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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以及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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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近代以来,儒家伦理的反思,成为中国思想界最引人注目的一道学术文化景观。翻检一下近代以来中国思想史研究的主要文献,可以发现在儒家伦理的构成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相关性分析主题下面,浩如烟海般的研究成果。但是,就这种研究的结构分类来讲,则并不是令人满意的二元对诘式的论述:要么儒家伦理因为其道德理想主义有益于现代化,因此值得为之辩护。要么儒家伦理因为其伦理中心主义有碍于现代化,因此必须批判。辩护是捍卫性的,批判是拒斥性的。但是,从儒家伦理的历史构成与现实的可能影响而言,这种研究进路都是值得再检讨的。本文正是在意图突破这种二元对诘思维的基础上,对于儒家伦理的双旋式结构[1]--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在贯通的基点上进行分别的分析。从而将儒家伦理的内涵作适当的分割,将其具有现代性的道德理想主义加以张扬,而对其从消极的一面影响古典中国历史进程的伦理中心主义加以摒弃。
一、两种倾向
这种分解,当然需要建立在对于儒家伦理的近代分析加以清理的基础上。这是因为,近代以来对于儒家伦理的分析,已经形成了某种支配人们对待儒家思想的惯性思维。不清理这种惯性思维,就不足以促使人们形成合理看待儒家伦理的理性眼光。而且,不进行这种清理,我们也无法走出以二元对诘的方法对待儒家伦理的方法困境,将儒家伦理的历史内容完整地还给儒家。进而,在提供一个儒家伦理思想的完整图象的基础之上,来讨论儒家的“现代”处境问题。
这里所说的双面受敌,则是指儒家既要对付来自单纯的夸奖带给它的不实之誉,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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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围绕推进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执行审计。
二是围绕促进提质增效,深化财政审计。
三是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
四是围绕维护经济安全,加大对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
五是围绕推进共享发展,抓好民生审计。
六是围绕推进绿色发展,强化资源环境审计。
七是围绕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更加关注体制机制性问题。
根据上述要求,20__年度市审计局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如下:
(一)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推动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促进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动财政政策贯彻落实。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推动完善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绩效和水平。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行为,保证基金安全完整和运行效益,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揭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支出及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促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六)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主管单位20__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施审计,推动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绩效。
(七)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审计。加强和完善决算管理,促进提高部门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八)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促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促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到位、分配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住房保障权益。
(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要求组织实施,促进惠民政策贯彻落实,推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十一)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要求组织实施,促进落实国家和本市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
(十二)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四县发展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促进中央对口支援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援疆项目按期保质地顺利实施,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规范高效和公开透明。
(十三)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基础设施项目跟踪审计。强化源头监控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十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援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罗寒光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第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
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中国50年代初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仅是城镇部分职工且对部分人的保险福利水平过高,从而造成了劳动者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数十年,因而,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二、普遍性原则。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第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第五、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当然,我们强调的有所区别并非歧视,与普遍性原则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则指的是质上的普遍性,即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城乡有别原则则强调的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与措施,而且应该特别强调对乡村之弱势群体给予特别重视与关注。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据统计,截止到3月底,养老和失业两项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累计达133亿元,其中很大数量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长官决定而被挪用、挤占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此外,从立法角度,还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应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是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量,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2)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不够,在此有必要单独论述。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而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如果不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成效很难评判。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提高。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几乎为零。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从富裕的、接近城市的农村开始,逐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要把农村这一块完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尚需一段相当长的历程,目前仍应以自愿、自助为主,但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鼓励和加强引导,切不可损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3)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提出的挑战越来越大,我国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在内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要求。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签定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的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我国为了更好的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必然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我国的调整也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一较高低,只能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
从道德的理想主义的视角看儒家伦理,儒家伦理确实不仅具有着现代性的义涵、甚至具有永恒存在的价值。这是因为,其一,道德的理想主义乃是一种基于“道德心”的理想主义。之所以说基于道德心的理想主义具有现代性价值,就是因为“一切言论与行动,个人的,或社会的,如要成为有价值的或具有理想意义的,皆必须依据此原意的理想而成为有价值的,成为具有理想意义的。”[14]人的尊严与价值皆依托于他的一颗活泼泼的道德心--一颗“生动活泼沭惕恻隐的仁心”。它是好善恶恶、为善去恶的根据。这对于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人来说都是没有例外的。其二,道德的理想主义还是一种“理性的理想主义”。所谓理性的`理想主义,不是指的与非理性相对而言的理性,也不是指的理论理性或逻辑理性,而指的是能够“抒发理性指导吾人之现实生活”的来自仁心而又超克习性的、具有自然去私为公、客观正义特点的普遍律则。[15]在此,理想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相互对应性特点凸显无遗。无疑,这对于总是处在人--己、义--利关系结构的人类来讲,具有着指导人们处理人际关系与义利关系的作用。只要人类没有脱离这种关系结构,那么,道德理想主义具有的某种指导意义就不会淹没。其三,这种道德的理想主义,还是一种直指实践的理想主义。道德心既是形上的、又是形下的。它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即它对于实践具有一种理论提升的状态。并且它既是实践的、又是理论的,即它对于理论具有一种透入实践的定位。因此,它将形上与形下、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统一于尽伦尽性的践履仁的过程之中。[16]就此而言,道德理想主义意图将理论与实践统合起来,提供给人们一个完善的道德生活指南。这对于遭遇道德实践源自理论原则、还是源自实践需要的难题的人类社会来讲,也是具有某种明显的导引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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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日趋增加。理论上讲,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具有强烈的社会需求和广阔的就业前景,能够实现高质量就业。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社会保障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却面临诸多尴尬,就业情况并不理想,甚至还有很多学生转做财务、金融、销售等其他行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社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人才?高校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如何改革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鉴于此,论文从需求导向为研究视角,探讨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一、需求导向型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
(一)社会对社会保障人才需求空前增加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并且呈不断扩大化的趋势。高等教育承担地社会提供高素质人才的重任,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突出“满足社会需求”的思想。
(二)严峻的就业形势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挑战
受高校扩招和全球经济危机的双重影响,高校学生就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根据现实要求更新人才培养理念,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提高学生就业率的根本所在。高校毕业生765万人,比上年增加16万人。就业形势非常艰巨。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发展急需人才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将不断地完善和提升。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更是一项长远的发展战略。同时,在社会保障危机和政府财力有限的双重压力下,社会保障发展该何去何从也成为理论界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领域,都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社会保障人才需求与需求导向型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模式
(一)社会保障人才需求的内容
从广义上讲,社会保障人才需求不仅包括市场经济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基本素质客观要求,也包括高校毕业生对自身就业领域和就业质量的内在需要。
1.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保障人才的需求
社会保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对遭遇年老、贫穷、疾病等社会风险的居民给予一定生活保障的社会政策,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专业人才需具备的素质。
(1)人文情怀与社保情结。社会保障制度天然注重公平,往往涉及公平权利的追求和弱势群体的保障。这就要求从事社会保障工作或研究的群体也能胸怀公平理念,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热爱社会保障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意识。
(2)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社会保障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强的学科,既涉及宏观政策的设计与优化,又包含微观上相关业务流程的操作。学科特点要求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劳动关系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又需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技能,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需要。
(3)学科基础与专业优势。社会保障是一个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学科。学科特点决定了其在课程体系设计上往往既涵盖各相关学科的基础课程,又有体现专业性的专业课设计。从这一点上说,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方案往往更能体现“宽口径、重基础”的特点。同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着手培养专业人才。由于专业起步较晚,不同学校往往是在原有学科基础上建设,出现了与不同专业课程交叉的现象,如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财政学、法学等等。这种形势下,如果社会保障人才的专业不突出,则在就业中往往面临与这些专业的竞争,优势不明显。因此,社会保障人才需要学科基础与专业优势同时具备。
2.高校学生对社会保障专业的需求
一方面,高校学生对社会保障专业的需求当然主要是满足其对知识的渴求和相关能力提升的需要,一般通过对师资力量、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甚至学校公共服务等方面体现,这是在校学生比较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学生完成学业走向社会时,其对专业的要求往往以就业指标表现,包括就业领域、就业难度、就业质量和未来发展前景,而后就业指标也往往成为影响专业生源的重要因素。因此,就业需求往往成为高校学生对专业最重要的需求。
(二)需求导向型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模式
顾名思义,需求导向型人才培养模式是以满足需求为导向,既要满足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又要满足专业人才自身的需求,而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是“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需求导向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在于能力导向,以培养学生能力为根本。我们认为,需求导向型人才培养模式是指以社会对高校大学生的能力需求为指导,通过能力培养平台建设,构建起社会需求、能力培养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有效结合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体系。需要注意的是,需求导向型不等于就业导向型。就业导向型往往以就业率为单一评价指标,导致人才培养体系和课程设计往往以实现高就业率为出发点,而忽视学科本身特点,也难以兼顾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往往使学生培养蒙上功利主义的色彩。需求导向型则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就业率与就业质量为具体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需求导向型考虑到学生的未来职业发展,能够将学生培养与其职业生涯规划有效结合起来。具体而言,需求导向型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社会需求与人才培养的定位结合。
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以人才需求为基础。从社会需求出发,社会保障人才必须以“德”为先,有良好的社会服务意识,同时在具备一定学科基础的基础上,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这样的人才定位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才是学生对就业质量的保障。
2.社会需求与学生就业的能力结合。
在充分了解和分析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将这些社会需求转化成学生培养的能力要求,并贯穿于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方法改进、教学环节设计等教学过程的全过程,为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确保学生能够顺利的就业,找到自身比较满意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工作岗位。
3.社会需求与学科发展的前景相结合。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需要借助于其他成熟学科的优势,短期内难以体现自身的特色和发展潜力。但是,从长期看,任何一个学科的成熟和持续发展都需要具有核心的支撑。一个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学科。以需求为导向培养人才,至少能够保证学科定位上的独立性和前瞻性,在体现专业特色的同时保持专业建设持久的动力。
4.社会需求与学生未来的发展相结合。
需求导向型人才培养模式不仅仅着眼于学生的当前,更注重学生未来职业生涯的发展。以需求为导向的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有意识地结合学生未来选择和职业规划开展,为学生提供选择的机会和平台;同时以就业能力为核心的培养理念,不仅能够确保学生找到工作、胜任工作,更为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提供了助力。
三、需求导向型社会保障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思路
(一)优化学生培养目标,突出专业培养特色
结合社会需求导向,优化学生培养目标,一方面,将德和能共同纳入学生培养目标要求,尤其突出了学生“公共意识”、“服务意识”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继续发挥现有强势学科基础,凝练鲜明研究方向,形成特色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基地。以河北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为例,其依托的财政学专业具有厚重的专业发展积淀和国家级教学团队,因此,专业特色上突出了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的结合,该专业也因此被评为河北省特色品牌专业。
(二)丰富教育教学资源,关注学生未来发展
1.设计满足需求的课程体系。专业课程设计上,体现出人才培养的特色,在《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核心课程的基础上,设置丰富的可供选择的选修课:如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政策方向,侧重宏观把握,可以为学生就业于政府公共部门做准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向,从公共管理视角入手,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运营进行研究,拓展在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就业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方向,通过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等课程安排为毕业生在人力资源部门从事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形成知识储备,等等。
2.建设与实际接轨的`实训平台。一方面,积极利用校内实验室积极建设实训平台,使学生熟悉业务操作流程,熟练操作实训软件,才能更快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开拓校外实践基地,建立与实践相关部门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的机会。
(三)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强调综合素质培养
培养学生同时具备问题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对于教育教学方法的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重视课堂教学,加大研讨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的比例。始终坚持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基本能力的重要阵地。在理论讲授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关注国内外各国社会保障的政策调整和改革动态,并在课堂上开展专题研讨,鼓励学生的观点争锋,一些争议性的改革可以采取辩论赛。同时,通过原创案例的开发和案例教学的应用,增强课堂教学的吸引力。
2.扩展第二课堂,开展以专题调查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实践。与其他专业不同,社会保障事关老百姓的生计,与实际联系比较紧密。通过社会调查活动、专题访谈活动不仅能够使学生更生动形象地了解社会保障实践中的问题,更能通过接触实际增强学生的专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学生学好专业知识具有非常大的帮助。
3.鼓励科研活动,建立以科研能力为基础的综合素质培养机制。社会保障的就业岗位往往需要学生不仅具备专业素养,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甚至管理能力。通过引导本科生参与导师科研活动,鼓励本科生撰写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等方式既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学生兴趣,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也能通过文献搜集和整理的能力、数据获取和分析能力、综合判断能力等诸多能力锻炼提升自身素质,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学生就业对社会保障专业的要求。以河北大学201x级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为例,大部分学生都参与过科研活动,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在升学(包括推荐免试研究生面试)和就业都有突出的表现,班级也获得省级优秀班集体的称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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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秋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和发展路径选择[j].(03).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经济转型期国有企业就业制度的变迁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
中国就业问题初探
明代传统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公民劳动权保障的宪政分析
中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体制研究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公民生存权之保障——以z村为研究对象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分析
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之法律探讨
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研究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当前高校教育改革的推行给高校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作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部分,需要高校财务管理人员能够积极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实践性探索,真正实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在当前高校预算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改革与实践,期望能够对高校预算会计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预算编制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进行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对高校事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预算编制合理、支出规范、管理科学,能促进高校发展,反之,则会造成浪费和损失,制约高校发展。高校必须重视预算编制工作,积极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改革预算编制办法,使预算编制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1]。
一、当前高校预算会计存在问题
1、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目前高校预算编报程序不够规范。预算编制没有一个规范的操作规程,部门问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不完善,没有建立一套真正自下而上、广泛沟通、环环相扣的预算编制程序。需要针对当前高校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规范,提出有效的方案,从而实现高校预算编制程序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2、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高校预算一般采用基数加增长法。与收入管理体制相比,高校的支出管理体制明显滞后,基本上处于传统形态,对资金使用方向缺乏指导性。高校现有的预算体制基本上运用“基数+增长”的编制方法,这种方法过分依赖基期数据,预算指标的松紧度把握不准,随意性大,如果原有基数不合理,就会造成新的预算年度经费安排不合理。
3、预算下达时间滞后。高校内部预算编制工作通常是春季开学后进行,一般要到3月或4月份下达,预算下达时,年度已过很长时间,致使年初预算执行带有盲目性。并且,由于预算编制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项目论证和需求调研,导致仓促制定定额,项目论证不充分,从而影响预算编制准确。
4、随意追加预算。由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同时在编制预算时,一般都留有一定的机动经费,导致用款单位频频要求追加预算,加上高校内部各部门间利益、目标不同,加大了预算执行的难度,造成随意追加预算,预算管理严肃性大打折扣,没有发挥应有的计划控制职能[2]。
5、预算安排没有充分体现中心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规定,学费收入用于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等基本教学经费不低于20%;普通高校的师生比、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册数、生均年迸书量等指标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些指标是衡量高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目前,高校的预算经费安排没有很好地体现高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的要求。
二、高校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与实践
1、建章立制,实现高校预算的制度化管理。首先,可根据现阶段的实际,建立健全校院(部门)二级预算管理体制。成本费用依其责任主体是否能控制分为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凡是责任中心能控制其发生及其数量的成本称为可控成本,凡是责任中心不能控制其发生及其数量的成本称为不可控成本。具体来说,可控成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可以预计,即成本中心能够事先知道将发生哪些成本以及在何时发生;二是可以计量,即成本中心能够对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三是可以施加影响,即成本中心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来调节成本;四是可以落实责任,即成本中心能够将有关成本的控制责任分解落实,并进行考核评价。凡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成本通常为不可控成本。属于某成本中心的各项可控成本之和即构成该成本中心的责任成本。从考评的角度看,成本中心工作成绩的好坏,应以可控成本作为主要依据,不可控成本核算只有参考意义。
2、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高校的预算管理素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高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行,竞争环境的巨大变化,使高校生存和发展环境发生了本质的改变。竞争的压力和发展的动力推动高校经营管理各方面适时而变,也冲击着高校传统的预算会计管理模式。成本管理的内涵发生深刻变化,其内容的管理要素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管理到战略管理,在近、现代最终完成了从传统成本管理到战略成本管理的演进[3]。
3、建立预算管理机构,加强对整个学校预算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许多高校的成本管理只限于教育领域和后后勤,对成本费用发生的其他环节缺少足够的关注,如对产品设计成本没有进行控制。其实,产品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产品设计是否合理,设计不合理、质量过剩会造成先天性浪费和损失。如果成本管理工作向技术领域扩展,那么成本控制将渗透成本管理的各个环节。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教学管理与高校基建项目与服务;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高校基础设施等。要加强对高校各个部门的预算会计管理,实现高校预算工作的全面性,通过建立高校预算管理机构,实现整个高校预算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4、将预算管理工作与高校内部各学院(部门)的考核和奖惩结合起来。每个不同的高校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来制定相关的考核和奖惩措施与制度,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并积极地运用到各个学院与部门中去,让这项制度真正是全校的制度,每个部门都是这个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要将预算管理的成效反馈到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实行考核制度。加强对高校各个部门的预算管理的成效考核,进行适当有效的奖惩制度[4]。让整个预算会计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完善,进而进一步指导高校各个学院与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引起高校管理人员的重视,没有完善的预算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实施就是空谈,更不用高校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结论
高校财务部门应与时俱进,紧跟高校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学校整个预算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基础,是关系整个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大事,一个好的预算必须遵循规范的预算编制规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影响预算编制的质量。
[摘要]社会保障专业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十几年来,其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培养满足市场需求的人才,促进社会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人才市场需求为视角,分析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机遇与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社会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人才市场;社会保障专业;培养模式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出专业的社会保障人才,我国于xx年开始设立社会保障专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开设社会保障专业的院校由最初的8所发展到170多所,办学规模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社会保障专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即社会保障专业做大后如何做强、做精、做出特色。而能否做强、做精、做出专业特色,人才市场是试金石。毕业学生能够适应人才市场需要,得到人才市场的认可和接纳,那么专业的办学无疑是成功的,否则专业发展将面临严峻困境。因此,以人才市场为视角,对社会保障专业培养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人才市场视角下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机遇
中国社会服务事业发展长期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与经济发展严重不协调,影响着社会的长治久安。21世纪初,国家意识到社会服务业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其支持力度,使社会服务事业有了长足进步。社会保障专业的建立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产生的,对我国社会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社会保障专业相对其他专业更具时代性,也更具有生命力。
(一)国家支持社会保障发展,重视社会保障专业办学
为使公民更加公平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离不开专业的技术人才。几年来,国家为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支持。我国社会保障专业发展虽起步较晚,但如果把握好发展机遇,利用好国家对专业发展的支持,社会保障专业一定能够很快成长起来,形成完善的学科体系。
(二)社会转型需要为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创造很大的空间
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个人、家庭等风险逐渐转变成社会风险,当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将出现动荡或混乱,损害社会持续发展。“艰难和复杂的社会转型,使中国社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并造成广泛、复杂和突出的种种社会风险。”[1]处在急剧转型期的中国需要建立制度化的风险化解机制,而社会保障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然而,我国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尚且不足,导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日益凸显的劳资、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风险得不到及时化解,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因此,社会保障制度虽面临人才困境的制约,却也为专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在就业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广阔的就业空间成为吸引优秀生源的重要条件,成为社会保障专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
(三)社会保障成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专业发展受到广泛关注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稳定,而且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存安全及切身利益,从而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生存权利,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养老、医疗、生育等服务,保证劳动者在劳动时期和退出劳动领域后获得基本收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公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优质的社会服务,把公民生命中遇到的个人风险转移给社会,解除了公民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此,社会保障专业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为其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为社会保障专业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更好地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在社会保障专业的办学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我们可以通过文献收集和阅读,精准把握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的先进理论,系统地考察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专业办学的具体思路、方法等,总结、分析其经验与教训,得出规律性的结论,为我国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人才市场视角下社会保障专业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社会保障专业在我国发展比较迅速,专业办学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传统优势学科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发展还面临较多阻碍。
(一)社会保障专业对传统优势学科依赖较深,专业特色尚未完全形成
目前,大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障专业培养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多数高校的社会保障专业是在传统优势学科基础上建立的,师资也多是从相关学科抽调而来,在办学理念和思路上对传统优势学科产生了深深的依赖。在专业建立之初,通过借助优势学科资源快速促进专业的发展是必要的,但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转型,过度地依赖传统优势学科,将会导致专业发展缺乏独立性、系统性,使专业人才培养失去自身特色。因此,社会保障专业要发展成一个有特色的学科,必须打破对传统优势学科的依赖,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专业发展理念和培养模式。
(二)社会保障专业的社会认可度不够,专业生源稳定性较差
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普遍对专业学习缺乏兴趣,学习效果较差。用人单位在做用人计划时,也经常把社会保障专业排除在外,导致该专业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学生往往会选择其他专业,造成社会保障专业优质生源不足。
(三)社会保障专业培养方案与人才市场要求存在差距,学生就业存在障碍
社会保障专业涵盖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这对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提出了较高要求。“在我国高校专业的发展中,特别是新兴学科普遍存在着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发展需求脱节的问题。”[2]因此,社会保障专业培养方案应结合人才市场需求,突出专业特色,尝试在优势学科基础上制定出特色的培养方案。
(四)社会保障专业师资团队建设相对滞后,培养理念还较落后
合理的师资队伍是实现专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培养专业人才的基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专业师资队伍实力还比较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专业教学团队的学历层次偏低。专业发展起步晚,专业博士点较少,社会保障专业博士生相对稀缺,造成了专业教学团队师资学历层次较其他学科偏低。其次,专业教学团队知识结构体系不合理。一些高校在招聘会保障专业师资的过程中,往往招聘相近学科的博士毕业生组成师资团队,团队成员大多来自其他专业,知识结构很难满足专业发展需要。最后,师资队伍职称结构偏低。师资队伍基本由青年教师组成,职称一般较低,在校内外的影响力不足。在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理念方面,许多高校还不能结合人才市场的需求来进行培养,培养理念与人才市场脱节。
三、人才市场视角下社会保障专业培养模式探索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专业发展正处于黄金时期。高校应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以人才市场需要为视角,不断创新发展思路,开拓发展空间,加快专业建设步伐,办出专业应有的特色。
(一)打破对传统优势学科专业的过度依赖,形成自己的特色
社会保障专业应尽快打破对传统优势学科的依赖,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出合理的发展战略,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首先,专业建设者应担当起专业创新责任,进行积极探索,超越传统优势学科办学思维,强化专业本身应有特色。其次,认真思考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专业目的,调查人才市场对专业人才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最后,借助传统学科优势,加快专业发展。打破对传统优势学科依赖,不是放弃本来具有的优势,而是在传统优势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社会保障专业独有的、新的专业优势,培养出合格的专门人才。(二)加大社会保障专业的宣传,提升社会认可度社会保障专业社会认同高低关系到专业生源是否稳定。因此,学校要注重社会保障专业认可度宣传。如在新生入学时主动、认真向学生和家长介绍专业性质、办学理念、办学优势、发展方向等,让学生和家长能够认识到专业发展潜力。
(三)结合人才市场制定新的培养方案,明确专业发展方向
专业培养方案应结合人才市场需求,尝试在优势学科的基础上制定出方向明确的方案,找到专业发展的突破口。“高等教育只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生命力,脱离社会而固守‘象牙塔’,必然要被社会所抛弃。”[3]培养方案既要重视专业课程的理论教学,充分体现出专业性;又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力。高校在社会保障新培养方案制定中,应重视专业核心课程的开设,把握好专业发展的方向,克服脱离实际的现象。
(四)加强社会保障专业师资队伍资建设,转变培养理念
合理的师资团队和先进的培养理念,是专业培养优秀人才的前提,也是未来专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显然,目前社会保障专业的师资团队构成和培养理念还不能满足专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要加强优秀人才的引进,通过优秀人才引领学科发展。同时加大师资队伍的投入,通过进修、交流等方式提升师资队伍的素质。在培养理念上,要打破传统优势学科培养理念束缚,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来进行课程设置,把学生培养成适合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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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对公民在年老、伤残、疾病、失业、生育、面临生活困难以及遭遇灾害时,由社会和政府依法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从而使公民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保障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因为也只有政府或国家才能够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才有能力维护这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并按照公平兼顾和效率的原则来使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1.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愈发激烈,而收入的分配机制又与竞争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造成分配不均的现象,从而造成贫富差距,并且这个差距会不断地拉大,而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就能够将社会所有成员的收入再次进行分配,将高收入人群的部分收入适当地转移给低收入人群,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这样就能够使社会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
2.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逐渐拉大了收入的差距。我国的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比,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相比,不管是收入还是消费水平差距都十分明显。如果这样的差距继续拉大,社会矛盾会越来越突出,不利于社会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的要求就是要达到人民共同富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能够有效地缩短公民的收入差距,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发展,实现城乡共同进步。
1.我国对于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没有统一的方案。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就目前看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只有一些指导性的思想,并没有具体可行的改革思路。由于没有统一的方案,地方政府也无法全面深入地进行改革,因为如果地方出台的政策与国家出台政策发生抵触,将会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增加转制的成本。这就导致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停滞不前,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局面。
2.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遇到了巨大阻力。在乡镇事业单位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方向是向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并轨。由于二者在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乡镇事业单位又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乡镇事业单位中的职工都认为二者并轨后自己的养老待遇将会大幅下降,因此大家都对制度的改革采取消极的态度,使得改革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3.国家财政投入的减少使基金的支付难以为继。目前我国对养老金的财政投入在逐步减少,很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依靠的是基金的积累,所以基金的.支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有些随着事业单位中退休人员的增加,会渐渐面临支出增加、收不抵支的问题,使得基金不堪重负。而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只有向当地的财政借款,来保证乡镇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1.国家应该尽快拿出统一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案。由于缺乏统一的方案,我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缺乏动力,举步维艰。如果国家制定出统一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那么将有利于规范各地方不同的做法,减少制度转接的成本,使改革继续得到深入和发展。
2.注意改革前后待遇的平稳过渡。目前我国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成熟和完善,也还没有建立起补充养老保险或是职业年金。由于我国乡镇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的职工在养老的待遇问题上存有较大的差距,如果盲目地将二者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运行,可能会加大制度的摩擦,增加分配的矛盾。所以为了使矛盾得到缓和,我们要设置出二者并轨前合理的过渡期,放慢并轨的脚步,逐步缩小二者的差距。
3.在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完善之前,不能过早地减轻财政负担。如今我们要建立起的是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者共同负担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制度建立就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但目前乡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果财政过早地将负担甩开,那么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一些能力有限的乡镇事业单位将无法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保费,从而引起职工的不满,激发社会矛盾。所以只有逐步的完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减轻财政的负担。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缓解社会的矛盾。目前我国的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面临着种种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改革方案,让这一制度的改革在各个地方得到深入的发展,从根本上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的涵义
(一)社会保障公平
公平是指人际利益交换中的等利害交换行为。它包含着均等,但不等同于均等,其基本含义应当是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可分为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公平是一个利益关系范畴,核心是社会各个领域的权利和利益在社会成员间均衡而平等的配置问题,及人们对这种权利和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主观价值评判(龚文君、周健宇,)。李珍指出,分配领域的公平是经济公平,包括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收入)公平。机会公平指个人的成就取决于自身努力及才能,而不是由其所拥有的背景决定。过程公平指社会成员按照同一规则参与经济活动。结果公平是个人的收入与其贡献的一致性。社会保障公平则是公平这一概念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体现,包括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社会保障强调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身份、地位和收入状况等的差别,都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这是对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社会活动资格的普遍确认。过程公平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相同的规则参与社会保障活动,社会保障制度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同一的、一视同仁的。同时,社会保障通过对国民收入各次分配的调节,有力地缩小着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缩小着结果不公平(龚文君、周健宇,2012)。综上所述,评判社会保障是否公平的标准主要有:一是是否达到制度全覆盖,即是否做到了“确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二是公民社会保障收入的多少与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贡献是否一致。这条标准反映在养老保险方面,就是公民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多少与其缴费是否一致。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贡献与收入的一致指二者呈现正相关关系,但不是绝对的正比例关系。二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社会保障项目中追求权力、义务一致的社会保险项目,而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目不适用。
(二)社会保障均等
这里的社会保障均等特指社会保障收入在量上的均等,是不同居民之间社会保障收入的对比关系,是不同居民的社会保障收入在量上的一致性,一致性越高则越均等,反之,社会保障收入差别越大则越不均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以养老保险为例来论述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的关系,下文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社会保障均指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障公平和均等的关系
社会保障公平主要指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结果在质上的一致性,而社会保障均等则强调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在量上的一致性。李珍(2013)将社会保障公平和均等的关系概括如下:当社会保障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时,无论社会保障收入是否均等,从质的规定性看都是公平的;当社会保障起点不公平、过程不公平时,无论社会保障收入是否均等,从质的规定性看都是不公平的。这就是说,社会保障均等和社会保障公平并非是简单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收入有差别不等于不公平,而社会保障收入均等也不一定是公平的。
三、我国社会保障公平和均等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不公平和不均等现象并存且广泛存在。在社会保障公平性方面。在公平性方面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理论上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意味着全体公民都拥有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所有城乡居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号入座,这是社会保障公平的一个巨大进步。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了其对公平的不懈追求,而广泛的覆盖面则是实现公平价值观的必要前提。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无疑为实现社会保障公平打下了良好基础,是迈向全民养老的前提。但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整体参与率还不高,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城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城乡居民还游离于制度之外,享受不到这项制度带来的养老保障。在社会保障均等性方面,我国居民社会保障收入在量上的不均等是广泛存在的。既存在同一制度内由于缴费年限不一、缴费档次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导致的差距,也存在不同制度间养老金待遇的差距,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养老金待遇的差距问题,还存在中央财政对于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的补助标准差距等问题。
四、正确看待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
本文以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养老金待遇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为例进行分析,虽然前者高于后者,但这种不均等就不能简单地称之为不公平。第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较低,相当于以隐性方式缴纳了较高的养老保险费。众所周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员工收入,是由市场决定收入,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多是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的,是由政府决定收入。从现实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已经十多年没有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调整了。在企业职工收入不断增加的外部环境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实质上是在降低。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变迁,各种问题和矛盾集中爆发,政府及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制定众多的政策,出台海量的规划,协调诸多关系,这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工作强度大、时间长、压力大。按照按劳分配、贡献决定收入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获得更高的收入,但事实并非如此。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投入多,收入低。收入低的部分可以理解为以隐性方式缴纳了更高的养老保险费,这样退休后享受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是公平的。第二,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作的机会成本高,在工资收入较低的情况下,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可以被认为是对机会成本的补偿。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学历普遍较高,在工作之前接受过较长年限的教育,投入了巨大的受教育成本,接受教育期间还不能正常工作赚钱,但是他们的在职收入较低,所以退休后领取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可以被认为是对机会成本的补偿,从这点看是公平的。第三,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作的年限更长,相应地以隐性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也更长,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缩短。按照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比企业大五岁。由此,在平均寿命相同的前提下,前者要以隐性方式多缴纳五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年限又缩短五年,两个因素相加,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贡献远超过企业职工,从公平的角度看,退休后领取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是理所当然的。
五、混淆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带来新的不公平
当前,由于混淆了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的涵义,导致政策层面的操作失当,并形成新的不公平。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形成新的不公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已正式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来该项制度还要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目前已经制定出台了转移接续办法。在此,本文并不反对从终极意义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当前的做法只是从形式上实现了向均等靠拢,结果可能形成新的不公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城市和农村物价水平、劳动力价格相差较大,这就要求养老金待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但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是相同的,表面上实现了均等,但这对生活成本远高于农村的城市居民来讲不公平。当前还有舆论呼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应向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靠拢,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平等,进而促进更大范围的“公平”。这种不讲贡献,只关注结果的倾向,可能导致平均主义的回归,从而引起新的不公平。国家连续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却一直没有提高,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上述做法至少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职工形成了惯性思维,即连续多年都在提高养老金待遇,则明年也应该提,否则就可能引发不满,甚至可能成为社会问题,如继续提高,结果就是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越来越接近并可能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结合前述分析,客观上,这会使两个群体在养老金待遇方面的公平性越来越差。二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连年提高,而自身的养老金待遇却不调整,这会使他们从主观上降低对养老金待遇公平性的感受。
六、结论和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是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在公共领域中的再分配,因此,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郑功成,)。在追求社会保障公平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公平和均等的关系。对于当前比较流行的简单地将不均等认定为不公平,而均等就是公平的观点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这种认知不但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实践中还会带来新的不公平,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极易出现的后果是,不同制度覆盖的人群因为养老金待遇的不均等而产生不公平感,于是纷纷向养老金待遇高的一方攀比,这种攀比会使社会保障水平越来越高,导致“福利病”,最终使财政不堪重负。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建立于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当时对于gdp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的恰当比例关系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于福利支出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因而福利支出在不断冲击高线,造成社会保障水平居高不下。在政党竞选中,社会福利成为拉选票的手段,造成社会福利水平节节攀升(景天魁,)。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没有政党竞选,但也要防微杜渐,谨防重走西方福利国家的老路,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要处理好社会保障公平和均等的关系。具体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终极目标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建设一个全国所有居民通用的养老保险制度,达到量上均等和质上公平的统一。因此,本文并不是简单地反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而是反对不经科学研究、合理设计的单纯为“并轨”而“并轨”的行为,这种追求均等的做法将导致新的不公平。所以,在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要特别处理好公平和均等的关系,避免为了实现表面上或形式上的均等而在实质上损害公平的现象发生,应遵从公平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原则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渐将各种制度从“碎片化”向统一化发展,最终达到制度的统一。研究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的关系应着眼于更高的定位,更广的视角。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它为全体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网,减少个人的风险,减缓贫困,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制度还可以通过影响储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因素影响到经济增长(李珍,2013)。因此,研究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不能仅就二者的关系研究二者的关系,应该将其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中,放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的高度和广度进行研究,唯有如此,才能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参考文献:
1.龚文君,周健宇.社会保障核心价值理念再思考―基于社会学视角的社会公平理论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2(6)
2.景天魁.底线公平与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j].社会学研究,2004(6)
3.李珍.社会保障理论(第三版)[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4.李珍.建立多层次多支柱老年收入保障体制的若干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1)
5.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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