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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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计划可以提高我们的效率,减少工作中的压力。计划需要灵活性,能够应对变化和调整。下面是一些关于计划方面的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北海市“三调”办),负责全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定,统一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案、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三)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广西第三次土地调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北海“三调”各项调查工作,根据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和调查底图制作的安排,以及已有调查成果的情况,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
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家^v^: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测绘成果保密管理,保障我市测绘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家^v^《关于开展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xx?197号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市国家^v^成立了池州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于20xx年7-10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索取、使用、加工、管理和对外提供情况的保密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及时组织全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20xx年7月初,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家^v^联合成立了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简称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问题处理、日常事务等。领导小组成立后立刻召开了全体成员会议,传达和学习国家^v^、国家^v^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和部署池州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20xx年7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家^v^联合印发了《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国家^v^的通知》(池国土资[20xx]123号),要求各县(区)按照全省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检查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联合国家^v^成立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了相应的办事机构,为我市全面开展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
(二)制定方案,精心部署。
针对这次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涉及单位多、数量大的特点,市检查领导小组制订了《20xx年池州市测绘成果保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此次检查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等做了明确部署,并详细地提出了所要检查的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以及应达到的目标。各县(区)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特点,也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为我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全面铺开打好了良好的基础。
(三)突出重点,分段实施。
根据实施方案,全市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密级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自查,县(区)国土资源局和^v^负责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了督促、指导和检查,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市检查领导小组。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家^v^组成联合检查组有重点地开展抽查工作。在抽查中,针对被查单位的不同特点,采取一听(听汇报),二看(看库房设施、看管理的规章制度、看防火、防盗、防虫等措施的执行情况),三查(查对索取的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数量核对,查有无丢失、复制、转让、转借等失、泄密事故的发生),四交换意见(通报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突出重点的进行检查。
(四)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在检查中,市、县(区)检查组针对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于考查不符合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要求在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池州市测绘成果联合保密检查组办公室。若发现保密测绘成果下落不明,或当时无法查找、查对,或归档、移交、借阅、销毁等手续不全,可能出现失、泄密问题的,则下发“督查通知书”,要求限期查找、完善手续,逾期则按失泄密事故处理。各受检单位根据市、县(区)检查组反馈听整改意见,及时进行了整改,并结合整改修订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324地质队还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了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存在问题。
(一)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索取情况。
“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间规划编制、国土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
2.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
4.以县(区)为单位,建设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并汇总至市一级,建立市级土地调查数据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5.成果汇总,包括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等工作。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国家提供的优于1米分辨率的航天遥感数据;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自行收集的2014年以后、优于米分辨率,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数据,米分辨率数据不能覆盖的区域,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
2.在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基础上,根据影像特征,地理特征、现状特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以来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日常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补充提取国家下发图斑以外的地类变化图斑,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3.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及举证工作,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按要求对图斑进行标注。对实地调查地类与内业预判地类不一致的图斑,需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的举证照片。
4.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不动产登记成果、最新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结合城镇和村庄规划的图件,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6.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模型,提取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化信息,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时点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
7.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等提供“三调”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各类自然资源、重点城镇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三调”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1、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对有合法权属来源资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按申请资料审查录入信息予以登记。无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完善的,按以下规定审查:
(1)对1987年以前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来源和现状,由所在地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竣工时间、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通过《权籍调查成果汇总表》公示30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在《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表》(见附件11)中签具意见,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2)对1987年以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查明土地权属来源依法确权。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村委会通过《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表》审查呈报,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及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3)鉴于我县只对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进行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a、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在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有规划、建设批准建筑面积文件的,以批准建筑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无规划、建设批准文件或超出规划、建设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经相关部门处理后并补办好相关手续,再进行确权登记。
b、城镇规划区外,无规划、建设批准建筑面积文件的,农村村民在批准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村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2、对有权属争议的,应提供双方协议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裁定)的生效文书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3、根据湘自然资发〔2019〕40号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1)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五、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问题的处理。
收集权籍调查资料,宅基地、组集体建设用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村集体建设用地以村为单位,收集《协助查询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结果证明书》上载明的资料(见附件13),汇总摸底调查表(即附件4中的表格内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宗地统计表》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收集。
为满足后续不动产登记发证需要,本次调查确权档案资料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4)、公示资料(含公告无异议证明);
(5)、补办手续及处理的相关资料。
根据《^v^中央^v^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xx〕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文件要求及《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完成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确权登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v^、^v^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将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颁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范围,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v^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三)提高效率,便民利民。采用土地、房屋同步调查的方法,组织技术单位进村入户调查。通过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效率,减少重复调查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按照国家和省、贵阳市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在原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调查及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查清我市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以登记发证为工作目标,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及兼顾发展准确可靠的调查方法予以实施,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全面查清、房地一体、规范确权、依法登记”的原则,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数据成果互通共享,确保我市在20xx年3月15日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全面排查工作,20xx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农房“房地一体”调查任务的60%以上,20xx年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登记成果汇交国家,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为加强农村房屋管理打下基础。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未登记颁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重点,涵盖国有农场、林场等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住宅。调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信息,丈量地上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形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二)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v^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
(三)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加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信息化建设,将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颁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v^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杨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施春旭和刘光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制定方案和考评办法,以及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
2.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和指导意见;
3.研究和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技术方案和标准;
4.开展相应询价、经费预算及采购工作;
6.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完善房屋相关规划手续。
(二)市农房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办法。
(三)市住建局。
1.根据相关法规配合市农房办制定房屋确权办法;
2.参与房屋确权面积的认定。
(四)市农业农村局。
1.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各区域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
2.研究制定分户的认定标准。
(五)市公安局。
负责提供调查户籍数底数。
市^v^。
负责牵头做好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解释疏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财政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市司法局。
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的确权程序、办法及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查。
(九)乡(镇、街道)。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摸排、历史登记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对摸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汇报,提出确权办法制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市确权办法组织开展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工作;做好属地群众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对已确权的宅基地,组织完善宅基地上房屋的规划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化解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加强现有农房的管控,严控新增违法建房。
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底前)。
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市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从相关站、所抽调得力人员组建专门的办公室,报市确权发证办公室。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v^、各乡(镇、街道)。
2.调查摸底。
以村组为单位,以^v^门的户籍数为基础,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农户数、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并查找历来的档案资料,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摸清本辖区内已登记存量和未登记增量数,厘清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填写《清镇市宅基地摸底登记表》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表》。通过摸底调查,弄清四个方面的情况,并收集体相关状况第一手资料:一是摸清本辖区内农户数;二是摸清本辖区内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三是全面排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档案和台账,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数;四是分析查找开展确权登记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地籍调查,“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工作打下基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经费预算及保障。
根据乡(镇、街道)排查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及房屋相关数据,概算我市“房地一体”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确定调查实施单位。
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信誉高、业绩突出的技术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原则上选择具备测绘资质,具有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经验的单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制定调查方案。
在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调查实施单位,按照上级确定的测绘及地籍调查等调查规程技术路线要求,结合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系统必须采集的信息编制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调查队伍。
6.开展业务培训。
组织乡(镇、街道)、国土所、村建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居有关工作人员,对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等工作进行沟通培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7.制定确权登记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农房确权实际情况,制定确权登记办法。
牵头单位:市农房办。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v^、各乡(镇、街道)。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底)。
1.全面完成外业调查任务,同步完成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建库。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各村(居)成立由村(居)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村干部实行分片包干制,负责协助调查实施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动员村民积极配合确权登记,收集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协助房地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测量,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办理,并将调查结果开展集中公示,确保所调查的农村房屋界址清晰、产权明确。
调查队伍: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要求,全面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并及时填写地籍调查相关表。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地籍调查成果。
工作时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2.调查结果公示。
乡(镇、街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在本村村委员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工作时限: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3.逐级开展确权审批。
乡(镇、街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后,按照调查成果分类处置,确需进行确权审批的依法开展确权审批工作。
工作时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4.审查登记发证资料。
重新调整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四个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成员进行充实,各社区将热心社区工作、懂政策、懂法律的`老党员、老干部聘请为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壮大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将负责信访、民政、妇联、计生的工作人员充实到领导小组中。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中一起部署、考核、验收,切实提高各社区及辖区企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
全年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2次,学习《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调解小组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业务学习活动,每月进行1次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调解工作技巧和能力。
结合“三民”工作的开展,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力度,充分发挥下派工作组的作用,通过排查化解着重解决居民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纠纷,确保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上交。同时,各社区要每月上报一次矛盾排查情况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矛盾纠纷分析材料,并制定出相应对策。街道每月结合信息研判会开展一次矛盾排查会议,及时分析化解各社区出现的疑难纠纷。
继续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各社区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标识牌、人民调解印章、规范使用调解登记表,人民调解案件档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调解案件要建立档案。街道调解组织调解任务为35件,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完成20件调解任务,书面调解建卷不少于5件。调解要建立调解台帐,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化。
最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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