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五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03-09 00:00:00    小编:奈何奈何情

2025年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五篇)

小编:奈何奈何情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基本规范篇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4、试用期为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

2、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元。

2、双方约定以 确定乙方工资。

五、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甲方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基本规范篇二

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__〕84号

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__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20__年4月15日

附件: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 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 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

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 价格认定人员的指派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决定。

第四节 实物查验或者勘验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

第十九条 价格认定标的类型复杂的,可以分类查验或者勘验;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的,可以抽样查验或者勘验。

第二十条 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或者勘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查验或者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或者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制作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或者勘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签字。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或者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五节 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听取意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听取意见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做好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听取意见记录上载明情况,听取意见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六节 市场调查

第二十六条 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场调查记录应当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未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或者向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市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七节 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测算说明。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四)价格认定结论;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节 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

第三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体审议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记录集体审议内容。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载明情况,集体审议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九节 签发及文书制作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第十节 送达及归档

第三十七条 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提出机关。

直接送达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数。

邮寄送达的,应当同时邮寄送达回证,并要求提出机关寄回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应当在邮寄凭证上记明情况,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的附件,邮寄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将反映价格认定全过程的各种资料和文书整理归档,并统一保管。

归档资料和文书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单;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

(三)签发单;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

(五)实物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及相关资料;

(六)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资料;

(七)测算说明;

(八)送达回证;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节 价格认定的中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四十条 价格认定中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恢复价格认定。

第十二节 价格认定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价格认定终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

第一节 复核的提出

第四十四条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经提出机关提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时,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二节 复核的受理

第四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复核。

不予受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得受理复核: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提异议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围的;

(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的;

(六)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及时告知原价格认定机构。原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供原价格认定档案。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 复核范围

第五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复核。

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节 复核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后,认为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应当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应当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制作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二)复核过程要述;

(三)复核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抄送原价格认定机构。

第五节 复核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价格认定程序相关规定。

第四章 价格认定方法

第五十八条 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标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目的及取得的相关资料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进行价格认定。

(一)交易市场发育充分;

(二)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到。

(一)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

(二)各种损耗可以量化。

(一)价格认定标的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二)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三)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价格认定标的价格不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性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价格认定资料应当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归档。

第六十五条 归档的各种价格认定资料,应当编写档案索引,并按价格认定项目分别立卷归档,以一定顺序编号存放。

第六十六条 价格认定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管期限届满,价格认定档案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影响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继续保管。有历史和研究价值的,应当长期保管。

第六十七条 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价格认定工作档案。提出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需了解价格认定情况的,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保密事项的,查阅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价格认定工作档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编造清册,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中对价格认定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__年版)》同时废止。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基本规范篇三

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笔者就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演进和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

第一阶段:产生阶段。内部控制的最初形式是内部牵制,即为维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保证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正确性,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而建立起来的业务分管责任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产生和运用,内部牵制范围得到扩大,逐步发展到经营决策目标的建立和贯彻,经济效益的实现和评价等诸多领域。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发展阶段。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内部控制一调整组织的各种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审立的重要性的研究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即“内部控制包括企业内部采用的机构计划和所有有关的调整方法和措施,旨在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济效益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这里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就已不限于会计与财会部门的有关功能。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完善阶段。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55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结构的考虑,改变了用内部控制目标来定义内部控制的方法,采取按照内部控制组成成分的方法来进行。这个公告不再区别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也不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定义,而是站在审计人员财务报表审计的立场来定义内部控制,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即为现实企业既定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它包括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政策与程序三个组成要素。这是内部控制概念的一次重大发展,既适应了当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也促进了审计的进步。

199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并通过的coso报告中将内部控制分成为五个部分,即:控制环境;管理当局的风险评价;会计信息与交流系统;控制活动和监督。这是在1988年定义上的沿袭和发展,这也是现代内部控制概念。1996年,美国第78号审计准则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即“内部控制是受本单位董事会、高级管理阶层、政府管理门和其他有关人员影响,旨在为取得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这是迄今为止对内部控制概念最完善的定义。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行政领导和各个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体系,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是严格会计管理,设计合理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和职务分工,实施岗位责任分明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程序。

按其作用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内部会计控制。其范围直接涉及会计事项各方面的业务,主要是指财会部门为了防止侵吞财物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所制定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2)内部管理控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力度,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论文写作,现代企业。然而,对我国来讲全面认识内部控制还刚刚开始,会计信息失真、经营失败及不守法经营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归结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失灵。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一)控制环境基础薄弱

1、企业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大多企业未制订完善的、成文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反映出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即使已经制订出相应内控制度的企业大多也只是停留在“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上,制度的落实方面问题很多。

2、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少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设置,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另外,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间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协调性差。

3、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例如厂长(经理)缴纳的风险数额只是象征性的,对他们无法构成压力。多数企业领导人还不能负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来,一旦出了问题仍由国家来承担损失。企业经营者可能基于利己动机而利用职权侵吞资产或大肆挥霍。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论文写作,现代企业。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未根据不同情况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企业职工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值得环疑,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针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制订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顾此失彼现象严重。

4、管理者素质较低。许多企业的管理者素质较低,普遍未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企业亦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管理培训。这样低素质的管理者即使有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素质,也因他们的能力所限而无法真正地管理好企业。论文写作,现代企业。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5、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有赖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支持和维护。因为企业文化是培养诚信,忠于职守、乐于助人、刻苦钻研、勤勉尽责的一种制度约束。企业文化是将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统一和融合,使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达到有机的结合,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中枢神经,它所支配的是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在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成为人们行为规范,从而才能很好地解决因制度失灵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而我国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内部会计控制。作为承担内部控制主要部门的财会、审计部门存在严重的责权不对称现象。

(1)组建的非自愿性。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在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很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而这种过多依靠行政干预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很难受到企业重视。被调查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会部门转来的或由财会部门兼任或是从其他部门调来,有的未经过专门培训,缺乏审计专业知识,内审部门成为企业安置干部的一个部门,这种情况下组建起来的内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2)独立性不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本身就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独立的。而目前对内审部门是界定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说明我国内部审计只是服务于企业负责人。这就造成内部审计既不能监督上司,也不能监督同级,因为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是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各项经营行为尤其是重大行为大多是在厂长经理的授权下进行的,是厂长经理意志的直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又如何开展工作呢?基于以上两点,内部审计无法在地位上实现超然独立,其工作范围大大受限,也很难赢得威信。

(3)重审计监督,轻服务建设。内部审计是适应企业的内在需要设立的,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而实际中内部审计却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在各种正式的文件规定中,强调“监督”的多,提倡“服务”的少;强调“事后监督”的多,提倡“事前、事中监督”的少。这种过分强调事后监督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审计认识上的一大误区,也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思想因素。

(4)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不甚理解。企业管理人员经常将“内审监督”,与“会计监督”混淆不清,使人们产生“企业内部审计没什么意义”的想法。由于指导思想上的误区,多数审计人员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有些人将自己等同于厂长经理的行为工具,处处依厂长经理的旨意行事,有些则由于工作不好开展而心灰意冷或充当好人,使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2、责权不对等。权利、义务与责任对等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目前有关法规中明确内部控制机构既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监督职责,又要为企业领导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服务。这种理论上的双向服务机制将内部控制机构经济责任和义务确定得大于其实际的功能和拥有的权力,只能把内部控制机构置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其客观的成份越多,科学性就越强。内部控制建设也应当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制定出能针对企业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来,而不可能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范文篇一律。

(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首先需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从所有者的立场出发,不但要把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内部控制的监控范围,而且要将其作为内部控制的重点监控对象,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决策系统、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1、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财务总监首先通过对单位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领导和控制,掌握会计系统的运行,对于单位重大的交易、资产变动等拥有审批权;其次通过主持定期及非定期的单位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和会计方面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尽管实际工作中因个别经理素质差异和财务总监素质不一,不乏有受经理个人意志指使者,但只要明确控制责任,且有相制衡的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控制主体存在,是会收到很好成效的。

2、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最好实行双签制,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事后监督可以在会计部门内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

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要及时掌握企业内部控制人员思想行为状况。内部业务人员、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必然有其动机,因此企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着重了解他们是否有赌博、炒股、经商、与社会劣迹人员往来和追求 超常消费等情况,掌握可能使有关人员犯罪的外因,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二,对内部控制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要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法纪政纪、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加强继续教育,要特别重视对那些业务能力差的人员的基础业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减少业务处理的技术错误。

2、“约束+激励”是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实现现代企业双元控制主体“协调”的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办法。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社会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综合监督的合力,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够。

3、对审计的独立监督、公正职能未予以充分重视,审计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和经常化。对查出问题的处罚,往往就事不就人,重人情而轻规定,执法的刚性被扭曲。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基本规范篇四

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的好坏,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并强化其实施。

一、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原则

1、相互牵制原则。企业每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方能完成。在横向关系上,至少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监督;在纵向关系上,至少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或环节,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对授权、执行、记录、保管、核对等不兼容职务要相互分离控制。

2、协调配合原则。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协调配合原则是相互牵制原则的深化和补充。贯彻这一原则,尤其要避免只管牵制错弊而不顾办事效率的机械做法,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从而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完成经营任务。

3、程序定位原则。企业应该按照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功能将其经营管理活动划分为若干个具体工作岗位,并根据岗位性质相应地赋予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明确检查标准,责、权、利统一。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以此定出奖罚制度,增加每个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

4、成本效益原则。实行内部控制的成本要低于由此产生的收益,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5、层次效益原则。正确处理企业内部控制层次与工作效率的关系,防止以增加层次的“人海战术”来获得较好内控效果的现象。以高效、有用为出发点,合理设置内控层次(或人员),明确各个层次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相应层次的责任心,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有用性和效率性。

二、企业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基本规范篇五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

(五)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

授权代理签章的,企业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属于上一级合同管理单位权限的合同,下一级单位不得签订。

如下一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订超越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合同管理单位批准后,依授权或委托签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 行规范。

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岗位,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应当签订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

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

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审核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会同审核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

(一)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

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

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

计算方式正确;

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

资金使用合法;

结算方式合法。

(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

文字表述准确;

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手续完备;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五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企业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

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

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2025年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五篇) 文件夹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