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工程造价鉴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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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3 00:00:00    小编:花生十三-公考行测

最新对工程造价鉴定(四篇)

小编:花生十三-公考行测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工程造价鉴定篇一

在大学三年的生活,我学会了勤奋,学会了坚强,学会了坚持,学会了诚实。大学学习与高中的学习不同,大学的学习是为了工作,而高中的学习是为了升学。所以在大学的学习,我变得更有自信。对专业课的学习需要多练,不能空想,我比以前增加了动手的能力。我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上遇到许多挫折,面对着这些,我选择了勇敢去面对,而不是退缩。我在大学结交了很多朋友,交友的首要原则是诚实守信,我做到了。

我的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每学期均拿到奖学金,可能源于我对学习的热爱,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兴趣,特别是学习。对专业课学习不能只停留在课本,还要多阅读课外书。所谓“学海无边”,应经常对市场材料价格做调查。施工技术和材料是不断发展的,只有不断关心最新施工技术和材料价格,才能学好专业知识。

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课程的学习,需要的知识面广了,涉及施工技术、材料性质、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学习专业课程,需要与实际结合,更需要认真的学习态度,细心、谨慎的性格。特别的一点,建筑工程与价格相挂钩,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减少材料的损耗。

担任体育委员期间,需要经常与班上同学交流,倾听他人的意见。大学第xx届校运会开始前,我号召班上同学积极报名,在这次活动中,我学会了工作的耐心和严谨。号召同学参加学校各类球赛活动。我需要做好带头作用,呼吁同学们积极参加,为班集体争荣誉。

在学生会裁判团工作中,我担任足球裁判。我执法了多场比赛,我比以前更有责任心和耐心,以及面对突然事件的果断决定。一场比赛的最终结果掌握在裁判手中,裁判不能偏帮任何一方,判罚应公证,在场上不能有任何的放松,否则会影响判罚。当双方队员发生冲突时,避免不愉快事情的发生。

我希望能把在大学的辉惶,带到贵公司中,在工作中有更好的突破,帮助贵公司更好地发展。

对工程造价鉴定篇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盛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目前,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一)内容

案情概况

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

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对工程造价鉴定篇三

20xx年8月至9月一个月期间,我在xx市咨询有限公司实习。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要认真准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草率敷衍了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而负责。

我在实习过程中有不少的收获,实习结束后有必要好好总结并鉴定一下。

作为一名刚刚接触专业知识的学生来说,如果在学习专业课之前直接就接触深奥的专业知识是不科学的,这次实习活动让我们从实践中对这门自己即将从事的专业获得一个感性认识,为今后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刚开始的第一周我们在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装订、帮公司的同事对数。第二周后谢总就拿了一大份的图纸过来说练练我们。然后我们就开始了真真正正的干活的实习之旅。

我们的工作是审预算,因为我们刚开始做没什么经验老总就让我们自己像编预算那样什么都自己算一遍。自己做了才知道其实编预算的那个人算少了很多东西,做出来之后自己特有成就感,觉得自己像做了一件很大的事啊。在学校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参加实习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随着新的定额的推出、新价目的推出、新计算建筑面积规则的出现等,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用上的并不多,让我不得不重新学习新的计算方法。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太快了,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而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

我是学工程造价的,在书本上学过的理论知识,似乎通俗易懂,但从未付诸实践过,也许等到真正做出一套大楼的造价时,才会体会到难度有多大;也许亲临其境或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通过实习这一个月期间,我验证和巩固充实所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了对相关内容的理解,接触课堂以外的实践知识,加深了解了对本专业的需要。培养了独立进行资料收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工作之路做准备。

对工程造价鉴定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取得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进行鉴定的主要经办人员和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取得了造价员证书的辅助经办人员。

第五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以下简称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其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供案件鉴定委托人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必须遵守各项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有关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

第七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

第八条鉴定机构接受了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后,应明确指定鉴定人员。

第九条鉴定人员应认真阅读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及时与案件委托人联系,明确案件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

第十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在明确了案件鉴定委托人对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后,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并收取鉴定费用。如果当事人对案件鉴定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与案件鉴定委托人联系,以确定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及时开具要求当事人举证的函及资料清单(格式见附表1),并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时间提出期限。举证期限可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认可;也可执行该案件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举证鉴定资料清单的次日算起,一般不得少于五个自然日。举证鉴定资料清单一式四份,报案件鉴定委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鉴定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的与本案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可将其一并纳入鉴定报告中的举证资料清单。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鉴定资料,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不组织质证,但对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或该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而增加了鉴定范围或内容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应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鉴定资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鉴定机构申请延期举证,由鉴定机构报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鉴定资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一般不收取举证鉴定资料原件,仅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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