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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自公安机关成立以来,枪支一直是其重要的工作工具,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那作为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如何理性地使用枪支,既保证自身安全,又给民众带来安全感呢?在本文中,将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简析公安枪支使用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规范操作标准
在公安机关枪支使用中,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保障安全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在执勤中,我切身体会到,应该在枪支携带、装备、使用等多个环节上建立完善的制度,并按照标准操作流程严格执行。以这种方式规范操作,不仅提高了执勤民警的技能和素质,也降低了不必要的意外发生概率,规避了安全隐患。
第三段:严谨的训练体系
枪支的使用不仅需要规范的操作规程,还需要尽可能的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民警的枪支训练是更重要的环节。在训练中,我们必须把手中的枪作为朋友,因为我们需要与其紧密地合作,做到操作娴熟,选击准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快速、准确地完成公安职能工作。如果民警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失控或使用不当,势必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严谨的枪支训练体系至关重要。
第四段:回避恐惧心理
除了规范操作和经过训练外,公安民警使用枪支还需要回避恐惧心理。执勤民警参与各类执法行动时,可能会遇到各类突发事件,但惟有冷静应对才能降低情绪波动,正确处理问题。而过度的恐惧心理会妨碍民警采取有效措施,也可能导致枪支使用不当,甚至是事故的发生。因此,公安民警应在工作中学会正确的情绪调节和掌握枪支使用的技能,从而战胜恐惧心理,更好地执行执法任务。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公安枪支是维护社会安全最为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制度和精神,通过不断学习、练习,培养严格纪律的思维方式。仅有规范的体系和科学的训练并不足以确保民警使用枪支时不会出现问题,一个执勤民警在使用枪支前更应该注重自己的思想建设,去掉恐惧和紧张,培养出能够清醒掌控局面的良好心态。在保证民众安全的前提下,也要时刻将自己的安全和团队的安全放在首位,以更加高效且安全的方式出彩完成自己的工作。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有效地管住配枪资格 ,发挥警务督察的作用 ,落实管理制度 ;加强警务技能培训 ,增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 ;关注民警的身心健康 ,加强队伍建设 ;为民警依法使用枪支 ,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等措施 ,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 ,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安机关枪支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在这个过程中,公安人员常常需要使用枪支来应对突发情况。在公安工作的多年中,我也有幸参与了不少枪支使用的实战操作,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枪支使用前要注意的事项
在使用枪支前,我们首先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检查枪支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已经安装好子弹,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其次,需要对周围环境做好评估,判断枪支的使用是否会影响到周围人员的安全。最后,在确定了枪支使用的必要性后,才可以进行操作。这些准备工作的落实,能够有效防止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三段:枪支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使用枪支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稳定,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枪支的使用一定要准确、迅速,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在使用枪支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而且,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准则,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量避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四段:枪支使用后要做好的收尾工作
枪支使用结束后,我们需要彻底检查枪支是否损坏、是否有弹药剩余,是否放置在安全、指定的地方。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枪支,要及时保管好,避免被非法人员获取。做好这些收尾工作,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第五段:总结
公安枪支的使用涉及到的职责和风险都是非常大的,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同时,我们也要时刻提醒自己,枪支使用既不能滥用也不能失之轻率。只有在严格遵守标准操作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公权力责任,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事关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事关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密工作领域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手段不断更新,任务不断加重。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做好基层保密工作应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保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保安全、促发展。当前,既要保证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又要促进资本、人才、信息、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有序流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无密可保”和“有密难保”的错误思想,掌握好“保”与“放”的尺度,防止只讲保密不讲开放和只讲开放不讲保密的片面倾向。做到保而有序,放而不乱。使保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不竭动力。保密工作亦如此。我们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好保密工作多年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另一方面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牢固树立保密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借鉴新经验,制定新对策,不断创新保密工作思路;
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要求,健全保密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密水平,不断创新管理方式。
三是正确处理好一般与重点的关系。保密工作任务繁重,并且点多面广线长。当前,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一般性保密工作,另一方面要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落实好重点人员、重点部门、重点秘密信息的保密防范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保密工作。重点人员主要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管理,不断增强保密意识;
重点部门、部位要建立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涉密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重点秘密信息要确保不泄露;
重点涉密载体要加强管理,严防失盗。
四是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密工作正在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全方位的服务职能转变。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规范各项管理措施,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扩大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特别是保密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搞好服务;
积极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关键技术、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为经济建设搞好服务;
不断加强对各类大型活动的保密监督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为社会稳定搞好服务。
五是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实践的关系。保密工作者一方面要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现代科学技术和保密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做好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等高新技术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不断提高基层保密工作水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安机关的职责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公安人员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过程中,需要使用枪支来执行公务。然而,枪支的使用需要极高的技巧和谨慎,以确保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公安安全使用枪支至关重要,下面从心得体会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对于枪支的认识是使用枪支安全的基础。公安人员需要充分了解枪支的构造、性能和特点,掌握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一种武器工具都应该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使用,对于枪支更是如此。只有详细了解枪支的使用原理和特点,公安人员才能在使用过程中避免操作失误带来的危险。因此,公安人员应当加强对枪支知识的学习和总结,以增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
其次,枪管控制是使用枪支的关键。在实际执行任务中,公安人员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状态,并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控制枪管。枪管控制不仅包括枪管的指向,还包括枪管的姿态和持枪的状态。只有始终保持枪口指向不会伤害到群众和自己,才能保证枪管的安全。同时,在持卡枪支过程中,公安人员应当注意保持持枪姿势的稳定性,确保枪支不会销脱。
此外,心理素质训练是使用枪支的重要一环。使用枪支是一项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和应对能力至关重要。公安人员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训练,以确保在极端情况下的自控能力。心理素质训练不仅包括对枪林弹雨环境的适应,还包括在各种恶劣条件下的反应训练。只有经过高质量的心理素质训练,公安人员才能在执行任务时保持冷静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最后,定期维护保养是使用枪支的必要条件。枪支作为一种机械装备,需要定期维护保养,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性能。定期检查枪支的各个部件是否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以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性。只有保证枪支的正常维护,才能确保其在关键时刻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公安安全使用枪支对于保证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公安人员要充分了解枪支的性能和特点,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控制枪管,通过心理素质训练保持冷静和应对能力,定期维护保养枪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高公安安全使用枪支的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一、新时期给保密工作提出更多新的难题。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种发展趋势可以简单概括为: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及信息网络化。当今时代又被称为“信息时代”,大洋彼岸发生的事情只要几秒钟我们就可以知道。这使我们的保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所谓机遇,就是科技手段的运用使保密工作得到发展和进步;
所谓挑战,就是各种科技手段的迅猛发展增加了保密工作的难度,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新时期保密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保密与交流的界限划分越来越不清楚。“应该保住的保住,应该交流的交流”是保密工作的原则之一。不能为了保密,就不公开、不交流。保密是暂时的、相对的,公开、交流是绝对的、永恒的。经济全球化使得保密与交流的界限难以掌握,这无形中增大了保密工作的难度。二是信息安全面临巨大挑战。当今时代,信息网络化使信息和安全的关系显得越发密切。特别是因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而造成失密、泄密的事件十分频繁。为此,国家保密局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关于加强计算机管理的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网的规定》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问题。
无时不有。因此,要加大保密宣传教育力度,经常组织单位人员学习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利用各种时机敲“警钟”,使全体人员认清:保守国家机密不仅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更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的大事。同时,要经常利用失泄密的典型案例,进行保密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忧患意识,绷紧有密必保这根“弦”。
四、加强保密技能学习,养好良好工作习惯。广大保密工作者和涉密人员要不断学习保密知识,严格按章办事,熟知和掌握各种文件的收发、登记、清退、销毁、归档等操作规程,熟悉并认真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保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区分工作用和个人用的优盘和计算机,杜绝混用,在工作中接触的涉密电子文件,要及时清理,该归档的要及时归档,不能私自留存,离岗及调任时要对自己持有的涉密载体进行清理,有关部门应监督其登记、交接,不留隐患。
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 肖锋涛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信息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和社会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在部署全国信息化建设中,把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提上了战略地位,指出要一手抓信息化建设,一手抓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尤其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更深刻理解了加强公安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在日常工作中,计算机被广泛迎用,其中存在的泄密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我国现阶段,计算机和网络关键部分的核心技术还要依靠进口,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技术大国有能力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在我们进口的网络设备上安装监听程序,从而达到窃取我们在网络上传输的秘密信息的目的。除了硬件方面存在劣势外,软件也问题很多,病毒感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病毒输送到涉密计算机上,造成整个网络瘫痪,涉密数据全部丢失或传输出去。因此要求我们加强保密管理,在管理上狠下功夫,用管理来弥补硬件上的不足。
四是新的形势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保持清醒和冷静,认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密工作做的更好,为我局公安重点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局公安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五是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局域网络的管理。对计算机和局域网络必须有专人管理。当本部门计算机通过通信线路向其他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应采取安装防火墙等技术保护措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公安部门的责任也变得更加重大。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公安人员需要使用枪支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然而,枪支的使用需要谨慎和规范,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枪支技能,还要有正确的心态和态度。在这个过程中,每位公安人员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下是一些关于公安安全使用枪支的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意识是使用枪支的首要条件。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安全教育,要求每位公安人员深入了解枪支的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枪支前,公安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弹夹和枪膛是否清空,枪支是否损坏等。此外,使用枪支时要注意周围的环境,确保射击不会造成无辜人员伤亡。安全意识是预防意外的关键,也是公安人员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基础。
其次,良好的枪支技能是能够胜任公安工作的重要条件。公安安全使用枪支需要对枪支的使用和射击技巧熟练掌握。在每天的训练中,公安人员会不断强化射击技能,提高命中率和射击精度。通过实际操作和模拟演练,公安人员提高了自己的反应速度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同时,公安人员还学习了如何正确使用不同类型的枪械,以及如何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射击。全面掌握枪支技能是公安人员使命必达的保障。
此外,公安人员在使用枪支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决策能力是公安工作的重要能力之一。在危急时刻,公安人员需要快速判断和做出正确的决策,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当面临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公安人员需要冷静处理,掌握好射击时机,避免误伤无辜。同时,公安人员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合法使用枪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冷静和理智的思考是在紧急情况下正确使用枪支的关键。
另外,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也是公安人员使用枪支的重要素养。在公安工作中,团队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当发生突发事件或犯罪活动时,公安人员需要密切配合,有条不紊地执行任务。在使用枪支时,公安人员要与其他队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突发情况。公安人员之间的信任和默契是团队合作的核心,也是有效使用枪支的保障。
最后,公安安全使用枪支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随着科技的发展,枪支的类型和使用手法也在不断更新。公安人员必须积极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及时适应新型枪械的使用。此外,公安人员还应当关注国际公安领域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经验,提升自身枪支技能和素养水平。只有不断追求进步,公安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总之,公安安全使用枪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安全意识、枪支技能、冷静理智、团队合作和持续学习。公安人员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心得体会,并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素质。他们始终坚守“维护社会安全、捍卫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的管理,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安人员有时需要使用枪支。然而,枪支的使用必须慎重,并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绝不可滥用。在我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深切体会到公安安全使用枪支的重要性。首先,我们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在遇到危急情况时使用枪支是合理且必要的。
二、绝对不可滥用枪支权力
公安人员在特殊情况下才有权使用枪支,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滥用这一权力。相反,我们必须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是保护治安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胁或其他无法用其他方法解决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使用枪支的措施。滥用枪支权力不仅会给社会造成伤害,也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因此,我们在使用枪支时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确保是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三、遵守枪支使用的严格规定
为了确保公安人员在使用枪支时的安全和合法,公安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我个人认为,遵守这些规定是我们安全使用枪支的基本要求。首先,我们每个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和考核,确保掌握了正确而安全地使用枪支的技能。其次,我们必须定期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培训,确保明确了自己的权责边界。最后,我们必须遵守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包括保护好自己的枪支,不让它落入非法势力的手中。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
四、注重枪械安全与自我保护意识
虽然我们被授权使用枪支,但我们也必须时刻注意枪械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提高自己在危险环境中的应变能力。在执行任务前,我们应该检查枪支是否正常工作,弹药是否充足,并确保枪械的安全位置和保险器状态。此外,我们还要注意枪支的保养和故障排除。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加强自身的体能训练,提高射击命中率和反应速度,以及掌握自我防身技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危机时刻能够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五、及时反思与心理调适
使用枪支是公安工作中的一种特殊行为,可能导致一些负面的心理影响。因此,在使用枪支之后,我们需要及时反思和调适自己的心理状态。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我们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后续处理。此外,我们还要加强与同事和家人的沟通,分享工作和心情上的压力,避免出现心理障碍。经常参加心理辅导和身心健康活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工作的压力和挑战。
总结起来,公安安全使用枪支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公安人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自律。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合理而必要地使用枪支,还要注重枪械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此外,我们还要及时反思和调适自己的心理状态,确保身心健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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