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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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8:13:32    小编:MJ笔神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范文(18篇)

小编:MJ笔神

作为法律文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则可依法追责。制定一份详细的合同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起草合同,小编整理了一些合同起草的常见问题和解答。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商品房在使用期间出现渗雨水现象,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房屋进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同意签定本协议,有以下条款悉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内容:甲方委托乙方:

二、维修时间: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三、维修费用及支付方式。

1.项目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2.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维修费用;乙方维修完毕,经甲方认可后支付维修费用的一半,人民币750元(柒佰伍拾元)。

3.在维修完毕一年期限后,甲方室内墙面未出现渗水现象,甲方负责将剩余维修费支付给乙方;如果维修后再次出现渗水痕迹时,乙方继续承担维修的责任,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乙方负责,维修至室内墙面不再出现渗水后,甲方再支付剩余750元(柒佰伍拾元)。

4.甲方支付费用的同时乙方给甲方开具合法的发票或收据。

五、维修要求。

1.乙方负责全部的.维修材料、维修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包括维修人员的防护设备)和组织施工,对于因此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在维修时不得损坏甲方及涉及的其他住户的外墙窗户及防盗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将负责将损坏部位进行恢复,为之造成的费用损失有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并满足小区物业管理要求。

4.乙方在维修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文明施工,维修过。

程中如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维修必须经凯瑞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认可,维修尽量不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

6.本次维修保质期为____年。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工期每拖一天,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扣除。

七、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发生歧异时,由___物业管理负责人进行调解。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二

发包人:

承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国家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内容:

一、承包项目:甲方有工程,地址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项目,工程价格,其中单价内容有一切辅助用工及图纸范围内一切相应工作内容()等。

二、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确保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所有施工程序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执行,如乙方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的,工料损失均由乙方自身承担,在各项施工内容的间接或隐蔽施工之前,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施工程序: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要求检测的材料需现场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因设计方案或甲方方案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及业主安排。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期完成,不准找任何借口拖延工期或因短时间的下雨而拖延工期。

四、施工期限:总工期天,要求乙方在所限施工期间合理安排穿插作业,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图纸上的所有工作量,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造成工期拖延的,将以合同总价的5‰每天进行罚款,罚款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

五、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程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尽心尽责做好安全工作,不准做对各工种有危害的存在隐患的事情或现象。不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及抛物等现象,出现一次均处500元罚款,并要求肇事者从事发日至工程结束不准进入工地,罚金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后果,甲方概不负责。施工现场乙方不准带小孩、闲杂人员进入。

六、文明施工:乙方必须达到市级文明施工工地要求。

七、施工材料、机械及用具事项:所有材料、施工机械、用具及施工辅料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责机械的运输及保管工作,只负责图纸和技术服务。

八、付款方式:根据所做工作量按期付款50%,按要求将图纸范围内合同内的所有工作量全部做完并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0%,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交付后一年内付清。

九、备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为保证房屋漏水维修质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确保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维修地点:监狱医院门诊楼及住院部维修。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保质量。

三、合同金额:

合计金额为:8.76万元大写:人民币捌萬染仟陆佰圆整。

四、维修标准。

1、维修必须在保证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维修以解决防漏为主。

2、防水材料要求:采用b防水卷材,厚度为4。

五、维修要求:

1、乙方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提供人工,材料。

2、乙方按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乙方应抓好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均由乙方负责。

4、维修工期:在正常天气下天内必须完成。

5、完工后必须把施工中产生的废物清理干净,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6、工程质量及验收:各种防水材料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并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按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无偿返修,直到合格为止。

7、维修后保质:门诊楼及住院部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没有人为破坏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________年,即维修后应当继续最低保修________年。且在出现漏水的情况后,在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响应。

乙方维修楼顶漏水工程款不能超出合同金额,若超出,不足部份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工程款的.结算待各部位防水维修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其余工程款甲方在一周内付清。

七、其它约定。

1、乙方因维修而造成的其他责任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揽甲方________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责任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责任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期、验收程序及质保期:

1、施工工期:自开工之日起________日内完工,每拖期一天,扣乙方工程款的_____%。

2、每一道工序完成,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否则该工序被视为未发生项,结算时将从工程款直接扣除。

3、质保期:质保期_____年,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_____%,留____%质保金:质保期内由乙方施工质量和原材料质量等造成的各种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或更换。

七、其它要求:

1、施工中乙方接受甲方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监督。

2、施工中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规程,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的生产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必须无偿进行修复。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五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漏水修补承包给乙方修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费用及付款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修补____,乙方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包干费用__元,大写__,待乙方修补完工后,由甲方委派工作人员验收合格为准。付款方式:____。

二、施工责任:

乙方自行负责工程所需材料费(注:主材为js防水材料)和人工费和运输费及转运费,并全权负责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施工安全,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并承担违规施工所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三、工期及保质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需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工程施工期限为__日。修补完工后在质保期以内有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补,并承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各种费用,质保期为__年。

四、人员管理:

五、施工垃圾: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均由乙方负责清理,并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堆放点,乙方在施工完工后负责清理运走。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若有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则视其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六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______工程的________施工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费用。

5.工期:按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工进场之日起个日历天。

6.工程质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

二、合同单价和付款方式。

1.合同单价:

2.实际结算价款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单价为准。以上价格包括含税价,材料及其运输费,人工费,装卸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合同价款一经确定,不作任何调整。

3.施工完毕经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__%;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__%;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年后___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__%;剩余__%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年后___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4.该项目合同约定的款项由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的发票及合格证开具给有限公司。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票据,如乙方提供假票据则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任。

三、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价款__%的违约金。乙方质量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则乙方承担合同价款的__%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事故责任的,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费用、包括给施工人员或第三方人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六、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为年在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若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七

甲方因建设_________________需要占用土地,在_______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

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八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书证的主要形式有: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承包方的投标书、承包方、发包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书等。

2、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件、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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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州凯里小区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贵州凯里市。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范本。

5.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样本。

6.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格式。

8.农村建房承揽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部分,比如采用固定价款方式进行工程结算,一方反悔而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变更结算价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法院对鉴定范围的确定。

《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法院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范围,如果仅对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事实存在争议,那么司法鉴定的范围就不应当是整个工程,而仅应当是争议部分的事实。这样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鉴定程序启动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资料的提供就成为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

以往,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就某一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会直接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案件的审理,而另一方诉讼当事人往往认为该鉴定结论对其而言有失公平,但有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而对于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颇为不满,往往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证据规定》的施行,对于改变这一状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才需要指定。

当事人一方如果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同意,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法院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证据规定》的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提供。

1、申请鉴定期限的确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知,司法鉴定的申请方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案件的另一方也应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当事人如果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收集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应当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2、证据交换制度。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一

在建设工程中,合同的签订是需要十分谨慎的。因为合同会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接受“罚款”处罚,屡见不鲜,故,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明确其性质及适用。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罚款”与行政处罚“罚款”性质迥异。后者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执法行为,前者则是平等主体间基于一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强制性规定,效力应得到尊重和认可。

2.建设工程合同中“罚款”实为惩罚性违约金

各地方法院在民事纠纷审判实践中,皆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

怀化安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溆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44号。

湖南省高院认为:“经查,双方《路基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奖罚规定”中对施工管理有相应约定。

路桥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对施工方施工中的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系基于该约定,其性质当属惩罚性违约金”。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顺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13号。

安徽省高院认为:“海螺公司作出了《关于中冶实久冶建设有限公司枞阳海螺项目部偷盗钢材的处理通报》(枞海政(2009)6号文件),决定对十九冶公司枞阳项目部偷盗钢筋行为处罚88万元,十九冶公司在业主方出具的《中冶实久四期价拨清单-合同号zyjas4003》上对该笔扣款已签字确认。

十九冶公司因顺通公司私自外运钢筋的行为承担的88万元罚款,应认定为基于其与业主的总包合同,而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按其性质,区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者根本区别:

补偿性违约金,其目的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其目的在于惩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便守约方不存在实际损失,仍然要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之违约责任。

关于惩罚性违约金能否调整,如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曾作出回应: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违约金指导意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二

承包单位所在地址:_________。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_________有关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建设工程保持廉洁的协议书。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施工单位介绍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甲方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度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5.甲方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6.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8.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乙方违反,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乙方的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工程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9.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区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本协议使用时间:本工程发包,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及协议前后甲乙双方发生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12.本协议的甲方指工程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总包方和建设工程受托监理单位。

13.甲乙双方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直到处罚。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抄报建筑管理所一份,送甲方纪检,检察室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三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以下几种情形一般不予工程造价鉴定: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2)签订结算协议一方的签字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另一方对此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3)其他应当重新结算的情形。理由是当事人在起诉前已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了协议,则为双方均认可了工程款结算结果,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达成的结算协议支付工程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工程款已达成结算协议又要求重新结算或者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山东省济南中院《建设工程案件研讨纪要》第二十二条就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约定,当事人又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不应予以准许。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后又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协议有重大漏项的,可对有关漏项的造价进行鉴定。”

第二、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除非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或者申请对该变更部分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而不应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结算书未盖公章只有未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如何处理?

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签字人对外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则签字人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结算协议有效。反之,如果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签字人对外无权代表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公司内部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结算协议的效力就取决于签字人的行为是属于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依据通说,构成表见代理最重要的条件是需要有被代理人授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无过错。代理人具备被代理人授权的表象主要有:(1)曾经用言词、文字表示过授权但未授权;(2)。

授权不清,甚至出具空白的介绍信;(3)授权期届满之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对外使用企业名义,但是容忍没有反对。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就要看签字人在公司的身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是否代表公司签署过签证、索赔函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协议、是否代表公司进行过工程款结算的协商和谈判等等,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一般认为,发包人项目工程部的经理和负责人在结算协议上的签字构成表见代理,项目部的一般工作人员的签字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工商备案公章与实际使用公章不一致,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的公司有两套以上的公章,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章与实际使用的公章不一致,在签订合同时用实际使用的公章,如发生纠纷,就主张签订合同的公章是虚假的,与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法院审判实务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就民事行为的效力而言,只要有证据证明签订结算协议书时加盖的公章就是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即使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对公司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结算协议的另一方只需通过举证证明签订施工合同与签订结算书使用的是同一公章或者该公司在其他实际履行的协议中也使用了该公章即完成了举证责任。

四、结算书加盖公司财务或技术专用章,效力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法院审判实务一般认为,结算协议书上只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或技术专用章不符合工程结算惯例,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结算书中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核的部分,如果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该部分应属有效。

五、结算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项目专用章,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审判实务一般处理为,首先应看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据建筑市场的惯例,建设工程施工的履行由发包人的项目工程部具体负责,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也一直与发包人的项目工程部协调解决,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将工程结算资料递交给发包人项目工程部,并就工程结算进行协商。因此,结算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项目专用章,结算协议书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六、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对策。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下面笔者针对工程款纠纷不同类型,举例谈一下纠纷的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包方垫资建设至五层发包方才开始支付的进度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对此,笔者建议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保金纠纷对策。

期满后再行支付。笔者代理过的一起纠纷就是起因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举证(没有维修双方认可签字单,后发包方又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而导致被动,后经律师积极收集其他证据迫使发包方接受了几乎全额返还的调解方案。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预防纠纷角度还是解决纠纷角度考虑,律师应与承包方形成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精神,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四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通过上述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点及要求来看,其履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责任,在此就建设工程合同在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责任类型及处理办法进行归纳和整理。

二,竣工日期延长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包人原因落后于进度计划的,自费赶上;(二)承包人原因竣工时间延误的,按照约定金额赔偿;(三),发包人原因的延误,竣工时间给予延长;(四),工程变更导致的延长或者缩短竣工时间。

三,工程缺陷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自费修复;(二),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自费修复;(三),双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行使分担解决。

四,程序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报告程序有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及限期报告等;(二),变更程序有业主变更和承包方建议变更程序;(三),索赔提交程序,应当按照约定的提交程序进行,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四),索赔争议解决程序,应该本着友好行使的原则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应该明确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

五,时限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一般质检验收、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试验验收的时限约定;(二)接收工程的时限约定;(三)索赔事项的时限约定即必须在约定的时限内提出,过期就应该免责。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五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工期:工期进度按项目部下达的计划为准。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材料包括(模板、元钉、止水螺杆、脚手架钢管、扣件、及圆盘锯、小型工具和三级电箱以下的电线等)。

5、承包内容:木模全部工程量及内外脚手架,含张设安全网、铺设竹簙。

每道工序(模板内外、施工缝等)施工前后的垃圾清理;砼浇捣时指派专人值班护模;砼浇捣后跑模砼打凿、磨光;穿墙螺杆起回丝;模板涂刷脱模剂;施工缝的隔离网制安及拆除、清理;砼吊模;砼构造柱、圈梁、腰带、预留洞的模板安拆;预留插筋处模板打洞;预埋铁件的放置;材料的清理、拔钉、吊运、归堆;二次结构全部工作;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

9、承包价格:按模板接触面积综合楼45/m2,综合车间2和水合车间都是58/m2,车间用塔吊就减去1万元人工工资,综合楼外脚手架按建筑面积25元计算、综合车间2和水合车间外脚手架按建筑面积23元计算(包含人工、材料)。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为加强甲方对乙方施工全过程的施工监控管理,现甲方委派蔡庆同志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负责该工程的一切对外活动,负责协调建设方的关系。

2、及时组织乙方会同建设方、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并协助乙方办理好设计图纸变更的有关签证手续。

3、协助乙方做好工程施工期间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依照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如乙方违背合同施工,不能适应本工程该工种的承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整改,直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有权及时清退乙方退场,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签订合同人任该工种负责人(责任人)。

2、乙方必须无条件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来自建设方及甲方的指令。

3、乙方在充分了解该工程项目后,表示完全有能力(人、财、物)按工程合同内容执行并完成好本项目。如因乙方在资金、施工力量、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等方面原因不能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方、甲方要求而造成违纪和违约,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包括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市场信誉和全部经济损失。

4、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若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不能完成施工任务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期以甲方的形象进度为准。

5、乙方将本工程该工种的所有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编好花名册,并将身份证交由甲方复印备案,以便甲方到工程所在地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若在乙方送交甲方的花名册中无名单者,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自行处理好外欠债务和职工工资分配,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由乙方负责。

签于: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六

分类:法律法规问题一:仲裁是否可以收缴合同无效后的非法所得。

问: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相同规定的。如果收缴这部分仲裁不处理,理论上是讲是不通的。

这与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同。有的仲裁员说我们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定的,只是裁定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问题二:补充协议亦需备案。

答:这就是黑白合同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也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真实合同本身不是一回事,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

问题三:变更事项确定后应在期内提出价款变更报告?

答:这涉及到变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的变更只是确定一个事实,上面写着“情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金额价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关键是看变更的手续到底是什么,如果对具体价款已经作了明确约定的,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是了;如果只是确定了具体事实的,那么就以图纸为准来确定变更价款,必要时可以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条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成为限制。

问题四: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

问:当事人双方对逾期竣工责任没有约定的,如何适用该解释?

答:这个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里面,我个人认为利息可以包括里面,其他违约金要看违约结果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间的关系。

问题七:“一口价”的“三边工程”如何确定造价?

第16条2款,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答:这种情况就是根本违反建设程序中的基本规则的,我认为,只要干活了,就要计价。边施工边设计的工程,施工中的图纸就是你的计价图纸,如果没有设计图纸就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量来计算对价。这种所谓的“一口价”是没有标的的,如果在确定一口价的时候没有任何图纸,那就没有包干预算,全部打开,叫做“约而不定,包而不实”,因为包干的标的就是设计图纸。如果计价方式不是定额的应当别论,有什么其他计价方式的双方再约定,如果计价方式没有,图纸也没有的,那么就只能按照施工中的图纸来计算。

答: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质量出现问题的,转包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企业对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质量是否合格高于合同约定的至高意义。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转包施工企业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转包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如果在诉讼中没有被追加的,转包施工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同时我认为,如果质量问题确实是实际施工人的原因所致,转包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仍然享有诉权。这是由连带责任的含义所规定的。至于材料问题和工期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因材料或者因工期延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导致出现缺陷的,也即材料、工期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而材料和工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责的,则也可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情况。

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只是资质处于浮动状态。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也属于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正是这种特殊情况,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答:我认为这个问题既涉及合同效力,又涉及黑白合同以那一个计价方式为准的界限,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首先,要看固定价和可调价哪一个规定在合同中并经过了备案。通常情况是经中标确认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才能获得备案。如果是这样,那么答案是以备案的固定价为结算依据。假如提问人的意思是指中标时约定了固定计价方式而后来又改为可调价方式,且备案单位对这个问题没有发现并作了备案的,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黑白合同”规定的调整范畴。因为,司法解释对黑白合同提出的区别界限是既中标又备案。据我所知在中标后签约前改变中标计价方式,通常在行政主管部门是难以获得备案的。因此,这一问题中备案不备案是否有不同,其答案是肯定不同的。

此外,如果招标完成时已确定了固定价,后又改变为可调价的,是违反《招标投标法》。

第46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我理解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处理依据,正是这一条法律规定。

答:首先这个问题是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说没有施工许可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建筑法》第8条在表述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定时,使用的法律词语是“应当”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当然也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将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其责任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因为开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应当明知的。第三,施工许可证在合同双方对开工工程时间认定有争议时,是有法律意义。如果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那么该证发放时间就可以作为开工时间的依据。此外,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并不意味着工程就是违章建筑。即使工程是违章建筑,只要质量合格,工程价款也要计算的,不存在发包人可以因此免除工程价款的承担问题。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七

一、案件要旨。

8月25日,富祥公司与宝厦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车间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供应及安装,单栋厂房造价126万元,主钢构应使用宝钢集团生产的q345钢材,8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徐民一初字第69号立案受理了宝厦集团诉请富祥公司支付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的纠纷,富祥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以宝厦集团无故拖延工期且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宝钢钢材提起反诉。针对钢材材差款部分,富祥公司反诉称,双方合同约定使用的钢材是上海宝钢钢材,而宝厦集团安装使用的却是鞍钢等非宝钢钢材,共使用864吨,每吨差价350元,合计302400元,后富祥公司在庭审中将该钢材差价款变更为172400元。8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在“本院认为”第5项载明,对于富祥公司主张的钢材差价,虽然存在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钢材的情形,但富祥公司未提供计算差价款额的依据,故无法认定,富祥公司可另行解决。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宝厦集团支付富祥公司主钢构、钢材差价款871856元,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0元,合计1185056元。

宝厦集团辩称,第一,富祥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过徐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应当按照申诉处理,所以富祥公司不应再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富祥公司可以就在该案中主张的钢材差价另行解决,且未在该民事判决书中就富祥公司关于钢材差价的主张作为判项予以驳回,说明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在本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作为反诉予以受理,由于当时该纠纷事实难以查明,法院基于保留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诉讼案件,法院只对其中部分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只对部分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判决,而对其余部分判决明确告知原告因纠纷无法认定,另案处理的,原告就该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审理的,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因此,原告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审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请求被告赔偿建设工程使用钢材料差价的诉讼请求,是否违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被本院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208月25日,富祥公司与宝厦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车间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供应及安装,单栋厂房造价126万元(其中材料费1197135元,建安费62865元),八栋共计1008万元,双方另在报价单中就该工程应使用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及相关备注情况作出详细约定,其中:主钢构应使用宝钢集团生产的q345钢材,每栋计58吨,单价为5700元;屋面外层板应使用宝钢0.5mm镀铝锌原色板,每栋计3663m2,单价为49元;屋面内层板为宝钢0.4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3663m2,单价为32元;墙面外层板为宝钢0.5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1878m2,单价为38元;墙面内层板为宝钢0.4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1878m2,单价为32元。双方在合同中并对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延期、工程变更、保修责任等作出约定。

208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立案受理了宝厦集团诉请富祥公司支付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的纠纷,富祥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以宝厦集团无故拖延工期且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宝钢钢材提起反诉。针对钢材材差款部分,富祥公司反诉称,双方合同约定使用的钢材是上海宝钢钢材,而宝厦集团安装使用的却是鞍钢等非宝钢钢材,共使用864吨,每吨差价350元,合计302400元,后富祥公司在庭审中将该钢材差价款变更为172400元。宝厦集团就富祥公司钢材差价部分的反诉答辩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钢材缺乏,双方商议并经富祥公司同意后,宝厦集团变更使用了其他钢材,宝厦集团自始至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8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在“本院认为”第5项载明,对于富祥公司主张的钢材差价,虽然存在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钢材的情形,但富祥公司未提供计算差价款额的依据,故无法认定,富祥公司可另行解决。富祥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12月17日,富祥公司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09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民终字第02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富祥公司撤回上诉。

20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主钢构材料及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上海宝钢钢材、钢板,在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以假充真,使用鞍钢、本钢、新余钢铁、营口五矿、上海仲鼎钢铁有限公司的钢材,富祥公司发现后,随即与宝厦集团就此事进行交涉,宝厦集团推托钢结构已做好,钢板已使用,以后愿就钢材差价进行补偿。后双方就补偿数额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宝厦集团支付富祥公司主钢构、钢材差价款871856元,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0元,合计1185056元。

宝厦集团辩称,第一,富祥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过徐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应当按照申诉处理,所以富祥公司不应再重复起诉。第二,富祥公司原来在徐州中院主张的材料差价款是17万余元,上诉主张的`也是17万余元,现在本案中主张的材料差价款118万余元和原来的主张不相符。且经过宝厦集团审查,彩板没有差价,彩板都是宝钢厂的。主钢板的材料因工程施工的时候货源短缺,所以就使用了其他大型钢厂的材料,而且也与富祥公司进行了口头协商,不存在什么差价。故请求法院驳回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富祥公司于2010年6月1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要求对宝厦集团实际使用各种钢材的具体数量以及与上海宝钢的钢材相比单位差价是多少进行鉴定。2010年12月13日,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函告原审法院:因提供资料中没有用于建设该厂房钢材的购货地点及价格,无法进行计算,鉴于上述情况,现将委托材料退回,待能够提供完整鉴定资料后,再继续进行鉴定。宝厦集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提供“关于美林森材差说明一份”,其中载明:1、彩涂卷材料。我公司采购的材料产地符合合同承诺均为宝钢产,见附件(略)。2、主钢构材料。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市场宝钢货源短缺,故选用国内大型钢厂产材料。同期宝钢产材料价格市场价为3850元/吨,其它厂价格为3730元/吨。464吨×(3850――3730)元/吨=55680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富祥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首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富祥公司可以就在该案中主张的钢材差价另行解决,且未在该民事判决书中就富祥公司关于钢材差价的主张作为判项予以驳回,说明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关于富祥公司主张的相关材料差价款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该差价款应该是多少的问题。宝厦集团对于涉案工程的主钢构没有使用上海宝钢钢材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可以确认宝厦集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非宝钢钢材替换宝钢钢材的情形。富祥公司主张主钢构材料存在差价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宝厦集团虽然辩称其用其他钢材替换宝钢钢材已征得富祥公司方同意,但是并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于宝厦集团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宝厦集团虽在“材差说明”中自认主钢构材料差价总额为55680元,但其在“材差说明”中明确认可同期非宝钢厂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同时认为主钢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而原宝厦集团双方就厂房主钢构应使用的宝钢q345钢材每吨单价为5700元已明确达成合意。故宝厦集团在“材差说明”中主张的同期宝钢产钢材价格为3850元/吨显然与合同约定价格不符,则本院认定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款应为(58吨×8栋)×(5700元/吨――3730元/吨)=914080元。富祥公司举证的本钢钢材股份有限公司于年8月30日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不宜作为认定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的计算依据。富祥公司就主钢构的钢材差价款诉请数额为871856元,故对于超出富祥公司该诉请数额的部分不予保护。富祥公司主张的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元证据不足,宝厦集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宝厦集团给付富祥公司钢材差价款871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富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在本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作为反诉予以受理,由于当时该纠纷事实难以查明,法院基于保留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宝厦集团认为材差款纠纷业经法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进行实体处理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关于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宝厦集团应当承担证明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宝厦集团认为,工程已于5月12日竣工验收,富祥公司亦签字盖章认可竣工验收合格,且宝厦集团于205月9日向富祥公司邮寄工程决算单,证明富祥公司应在2008年5月12日之前主张材料差价款,但富祥公司在二年期间内,没有主张任何权利。宝厦集团在2008年8月6日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时,富祥公司才提出相关主张,显然富祥公司的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丧失胜诉权。富祥公司提出,在宝厦集团追讨工程款的过程中,其一直未放弃对材料差价款的主张。法院认为,从(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宝厦集团2008年8月6日提起诉讼之前,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多次交涉,虽然双方交涉的内容不明,但相对于富祥公司对材料差价款享有的实体权利,宝厦集团仅以工程决算单邮寄证明、竣工报告证明富祥公司的材料差价款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此外,一审中,诉讼时效未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宝厦集团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宝厦集团有关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就富祥公司不服法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2009)苏民终字第0249号民事裁定书。2010年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关于富祥公司有关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材差款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富祥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工程所用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未使用合同约定的宝钢板。富祥公司未能在一审、二审中举证证明宝厦集团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中,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供了购货合同、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在涉案工程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上使用了宝钢板,富祥公司亦未有相反证据推翻宝厦集团的主张。因此,法院对富祥公司有关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材差款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主钢构材差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宝厦集团在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材差说明中明确认可同期非宝钢厂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同时认为主钢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自认主钢构材料差价总额为5568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厂房主钢构应使用的宝钢q345钢材每吨单价为5700元已明确达成合意,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款应为(58吨×8栋)×(5700元/吨――3730元/吨)=914080元。宝厦集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主钢构材料的计算有失公允,因为5700元/吨的钢构价格不仅包含钢材原材料的价格,还包括将钢材原材料加工成钢构的其他费用。法院认为,宝厦集团这一上诉理由应当支持。主钢构的材差款应以宝厦集团购买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为计算基础。

因宝厦集团对于使用了其他厂家钢材的事实认可,故对富祥公司所主张的差价应予支持,但富祥公司应对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售价承担举证责任。而富祥公司对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售价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宝厦集团的责任,由于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在主钢构上使用宝钢产q345钢材,其应当对购买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承担举证责任。宝厦集团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仅在二审庭审后补充提交五张购买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发票,其中q345钢材总计368.943吨,在不计主钢构加工损耗的情况下,与合同约定的主钢构464吨(58吨×8栋=464吨)仍相差约100吨钢材,对钢材吨差部分,宝厦集团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表示差额部分为库存钢材。富祥公司认为,上述五张发票宝厦集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一审中均未向法院提供,不是新证据,且发票上所购钢材无法确认是否用于涉案工程建设。庭审中,宝厦集团主张主钢构不是自行加工,而是委托案外人加工,但其不能提供加工费用发票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宝厦集团应对购买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款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主钢构材差款的计算基础无法举证,法院酌情予以认定。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主钢构q345钢材规格、数量无法确认,法院以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作为计算基础。关于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结合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供的2005年10、11月份的购买钢材的发票,及其自认用于涉案工程主钢构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法院认为这一价格可以作为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对于富祥公司提出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格应以一审举证的本钢钢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税前单价2491.4761421元/吨)来认定的主张,由于双方都认可主钢构不仅有本钢同类钢材,还有其他钢企的钢材,不宜仅以本钢2005年8月30月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价格认定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故对富祥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宝厦集团所提交的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于2005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市2005年九月份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一)》显示,热轧厚钢板的价格有五种,分别为4832元/吨、4732元/吨、4632元/吨、4532元/吨、4432元/吨。()本院从中计取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根据通常认知,同等情况下,宝钢产的钢材价格不会低于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上述市场价格。由于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于2005年8月25日,法院认定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对于宝厦集团自认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因与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价格相差甚远,且与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交的上海港冶钢材贸易网站发布的《2005宝钢四季度出厂价格调整信息》差距较大。《2005宝钢四季度出厂价格调整信息》显示,宝钢四季度价格政策在三季度价格政策基础上进行调整,其中热轧产品(ss400)普下调800元/吨,现3.0*1250直发卷价格为3884元/吨(以上价格不含税价)。因此宝厦集团关于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本院认定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综合单价为3730元/吨、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经计算,双方争议的涉案工程主钢构材差款为(58吨×8栋)×(4632元/吨――3730元/吨)=418528元。

综上,根据宝厦集团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0)邳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2010)邳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钢材差价款4185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与案件及类似案件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________)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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