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s("content_relate");
【执业医师复习要点:进口化妆品审查批准原则】相关文章:
1.公卫执业医师考点:进口化妆品审查批准原则2.执业医师复习要点: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3.卫生资格考点:进口化妆品审查批准原则4.执业医师复习要点: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处理原则5.执业医师复习要点: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规定6.执业医师复习要点: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7.执业医师复习要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8.执业医师复习要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