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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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段时间里,我发现了自己的优势,并且有效利用了它们来取得更好的成绩。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尽量突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做到独特和具有说服力。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示范,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今年4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管理各级党政干部。《公务员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50多年来没有干部人事管理法律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这必将有力地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实现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依法保障,并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是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公务员法》系统总结了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经验,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做法。这既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水平。《公务员法》强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等作出详细规定,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这将有利于保证广大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行政能力。
《公务员法》以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为目标,努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其精神实质是: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公务员队伍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它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公务员法》既从总体上体现党的干部路线,全面反映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的根本要求,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同时又将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干部人事管理经验直接在法中予以反映,将党的干部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
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从现阶段我国改
革发展的实际出发,体现和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又突出强调,我国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工作性质是一致的,这样就把公务员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
三是在继承中发展创新,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积极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四是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分类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的普遍做法。《公务员法》贯彻了分类管理的思想,如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分类管理是为了提高管理效能的科学化水平,使党政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2014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法明确将法官列入公务员范围,作为公务员队伍的新生力量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务员法》培训,了解到我国人事制度发展的过程,以及该法产生的必然性。公务员是掌握国家公权的人,代表国家从事社会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19世纪中叶。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只有短短10年的历史。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过去,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暂行条例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首先,《公务员法》创设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方法,开拓公务员的晋升新渠道。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我们实行的职务晋升级制度,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因为,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但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争官,甚至跑官、要官、买官。如果“官”当不成了,就可能想办法通过以权谋私等非法手段,在经济等方面获取“补偿”。所以从一定角度讲,这种体制是造成“官本位”意识的重要根源,对社会上的贪污腐败现象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公务员法》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确作积极性,从而拓宽了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以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因此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有助于弱化、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其次,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更新制度。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这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为年轻人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可能。
第三,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公务员法》确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杜绝一把手或少数人操控人事的暗箱操作,形成良性竞争。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
为一名公务员,在这样的制度下,我愿成为百姓所希望建成的这支成本更低、服务质量更高的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努力提高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认真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公务员法》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学习《公务员法》要在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对《公务员法》的学习不断引向深入。与此同时,要不断地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根据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加强学习,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将工作做好、做精、让人民满意。
俗话说的好: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学习是没有止境的。学习是人们提高自身素质的一大法宝,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就更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首先要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同事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在工作中和同事相互交流,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要脚踏实地、正确定位,对待每一件事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不断地丰富自身各方面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一心为公,无私奉献,甘当无名英雄。同时我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单位的全面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与“五慎”---慎处、慎微、慎独、慎欲、慎交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切实做到为人民造福,务实干事廉洁从政。无私奉献是公务员的天职,也是公务员的品格,做任何事都要以人民之忧为忧,为人民之乐而乐,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加强学习,坚持“两个务必”,落实“三个代表”,牢记群众利益,善待每一个人,做好每一件事,珍惜每一分钟,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公仆。
世纪中叶。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只有短短10年的历史。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过去,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暂行条例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官本位”意识的重要根源,对社会上的贪污腐败现象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公务员法》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确作积极性,从而拓宽了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以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因此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有助于弱化、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其次,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更新制度。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这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为年轻人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可能。
一年之计在于春,开局之年鼓催人。作为一名新入部的工作人员,我要以组工干部大讲堂为契机,大兴学习调研之风,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新年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补足精神之“钙”,筑牢信念“深根基”。理想信念犹如精神之“钙”,共产党人的钢筋铁骨就是靠精神之“钙”铸就的,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精神上就会得“软骨病”。组工干部要努力加强修养,补足精神之钙。这就要求我们恪守公道正派,本着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本着对党员、干部成长的高度负责,严守纪律规矩、严格履行工作程序,确保工作零失误、零差错。面对外界糖衣炮弹的诱惑,不能以任何理由存非分之想,坚定不移抵御名和利的诱惑,对工作心存进取,对权力心存敬畏,牢固树立自警、自省意识。矢志不渝地朝着目标前进,完成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崇高事业。
政治立场坚定,把稳忠诚“方向盘”。对党忠诚是从政根本,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最根本的政治品质。如果失去了对党的忠诚,党员干部工作就会失去方向、丢了魂,就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干部的最起码条件。首先要加强党的理论学习,用新时代党的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深入开展党章学习教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要严守政治纪律,筑牢为政之魂、精神高地、力量源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旗帜鲜明讲政治。
扛起岗位重任,锻造担当“铁肩膀”。转眼间进入部里工作已经半年有余,在这半年里时刻把岗位职责牢记在心、外化于行,牢记“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古训,把职责看的比泰山还重,倍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认真学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不断向领导同事学习,掌握从事公务员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努力适应新形势任务要求,不断学习,树立终身学习意识,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任务,要不断学习新的业务,不断丰富业务知识储备,赶得上进度不掉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九章将“惩戒”改为“监督与惩戒”,强调公务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关口的前移,让我们眼前一亮,细细体会,真是意味深长。
毛主席讲,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全国人民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实现伟大梦想而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公务员队伍正是贯彻落实党的政治路线的中坚力量和组织保证,将从严管理落细落常势在必行。
监督立法让机关自身建设常态化。机关自身建设容易笼统地纳入大干部管理的范畴,也容易有“等、靠”“集体行动”的思想。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他也搞起来;上级机关要求集中开展作风整顿,他也整起来;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干部述职评议,他也述起来,而上级没有专门要求他也就没动静了。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要求机关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将机关队伍自身建设融入日常。
监督立法让“一岗双责”多责化。“一岗双责”就是一个机关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机关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要求,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这就要求机关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同时对干部的综合表现进行监督管理,让领导对机关干部的管理责任由软变硬、由粗变细、由虚变实。
监督立法让公务员自我管理法制化。有人讲,文明是管出来的,是因为在权利与义务这两端,人们往往愿意享受文明的成果,却不愿承担文明的成本。同样,“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从个人层面出发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贯彻党的组织路线的基本举措,是维护国家团结统一的基石。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从机关和公务员两个层面增加有关监督内容,坚持从严从细,坚持防微杜渐,真正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管干部原则落到实处。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公务员、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件大事。作为基层人事部门,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展开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加强人事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总结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对于我们基层人事部门审视干部人事制度发展方向、厉行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四化”干部队伍、提高执政水平和效率有着关键的指导意义。
一是为基层人事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使干部人事工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为公务员管理活动提供了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它适应当前从国家到基层的公务员建设、管理、监督的新情况,吸收了许多公务员制度改革经验和做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这对于解决我们基层人事制度建设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执行欠力度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全方位一体化、规范化的基层公务员管理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二是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科学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水平、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整体形象,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尤其是建设高素质的基层一线公务员队伍始终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措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兴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都必须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证,《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开选拔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等多项公务员管理制度,又从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四方面进行机制建设,克服了因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度建设滞后等各种因素带来的公务员概念不明确、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权益保障无力度等基层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运转协调、充满活力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层公务员队伍。
三是为基层行政运转提供动力支柱。《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包括党政干部在内的各级公务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保证广大基层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基层政府摆脱因循守旧、观念落后、功效不高的束缚,保持勤政廉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切实做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是明确学习任务,制定学习计划,不断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先学一步,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作好学习表率,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特点,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制定学习方案,加强学习调研,注重培训提高,围绕熟记条文、吃透精神、找出问题、抓好落实等方面进行系统学习思考,确保学习有目标、有方法、出成效。
二是丰富学习形式,创新宣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单位、干部和群众有着各自的获知方法和规律,在学习宣传中就一定要把握这些规律,结合实际丰富学习形式和内涵,创新方式和方法,全面发动,广泛宣传,用行动带动学习主动,用热情营造学习氛围,用理论促求实际成效。
三是深化学习理解,巩固宣传成果,不断掀起学习的新高潮、取得贯彻的新成效。加强学习宣传《公务员法》的实效性和长效性,用学习成果推进工作实践,用新的实践成果促进更深一步的学习。围绕公务员制度推行中文秘杂烩网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展开调研,确定解决的办法;围绕实施《公务员法》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探讨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对策建议,真正达到学习、巩固、提高的目的,为《公务员法》在我县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在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宣传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作用,做好基层公务员队伍、政策制度的调研、加紧公务员能力建设等工作,为《公务员法》的明年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加紧调研,充分认识公务员队伍基本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实际,加紧对分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梳理总结,对不适应《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各项暂时规定办法进行清理,为公务员管理政策减肥。同时加紧对我县公务员队伍建设进行调研,充分科学地认识我县公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从而有的放矢,提高《公务员法》在我县贯彻的效率。
二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的要求,加大对我县公务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他们拓宽视野,充实知识,提高能力,增强本领,指导他们按照曾庆红同志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求,不断学习、充电、提高,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防止《公务员法》的实施带来理念陈旧、能力滞后的危险。
三是加大力度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在《公务员法》实施前的这一段时期,广大公务员可能会存在思想松弛、执政态度不积极等思想上的波动,从而影响人事工作开展,我们一定要在这个相对“中空”时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唤起他们的工作激情,始终保持高效行政、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认真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公务员法》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学习《公务员法》要在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对《公务员法》的学习不断引向深入。与此同时,要不断地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根据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加强学习,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将工作做好、做精、让人民满意。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的好: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学习是没有止境的。学习是人们提高自身素质的一大法宝,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就更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首先要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同事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在工作中和同事相互交流,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勇于创新
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要脚踏实地、正确定位,对待每一件事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不断地丰富自身各方面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一心为公,无私奉献,甘当无名英雄。同时我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单位的全面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
四、恪守自律,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作为一名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廉政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严于律已,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一定要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党分忧,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与“五慎”---慎处、慎微、慎独、慎欲、慎交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切实做到为人民造福,务实干事廉洁从政。无私奉献是公务员的天职,也是公务员的品格,做任何事都要以人民之忧为忧,为人民之乐而乐,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
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加强学习,坚持“两个务必”,落实“三个代表”,牢记群众利益,善待每一个人,做好每一件事,珍惜每一分钟,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公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必须在公务员法中予以体现。
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领导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等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员法具体规定中。
三是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经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订公务员法进一步加以巩固。
四是贯彻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公务员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需要针对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体现中国特色。把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体现到公务员法修订过程和具体规定中。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巩固改革成果。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已经成熟的政策规定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不适应现实情况、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修改;对已经形成共识、必须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不成熟、有争议的不改,确保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完善制度举措。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公务员方面细化实化制度举措,同时,围绕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规定。
四是坚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质量。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级机关、广大公务员、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使公务员法的修改更能反映时代声音,体现实践要求,同时,进一步理顺公务员法与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关系。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公务员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公务员法为主体,先后制定涵盖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励、惩戒、回避、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申诉、聘任等30多个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公务员的进入退出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二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从源头上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来源、经历、专业、学历结构得到极大优化。与2006年相比,2017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公务员总数的比例由43%提高到71。9%;35岁以下的比例由25。6%提高到27。8%;女性的比例由22。8%提高到26。5%。
三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素质能力提升。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持续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突出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和专业能力培训,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重要法规制度。大力开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科技人文知识等方面培训。持续推进公务员交流工作,积极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一线培养锻炼,加大对口援派干部工作力度,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
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为契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能力作风建设,把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成效作为检验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成效的重要标准。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公务员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举发展、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一、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的机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的机器材、替人代替他人考试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相关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更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让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小学生模仿力很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行为举止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在提醒我自己,在教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作为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学生是个不成熟的人,正在快速成长的人,学生犯错在所难免,面对学生的不足,要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持正面引导,让学生自觉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改正。多开展集体活动,让每一个学生在活动中培养集体荣誉感和自信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课堂中有所收获,有所成长。就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不断地向优秀教师吸取教学经验,时刻进行教学反思。
有人说,是“忙”还是“忘”,关键取决于心的位置。只有把全身心的爱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关注学生、关注教学,提升自己。
作为教育工作者,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教师法》为我们规定了方向和标准,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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