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宣传文章(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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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6 00:00:00    小编:讲大实话

保险理赔宣传文章(8篇)

小编:讲大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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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宣传文章篇一

李女士到人寿保险处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人寿保险以李女士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有乳腺癌术后的既往史为由拒绝理赔。

李女士将中国人寿河北分公司告上法庭,人寿保险给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应当向李女士给付保险金,并支付本次诉讼费。

理由如下:

1、李女士在申请患支气管炎所支付医药费的保险金时,出院记录中已载明有乳腺癌术后18年、7年的既往史,说明人寿保险在支付这次保险金时已知晓李女士的该既往病史。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李女士申请支气管炎住院保险金的日期为2019年3月,当年7月申请重大疾病保险,解除合同的权限已超过30日,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2、《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订立日为2011年4月7日,重大疾病确诊日为2019年7月1日,合同生效早已超过2年。

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拒赔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要求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李女士保险金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926元。

二审判决——

人寿保险上诉,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人寿保险支付。

公主评析这个案件,怎么说呢,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自己给自己挖坑了,一方面也是投保人比较走运,住院医疗报销得到顺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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