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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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时间、资源和任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收支业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规范收支业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支出业务。
第三条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四条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一)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
(二)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有偿出租收入。
第五条本单位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
第六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设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
按时做好记账、算账、保障工作、如实反映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报;妥善保管财务账簿、会计报表及资料、保守财务秘密;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报销内容收付现金;每日负责盘清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按规定程序保管现金、保证库存现金安全;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印鉴;负责接收各项银行到款进账凭证;完成闭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一)财会科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1、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5、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
6、加强对收入业务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帐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二)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合同协议签字
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
(一)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和省、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征收。
(二)编制征收计划。业务部门依据上年征收情况编制本年度征收计划。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收入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坐支。
(一)票据、印章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
(二)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替代。
(三)票据应当按照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保管人员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票据销毁手续。
第九条支出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与职责
日常办公用费归口部门为办公室;
第十二条科室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科室、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制度是单位内部收入、支出及债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收入、支出工作,提高资金收支的效率与效果。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征信在本质上属于 信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 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征信体系是指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借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也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业征信业务即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也可以是某独立法人的专业部门,包括 信用信息登记机构、 信用调查公司、信用评分公司、 信用评级公司。
征信业务又称信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 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
信用记录又称信用查询,是指征信机构利用数据库技术采集、汇总企业和个人借、还款历史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的业务。
信用调查 又称信用咨询,是指征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依法通过信息查询、访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价被调查对象信用状况的活动。
为加强对单位收支的管理、规范单位的收支核算,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单位每年编制收入预算。预算的编制由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各有关人员,按照当年审计工作任务,并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及本年度相关因素进行测算和编制,报领导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作为单位本年度预算收入的依据。年度内要调整收入预算,应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条每年均需编制支出预算。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主、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原则。做好每年经费支出预算,财务部门与各个部门根据任务,有关标准和定额,正确编制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核批以后,作为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三条单位的各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重大项目的安排使用,建立集体讨论审批制度。
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各项支出的使用应划清资金渠道分别列支,对项目支出(如贵重仪器、设备)均应事先进行可行性讨论,专项安排支出。提倡费用包干办法,提高干部的节支意识。
第四条本单位对各项经费支出,都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节约,安排使用,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馆领导和有关人员都应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使单位的支出管理制度得以顺利贯彻落实。
(一)医疗工作效率
2020年1-11月下大陈总院和上大陈分院门急诊人次为12009,较去年同比下降6.54%。医疗工作效率=门急诊人次 12009/每执业医师7=1715.57,较去年同比下降6.54%。
(二)均次诊疗费用
2020年度下大陈总院和上大陈分院门诊业务总收入81.29万元,较去年同比下降20.78%;其中药品收入为65.60万元,占医疗总收入比例为80.70%,较去年同比下降0.71%。门诊均次费用67.69元,同比下降15.24%;处方平均金额38.46元,同比下降13.61%。
(一)急诊质量管理
1、急诊设置 急诊组织完备,急诊室为独立分区,设有急诊观察床,急诊标志醒目。急诊室配备除颤仪和心电监护仪,并对抢救设备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做到有效运转。
2、海上救护 由于海岛特殊的地理环境,海上救护一直是我院医疗工作的重中之重。2017年7月3日我院联合区应急办、区卫生计生局、椒江海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东海救131轮、台州市立医院共同举行椒江区海上搜救暨医疗救治应急演练活动。从加强急救人才培养、充实医疗急救设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提升医疗救护水平、便捷海上运输五方面确保海上救护的有序高效。今年1-11月我们已经海上护送危重病人10余例,今后将继续培养急救人才,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急救水平,以更好的应付危重病人的海上救护。
(二)院感管理质量
派专人参加每年的院感培训,建立了一系列的院感技术规范和制度。加强职工的无菌观念,强化无菌操作诊疗技术,对护理室、化验室、换药室、口腔科等高风险岗位定期组织院感专项学习。规范使用高压蒸汽灭菌器,做好消毒灭菌,杜绝交叉感染。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建设,规范医疗废物分类处置、储存、焚烧管理。
(三)药事管理质量
1、药品采购 我院所有药品均在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审核经销企业资质。
2、阳光用药 努力完成阳光用药各项指标,1-11月我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80.70%,较去年同比下降0.71%;门诊病人均次费用67.69元,较去年同比下降15.24%;其中药品费54.62元,较去年同比下降15.98%;处方平均金额38.46元,较去年同比下降13.61%。我院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为11.98%,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28个百分点;激素处方比例7.70%,较去年同期上升了0.85个百分点;静脉输液处方18.12%,较去年同期下降了0.01个百分点。阳光用药报表按季度汇总向社会公示。
3、中医药工作 今年中药房常用中药饮片品种达237种,中成药68种,并根据需求,不断增加中药品种。因今年疫情原因,台州医院的胡彩虹主任不能上岛来进行专家坐诊,现在我院发挥互联网+远程诊疗系统的优势,收集.预约患者和胡医师进行远程诊疗,开出的处方通过网络发送到我院中药房完成购药,深受老百姓的欢迎。今年1至11月中医门诊人次162,中草药收入20188.48元。今后将继续让更多的中医专家来岛坐诊,让岛上的患者在岛就可以享受专家们的中医医疗服务。
(四)医疗文书管理质量
成立处方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抗生素。按要求及时、规范书写,强调门诊病历、留观病历、急诊病历、护送记录等书写质量,要求急诊病历、护送记录时间准确到分。医务科按照《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和《医疗文书奖惩制度》每月抽查医疗文书,抽查结果与绩效挂钩。
(五)积极开展职工医保居家医疗护理工作
我区今年要求大陈镇卫生院今年年底之前任务为签约4例居家护理患者,经过大家的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已经签约4例居家护理患者,圆满完成任务,同时护理团队按照患者要求上门进行康复指导训练.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及卫生宣教.测血压血糖.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等服务,老百姓称赞不绝,认为这种居家护理的方式解决了他们的医疗康复护理问题,提高了其生活质量,又减轻了他们家庭的经济负担。今后我们将继续开展居家护理工作,让岛上更多的患者享受居家护理上门服务。
设立由院长带头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小组和医疗纠纷处置小组。制定合理、操作性强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严格落实医疗安全质量核心制度,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并逐步完善医疗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2020年我院开展了两次全体职工参加的医疗安全教育培训,并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专题会议,时刻绷紧安全医疗这根弦。我院2020年未发生医疗差错事故。
我院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在全国两会和台州文明卫生城市复审期间,严守安全生产红线。通过广告牌、橱窗画报等形式向岛上居民宣传无偿献血工作。按照区卫健局工作要求,组织我院职工踊跃参与无偿献血,圆满完成局里要求的指标任务。
(一)120院前急救站点 2020年1月15号,台州市急救中心大陈镇卫生院急救站点正式启动,急救站点的建立极大的提高了大陈镇卫生院的院前急救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截至目前已出车17次,接诊病人17人次,今后最大限度地满足院前急救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需要,为“两个大陈”建设保驾护航。
(二)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 为贯彻落实2020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扩面300个”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椒江扩面设立4家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扩大便民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缓解山区、岛屿等群众“购药远、购药难”问题,在大陈镇创新设立“三医联动”模式。主要运作模式为借助“互联网+”和台州市健康一卡通平台,将线上与线下的服务结合,通过搭载智慧健康诊亭和智慧药柜,实现基于云诊室、云支付服务提供从预约、在线诊疗、开立处方、取药、医保结算支付的一站式互联网医疗服务,将医疗、医药、医保全链条打通,实现“三医联动”。2020年9月29号上午在大陈岛召开了送药进岛“三医联动”工作新闻发布会,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岛上群众和游客只需使用指纹或注册账号就能完成云诊疗、云处方、云支付,取药和支付只需“扫一扫”就可凭核查信息以微信、支付宝等数字支付方式完成取药和医保报销,深受岛上群众和游客的欢迎。
(一)加强人才梯队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才梯队的建设规划,培养更多优秀的青年人才,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全面剖析本院各科室人才梯队现状,对重点紧缺科室如全科医生.影像超声.中医.妇科.检验等科室进行人才培养,通过考试录用.定向规培。规范化培训.科室整合等方式优化人才梯队建设。
(二)继续与医联体牵头单位台州市立医院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专家坐诊等方式,完善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和中医科等诊疗科目,开展相应门急诊服务和适宜手术,满足岛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需要,强化急救、全科医疗、儿科、康复和中医药等服务,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本院派骨干医务人员到台州市立医院进修学习,扎实开展业务培训,积极为本院培养专技人才,增长医疗知识,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大陈岛老百姓。
(三)继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深化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四)继续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严格控制各项阳光用药指标。每月对医生处方用药指标进行考评,与绩效结合。
(五)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六)继续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
(七)继续加强院感、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工作。
(八)继续加强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提升医务人员医疗素养。
(九)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分局又好又快的发展,2012年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将结合2011年度工作实际,经分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局设立三个执法监管科室及一个执法管理科室。执法监管科室的主要任务为开展行政执法及小作坊的监管。执法管理科主要任务为:管理案卷负责卷宗归档、保管、受理立案及登记,负责案件的初审、审理及结案的报送工作;负责12365举报投诉受理;执法报表信息报送及小作坊审核申报及登记工作。
第三条 执法领域分行业和小作坊监管区域。行业为农资、特种设备、建材、3c强制认证、食品、纤维。执法监管科长长为科室负责人及小作坊监管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所担负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监管责任。行业领域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划分具体为:稽查一科担负行业领域为食品、纤维;小作坊监管区域为沈集鎮、马良镇、高阳镇、李市镇、沙洋镇。稽查二科担负行业领域为建材、3c强制认证;小作坊监管区域为官当镇、毛李镇、后港镇、拾桥镇。稽查三科行为领域为农资、特种设备;小作坊监管区域为五里镇、曾集镇、十里镇、纪山镇。
收。
第五条 分局对案件实行查处登记制度,即任何案件查处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分局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该案件并罚款1000元。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分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局监督科初审,初审通过的案件,由分局统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七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严禁私自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者联系;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报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由两人以上人员参加。私自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联系的,一经发现作待岗3个月的'处理。
第八条 办理案件要严格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案件办理结束后15日内(以罚款票据时间为准)应整理完善案卷材料,并在分局案件登记表中完成各项记录,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案罚没收入不计该科任务。
第十条 罚没物品和带样物品应当在72小时内上交物品保管员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禁止收钱不开票、打白条,罚没款直接由行政相对人交局财务室,若特殊原因需执法人员代收,应当24小时内上交财务室,严禁挪用。
额。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执法人员要令行禁止,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案件的费用是实际收入的3%,对完成任务的科室奖励该收入的1%,由科室负责人支配。
第十五条 分局为鼓励执法人员办好案、办大案,提高办案质量,设立大案奖及超额完成目标奖。
大案奖:个案收入达到3万元以下的,奖励该案收入的2%。5万元以上的奖励该案收入的3%,奖励3000元封顶。
超额完成目标奖: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科室,5万元以内的给予超额部分的10%进行奖励。5万元以上的给予超额部分的20%进行奖励。
第一条维护好综合市场、服务社、xx餐厅等经营网点的正常工作和经营秩序,保证经营项目(品种)齐全,保障对校内教职员工的副食、日用品等物资的供应,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第二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一律不得会客,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聊(业务座谈除外)。值班人员着装整齐,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严格履行职责,回答问题清楚、准确,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三条严格执行财务和有关票证管理制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有乱收费和短款少款现象发生,不得出现收款不开发票的贪污行为,支付清楚,收款项目具体清楚。
第四条保持经营环境和容貌整洁、干净,保持每天24小时内,经营区域无杂物、无臭味。摊档位序号醒目,宣传标语、经营门牌、经营广告等内容具体、健康、规范。
第五条工作(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做交易,自觉维护单位利益。处理买卖纠纷时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维护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证自主经营职工的采购(进货)用车。依据经营协议,须提前一天填好用车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出车,并按规定收取车公里费。
第七条员工必须爱护经营区域设施和公共建筑设施,保持经营环境规范、整洁,维护好正常的工作和经营秩序。保护集体利益不受损失。
第八条员工无事不得私自外出,有事需外出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外出,并按时归队。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夜宿的须提前按级请示后执行。
第九条员工严禁在办公场地和临时工住宿内使用与工作和生活无关的电器、燃气用具。违者除没收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员工认真学习业务(管理)知识,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想办法,出主意为单位的经营创收作出贡献。树立勤俭节约、兴废利旧、勤工自建,善于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一条员工严格遵守安全防事故制度,按安全常规履行业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有效处理,预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员工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管理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和单位的各项活动,增强岗位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思想水平。
今年1-5月份,门、急诊总诊病48.8万人次,收治住院1.3万人次,抢救成功率89.9%。
年初,我院制订了××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意见和纠风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全院“××年治理商业贿赂和纠风工作会议”动员大会,观看《医德医风警示录》,并逐级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每位员工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反腐倡廉,树行业新风的氛围。
医院深入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修改了院长查房的方式、内容和标准,实行行政、医疗、护理“三结合”的值班制度,增购了b超机,加强医患沟通,改进工作流程,延长服务时间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受到患者一致好评。
为加强医保管理,每半月统计、分析、公布各科室医疗保险指标完成情况,实时、动态、分层及宏观控制合作医疗病人的费用,上半年大部分指标均控制在较理想的水平。
上半年,医院重点抓好医疗核心制度,全面推行总住院医师24小时驻院制及新毕业生24小时待班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临床药品使用规范,严格控制药品比率,每月公布各临床科室药比及统计分析报表。至5月止,全院药比下降了3%,初见成效。
大力开拓特色专科业务,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各专科开展了一大批新技术、新项目推动临床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急救技能不断提高,多科协作抢救成功率进一步升高,显示我院综合抢救能力已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专设质控人员每天深入病区进行护理质量督查,举办护理文件书写规范培训、“三基三严”培训和新毕业护士规范化培训,树立“善待病人就是善待自己、善待亲人”的服务观念,推广“五个一”服务模式。在“5·12”国际护士节中,××被评为“××省优秀护士”,13人分别被评为××市和××区优秀护士。
上半年我院重点推进“健康进社区”,充分发挥“方便”、“便宜”优势,社区门诊平均每处方费用降幅达12.3%。5月顺利通过了××省全科医学教育社区培训基地认定评估。医院的体检中心提供多种体检形式及多层次的体检套餐服务,深受各单位的青睐,凸显优势。
我院顺利通过评审,成为××大学附属医院,5项科研课题通过了专家鉴定,其中1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次改貌方面,医院新建了病案室,完成了双回路供电系统和20xxkva配电扩容改造工程。信息建设稳步推进。医院不断丰富文化建设内涵,召开了六届六次职代会,举办了迎春文艺晚会、卡拉ok比赛、瑜伽班培训等,增强集体凝聚力。后勤物资供应和设备维修及时到位,并开展了消防疏散演练,全面提升火灾的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上半年,医院在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外六科被评为××市先进集体,收费组、外一科被评为巾帼示范文明岗,××被评为市模范员,××被评为市“三八红旗手”。下半年,医院将在深入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进一步推进管理年活动整改工作,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团结一致,开拓进取,共同唱响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的凯歌。
店内物品主要包括商品实物、宣传资料和桌椅等。
(2)宣传资料前台导购负责保管、发放;
(3)每个员工需维护所辖区域桌椅,应经常清理和维护。
超市卫生管理
1、维护店面的`清洁,任何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应由前台导购负责清理;
4、物品摆放要整齐、美观。
超市安全管理
1、随时注意烟头火星、以免引起火灾;
3、收取的押金、支票必须当天存入银行;
4、下班后应该注意关闭门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留值班人员。
超市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为规范超市管理制度,保障超市业务开拓的顺利进行,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度本制度。
7、空调、音响、电视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保养,配有投影仪的超市,超市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操作,不允许他人动用,并要求按操作说明书进行定期的维护、清理。
8、员工损坏或丢失超市办公设备,价值超过30元以上__元以下的如丢失,按原值赔偿;__元以上(含__元)按原价值的80%赔偿。
人员管理制度
f超市人员的职业素质
1、爱岗敬业
2、严以律己
3、以诚待人
4、创造性积极工作的心态
5、创造性思维
6、持续学习
f超市员工行为守则
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自律;
讲究诚信、好学上进、追求卓越;
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奋发进取;
讲究礼貌、注重仪表、尊重他人;
追求理想、淡泊名利、无私奉献;
崇尚道德、包容意见、团队协作。
f超市员工文明规范
着装整齐、方得体、配戴胸卡;
环境优雅、干净整洁、摆放整齐;
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克己奉公;
诚实待人、乐于奉献、实现价值。
f超市员工仪表仪容
为使超市员工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及精神风貌,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进入工作角色,体现超市整体形象和超市文化,要求超市员工都要遵守此规定。
1、头发:干净无异味,不漂染异色,不留怪发型
2、脸部:清洁无异物。
3、手:清洁、无过多饰物,女员工如染甲只能染无色或淡色指甲油。
4、着装:要求干净、平整、无皱褶、无掉扣开线处,领带不松散。
5、胸牌:必须佩戴左前胸,且端正。
6、行走:脚步轻快,靠右侧行走,不奔跑,遇客人或上级放慢脚步。
2、超市管理规章制度
为使管理制度与人事考核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特制定如下的行为标准:
1、三不进卖场:不穿工作服不进卖场;不佩戴工号牌不进卖场;仪表不注重,衣帽不整洁不进卖场。
2、三条铁规矩:商品必须上齐、丰满、卫生;顾客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以理服人,理直气和;定位定岗,不集扎堆闲聊,不说笑打闹,不抢购快讯商品。
3、三个必须这样做:待客必须有礼貌,有敬语,有五声;说话诚实,助挑选,当好顾客参谋;认真执行便民措施,保证顾客满意。
4、衣着要求
a、个人卫生:外表朴实、干净、整洁,发式要求朴素方,并保持头发清洁。
b、制服:公司为所有员工统一配备制服,全体员工必须保持制服的干净、整洁。
c、工号牌:公司将发给每位员工工号牌,它是每日着装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您上班时未佩戴工号牌,将会受到公司的警告处罚,若遗失,则必须重新补办,并缴纳工本费五元。
5、员工购物/包装
a、员工只可在筏作时间购物,也不可在用餐时间内选购。
b、所有员工的包袋在进入和离开卖场时间均接受检查(购物需在营业时间内进行)。
c、所有员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购买损坏的商品。
d、当快讯商品紧缺时,所有员工必须把利益让给广顾客,而不得私占、多占紧销商品。
业务管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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