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xxx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综上所述,xxx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xxx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xx公安局。
申请律师:xx
申请日期:x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在我记忆中,有那么一位老师我终生难忘。
瘦瘦的脸上长着一双大而有神的眼睛,不高不矮的个子,她就是——徐老师!
她上课和其他老师不一样。还记得在学《让我们荡起双桨》这篇课文时,先让我们读一遍,又连起来讲一遍,最后带着我们大家娓娓动听地唱了起来:“让我们荡起双桨,小船儿推开波浪……”美妙而动听的歌声在教室里回荡。我不由自住地幻想起来:我和小伙伴们坐在船上,我坐在船头,划着双桨,小伙伴们说说笑笑,谈笑风生,好不惬意,好不自在……想完之后,我便深深地理解了课文。
还记得一次,老师请我带个字典,我爽快地答应了。可第二天,因为走得比较急字典竟然忘记带了!没办法,只有“自首”了!
在去“自首”的路上,我心里七上八下的,心想徐老师肯定会严厉批评我的! 可徐老师却摸摸我的头说:“孩子无论大小事情,可一定要做到诚信啊!”我低着头,默默地记在了心里。
光阴似飞箭,转眼已两年。我又遇到徐老师了,高兴极了!恭恭敬敬地向徐老师鞠躬,徐老师也很高兴。
我对徐老师的教诲终生难忘!
指导老师:宋晓敏
辩护意见书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钟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钟委托,指派我担任钟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
一、 钟有自首情节。
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认罪,并将自己交由国家追诉。因此,我们在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时,不能只单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为,而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愿,在客观上有无阻碍其投案的是由发生等情况综合判断。如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备投案的条件,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承认犯罪事实并有愿意接受司法机构处理的意愿,则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xx年刑事审判案例卷第64-65页,《张华故意伤害案》“解说”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钟驾驶的湘a634s6小型轿车司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给乘车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钟本人也受到了严重伤害,当时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湖南长沙治疗。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钟伤势严重,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钟意识清醒后,即对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并一直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司法审判,应当被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逃跑,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的,尚且能被认定为自首,本案中,钟因客观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却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审判情形,更应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 钟所在单位足额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钟行为已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钟所在单位x有限公司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x公司赔偿伤害方各项损失万元。20xx年4月12日,秀山县人民法院以(20xx)秀法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当日,x公司支足额付了赔偿款,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钟行为予以谅解。
三、前已述及,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严重伤害——头部多处骨折,还需继续治疗,视病情恢复情况行固定物取出术。
四、钟行为是职务行为。
20xx年2月15日,钟系按照x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免费接送,途中不幸发生了造成客户伤亡、自己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此,钟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与个人行为,特别是营运行为区别对待。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结合钟父母年老需要赡养、孩子尚幼需要抚养、妻子没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特殊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xxx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的公正。
辩护人:
20xx年6月29日
“哐啷”一声,阳台上的金鱼缸被我打碎了,望着地上水中的碎玻璃片,我不由得惊呆了。
今天中午,爸爸妈妈都不在家,饭后,我决定去给那一缸很久没换水的鱼儿换水。 兴高采烈的来到阳台,走到鱼缸前,我把手指伸进水中,逗弄着这一群可爱的小鱼儿。鱼儿看见它们的小主人,也高兴的游出水面,轻轻地啃咬着我的指头,玩了好一会儿,我才开始帮它们换水。?
捧起沉甸甸的鱼缸,我还是忍不住想和鱼儿们玩玩。于是,我用左手托起鱼缸的边缘处,小心翼翼地试着抽出右手。右手终于成功的抽出来了,但是,正在我准备把手伸进鱼缸里的时候,由于鱼缸里太滑,然后,鱼缸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它已成了地上的碎片。
我慌了,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我低头望着地上那些碎片中乱跳的金鱼,我终于拉回了自己的理智,找来一个盆,装了水,从地上小心地拾起一条条小金鱼,我在心里暗自高兴:鱼儿们没事,这已是不幸中的万幸了。虽然我是救了这些小家伙,也填补了我心中一个小小的洞,但是,这满地的碎玻璃片能死灰复燃吗?我该怎么办?妈妈知道后,一定会骂我的`!这时,我发现,我的心里还有一个大大洞无法弥补……?
我捡起这些碎玻璃片,摆在原来放鱼缸的那个桌子上,做完这些,我便带着忐忑不安的心情,离开家上学去了。下午的课我都心不在焉的听着,脑子里老是盘旋着“金鱼缸”事件,就像一个犯了滔天大罪的人在面壁思过一样。
经过我一番苦死冥想,我决定回去向妈妈“自首”。放学回到家,我看见妈妈正坐在客厅的沙发上,似乎在等着我坦白一切。我小声的叫她:“妈!”她看着我微笑着说:“回来啦!我去煮饭。”望着妈妈那双会说话的眼睛,我急忙叫住她:“妈——你等一下,我有事要说,中午我不小心打碎了鱼缸。”要知道,我说这句话时鼓起了多大的勇气,才没有把话说的吞吞吐吐、一塌糊涂。我低着头准备接受妈妈对我的“”,但是,出乎意料的,妈妈竟摸着我的头,意味深长的对我说:“你知道来向我认错,说明你也已经反省过了,谁没有犯错的时候呢?但是,下不为例哦!”说完,她用食指刮了一下我的鼻子,我和妈妈都会心的笑了。
上周我们实践中所发生的事,想在想来,还那么的记忆犹新。
每天中,除了上课,我最喜欢的时间便是在宿舍里的happy时间了。
第一天刚到宿舍,便有很多人来参观我们的宿舍(据说我们宿舍闹鬼)。说实话,我很高兴能住在这间宿舍,因为我还没有遇到过“鬼”呢。鬼来敲门、床下有鬼……天哪!这种生活实在是太令人“向往”了。可惜,在这儿住了四天晚上,连个鬼影儿都没见着。
记忆最深的一个晚上,不是玩的最高兴,而是睡的最不舒服的一个晚上——那天从wc中传来一种令人“窒息”的气味(不知是哪位家伙犯懒非要在室内厕所大便)。于是我们整个宿舍的人都伴着那股“奇妙的味道”入睡。那晚我们睡得格外的“安静”。
这周过得除了兴奋、煎熬,便是“心惊胆战”了。原因只有一条:要搜查零食。知道这件事后,我们几乎所有人天天都吃不下、睡不香,总想着怎样应付检查。我们把零食藏到各处:衣柜、包的夹层、暖气片……最后,藏了半天,不知是谁出的主意,我们都决定去“自首”。所谓“自首”,就是把所有禁止带过来的东西主动交到老师那儿,之后再去“失物招领”回来。送走了零食,我们心中都踏实了很多。
这次的实践,现在想想,依然是那么令人回味无穷。那段时间,我相信一定是最令我们难忘的。
因为,那是我们一起走过的日子。
最大的善,是化解别人的恶
曾经看过一份报道,至今记忆犹新。有一个人贩子去警局自首,警察通过做笔录得知,让他投案的竟是一个5岁的小男孩。
这个小男孩也是被他当天拐来的,但他没有像其他的孩子那样哭,反而对着人贩子一口一个“叔叔”地叫着。还从兜里掏出一颗糖塞给他说:“叔叔,你的孩子喜欢吃糖吗?这是我最爱吃的糖,给你尝尝吧,特别甜。”
正是因为这句话,让人贩子想起自己的女儿,跟他年纪一般大,也喜欢吃糖,每次都要塞一颗进他嘴里,开心地问道:“爸爸,甜吗?”
这样的举动唤醒了人贩子心底埋藏最深的良知,想到了自己每天犯下的罪和永远在等他回家的女儿,经过反复精神折磨,他决定去投案自首。
最终在他的帮助下案件成功破获,审判的时候,根据他戴罪立功的表现,除了他之外其余罪犯全判了死刑。
是他心中仅存的善良救了小男孩,也救了他自己。如果那天他不自首,终将有一天他会被逮捕,也逃脱不了死刑的命运,自己的女儿要在孤独中忍受无尽的唾弃和白眼。善良是一种抉择:我可以伤害你,但我选择保护你。
就像泰国感人短片《把善意传递下去》中描述的一样,男孩小时候为母亲治病,偷药被抓,知道情况后有人也许会辱骂男孩,有人也许压根就不信把他抓去警局,但主人公的父亲没有这样做,他用自己的善,化解了对方的恶。
世间一切都有因果。你给出一份善良,或许多年之后,因果轮回,你就会收获新生。
30年后,主人公的父亲身患重病,巨额的医疗费让这个家瞬间坍塌,这时才发现主治医生就是父亲曾经救过的男孩,药费都帮他付清了,还全力为父亲治病,一生都在帮助别人不求回报的父亲,在最为难的时候,得到了善良最大的回报。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警车的声音忽然贯进人们的耳朵,小贩们就象受惊的鸭子四散而逃。
某某犹豫不决地站着:一个没有固定职业人的生活就象颠波在无依无靠的大海上。
路边的行人转着身子看着他,没有人笑,也没有人拦?我的东西……”想到这些,城管来的太快,逃避不及的小贬被他们抓住几个。
日到中午时候,饥饿又开始袭击他,休息了一阵。
夜色已深,某某仍然在大街上游荡。
某某还没想出今天的住处。
这时候。
虽然这赚不了什么大钱,但有件事做可做还是在某某的心中点燃了希望的火花。
冲突开始:51 人物。
然后,他站起身来,向前走去。
“我要去哪儿?”“已经一个月没交房租了,只是送给他一路漠然的目光。
他拐了几个弯,觉得身后安安静静,好像没人追赶。
突然,他想到今天上午的事情,某某想出了绝好的主意,他挺起胸脯,高高兴兴地赶到派出所自首:一个失业者地点。
忽然,某某站住了脚。
他自首的主意虽然让自己满意。
小贩们和城管争夺着自己的家什,场面混乱火爆,而另些还在和城管争夺着。
身上还有些钱,他到一家饭管吃了饭。
一直游荡到天色暗下来。
“对。
去自首。
”好像忽然间:菜市场情节,某某也在其中。
大卡车开来了。
这一天。
”“去市场,城管们七手八脚把小贩们的家什往车上装。
看着好不容易置办起来的家什就这样被城管带走,小贩们终于忍不住和城管们争执起来,某某好一阵难过,一阵疼痛传遍全身。
他跳了几下,依然向前逃着,靠着很不容易借来的钱,某某人在菜市场的外边摆上了自己的摊位:突然,市场的边缘一阵大乱。
小贩们纷纷推着各色车子逃散。
某某也急忙收拾自己摊子避开。
不幸的是。
某某回头看看,后面真的没人追来了。
他找了个地方坐下,不知所措地看着一场撕扯的战争。
一些小贩抢回了一些东西逃跑了。
看到这一情景,某某象受了传染一般也撒开脚逃跑。
“站住!”身后有人在吼,一个东西打在他的脚上,但公安们听后,又把他“请”出了派出所。
“现在该什么办?”带着这个恼人的问题5月12日 23...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和《xxx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
二、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
辩护词在开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房兆丽律师作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xxx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x年x月x日x时x
分,被告人自行到沙墩派出所投案,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xxx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重朋友义气偶然发生的。
5、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悔恨。辩护人与被告人见面时,多次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又有悔罪的意愿。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对犯罪的是一种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
x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二、目前仍然滞留境外的临海籍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前,主动或通过家属及时联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经临海市公安局与边境部门对接回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将不以犯罪认定。
三、回国投案自首人员、滞留境外有回国需求人员,严禁私自闯关偷渡。滞留人员家属应当提前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临海市公安局将与边境部门沟通,协助提供绿色通道、主动投案证明。未经联系擅自闯关、偷越国(边)境人员,不属于投案自首范畴,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滞留缅北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滞留缅北等境外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其家属要主动配合各级组织,及时联系劝促滞留缅北等境外人员尽快通过正常渠道回国投案自首。
六、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为滞留缅北等境外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作假证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跨境违法犯罪线索,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滞留柬埔寨、老挝、泰国、菲律宾、土耳其、阿联酋、马来西亚等国家的临海籍违法犯罪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诉人:郑xx_(原审被告人郑xx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xx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xx_的刑罚。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xx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xx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xx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xx相撞的后果。对此,郭xx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恶劣,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xx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xx,因郑xx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xx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xx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xx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xx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这篇英雄事迹的文章,写了一个叫唐荣开的人,得知父亲杀了人,又想逃之夭夭的念头,这时有两个念头围绕着他:是设法掩饰父亲的行踪,还是将父亲押送投案自首?这时,使唐荣开左右为难。
唐父是怎样犯罪的呢?还得从唐父与人酒楼结怨说起。
20xx年3月底,唐父在老家镇上与一位老朋友重逢了,于是便到一家酒楼庆贺。
酒过三巡,唐父已有几分醉意,便到洗手间解手。一不留神,他踩了一个小青年的皮鞋,唐父正准备道歉,那知这个小青年修养很差,霍地站起来一把就抓住唐父的衣领,“老家伙,你瞎了眼吗?老子你也敢踩,是不是不想活了?”已有几分醉意的唐父回敬了几句,于是,小青年和他的一个铁哥们“马面”在路中袭击了唐父,唐父拿了砖头,直往“马面”头上打,这一打于是打出了人命。
唐荣开想,作为一名合格的共和xxx人,在亲情与法律的选择面前,唐荣开选择了后者,他决定说服父亲回去投案自首。读到这里,有人表示对这种正直的钦佩,也有人表示对这种大义灭亲的不理解。我相信,唐荣开的家人和亲戚更是对他进行了无数次谴责与唾骂,但我相信唐荣开是对的!
我觉得有一句话他说得对:“我这不是对父亲不孝,我这样做正是因为我爱我的父亲!我不想他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唐荣开做为一名军人把父亲催其自首送上了法庭,虽然是一种痛苦的选择,但是这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他这样做,完全站在维护广大人命的利益的立场上,真正体现了一名军人的人格精神。他这样做,也是对他父亲的一种心灵拯救,使其不在继续坠入更加罪恶的深渊。
这个故事我阅读之后,使我更加明确了,在我们漫长的人生中总有时候会出现特定的场合和事件。这时候我们必须要有理性的思考和选择,让理性的北斗星引导自己人生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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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顾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顾x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
受害人与被告人顾x素不相识,被告人仅是听到有人议论姓顾的,臆想谈论的是自己,便拿刀下楼,主动挑衅引起争执。在根本无证据表明是受害人对其动手的情况下,即对受害人胸腹部猛扎两刀,在受害人受伤后,完全可以徒手制服的情况下,又连扎四刀,受害人倒地后未加以施救,反而是隐藏作案工具,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人不能再让其回归社会危害他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顾x不构成自首,原审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认定错误。
1、原审对于被告人顾x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判决书列明的证据来看,本案是刘xx拨打110报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刘xx,也不知道其报警,根据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张xx打的120电话,因此原审对于其“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认定错误。
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警察投案,而是经张xx的指认才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顾x对受害人没有任何的施救行为,反而首先考虑的是走掉(详见冯证言),其后又隐藏做案工具,根本没有认罪自首的主观意图,从其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其留在现场分明是存有侥幸心理。后来又因为张xx等人的控制、指认而无法离开,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即使反抗也无法逃脱。
3、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因为无法否认杀人的行为。但是到案后顾x并没有完全如实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及罪行。
被告人顾x在自己屋内听到他人议论姓顾的就以为谈论的是他,就把刀拿在手里出去看(见冯xx2014年10月25日证言),显然其殴打的过程中并非无意中碰到刀为了吓唬他们才拿出刀来。
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顾x挑衅有错在先、后持万伤人性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年仅24岁的生命,使得二申请人老年丧子,饱受痛苦,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百万元。但是事故后被告人家属从未探望慰问过二申请人、在法院整个庭审程序走完时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钱。在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曾说过有十万元、争取赔偿到二十万,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审后、判决之前仅仅交到法院4万元,此款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根本是被告人对于赔偿事宜的应付,不具备任何诚意,更谈不上积极赔偿。原审以此4万元作为其免死的借口,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顾x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顾x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所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从轻判处的情节,一审判处其死缓量刑畸轻。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 年 月 日
这个区别取决于是否是“重大”的犯罪、案件、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
而这4个“重大”的标准是什么呢?标准有两个:其一是在省级以上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二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以上的案犯、案件等。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宽大的幅度不同。①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是在同时具备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宽大力度的差别更为明显。②如果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自首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按法律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宽大的力度有天壤之别。所以说,是不是重大立功,在这一点上也就是在能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所以要注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2063年的`夏天,比50年前热了很多。这还没到7月,温度已经飙升到了45度。
刚从北海小学20xx届50周年同学会归来,李考依然兴致高涨。可刚走到车门前,他就开始抱怨老同学们了,明知道他待会要开车,还让他喝了两小口红酒。
酒后驾车,在2063年,可不是一件小事了。除了12分扣完,还得坐10个月大牢呢。
让李考想不通的不是严惩醉酒驾车,而是对于他来说,两小口红酒简直是太小意思了,绝对不会影响行车安全。而且他开车几十年,也没遇过几次交通警察。不过让他担心的是,现在所有车中都装有酒精浓度探测器。只要一发现驾驶座有酒精含量,便马上会让电瓶锁死,并自动报警。
李考怀着侥幸心理把车窗全部打开,希望扑面而来的热风能把酒味吹散。他一路胡思乱想,终于被几声“嘟嘟嘟”的声音吵“醒”。原来,两小口红酒还是被车内的酒精浓度探测器发现了,车子在一个小区门口停了下来,无论如何发动不了了。那离家还远着呢。他忐忑不安地走回家,可用钥匙怎么也打不开家门。开了两三次后,门“说话”了:“对不起,您酒后开车,得去自首。门要在10个月之后才能打开。您只剩下30分钟自首时间了。”李考一震,掉头就跑。
有数据显示:2063年,由于科技更先进,管理更加严格,绍兴市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下降,已从2000年初期的每年500多起递减到了每年5起左右。
丁_,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xxx党员,副科级,二级警督。历任__公安分局巡警一队队长,红光乡综合治理副乡长兼派出所长、德祥乡派出所长、__镇派出所教导员,现任__镇派出所所长,__县第十三届政协委员。
2011年,丁_同志担任__镇派出所所长期间主要事迹如下:
一、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
__镇派出所原来的办公用房是一座建筑几十年,面积只有80平方米,非常破旧的砖房,已经不适应现在公安工作正规化管理的要求。__县公安局得知此情况后,申请了专项资金,为派出所建筑了一座使用面积280多平方米的标准化派出所。丁_同志到任后,组织民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按照‘三基工程’建设的要求,“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抓好队伍建设和岗位练兵,完善派出所各项落后和不足的地方,使各项工作全部或基本达到上级的要求。
由于地方财政资金紧张,派出所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缺少资金,丁_同志到当地党委政府向领导说明了情况,争取到了基础建设的资金,购买了崭新的桌椅、卷柜和办公用品。目前,丁_同志所在的派出所正在申请由原先的四级派出所上升到三级派出所,等待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
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一方平安。
__镇坐落在__县的东北部,辖区实有人口四万五千多人。西邻万发镇、德祥乡,东临山后乡,南邻黑山镇,北方与绥化市、庆安县接壤,是__县的北大门。因地域辽阔,交通便利,往来人员复杂,发生的各类案件比较多。丁_同志到任后,提出:“整治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辖区安定”的工作方向。半年内侦破刑事案件19起(自破11起),治安案件56起,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07件,治安拘留5人,治安处罚38人次。经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整治,社会治安得到了明显好转,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百姓的认可和称赞。2011年7月,在丁_同志带领全所民警打掉系列抢劫团伙案件后,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部分群众百姓到__县公安局送表扬信和锦旗,表达对公安民警的谢意。
在抓捕命案逃犯陈国武的过程当中,丁_同志带领民警驱车往返5000多公里,先后到辽宁省、山东省、天津市、北京市等地进行抓捕,通过xxx刑侦总队使用技侦手段,确定逃犯藏匿地点,在逃犯易出现地点进行蹲坑守候,持续十个昼夜,最后迫使逃犯陈国武畏罪投案自首。
逃犯任广成,因伤害他人身体畏罪潜逃。丁_同志先后十几次带领民警找到任广成的母亲,宣传法律、政策并做思想工作。最终,任广成的母亲被丁_同志的真诚所打动,找来在家‘说了算’的大女儿(任广成姐姐),让其带领公安民警劝说任广成投案自首。任广成的姐姐对公安工作有些误解,提出极其苛刻的无理要求。丁_同志一面耐心的向其宣传国家法律规定,一面指明负案在逃在量刑中的严重性,最终获得逃犯任广成姐姐的理解和支持。丁_同志亲自驾车,三天两夜往返2000多公里前往辽宁省大连市,最终成功将任广成劝说投案自首并带回。
除此之外,丁_同志对辖区的所有逃犯、重点人口、帮教对象都建立了详实的档案,定期对重点人口和帮教对象进行谈话和考察。在抓捕命案逃犯李玉辉的过程当中,丁_先后带队到辽宁省、哈尔滨市、大庆市与逃犯家属取得联系并作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思想工作,促使家属劝说命案逃犯李玉辉投案自首。在极其复杂和危险的情况下,丁_同志率领的抓捕组成员写下了遗书,立下了志愿,决心入室抓捕。虽然最终抓捕没有成功,此壮举感动了大庆市公安局配合抓捕的同志,他们落泪说:“__警察的工作作风让人感动,令人敬佩!”
丁_同志十几年在基层派出所担任主要领导工作,积极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带队伍、讲纪律、抓学习训练,他带领的队伍纪律严明,执法公正。他平时对自己要求严格,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廉洁自律,成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排头兵。丁_同志对单位民警在工作当中像战友,在生活当中如兄弟、像朋友,得到了单位同事的支持,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20__年度,本单位工作在__县局综合排名位列前五,获得__县局党委的认可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