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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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0 00:00:00    小编:大狗外贸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模板20篇)

小编:大狗外贸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知识的获取途径多种多样,我们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总结是一个复盘和总结经验的过程,以下是一些值得参考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一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加强和规范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适时组...

为加强和规范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所有在岗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灭火逃生能力、岗位操作规程等。

4、新职工要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掌握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急救援,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演练及防范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5、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可能会逐渐淡忘;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事故预防工作的深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情况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公司发【20xx】46号《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钢检修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建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械技术科负责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六条电气技术科负责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电气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部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任职资格、建档、编制相关培训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临时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档。

第九条三级安全培训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厂级培训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三)新工人进入单位后,综合管理科对其本人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一一核实,手续齐全后,方可安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综合管理科对新工人发放“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责任单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档,并填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培训结束后一周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者,下一级不得进行本级安全培训。

(五)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

第十条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分别为

(一)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2)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设备维护检修特点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单位危险区域、特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安全培训

(1)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检修作业防护措施等。

(3)岗位工作之间衔接配合及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新入厂职工安全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56学时,合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新入厂职工通过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成绩为:厂级、车间级安全考试90分为合格,班组级安全考试100分为合格。

(3)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和内容与新职工安全培训相同。

(4)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进行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班组在每天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动态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一)当天生产或检修任务的特点。

(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

(三)上一班曾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其纠正和处理办法。

(四)提醒班内每个人当班应该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六)提醒职工吸取企业内已发生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七)学习(抽考)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班组于每周一组织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相关的安全杂志、周刊、材料等。

(二)总结上周班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传达公司、部、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学习讨论伤亡事故的通报。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有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岗位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生产知识、伤亡事故案例、公司下发的相关学习资料等。

(四)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部相关科室,每年组织一次对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处理事故的相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安全科、管理科应准确、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并做好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厂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

厂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进行。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处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培训效果检查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检修部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检修部20xx年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三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景区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教育是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旅行社员工安全素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游客与导游人员安全,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的处理为主要内容。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定期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现场具体示范操作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1、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对新进旅行社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

(3)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

(5)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

2、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必须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与培训活动,必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活动,并参加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3、各部门经理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员工、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岗位或离岗后上岗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各个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2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500元罚款。

(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每人/次处100元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四

为了进一步提项目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项目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规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务必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工程处会同质安部门对新入公司的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对经过教育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知识,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教育资料是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为20学时。

3、特殊工种培训:

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5、调换新工种务必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6、本制度由项目部实施,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理解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潜力。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理解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潜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务必理解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潜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资料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光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光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务必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务必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务必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光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光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理解再培训的时光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资料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资料。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状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理解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状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状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状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职责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六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制度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特点制定。

本制度规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内容。

原化学工业部1991年4月14日颁发的《化学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3.1提高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熟练地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自觉地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安全生产。

3.2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熟悉和掌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有:新职工进厂时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教育和复训教育、职工变换工种岗位时的转岗教育、职工休假复工时的复工教育、中层以上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班组长的安技知识教育和全员的安全教育等八种。

4.1“三级”(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4.1.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安保部负责讲课。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教育内容应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2公司特点(包括产品种类、性能、危险性)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3一般电气、机械、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方面的安全知识;4具有代表性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等四方面。

4.1.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和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36学时,教育内容应包括:1本车间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物料、工艺、机械、电器等特性及注意事项;2本车间安全规程与制度;3本车间有哪些危险场所、危险特性及预防办法;4本车间曾发生过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5各种消防器具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五方面。

4.1.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育内容应包括:岗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定、安全职责、工艺流程;岗位的安全装置、工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设备性能、物料特性、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三方面。

4.2日常安全教育。在日常工作中,根据生产、设备、气候变化或实际工作需要,灵活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如节日放假、设备检修等等,必须事先进行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或车间、部门组织进行。

4.3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教育和复训教育。对从事电、气、锅炉水处理、压力容器、起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气焊等作业人员的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和一年一次的复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4.4变换工种的转岗教育。

4.4.1职工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在从事新的工作前,必须进行车间(部门)、班组的两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从事新的工作。

4.4.2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员负责组织,车间和班组实施教育。

4.4.3教育内容同“三级”安全教育的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相同。

4.4.4变换工种教育应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教育内容、成绩应填写在《安全作业证》上,并报有关部门作为核发新工种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的依据。

4.5复工安全教育。

4.5.1职工因停工、休假、离岗三个月以上,或工伤痊愈后需复工的,或因违纪违规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独立上岗操作。

4.5.2复工安全教育由车间的领导和安全员具体负责,车间、班组组织实施。具体教育内容同“三级”安全教育的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相同。

4.5.3复工安全教育应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在《安全作业证》上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作为重新核发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的依据。

4.6中层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中层以上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经过资质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以后每两年复训一次,取得的资质证书要登记存档。

4.7班组长安全教育。班组长安全教育是指车间内的班组长,在任职期间,由安保部及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授课,每两年复训一次,教育的内容和考试成绩要登记存档。

4.8全员安全教育。

4.8.1全员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各部门、各级等应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标语、图版、讲话、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4.8.2车间、部门必须每周一次,组织开展以车间或部门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活动时间不得挪作他用。

4.8.3班组每天应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上要预想当班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布置防治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的安全情况。

4.8.4公司在开停车、设备检修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时、节假日前,应认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1公司生产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班组长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工种操作证》由本人保管,工作时随身携带;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持证者妥善保管。

5.2“安全作业证”的内容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如丢失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七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八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潜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务必定期理解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职工每年务必理解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五)其他职工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务必理解一次安全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以上(一)―(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四条: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务必理解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资料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分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资料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资料是:本工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公司务必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理解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六条:安全培训的实施主要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公司的有关专业人员或公司骋请的专业人士对职工的一种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公司劳动人事部委托培训单位对部分职工进行培训,从而取得上岗证或是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劳动人事部会同分公司定期选派、安排公司领导及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满足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第八条: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九

1、严格掌握有关章程、制度,精心加工工作。

2、熟悉图纸和工艺,按图纸和工艺要求加工零件。

3、班终做到机床、工具擦净,工作场所打扫干净,半成品堆放整齐,锁好工具箱。

4、对工具、量具、图纸妥善保管,不丢失、不损坏。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岗位,服从领导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切实在公司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

对公司全体员工及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更新安全知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意识、自觉的去落实到工作中。

1、培训计划。

公司每年制定出一套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2)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定期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新进场工人接受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6)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分别接受由公司安全监督部和其所在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7)加强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及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项目部每月要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召开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对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条文等应及时组织员工及施工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8)在对员工及施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条文学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事故案件的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9)利用板报、广播等简单易行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2、关于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上岗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安全科安全负责人负责第一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常识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本行业特点的教育,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第二级的安全教育,包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工地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技术要求。第三级的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人进行,包括本工种特点及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新工人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

3、安全考试。

1)员工每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1)公司与项目部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分别建立公司安全培训登记台帐与项目部安全培训登记台帐登记存档,对所有管理及施工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从培训登记台帐能够一目了然的看出那些人经过培训,那些人还未接受培训,应该接受何种培训等等,避免漏掉或者进行重复的工作,即节约了时间和经费,又可达到预期的效果。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一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新工人、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违”人员、外出学习、一般人员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2、根据上级的培训安排和矿井安全生产实际需求,编制月度、季度、培训计划。

3、组织召开安全培训例会,通报安全培训情况,确定月度培训计划,做好聘任教师及课程安排工作。

4、对新招工人进行上岗前教育,组织培训学员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5、负责学员的学习、考勤及思想考核工作。经常征求学员意见,努力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培训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6、召开任课教师工作会议,向教师传达培训的目的、任务和时间安排。组织教师及领导的听课工作,对教师工作量及评价进行考核。

7、组织教学检查,了解教学情况,组织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教学创新活动,制订(修订)和实施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和教学资料。

8、统计分析和评估培训情况,评选优秀学员和优秀教师。

9、负责办理培训班及学员的'建档工作,做好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10、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数据,办理学员有关资格证书和发放等工作。

11、编制教师授课酬金报表,并报批发放。

12、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二

1.   加强全体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 企业要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技能,自觉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保科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4.  新进厂的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 各车间技术改造后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后才能投入生产。

6. 对司炉工、焊工、叉车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7.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现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

8. 每年应组织各车间、部门的专职安全员和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进行1-2次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9. 选派安全专职人员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中央、省、地劳动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知识技能培训。

10. 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教育制度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因此酿成责任事故的,将追查责任部门领导者的领导责任。

1.0教育与培训对象

1.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0培训目的和依据

2.1目的

·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能自觉维护与遵守

·确保员工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风险及预防措施,在健康、安全及环保方面胜任其工作

·确保员工具备安全工作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技能、知识和态度

·提升员工在工作中的健康、安全及环保意识

2.2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和xx华南区hse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3.0教育与培训的分类和要求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3.2新员工(兼职、临时、正式员工)的”三级”培训与教育

3.2.1新员工入职后,在分配到车间之前,首先应进行公司级教育与培训.由行政部负责填写”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与培训表”,经考核合格,培训导师在教育表上签名交人事部门存档.公司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时间为3-5天(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和岗位教育与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

3.2.2车间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由车间主管负总责,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执行,时间为2-4天.班级长有权拒绝未经过车间级教育与培训的新员工到班组.

3.2.3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为1-2天.

3.3”四新”教育与培训

在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时,由公司安全部门或车间组织培训.

3.4复工或转岗的教育与培训

3.4.1工伤之后或离岗一个月以上复工前必须接受教育与培训,时间为1-2天,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操作

·锅炉及压力容器

·厂内机动车辆如:铲车、叉车

3.5.1岗前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否则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违者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3.5.2在岗管理:车间对所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必须有严格要求,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实操训练.

3.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3.6.1公司确立长期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与培训.

3.6.2车间经常性教育与培训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各部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存档.

3.7事故调查之后的.跟进   

事故调查之后,安委会评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跟进事故发生岗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3.8承包商及其属下员工

承包商必须是合资格单位,动工前安全部门审核其各种施工许可证书和资质证书,并对承包商及属下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教育与培训.

4.0培训内容

4.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主要内容

4.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

4.1.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1.4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1.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主要内容

4.2.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

4.2.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2.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4.2.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4.2.6重在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4.2.7危险的识别和风险评估

4.2.8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2.9典型事故案例

4.3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4.3.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4.3.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4.3.3安全管理经验

4.3.4典型事故案例

4.4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培训内容

4.4.1厂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公司的健康安全环保政策和组织架构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员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防火措施、急救措施

·报告事故和不安全状况

·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厂级安全教育一般由行政人事部门、安全部门、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4.4.2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现状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由车间负责人会同车间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实施

4.4.3班组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本岗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本岗位的事故案例

·应急处理

4.5.经常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5.1新知识、新技术

4.5.2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5.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5.4事故案例等

4.6复工或转岗的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7“四新”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8.1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4.8.2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和实际操作技能

4.8.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4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8.5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进行总结回顾

4.9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管理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9.1本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4.9.2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

4.9.3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定

4.9.4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应急处理措施

4.10事故发生之后的教育与培训

4.10.1事故发生的经过

4.10.2事故发生的原因

4.10.3预防措施

5.0培训计划

5.1编制原则

5.1.1可行性原则

5.1.2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

5.1.3系统性原则

5.1.4经常性原则

5.2培训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5.2.1确定目标,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方法

5.2.2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5.2.3培训时间、地点、人员、教材、导师的确定

5.2.4培训的层次和频率应与涉及风险的程度和类别相适应

5.2.5选择培训材料时应考虑:

·培训目标

·受训者的当前的能力

·受训者的接受能力

·受训者工作所要求的技能

5.2.6培训导师应选择通俗易懂的方式和语言进行培训

6.0培训形式

制定培训计划的同时确定相应的培训形式,本公司的培训有以下形式:

6.1定期教育形式

6.1.1安全周例会

6.1.2安全推广月

6.1.3安全有奖问答

6.2安全培训班

包括外送考证的培训与学习、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学习等

6.3事故分析会、案例讨论会、专题会

6.4宣传栏和宣传标语

7.0评估与反馈

7.2培训的有效性应从下列方式来衡量但不限于:

·培训前和培训后的测试

·评审受训人的工作表现

·在岗跟进观察

·培训后即场考核

7.3hse主任和主管应根据反馈结果改进培训的方式

8.0安全培训与教育档案管理

8.2所有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都应至少保存3年

8.3培训与教育应详细记录,具体包括:

·培训时间与日期

·培训地点

·培训主题

·培训内容

·培训导师和受训人签名

·培训效果评价或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三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公司发【20xx】46号《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钢检修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建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械技术科负责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六条电气技术科负责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电气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部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任职资格、建档、编制相关培训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临时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档。

第九条三级安全培训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厂级培训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三)新工人进入单位后,综合管理科对其本人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一一核实,手续齐全后,方可安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综合管理科对新工人发放“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责任单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档,并填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培训结束后一周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者,下一级不得进行本级安全培训。

(五)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

第十条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分别为

(一)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2)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设备维护检修特点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单位危险区域、特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安全培训

(1)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检修作业防护措施等。

(3)岗位工作之间衔接配合及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新入厂职工安全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56学时,合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新入厂职工通过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成绩为:厂级、车间级安全考试90分为合格,班组级安全考试100分为合格。

(3)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和内容与新职工安全培训相同。

(4)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进行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班组在每天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动态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一)当天生产或检修任务的特点。

(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

(三)上一班曾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其纠正和处理办法。

(四)提醒班内每个人当班应该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六)提醒职工吸取企业内已发生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七)学习(抽考)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班组于每周一组织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相关的安全杂志、周刊、材料等。

(二)总结上周班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传达公司、部、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学习讨论伤亡事故的通报。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有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岗位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生产知识、伤亡事故案例、公司下发的相关学习资料等。

(四)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部相关科室,每年组织一次对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处理事故的相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安全科、管理科应准确、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并做好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厂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

厂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进行。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处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检修部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检修部20xx年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则视为送交。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14个学分以内(含14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20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四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应当对有关操作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考试卷。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对工种不变,一人多机(岗)操作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车间应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确定相应的学徒期,进行安全、设备、工艺等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车间不得擅自安排一人多机(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的脱岗安全培训教育。

应重新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职责人进行处罚外,务必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

第三十二条对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告知、并对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资料的安全教育,保存记录,并由专人带领。

第四十二条职责追究。

对于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进行职责追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五

安全教育是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旅行社员工安全素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游客与导游人员安全,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的处理为主要内容。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定期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现场具体示范操作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1、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对新进旅行社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

(3)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

(5)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

2、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必须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与培训活动,必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活动,并参加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3、各部门经理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员工、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岗位或离岗后上岗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各个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2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500元罚款。

(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每人/次处100元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六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潜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根据年度安全施工生产需要,由劳人部根据安质部提报的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公司各项目要依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四条公司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1项目部员工务必定期理解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4、2项目员工每年务必理解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项目经理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理解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其他员工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务必理解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3新进场的工人,在理解公司安全培训合格,还务必理解本项目部进行项目、班组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资料是:工地安全实施标准的执行(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现场设施、过程施工特点、生产和生活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班组安全培训的主要资料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中的有关资料、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4项目部与各班组负责人务必针对施工作业和施工特点,及时抓好对在场职工冬雨季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教育,做到不违章操作。

4、5项目部务必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理解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4、6一般员工待岗、转岗、换岗,员工重新上岗前以及新进场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培训。

第五条职工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国家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审定的大纲和教材。

第六条安全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并实施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使用公司三标一体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统一考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段属各养管站、拌合料场,机关各股室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实行段、站(场)、临时雇工三级安全管理体系。段上成立以段长为组长,副段长、统计员、政工、各站(场)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段养路股,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站(场)长兼任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该站(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职工做好自身安全防范保护措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段党政领导下负责全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及法律、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水毁抢修预案,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处理。

(四) 对段属各养管站、拌合料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综合考核。

(五)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和事故报告,及时办理有关日常事务。

(七)对养护作业区、大中修工程、养护维修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做好安全检查,落实《甘肃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保障行车安全畅通。

第六条 各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本站(场)财产安全,职工及临时雇工人身安全负有责任。

(二)制定本站(场)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消除养护作业中的“三违”现象,做好安全管理的档案记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七条 各站(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经济责任目标考核,使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负责。各养管站站长,拌合料场场长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初与各基层站(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工程项目办、工程项目经理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九条 段定时不定时的对各站(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机械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养护作业区不摆放安全标志,职工含临时雇工不穿戴标志服帽,驾驶员行车不系安全带,超速行驶等现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监控和整改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对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安全监控部位实行登记制度,对财务、档案、票据等重要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开工及施工期间应对职工和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杜绝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操作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下达工程任务的同时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 路面作业施工区域,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部颁jtg—2004标准),《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之规定,应在作业区两端摆放相应的标志标牌,设立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夜间配装红灯信号,在集体作业时,指派专人指挥疏导交通;车辆绕行的,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施工便道两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对危险桥涵、隧道等事故易发生路段实行安全监控,坚持雨、雪天上路巡查制度,对急弯陡坡路段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撒防滑料,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养护及施工人员在路面作业,应穿着明显醒目的安全标志服(帽),摆放安全警示锥形标志,严格按规程操作;养护车辆上路作业时,需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严禁养护机械违章载人。

第十七条 储存、加工、拌和沥青、油渣的场地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专业人员,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验收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发放、领取和出入库登记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劳务用工的使用,要严格进行安全审查,签订合法、规范的安全用工合同,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机械车辆及危险物品储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管组织要定期不定期检查车辆机械运行状况,严禁机车带病作业,及时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三条 车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机车技术状况完好,提高机车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机械作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学习,机关每周不少于2小时。各站、场每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员上岗,必须择优录取,由段上推荐上报总段安委会审批,试用期一年,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严禁各站自行安排车辆驾驶人员,凡未经总段审批安排上岗的,发现后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机械、养路小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为单位正式职工,择优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车机成本管理,驾驶员未经安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购买配件工具,对违规采购的不予核销。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实行事故零报告制度,各站、场凡是发生不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段上,段上必须每月十五日前向段劳安科报送安全生产月报表。

第三十条  事故救援应遵循消除隐患、充分准备、周密部署、快速反应、加强协调、降低损失的原则。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必须及时组织就近施救;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段根据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站(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兑现,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站(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人员,依照《甘肃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全年安全生产无大小事故的养管站、施工组可奖给站长、项目负责人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500元。凡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罚段安全领导小组成员500元,当事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10%。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一次不安全事故,取消该站(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机驾人员未经段许可,私自出车,每发现一次除收回运费外,并处罚当事人300元,站长100元。未经批准,无照驾驶,一次处罚当事人和驾驶员每人200元,站长100元。如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扣发本人年终绩效工资奖金,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车辆机械不得超速、超载、超限运行、超负荷作业,每发现一次,对车辆机械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对全年安全运行无事故,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要求的驾驶员,奖励300元。

第三十六条 当年车辆机械发生责任事故的机车驾驶员调离岗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厅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细则》规定,机驾人员肇事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即:全部责任罚5%,主要责任罚4%,同等责任罚3%,次要责任2%。情节严重的受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经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第三十九条  在养护生产作业中,凡发现不穿标志服上衣或者裤子1次处罚100元;不戴标志帽1次处罚100元;不摆放安全标志1次处罚站长100元;以上处罚均在当月效益工资中兑现。

第四十条  做好站上财产、材料、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凡丢失损坏公家财物,照价赔偿,发生失火、被盗等事故,相关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并处罚站长100--200元,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崇信公路管理段段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加强六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六镇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贵州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六镇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六镇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三、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五、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六镇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建项目。

第二章 六镇高速公路三第合同段201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四零四控制一保持”,即:全年无死亡事故、无火灾、爆炸事故,无群体工业中毒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伤发生率控制在0.2‰以下,轻伤发生率控制在3.5‰以下,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综合治理达标率98%以上,保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保障措施

(一)安全生产

1.制定、完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修正《安全绩效考核标准》、《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对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汇编。

2.继续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及时沟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和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3.积极开展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做好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岗位能力考核工作。

4.继续做好单位的月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考核工作。

5.继续完善单位应急预案,对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价,项目部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6.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控工作,确保外来施工服务队伍安全协议征订率100%;危险作业审批率100%。

7.进一步加强各类危险源的管理,做到有检查、有记录,定期检查(周、月检查)和点检相结合,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积极推进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严格规范班组安全行为(班前会、班组安全宣言、安全袖标、安全绿十字、班组日志、劳保用品穿戴点检、设备点检、交接-班记录、现场“5s”、员工安全教育),努力创建团结、互助、和-谐、健康安全班组。

9.严查“三违”行为,做好特种作业和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

10.加强施工现场内车辆管理,严查乱停乱放和超速行为,理顺物流,确保生产区域的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11.继续做好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和假日值班工作,确保假日安全。

12.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处理各类事故,举一反三,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上报“四不放过”材料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13.开展“安全月”专项活动。

14.继续做好特种设备的年检工作。

15.督促各单位做好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培训的原则。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培训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项目经理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8、对外包队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项目总工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8、贯彻实施一图九表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 

10、加强外包队伍的结构安全评定及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 

项目现场负责人责任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项目班组长责任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项目工人责任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检查。 

分包单位负责人责任

7、服从总包管理,接受总包检查,不准跨省用工及使用外地散兵游勇。 

(五)隐患点周边群众应注意的事项、应急疏散线路等。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治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进行立卷管理。安全档案有: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档案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档案3、安全隐患备案整改档案4、事故处理档案5、会议记录档案6、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教育档案7、安全生产合同档案8、特种作业人员档案9、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档案10、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档案11、安全生产奖罚档案12、劳务队伍安全生产档案13、安全文件档案14、应急救援预案档案15、大检查档案16、专项检查档案17、安全生产保险档案18、安全投入档案 第七章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整改通知书”或“整改通知单”办法限期改正。原则规定:施工单位每月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分部应开展月、旬、日安全生产自检自纠活动。同时对检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 二、建立专职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有巡查记录。 三、建立施工现场值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兼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工区(队)领导报告。 四、施工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项目部每年度按开工前期、施工中期和年度工程收工前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章 考核奖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项目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各施工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二、项目经理部对工区(队)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办法自定。三、项目经理部对施工队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做好,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八

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十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第八条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给予嘉奖、记功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9人伤亡的',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分:(一)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事宜由__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0令篇二十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认真保管好气瓶,防止爆晒、振动。

3、注意检查气瓶、卡子有无损坏,固定螺栓、螺母是否完好、稳定是否可靠。

4、开气前认真检查气表和气表开关是否有问题,气是否有损坏,同时检查割枪是否有问题。

5、动火地点和氧气瓶,乙炔瓶当中的距离要符合安全规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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