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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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民进上海市委会召开20xx年度参政议政工作会议。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上海市委会主委蔡达峰出席会议并讲话。民进上海市委会专职副主委许政涛主持会议。民进上海市委会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黄山明,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党派处副调研员汪明洲出席会议。
蔡达峰在讲话中指出,去年的参政议政工作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但参政议政能力建设是长期的,做好参政议政工作要有坚定政治立场,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工作要自觉服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前提、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参政议政工作的方向。
蔡达峰强调,要在参政议政主题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顺势而为、深化认识。要努力学习,适应履职新要求,尤其是中共最近对民主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理顺民主党派各项主要工作之间的关系;要继续坚持民进集智聚力的方针,在工作中加强统筹,我们的会员能力、精力是有限的,只有继续贯彻集智聚力的方针,才能解决参政议政能力与中共各级党委、政府对建言要求的矛盾,抓住课题招投标的机会,不断改进工作;要坚持把握参政议政工作的根本目的,保证言论适当,坚持立会为公,参政为民。
黄山明在会上宣读了“民进上海市委关于表彰20xx年度参政议政课题成果奖的决定”。《在科创中心建设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30项课题报告被评为调研课题类成果奖。王宗义、吴心宏、周蓓、周丽昀、张学清等获奖代表上台领奖。会议部署了民进上海市委20xx年度参政议政调研课题招投标工作以及参政议政课题领衔人招投标工作。
会上,举行了“我身边的先进”宣讲。宣讲人宣讲了民进上海市委会委员、理论和会史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主任毛爱群,民进会员、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xx-20xx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静安区政协委员楼凌宇的先进事迹。
民进上海市委会副秘书长兼组织部部长何少华、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徐新生、宣传部部长季国进、参政议政部负责人程箴玥出席会议。民进各区委(总支)、基层委员会负责人,各专委会、联谊会负责人及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期间,民进上海市委会与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举行了“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研究”智库、“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研究”智库和“教育综合改革研究”智库签约仪式。
主持人:
出席对象:全体教师
会议内容记录
本月安全主题:消防教育 常演常练
明确孩子防火教育的内容,根据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和孩子常犯的错,有选择地教会他们一些实用的知识。
1.消防安全是幼儿园安全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园将严格遵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幼儿园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到技术规范、监督执行、经常检查、依法管理。
2.下午游戏:游戏活动所用的材料、工具必须安全、卫生,尤其要检查剪刀、铅笔塑料玩具等,是否尖锐或有损害。在使用剪刀、铅笔时,切勿以尖端指向自己或他人,或手持剪刀、铅笔在室内跑动,用完后要及时放入盒子内。在组织科学游戏时,除了要保证材料安全外,还要教育幼儿探索时注意安全,及时帮助他们安全地操作探索。
3.户外游戏时,不远离集体。要整理好衣着,系好衣扣,鞋带,以免活动时绊倒发生危险。
4.团体排队户外活动时,要确认并紧跟前面的小朋友,不掉队,不随便离队。教师应有二人随行,一前一后照顾幼儿,并随时清点人数。
年 9 月 1 日
会议地点 会议主持人
办公室 朱 记 录 人
参会人员
全体教师 朱
一、溺水是近年来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尤其是农村学生的溺 水
情况多见。夏季临近,为防范和减少悲剧的发生,我们园也开展 了一系列防溺水安全知识教育,以多种方式开展防溺水教育。
1、教师充分利用每天晨间谈话、“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等时
间对孩子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教育:要求孩子不在无成人带领下私自下在湖边玩耍等,不擅 自与小朋友玩水,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了解基本的自 护、自救方法。
3、班级通过通知形式《防溺水告家长书》,让家长体会到夏季防
溺水的必要性和严重性并要求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 二、大门保持上锁关闭状态 幼儿入园、离园时,门卫人员要在大门口巡视,幼儿入园、离园 后及时关闭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幼儿园大门保持上锁 关闭状态,有外人进入时,必须查明身份,做好记录后方可入内。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号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故意让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属误认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护照,且已经处于实施阶段,因沈某的家属才会将4万元欧元及4万元人民币交给丁某”的事实有误。(见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末尾)
首先,被告人没有欺骗沈某的事实。判决也认定了“沈某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帮其办理两本假护照”的事实。既然是朋友关系,沈某应该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证件工作,办理假护照肯定不是其本职工作,自然也就没有这个能力了,况且做假护照本身就是一件违法行为,被告人就是想欺骗也欺骗不了沈某。
至于每本假护照要40万元的高价,这也是他们双方博弈的结果,一方急需假护照逃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护照,其行为本身违法,更何况是为网上逃犯做假证件,更是面临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才达成此价格,也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欺骗沈某。
其次,被告人也没有可能欺骗沈某家属从而导致其家属付款的事实。根据该事实认定的逻辑,沈某的家属付钱的前提是李某、张某、赵某听信被告人丁某的陈述,被被告人所欺骗才实施付款行为。但事实是付款人为沈x民而非该三人,并且根据沈x民的证言,沈x民是应沈某的要求将款项交给被告人丁某的,这说明付款当时还没有开始做假护照的行动,沈x民还没机会被被告人欺骗就付了款项,事实的先后顺序应该是先有沈某对沈x民的交代,再有沈x民对被告人的付款,才有被告人开始做假护照及其陈述。
(二)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根本没有如承诺沈某及其家属的那样已经为此事落实并且已经在实施的过程中” (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四行)与事实不符。
表现在:其一,证人徐某证言显示被告人丁某确实联系过其,让其做假护照,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已经采取实际行动,至于后来因故未办成则不能说明根本未办。
其二,被告人关于“陈总”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个人的供述,还有一张“陈总”收到被告人2万元的收条,正好印证被告人所称的定金事实,也说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实。
其三,客观上说,从被告人在沈x民处拿到钱到被抓获,大概只有一周时间,而做假护照又不可能像做真护照那样容易,况且受害人沈某本身是网上逃犯,身份敏感,就更不可能那么容易做成,否则不可能普通护照办理只要200元左右,现在沈某愿意出价40万办一张,这也说明办假护照本身存在很大难度,不可能轻易就做成的。
一审判决无视做假护照本身的难度,无视被告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采取的行动,而径直认定被告人只拿钱不做事的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
(三)一审判决认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一本假护照需要的数目,且其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行动。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且使沈某家属陷入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钱财”,既自相矛盾,又与事实不符。 (见判决书第7页第一段)
首先,该认定一方面说“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 说明钱早已被被告人占有;但另一方面又认定“且使沈某家属陷入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钱财”,说明款项是被告人实施一系列欺骗手段后得到的,这个认定前半部分说被告人已经占有了财物,后半部分又说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本身前后矛盾。
第二,该认定也与事实不符,其一,前已述及,4万元欧元和4万元人民币是沈某家属应沈某的要求给被告人去办假护照的,也就是说是给钱在先,后面的行动(或者如一审判决说的“欺骗”在后);其二,该认定被告人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行动也与证据相矛盾,证据显示被告人曾经找过徐某和“陈总”,如果这不算付诸行动,那什么才算是付诸行动?其三,该判决认定“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也显得太急促,事实是6月6日沈某家属告知被告人不做假护照,被告人谎称钱已经交给人做了,拿不回来了,6月7日被告人就被抓,即使想还钱都来不及,再说,如果真想非法占有,就不会把大笔现金放在家里。
其四,“被告人丁某利用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一本假护照需要的数目”,不能构成诈骗。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上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但本案一审判决由于首先认定事实错误,再根据一个错误的事实推定来适用相关法律。必然导致一个错误的结论。
本案事实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约定,被告人为其办理两本假护照,沈某让其家属先支付一半费用用于办理两本假护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属联系办证事宜。根本没有被告人欺诈沈某家属在先,沈某家属因为受被告人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处分财产——即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ab大家好!
a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欢庆六一儿童节。
b我们高兴
a我们欢乐
ab我们热烈庆祝
体教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b在这个快乐的日子里,我代表全体少先队员祝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2025年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 幼儿园工会会议记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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