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摘要:自2021年1月1日起,非上市企业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2017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标志着该准则在国内全面执行,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将退出历史舞台。本文将讨论2017年版收入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的影响,并为建筑企业应对准则变化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2017年版收入准则;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收入计量
中图分类号:f426.92;f406.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财政部2006年版收入准则在面对和处理一些新兴产业或者新商业模式的实务问题时越来越捉襟见肘。在2017年7月,财政部借鉴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修订印发了2017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2017年版收入准则),并规定执行2017年版收入准则的企业将不再执行2006年版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
1 2017年版收入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的影响
1.1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2017年版收入准则规定在确认收入时由“风险报酬转移”[1]转变为“控制权转移”[2]。因此,建筑企业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时应以“控制权转移”作为依据。实务中,建筑企业可参照“五步模型”[3]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识别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识别建造合同中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建造合同交易价格、确定建造合同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履行建造合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合同收入。
1.2对成本确认时的影响
第一,2017年版收入准则强调“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则确认为一项资产。反之,则应计入期间费用。例如,建筑企业指派已雇佣员工为某合同提供服务,但合同未明确这块费用由客户承担,员工发生的工资费用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源,因此该已雇佣员工的工资费用应计入期间费用。
第二,2017年版收入准则提出了“增量成本”的概念。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为取得建造合同而发生的成本是一种增量成本,如投标费。当该成本预期可以收回或建造合同明确承担,建筑企业应当将该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否则确认为期间费用。例如:建筑企业为工程项目投标发生的差旅费和投标费,这块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应计入期间费用;但当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合同明确为项目投标发生的差旅费和投标费由业主承担,则该筆费用计入资产。
2 2017年版收入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计量的影响
2017年版收入准则在计量上主要有以下方面变化[2]:用交易价格取代了实务中难以把握的公允价值、对多重交易(合同存在两项以上履约义务)的价格作出详细规定、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明确收入确认、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等。结合建筑企业自身特点,对建造合同收入计量存在以下变化。
建造合同往往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建筑企业应当以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为基础,按其相对比例计算分摊建造合同的交易价格,从而确认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当部分建造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在公开市场上无法获得单独售价时,建筑企业可以运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进行合理估计。
2.2需合理估计建造合同履约进度
建造合同由于存在履约周期长的问题,其履约义务往往属于某一时间段内的履约义务。按2017年版收入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在产出法和投入法中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然后以此为依据确认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履约进度无法合理确定且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3 2017年版收入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成本核算与列报的影响
3.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2017年版收入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在建造合同核算时将会运用新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结算等科目[3],代替原来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上述科目进行划分下级明细科目,如工程施工等。
第一,合同履约成本是建筑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建筑合同所发生的、按2017年版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等。建筑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借记“合同履约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合同履约成本”。
第二,合同取得成本是建筑企业取得建造合同发生的且预计能够收回的、按2017年版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增量成本,包括佣金以及按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的投标费、差旅费等。建筑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
第三,合同资产是建筑企业履行了建造合同中的义务并将该部分控制权转移业主后而有权向业主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与“应收账款”的权利区别在于是否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则作为“应收账款”,否则作为“合同资产”。建筑企业履行了建造合同中的义务并将该部分控制权转移业主后,有权向业主收取相应对价时,借记“合同资产”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建筑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合同资产”。
第四,合同负债是指建筑企业收到业主对价后而应履行建造合同规定义务并将该部分控制权转移业主的义务。建筑企业在履行建造合同规定义务之前,业主先支付了合同对价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建筑企业履行建造合同规定义务并将该部分控制权转移业主时,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对于预收款适用2017年版收入准则的情况,建筑企业不再通过“预收账款”“递延收益”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合同结算是用于核算同一建造合同下在某一时段内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使用该科目的建筑企业可以不使用“合同资产”和“合同负责”。建筑企业在“合同结算”科目下应设置二级科目“价款结算”与“收入结转”科目,用于反映与业主结算的金额和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
3.2对列报的影响
3.2.1合同履约成本
需要判断建造合同的合同履约成本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则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如果不超过一年,则列入资产负债表“存货”。
3.2.2合同取得成本
与合同履约成本类似,需要判断建造合同的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则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如果不超过一年,则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
3.2.3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根据2017年版收入准则规定,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合并抵销以净额列示,而不同合同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3.2.4合同结算
建筑企业应根据“合同结算”科目辅助项目余额表与合同流动性进行报表列示,借方列示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贷方列示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4 建筑企业应对2017年版收入准则的建议
4.1加强学习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建筑企业要加强对2017年版收入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不仅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2017年版收入准则,依据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表等实务工作。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非财务人员培训宣贯工作,尤其與收入、项目成本密切相关的合同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侧重培训2017年版收入准则对合同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工作影响,指导相关人员在项目投标、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项目结算等各环节有效应对准则变化。通过学习培训,为建筑企业打造一支适应新环境的专业人才队伍。
4.2完善合同管理,降低风险
2017年版收入准则强调了合同在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按2017年版收入准则,合同是收入确认的根本。建筑企业需要重视合同管理工作。一方面,建筑企业需要梳理已签订的收入合同,结合收入准则相关规定要求,分析、识别潜在合同风险点,积极应对寻求解决方案,以保证不发生重大合同风险。另一方面,建筑企业需要加强后续合同管理,深化业财融合,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联合对合同格式文本重新评估,识别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风险点,重新修订标准范本。
4.3控制项目成本费用支出
2017年版收入准则对合同成本支出进行了重新定义。建造合同成本支出在财务上是资本化作为一项资产核算还是期间费用核算,将会对企业的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这意味着项目管理人员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收入准则相关要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成本支出,严格控制会导致工程项目期间费用增加的支出。
4.4优化会计核算制度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2017年版收入准则规定优化会计核算制度,增加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结算等会计科目,合理设置相应下级科目,建立以建造合同为基础的辅助核算体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编制会计报表。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2021年起将全面执行2017年版收入准则。建筑企业要尽可能降低准则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提升项目成本管理水平,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尽可能降低准则变化对企业收入的影响,保证收入不出现重大波动,保证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相关热词搜索:;【摘 要】在全球化持续深入的背景下,我国许多行业的发展都开始有意识地向国际标准靠拢。在财务会计领域,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原有的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中的相关内容整合成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希望可以推动会计处理的规范化。在新准则颁布之后,施工企业因其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面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论文对此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可以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收入确认
1 引言
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收入是财务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所反映的是企业在一段时期内经营收获的业绩,这不仅关系着企业的利润,同时也是对外开展合作的重要参考资料,与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均息息相关,因此,如何科学精准地完成收入确认就显得至关重要。新会计准则的发布使得与“建造”相关的行业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而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完善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工作、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才能保障自身的持续发展。
2.1 施工企业及其收入确认概述
施工企业大多指的是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以及各类建筑安装活动的生产型企业,具体生产形式是通过签订建造合同,将各类材料转变为具有特定用途的建筑产品,因此,建造合同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大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建造合同所规定的初始收入;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或是奖励等因素带来的收入。这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的不同,而这种差异性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以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来看,施工企业获取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主要为招投标,且大部分工程类合同都具有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特点,很少能够做到当年开工、当年竣工。不仅如此,许多施工作业项目都存在质量保证期要求,需要分段或是分期验收。换言之,从项目开始到工程款结算需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期。因此,如何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确认合同完工进度并收取相应的工程款项是施工企业经营的关键点。其次,会计核算的特殊性。由于工程施工的周期较长、作业流行性强,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大多是根据合同成本法对完工进度进行确定,并计算合同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要保障收入计算的精准性,必须要确保预算成本的计算口径与实际成本保持统一。最后,结算方法的特殊性。现代工程项目是由许多单项工程构成的,因此,工程造价是按照工程组合情况进行计价,由于建筑产品的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企业在建设期间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若是完工后统一计算必然会对正常施工生产造成影响,同时也会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困难,因此,在实践中多采用分段确认的方式,即按照进度节点进行结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建設单位都不能按期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垫资作业的情况十分常见。
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是财务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现今会计实务中遵循的理论主要有两项:一是收入费用观,该理论下收益指的是一定期限内收入和费用配比的情况,多以历史成本和匹配原则作为衡量标准,将利润表中包含的收入作为主要要素,将交易情况完整详实地表现出来。二是资产负债观,即从负债和资产的层面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通过对负债和资产变动的调查分析完成收益确认。应用该理念可以将企业经营活动以及负债和资产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
2.2 新旧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利弊分析
首先对原会计准则进行介绍,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收入准则,根据2006年发布的收入准则,“收入”主要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部分构成,收入计量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明确了交易金额的处理方法。如劳务交易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计量,并确认已发生劳务量占总劳务量的比重以及已产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二是建造合同准则,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条件下,应遵循完工百分比法对合同的费用和收入进行确认,同时也对收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完工百分比法是指遵循配比原则,对工程项目持续期间各年的费用和收入进行确认,目的是将各年的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充分展现出来。其优点是能够明晰工程各环节的权责,保障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缺点是容易受到人为因素或是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和负债失真,也不利于税务处理。
其次介绍新收入准则,新准则将原本的建造合同准则以及收入准则进行了合并优化,根据规定,新时期的收入确认应该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标准,即当客戶获得商品的控制权时,即可以确认收入。在具体操作中,第一步是对合同和履约义务进行识别,第二步是将合同交易价格分担到各项义务之中,进而完成收入确认。与原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加靠拢。
通过对新旧准则的对比分析来看,二者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基础、收入确认标准、收入确认时间以及收入确认条件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准则制定理念发生了变化,新准则遵循的是资产负债观,原准则遵循收入费用观,相较而言,新准则可以将企业经营、负债以及资产情况全面反映出来,更加契合经济交易的本质。二是适用范围的变化,新准则对各行业的收入确认方法进行了全面统一,并建构了具体的框架,适用性更强。三是概念的扩充,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交易价格等新改变,所提出的新型确认模型也更加直观。四是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变化,新准则针对一些普遍的事项进行了统一调整并形成规范,为实际操作提供了便利。
总体上来看,新收入准则替代了原有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为包含有多种交易活动的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与标准,也为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3 新准则下针对施工企业提出几点建议
为了尽快适应新准则下的收入确认方法、标准,施工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作出调整改进。
首先,完善内部控制、强化企业管理。基于新收入准则对建造合同核算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对各部门的权责进行明确,通过多部门的协作实现对建造合同收入的动态管理。同时,对建造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合同签订过程的规范性,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的核定,并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在内部控制方面,则要深入分析新准则对企业会计工作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进行针对性调整,尤其是建造合同方面,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和流程,并针对其中的一些关键控制点设置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对合同进度、质量、安全的全方位控制。
其次,对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体系进行完善,一方面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综合相关资料科学设置成本控制目标与控制标准,完善成本策划,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则要做好成本预算控制,针对合同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客观因素作出合理的应对,集合项目部、生产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共同对工程总成本的调整进行确认。此外,将各期成本隔离开来,避免出现混乱。
4 结语
综上所述,新准则的实施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企业必须要及时根据新准则的内容对自身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模式等进行调整,实现收入确认的完善,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
【参考文献】
相关热词搜索:;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常见的间接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当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1.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公式如下:
当期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在采用方法(1)的情况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2.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略)
(三)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的组成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2.合同成本的组成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常见的间接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提示】
(1)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
(3)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①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②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③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例如,企业在建造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当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1.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在采用方法(1)的情况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合同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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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完工百分比法 房地产企业 建造合同 收入确认
2017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稿,明确了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主要判断标准如下:(1)企业享有该商品的现时收款权;(2)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经由企业转移给客户;(3)企业已将该商品转移给客户;(4)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由企业转移给客户;(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情形。
建造合同项目的收入构成如下:(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随着项目的进行,如果后期增加了补充协议,或者在交付时实际面积有变化,则以增加后的合同金额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以完工比法确认建造合同当期阶段性收入的,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为累计已完工合同收入与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之间的差额。
(二)建造合同项目成本确认
(1)增值税及附加。竣工备案前,参照预收房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竣工备案交付后,再按实际税率进行调整。
(2)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按约定收到合同款项的次月按比例预缴,待项目所在清算主体达到清算条件时再多退少补。
(3)土地使用税。在项目竣工交付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项目交付后不再缴纳。
(1)谨慎性原则。交付实现法在项目竣工交付后确认收入,风险及报酬已全部转移给客户,与谨慎性原则相符。完工百分比法则在项目建设期已经开始确认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公司仍面临客户的违约风险,同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涉及到大量的估计与判断,上市公司可能根据其经营业绩需要,对总成本和完工进度予以高估或低估,以达到操控公司业绩的目的。因此,比较而言,完工百分比法在满足谨慎性原则方面稍显不足。
(2)配比原则。交付实现法在项目竣工交付前不确认收入及成本,只结转期间费用,不符合配比原则。完工百分比法从项目建设期开始,收入、成本和期间费用同期结转,符合配比原则。
(3)可比性原则。房地产项目通常需要2-3年才能竣工、交付。按交付实现法确认收入,项目竣工交付前仅有期间费用计入了当期损益,导致竣工以前年度项目处于亏损状态,在项目完工交付当年净利润集中结转,导致各年利润不均衡,各期经营业绩不具有可比性。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则可在建设期开始确收入、成本,项目开发周期内各年的利润水平较为均衡,各期数据具有可比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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