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调研报告(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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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调研报告(模板16篇)

小编:文锋

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取决于作者的专业水平和写作技巧。报告的结尾应该简明扼要,概括全文的内容,并提出进一步的展望和建议。大家可以从范文中学习报告的结构和写作技巧。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一

本文目录。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

国学。

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失窃物品的描述是一致的,但是被害人提供不出原始的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等而作出,这样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对被害人的陈述补充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有关部门登记资料等),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认可,但确实无法提供鉴定详细依据的,可以只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计盗窃金额。

1、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是最普遍、最大量、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法院判决往往就是建立在这些证言的基础上,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书面的证人证言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比较容易取得的。同样在庭审阶段,证人也应当到庭作证,特别是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或者辩护人取得的证人证言与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有矛盾之处时。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绝大多数证人都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弃之不顾,在出现矛盾时,往往考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决定取舍。

笔者认为造成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有:

(一)、我国法律中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接到法院的传票而不出庭的,也没有什么处罚措施。在以往还可以通过单位等途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人口的流动性大,很多证人并没有一个单位或组织可以约束,更增加了其作证的自由度。

(二)、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往往与被告人有某种联系,特别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这些证人慑于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威力,作出了相关的证言。在辩护人取证时,碍于情面他可能会作出完全相反的证言。当到达庭审阶段,在“当面对质”的情况下,证人明显“得罪”哪一方对他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他选择“逃避”,不愿出庭。

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要有效定罪,必然就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制作的书面证言,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对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凭一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歧,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录,也可以交由法官自由取舍,使其作为定案根据。应当看到,依靠没有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十分容易形成错误的判定,因为书面证词的可靠性没有被交叉询问所检验,不能排除书面证词和证言笔录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或者取证人断章取义,证人出于对取证人的信任没有阅读就签而造成证言不真实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强制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2、警察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办案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但是对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警察来证明,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的证人作用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例如,关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物证搜集、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等。特别是被告人辩解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的情况下,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警察应当到庭作证,而不是由办案单位出具一份“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的证明材料。警察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和在法庭上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此时他没有了作为警察的强制性力量和国家机器的威慑力,是与被告人同等地位的证人,当他面对庄严的法庭宣誓后,他必须依法如实作证,此时的他仅以个人名义向法庭作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排除了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取得的证据,法庭才能采信。

3、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合理,其出庭作证、公开鉴定过程的义务因受人身保护权利而被忽略。在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不出庭接受质证,只是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鉴定结论,而且由于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多门科学的专门工作,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难以提出辩驳意见,加上从事司法工作人员往往缺乏此方面知识,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反对意见,经常因无证据而不被法院采纳。这就需要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对鉴定结论提出见解,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案件当事人可聘请具备鉴定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质询,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解释,给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意见,这样辩方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明确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理顺鉴定程序。必须明确鉴定人要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公布自己的鉴定过程及结论,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对其陈述质询。同时规定鉴定人享有独立鉴定权、了解案情权、参与诉讼权、人身受保护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承担拒绝鉴定、超期鉴定、错误鉴定、拒绝出庭作证等应接受不利法律后果的义务。

刑事诉讼不仅要打击犯罪,同时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观念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行动上,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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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对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长堎地区法庭对涉少刑事案件进行大胆探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少年审判方式和帮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xx年以来新建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基本情况。xx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38人,判处非监禁刑133人,判处非监禁刑率56%。

主要特点。一是暴力倾向突出。从xx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具有明显暴力胁迫犯罪的特点,主要为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匕首、弹簧刀、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成为主要作案工具,暴力倾向突出。二是团伙性、偶发性犯罪明显。团伙作案数量较多,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所占比例约为62%。在近四年所审理案件中,无论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还是等都表现为一时冲动,没有明显的预谋,偶发性明显。

因小事发生口角、争执引发的报复性犯罪突出。通过对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近四年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抢夺、寻衅滋事、诈骗、破坏电力设施、妨碍公务、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以报复泄愤为动机的犯罪均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大多是因同学之间小事发生纠纷,事后一方觉得自己吃亏太没有面子,找另一方算帐而引发伤害行为导致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多集中在初中文化,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文化的有86人,约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2.3%。

在校学生犯罪比较突出。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34人犯罪案件中有31人为在校学生,所占比例约为26%。

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学生和单亲孩子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上升趋势明显。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19人犯罪案件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53人,约占44.5%,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66人,约占55.5%。

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再次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的再次犯罪或者被行政处罚被撤销缓刑的概率上升。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机构。新建县人民法院长堎地区法庭担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任务,选配了政治素质优秀、审判业务精通的5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五位法官学历均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这为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同时,新建县人民法院还从县妇联、学校等单位聘请了3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挖掘审判资源,突出庭审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路子,把维权活动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

一是注重庭前调查。开展庭前走访被告人的学校、家长、亲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并把这些内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

二是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针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和个别法定代理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无钱请律师做辩护人或无视其子女的辩护权益的青少年,均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是大胆适用非监禁刑,重视回访。在审判工作中,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一时失足的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监管条件的,大胆适用非监禁刑。xx年5月,新建县人民法院对西山文武学校的5名参与抢劫四次的未成年人学生均适用了缓刑。该5名学生脱离父母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具有偶发性,且该五名学生均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判处缓刑后继续回学校接受教育,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着眼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重视判后延伸。为了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年来,先后共选派法律知识过硬、司法业务能力强的3名法官担任辖区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具体负责所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讲法。

均出庭率低于60%。

回访帮教工作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由于财政保障机制的缺乏,当前的回访帮教工作仅局限在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范围,并且也不能做到对全部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回访;同时对少数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工作未能开展,对这些未成年罪犯在监禁场所的改造情况无法掌握。

与外地公安机关协调难。对被判处缓刑的外地未成年罪犯按法律规定应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执行。

通知书。

送达后,一般外地公安机关很少回执新建县人民法院。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难。新建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的暴力型犯罪,但是因其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

进一步加强缓刑适用和回访工作。加大适用缓刑的力度,便于失足青少年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强化回访帮教工作,扩大回访对象的范围。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发现普遍性或需提请注意的问题,有针对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开展。

拓展司法保护范围。增加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合理设置关押场所和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羁押强制措施,探索实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改进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的设置,使审判环境更具人性化。借鉴“圆桌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充分体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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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大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查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规工作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都与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决。为此,近期总理对全国整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关键在建立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就整规工作中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作以初浅的分析,以期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有所借鉴和帮助。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质量技监部门主要承担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来讲,主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棉花、计量执法和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在这些执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该案件实际主要由工商部门予以移交,但有时会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从近几年笔者所在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打假工作实践来看,符合上述移送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应尽快完善和明确。在这方面,主要是由有关机构作为牵头或负责单位,商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讨论、论证,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形成长期、稳定、明确的衔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时、松散、模糊的衔接工作缺陷,以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关键,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所要解决问题中的当务之急。

总之,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司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调研和探讨理应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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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

建议书。

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在**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刑事案件。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被告人;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八是认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民事案件。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件。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网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而受到行政处罚,网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三

根据xx县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10月12日,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在分管主任秦贤斌同志的带领下,对县人民法院20**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在县法院听取相关庭、室、处、队对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在县司法局召开由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律师参加的座谈会,采取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案件资料等方法,对我县的刑事审判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xx县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在打击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07、该院刑庭荣获全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并立集体三等功,体现了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

1、从严把握,较好地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法院领导班子历来非常重视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审判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他们坚持“严打”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涉农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惩处一些职务犯罪,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力度,以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07年以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80件,审结460件,依法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5件155人,缓刑132件170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4件17人,单处罚金刑的22件29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共26件,经中院审理,24件予以维持,2件被部分改判为适用缓刑;县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件,均作部分改判。

2、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罚金,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监管工作。二是灵活公诉庭审方式,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烟草系统人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庭审旁听以及新闻报道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三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少年法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能作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全力预防和减少犯罪。以来,县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件70人,并不定期到学校、社区和犯人家中跟踪回访,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切实做到了审判一件、挽救一个、教育一批,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07年至今,已审结的少年犯无一人重新犯罪。

3、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法。县法院高度重视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完善刑事审判管理机制,严格考核案件的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服判率、上诉率和发改率等质量指标。07年以来,该院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75%;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能公开审判的案件,100%地做到审判程序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审判结果公开,使公正司法真正贯穿刑事审判的全过程;他们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意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4、强化意识,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一是经常联系县人大相关工委,虚心听取和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报告制度,凡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大案件,都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积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视察、检查刑事审判工作。07年以来,刑庭共6次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26人旁听刑事审判庭审,深受好评;四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建议和人大信访交办的刑事涉诉案件,做到“高度重视,精心办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所办理案件均按要求及时结案上报,做到了当事人比较满意,上级部门比较满意。

二、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案件在准确量刑、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出现了尺度把握不严的现象。如:07年以来,市中院对我县刑事上诉案件直接改判的2件中,均适用了缓刑。在检察院提起抗诉的2件案件中,认为不适用缓刑被改判的1件,认为量刑畸轻的被改判1件。另外,部分案件在罚金刑运用上有一定的偏差,存在有判前商议的现象。二是少年合议庭审判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教育等经常性工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和探索,对青少年犯罪的延伸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已判决的青少年犯罪的回访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法官的司法理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只注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问题仍然存在。如:少数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案发的原因和案件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权利,引起一些不同看法。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观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强化刑事司法领域人权的保护。既要坚持“稳、准、狠”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基础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时度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切实保证作出的裁定、判决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依法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落实被害人权益的各项措施。要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裁判质量。尤其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注重将心理辅导引入少年法庭工作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面对成长过程中遭遇的曲折和失败,提高社会适应能力。要坚持公正第一、注重效率原则,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要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法制统一。

3、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整体素质。要全面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刑事法官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司法公正。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二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法官掌握法律政策精神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廉政司法教育,不断完善规范刑事审判活动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4、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基础上,尝试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宣传单位的联系,依法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和深入剖析、广泛宣传,使其真正起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巩固和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要注重总结、推广和宣传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树立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及刑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四

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科学理论;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近期通过学习我认识到:科学发展观要求重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的作用,法律调整是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之一、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并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调整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弱势群体、是减缓社会压力的最佳选择、有助于实现利益分配的均衡化。基于这种认识,我结合分管工作,从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上,对全旗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并作了一些理性思考。

近年来,我旗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齐心协力,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认真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方针,结合“五大工程”等教育活动,在相关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加强审判工作管理、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范文参考网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诉讼,及时、高效、优质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占全旗案件总数的80%以上,案件数量多,执行难度大,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旗法院克服人手少、困难多的实际,经过全体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该项工作一直走在全盟前列。20xx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682件(含旧存9件),审结1676件,结案率为99.64%,调解率为84.19%,上诉率为0.44%,当事人满意率达96%,案件执行率达97.84%。20xx年上半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98件(含旧存7件),审结947件,结案率为86.25%。其中,判决97件,调撤826件,调解率为87.22%,执行率为71.58%。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做法有:

﹙一﹚强化诉讼调解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诉讼调解是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新形势下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旗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庭前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借助代理人、当地干部、当事人近亲属调节等方式,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建立多元化的诉讼调解机制,最大限度的扩大调解结案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轻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诉累。如,树木沟办事处杨有昌与红光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红光村在98年将杨有昌的土地以欠税费为由收回,20xx年杨有昌给付了税费,村里将两户村民的机动地补给杨有昌,热门思想汇报但实际杨有昌未全部得到该补偿的土地,还差5亩未得到补偿,杨多次找村里协调均未得到解决,20xx年杨在阿力得尔法庭起诉,这起案件历经时间长,解决难度大,但在阿力得尔法庭的多次调解下终于得到解决。另外,不断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协助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参加庭审旁听,庭前庭后协助调解,激活了调解资源,缓解了诉讼压力。大石寨法庭连续五年调解率均在94%以上,这在全区乃至全国都是少见的。

(二)规范办案程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法院工作主题,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旗法院通过抓好审判各个环节,保证程序公正,严格岗位考评等多种措施,确保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具体工作中他们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按照程序科学运作,充分发挥网上分配案件的作用。对疑难复杂案件合理调配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使案件流程管理最终达到保证案件运行顺畅,有利于和服务于审判,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确保每一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追求实体公正和实现程序正当,确保案件处理公正透明,心得体会让当事人看得到,信得过,“胜败皆明”。20xx年和20xx年上半年,大石寨法庭共审结291件民商事案件,其中调撤280件,判决11件。所审结案件达到了无上诉、无申诉,无缠诉、无反悔、无上访。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三)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旗法院在审理每一案件时始终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努力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确保通过民商事审判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强判后答疑,以案释法和调后回访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和申诉再审率,力求达到“调判结合、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如原告科尔沁镇远峰村李德山诉被告李德成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胞弟兄,1998年1月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范文内容地图被告以家庭名义承包了含原告在内的5口人的耕地17.85亩。此耕地先后于20xx年修省际通道和20xx年前旗政府搬迁共计征用15.29亩,各项补偿及奖金130112.20元,全部由被告领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他的那份土地各项补偿及奖金21422.00元。庭审中被告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不同意返还原告主张的数额,经调解无效后做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要提起上诉,并拿着判决书找到主管院长,主管院长依照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耐心的解答被告提出的疑惑,以案释法,经过一番耐心讲解,被告终于认为判的合理合法,并表示马上回家取款履行判决。当日被告将款如数送到法院给付了原告,化解了同胞兄弟之间的矛盾。

(四)依法便民审案,注重社会效果。旗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首先,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到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做到收案后快送达、快审理,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期限,力争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少的诉讼成本和更短的时间消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乌兰毛都法庭现在审理的案件,范文写作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30%以上均达到了当日立案、当日审结,审限仅为一天。其次,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制度,经常把工作做在当事人家中,案件办结在农民的田间地头和牧民的牧包里。20xx年上半年,旗法院共进社区审理案件253件。第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免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20xx年,旗法院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达24370.00元。第四,加强与当地司法、综治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基层社会动态。大石寨法庭多年来坚持参加当地每月一次的综治例会,及时了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动态和人际关系,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基础。

(五)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旗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共有七个庭,院内有民事审判一、二、三庭﹙一、三庭合署办公﹚,基层有五个法庭:阿力得尔法庭、大石寨法庭、乌兰毛都法庭、归流河法庭、额尔格图法庭。民商事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旗法院领导班子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人员配备、硬件建设等方面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基层五个法庭中有三个标准化法庭,个人简历各庭均已配备电脑和办案用车。现全旗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共有23人,其中21名是大学本科学历,均是系统中的`业务骨干。在人员培训方面,旗法院每年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培训班,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是加强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加快推进司法民主进程,确保司法公正。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办公桌上常放着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常用的法律法规,坚持经常性学习,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每当群众来咨询时,及时拿出来进行宣传和讲解,让其明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发生。今年法院系统以实施“整顿机关工作作风”为契机,着力解决民商事审判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提高、查摆问题和切实整改等阶段的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理想信念、服务意识。通过开展“向优秀法官黄学军学习”和庭审观摩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了民商事审判法官的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因法院系统业务要求较高,法官难考,人员难进等因素,导致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阿力得尔法庭现有3名法官,现有人员远不能适应辖区办案需要,经常有下乡办案庭内无人接待当事人的情况。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专家型”和“学者型”法官缺乏。

﹙二﹚基层法庭交通工具短缺。现有办案用车陈旧,存在借车办案现象,极不适应基层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办案经费紧张。基层法庭经费紧张是多年形成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后,办案经费更显不足。加之油、电、煤价上涨,办公经费增加,办案实际困难加大。个别基层法庭存在使用当事人交通工具或由当事人出钱解决交通工具办案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庭形象。

三、几点建议。

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把民商事审判工作放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高度来抓,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调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环境。旗法院要把诉讼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抓住调解时机,释法说理,化解积怨,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工作总结要把法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强法官素质教育,提高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增强司法能力,培养出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要将警力向基层法庭倾斜,缓解基层法庭人员过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层法庭的工作经费投入,妥善解决交通工具,更好地适应基层审判工作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便民诉讼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重健全完善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矛盾、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设平等、公开、高效的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五﹚以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为目标,重视政策性强又较为突出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目前,土地纠纷和草牧场纠纷案件仍然比较集中,旗法院要加强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慎重办理好相关案件。

(六)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自我监督意识。旗法院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制度,特别是公开审理社会影响较大和比较典型案件时,应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促进法院公平、公正司法。

总之,构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的和谐社会必然以法治建设为基础,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为核心,充分重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的作用,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五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对于由于自身缺陷在诉讼中处于弱势的盲、聋、哑人,我们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为其消除诉讼障碍。如在刚刚审结的聋哑人张某盗窃案中,针对张某不太懂手语、但达到初中文化水平的特点,我院刑庭审判人员推陈出新,首次引入了高科技的多媒体示证系统,采用了幻灯投影成像出示证据与被告人自行书写意见相结合的“笔审”方式,既充分保证被告人顺利的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又实现了对特殊庭审方式的一次成功尝试。

一、狠抓司法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审判质效,努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近年来,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摆脱过去就案办案的固定模式,更多的关注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审判发展态势,提高审判质量,打造“精品工程”、“铁案工程”。针对过去我院刑事案件审限指标在全市法院排名偏后的状况,我们将缩短审限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来抓,认真学习兄弟法院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新的审判流程;深挖潜力,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审、书人员工作效率,健全合议和通案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工作,尽可能的得到公诉机关在诉讼程序、移送时间、审限扣除等方面的大力协作。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总结,在缩短审限上取得显著成果。从20xx年2月份开始,刑事案件审理天数逐月下降,从2月份的13.57天下降到8月份的5.94天,8月份平均审理天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达56.64%,今年一到八月份的平均审理天数比去年同期下降14.47%。为保证刑事审判工作沿着合法、规范、有序、严谨的轨道前行,结合缩短审限的工作,我们对审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化整顿,在不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保持优良传统,抛弃不规范、不合理的“瑕疵”,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限、确保质量的案件审理新流程:刑事案件立案当天即时送达文书,普通程序送达后第十一天、简易程序送达后第四天安排开庭,杜绝人为因素拖延审限;开庭时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前到庭,庭审中科学掌控审判节奏,所有合议庭成员认真参与庭审,杜绝开庭迟到、审判人员不认真听庭,各行其事的作法;提高当庭宣判率;宣判后审判人员及时制作判决书,书记员按时送达,案件审结后卷宗及时移送,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超期送达、移送现象。

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的同时,我院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派员到省高院、中院学习,开展集体学习,鼓励自学等多种方式,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我院建立了刑事案件庭内定期通案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前讨论制度,审判人员之间经常对审判经验、法学理论、疑难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另一方面,我们鼓励审、书人员将思想付诸笔端,通过工作信息形式在法院系统内宣传我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和重大举措;通过案例报道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扩大刑事审判的社会影响;通过理论调研的`形式,思考问题,探讨出路。近年来,我院刑事审判信息、报道、调研工作成绩突出,先后有100多篇高质量的文章被国家和省、市级报纸、期刊、网站选用。

二、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断完善少年法庭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预防犯罪,治病救人”的功能。

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7件,对68人判处刑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结伙作案增多的新特点,我院指派业务精通的骨干专人负责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从港闸区妇联等单位聘请专职陪审员,组成了固定的少年合议庭,建立工作台帐,对未成年被告人一人一档案,为少年庭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硬件环境。为了尽可能的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触情绪,更好地帮助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我们合理借鉴了兄弟法院少年法庭的先进做法,同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拓思路,形成了“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独特工作方式:庭前,与被告人及其父母耐心交谈,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状况、一贯表现,从而掌握犯罪原因,对症下葯;庭审中,我们尝试了圆桌审判这一更为宽松、和谐的庭审形式,法官、检察官与被告人拉近距离,结合多方的法庭教育,给予亲情式关怀,在减轻未成年人心理压力,防止抵触情绪的同时,促使被告人正视错误、痛改前非;庭后,重视对青少年缓刑、管制犯的回访工作,与罪犯所在的学校、单位、厂企保持经常性联系,密切关注其发展状况,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我们一系列耐心细致的青少年罪犯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一次次的回访工作,我们了解到的信息是绝大部分的少年犯都在其工作、学习岗位上积极改造,重塑新生,其所在的学校、工作单位也主动给予充分的帮助和监督,为其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各位领导,近两年来,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由于思想认识、工作分配和组织机构等各方面的原因,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方面:

1、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忙于个案的审理,未能静下心来对案件进行总结,对审判态势进行分析的时间不够,法学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少年法庭的工作进展缓慢,还没有形成健全、完整的制度和体系,创建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工作一直尚未完全落实,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社会教育等各项工作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

3、面对新形势,创新意识不够,在审判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时,不能及时转变思路,寻找新出路、新方法,局限于传统和惯例。

针对这些存在问题,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扬优良传统,加大改革创新步伐,不断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1、为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建立起定期的有序的集体业务学习制度,加强庭内法律理论知识,特别是新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树立起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的同时,加强对每一阶段审判工作的总结、梳理,关注审判态势,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庭内同志之间加强交流、讨论,共同进步。

2、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加快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创建步伐,将计划落实到紧锣密鼓的筹建工作中。一方面加强与犯罪率较高的学校、学院、工厂、单位的双向联系,开设法制教育课堂,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对已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加强回访,严密关注其动向,立足于预防二次犯罪的发生,力争将我区的青少年犯罪率降到最低。

3、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掌握法律业务知识和司法技能,在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增强创新意识,积极转变思路,结合本院实际,开拓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要摒弃原有的思维惯性,积极思考,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位领导,刑事审判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区委、区人大对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相信,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支持和监督下,在我院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一定能再上新台阶,为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合格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六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对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长俚厍法庭对涉少刑事案件进行大胆探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少年审判方式和帮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以来新建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基本情况。20至今,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38人,判处非监禁刑133人,判处非监禁刑率56%。

主要特点。一是暴力倾向突出。从xx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具有明显暴力胁迫犯罪的特点,主要为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匕首、弹簧刀、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成为主要作案工具,暴力倾向突出。二是团伙性、偶发性犯罪明显。团伙作案数量较多,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所占比例约为62%。在近四年所审理案件中,无论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还是等都表现为一时冲动,没有明显的预谋,偶发性明显。

因小事发生口角、争执引发的报复性犯罪突出。通过对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近四年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抢夺、寻衅滋事、诈骗、破坏电力设施、妨碍公务、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以报复泄愤为动机的犯罪均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大多是因同学之间小事发生纠纷,事后一方觉得自己吃亏太没有面子,找另一方算帐而引发伤害行为导致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多集中在初中文化,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文化的有86人,约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2.3%。

在校学生犯罪比较突出。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34人犯罪案件中有31人为在校学生,所占比例约为26%。

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学生和单亲孩子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上升趋势明显。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19人犯罪案件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53人,约占44.5%,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66人,约占55.5%。

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再次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的再次犯罪或者被行政处罚被撤销缓刑的概率上升。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机构。新建县人民法院长俚厍法庭担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任务,选配了政治素质优秀、审判业务精通的5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五位法官学历均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这为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同时,新建县人民法院还从县妇联、学校等单位聘请了3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挖掘审判资源,突出庭审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路子,把维权活动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

并把这些内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

二是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针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和个别法定代理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无钱请律师做辩护人或无视其子女的辩护权益的青少年,均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是大胆适用非监禁刑,重视回访。在审判工作中,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一时失足的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监管条件的,大胆适用非监禁刑。5月,新建县人民法院对西山文武学校的5名参与抢劫四次的未成年人学生均适用了缓刑。该5名学生脱离父母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具有偶发性,且该五名学生均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判处缓刑后继续回学校接受教育,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着眼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重视判后延伸。为了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年来,先后共选派法律知识过硬、司法业务能力强的3名法官担任辖区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具体负责所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讲法。

少年审判存在的主要难题。

均出庭率低于60%。

回访帮教工作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由于财政保障机制的缺乏,当前的回访帮教工作仅局限在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范围,并且也不能做到对全部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回访;同时对少数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工作未能开展,对这些未成年罪犯在监禁场所的改造情况无法掌握。

与外地公安机关协调难。对被判处缓刑的外地未成年罪犯按法律规定应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一般外地公安机关很少回执新建县人民法院。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难。新建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的暴力型犯罪,但是因其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

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加强缓刑适用和回访工作。加大适用缓刑的力度,便于失足青少年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强化回访帮教工作,扩大回访对象的范围。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发现普遍性或需提请注意的问题,有针对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开展。

拓展司法保护范围。增加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合理设置关押场所和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羁押强制措施,探索实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改进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的设置,使审判环境更具人性化。借鉴“圆桌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充分体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七

纵观人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演进和变革。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从xx世纪xx年代开始的英国工业革命,实现了人类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过渡,蒸汽机、煤、铁和钢是促成工业革命技术加速发展的主要因素。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纺织、煤炭、能源、化工、冶金等产业,这些作为工业革命的主导产业具有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等特点,不仅迅速提高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而且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全球扩张与殖民,建立此后几百年主导现代世界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工业革命不仅是人类生产力的分水岭,同时也是生态环境分水岭。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由于资本增殖与扩张本性的驱动,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使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特别是进入xx世纪以后,西方国家频频发生环境公害问题。xxxx年xx月英国发生的“伦敦毒雾事件”是一起极其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短短x天的时间伦敦因呼吸道疾病而死亡的人数有xxxx多人,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又有xxxx人陆续死亡,这次事件造成了多达xxxxx人因为空气污染而丧生。此外还有xx世纪xx年代初期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xx世纪xx年代的北美“五大湖污染事件”,xx世纪中叶以后欧洲“莱茵河污染事件”,xxxx年日本“水俣病”事件和四日市“哮喘病”和富山县“痛痛病”等。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对人类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而且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随着现代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性严峻问题。反思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设生态文明,已是大势所趋,逐渐成为世界潮流。

中国是发展中大国,现代化进程比西方国家晚了将近两百年时间,是在西方国家率先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完成工业革命和现代化的世界历史背景下展开的。西方列强通过鸦片战争与武装侵略强行打开中国国门,在中国倾销工业产品,掠夺生产资料和矿产资源,中国资产阶级和民族资本主义先天发育不良,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夹缝中艰难生存,从而导致中国的现代化、工业化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处于“压缩型”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继承的是一个一穷二白、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完成“三大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后,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政治环境,特别是反苏修和反美帝的双重压力,xxx在xxxx年提出要大炼钢铁,努力提高钢铁产量以保证最基本的国防需求,满足实现基本工业化的现实诉求。中国大炼钢铁运动开始于xxxx年,结束于xxxx年,因当时炼钢技术落后,许多地方采用土办法炼钢,导致巨大的煤炭、木材等资源浪费,国民经济严重失调,自然资源也遭到严重破坏。此后中国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但粗放式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一直未得到根本转变,资源环境承载力已接近上限,生态系统退化,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进入xx世纪xx年代,在中国经济高速粗放增长、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的形势下,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xxxx年中国发表《中国xx世纪议程———中国xx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党的十五大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跨世纪发展的重要任务,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务院颁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逐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此后党中央面对生态环境恶化和发展不可持续问题,又进一步提出循环经济、科学发展、两型社会、低碳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等理念。党的十六大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写入党代会报告,并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新修改的党章。中央和地方采取措施,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制定或修订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并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规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xx%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xx%,森林覆盖率提高xx%等约束性指标。党和政府重视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着重开展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坚持不懈推进退耕还林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把绿色发展作为全社会应当确立的新发展理念,把污染防治作为必须全力完成的攻坚战,推进长江经济带、xx流域生态保护等重大国家战略,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污染治理力度之大,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先导,20xx年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荒漠化沙化呈整体遏制、重点治理区域明显改善的态势,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全覆盖,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有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详细论述,明确指出中国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国家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明确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任务和总体要求。由于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们在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生态文明建设正处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生态文明建设以更加开放、更加科学的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八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刑事审判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与了一些刑事审判的观摩及参与工作,通过这些实践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了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下面将结合个人的实际经验,从五个方面对刑事审判参考心得进行分析与总结。

首先,做好案情调查是刑事审判的基础,也是确保审判公正的前提。作为审判参考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材料,并准确地予以整理和归纳。在此过程中,我们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受他人言论和感情的影响,关注案件的实质和证据的真伪。同时,我们要善于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网络搜索、调阅监控录像等,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为案件的正确判决提供有力依据。

其次,法律的适用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适用是审判参考人员职责的核心。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学习并且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法律政策。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在我的实践中,我遇到了一个经典案例:被告人在一起盗窃案中,根据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证据,能够推断出其犯罪事实。但是,根据《盗窃罪》的法条来看,这个案件并不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审判参考过程中,我参考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阶段。最终,在我的引导下,该案件得以依法判决,并得到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第三,审判参考应当具备公正、慎重、严谨的节制。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参考往往位于一审庭审环节,是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一员,因此需要具备专业的素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公正的心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避免个人的主观喜好或偏见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审判过程中的慎重、严谨,保持思维的清晰和权衡利弊的能力。在我的实践中,我遇到了一个贪污案件,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全部罪名,并主动退赃,这使得案件的定罪量刑较为复杂。在全面检视证据和判断其主观故意时,我冷静地分析了案情,权衡了被告人的行为与其退赃的情节,最终确定了较为合理的刑罚,得到了被告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认同。

第四,审判参考要注重学习和交流经验。刑事审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和案例在不断变化,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除了阅读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的法律文献,我们还应该关注一些刑事司法实践研究,以及相关的学术理论和判例分析。此外,与同事和专家进行经验交流也是提高自身水平的重要途径。在我的实践中,我积极参加刑事法学研讨会和座谈会,并向一些资深的法官请教和交流工作经验。通过这些学习和交流,我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也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

最后,审判参考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我们肩负着为社会维护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职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丢失初心和定力。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案件和矛盾的利益关系。面对这些诱惑和困难,我们要以公正和法治为指引,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我们也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的清正廉洁。因为只有担当起责任、做到公正廉洁,才能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

总之,刑事审判参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案情调查,正确适用法律,保持公正和谨慎,学习交流经验,以及担当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九

对于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作为专职司法人员的法官和法庭上的刑事审判往往是我们最为熟悉和重视的领域。在刑事审判中,法官以及陪审团成员必须对案件进行深刻分析、深入探讨以作出判断,并在不能清晰得出结论时有勇气延缓或终止审判。在我之前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这种对司法精神的尊重和负责任的精神,本文将阐述我从实习中获得的对刑事审判的心得和深刻体会。

在刑事审判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准确评估证据,并弄清它是否足够、合法。法官必须确保每个证人使用基本的事实和逻辑来表述其证言,并且需要通过会话和向证人提问以了解更多的细节。在审理期间,法官需要深入探讨证人所说的话,并对他们的陈述进行评估,并综合所有证据,以检验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我已经明确了在审理过程中如何评估证据,如何保留它,根据它进行审判以及如何应对策略性证言等方面的技巧。

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是在法官前代表被告的法律代表,法官和辩护律师需要公正地跟进证据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条款,辩护律师需要让被告的利益充分得到维护。辩护律师还需要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和应对压力的技能,因为他必须在司法制度下为被告辩护。与此同时,法官也应该尊重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职责和职权,并且认真听取他们的发言。辩护律师和法官应该只是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并不是对立的两部分。因此,维护被告利益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性也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责任。

刑事审判中当然少不了罪犯,或者将成为罪犯的人。刑事审判对那些背负罪名的人来说是一种极度痛苦的经历,因为有时甚至意味着被报复、被定罪甚至是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惩罚。但是,这不应该是不必要且毫无道理的。法官在审理期间应该尽最大努力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法官和治安机构也应该提供适当的辅助设施,帮助他们恢复自信和知识,这样他们才有可能尽快回到社会中继续生活。

第五段:结论。

总之,刑事审判是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需要每个司法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参与。在我的实习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有关刑事审判的知识,这让我深入了解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复杂问题以及为维护司法和社会公正所需的精神。我相信,只有认真贯彻落实我们所学到的关于刑事审判的知识,并深入研究实践经验,我们才能在将来成为优秀的司法专业人员,积极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刑事审判事务承担着越来越大的责任。作为一名刑事审判事务人员,我深刻感受到了这一责任的重大性和严肃性。在日常工作中,我不断积累经验,并从中得到一些体会和启示。

首先,刑事审判事务的核心是公正。作为一名刑事审判事务人员,我们应遵循“以人为本、平等公正、依法办案、查实犯罪、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正是审判的灵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严格依法裁判,决不能因为个人喜好或利益而偏袒一方。维护公正是我们刑事审判事务人员的底线,也是我们赖以立足的基础。

其次,专业素养是刑事审判事务人员不可或缺的品质。刑事审判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系统的司法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专业培训,持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在审判实践中做到深入、细致、全面地分析和判断,确保裁判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再次,团队合作是刑事审判事务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刑事审判事务人员往往需要与其他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协同办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只有通过良好的协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和优势,才能共同推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最终取得良好的结果。团队合作不仅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最后,刑事审判事务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时代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我们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因此,我们必须保持警觉,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同时,我们还应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普法工作,为社会治安维护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事务的人员,我们应时刻牢记我们的职责和使命,坚守公正、提升专业素质,加强团队合作,不断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推动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一

刑事审判旁听是公民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司法权利的具体方式之一。通过关注法庭审判,公民可以了解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刑事审判旁听,深切感受到了旁听刑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感悟,希望能对广大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旁听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刑事审判旁听是公民了解司法实践和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它可以让公民亲身经历法庭审判过程,了解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同时,刑事审判旁听还可以促进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在刑事审判旁听中,公民可以参与对法官的评价和监督,通过公开的审判程序监督法官的行为,推动司法公正和行政透明。

在刑事审判旁听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庭审判的庄严和严谨。法庭内法官和律师面对的都是生命和自由等重大利益,为了维护公正和权益,他们进行了激烈而严谨的辩论和探讨。同时,旁听者也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礼仪,保持安静和独立的立场。在旁听刑庭的过程中,我也了解到了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里程碑性,更加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必要性。

刑事审判旁听虽然只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但是它却能启发公民对法律和司法的认识和理解。在旁听刑庭的过程中,我还注意到了一些问题和现象,如法官会问被告拒不认罪的理由、辩护律师如何为被告最大限度保障权益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提示我们,虽然法律是一种理性的规范,但是它也需要人性化和公正维护,这也是公民参与司法和监督司法的重要原因。

第五段:结论。

刑事审判旁听是公民了解司法实践和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之一。它可以让公民亲身经历法庭审判过程,了解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程序。在刑事审判旁听中,通过公开的审判程序监督法官的行为,推动司法公正和行政透明。这些都需要我们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完善我们的法治建设。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刑事审判旁听,促进司法透明和司法公正的建设。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二

近年来,我一直在从事刑事审判事务工作。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刑事审判事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这里,我愿意与大家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刑事审判事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刑事审判事务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益甚至生命安全。同时,刑事审判事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刑事审判,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才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刑事审判事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刑事审判事务的复杂性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刑事审判涉及的法律知识繁多且深入。我们刑事审判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领域的专门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此外,刑事审判事务的复杂性还表现在案件审理的程序上。审理刑事案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审理庭审等环节,而每一步都需要我们严谨细致,确保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因此,刑事审判事务的复杂性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然后,刑事审判事务需要我们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作为刑事审判人员,我们要客观公正地审理每一个案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只有做到公正客观,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刑事审判事务中,我们还要注重证据查证的严谨态度。因为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我们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采信和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刑事审判事务需要我们注重法治精神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刑事审判事务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作为刑事审判人员,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同时,刑事审判事务还需要我们注重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我们要始终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决,确保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结起来,刑事审判事务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复杂性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公正客观是我们的职责,法治精神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是我们的使命。作为刑事审判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热爱,努力成为一名胸怀正义、公正严谨的刑事审判工作者,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三

近年来,辖区内重钢搬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并就化解这一社会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大渡口法院xx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103件,其中调解结案25件,调解率24.27%;xx年结案110件,调解44件,调解率40%;xx年结案239件,调解64件,调解率26.78%;xx年结案456件,调解201件,调解率44.08%。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76.6%,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61.7%。

2.诉讼主体群体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9.诉讼成本降低。xx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至0至10元,劳动仲裁也免收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1.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2.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矛盾尖锐,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使企业不敢触碰违法高压线。在补交社保问题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后劳动者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四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而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员,我曾参与过多起刑事审判。在这些审判中,我深感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在此,我谈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在刑事审判中,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法官,我需要切实把握法律条文,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将法律正确应用到案件审理中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同时,我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公正、客观、严谨。

二、审判中要尊重事实。

在刑事审判中,事实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法官,我需要尊重事实,精细分析案件的各个环节,细致审查证据和问询当事人和证人,全面、透彻地了解案件的始末,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专业技术水平是有效工作的核心。

在刑事审判中,专业技术水平是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作为法官,我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审判技能,磨练技术的敏锐度和敏感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审判的质量。

四、面对挑战要冷静分析。

刑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作为法官,我需要保持冷静,淡定地对待这些问题和挑战,充分分析原因和背景,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临时应变能力。

五、及时修正错误并学习。

在刑事审判中,我们难免会犯错误。作为法官,我需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错误,分析处理错误的原因和属性,吸取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改进和修正,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出现。

总之,作为一名法官,刑事审判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应始终坚持法律意识、尊重事实、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面对挑战要冷静分析,及时修正错误并学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建设和谐、公正、法治的环境做出贡献。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五

刑事审判事务是法律系统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我有幸有机会参与其中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以便能够更好地对刑事审判事务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首先,刑事审判事务需要严谨与公正。作为一名法官或律师,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严谨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案件。刑事审判是在处理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要做到公正、客观和平衡,不能因为个人情感或偏见而对案件进行歧视或偏袒。同时,我们还要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质证过程严谨细致,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到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

其次,刑事审判事务需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原告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秉持平等的原则,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利,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审判过程中,我们需要倾听并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尽量避免对当事人进行不必要的伤害。

第三,刑事审判事务需要高度的专业素养。刑事审判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案件相关事实都非常复杂,要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获得更好的专业素养,提高我们的专业技能和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准确评估证据,正确解读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法律规则,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我们也需要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第四,刑事审判事务需要注重人文关怀。刑事审判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但我们也要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和个人原因,尽可能地给予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刑事审判中,我们需要注重心理辅导和矫正措施的有效性,尽量使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得到惩罚的同时有机会改过自新。我们要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权和尊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为犯罪分子的后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最后,刑事审判事务需要加强团队合作。一个案件的审判往往涉及多个参与方,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等多个职业领域的人员。要在刑事审判事务中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各个环节之间密切协作,形成高效的团队合作。只有通过相互配合、信息流通和优势互补,我们才能做到有效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保证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审判事务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责任的工作。通过对这一领域的深入探索和实践,我明白了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体会到了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希望未来能够继续不断地学习和成长,为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权尽一份力量。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六

刑事审判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应该尊重法律,遵守程序,秉持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文将从理性思考、客观公正、正当程序、法治精神和司法公信五个方面来探讨我的参考心得体会。

首先,理性思考是进行刑事审判的前提。作为一个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我们应该理性思考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以及法律适用等。刑事审判需要依法定罪、定刑,而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因此我们在进行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法律的条文,客观公正地判断证据材料,不能被个人情感或意识形态左右判断,只有以理性思考为基础,才能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客观公正是刑事审判的核心价值。刑事审判事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因此要求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都应该摆脱个人偏见和误解,从事实出发,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定性。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慎重对待各方的陈述和证言,严格审查、鉴别证据,确保事实清楚,权威准确地查明事实,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审判。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担负起司法责任,保证刑事审判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第三,正当程序是刑事审判的重要保障。正当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石,是限制司法乱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获得正当程序保护意味着公民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案件审理过程得到了严格监督。作为当事人,我们要切实维护正当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确保每个案件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审理。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法律精神得到贯彻执行,从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治精神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原则。法治精神是一种基于法律的政治文化理念,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使法律得到尊重和认同。在刑事审判中,法治精神意味着法律平等适用,犯罪和刑罚的限定,以及司法权力的行使等。要维护法治精神,首先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将法律权力用于懲罚犯罪和保护公众安全。其次,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决策和执法效果的合理性。只有坚持法治精神,才能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最后,司法公信是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司法公信是指公众对司法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领域内的信任和尊重。在刑事审判中,司法公信是成功的标志,也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参与刑事审判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维护司法公信,坚持公正、廉洁、透明的原则,通过深入整改,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公众的信任感,使司法公信成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坚实基础。只有在司法公信的不断增强中,我们才能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效果,并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一个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我们应该在理性思考、客观公正、正当程序、法治精神和司法公信等方面不断深化并不断完善自己的参考心得体会,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有效,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并保护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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