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牧原公司离职证明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离职证明(六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牧原公司离职证明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离职证明篇一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牧原公司离职证明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离职证明篇二
,男,身份证号: , xx年x月x日聘用为我公司员工,现因其个人原因辞职。我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离职时岗位为,最后工作日为xx年x月x日。
现已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与我公司已无任何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xxx
xx年x月x日
员工签收:
日期:
牧原公司离职证明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离职证明篇三
本公司xx部门xx岗位员工(身份证号:xx)已于xx年xx月xx日正式离职,由于本公司的人事变动给您带来的不便,尽请谅解。我公司郑重声明:
1、自即日起,离职人员在外从事的一切任何活动,皆属于个人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与本公司无关;
2、本公司将安排其他人员与贵单位对接,贵单位可与本公司(联系电话:)直接联系。
感谢您一如既往支持本公司工作。
特此声明!
单位:
日期:
牧原公司离职证明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离职证明篇四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0xx年xx月xx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牧原公司离职证明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离职证明篇五
兹证明x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xxxx年xx_月xx_日至xxxx年xx_月xx_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甲方:xxxxxxxx(单位名称)
乙方: 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
乙方原为甲方xxxx(部门)的xxxx_(职务),于xxxx年xx_月xx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牧原公司离职证明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离职证明篇六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
原则上以开具一份离职证明为主,否则每个员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开具的话,将会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业不开具离职证明给离职员工,是否有风险?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当日,公司没有出具离职证明给小王,因为公司认为小王删掉了电脑里面的部分资料,属于交接不完整,按内部规定公司有权不开具离职证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诉资料。小王主张,由于公司没有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本人无法再就业,无法获取新的劳动报酬,故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以原工资标准赔偿其从离职之日起至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损失。20xx年3月初,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败诉。
分析——现实中,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大致有:1、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劳动者无故旷工、不辞而别,企业难以送达离职证明;3、企业不知道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基于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辞而别,企业不应该或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看起来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却规定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原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原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
司法实践中,建议——企业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况下,主动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
2、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注意,操作时还是无条件开具离职证明;此条款仅对劳动者产生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3、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他,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单位,因为新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