘危害就会日益加重。
二、煤矿粉尘的综合防治技术措施
1、加强通风防尘
关重要的作用。为此,要抓好以下几项综合工作:
(1)矿井通风排尘
采掘工作面的矿尘浓度与通风的关系非常密切,合理进行通风是控制采、掘工作面的矿尘浓度的有效措施之一。但风速要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采煤工作面为0.25—4m/s,岩巷为0.15—4m/s,风速不要过高或过低,过低不能把悬浮的矿尘及时排出矿外,过高则可能把沉积的煤尘吹扬起来,增加井下空气粉尘含量。从防尘的角度来要求,采煤工作面风速控制在1.2—#url#为宜,这个风速称为最优排尘风速。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风若达到#url#,这个风速能促使呼吸性粉尘保持悬浮状态,并随风流运动。这个风速称为最低排尘风速。但最优风速不是恒定不变的,它取决于被破碎煤、岩的性质,矿尘的粒度及矿尘的水分等。
(2)所有生产矿井实现机械通风,确保风流稳定并有足够的风量供给井下作业点,冲走粉尘;采掘工作面是产生粉尘最大的地点之一,所以,要特别加强对其通风风量保证,加强掘进工作面的管理,局扇能力要匹配,风筒无漏风,保证掘进迎头有足够的风量,有效冲走粉尘和炮烟。
2、坚持湿式打眼
在工作面使用电钻和风钻打眼时,将压力水经过炮杆中
间的水孔送至炮眼底部,将煤、岩粉尘湿润后从炮眼中冲洗出来,达到降尘目的。
3、放炮使用水炮泥
水炮泥是用盛水的塑料袋代替或部分代替炮泥充填于炮眼内,爆破时水袋破裂,在高温高压爆破的作用,大部分水被气化,然后重新凝结成极细的雾滴并与同时产生的粉尘接触,形成雾滴的凝结核或被雾滴所湿润而起到降尘作用,降尘可达80%。
4、安装防尘水管喷雾洒水
喷雾洒水的是将压力水通过喷雾器在旋转或冲击的作用下,使水流雾化成细散的水滴喷射于空气中,使雾体范围内的粉尘被湿润,并在重力的作用下沉降;采掘工作面按规定安装防尘水管,在施工中能起到洒水降尘的作用。
5、加强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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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一般指佩带口罩,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措施,可以起到良好的防尘效果,让工人坚持佩带防尘口罩,以降低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6、其它防护措施
除执行以上技术措施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要从思想上、行动上关心和重视矿工的综合防尘
工作,对防尘工作要有长远的眼光,增加防尘工作的设施、设备的投入。
(2)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防尘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经常宣传有关防尘知识,使工人认识到防尘能够减少尘肺病发病率的优点。
(3)建立通风防尘管理机构,加强对通风防尘工作的领导,发挥通风安全管理人员在通风防尘工作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为了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和防治措施,必须加强综合防尘技术,我们必须坚持统一思想,统一目标,统一管理的原则,落实定员,定岗和井下巷道定期洒水降尘的工作,给井下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和规定,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
公司从事高温、有毒、粉尘、噪声、电气焊操作等作业时均应执行本措施。
三、防治方针:
本措施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的引导公司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的展开。
四、职业危害种类:
根据公司的生产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生产岗位有大量的粉尘产生,长期吸入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振动危害:生产岗位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振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振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手臂振动病。
4、高温作业: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氮氧化物与水结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增加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眼部发病率。碳氧化物主要是指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硫化氢中毒表现为畏光、流泪、眼刺痛、异物感、流涕、鼻及咽喉灼热感等症状。
五、防护措施:
1、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注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公司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各部门、岗位按《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对本部门、本岗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威胁着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相关单位要按aq1051-2017标准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5、加强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危害因素。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温度、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通风区对监控系统进行合理布臵,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建立综合防尘制度,完善综合防尘体系建设。一是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要求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巷道、运输转载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了粉尘浓度,确保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四是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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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噪声防护措施。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减少噪声危害。一是在购进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二是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三是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隔音、吸音设备设施减少噪声危害。四是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8、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电气焊作业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以降低现场浓度,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臵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9、高温防护措施。一是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二是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三是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10、各相关单位要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台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要求各种防护设施完好,有定期维护记录。
11、加强管理,对职业病危害重要部位,悬挂警示牌、告知牌、公告牌。标识牌板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地点的醒目位臵公布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12、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井上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予于公布。
1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14、每年公司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5、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档案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接触史等内容。
16、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告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职业病防治、待遇等条款。
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18、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按上级管理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19、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费纳入安全费用预算,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臵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臵、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等费用。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20、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
21、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工会和职工代表应对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安全健康方面的隐患问题建立跟踪监督整改档案。
2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措施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关处罚。
煤矿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篇四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和规定,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
公司从事高温、有毒、粉尘、噪声、电气焊操作等作业时均应执行本措施。
三、防治方针:
本措施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的引导公司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的展开。
四、职业危害种类:
根据公司的生产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生产岗位有大量的粉尘产生,长期吸入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振动危害:生产岗位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振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振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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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温作业: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氮氧化物与水结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增加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眼部发病率。碳氧化物主要是指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硫化氢中毒表现为畏光、流泪、眼刺痛、异物感、流涕、鼻及咽喉灼热感等症状。
五、防护措施:
1、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注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公司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各部门、岗位按《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对本部门、本岗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4、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相关单位要按aq1051-2017标准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5、加强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危害因素。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温度、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通风区对监控系统进行合理布置,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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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了粉尘浓度,确保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四是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7、噪声防护措施。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减少噪声危害。一是在购进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二是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三是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隔音、吸音设备设施减少噪声危害。四是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8、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电气焊作业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以降低现场浓度,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9、高温防护措施。一是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二是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三是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10、各相关单位要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台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要求各种防护设施完好,有定期维护记录。
11、加强管理,对职业病危害重要部位,悬挂警示牌、告知牌、公告牌。标识牌板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12、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井上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予于公布。
1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14、每年公司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5、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档案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接触史等内容。
16、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告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职业病防治、待遇等条款。
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18、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按上级管理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19、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费纳入安全费用预算,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等费用。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20、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
21、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工会和职工代表应对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安全健康方面的隐患问题建立跟踪监督整改档案。
2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措施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关处罚。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