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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规范,其法律效果部分内容须为当事人所诉争的请求权。试举一例,在涉及到侵害隐私权的案例中,原告希望获得损害赔偿,此时《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便无法作为请求权基础,因为该规范充其量也只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辅助性规范,就当事人的诉求而言,真正的请求权基础应回到“侵权责任编”中搜寻。
其二,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规范必须是完全法条,即有泾渭分明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最为典型的误解是将不具有泾渭分明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律原则的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如《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其三,并非所有的法律效果表现为请求权的完全法条均可构成请求权基础,它在构成要件层面仍需包含成立该具体请求权的全面的构成要件。
在对我国现行民法规范中,完全法条的判断常常是法律解释的前提。如《民法典》第1175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把此条作为完全法条,则会将第三人侵权责任视为无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及规范目的相悖。再如侵权责任编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究竟是无过错责任抑或是过错推定责任,其分歧或解释路径前提为完全法条抑或是指示参照性法条的判断。
此外,相较于辅助规范而言,请求权基础规范又被称为主要规范。例如,《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所涉法律后果为违约责任,而责任形式多样,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不同的责任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在这里仅选取“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为例进行分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仅是完全法条中的构成要件,要推导出“承担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还需要结合其他条文,即辅助规范,形成违约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法条。具而言之,综合考察要点如下所述:
首先,有效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首级辅助规范)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该构成要件仍可进一步细化为两个部分:合同的有效成立,即“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效要约和有效承诺”(《民法典》第471条,首级辅助规范的辅助规范,即次级辅助规范)。加上“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次级辅助规范),合同自成立时推定生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3条款,次级辅助规范)实为请求权成立阶段的权利阻却抗辩,即下文所指的防御性规范,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官亦可主动援引。以此类推,不断细化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则可能存在第三级辅助规范甚至更多级的辅助规范。
其次,债务人是否存在可归责性。可归责性的内涵为何,学说上素有争议,可以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需要区分行为之债与结果之债,后者的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即可推定存在可归责性。 最后,即使案件事实完全符合主要规范与辅助规范的要件要求,也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一定可以得到支持,因为还可能存在支持对方抗辩或抗辩权的防御规范。换言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民法典》第590条),这是《民法典》第577条的防御规范。有时,还可能存在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另外,防御规范也可能存在辅助规范。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过程就是对请求权的主要规范、各层级的辅助规范及防御规范的通盘检视。