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间借贷诉讼书(汇总8篇)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强调时间的重要性。总结的篇幅要适中,不过多也不过少,注重言简意赅。这些总结范文旨在提供给大家一个思路和参考,仅供学习交流之用。
民间借贷诉讼书篇一
近年来,民间资金较为充裕,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机构数量大幅上涨,加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由于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规模出现已经难以避免。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间借贷审诉讼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要点中,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
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即使法院查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但是若出借人未及时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也不会支持出借人的债权请求。为了防止这种不利后果发生,避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出借人必须充分认识到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2年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法律没有限制中断次数,以最后一次中断的证据为准,但必须注意,诉讼时效不管中断多少次,都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xx年。
在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因素,不愿意起诉或不具备起诉条件,面临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破解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本平台小编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整理出中断民间借贷2年诉讼时效的若干技巧及注意事项与大家分享。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未约定还款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若出借人从未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xx年,超过20xx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约定还款期限。
(1)约定一次性还款。
借贷关系当事人之间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分期还款。
借贷关系当事人之间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在实践中,出借人通常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则来实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举例】20xx年5月,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xx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这样就可以确定正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截止于20xx年12月30日。但如果在20xx年10月5日,李四向张三发出书面的催款函且张三进行签收,则诉讼时效在张三签收催款函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重新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仍然是2年。
1、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递送催款通知等文书。
这一技巧关键是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出借人向借款人递送主张权利的文书,借款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若对方主张未收到该文书,而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已签收,则法院可能认定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关于签收人,如果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注意:出借人还可以发送数据电文或者信件的方式主张权利,数据电文或者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借款人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但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
2、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
承诺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出借人应注意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出借人应注意保留提交的材料回执和立案受理。
通知书。
等相关书面文件。
小技巧: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考虑到高额的诉讼费或对方已经明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后,以不交诉讼费的方式按照撤诉处理,届时法院会出具撤回起诉的裁定书,这样操作既简易又便于证据保存。
4、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出借人应注意诉讼请求的内容并保留相应书面记录。
5、在2年诉讼时效内签订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
这一技巧要注意如果补充协议关系到保证人的利益,应让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否则保证人可以不知情为由豁免保证责任。
6、出借人可将债权转让给信赖的第三人。
借款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或盖章的,诉讼时效中断。但出借人应注意,应将债权转让给可信赖的第三人,以免落得鸡飞蛋打的后果。
7、在媒体上发布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在全国或者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8、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提起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出借人需注意一定要司法机关出具回执或法律文书以证明其曾经报案或提出控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出借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可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的债权最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补救措施: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可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此外,还要提醒债权人注意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它不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借人更应给予重视。
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
合同。
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特别提示:小编总结以上技巧,并不是希望大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反小编建议,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如没有特殊的情况,出借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庭前调解,是整个案件调解的最佳时机。原因在于庭审活动有强烈的对抗性。为查明事实,庭审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而展开,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无不充满着激烈的对抗。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最终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判决执行也将成为一大难题。(关于如何保证判决有效执行的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涉及,本文暂不作讨论)。
债权人诉讼的首要目的是收回欠款,而开庭审理时间长、成本高,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债权人要在分析费用和利益以及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的基础上衡量利弊得失,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调解。
注意:若庭前调解成功,债权人最好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制作调解书,确保当事人签收并生效。这样一旦借款人违反调解协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原告提交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经审查,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不影响法院审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实践中,在受案法院明显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被告仍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恶意主张管辖权。其目的主要有:钻法律漏洞,取得有利诉讼条件;拖延诉讼时间,增加对方诉讼成本;促使对方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不正当目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恶意主张管辖权异议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起诉时不可不防。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对被告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在起诉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起诉前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另外,为防止被告利用恶意主张管辖权,以使债权人感觉到实现债权遥遥无期,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调解方案”,债权人一定要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不要落入圈套。
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一)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具有审理期限较短短,受理、庭审程序简便等特点,可以大大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二)是否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若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是否准许,需要法院裁定。
(三)普通程序审理过程。
2、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顺序:(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民间借贷诉讼书篇二
(写明办理的事项)。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人有(或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间借贷诉讼书篇三
根据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7、《^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诉讼书篇四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号: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到期应还款额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最低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借贷诉讼书篇五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
合同。
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一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摘自2019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9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9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9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民间借贷诉讼书篇六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__元;。
(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_____由被告承担;。
(四)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4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1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2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xxx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二)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三)收条复印件一份;。
(四)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五)其他证据若干。
民间借贷诉讼书篇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区路公寓x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诉人:
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诉讼书篇八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