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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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年,在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的领导与支持下,湖南高新纵横资产经营公司正式成立。20-年,是夯实基础的一年。这一年,公司构建起了完整的公司架构,明确了工作宗旨,完善了公司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吸纳了新鲜血液,为进一步实现集财富管理和特色实体经营于一体的优秀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年,则是我们扬帆起航的一年。公司将继续围绕“以项目运营为中心,完善公司管理,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和专业能力建设”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工作方针,加强项目的监管力度,提高公司的增值服务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资产经营规模,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同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培养员工分析能力,增强市场判断力,在规范完整的公司制度指导下又快又好的开展各项工作。
一、 指导思想
秉承集团“服务科技,发展高新,促进新型工业化”的企业宗旨,继承集团“宽容兼容、诚实求诚、清新创新”的企业文化,结合本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提出了“以项目运营为中心,完善公司管理,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和专业能力建设”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工作方针。
二、 工作目标
一个中心:
1、 一方面经营好集团公司划拨到经营公司的股权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重点运营管理好公司旗下的债权资产,保障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两个基本点:
2、 不断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团队工作能力和效力。
其他:
4、 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具体工作
截至到20-年5月,公司已开展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项目运营”为中心,加强项目管理,实现资产增值
创业投资在创业企业或项目中所占股份比例一般都小于30%,所沉淀的资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资产管理”,目前,创业投资的资产管理在行业内还难以找到一个成熟可行模式。如何走出一条有特色、有价值、有钱途的资产经营之路一直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目标是清晰的,而道路却是曲折的。创业投资的资产管理其实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是需要“慢工出细活”的过程,更需要我们经常与企业高管进行沟通协调,需要帮助企业高管在企业战略、经营计划、融资计划、内部管理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从而帮助企业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发展了,效益上去了,我们的资产就增值了。
在对集团授权经营的汉升机器、超氏信息、源科高新三个股权投资项目和浏阳福星一个债券投资项目中,公司始终致力于通过构建完善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帮助企业进行战略布局,以战略投资者(而不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向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1、超氏信息增资扩股成功,股权资产增值2、24倍
20-年3月29日,在河西时代帝景大酒店,超氏与湖南高新纵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华控投资公司、江苏为民投资合伙企业、长沙方诚投资合伙企业四家战略投资机构签订战略投资协议。作为启动上市的第二年,此次战略投资签约仪式的成功举办,使超氏在融资道路上跨出了强而有力的一步,对超氏的扩张发展以及上市准备工作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我公司有望在此次投资到位后收回500万元债权及利息。
我集团公司的政府背景以及行业信誉,在引导江苏的战略投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增资扩股价格为3、36元/股,与我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1、5元/股相比,股权资产增值2、24倍。
2、汉升公司销路拓宽,今年有望销售4000多万元
汉升始终致力于产品研发与制造,这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销售环节的忽视,“销售难”的问题也制约了汉升进一步的发展扩张。我们在该问题上与汉升进行深入沟通探讨,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和办法。20-年3月,湖南汉才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专门销售“汉升hs系列”商业卷筒纸胶印机产品。这标志着汉升开始将资源投入销售市场,在“研、产、销”分离的发展战略迈出了重要一步。未来,汉升计划建立研究院,而这一切的措施都源于汉升研发、制造、销售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发展思路。
此外,汉升公司产品进入了政府采购目录,申请国家工信部项目扶持资金500万元,目前已经完成项目答辩,今年有望销售2台设备,实现销售收入4000多万元。
根据《^v^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按照桂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关于规范涉企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具体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目的。更好地贯彻执行《水法》、《^v^河道管理条例》、《^v^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有效保护我县的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规范河道采石和砂石市场,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改善生态环境,确保防汛安全,维护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方式。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企业进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企业涉水工程进行水行政执法检查;三是农村小水电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和防汛保安情况检查。
四、检查要求。检查前,填报《涉企检查备案表》到县优化办备案;检查中,检查人员持《涉企检查备案表》和工作证入企检查,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涉企检查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后,整理好涉企检查案卷归档备查。
五、检查计划:
(一)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检查计划
1、检查范围:
桂东县范围内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
2、检查时段:
检查时段为x年全年。
3、检查内容:
(2)全县范围内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单位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
(3)未经水行政机关批准私自取用地表水、开采地下水的;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其他水资源工作日常管理的。
4、检查依据:
《^v^水法》、《^v^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v^令第460号)《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66号)。
5、检查实施的具体机构
以上各项检查由水利局下设的水政水资源股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罗毅、郭小飞、李慧、曾旭光、胡红英。
6、分管领导
桂东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舜尧。
(二)水政监察监督执法检查计划
1、检查范围:
桂东县范围内涉及到河道采砂的个体私营业主与集体事业单位、涉河违法建筑项目、涉嫌违反水利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
2、检查时段:
检查时段为x年全年。
3、检查内容:
(1)对城区河道的采砂活动的管理;
(2)违反水利法律、法规的涉河建筑项目查处;
4、检查依据:
《^v^水法》、《^v^河道管理条例》
5、 检查实施的具体机构
以上各项检查由水利局下设的水政监察大队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罗毅、郭小飞、李慧、曾旭光、胡红英。
6、分管领导
桂东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舜尧。
三、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及防汛安全检查计划
1、检查范围:
桂东县范围内各类水库、电站、堤防。
2、检查时段: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各类水库、电站、堤防的安全状况,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时段为x年全年。
3、检查内容:
(1)全县范围内水电站厂房范围内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4、检查依据:
《^v^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585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31号)
5、 检查实施的具体机构
以上检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电股组织实施。检查人员:郭志龙、刘丽君、左文才、郭玲玲、胡慧玉、何秀平、申曼妮、刘丽敏。
6、分管领导
桂东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传中、桂东县水利局党组员、纪检组长陈庆军。
一、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二、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 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 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四、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六、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七、签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协调和处理部门之间,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企业团队精神。
九、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企业重大决策。
十、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职责
一、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管理工作,兼任公司质量管理受权人。
二、质量负责人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 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三、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 有效运行。
四、定期对本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直接上报所在 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对企业购进、储存、销售、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问题 行使决定权。
六、对企业的购销资质证明文件、产品标签说明书、合同、票据、汇款单位、产品来源及真伪等进行审查和甄别。
七、受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企业其他人员必须予以配合和服从。
八、审核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质管部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 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十、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一、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三、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四、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 评价。
十五、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六、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帐册,做好各种财务预算计划,并认真监督执行。按 期作出财务决算报告。
二、做好记帐、结帐、报帐工作,正确核算各项费用开支、成本核算和财务 损益等工作。
三、按期核对、结算,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证、帐帐、帐表相符,数据 真实可靠。
四、加强现金管理,严格审核和签发各种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使用,及时 清理债务,杜绝或减少呆坏帐的发生,提高各种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负责公司成本核算,提出控制成本的办法,组织实施并不断完善。定期 做好经济活动和财务经营状况的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和办法,供公司领导决策。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积极配合、协调好主管部门及税务、银行、工商等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
七、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数额,监督有关人员对财产、物资的正确使 用,参与对财产物质的清查核定工作。
八、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金、利息和管理费。遵守财经纪律。
九、建立健全各种票据、帐、表等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负责公司财务 资料的安全工作。
十、坚持按财务制度办事,从严把好报销关,负责管理好正式发票的使用,搞好财务保密工作。
商品部职责
二、坚持以销定购,加快库存周转,杜绝因库存积压造成的药品过期失效。
三、购进药品时,供货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
3、gmp(gsp)认证证书;
4、质量保证协议;
5、印章备案、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6、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7、《税务登记证》;
8、《组织机构代码证》;
9、销售人员法人授权书;
10、身份证复印件;
11、供货品种的相关资料。
四、对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 管理部门和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清单》。
六、特殊情况下,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 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
七、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销售部职责
一、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
二、药品销售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进行。
三、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销售单位,并对销售单位的企业资质、人员身份进 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四、严格审核销售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 范围销售药品。
五、销售药品时,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六、做好药品销售记录。
七、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 品。
八、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 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以便查询和跟踪。
九、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销售单位停售、追回并 做好记录。
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和供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仓库管理职责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八、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九、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十、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十一、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十二、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并建立记录
十三、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经业务主管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 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十四、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
十五、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
十六、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 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验收员职责
一、在质管科的领导下,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二、药品质量验收,包括对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对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 检查。
三、药品到货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四、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 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
五、验收应在待验区内进行,随到随验。销后退回的药品应重新验收。
六、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整件包装中应有 产品合格证。
七、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 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八、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 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九、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 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十、药品直调时,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
养护员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对库存药品,每季度循环检查所有在库品种一次。
五、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 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每月进行 重点养护。
六、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七、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八、负责养护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设施和设备应每年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九、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 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十、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 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十一、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运输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 安全。
二、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 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
三、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 运。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
四、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
五、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 冻措施。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六、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 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七、已装车的药品应当及时发运并尽快送达。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 质量。
八、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 等事故。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产品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同时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五条、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第六条、涉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企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经营企业提供生产企业有关资质、产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单据等信息。必要时要审查并索取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
第八条、生产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
(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进口的,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及检疫的,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应当索取供货者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条、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购入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经营企业购入保健食品的,应当索取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生产企业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
第十七条、应当如实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销毁等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药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药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范文,希望可以帮助你哦!
发包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
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
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
具体如下:
1、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2、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
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3、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
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4、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担任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3、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4、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5、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6、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2、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3、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4、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5、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6、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7、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8、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
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2、 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3、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4、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2、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3、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
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 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
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2、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3、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4、 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 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
第十九条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
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1、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2、 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____%。
3、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4、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5、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
6、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
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
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包、承包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 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 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和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
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签字盖章)
承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签字签章)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海南经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林明健,一九六九年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 邢益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琼海市医药公司。
地址:琼海市加积镇人民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周经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吴玉坤,在琼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工作。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詹燕梅,一九三九年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林明健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1999)琼海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一九九四年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合同的主体合法,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
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期满后,被告尚欠原告的承包费及各项费用计48697.20元,对此被告没有异议,应予认定。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还承包费及各项费用计48697.20元之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林明健在合同期满后,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占用原告的商场场地三个月时间销售药品,影响了原告下一轮承包经营工作,使原告遭受了损失计人民币40252.95元(其中租金6052.95元、职工工资7200元,承包费27000元),被告也应如数支付给原告,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缴交承包费给原告,系被告违约,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不同意接收被告库存药品30%的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缴交承包费及各项费用48697.20元的同时以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违约金之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无偿给予使用场地三个月时间销售库存药品,销售未完的药品,原告应接收其中价值47679. 80元的药品因被告违约,原告不同意接收药品,故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收取二个铺面租金收入77000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偿付占用资金47679.80元的五年利息的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上,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1996年11月被告詹燕梅因退休已将承包的医药商场转给其女儿林明健承受,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林明健承担,被告詹燕梅不予承担责任。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明健尚欠原告琼海市医药公司承包费及各项费用48697.2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林明健占用原告琼海市医药公司商场场地三个月时间的租金、承包费和职工的'工资三项合计人民币40252.9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给原告。
三、原告不予接收被告30%的库存药品。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林明健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3578元,反诉费3170元均由被告林明健负担。
上诉人林明健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将一楼的一小铺面出租给他人,另行收取租金归被上诉人所有,其理应将这5.1万元的租金退回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承包的是一楼的全部面积,且向房管所交纳的是一楼的全部租金。
上诉人承包时接收了被上诉人的47678.80元的药品,被上诉人以所谓上诉人违约事由拒收上诉人库存药品,是违反公平原则与经营管理概念的,而且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上诉人的药品大量库存。
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仍然判决上诉人未征得被上诉人许可的情况下,占用被上诉人商场三个月,造成被上诉人损失40252.95元显属不当。
本案诉讼费用3578元和 3170元的反诉费均由上诉人负担是不公平的。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及关于诉讼费承担部分的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出租一个铺面收入5.1万元租金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琼海市医药公司答辩称,二间小铺面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之前已出租,合同已明确约定给上诉人承包经营的面积是"原医药门市部大楼现有铺面一楼的全部面积",显然是指除被上诉人已出租而剩下的面积,且注明正面一间铺面二年半后收回上诉人使用(已交上诉人使用),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另一间铺面的租金交给上诉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合同已明确约定如上诉人拖欠承包费,被上诉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库存药品不予收回,由于上诉人逾期未缴承包费,累计达48697.20元,被上诉人已向其发催收通知书,但上诉人仍拒缴,因此,被上诉人有权拒绝回收上诉人30%的药品。
合同期满后,上诉人仍占用被上诉人商场长达三个月,理应向被上诉人交纳这期间的各项费用。
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于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詹燕梅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审被告詹燕梅承包被上诉人的医药商场(即医药第一门市部),对现有商场内库存的药品和器械全部移交原审被告詹燕梅经营管理。
被上诉人提供原医药门市部大楼现有铺面一楼的全部面积(大楼正面被上诉人原租给卖眼镜一个铺面二年半期满后,收回归原审被告詹燕梅使用和管理)。
使用场地计租金,租金标准按市房管所收取整幢大楼租金的一半。
承包期限为5年(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止)。
原审被告詹燕梅每年向被上诉人上缴承包费基数108000元,逐年递增8%(后经双方口头协商,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份起降至4%),以季度缴交,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交。
承包期间由原审被告詹燕梅负责经营场地的房租、水电费、门市部定额人员的生活费及劳动保险等。
上诉人按现行国家规定零售价 70%接收被上诉人库存药品;承包期满时,原审被告詹燕梅销售不完的库存药品,交回时不得超过被上诉人原交接时的总额赎买回30%,原审被告詹燕梅不按期缴交承包费,被上诉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其库存药品不予收回,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原审被告詹燕梅自负,如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造成原审被告詹燕梅经济损失,由被上诉人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审被告詹燕梅依约进场承包经营,并按合同约定接收了被上诉人库存药品价值47679. 81元。
原审被告詹燕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日,因办理了退休手续,便向被上诉人书面报告,要求将其承包的医药门市部转给其女儿林明健继续承包经营,十五日被上诉人以(96)琼医字第018号《关于同意更改负责人的批复》同意更改医药门市部负责人为上诉人林明健,由上诉人林明健继续履行合同,承包医药门市部。
嗣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至一九九八年底,由于上诉人林明健拖欠被上诉人承包等费用,被上诉人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向上诉人发出催收通知,要求上诉人应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前交纳所欠承包费,并依时缴交一九九九年一至二月的承包费,否则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执行。
同年二月九日,被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发出催收通知,限其于二月二十二日前将所欠承包费48697.20元全部上缴给被上诉人。
但上诉人林明健仍未缴纳。
合同期满后,上诉人林明健仍使用被上诉人的医药门市商场,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移交,上诉人林明健交出承包经营权及商场。
另查,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被上诉人将医药门市部商场的南面铺面出租给吴忠经营眼镜店,期限为三年(即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这一铺面的租期满后,被上诉人又将其出租给林勇,租期为四年(即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至20xx年五月三十日)。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被上诉人将医药门市部商场北面铺面出租给黄经熙经营眼镜店,期限为三年(即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至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这一铺面租期满后,被上诉人已收回依双方合同约定交由上诉人林明健使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被上诉人举行了下一轮医药商场承包经营公开召标会,上诉人林明健参与投标,但未中标。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詹燕梅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
上诉人林明健拖欠被上诉人承包费48697.20元,应予支付。
上诉人林明健要求被上诉人接收其库存药品,由于上诉人林明健拖欠被上诉人的承包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拒收理由成立。
合同期满后,上诉人林明健仍使用被上诉人的商场三个月,使下轮承包者无法进场经营,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林明健理应按使用该场地经营的费用40252.95元(其中租金60522.95元,职工工资7200元、承包费27000元)进行赔偿。
上诉人林明健认为被上诉人应将收取一楼南面铺面的租金5.1万元给其所有的理由缺乏依据。
上诉人林明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力3170元,由上诉人林明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智用
审判员 张光亲
代理审判员 罗 葵
20xx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婷婷
2023年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目标 度企业经营工作计划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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