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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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9 00:00:00    小编:方葵花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精选13篇)

小编:方葵花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提前预设各种情况,从而更好地做出决策,并达到预期目标。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耐心,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坚持信念和行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一

为圆满完成xxxx年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及小麦高产试验示范项目的实施。把小麦优质高产抗逆栽培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到户、应用到田,促进小麦产业更高层次推进,确保农产品供给,达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目标。特制定xxxx年技术指导员工作方案如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小麦高产创建为依托,以服务主导产业为导向,以农业超新科技为支撑,以主推技术为目标。夯实自身基础,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推进农技服务进村入户到田,使农民真正受益。

2、规范服务行为。遴选示范户,亲自定门牌,签订协议书,入户搞调查,寻求新对策,定期作指导;集中搞培训,发放明白纸;手机发短信,电脑传邮件,qq即时通;撰写上报信息,同事相互交流;制定指导方案,填好两个手册,做好指导记录;阶段小结,年终总结;政策到户,信息到户,技术到户。

3.注重辐射带动。指导示范户带动周边户,推动全村小麦产业再上新台阶。

济麦22号;临汾8050。

1、春季看苗分类管理技术。根据旺、壮、弱不同苗情,采取不同的促控措施。

2、氮肥后移技术。在小麦拔节中后期,结合浇水,追施尿素10—15kg亩,有利于延缓早衰,提高小麦产量和品质。

3、拔节期增加灌水量技术。拔节期采用小水渗灌,亩灌水量达到60方以上,满足小麦生长需要,同时可有效抵御3月下旬—4月上旬发生的冻害。

4、优化灌水模式技术。据试验,随灌水次数增加,小麦产量先增加再降低,浇3水产量最高,比浇2水产量不显著。浇水次数增加,使小麦成穗数、穗粒数和千粒重随灌水次数增加,以浇3水产量最高,再增加浇水次数小麦产量开始降低;品质性状也随浇水次数先升高后降低,以浇水2—3次品质性状最好,再增加浇水次数则品质变差。因此,确保底墒充足的条件下,生育期浇2—3次水可实现高产与品质协调提高。最佳灌水模式:越冬水+拔节水+灌浆水。

1、xxxx年2月底以前到所联系的10户示范户家中,对户主进行详细登记,收集第一手农户资料,掌握具体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与示范户签订科技入户协议,制定出相应的分户技术指导方案。

2、xxxx年3月1日对示范户进行小麦春管集中技术培训,印发小麦生产技术明白纸,并深入田间具体指导操作。

3、xxxx年3月份各示范户进行小麦春管入户指导各3次,

4、xxxx年4月1日对示范户进行小麦中后期管理技术培训,印发小麦生产技术明白纸。

5、xxxx年4—6月份做好小麦中后期管理技术入户指导各3次。兑现有关物资补助,造册并由户主签字。建立技术指导档案,做好《技术指导员手册》记录,指导示范户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和技术应用档案。

1、积极参加科技培训、接受技术指导、带头应用新技术、协助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推广工作。

2、认真学习小麦生产技术规程和分户技术指导方案,严格按照规程、方案要求实施。

3、搞好传帮带,每次接受培训指导后及时把相关内容传播给辐射户,起好辐射带动作用,要联系带动本村及周边20户以上农民增收致富。

4、按要求认真填写《示范户手册》相关内容,并及时做好农事活动记录。

5、认真对待上级部门的电话抽查和检查,如实回答所咨询的问题。

6、有问题及时拨打指导员的电话。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三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四

计生服务站(医院、卫生院)   no_____: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服务对象生育状况:一孩、二孩。

接受避孕节育服务原因:生育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生办。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五

一、流动人口宣传工和协会工作。1、第一季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和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春节期间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活动。深入流动人口聚集地,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做好修改后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2、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利用一年中的元旦、春节、“三八节”、5.29、母亲节、世界人口日、世界艾滋病日等重大节日和纪念日为宣传契机,依托已经建成的两家城市生活驿站为宣传阵地,广泛开展人口文化宣传活动。通过温馨计生活动的开展,使人口计生政策家喻户晓,在做好计生生育协会工作的同时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落实技术服务工作。1、做好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继续加大推行流动人口一单制免费技术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的.本地归属感。2、对全年四个季度常住和流动人口的孕环检工作加强监督,特别是山湖社居委常住人口的孕环检工作,对于孕环检未及时到位的组织追检追术跟踪服务,确保流动人口孕环检工作全部落实到位。3、每个季度定期发放各种避孕药具和知识宣传手册,按照确保供应、满足需求、减少浪费、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年使用的药具人数和库存量,实事求是的编制避孕药具需求计划,布局好社区全年的避孕药具管理工作。4、病残儿鉴定工作及早宣传部署和摸底,严格把关,对于经过鉴定符合再生育标准的群众做好再生育的孕前优生指导,跟踪服务到位。

三、努力抓好信息综合业务平台工作。加强对新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督促社居委对系统中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月更新制,()随时掌握婚姻变动、人口变动以及技术服务等情况,及时录入系统,提高信息准确率、完整性,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和应用水平。中心一级全年四个季度对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的信息反馈和通报进行督查,做到流动人口孕环检网上交验工作及时、准确,确保这项基础工作的圆满完成。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流入、流出人口个案的督查。主要包括:1、孕情监测结果通报及反馈情况;2、期内出生、怀孕信息通报及反馈情况;3、卡片建档情况,对包括一方未建档、15周岁以上身份证号、重卡情况在内的监控管理指标进行自查,确保每个季度的新监控报表保质保量。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六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七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7、继续坚持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报表制度,保证时间,保证质量,严格按规章制度奖惩。

8、搞好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利用协会群众组织,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始终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八

计生服务站(医院、卫生院)       no________: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对象生育状况:一孩、二孩。

接受避孕节育服务原因:生育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生办。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九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客户的生育状况:一胎和二胎。

接受避孕服务的`原因:分娩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__年__月_日。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十

“计划生育,利国利民”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虽然已经是家喻户晓,是一项我们长抓不懈的工作,如何将2015年的计生工作在社区中开展得有滋有味,使之更加出色,是需要我们深究的。下文是由本站社区工作计划栏目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5社区计生工作计划》,欢迎阅读,更多文章敬请关注本栏目。

一、领导重视,加强队伍建设。

社区党总支书记亲自抓、负总责;计生干部具体抓、放手干。加强计生协会班子、楼组长、信息员、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带领这些班子、队伍人员不断学习党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政策和新规定,不断充实和提高我们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做到具体工作有人抓、大事小事有人管,使协会工作得到正常开展,使我们的服务能真正让群众得到满足和满意。

二、创新机制,提供宣传服务。

随着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避孕节育服务拓展到包括孕产期保健的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开展婚育新风的宣传教育活动,都离不开宣传工作。我们利用社区中的大小会议、各种阵地向群众宣传党对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发挥社区计生协会的作用,利用社区协管员与楼组长、志愿者及信息员队伍,采取形式多样、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根据广大育龄人群的需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做到特殊对象有计划生育宣传员送资料上门、普通群众通过宣传栏获取信息。在社区居民中广泛开展“青春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科学掌握了计生保健知识,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使育龄人群生殖保健意识有所增强。

三、勤于走访,实际服务群众。

人口计生工作是要做人的工作,关系复杂,工作量大。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每当小区中有人家结婚,或有新生儿出生,都要登门拜访。一来摸清信息,便于管理;二来联络感情,便于开展工作;三就是送上社区居委会的一番关爱。把最新的计生政策、把婚育新风宣传到他们,给她们送去生殖健康、科学育儿、产后保健、避孕选择等知识手册,相信对于这样的走访、这样的温馨服务是社区居民所需要的。

四、定期验证,关注流动人口。

根据“街面房多、出租房多、流动人口多”的三多特点,我们要把这作为社区创建工作的重点来抓。积极开展每月一查,每季度一核对的计生普查验证工作。为了方便流动人员做好计划生育,我们要不定时地把计生宣传资料送到他们的手里。并张贴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告知书,使社区真正为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另外准备组织1-2次便民服务活动,设立计生政策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让流动人员享受与户籍人员同样的服务。

以上是我们社区在2015年的计生工作思路,群众的需求度和满意度,是检验我们工作的尺子,我们要在优质服务工作方面有所新的突破,以满足现时社区居民的精神文明需要。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十一

根据省、市计生委的总体工作部署,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站实际,特制订20xx年度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计划。

在市人口计生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争创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市站为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载体,以内部工作体制的创新和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体制,巩固项目,拓展服务,强力推进市站的建设和发展。

1、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查漏补缺,力争使市站的硬件建设优中更优,强中更强。

2、借鉴外地市先进市站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站现状,研究制订符合我站实际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市站的内部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提高效益。重理思路,更新观念,围绕现行的政策法规,积极拓展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办法,激发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增强市站的活力和动力。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市站的内部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改革站内药品管理模式,引进药房托管体制,降低医用投资成本,提高站内资金的运转效益。

4、强力推进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积极开展下乡普查妇科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站内人员深入乡村为育龄群众方便、快捷的技术服务。

5、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工作。

6、继续巩固和完善“国家生殖健康援助行动项目”。千方百计推进项目的实施,增强项目的知名度,努力把项目科室打造成市站的知名科室和拳头科室。

7、在市人口计生委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切实做好对乡所的指导和培训。探索建立一种长效的乡所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对乡所技术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乡所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9、组织对全市计生干部进行健康检查,保障计生干部队伍的身体健康,为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计划生育工作中解除后顾之忧。

10、加大市站的对外宣传力度,提高市站的知名度。充公利用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加强市站的宣传工作,真正使群众了解市站、走进市站、支持市站,从而推动市站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十二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篇十三

一、加强阵地建设,树立新的服务形象。完成上级要求的资源整合任务,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向,在继续抓好计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抓好项目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能力。

二、维持队伍稳定,提高人员项目管理水平。资源整合完成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围绕项目管理和行业监管开展培训,鼓足干劲,再立新功。以孕前优生健康项目为重点,完成上级下达的2018年度项目任务。成立罗湖区生殖健康科研所,与市人口基金会和市计划生育科研所合作进行g6pd缺乏症科研项目。

三、完善技术服务网络,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加强免费计生技术服务点的分类管理,加强规范运作;协助各街道对辖区免费技术服务点科学布点,实现每个街道均对口一个计生技术服务项目较完善的社康中心;对社康中心、产科医院、社会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相关计生证明及印章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定期对各免费定点进行业务巡查。

四、改进药具发放模式,规范药具管理工作。改进免费药具发放方式,推进以智能药具发放机科学布点,完成剩余46台发放机安装任务;充分利用辖区社康服务资源,在社康中心的妇保室加挂具服务咨询室;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负责药具发放机和各人工发放网点的药具供;加强对街道和社区使用药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日常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督导。

五、广泛宣传健康促进,提高群众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充分利用辖区医疗资源和街道、社区计生服务网络优势,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家庭,传授优生与生殖健康知识。

六、成立罗湖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指导中心。一是实施“苔花计划”,帮扶伤残死亡儿童家庭。二是推进科学育儿项目,成立区级科学育儿专家宣讲团,定期开展培训,在有条件的社康中心或者生育文化中心建立亲子阅读角,定期开展读书会活动。

七、全面推进人流术后关爱(pac)项目。指导我区4家医院通过妇基会在广东省的初级评审。帮助指导有条件的社康中心和门诊部按中华医学会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指南开展pac项目工作,适时组织区内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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