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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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不诉[]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四)案件事实情况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x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x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被不起诉人王*,男,19xx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xx,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xx年12月30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5月份起,被不起诉人王*在洛南县城楼下经营“”汽车租赁公司期间,洛南县**镇村民韩*于同年12月份从该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小型轿车,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租期、租金等事宜,后韩*长期租用该小型轿车。
20xx年3月22日,洛南县**镇**村民张将其自有的车牌号为陕h一辆小型轿车委托王*公司经营,并签订《车辆委托经营合同》,约定了相关事宜。同年4月底,王*因故需用韩*所租用的轿车,与韩协商后,将张委托其经营的陕hb轿车与韩*交换,该轿车由韩*使用。同年5月初,王*以公司所有的轿车(韩*租用车辆)作为抵押,从韩*处借款2万元。后该车因事故维修,韩*继续使用轿车。在此期间王*因赌博欠债,公司其他车辆被其用于抵债,无力偿还韩*借款,轿车继续由韩使用。王*因外出躲债,张得知后遂报案。20xx年12月18日,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 12月底,王*委托朋友向韩*还清欠款后,韩*将轿车归还并交由公安机关。
20xx年12月10日,张与王*之父王达成调解协议,由王一次性支付张损失费用2万元,并出具了对王*的谅解书。
20xx年12月28日,王*到洛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系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5月19日
检赔立字[]号
根据……(法律根据),本院决定对x x 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提出的赔偿申请立案审查。
年月日
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赔偿申请立案时使用。
二、本文书格式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立”)、立案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正文
(三)尾部
1.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2.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的年月日,为签发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的日期。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穗检刑不诉〔20xx〕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20xx年十二月五日
犯罪嫌疑人____ (姓名) 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 ____ (姓名)涉嫌____ (罪名)一案,系_____ (案件来源),本院于___ 年__ 月___ 日立案侦查_____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___ (姓名)____ (简要叙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损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认定的理由)。
____________ (撤案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根据……(具体法律依据)不构成犯罪(或者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撤销此案。
_____ 年 月 日
检察长:__________
(院印)
立案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立 号
案由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立 [ ] 号. ..
立案决定书
检 立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涉嫌______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附:
立案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检察长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时使用。
二、使用本文书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案件,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由本院受理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三、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填写全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以事立案的案件,不填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栏。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印章。
四、本文书以案为单位制作。
五、本文书共两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
立案决定书为两联填充式法律文书,两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文。包括两部分内容:(1)法律依据。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发 现或者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空白处应当填写“八十三”,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案件,空白 处应当填写“八十六”。(2)决定事项,即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两 处空白,按顺序应当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与其所涉嫌的罪名。 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填写全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尾部。包括:(1)检察长及其签名或者盖章;(2)制作文书的时 间;(3)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二联附卷”字样,表明该联应当由制作文 书的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首部。除在文书名称下方标明“(存根)”字样,以示区别外,与 正文相同。
正文。共包括11项内容,空白处按顺序应当依次填写:(1)案 由,即涉嫌罪名;(2)至(7)项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 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是否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方面增加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项内容,是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立案,需要履行特别的程序,如对人大代表立案,要向人大主席团或 者常务委员会通报;(8)批准人;(9)承办人;(10)填发人;(11) 填发时间。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该联应当与其 他存根联统一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立案决定书原为叙述式法律文书,内容比较复杂,包括首 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案由、经审査认定的主要犯罪事 实及证据、决定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尾部六部分内容。修订以后,变成 二联填充式法律文书,格式、内容大大简化,这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 法的修改与立案决定书的性质、作用设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 条和第3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 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査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 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査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立案决定书作为审査起诉阶段以前最主 要的检察法律文书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给辩护人査阅、摘抄或 者复制,以便辩护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了解人民检察院 的侦査活动和对犯罪嫌疑人所采的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 由于立案决定书的性质与作用发生了上述变化,相应地其格式、内容 也应予以调整、修订,原立案决定书中有关案件来源、经审查认定的 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刑事实体法方面的法律依据等项内容,属于案 件进人审判阶段以后才能让辩护人知悉的内容,不宜再写入立案决定 书。
(2)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案决定书内容比较详细,一般的案件,无需专门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只有比较复杂的案件,才同时 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两种法律文书,其中立案请示报告只 人检察内卷,立案决定书既人检察正卷,又入检察内卷。立案决定书 简化以后,所有的案件都应当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其格式、内容、基 本上与原立案决定书相同。立案请示报告作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文 书,只人检察内卷,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3)立案决定书的制作时间关系到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填写时应当注意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模糊、涂改。
被不起诉人朱,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g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醉驾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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