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人大工作报告的建议意见 农村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大全5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对人大工作报告的建议意见篇一
今天区政府在这里召开会议,集中交办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充分说明区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相信在区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今年人大代表的建议办理工作一定会取得好的成效。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今年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相关情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本次人代会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在年初召开的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各位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履职,围绕几个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审议,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上,共收到代表对我区“一府两院”和区人大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51件,经过整理确定办理123件,合并21件,参阅7件。在办理件中,涉及“三农”方面的19件,工交财贸方面的37件,政法、社会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29件,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23件,教科文卫方面的15件。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教育、文化、卫生、科技投入,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大对铺镇工业园区的招商力度,促进园区早日建成;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加快培养和引进高级人才,推动汉台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平抑蔬菜价格过快上涨;尽快打通城区“断头路”,保障城市交通安全运行等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重视。^v^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代表依法提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而建议本身饱含了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关注与关心,真实的体现了社情民意,有助于政府了解人民群众愿望和诉求,有助于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既是政府各部门的政治责任,也是必须认真完成的工作任务。为此,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思想,切实克服工作任务重,是额外“负担”的错误思想,克服不好解决的难以落实的畏难情绪;克服年年办理、老生常谈的消极应付的态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
二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办理工作职责。政府各部门首先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布置,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做到领导有人抓、责任到人头。其次要对本部门承办的建议逐条研究,明确办理的时限和要求。三要强化督促检查。区政府要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人大相关工委要与其联系的部门协助检查督办,以及时了解掌握办理工作质量和进度,避免出现敷衍搪塞和前松后紧的现象发生。对认真负责办理建议、成效突出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敷衍塞责、代表意见大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是进一步抓好问题的落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办理代表建议的关键在于问题的解决落实,首先要注重沟通。各承办单位在研究答复意见前,要首先同代表取得联系,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了解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避免出现“答非所问”的现象;其次要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把解决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问题是办理代表建议的根本所在,也是衡量办理效果、提高代表满意率的标准。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拓宽办理工作思路,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提倡实地踏勘、现场办理、与代表共同研讨等办理方式,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需要创造条件解决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积极推进,争取部分落实或逐步解决。三是要避免答复流于形式,克服说大话、空许愿以及重答复、轻落实等不良现象,哪些问题能解决及怎么解决、哪些需进一步创造条件解决、哪些是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给代表讲清楚说明白,不能含混笼统和避重就轻。四要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充分吸收建议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积极探索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起长效机制;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并举一反三,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各承办单位要在“提高质量、注重实效、讲求效率”上狠下功夫,努力提高办理落实率和代表对办理答复的满意率,竭力把建议办理和群众意见转化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动力。
同志们,办理代表建议是一项落实执政为民的光荣任务,也是一项直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我们要不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使命感,探索和完善办理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出实效、办出水平,为汉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对人大工作报告的建议意见篇二
农村人大代表作为人大工作的主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一定职权。近年,在各级人大的精心指导下,农村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岗位平台上,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同时,也还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代表素质叁差不齐。农村代表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参政履职受到较大的限制。二是工作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人大代表往往往又是家庭的主要力量,担负着养家糊口的重担,有自己所从事的根本行业,缺乏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人大工作,结果只能导致被动履职,效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代表培训效用不强。虽然各级人大每年进行集中培训,但次数不多,一般一年只有一至两次。农村人大代表对培训也不感兴趣,到场也只是凑凑分子,素质能力难以真正提高。四是履职热情普遍不高。由于农村代表经费相对较少、待遇偏低,加上乡镇一级政府职能有限,代表履职经常难以生效,工作热情不高。
1、代表权力行使受限。鉴于条管部门日渐林立的现状,政府尤其乡镇一级的行政职能日渐褪化,农村代表履职没有实际的着落点。人大代表虽然拥有众多的权力,但从另一个角度可说是义务。由于没有调配权,力量无法保障;由于没有考核权,遇上部门不配合也无可奈何。这使代表尤其是农村代表履职变得只是例行公事。
2、人大经费投入不足。乡镇财力严重不足,代表经费寥寥无几,履积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大多只是充当“举手代表”,活动开展不够经常,效果作用不够明显;代表意见建议需较大财力投入的难以落实,积极性受挫。
3、代表选举门槛过低。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18岁以上、有政治权力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在体现平等的同时,意味着不论年龄老幼、文化高低、素质如何都可当选为人大代表。这在农村代表的实际选举操作中,更易受家族势力、个人好恶的影响,而忽略了代表履职所需的素质和能力。
4、代表流动性较强。一方面,代表更换频繁,原来是三年换届,到现在五年一届,真正能够连任代表的不多,而新任的代表要进入角色须一定的时日,这就导致代表作用发挥缺位和断层。一方面,当选的农村人大代表,为了谋生和创业,有时不得不长期脱离人大代表的岗位,而南下北上到处流动,导致有位而无为,不能代表广大农民行使应有的权力。
1、改善代表待遇。参照村主干的工资福利,相应提高农村代表的待遇,并切实予以保障,充分激发农村代表对岗位工作的兴趣和活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增强代表队伍的稳定性。
2、强化代表培训。对选举产生的农村人大代表,尤其是新任农村人大代表要切实加强集中培训,经常性组织开展调查、视察、评议等活动,促使他们素质能力得到充分提高,能尽快进入角色,充分参政履职。
3、加强代表管理。各级人大机构要切实加强同农村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和工作动态,帮助困难代表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代表履职的考核,总结表彰,奖优罚劣,树立典型,利用各种媒体广为推介,为代表参政履职营造良好氛围。
对人大工作报告的建议意见篇三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v^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乡镇^v^行使职权的情况如何。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代表法的深化贯彻,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主体意识和主政能力日益增强,在推进依法治乡(镇)进程以及提出高质量建议、意见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现实中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1、履职意识不强。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v^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模糊。部分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职务意识,有的乐当“荣誉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有的甘当“名誉代表”,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行使参加会议和选举的权利;有的代表自掂分量,自轻自贱,自我放松,觉得自已人微言轻,说了也没有人听,不如“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甘当“哑吧代表”。更有甚者,认为代表是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并不需要履行什么职责,或者认为代表职责仅限于“会议”,错误地认为“开会是代表,散会就完了”。这些代表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神圣的职务,没有把自己区别于其他公民的地方就是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职责,这些“充数代表”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2、履职热情不浓。
有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是“奉命行事”,迟到者有之、早退者有之,有的代表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无暇顾及代表所肩负的重任,代表小组的活动有空我就参加,没空就忙自己的事,平时也事不关己,不关心村情民意,成了“代表代表,散会就了”。部分外出务工、经商代表,不按时出席人代会和不参加代表活动,失去了代表的作用。有的人大代表对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是“一根木头随排淌”,被动应付;有的人大代表讨论发言是人云亦云,看着“干部代表”脸色而附和;会议表决是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加之受地方人、财、物等因素的制约,部分地方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存在着交办不及时、督办不到位、落实不够好等问题,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3、履职经费不足。
地方组织法第36条和代表法第32条、33条,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待遇和代表活动的经费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事实上绝大部分乡镇对代表的活动经费,并没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而是采取所谓“申报制”或“实报制”,即人大向政府申报代表活动经费,待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代表活动并报销活动费用;或者人大在开展代表活动后找政府“埋单”,有的尽管纳入了预算也是流于形式,乡镇人大代表开展工作时所需会议费,文件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没有固定经费来源。由于代表活动经费没有得到真正保障,也直接影响了代表活动的有效开展。目前,基层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活动主要以召开座谈会形式进行,组织视察、检查和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等其它形式较少,这也是囿于活动经费的不足,不利于调动代表议政督政的积极性。
4、履职能力不高。
目前,不少乡镇人大代表的文化素质较低,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不强。加之对乡镇代表任职培训不够,致使其履行职责的“底气”不足。结果是有的代表开会讨论东拉西扯,说不到点子上,抓不到要害处;有的代表怕讲错话,给人笑话,干脆不发言;有的则受旧的传统观念束缚,视野不开阔,心胸不豁达,见识不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往往拘泥于一时一事而缺乏长远观点和全局观念,不能立足于本地实际去为民代言,谋民之利,代表作用难以显现;有的代表也想尽些代表义务,但不知如何履行职务。
5、履职监督不力。
一是选民和选举单位缺乏监督代表的意识。现实中,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就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很少联系,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即使代表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履行代表的义务,只要不触犯刑律,就可以任期届满。加之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缺乏了解和掌握,无法监督。二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代表履职没有具体标准,更没有量化指标,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即使进行监督,也只能凭选民的感觉,这就有可能因种种非理性因素而扭曲对代表的监督工作。
一、把好民主选举关,健全选举竞争机制。
一是在代表宣传上突出责任性。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地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对代表责职、权利、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通过宣传,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行职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是在代表推荐上突出公开性。采取“双征”(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民主座谈会征求意见),“双推”(个人推荐、群众推荐)和“双竞”(竞职演讲、竞选承诺)的办法,进行比较,好中选优。
三是在代表确定上突出社会性。重视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作用,采用上下酝酿、反复比较、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克服领导定调、选区定人和重比例轻素质、重意图轻民心的现象,把那些为民说话办事、倾听群众呼声、为百姓解忧人选进代表队伍。
四是在代表结构上突出合理性。要做到代表结构的合理,一定要把“家底”交给选民,让他们自主选择,切不苛求表格上的结构、比例上的达标,更不能带着“眼镜”去找那些“放心的人”(老实)、“陪衬的人”(听话)、“安慰的人”(荣誉)。
五是在代表选举上突出公正性。只要是代表候选人,不管谁当选,选举都是成功的,不能因“意中人”落选,就认为本次选举不成功。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代表素质。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各种知识,努力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代表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可通过邀请老代表现身说法,介绍代表工作经验等形式,使代表及早掌握工作本领,尽快进入角色。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首先是搞好人大代表的“岗前”培训,即新当选的代表正式任职前的培训。这是当选代表转换角色配置、增强角色意识的需要,也是他们学习和获得履行人民代表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其次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中”培训,即代表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代表监督。
《代表法》第五章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下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首先是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制度。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做一次述职,将自己如何学习、人代会期间如何履行职责、闭会期间如何参加代表活动、如何促进政府工作和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等内容向选民作一全面系统的汇报,这样在保障选民知情权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了选民的监督权,也有利于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责任意识。其次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职考核制度,通过定期开展批评、劝诫不作为代表等形式,提高代表履职意识,杜绝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四、优化履职环境,提供履职保障。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优化代表履职环境,为代表活动提供坚强保障。首先,是时间保障。大部分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仅靠业余时间是不够的。为此,人大主席团每年对代表活动要作出周密安排,在代表参加活动之前,把议题提前通知代表做准备,对代表活动时间,要做出明确规定。其次,是财力保障。由于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不兼薪,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第三是法律保障。法律赋予了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力,对不支持代表执行职责,不接受代表监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是地点保障。代表活动需要场所,要积极推进“人大代表之家”的创建工作。按照有场地、有牌子、有制度、有活动、有台帐的要求,大力推进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使之成为代表学习培训的基地,联系群众的纽带。
对人大工作报告的建议意见篇四
这次会议,是将县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县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会议。县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共收到涉及政府工作方面建议56件,会后收到1件,经整理合并为52件。其中:交通方面的14件,文教卫方面的8件,财经方面的4件,农林水方面的14件,旅游方面的4件,政法综治方面的3件,其它方面的3件。代表们提出建议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关注经济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议内容更加关注民生,广泛反映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这对办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继续坚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县人大会一直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非常重视,一是进一步改进了代表建议的交办形式。在坚持代表大会闭会后向政府交办的基础上,县人大会还将代表建议按内容分解到各工委,加强调研,对口督办;二是加强与代表的沟通。每年县人大会都对县人大代表进行一次集中走访,重点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建议,对重点建议和答复后代表意见较大的,县人大会有关工委都及时与代表沟通协调,尽量让代表满意。县十五届人大五次次会议代表提出建议43件,到去年底,基本办理完毕,其中:已经组织实施的26件,占60。5%;列入计划适时组织实施的13件,占30。2%;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办理的4 件,占9。3%。建议办理答复率100%。
根据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对今年如何办理好代表建议,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理水平,我再讲几点意见。
1、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推进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真正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途径,作为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要不断提高认识,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2、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
这次会议之后,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要共同研究,把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为重点建议进行办理。对重点建议的办理,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办理重点建议应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调查研究,提出的措施办法要征求代表的意见。六月中旬市人大会将集中听取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建议情况的汇报,各承办单位要在九月末前,将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涉及所联系的政府部门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积极参与督办和检查工作。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互通信息,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和综合工作,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努力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各承办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分阶段做好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采取走访、座谈、信函、电话等方式,主动向代表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主动邀请代表直接参与建议办理工作,了解代表提出建议具体想法和要求,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达到双向互动的良好效果。五月中旬市人大会组织人员深入到县(市)区走访、座谈,重点了解代表对建议答复情况,征求提出建议代表对答复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反馈。
5、加强督办和检查,突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随着代表履职水平的不断提高,代表更加关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提出的建议涉及面比较广,对一些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有的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需要下大力气,才能解决。对于一些前瞻性的建议,解决起来需要有一个过程,应提出工作目标;对解决有一定困难的建议,承办部门要多做调查研究,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对年内不能解决的,应制定计划,落实措施,跨年度继续办理。要加强跟踪督办和督办检查,切实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市人大会将于今年十月份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报告。
同志们,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时效性都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一个巩固、两个领先”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扎扎实实地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以实际行动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做好服务,为坚持和完善^v^制度做出新的贡献!
对人大工作报告的建议意见篇五
了解到,今年^v^,^v^代表、广东昭信企业集团董事长梁凤仪提交了《关于对的“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的建议》。
梁凤仪建议,把“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不再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以使刑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激发民营企业坚定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信心,充分体现《刑法》在民企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根据《^v^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及法律后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梁凤仪认为,相较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高,最高刑罚轻。在开放改革之初,为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划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量刑起点和刑罚有所区别,侧重大力打击“贪污罪”,以肃清公职人员队伍风气,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受侵犯。而对非公经济,则以抱着开放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处事方法,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为量刑依据标准,几十年来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做出了有力的贡献。
而如今,随着开放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市场的开放自由度已大大改变,大量的农村人口已转向城市,就业面也从过去的单纯依靠国有、集体企业到大量涌向占有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经过30多年的成长,民企的经济成分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改革,多种混合型经济已成气候。因此,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的做法应要思考改变。
同时,侵占民企资金轻刑化,会造成侵占民企资金现象屡禁不止事件频发,急需刑法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净化社会空气,树立法律权威。在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型经济企业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需要刑法对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