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演员演出合同(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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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4 00:00:00    小编:Melissa职业规划

2025年演员演出合同(精选8篇)

小编:Melissa职业规划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降低交易风险。合同应该按照法律的约束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如果你需要一份标准合同范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演员演出合同篇一

为了规范管理,提升形象,树立黄河滩群演基地的品牌,顺利完成剧组安排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就餐管理:就餐时需排队,并有序进行,严禁插队、抢饭等有损形象的事情发生。有问题找带队反应,不允许个人私自到剧组餐车所要饭菜。

2、作息时间:晚10:00前所有人员必须回到宿舍就寝,严禁夜不归宿(有工作安排除外),晚10:30所有寝室必须熄灯就寝,早上按要求准时起床。

3、现场管理:(1)工作过程中所有领用物品(包括服装道具等)必须按规定按时归还。(2)在拍摄过程中,严禁无故离开现场,有特殊情况须向领队请假。(3)收工交完服装道具后,在现场排队等候返回车辆,严禁到处乱跑,否则后果自负。(4)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剧组及带队安排,有序完成各项工作。

4、乘车管理:早晚接送车辆到达后应及时排队上车,并在乘车过程中注意保持车辆卫生。

5、卫生管理:各个宿舍保持卫生整洁,并对公共卫生去采取轮流制管理,各个宿舍寝室长负责安排值日人员。

6、安全管理:所有人员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注意自身安全。休息时间外出需两人以上同行,负责自身安全,并准时返回住处。严禁一切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公安部门处理。

7、奖罚制度:(1)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扣除三天工资。(2)无故离开现场者,发现一次罚款五元,一天发现2次,扣除半天工资。(3)打架,参与者每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偷窃者直接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5)长期跟组人员不按要求提前回家者,工资减半,不报销路费。

8、其他相关制度:(1)所有人员注重自身形象,遵纪守法,团结同事。(2)针对长期跟组人员,便于管理和统一形象,须统一服装,每人交50元服装费。(3)档案管理,所有人员需提前报名,上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存档。(4)岗前培训,所有人员上班前须1-6天的职业培训,包括纪律培训、马术培训、武术培训、演技培训等,培训费用50元。

9、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本公司对此规定有最终解释权。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签字确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演员演出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1、甲方举办________________活动,由乙方承担本次演出任务。

2、演出时间定于:

3、演出地点:

4、演出场次:

5、演出彩排时间:

1、甲方需乙方提供舞蹈演艺成员共计_________人,表演舞蹈共计____支。

2、舞蹈演员出场费_________元场,共计费用_________元。

3、演出从_______至________的往返交通费由_____方负责。

4、演出总人数为_______人,在演出期间产生的当地住宿费由_____方负责。

5、演出人员在演出期间的当地餐费由_____方负责。

1、甲方在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元,全部款项在______日内结清。

1、甲方有义务按上述议定事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它保证条件。

2、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单内容高质量地完成演出。

3、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如需对演出进行录音、录像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甲方所照的照片及影像乙方可保留及存档,乙方保有最终解释权。

1、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影响演出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承担乙方因此次演出产生的误餐,车旅,节目编排,服装租赁及演员劳务费用。

2、乙方如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演出时间、内容,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若乙方按演出合约规定完成演出任务,甲方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结清所有款项则甲方需承担演出总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1、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演出不能进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日期:20xx年x月x日

演员演出合同篇三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演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邀请乙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演出_______________天,每天_______________场。

二、甲方负责所有的演出手续(包括演出批文、税项等)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甲方负责演出时演出场地的.保安工作及演员的人身安全。

四、甲方负责乙方人的吃住安排,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付给乙方每场演出费为_______________元,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

六、合同签订,甲方付给乙方预付金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演出费在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演员到位后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参加演出。

七、出场时间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点,乙方必须准时到场,以最佳状态演出,不得借故拖延出场时间和缩短演出时间和内容。乙方如因个别演员不到位,节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希望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反,则按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方。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演员演出合同篇四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影演员演出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拍摄电影《_________》(暂用名、以下简称:本剧)聘用乙方参加该剧摄制工作。为该剧拍摄工作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甲方聘用乙方在本剧中担任演员工作,饰演角色。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2、乙方在本剧的工作量约为 天。

3、乙方受聘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乙方工作全部完成,共计 天。如不可抗拒力因素致本剧拍摄延期时,本合同可延期,延期内合同劳务费或酬金不再增加。

4、乙方职务包括试妆、试戏、排练、拍摄、补拍、配音、宣传等与乙方出演角色、发行宣传有关的工作。

1、乙方完成职务工作的劳务报酬按大包干计算,大包干为人民币 元整,预计乙方参加剧本共 天。

2、导演在拍摄中,对所拍内容进行增、减、修改、补拍,属于常创作行为,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在未增加 天数,乙方劳务报酬不予调整。

4、剧组正常运转下,周期的提前或延长和剧情的增减在不影响乙方接拍其他剧组情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均表示理解,但周期的延长与剧情的增加甲乙应按乙方实际完成 天数支付乙方酬金。

5、剧组完成前期拍摄任务后,若本剧需要加戏、改戏、补戏,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工作,甲方可根据情况给于乙方劳务补贴。

6、由于摄制工作的特殊性,剧组不能完全按正常时间工作,但须保证乙方的休息时间每 天不少于八小时。

1、乙方按甲方要求到剧组工作需要的住宿、伙食,由甲方按甲方的标准负责安排;甲方报销乙方艺员拍戏差旅费用。超过甲方标准,由乙方艺员自理。甲方工作以外的乙方因私费用包括私人电话,因私往来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演员演出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邀请乙方模特参加由甲方主办的(下称‘’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1、甲方邀请、乙方同意模特以工作身份参加活动。

2、活动名称:

3、日期:

4、地点:

5、活动时间:

6、活动时长:

7、乙方保证模特在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到场,在模特相关的活动部分结束后即可离开现场:除此之外的活动其他部分,模特可自愿参加。

1、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为人民币元整。

2、甲方在活动结束当场付清所有款项。

如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有权拒绝肖像权提供甲方使用。

1、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模特和随行人员于活动行程期间的伙食及车费用(早、午、晚)。

2、甲方保证不要求模特与活动期间做任何危险、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模特或他人的形象与名誉的演出,保证活动现场没有任何可能损及模特安全或健康的事情。

3、甲方应做好活动期间及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并为模特及随行人员办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如活动期间(包括前往活动地往返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模特及乙方随行工作人员患病、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明确责任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如确有必要,乙方将给予配合。如模特或随行人员因此另行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乙方将在所得保险金额范围内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1、乙方确保模特在活动前(即年月日点前)到达活动地点。

2、乙方保证模特对甲方的活动组织工作及甲方工作人员(包括摄影师、工作人员等)的合理安排和要求予以配合(但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超越本协议约定的除外)。

3、模特保证以良好精神面貌参加活动。

4、模特保证与其他参加活动的演艺人员进行良好的配合,共同完成活动。

5、艺人或随行人员在酒店下榻期间所发生的超出本协议约定的额外费用(如:长途电话费和酒店所有设施及娱乐场所的消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1、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2、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约,并由违约方赔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发生不可抗拒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在该一方及时通知另一方免除该一方相关违约责任:如不可抗拒力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模特或乙方随行人员已按时到达活动地点的,或不可抗拒力发生时活动已在进行中且模特已按本协议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

4、双方同意,因发生不可抗拒力致使活动无法举办的,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

5、非因不可抗拒力,甲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单方改变活动名目,或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如文化部门等)的活动许可批文,或乙方合理地认为模特或随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乙方均有权拒绝履行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6、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协议的,应承担其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仅就已履行的部分收取相应的费用。

7、本条所述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指变更、模特伤病等因素。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及所有附件为商业机密,双方均应予以保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终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演员演出合同篇六

演员演出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无论是在戏剧舞台上还是电影拍摄现场,演员们都需要展现出最佳的表演技巧和情感表达能力。演员的演出直接决定着作品的质量和观众的反应。因此,每个演员都需要时刻保持专注和热情,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不断提高自己的演技水平。

第二段:与角色的连接和理解。

为了成功地演绎一个角色,演员需要与角色建立一种深层次的连接和理解。这涉及到对剧本的细致分析和角色背后的动机的深入理解。通过研究角色的心理状态和情感经历,演员能够更好地融入角色,并且更准确地表达出角色的内心世界。这种连接和理解的过程常常需要演员进行长时间的反复琢磨和不断的尝试,直到找到最适合的表演方式。

第三段:情景的还原和现实感的营造。

一个成功的演员不仅要理解和连接角色,还需要在演出中还原情景并营造现实感。这需要演员将自己置身于角色所处的环境,并且尽量还原那个环境中的情感和氛围。通过清晰的动作和细腻的表情,演员可以使观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角色所经历的情绪和体验。此外,演员还需要与其他演员建立良好的互动和配合,以创造出真实而生动的演出效果。

第四段:对自我的挑战和超越。

演员演出的过程不仅需要与角色和情景产生连接,还需要对自我进行挑战和超越。演员需要不断拓展自己的表演技巧和思维方式,以应对各种不同类型和风格的作品。他们需要学会适应不同导演的指导和要求,同时发挥自己的特点和风格。这种挑战和超越过程的背后,需要演员拥有坚定的自信心和专业的态度,并且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能够坚持不懈。

第五段:演员演出的意义和收获。

通过演员演出,他们不仅能够向观众传递情感和故事,也能够收获很多自己的成长和收获。演员在演出中体验到的各种情感和角色经历,都能够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体验人生的不同面貌。演员还将在演出的过程中结识各种不同领域的人才,并通过他们的交流和合作,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和见识。最重要的是,一个成功的演员能够改变观众的情绪和思考方式,为他们带来欢乐、激动和启发。

总结:演员演出不仅是一种艺术的表达,也是一项要求技巧和深度理解的工作。通过与角色和情景的连接,演员能够创造出真实而生动的演出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演员需要不断挑战和超越自我,并通过演出的意义和收获,成长为更加优秀的艺术家。

演员演出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演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邀请乙方于年月日在演出天,每天场。

二、甲方负责所有的演出手续(包括演出批文、税项等)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甲方负责演出时演出场地的保安工作及演员的人身安全。

四、甲方负责乙方人的吃住安排,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付给乙方每场演出费为元,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

六、合同签订,甲方付给乙方预付金元,剩余演出费在月日演员到位后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参加演出。

七、出场时间为年月日点,乙方必须准时到场,以最佳状态演出,不得借故拖延出场时间和缩短演出时间和内容。乙方如因个别演员不到位,节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希望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反,则按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演员演出合同篇八

订立合同双方:

演出方:____(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甲方;。

受演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进,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演出时间和场次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由__至__演出,计__天,演出__场。

第三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戏院现有设备______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_____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票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分帐方法天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用度外,甲方得____%,乙方得____%。

第六条公提用度、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

第七条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__日前寄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在______演出,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分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留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留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假如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____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想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心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想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电话:_____。

乙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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